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2024-07-27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精选10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強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程度按照隐患导致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指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重大隐患:指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是指《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内容;集团公司、矿务局和矿有关文件专门规定的重大隐患。

(2)安全生产隐患级别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指难度较大,科室、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指须由科室、区队(车间)解决的隐患。

(3)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灾和其它。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领导

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安全质量科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落实整改和复查工作;生活公司负责后勤服务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多经公司负责非原煤口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及落实整改工作;凡检查单位都要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专人管理。

4.各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5.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各业务科室及部门对本专业和部门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管理责任;跟班干部、班组长对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直接责任;安监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员、群监员、青岗员对各施工点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负监管责任。

6.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矿管理干部、安检人员、群安员、青岗员对沿途路线及区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升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登记在井下所查的事故隐患,安全信息站每天必须对所有登记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类,向被检单位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7.隐患排查每旬为一个周期,由安监站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井下系统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

8.一般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由安全信息站

通知有关区队、科室和生产调度室安排落实整改;隐患单位要在班前落实整改责任人,做到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内已整改的隐患,由业务科室负责验收,安监部门监督和复查,并汇报安全信息站备案。

9.《重大隐患》由安全信息站指派安检员盯在现场,直至隐患消除,整改情况及时向安全质量科长、安监处长汇报。对科室、区队暂时无法落实的隐患,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处理。

10.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同时向集团公司和煤炭局汇报,并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按照“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由分管矿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验收,安监部门负责复查;验收合格后,由隐患单位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安全信息站负责下达恢复生产开工通知书,方可恢复生产。

11.对隐患的处罚,依照《矿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以及矿有关规定执行。检查单位必须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隐患内容及处罚通知书,明确规定隐患限期整改的日期和处罚金额,对未按期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落实继续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12.各业务科室的隐患处罚必须与次月3日前交安全质量科,由安全质量科提交矿考评会审定后,报内行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13.矿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形成书面材料,并报集团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山西柳林凌志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2篇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

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

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

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

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 第3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析

目前, 矿山管理中由于存在各种不科学性以及意识上的疏忽,再加上井下工作的复杂性,一些不安定、诱发因素(瓦斯、粉尘等)导致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间接上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如何更深层次地挖掘、发现煤矿安全中存在的各种隐患,是国家各级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 也直接关系到广大煤矿一线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对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打造安全本质化矿井,保证资源开采的顺利进行,显得尤为迫切。

1煤矿安全隐患排查的目标及内容

1.1 隐患排查的目标

集中时间, 集中力量, 以贯实四中全会精神和新安法为契机,以落实煤矿“双七条”为重点,坚决防范遏制重大事故,努力减少较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直至根本好转。

1.2 隐患排查的基本内容

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开拓方式、开采方式、工作面个数、设计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剩余可采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是否建立救护队以及开展自查情况。

1.2.1 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的情况 ;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行为;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1.2.2 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

(2) 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 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 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1.2.3 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或失效 ,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问题;

(2)是否存在越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 通风系统是否可靠 , 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 ,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 瓦斯治理是否到位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2个“四位一体” 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 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 , 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以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和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

(8) 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 ,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 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规范;

(9)煤矿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2如何狠抓落实

2.1 资金投入

企业无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与支持;无力投入或投入不足致使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必须坚决停产,决不允许带病运转。

2.2 工作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

2.3 兼顾协调

保证煤矿救护队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 煤矿企业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

2.4 保障措施

抽调人员及救护队指战员的生活保障、差旅费、下井津贴等费用由省、市相关单位统一研究办法;各级政府参加隐患排查人员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不准向企业摊派。

2.5 信息上报

简历统计数据库,一矿一入库,排查组及时填报。

2.6 宣传引导

及时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曝光隐患排查走过场、治理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责任人。

3矿井安全隐患因素动态管理

矿山的隐患因素排查治理是一个相对动态、复杂、长期的过程,并涉及多门学科。正是由于井下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各种不确定因素较多, 现场各种问题变化较快, 各种隐患因素随时存在,所以需要对矿山的各种隐患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及管理,利用科技,来代替人员复杂、程序烦琐的老式矿井管理手段。

