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管理

2024-09-12

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管理(精选6篇)

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管理 第1篇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评价自评报告

根据**县新农合办转发的*新合办发【2012】文件的相关规定,我院积极对照标准,认真学习,并从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服务情况、医疗费用管理、信息化管理、社会满意度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自评,综合自评分为930分,可达到A类的评定标准。现将医院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体系及制度建设,抓好基础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医院成立了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实行院领导负责制,院长亲自安排布署,负责新农合相关管理与协调工作。设置新农合办为管理职能科室,配备了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并根据新农合政策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及严格的管理措施,为新农合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工作人员基本掌握新农合相关政策及要求,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做到每位病人必查,做好刷卡登记,对不符合病种规定而医生申报新农合的,院新农合办查实后没有批准入院。

2、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认真执行各类疾病出入院标准和病床收治标准;不推诿、不拒诊参合患者,特别是符合单病种付费标准的参合患者。,充分保障参合患者知情权。为参合患者提供费用结算清单、病情证明、出院小结、费用发票等资料。

二、切实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大多数医生按规范要求书写处方、病历,保证清晰、准确、完整;医院每月对全院医疗质量进行检查,规范病历记录,确保治疗与疾病诊断及病程记录相符。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诊疗规范:把临床路径作为医院的重要工作,各类疾病的临床路径正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每月对全院医疗质量进行检查,保障农合病人在住院期间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认真执行物价政策,严格医疗费用管理。

1,严格执行物价标准:对外公布检查、治疗、药品各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定期对全院收费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目前医院各科室能严格执行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无私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现象。

2,费用管理:新农合每月将农合患者的费用进行统计,将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等控制在合理范围。

3,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及抗生素使用有关规定,无大处方、人情方;出院带药严格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和慢性疾病出院带药分别不超过3天和7天的用量,品种和数量适当。

四、加强软件系统建设,完善信息化管理。

有完善的医院内部信息管理系统(HIS),实现了HIS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即时结报;对当月本院出院病人补偿资料、相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保证了上报资料、数据的准确、真实、完整;维护参合患者就医、报销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定期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数据安全备份工作。

通过上述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我院新农合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0年及2011年我院医疗服务质量满意度平均在95%以上。但通过此次评审自查,对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医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没有运用网络、简报、会议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2,未制定违规行为具体查处规定。3,没有实行医疗减免优惠。4,没有建立双向转诊制度。5,没有制定费用控制办法。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严格按照《夏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的项目严格要求自己,立即着手制定整改方案,逐条落实,责任到人,不断改进,以期我院的新农合工作能够更加规范,争取每年都能达到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

****卫生院

2012年

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管理 第2篇

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 中 小] 2014-03-14 阅读次数:789 来源: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卫生工作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建立统一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坚持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卫生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初步考察和组织上报,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及医疗费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驻临沂医疗机构,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所)、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学校(厂、矿)卫生所或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

(三)药品使用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药房通过《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

(四)卫生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数量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置要求。专职医师至少配备2名,护士至少配备1名,其中1名医师应为中级以上职称,医师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时间至少1名医师在岗;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服务规范,药占比控制合理;

(六)严格执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七)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三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上一业务收支情况、药占比(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费用,住院人数、次均住院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等);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申报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统计表(同时报电子版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材料;

(六)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七)医疗机构内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八)单位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审定一次,申请人可于每年6月底(其中2012申请要于10月底)前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一)申请受理。符合定点资格和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二)现场审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报的各项材料,对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其中申请县(区)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各县(区)要在受理材料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其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具备定点资格的请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抽查复审。

(三)资格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资料和现场审查的基础上,综合参保人员需求和临床诊疗需要,以及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对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审定。

(四)网上公示。对拟确定为定点的医疗机构,分别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7日。

(五)确认定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复查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其为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标牌和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定点资格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和资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标牌悬挂在显要位置,以告知参保人员选择就医。

第十条 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合理确定。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管辖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控制、违约处理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年。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配套的硬件设备和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要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保证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保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报有关统计数据、诊疗资料及收费明细清单等(包括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治疗必须在签订住院服务协议的医院诊疗。

定点专科医院只能收治该专科疾病的患者,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服务。

学校(厂、矿)卫生所(医务室),只能为本学校(厂、矿)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等级、诊疗科目、经营性质、服务对象、所有制形式、床位数等项目以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原件及《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事宜。

