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24-05-3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精选6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1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2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管理政策探讨

围绕新近出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借鉴欧盟等国家对废旧物资的.管理理念和具体措施,探讨了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制度建设,提出建设社区试点网络管理体系、建立由市场主导的生产者责任延伸体系等建议.

作 者:王岩 WANG Yan  作者单位:辽宁华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鞍山,114000 刊 名: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英文刊名:RECYCLING RESEARCH 年,卷(期): 2(6) 分类号:X705 关键词:废弃电气电子产品   管理条例   废旧物资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3篇

张力军在讲话中指出,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据统计, 2008年, 我国电视机产量为9 015万台、冰箱4 600万台、洗衣机3 900万台、空调6 850万台、电脑13 800万台、打印机6167万台、移动电话6亿部。专家估算, 目前, 我国电器电子产品每年淘汰量数以千万台计, 而在我国的一些地区还存在为数众多的手工作坊, 他们为追求短期效益, 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落后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电路板, 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危害人体健康。为有效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污染问题, 《条例》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管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制度、集中处理和处理资格许可制度等在内的多项管理制度, 并明确规定不得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条例》的实施, 对于规范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 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张力军说, 环境保护部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牵头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 制定了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各部门齐心协力, 各司其职, 各项实施准备工作正稳步推进。

张力军强调,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今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低碳减排绿色生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在今天举行《条例》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呼吁全社会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正是对践行“绿色生活”的最好诠释, 相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 把环境保护变成自觉行动, 环境保护工作一定能取得实效。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4篇

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公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条例》规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食品安全法》

主要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除了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六部委出台《关于完善农业生产

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为加快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出台《意见》。

培育若干家销售额超100亿元的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将一批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和国债等支持范围。建设改造一批农资连锁门店和区域性配送中心,形成以乡、村两级经营网络为基础,以农资交易市场为平台,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建立规范、连锁化农资流通体系。

发展农资现代流通网络。引导供销、农业服务站、邮政、农资生产企业等终端网络资源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鼓励农资流通企业在重点农业产区建设和改造农资门店,扩大连锁门店覆盖面,提高农资统一配送率。

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加快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

农业部和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进度,减轻补贴机具生产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即农户购买补贴农机产品只需支付扣除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即可提货,补贴资金由供货企业先行垫付,后由省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再统一与供货企业结算。

通知要求各级农机、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结算,让企业满意,让农民放心。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保证补贴资金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

河南省出台10项举措为企业减负

河南省发改委出台利用价格和收费政策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减轻负担的10条措施。

相关措施主要包括,凡新开工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及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收费。

在全省范围进一步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凡不符合规定和未按规定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全面清理商品住房购买、出让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收费性基金等。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利用价格收费杠杆积极促进结构调整,是10条举措中的一个重点。对省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政策,继续对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运价进行优惠。

海南省颁发《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海南省颁发了该条例,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资金支持。引导、鼓励社会各种资本依法设立担保机构,参与省和市、县担保体系建设。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享受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资金,用于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信贷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和业绩奖励。

创业扶持和创新推动。鼓励引导中小企业积极申请、保护、实施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或者鼓励、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品展览展销会,举办本省中小企业产品展览、推介、促销活动,帮助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西藏设立1000万元大学毕业生

创业扶持资金

西藏从自治区创业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款,设立“西藏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贴息。对合伙创业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累加小额贷款。

同时,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3年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牧区经纪人职业的毕业生,免交5年的工商管理费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5篇

《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后应当交由回收经营者或处理企业妥善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理。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和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类、拆解、循环利用、安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公众健康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回收网点设置和储存体系建设等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加强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回收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治意识。

鼓励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设立临时回收点,为回收提供便利。

鼓励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使用者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经营者回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园区,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向园区聚集,鼓励已建企业向园区搬迁;禁止采用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艺。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科技、财政、建设、工商、质监、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性技术、工艺、设备名录及相关规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项目。

第八条 省财政、环保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工信、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执行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政策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政策。

第九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环保等部门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开发研究,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再创新。

第十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后应当交由回收经营者或处理企业妥善处理,凭其开具的回收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和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类、拆解、循环利用、安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电子废物处理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加强岗位培训,制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

第十二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应当选择无毒无害、可回收再利用的设计及生产方案,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有关规定,并在其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及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鼓励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废旧品进行回收。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销售商、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维修电器废弃物等交由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

第十四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应当符合本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的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应当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回收等方式,开展便民、快捷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本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和公示。对准予许可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企业予以公告;不准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资格证书核准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处理核准范围以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物应当分类分区存放,各分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注意事项等。

拆解物中的危险废物必须贮存于危险废物专用贮存场地,不得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一般拆解物混用贮存区域。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相关要求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数量及废弃物去向相关信息,未及时报送或者报送信息不完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时间段内拆解处理数量和种类的审核。

第十九条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应当根据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监控结果。

第二十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弄虚作假,帮助企业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电子垃圾”每年增长数以百万计

兰州泓翼废旧电子产品拆解加工中心杨德斌经理告诉记者,初步测算,兰州市每年有将近50万台的废旧电子产品报废,全省将近有100万台废旧电子产品报废。然而,由于前几年尚未建立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废旧电子产品流向分散,绝大部分没有进入正规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而是由个体手工作坊拆解,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对此,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此前,已出台‘以旧换新’政策给予拆解处理财政补贴,大力支持正规企业回收处理‘电子垃圾’。”杨德斌说。不少环保及家电行业人士认为,这有利于形成电器电子产品从生产、销售到回收、处理的良性循环。

5名工人每天处理120台废旧冰箱

旧冰箱是如何变废为宝的?在兰州泓翼废旧电子产品拆解加工中心车间内,记者看到,工人先将冰箱里的隔板、抽屉、封条拆除,等压缩机之类的零部件拆掉后,就运到一台类似集装箱的机器前。机器进口处有一条传送带,用来传输冰箱,另一头是将碎片“吐”出来的出口。4分钟后,一台原本还算完整的废旧冰箱,已经被“嚼碎”成了三堆碎片,分别是泡沫颗粒、铜、铁片以及塑料片。一旁的副经理豆双太说,“这里有5名工人,每天要处理120台废旧冰箱。”

2013年12月,兰州泓翼废旧电子产品拆解加工中心被国家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确定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该中心生产区建筑面积达22000平方,目前建成废旧家电生产线6条,拆解规模为每年100万台(套)以上。初步尝到回收处理“电子垃圾”的甜头,该中心“胃口很大”:计划2015年拆解电器电子产品突破100万台,收入突破3000万元大关。

正规回收企业需要全社会支持

杨德斌经理介绍,该中心属于市供销社的下属企业,在全市供销系统三县六区(兰州新区)下属共有社区绿色收购网点400多个,与省内外100多个收购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目前,我们每年可回收废旧电子产品达100多万台。从2014年开始,联合部分品牌电器生产厂家和苏宁电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每年可以回收废旧电器1万多台。同时,我们增加了收废旧手机的业务,市民只要拨打12345民情通热线,我们就会派人上门回收。”杨德斌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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