矿山动态安全隐患因素排查系统主要分为全动态和半动态模式。其中,半动态排查系统(图1所示)主要是人机结合,通过该系统对矿山存在的各种隐患因素(如粉尘、水、放炮等)进行实时监测,然后工作人员将各种数据输入计算机,继而进行信息处理和评价,根据测评获得的数据实行合理的管理措施,预防灾难的发生。

全动态隐患排查系统如图2所示,即完全依靠该排查系统,理论上全动态化的优势十分明显, 它排除了在信息处理及评价过程中人员的个体因素,使得得到的数据更加准确,但在实际操作中,该系统要求的检测条件较高,一般矿井难以实现,所以说,该系统也是未来实现煤矿安全隐患因素排查和治理系统的一个方向。

4结语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4篇

翻开近几年来福建省煤矿安全事故选编,翻阅着一起起带血的事故案例。事故,是令人痛惜的,更是不堪回首的,它是用前人的鲜血和生命代价换来的惨痛教训,是留给后人一份特殊的“财富”。这是我省某煤矿发生的一起因顶板安全隐患不排除,敲邦问顶工作落实不到位引起的事故案例。2006年9月8号的中班,某矿综二队工人田某某(班长)、赖某某、林某某3人到+255-15#下运巷掘进工作面作业。早班作业人员交接班时告诉当班人员,掘进头顶板有脱层,经撬撬不下来,提醒当班人员要注意。中班3人到达迎头后,首先撬脱层顶板但也撬不下来,于是便不去在意,也不先套架就开始进行打眼、放炮和出渣作业。出完渣后才进行支架,田某和赖某2人在+255石门处锯木头做棚梁。约21:40分,田某和赖某听见“哎呦”一声和顶板冒落的响声,马上进入运巷察看情况,发现林某被冒落的顶板压住动旦不得,田某和赖某立即搬开石头,并赶紧打电话给矿井调度室汇报,请求救援。23:03分,林某被运送出井口,但在送去医院的途中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这起顶板事故原因。一方面,当班作业人员思想麻痹。早班矿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时已经发现顶板脱层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但班长田某在明知存在较大隐患的情况下,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带班冒险作业,导致脱层顶板悬顶面积进一步扩大而发生冒顶。另一方面,是执行规章制度不力的问题。当班安全员在查出较大隐患和发现空顶作业情况下,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而放任至中班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如何加强煤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如何加强事故源头的隐患治理,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是本起事故给广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一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深思,不让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除,则事故未已。鉴于现阶段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和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隐患仍然相当严重的实际,国家安监总局把2008年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在3月20日的总局干部大会上强调,要全面启动“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王君指出,今年是安全生产的“隐患治理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总局和相关部委也陆续下发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和要求。排查治理隐患,是加大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安全工作的一条主线。当前我们工作的重心,就是要着眼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一个行业一个行业的抓落实,一个领域一个领域的抓落实,一个环节一个环节的抓落实,一件事情一件事情的抓落实。当务之急,就是要推动各地全面启动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落实好煤矿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把这项工作全面铺开,以此带动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巩固和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成果,切实做好停产检修煤矿、受灾煤矿的复产工作;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隐患点;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通过努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作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我们应该根据煤矿企业的灾害特点,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排查重点,深入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循环的自我排查和整治,努力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边远采掘头面、系统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5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建立健全矿、科室、区队、班组四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二、职责

1、矿长对隐患排查工作负全面责任,每月召集一次隐患排查会议。

2、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总工程师和其他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各业务科室负责实施本职能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严重隐患制定应急预案或整改措施。

4、采掘区队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具体为:①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排查闭合管理台账;②及时排查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③按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采掘班组在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①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②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代清楚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现场安全状况和注意的安全事项;③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处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④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⑤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等情况。