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终止医疗服务协议,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收回原定点标牌和定点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准申报定点资格。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或过期失效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或内部科室对外承包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或经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六)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未按要求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的;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作为考核的评分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考核,每进行一次,采取年终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施行前市、县(区)已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符合标准备案认可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并在3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按管辖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步审查。各县区要将审查意见连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相关科室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定点资格。

经审查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进行整改,整改限期半年,整改期内继续享受原定点资格。整改期满后复查仍达不到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标准的,取消原定点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2、《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

2012年10月10日印发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广元延伸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3篇

四川省广元市今年对“两定点”单位实施“两个延伸”的医保监管新举措。一是对定点医院的管理由单位向医务人员个人延伸。医务人员在3年内考核出现2次排位在后10位的向社会公布, 同时失去为医保病员提供服务的资格1-3年。二是医疗保险由过去只注重对住院医院的管理向诊所管理延伸, 把定点诊所纳入监管序列, 其违约行为经举报查实的, 其违约金标准不低于5000元;对替非定点单位刷卡消费、出具虚假发票和帮助持卡人用医保卡套现的违规行为, 立即终止协议, 次年不得再签订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管理 第4篇

一、成效

(一)规范管理,提升服务

几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局坚持以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为抓手,落实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一是通过考核指标引导定点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二是不断完善考核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现行的指标包括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疗保险基础管理、诚信服务、社会监督等内容,全面衡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三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定点医疗机构的领导和医务人员正确认识分级管理评审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四是调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积极性,重视医疗保险分级管理工作,对照考评指标体系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医院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院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参与,分解指标,落实到人。五是严格组织,严格纪律,严格评审,严格把关,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不断规范,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引入竞争,促进发展

几年来,通过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引进竞争机制,奖优罚劣,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由于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面子”,在同级同类医疗机构中获得等级和未获得等级直接影响到其社会公信力和声誉,许多定点医疗机构不计代价,对照检查、比学赶帮,形成了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发展。尤其是三级综合医院,对分级管理活动尤为重视,主动参与、配合、支持分级管理活动,许多定点医疗机构借助开展分级管理活动契机,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重视医保职能科室建设,强化管理手段。将原隶属于医务部的二级职能科室医保科提升为一级职能科室,调整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充实加强医保科管理力量。许多定点医疗机构在临床各业务科室均配备医保协管员,壮大医保管理队伍。不少医院为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加快医院的建设发展。

(三)费用控制,合理增长

经过几年的分级管理活动,在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方面成效明显。从图1看出,由于政策调整,降低个人负担等原因,在2006—2008年,医疗费用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通过实行分级管理,有了改观,从2010年开始,增长幅度下降明显。

图1 医保总费用和统筹基金支出及增长示意图

[(单位:百万)][1500

1000

500

0][80.00%

60.00%

40.00%

20.00%

0.00%][总费用][统筹基金][总费用增长率][统筹增长率][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

从图2看到,次均住院费用多年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从增长幅度看,从2010年开始出现了增长幅度下降的趋势,在2012年度首度出现了次均住院费用负增长的现象,充分证实分级管理的成效。

图2 广西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次均住院费用及增长示意图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15.00%

10.00%

5.00%

0.00%

-5.00%][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次均住院费用][次均增长率]

通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活动,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自身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基金使用效率。以占广西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近50%的三家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广西中医药大学一附院为例,从统计数据看,在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一些核心指标得到有效的控制。通过图3看到,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在医疗服务人次持续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平均住院日明显下降,平均住院费用的上涨趋势得到抑制,趋于平稳或下降。说明医院更重视医疗管理与效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

图3 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医疗服务利用情况示意图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30

20

10

0][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

(四)规范经办,提高效率

通过开展分级管理,一方面解决过去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单一、效率低下的问题;一方面很好解决经办队伍因为人力不足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行边检查边培训,通过抽调各市经办机构负责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分管医疗保险的院领导以及医保科负责人参加,提供了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促进经办工作的规范并提高了效率。

二、特点

(一)属地统一

即在广西首府南宁属地内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南宁铁路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统一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做到: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审、统一结果,形成了自身的特色。通过实行属地统一的办法,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减少矛盾,提升质量,增强公信力,效果良好。

(二)因地制宜

几年来,我们一是认真学习和借鉴部中心下达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办法和考核指标,并联系本地实际,实现指标地方化,增强可操作性。二是重视重点指标和核心指标。加大重点指标,尤其核心指标在分级管理指标中所占的分值的权重。核心指标如医疗保险总收入增长比例、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次均门(急)诊费用增长率等,原则上实行一票否决。三是重视日常考核。年终集中考评结果与日常审核监督情况紧密结合。为防止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为应付年终考核时突击准备,加大日常考核权重,即日常考核得分所占的权重为60%,年终考核得分权重为40%。

