村级财务帐务处理

2024-07-04

村级财务帐务处理(精选8篇)

村级财务帐务处理 第1篇

村级财务帐务处理细则

1、收到农户交双提尾欠及利息时 借:现金

贷:内部往来――XX农户

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当收到承包渔塘、加工房等发包收入时 借:现金

贷:发包及上交收入――XX农户

3、当收到利息或乡财政转拨的其他收入时 借:现金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补助收入――下拨的XX款

4、当收到在金融单位借款时 借:现金

贷:短期借款――XX银行

5、当收到上级下拨款又要及时转支走的时 借:现金

贷:暂存款――XX款

6、当支付村级办公购买日常用品时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业务费

――招待费

贷:现金

7支付其他不好分类的支出时,借:其他支出――XXX 贷:现金

8、当归还金融单位借款及利息时 借:短期借款――XX银行

其他支出――利息支出 贷:现金

8、年终转帐时 借:所有收入类科目 贷:本年收益 借:收益

贷:所有支出类科目

9、进行收益分配时,借:收益分配 贷:本年收益

10、当收到农发项目上级拨款时,借:现金

贷:补助收入――农发项目款

11、当支付老板农发项目工程款时

借:补助收入――农发项目款――XX老板 贷:现金

12、当上级补助收有结合时,将结余的部分记帐为

借:补助收入 贷:公积金

13、将某一工程入帐,当预算总造价时,凭相关合同资料入帐,借:在建工程――XX村道公路 贷:应付款――XX建筑老板

14、当满收农户工程筹资款时,全额入帐时

借:内部往来――各农户应筹资的花名册 贷:一事一议资金

15、当收到农户交纳比如公路筹资款时 借:现金

贷:内部往来――XX农户

16、当收到农民工程筹资款后支付老板时 借:应付款――XX老板 贷:现金

17、当收到捐赠未修路时 借:现金 贷:捐赠收入

18、当用收到的捐赠款支付修路老板时 借:应付款――XX建筑老板 贷:现金

新庙乡财政所 二○一○年四月

村级财务帐务处理 第2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西岭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经发[2003]3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洪政发[2003]2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的资金、帐务委托乙方代管。协议如下:

1、乙方对甲方的资金、帐务实行双代管以后,甲方的核算主体地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

2、乙方要按照农村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薄、独立核算,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季度和年度报表,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甲方必须按乙方的要求设置帐簿,并定期组织核对,确保帐帐、帐证、帐据、帐款、收实相符。

3、甲方的所有收入款项,包括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一事一议”筹资、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等其它资金、清收的村提留尾欠款等必须先缴存乙方在财政设立的专户后方可使用,不得隐瞒、坐支。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抵扣、挪用。

4、甲方必须使用乙方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

票款同行,不得擅自购买或自制收款凭证。

5、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付金制度。乙方为甲方拨付元备付金。甲方财务开支单据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履行开支审批程序。对未履行民主理财、记载不准确、越权审批、超额开支、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乙方有权拒绝入帐。

6、乙方必须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甲方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毁损或遗失。

7、乙方会计人员的工资经费在财政全额拨款的情况下,为无偿服务,乙方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工资经费。

8、乙方为甲方“双代管”过程中的办公用品(帐、表、册、据等)支出,由甲方据实承担。

9、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策变动外,此协议长期有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否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单位(签章):村民委员会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

村级财务帐务处理 第3篇

一、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处理, 牵涉到企业税收扣除、牵涉到企业当期利润

当前, 企业社会保障的社保财务科目涉及到基本养老险、补充养老险、基本医疗险、补充医疗险、生育险大额保险、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等, 员工个人和单位谁来负担这些保险?纳税服务司称, 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 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 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 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 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缴费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办法”, 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合一”;同时明确, 用人单位如果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将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要要明确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责任。近几年来, 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在持续加大, 但缺乏对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明确界定, 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这对于社会保障这样一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而言, 显然是有严重缺陷的。加大宣传社会保险给居民带来的切实利好, 并提高社会保险对居民的保, 减少居民在社会保险的个人负担比例