6、作业人员及时消除身边威胁安全作业的隐患。具体为:①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②上岗前进行安全确认;③杜绝违章作业、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④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⑤身体欠佳或情绪异常及时向班组长报告;⑥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分级排查隐患

1、按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较大、一般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3、排查周期:班组实行班排查、区队实行日排查、职能部门实行旬排查、矿实行月排查。

4、排查整改的范围:矿所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井上下作业现场、各类设备设施、从业人员。

5、排查整改内容: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情绪、操作技能是否符合岗位安全工作要求。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

1、各专业科室负责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地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专业业务科室隐患检查表。岗位人员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进行岗位隐患确认。班长负责对照隐患排查卡在班前、班中、工作结束后对本班作业范围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本班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认无隐患方可人员作业,当班结束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形成班组隐患排查台账;区队干部每天按照隐患排查内容要求,对分管区域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同时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专人负责按照“五定“原则落实;安全检查员、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对检查区域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跟踪监督整改;矿分管领导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分管生产系统和区域的全面隐患排查,并收集整理,落实闭合管理;矿长每月对全矿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由安检科建立排查台账,实行档案化管理,经矿长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2、对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八条线”安全检查查处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落实“五到位“。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闭合管理。对重大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要时应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防止事故发生。

3、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应纳入各级隐患整改台账管理,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合格,井复查验收人签字,予以销号。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能够发现和消除一批隐患,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检查形式

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季度安全检查、“八条线”安全检查。

二、检查方式

安全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按照矿井相关规定执行,遇到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具体调整,动态检查实行24h不定时对各作业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三、检查的组织

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检科根据相关部门和专业要求组织,动态安全检查由调度室安排。

四、规定

1、安全大检查由矿长或矿长指定人员组织,各专业、相关科室和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参加。

2、专业安全检查由分管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组织专业人员参加。

五、处理

所有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做好记录,落实责任人和复查验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验收、复查。

六、处罚

对按照规定及时整改,由复查人签署复查意见,进行销号;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每项处罚责任人100元。影响安全生产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6篇

为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矿关于抓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队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队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队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治理方案;

3、“四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时间的“四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4)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

3.队组、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

4.存在隐患的队组负责任、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

5.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停生产。

四、事故报告制度

队组无法自行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打电话汇报值班队干及区调度。

(2)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工长(班组长)、安全员、值班队干及区调度。

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值班队干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组织报告。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成 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第七条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

第四章 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

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

(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第十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 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第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 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

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

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 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臵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

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臵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8篇

常言道: 只有从源头上抓起, 真正将隐患遏制于萌芽阶段, 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 才可能最大限度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文主要通过分析造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主要因素, 从而探讨相应的解决措施, 为煤炭安全生产提供一些借鉴。

1造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主要因素

只有充分了解造成隐患的原因, 才可以具有针对性地探索应对策略。影响或造成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三: 人、设备、环境。三者既可能独立影响, 也可能交互作用, 导致隐患。

1. 1人的影响

在煤矿生产中, 涉及各个环节, 包括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一旦其中某一个环节的任何一个人不按规章操作, 不按规则办事, 都可能给安全隐患造成潜在因素。可见煤矿安全生产中, “人”的重要性。然而, 实际生产中, 就是人往往容易麻痹大意, 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 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 为省事, 操作工不按程序操作作业设备, 或对操作的设备机械不熟悉, 不了解。存在侥幸心理: 以为一点点小动作不会造成多大后果; 以为抽一支烟不会怎样; 以为在一个小角落随便窟一个小洞也无关紧要等。假若管理人员思想麻痹大意, 疏于严查管理, 那么, 这些“以为”, 这种不以为然的态度, 就可能埋下重大隐患。煤矿生产无小事, 切不可掉以轻心, 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人既是煤矿生产中的主要执行者, 也是造成安全隐患最大的活动因素, 危害也最大。