(三)以点到面

一是起步时,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以自愿为原则,有32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参加;二是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摸索,积累经验;三是开展工作过程中,扩大宣传,让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充分认识到分级管理的意义;四是取得经验的前提下2012年强调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都参加,目前所有83家定点医疗机构均参与。

(四)严格评审

严格标准,严格条件,严格把关,坚持宁缺毋滥,以2012年为例,全部83家参评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计算应有25家获得年度先进的名额,从而进入不同的等级,但是我们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最终评定的先进单位仅有12家。

(五)公开透明

一是坚持问卷调查,将患者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二是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民意测评,了解业内评价。三是领导小组实行无记名投票,避免领导说了算。四是坚持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保证评选结果公正性。

三、思考

广西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与提高。笔者认为,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需要坚持“四个结合”。

(一)与落实新时期任务密切结合

党的十八大,明确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明确了“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工作重点,明确了“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方针。胡晓义副部长在今年全国有关会议上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医疗保险发展的五项任务,即完善制度、理顺体制、增强保障、基金安全、提升管理。笔者认为,落实新时期的各项任务,加强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非常重要,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做到“保基本”,实现“可持续”,才能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而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创新管理的有效手段,实践证明,通过分级管理办法,引进竞争机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因此,今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拟加大力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迈进,力争取得更好成绩。

(二)与协议管理紧密结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协议管理的好处在于通过协议方式形成医保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成为各自共同遵守的重要依据。但是,签订协议后更重要的是抓落实。根据过去的经验,抓落实的方法就是依据日常的一般监督与检查和年终的结算检查,这种方法不够彻底,医院也不够重视。必须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对协议管理进行延伸与细化,通过量化的指标全面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管理、质量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内容。同时,加强民意调查与民主测评,全面衡量每一家医疗机构,对其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并促进其内部管理。今后,在指标的量化和细化方面还要加力。

(三)与付费总额控制紧密结合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尽管涵盖控制费用增长等有关经济指标,但是与付费总额控制的要求还有距离。为保障基金安全,同时让基金用到实处,用出效果,我们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体系重在过程和质量控制,而付费总额控制重在对费用结果的控制,只有两者实现有效的结合,刚柔并济,才能最终实现互补。

(四)与转变作风紧密结合

新的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特别强调转变作风,对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有着现实意义。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严格纪律。二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金字塔原理合理构置AAA、AA、A级比重,做到宁缺毋滥。三是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规范制度和考核指标。四是要实事求是,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提高,实现合作共赢。

如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5篇

一、客观通报前阶段全区医保定点机构医专项检查情况

7月10-16日,劳动保障、社保、卫生部门组织了我区医疗、药剂、财务、信息等专家40多人,组成医保管理组、医疗质量组和财务信息组,对全区医保定点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和《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大部分的定点医院对医疗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识到随着医保面的扩大,医院发展的契机和危机并存,变最初的被动管理为现在的主动管理,从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入手,加强内部医保工作管理和考核,普遍提高了对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力度,医疗服务行为不断规范,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定点医院存在需要改善和加强管理的地方:一是个别医院对医保工作不够重视;二是部分医院对医保政策宣传不够全面。三是部分定合理用药控制有松懈;四是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部分民营医院降低入院标准,把较轻症病人收住入院;五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门诊处方书写质量和合理用药问题有待提高。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情况,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四项管理制度。一是设立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医保管理部门,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医保的全面管理工作;二是完善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医保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医保管理目标责任制;三是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督手段。建立医保政策落实的监控制度,把医保管理纳入医院行政查房和日常医护质控体系,减少不合理用药现象,四是完善奖罚制度,规范医保行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保的行为纳入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范畴,加大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合理费用及违规情况与科室质控挂钩,医务人员违规行为要与其奖金、晋升、聘任挂钩。

二、勇于面对问题,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

伦教医院医保事件后,区政府就如何吸取经验教训和防范类似事件发生多次组织劳动保障、社保、卫生等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由各主管部门推出了包括“一改革、三完善”和加强定点医院内部管理的新规定。

(一)改革结算办法,把“平均定额”改为“总额预付,定额管理”