二、在我国企业社会保险责任源于法律的规定, 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企业有责任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08年金融危机以来, 我国的社保体系经历了进一步的改革与发展。目前, 我国社保基金存在着多级的管理形式, 一般中央及省属的企业养老、失业保险是实行省级统筹, 对于其他的险种多是实行市级统筹抑或县级统筹。现下企业依据政策展开社保项目, 实施社保属地化的分级管理, 作为补充保险基金的重要主体, 企业社保基金财务运作管理的优异程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社保基金的管理收付。

但是, 就目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追究机制依然不够完善, 完全不足以约束企业完全履行社会保险责任。企业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关于个人与企业分别承担的部分账务处理, 分为两种情况, 其中一是企业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二是企业当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其中哪些费用是由员工个人承担?那些费用由企业承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交纳?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分别简述如下:

(1) 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 养老保险制度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退休后能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的一种制度, 是对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统一政策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2)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于参保职工的医疗补偿, 由企业和参保职工按照一点的比例进行缴费, 双方共同负担;

(3) 大额医疗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形式, 是由个人缴纳的;

(4)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不需要职工个人进行缴纳, 它也是实行社会统筹的,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5) 工伤保险费是利用社会统筹的方法, 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进行集中, 然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得到赔偿;

(6) 失业保险费是属于社会保险体系之一, 具有强制性、互制性和普遍性。基金是由政府建立, 是对一些因为失业带来的生活来源暂时中断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和促进再就业的制度。

当前, 我国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总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1.3%, 已经突破了国际上规定的25%的警戒线。

缴纳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企业交工资总额的20%左右, 职工个人交8%;失业保险:企业交工资总额的2%, 职工个人交1%;医疗保险:企业交工资总额的6%左右, 职工个人交2%;工伤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职工个人不交;生育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 职工个人不交;

三、关于财务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财务处理企业为职工缴纳各种保险的原则:

1. 保险费从成本 (费用) 中的列支

被各企业列入成本 (费用) 的劳动保险费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 (即企业年金, 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 、补充医疗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内) 从应付福利费列支, 应付福利费不足的也列入劳动保险费成本 (费用) 。

单位从应付福利费中的列支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为职工缴纳商业保险费;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费 (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 ;但不能出现应付福利赤字的情况。

2. 保险费从应付工资中的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证可以从工资中扣去部分金额企业支付部分购买商业保险, 让员工从物质生活和精神邻域都得到最大的保证安慰。

3. 由员工自己承担保险的费用

社会保险是属于员工自己添加保证的一种形式, 商业保险种类繁多, 商业公司购买商业保险, 保证自身公司的财产安全, 理财产品, 人身保险等等, 这些有属于个人投资的行为, 理应有个人承担不能报销。以上为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原则, 但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 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 (费用) 。总之, 企业的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应随同生产的产量等成本相应结转, 其扣除也与相应的产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 与收入相配比, 如此来理解“支付”“缴付”的含义, 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收操作。

参考文献

[1]林梅清.挥析新形势下企业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运作[J].现代商业, 2013, (3) :128.

[2]税务案件[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村级财务帐务处理 第4篇

农村村级财务管理,是指对直接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村级财务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经营状况的集中反映,体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发展、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局。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可保障集体资产的健康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不健全 ,财务工作无章可循

制度不完善,财务工作无章可循是村级财务管理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发生。如:有些村干部擅自出借或自借资金,实则占用集体资产长期不还;有的将收取的承包款或租金私自保管挪用;有些村干部在超投投标、承包费收支、鉴订合同、集体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此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漏交税款、白条抵库、业务招待费超支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2.财会人员专业素质低、会计核算不规范

村级财会人员大都由村“两委”指定,学历低、无证上岗和未经专业培训的现象十分严重,由村干部兼任会计、出纳之职是普遍现象,有些村财务核算未设置总账、明细账、未编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未经审核就入账等等,这些都违反了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

3.财务公开避重就轻,未落实到位流于形式

财务公开质量不高,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虽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很多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但有些村干部为维护私己利益很少向村民公开和解释财务状况;有些避重就轻,只公开无关紧要而不公开重大资金项目收支情况,如涉及救灾、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等;有些公开不及时或公开的内容不详细具体,群众对公开结果看不懂、不满意,造成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4.财务监管体系不健全,惩戒力度不够