1. 2设备的影响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 煤矿生产作业也普遍实现了机械和自动化生产。一大批功率大、性能高的机械设备得到众多煤矿生产企业的青睐, 并广泛运用到实际生产中。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机械设备使用到一定时间后, 没有及时保养维护, 且由于多为井下作业, 一些故障的发生不易被察觉, 年久失修、“亚健康”作业、超负荷生产, 造成了安全隐患。

1. 3环境的影响

水、火、瓦斯、粉尘、顶板是威胁井下作业的五大自然因素。一般情况下, 由于自然环境所致的隐患包括长期和短期性事故隐患[1]。水患、煤粉尘爆炸、自然起火、瓦斯突涌、顶板压力等为长期性隐患威胁; 地质构造改变引起煤尘水等大量涌出, 视为短期且突发性隐患。不管是长期或短期性隐患, 一旦事故发生, 都可能造成致命的威胁。

2排查并治理事故隐患的有效措施

2.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生产需求的规章管理制度, 并对安全责任进行细化并分解到每个人, 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加强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 确保每一个操作岗位的人员都熟悉本岗位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作业标准, 进行规范作业, 遵守劳动纪律, 上班时间不擅离职守, 必须对自己的岗位认真负责[2]。此外, 还必须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 提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及时防范事故隐患, 与此同时, 企业还应加大资金投入, 确保材料设备、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2. 2定期严格检修维护保养设备, 加大巡检力度

制定并完善隐患排查巡检制度和流程。企业应由主管领导、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生产单位的安全员等组成巡查组, 按照既定流程和要求, 定期认真对各生产作业环境进行隐患排查。巡检过程中, 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角落。同时要做到及时发现, 及时排查, 尽一切力量排除一切存在的安全隐患。巡检内容应具体到生产环境、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等。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防止造成事故甚至扩大化[3]。

2. 3加大环境安全防控

煤矿生产主要为井下作业, 受客观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 且不可预见因素大量存在。在我国多年的生产实践中, 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防范方法。针对自然环境所致的事故隐患其突然性的特点, 除了要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认识外, 还应提高应变能力, 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同时, 企业还应加强技术投入和机械设备的自动化报警系统配置, 加大资金投入, 改善井下不安全因素的影响, 定期更换或维护顶板, 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还应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感, 加强对井下环境的监督检查[4]。

3 结语

煤矿安全生产无小事, 企业要切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相关管理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人、制度、设备、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都可能造成隐患。所以, 企业重视, 制度健全, 管理到位, 操作规范, 人人堤防, 多管齐下, 全方位保证, 安全隐患也就无处藏身。

参考文献

[1]夏日新.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之策[J].衡阳通讯, 2015 (1) :35-36+48.

[2]梁子荣, 辛广龙, 井健.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与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三项工作关系探讨[J].中国煤炭, 2015, 41 (7) :116-119.

[3]康国峰.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探索[J].煤矿安全, 2011, 42 (10) :158-160.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9篇

1、隐患排查治理是有效预防控制风险的关键

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隐患排查治理,首先就是要全面、细致、认真地找出、发现隐患,从公司、矿井到区队直至班组,从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层层发动、着手,做到“三全”。“三全”即“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范围要覆盖煤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和所有人员,避免出现安全管理的死角和盲点。

班组级的隐患排查。就是由班长组织的对本班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所在的工作面的不安全状态进行隐患排查,还包括工人自身安全行为及所处周围环境的自查。班前,班长在开班前会时,要对工人的思想状态进行隐患排查,精力不集中、没有休息好、安全意识不够,坚决不予入井作业,要确保当班每位职工都有较好的安全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进入工作面作业之前。要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只有当工作面的隐患排除后方可带领工人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班中,要关注所在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出了隐患要及时处理;班后,要检查是否留下了安全隐患,若有,要及时处理完毕方可下班,来不及处理的要在现场向下一个班交接清楚。

区、队级的隐患排查,就是由区、队长组织的对本区、队范围内的工人不安全行为、工作面及作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条件进行隐患排查。

矿井级的隐患排查,就是由矿长或井口主任组织的,更大范围的,对本矿范围内的职工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及环境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和条件进行隐患排查。