针对目前住院结算存在的漏洞,区社保部门从合理确定定额标准、住院人次,并据此确定医疗费用总量,用总量控制医疗费用。实行月度暂结、总结算的办法。这种结算办法有以下特点:一是总量确定比较合理。考虑了医院的实际,也参照了近几年的历史数据;二是考虑了医院发展的需要。设定了一个基本合理的增幅上限,留给了医院一定的发展空间;三是可操作性更强。新的结算办法实行定人次、定费用、定总量的“三定”办法,“三定”以后,日常检查对“人次”,违规处罚用“定额”,费用控制靠“总量”,操作性更强;四是“老实人”不吃亏。由于原有制度有缺陷、管理不到位,有人投机取巧、钻空子,“老实人”经常吃亏。新的结算办法和管理制度出台后,对那些打擦边球的人进行重点防范和监控,“老实人”不会再吃亏。

(二)完善服务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是监督管理定点医院行为的重要约束性文书。与“一改革”相配套的第一个“完善”就是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新的协议条款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体现了“总额预付,定额管理”的要求。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实行总量控制、月度费用暂结的制度;在管理方面,坚持日常监督管理、违规扣除定额的约束机制。

二是提高了违约成本。对一些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除了处罚违约金外,还将影响到医院下一个的总量;对多次违规的,将在媒体上曝光,直至停止服务协议。

三是责任追究到人。对于某些涉嫌“骗保”的行为,将当事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全区形成抓好医疗保险工作的强大合力

周爱群副区长指出,区委、区政府已将民生工程建设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镇(街)和有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严格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府的医保这项民生政策顺利实施。

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镇(街)、各政府部门要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具体分管和承办人,自我加压,积极推进,确保每一项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各政府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仔细分析本地、本部门在落实医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真正把医保这项民生工程办成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二要强化督促检查。医保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要全程跟踪医保政策落实情况,对每项工作、每一阶段、每一步骤的进展情况,都要认真督查,全面掌握,及时调整。区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重点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镇(街)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资金保障及管理使用情况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要形成强大合力。民生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必须整合各方面资源,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此,必须树立全区 “一盘棋”的思想,按照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同时发动群众参与,加强自律,营造全社会支持推进医保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最后,周爱群副区长提到扎实推医保工作是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务必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真心为民,投入真情,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切实改善好民生、构建好和谐顺德!

论加强定点管理 控制医保费用

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医疗机构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这种支持和配合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了解和认同。从浦口的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八年来的情况看,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互为支持与配合经历了一个曲折磨合的过程。如何在贯彻好医保政策的同时,处理好医、保、患三方的利益,同时又能将医保费用降低,是我们要认真对待的一个命题。

1、定点医院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区目前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1家,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2家,联网的20家,尚有18家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联网,其中主要是市区的三级医院,下一步我们将大力推进与市区三级医院的联网工作。我们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严格执行三个目录,进一步细化定点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不断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改进费用结算方式,大力推进联网刷卡结算,简化就医报销程序,方便参保人员。在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准入、退出和竞争机制的基础上,以协议管理为基础,以控制费用为目的,以平时检查为监督,以考评为目标,及时沟通有关政策和信息,通报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不断规范医院的服务行为。

2、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关键在医院如何作为,要管好医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所有的医院的医务人员都知晓医保政策,自觉遵守。同时把参保人员的呼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及时反馈给医院,让医院换位思考,从中体恤百姓的疾苦。围绕“诚信医疗,优质服务”等方面的要求,督促医院加强医保服务与管理,兼顾医保患三方的利益。二是找准加强定点医院管理的切入点。各定点医院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医保工作,充分发挥其纽带和桥梁作用,不断完善费用管理与结算方式.实行考评和平时稽查制度,不断促进定点医院的优质服务和规范管理。

三是强化定点协议管理,不断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医保部门与定点医院之间的合作关系、权利义务、管理措施、服务质量、奖惩规定等都通过《定点协议》的行式予以明确,并在服务实际中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定点协议》的内容,不断约束规范双方的行为。

四是建好医保网络平台。从2000年12月医保刚启动时的手工操作到2001年七月的医保网络系统初建,到现在的医保网络系统不断完善,我们现有联网的定点医院20家,联网的定点药店7家,医保网络系统已初具规模。医保病人的就医情况、治疗情况、费用控制情况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及时监控,增强了动态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及医保部门的管理.同时我们还依托浦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及时将医保政策、药品价格等及时在网上公布,让定点医院和参保人员互相监督。