农村财务监管体系不健全,惩戒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性。因此,相关部门很少介入监督检查,县一级审计部门更少涉审村一级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村支书“一支笔”支出资金,村两委副职兼任会计出纳,财务开支村里三人说了算,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出现空档。

解决问题的策略

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影响到村级的稳定和发展,影响到农村的各项建设。为规范其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笔者针对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

建章立制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附件一:《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规定。从各村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涵盖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开支审批、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票据管理、档案管理、专项审计等,做到账簿齐全、记账及时、独立核算、民主理财、规范管理。

2.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规范会计核算

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定期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要健全财会人员任免制度,经过群众推荐,村委会上报,乡镇考核合格后由乡镇会计管理站审批并统一颁发聘任书;要建立财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对村级财会人员的配备、考核、聘任以及劳动报酬、岗位责任制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任意调换和聘任财会人员;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对于有条件的、规模较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尽快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村级会计核算的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各项建设。

3.全面推进民主理财,加大财务公开力度

全面推进民主理财,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审议权、监督权等。按照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 监察部发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地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要规范财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地点、管理及效益。

4.重视村干部队伍建设,选配好村主要干部

要重视村干部队伍建设,选配好村主要干部,要选拔有管理意识的本村村民当“村官”, 然后对其进行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都安县审计局)

售楼部帐务处理 第5篇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营销设施包括售楼部、样板间、接待中心、展台、展位等不同类型,根据其建设与使用的特点,可以分为以下4种模式:

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

2.利用开发小区内楼宇之外的引人瞩目的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例如售楼部、样板间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项目销售完毕即行拆除或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

3.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例如会所)装修、装饰后,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临时使用;项目销售完毕作为开发产品销售处理以及转为企业自用或出租,或者移交物业公司,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4.在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租入或自建销售网点,项目销售完毕,转为其他项目使用或出租、销售处理。

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1.利用开发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楼宇内的商品房装修、装饰后使用的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包括项目小区楼宇之内的装饰、装修费用和楼宇之外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用。将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因其本身就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其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若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应归属于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小区某栋楼宇间开设样板间,建造成本50万元,装饰、装修后对外开放,样板间装饰、装修支出30万元。

(1)建造成本50万元计入该套样板间的“开发成本”,对于装饰、装修的费用30万元,如果能够判断未来随同该套商品房一并出售,则可以计入该套样板间“开发成本”,反之,则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开发间接费用”归集的成本费用按期结转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

(3)当样板间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4)当样板间销售,结转收入和成本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5)当样板间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

(6)当样板间未来出租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开发间接费用”应当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包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行确定 另外,房地产企业由“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商品房之后又销售的,需要注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2.利用开发小区内楼宇之外的明显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例如售楼部、样板间)作为营销设施使用的会计处理。

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临时设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发生的建设成本及装修费用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后,其成本从“在建工程”转入“开发间接费用”,如果非自用或出租,也可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3.利用开发小区内的配套设施(例如会所)装修、装饰后作为营销设施临时使用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除利用开发的商品房、临时建筑作为营销设施之外,比较多见的还有利用开发小区之内的规划建造的会所、物业场所在销售阶段作为项目的营销设施使用。这种类型的营销设施其最终用途是小区规划设计已经确定的,即便临时作为项目营销设施使用,也不可以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而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例如:A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的B项目小区中心位置,按照规划建造会所一座,装修后暂时作为售楼部使用。

售楼部利用会所作为营销设施,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原则就是要根据以上规定,区分该会所的建造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方式:

(1)如果该会所属于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例如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则该会所的建造费用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该会所属于未来出售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则将该会所视为独立的开发产品和成本计算单位,按照开发成本的具体成本项目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销售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3)如果该会所属企业自用,则成本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会所自用,相应要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出租使用的话,则要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开发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的销售网点等营销设施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除在项目小区内设置建造的营销设施外,还有可能在项目小区之外的人口活跃密集区设置项目展示区、接待处、售楼部等。这些设施有可能是房地产企业租入使用,也有可能为自建行为。在项目小区之外的营销设施销售环节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无论税务处理还是会计处理,都应当通过“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反映,如果属于企业自建构成的固定资产,由此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是计入开发成本呢还是计入期间费用?如果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1