公司级的隐患排查,就是由公司领导或公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最大范围的,对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职工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及环境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和条件进行隐患排查。

2、隐患排查治理的落脚点和关键点是治理。

如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只停留在隐患排查阶段,不进行治理,那么所做的一切都等于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即隐患的治理。

一般隐患的治理。一般隐患就是指可能造成的危害很小,容易处理的隐患,一般在现场就能及时处理解决。当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或是安监员发现一般隐患时。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处理解决,将隐患直接消灭在萌芽状态。

较大隐患的治理。较大隐患就是指可能造成的危害较大,不是很容易解决的隐患。发现该类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隐患所在班组或区队,指定责任人和责任跟班安全员,在责任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

重大隐患的治理。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家局1 33号)进行认定,对该类隐患进行评估、组织管理和整改,按照“五定”制度处理,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

为了避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应规定每一项安全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和安全培训措施四到位,并且在治理过程要由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员跟班作业,从而保证安全隐患治理过程是一个相对安全的过程。

3、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是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保障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做到环环相扣,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层传递,层层落实。

首先,公司成立以安全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副组长为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人,成员为公司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长对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副组长负责各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信息管理;各成员均有各自的职责,如生产部、技术部负责制定安全隐患认定标准以及安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具体要求等。

其次,矿井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各矿矿长是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各副矿长,成员为各股室负责人,各专业副矿长对本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安全副矿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检查责任。小组对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治理,并及时反馈。

再次,区队成立以区队长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各区队长是本区队作业范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分管安全的副区长,成员为各班组长。小组对矿井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治理,并及时反馈。

第四,各班长是本班安全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班组和职工对本班组和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并对上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治理。

4、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应规范化

为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取得实效,邵武煤业有限公司编制了一系列的有关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工作程序,规范了安全隐患的认定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措施的编写内容,基层管理人员人手一册,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隐患的分类和认定:公司根据各矿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矿井《隐患分类和认定手册》,把隐患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6大类,各类隐患又再分成顶板、局部通风、爆破、粉尘防治、设备等若干项细的隐患,以便在隐患排查过程中予以认定;另外还把煤矿“三违”作为行为隐患纳入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范围,研究分析“三违”分布规律,将“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并采不同措施进行治理,从而逐步消除煤矿“三违”现象。

隐患未落实整改的处罚,公司制定了《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办法》,对各管理层所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安全管理部门均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按照公司制定的《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处罚办法》(其中包括“三违”处罚),进行处理。

隐患排查及信息管理。煤矿各生产区队和班组每天坚持对本区队作业范围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每天把排查结果报告矿安监站,安监站要确保每班有一名安监员对各工作面进行巡查;煤矿组织安监部门每周对本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上报公司安监室;各专业副矿长每旬组织对本专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排查结果筛选后报告矿领导同时报告公司安监室;矿长每月组织1次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排查结果每季度由公司汇总并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室和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公司安监部每月组织1次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的专项检查,每旬对各矿上报安全隐患信息筛选统计分析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调动了基层区队以及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煤矿“三违”明显减少,矿井作业环境大为改善,各类事故的发生率明显降低,实现了安全管理由事后处理向超前防范的转变。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10篇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矿井的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一通三防”各类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隐患,另一种是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得;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井、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0、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高突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

1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3、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14、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7、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9、高瓦斯矿井放炮未执行停电制度的; 2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2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护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2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

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25、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2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7、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2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3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3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33、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34、存在煤尘堆积的;

35、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第五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矿井、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并对所属职责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安检科负责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通风科负责对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相关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八条

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煤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队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通风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整治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通风管理部门负责将难以排除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按程序向临汾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报告,并报临汾煤业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通风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治理;重大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责令暂时停止生产。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排查出的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科室、队组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在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纵容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安全科、通风管理部门在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煤矿安全科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由矿领导根据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举报:

(一)各职能科室、队组对其范围内“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各职能科室、队组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三)各职能科室、队组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根据《“一通三防”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矿通风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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