3、定点医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医院方面,一是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以药养医,以药补医“,超范围检查,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和对医保病人过度服务较为普遍.医患联手套取医保基金,部分参保人员通过各种手段与医生的关系,开假处方、假病历、冒名住院和挂床住院等手段,套取统筹基金;二是一些小医院为多收病人,迎合患者要求,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时有发生,非基本医疗用药不告知.还有一些医保不支付的情况,如交通事故、自杀等,经医生伪造病历,医患双方达成默契来套取医保基金,严重危胁医保基金的合理支出;三是医务人员对医保费用控制要求抵触较大,总是以病人要求的,有需求就应该提供报务为由搪塞.医疗费用是否能报销,是否增大病人的负担,是每个医务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情况恰恰相反,而是把矛盾全部推给了医保部门;四是有的医院采取的”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的方法,千方百计地把费用转嫁到病人头上,增加病人和医保的负担。

在管理方面,医保部门与各定点医院只是合作关系,没有隶属关系,合不合作,主动权在医院。因而,管理难度比较大,再加上医院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且涉及卫生、药监、物价等多部门,只靠一个医保部门很难管理。

随着医保的不断深入,监管工作面临的矛盾更加突出,一方面参保人数迅猛增加,而医保监管人员非常有限;另一方面,面对临床中不断出现的新病种,面对定点医院不断变换的违规方式,医疗审核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对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控制起来很难,每年人均住院费用增长大大高于基金收入的增长幅度.尤其是特殊医用材料和一些药品的虚高价格,药品流通环节的层层回扣使药品价格居高不下,更加重了医保部门和病人的负担,使医保基金面临巨大的风险压力。社区卫生服务率低变相提高了医保患者的费用和基金的支出.社区卫生服务应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承担者,它的特点是可以及时、方便、经济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资源。然而我们区的一些乡镇卫生院和一些社区医疗机构对医保服务明显滞后,发展极不平衡,人员不足,资金紧缺,设备落后,医保联网都不能顺利做到,致使参保人员小病也要到二、三级医院就医,也变相的增加了医保费用的支出。

医院管理亟待加强

随着联合交叉检查的深入进行,各大小医院的违规问题一一浮现,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超限用药

根据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目录中有部分药品限定适应症,参保患者只有在适应症范围内使用才能够医保记账,范围外使用由参保患者自费,医院记账是违反规定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限制用药的使用问题较多。如:一患者住院诊断为右输尿管结石,使用人生长激素记账。医保目录中此药限内分泌主治医生以上开处方,用于成人生长激素缺乏替代疗法,该患者住院期间用此药记账是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2、对持他人医疗证门诊或住院检查治疗管理不到位

在市属综合和专科医院、区属医院都查出过持他人医疗卡住院、门诊做特检、门诊治疗、门诊血透的情况。这说明医院在参保人就医管理方面仍有疏漏。南山区人民医院在参保人住院程序上管理比较好,为防止冒名住院的发生,从入院登记处医疗卡扫描传输到病房,到出院时医生再次核实住院人身份后医生签名,然后才能记账,做到每一环节有人负责。

3、挂床住院

住院期间患者不在医院,这种情况在各医院普遍存在。监督员到一市属医院和区属医院康复科核查医保住院病人,连续几天到病房检查,人都不在医院,但自费病人的在床人数就比较多。《深圳市常见疾病基本诊疗规范》规定,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症,非手术治疗法应在门诊进行。但在联合交叉检查中发现,这类参保病人收入院治疗的很多,值得引起各医院的注意。

4、将可以门诊检查治疗的参保人收入院治疗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看,轻病入院情况仍然存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一区级医院有13份病历属于轻病入院,事后经过反复讨论,检查人员仍一致认定有6份病历属于轻病入院。对此,社保部门将按照协议书的规定进行处理。这方面的情况应引起定点医疗机构的重视。特别是对于参保人要求住院的,医生应该遵循医疗原则,病情需要才收入院,病情不需要不能收入院,不能将应该门诊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到住院共济基金支付。

5、住院病人到门诊做特检

医保政策规定: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作的各种基本医疗范围内的检查项目,都应记入住院费用中。但有医院为了控制住院平均费用,将应该记入住院费用的特检项目,让患者门诊记帐。这样做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因为门诊和住院做特检个人自付比例不同,住院自付10%(退休5%),门诊自付20%。