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6、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理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可以这样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定是不一样的:

1、临时样板房、临时售楼厅其建造费和装修费,作为所得税扣除要求会计上处理作开发成本中开发成本中开发成本中开发成本中列支。而土地增值税扣除规定不作1+2项目中进行扣除,而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2、建造用于销售的工程中的临时样板房、售楼处建造费(临时样板房或售楼处,以后出售),所得税处理上也作为开发成本,随同完工产品出售结转销售成本。土地增值税上由于建造及装修的临时售楼处利用了会所等设施,临时样板房以后也作为完工产品出售,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进行扣除,并可加计扣除处理。【【【【肖太寿肖太寿肖太寿肖太寿】】】】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设施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设施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设施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设施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

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临时设施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工地上临时建造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以及为了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和样板间等营销设施。这些临时性设施应怎样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笔者结合最近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在此就房地产企业的临时设施的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设施的财务处理

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临时性设施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并且临时性设施均不构成最终开发产品实体,也没有分摊占地面积的土地成本,根据收入与费用匹配的原则,应进行分期摊销,因此,对于临时性设施的建造成本,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会计处理是:

借: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

贷:银行存款

借: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工地上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设施)

贷:银行存款

将来开发产品销售时,作为共同成本予以分配转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设施的税务处理

1、所得税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在结算计算成本时,项目基建临时设施可通过“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核算,项目营销设施可通过“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进行归集。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

(一)项以可否销售原则确定计税成本对象规定: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因此,对于这些临时性辅助设施不作为计税成本核算对象出现,应作为过渡成本处理。

2、临时性设施的房产税处理

(1)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的房产税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税地[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性建筑物不征房产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临时设施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二是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因此,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是免征房产税的,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或者这些临时性房屋是基建单位自已出资建造,只要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还在使用的,就应该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2)售楼部、样板间的房产税处理

由于房地产企业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样板间不构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因此,应当自建造完毕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于售楼部、样板间房产税的缴纳,应按自用原值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由于会计核算中,对于售楼部、样板间的成本费用归集在开发间接费核算,仅包括了建造成本,没有包括土地成本,无法确定房产计税原值,在计算房产税时就要首先纳税调整。

案例:

2011年6月,A房地产公司取得某市一宗土地使用权后进入立项开发,先期投入建造的临时设施包括有项目基建用房1000㎡建造成本120万元,售楼部2000㎡,建造成本340万元,样板间200㎡建造成本50万元。请分析基建用房、售楼部和样板间的财税处理。

分析:

(1)财务处理

建用房1000㎡建造成本120万元,售楼部2000㎡,建造成本340万元,样板间200㎡建造成本50万元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3900000

贷:银行存款 3900000

借: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工地上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设施)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2)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项目施工期间,基建用房1000㎡暂不用缴纳房产税,但是项目结束,基建用房未拆除的话,就必须缴纳房产税了。而售楼部2000㎡、样板间200㎡临时建筑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A房地产公司项目销售服务,不符合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应当自建造完毕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对于售楼部、样板间房产税的缴纳,应按自用原值计税。由于会计核算中,对于售楼部、样板间的成本费用归集在开发间接费核算,仅包括了建造成本,没有包括土地成本,无法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因此,在对售楼部、样板间房产税计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个税返还帐务处理 第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上述规定既规定了企业对于向个人支付款项时负有代扣代缴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同时还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但是,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处理这笔返还的手续费呢?很多人认为手续费属于从税务机关返还的款项应该不再涉税,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对于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否可以由企业随意支配而不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呢?

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

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法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时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对于储蓄机构所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是有着充分的政策依据的,但对于一般性企业所取得的返还个税手续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征营业税,但却也无法找到这部分收入应该

不征或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但如果根据营业税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严格意义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进行缴纳营业税,只不过因为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因而模糊了征税概念。

对于这一点目前在实践工作中可能多数税务机关都未对此进行实际征收,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对此行为已经作出征税规定,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因而,对于该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企业还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后再作处理更为稳妥。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首先,对于该笔手续费的用途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

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

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

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

入总额。”

食堂帐务处理规范 第7篇

一、收到印制、发行饭票时:

借:库存票据/饭菜票20000

贷:票据发行20000

二、暂借企业拨入周转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5000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5000

三、每日企业出售给员工饭菜票时:

借:现金350

贷:库存票据/饭菜票350

四、平时司务长将收出售的饭票缴回司务会计

借:库存票据/饭菜票300

贷:营业收入300

五、买的原料入库

借:库存物资2500

贷:现金(应付账款)2500

六、法一:实际盘存制:月末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倒挤出本月材料物资出库成本借:营业成本/原材料8500

贷:原材料/各明细帐户8500

计算公式:本月出库成本=月初库存成本+本月购入成本-月末库存成本 法二:永续盘存法:平时领用时应开具领料单领取,月末汇总材料消耗数量 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最后进价法”计算本月材料消耗成本。该法可配合实际盘点,对库存材料的盈亏情况进行监督(建议企业规模较大的食堂关于材料物资的核算和控制,除鲜活品外采用此法)

七、结转本月工资、福利、折旧、费用

借:营业成本/工资、福利、折旧4500

贷:应付工资4500

八、结转收入、成本

借:营业收入借:本年利润

贷本年利润贷:营业成本

九、偿还公司暂借款

借:其他应付款1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1000

十、食堂业务停止,以现金回收饭菜票或以旧换新时:

借:库存菜票

贷:现金(库存菜票)

十一、销毁菜票时,对冲核销库存菜票和票据发行科目:

借:票据发行20000

贷:库存票据19850

营业外收入150(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票据部分)

十二、收到公司伙食补助时:借:现金

贷:预收帐款/公司伙食补助费

定期发给职工补助菜票时:借:预收帐款/公司伙食补助

贷:库存菜票

收到伙房交来菜票时:借:库存菜票

无形资产摊销的帐务处理 第8篇

一、无形资产涵义与特征

1、无形资产的涵义

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相同, 都是被企业拥有或者是控制的, 但是其在形式上区别于有形资产, 其没有实物形态, 因此, 是一种可辨认的非货币性的资产, 例如商誉, 它是一种必须依附企业才能得以体现的资产, 还有就是著作权等, 这些都是无法用现实实体进行表现的, 但是, 其对企业发展又有很大的影响。

2、无形资产的特征

无形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很多, 除上面提到的, 还有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 这些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无形资产含义的信息, 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2.1高效益性。

无形资产在构成方面通常都是高科技或者是知识, 高科技就决定着高效率, 这些资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的经济效益。现在, 企业发展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作用非常重视, 就是因为其在企业经济效益构成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2.2独占性。

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 这也决定着其为什么能够给企业带来高额的经济效益, 无形资产通常都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 在任何情况下, 要想对其进行使用, 一定要经常持有人的同意, 在进行转让的情况下进行使用。

2.3不确定性。

无形资产不确定性表现在其使用时间和价值的不确定性, 无形资产的主要构成是高科技技术。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 科学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因此, 导致技术也出现了不断变化的情况, 这样也导致了无形资产在法定年限和无法定年限的情况无法进行明确, 很多的无形资产在超过法定年限的情况下, 也出现了能够进行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情况。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不确定, 就使得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无法进行预计。

2.4缺乏可比性。

无形资产由研发成果转化而来, 因此, 导致其主要形式是知识技术产权, 这样能够为企业带来很大的价值, 但是,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是无法找到相似的产品, 因此就导致无形资产出现了缺乏价格对照的情况。无形资产在进行摊销的时候, 要有合理的成本, 没有对照价格, 无形资产在进行消耗的时候主要反应在账面价值, 然后根据年限进行减少。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要在使用年限内, 然后对无形资产进行成本重估, 然后进行系统摊销。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在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确定时, 一旦出现预计使用年限超过合同中规定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年限, 根据企业的会计准则, 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年限的确定要根据以下原则。