6、非医保支付项目记账

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政府第125号令)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其他责任事故、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自杀、自伤等,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即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全部自费。但本次检查中发现有些医院没有对这类住院病例进行很好的管理,将不应记账的费用医保记账。对这些病例发生的记账费用将根据协议书予以追回,医院还要支付违约金。例如:一患者在一区级中医院骨科住院治疗,诊断:右小腿刀伤。医疗费用总计4953.80元,记账3676.99元。这一病例应该自费。

7、将属于生育医疗保险的费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

将应该记入生育医疗保险的费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会损害参保人的利益,因为应记入生育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费用全部记账,参保患者不自付,而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费用有10%的自付。一患者在一区属医院剖腹产,医院将其费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可记账的316.56元由患者自付了,这也损害了该患者的合法权益。

8、将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的分娩费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

一患者在一区属医院分娩,医院将其医疗费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经核实患者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按规定,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分娩的费用应由个人自费,该医院将其费用记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违规。

9、处方管理不严格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仍然没有使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格式的处方。而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新格式的处方时,有部分处方没有写“诊断”,有的处方用药量也超过了《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分解处方的现象仍然存在。

10、医疗收费不合理

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管理 第6篇

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医保管字[2003]1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现将《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吉林省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网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保证省直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的平稳运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要切实按规定要求管理网络系统,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有专业系统管理员和终端操作员。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应当熟悉掌握计算终端操作技术、熟悉医保政策和相关网络知识。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要经常检查网络运行情况,并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发现软件、硬件、传输等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同网络维护单位(电信、东软、HIS开发商)联系解决出现的故障,并告知吉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严禁进入计算机后台操作,严格保守服务器、终端操作密码,严禁将医保专用计算机、服务器与互联网(INTERNET)联接。医保子系统的各种密码、口令、网址等有关信息按保密规定管理。

各种密码口令保管责任到人,因密码泄露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严禁有意或无意向非相关人员透露省医保中心网络IP地址和拨号电话号码、用户名、密码。

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操作员应当严格按照计算机提示进行操作。提示卡已挂失的,应立即与本单位医保、保卫部门联系,扣留卡和持卡人,同时上报省医保中心。

五、数据传输

1、专线连接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检查本单位医保自动传输系统,保证传输数据无差错,如果传输系统有问题,尽快和东软公司联系解决。

2、电话拨号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检查本单位手工传输系统,保证每天向省医保中心传输数据两次(上午9时之前,下午16时之后),保证传输数据及时、准确。如果传输系统有问题,尽快和东软公司联系解决。

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要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要求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病毒防护处理知识和必要的技术手段,要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七、在保证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系统管理员应尽量避免在系统运行期间调整网络设备及其软件配置。

八、要每周整理和备份各种数据,并做好记录,防止数据丢失或无用数据占用系统资源,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未及时备份数据而造成的数据丢失等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自行承担。

九、对系统程序进行的改动,包括每次故障维修,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必须形成文字材料并由专人管理,以备检查。

十、PASK卡是吉林省省直社会保障卡认证的工具,存放国家级秘钥及省、市级别秘钥,属于国家机密。PASK卡要选派专人管理,并对窗口PASK卡进行登记,严禁非管理人员私拆读卡器。确因PASK卡引起的故障,管理人员及时与省医保中心联系,经省医保中心同意后,方可拆卸。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2、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复制;

3、未经允许,不得安装非医疗保险软件,利用医保专用计算机观看CD、VCD、DVD、游戏等与医疗保险无关的软件。

4、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医疗保险数据的安全、泄露医疗保险数据秘密;

5、不得利用计算及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信息。

6、杜绝其它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的一切活动。

十二、违规情况处理:

1、专线连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因传输程序故障或擅自停止传输程序导致医疗保险资金造成损失的,省医保中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并扣减考评分数,一次1分。

2、电话拨号连接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网络传输出现未传现象的,一次未传予以警告并扣考评分数0.1分;因没有及时传输导致医疗保险资金造成损失的,省医保中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累计五次及五次以上未传数据的,下达医保停业整顿通知。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未按要求及时更新软件程序导致医疗保险资金造成损失的,省医保中心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并扣减考核分数,一次1分。

4、发现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私自进入计算机系统后台或私自连接INTERNET的,扣减考评分数1分。

5、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不履行本规定第十项要求的,造成PASK卡损坏或丢失,扣减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网络信息分数1分,并追究责任,按实际价格赔偿。

6、对没有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限期整改。

7、发生任何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一次扣减考评分数0.5分。

十三、本规定自起二○○三年九月十日实行。

吉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上一篇:读《红岩》有感800字下一篇:静坐引导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