在合同中规定着使用年限, 但是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使用年限进行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摊销的年限不应该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年限。如果出现合同中没有规定使用年限, 而法律中对摊销年限进行了规定, 这种情况下摊销的年限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在出现合同和法律中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都进行规定的情况下, 企业在摊销年限选择上要使用两者之间较短的年限。在合同和法律中都没有对使用年限进行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摊销的年限应该小于十年。

无形资产在摊销年限上出现了不确定的情况, 因此, 在摊销开始时间一般都是其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时间开始。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比例出现了越来越高的情况, 因此, 在摊销时间上一定要更加的准确, 做出正确的估计, 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因素都要进行充分的考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 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受到了很多因素的影响, 这样就出现了无形资产的使用技术方面也经常会出现过时的情况, 而且,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 竞争对手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中, 因此, 在很短的时间内也会出现无形资产的使用不能发挥效果的情况。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考虑, 对其时间的延长和缩短要对出现的各种因素进行正确分析以后进行全面的考虑。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账务处理

企业在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选择的时候要能够对企业的消耗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反映, 同时, 也要能够对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获得的利益方式进行反映。在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时候, 通常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加速摊销法、减速摊销法和生产总量法。企业对无形资产减值方法进行确定, 要根据不同的无形资产进行具体的反映, 因为, 不同的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都是不同的。无形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出现均匀的消耗, 在摊销方法上应该选择直线法。很多的无形资产在科技含量方面比较高, 因此, 其受知识和技术水平影响比较大, 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过程中, 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会出现非常快的情况, 因此在无形资产摊销方面要进行加速摊销。很多的无形资产在发挥作用过程中会出现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 其出现被淘汰的危险不断增加的情况, 无形资产的加速摊销要和会计原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和配比性原则进行很好的分析, 这样能够保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会出现利益虚增的情况。很多的无形资产在时间不断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价值不断上升的情况, 因此, 这样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现了不断增加的情况。很多的企业在市场发展进行发展, 其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都非常小, 因此, 其商誉价值非常小, 但是, 随着企业不断的壮大, 企业的商誉也会出现很大的变化, 这样就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商标权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近年来, 房地产业发展非常好, 因此, 土地使用权也出现了价值越来越高的情况, 根据会计处理的配比原则, 在对这种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方法确定的时候, 可以使用减速摊销法。如果某无形资产用于某一种或几种产品生产, 且产品的生产量是用工时或累计的数量来衡量, 那么生产总量法可能就是一种较准确的方法。以上准则中要求无形资产摊销要体现实现利益的方式, 鉴于有些无形资产是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 因此同时又规定, 对于无法可靠取得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新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中对于不确定有用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账务处理的方法, 不是每年摊销, 借记“管理费用一无形资产摊销”科目, 而是至少每年采用减值测试, 对于有减值迹象的应该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记“管理费用一一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减值测试一定要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由于测试过程比较复杂, 而且会增加或减少企业的损益, 改变权益和资产结构, 防止有人幕后操作, 否则可能使其流于形式, 难以真实反映资产的准确价值。对于可以可靠获得摊销年限的, 一般应将每期的摊销额确认为损益,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无形资产的残值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都需要进行对残值的评估, 随着市场需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残值的变化有两种可能, 减值和增值, 对于减值是我们通常的看法, 这里不再赘述, 但是还有一些情况, 如土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都是可能发生价值增值的, 为了反映真实可靠的信息, 会计也要将其增值反映在账务处理上。由于无形资产要进行摊销的特点, 对其增值的部分。会计处理应当将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而不是育接将增值部分计人权益, 即借记相关资产 (增值部分) , 贷记。递延税款”, 贷记。资本公积”。

五、结束语

无形资产具有高效益性、独占性、不确定性和缺乏对比性的特征, 这样在进行选择摊销方法上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 因此, 在选择直接冲销法时, 对无形资产的政策、方针以及核算原则都要进行披露, 同时, 在资产负债表中要进行补充说明, 这样能够在以后进行查找的时候更加的方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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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瑶.浅论无形资产的摊销及其会计处理[J].现代商业, 2008 (6)

[3]谭素娴.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7 (8)

[4]张仲彪.浅谈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J].甘肃科技, 200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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