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挥国家物资储备对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的促进作用

2024-05-15

积极发挥国家物资储备对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的促进作用(精选8篇)

积极发挥国家物资储备对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的促进作用 第1篇

积极发挥国家物资储备对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的促进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严重,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不断加强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从目前我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的整体来看,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与完善,我国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体系基本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基本形成,灾害应急救助联动工作机制基本建立。目前,中央和省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已颁布实施,93%的地(市)和82%的县(市)都出台了救灾应急预案。国家设立了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郑州、武汉、长沙、南宁、成都和西安等11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仓库建筑面积137943m2(含中央级物资储备库),库容368623m3。251个地(市)和1079个县(市)也建立了相应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储备点。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在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方面正在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灾区和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为在较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奠定了基础。

目前,国家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基本形成,但由于国家救灾物资储备成立的时间尚短,在很多方面还未达到最优,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央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数量少,布局不合理

中央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在我国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中央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数量少,布局不合理,导致救灾物资运距过远,运输时间过长,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时效,灾害发生时不得不从几百甚至上千公里之外的储备仓库调运帐篷等救灾物资,大大增加了运输时间和运输成本。

2、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资金不足,硬、软件建设水平不高

由于建设资金不足,我国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硬件建设水平普遍较低。除此之外,各储备仓库机械利用量过低,缺乏用于装卸和搬运的硬件设施,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有待完善,难以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

3、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单一

中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气候各异,不同地区灾害发生后对救灾物资品种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而目前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尚无法满足各地对救灾物资多样化的需求。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一般只有救灾帐篷和一些捐赠来的衣被,离紧急抢救、保障灾民生活所需要的物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4、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救灾物资储备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快建立救灾物资储备领域法律体系,使各级救灾物资管理有法可依。

二、充分发挥国家物资储备对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的推动作用

(一)国家物资储备的现状

目前,国家物资储备系统采用以行政管理为基础的三级垂直管理结构,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管理局或办事处,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统一管理、统筹运作。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拥有综合仓库数十座,各综合仓库设施设备完善,拥有铁路专用线、消防设施、装载和运输设备等。在管理方面,各管理局、办事处普遍引入了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等先进的管理理念,并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努力打造“国储物流”品牌,推动了自身运营效率、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发挥国家物资储备的优势,积极参与救灾物资储备 针对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布局不合理,仓库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现状,国家物资储备应发挥自身在仓储、运输领域的优势,积极参与到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中去。与其他社会仓储组织相比,国家物资储备在参与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时拥有以下三大优势:

1、硬件优势。储备仓库软硬件建设的安全性良好,自动化管理水平较高。各储备仓库还配置了先进的装卸搬运设备,如叉车、牵引车、托盘搬运车等,基本实现机械化作业,完全有能力在时间紧、负荷重、作业量大的情况下机动、高效地完成物资出库及装运任务。

2、网络优势。国家物资储备在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储备物资管理局,形成了庞大的、辐射全国的专业化物资储备体系。将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与国家物资储备有机结合起来,综合布局、统筹考虑,充分发挥国家物资储备在仓库布局方面的上述“网络优势”,恰恰能够弥补目前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中仓库资源少、仓库布局不合理的不足。同时,充分利用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现有闲置仓库,响应党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可以避免储备仓库等硬件设施的重复建设,节约的大量建设资金可用于采购救灾物资,扩大救灾物资的品种和规模,提高救灾物资的保障能力。

3、组织人员优势。救灾物资的调运通常具有任务重、时间紧的特点,如无周到细致的计划安排,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调运任务。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是物资储备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行政事业单位,有着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组织性、协调性高。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统一管理,能够适应任务量大、时间短的紧急调运任务。经过近年来储备系统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培养和造就了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有效地提高了储备系统的工作效率。国家物资储备系统内强大的组织和人员优势是确保完成国家储备任务以及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有力保障。

在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尚未健全、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国家物资储备应加快资源整合,充分发挥自身在仓库、布局和组织人员方面的优势,积极配合和参与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工作,为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做出一份贡献。(摘录,全文见《宏观经济管理》2007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 舒顶明.《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的思考》.[J]中国减灾,2004(11):49

[2] 高建国、贾燕等.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的历史和现状.[J]国际地震动态,2005(4):5-12.

积极发挥国家物资储备对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的促进作用 第2篇

1、各种捐赠及救灾物品在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

2、物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

4、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5、仓管员在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登记。

二、出库制度

l、救灾物资的调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凭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单方可出库。调拨通知单需由相关科室提交意见,局办公室审批,并经局纪检组长稽核。物资调拨情况按月报局党组备案。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请示,经局领导批准后,先行调拨,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2、物品出库要填写救灾物资出库清单,根据调拨单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装运。

3、物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登记。

4、按时做好物品进出库的统计报表,要求规范、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

1、所有入库的物品要按货位分类整齐摆放。

2、严格岗位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由局办公室联合相关科室,在局纪检组的监督下,每年对救灾储备仓库的物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盘存。

3、救灾物资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出陈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4、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优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功能 第3篇

优化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功能

自我国建立起国家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以来,救灾过程中面临的救灾物资短缺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不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我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面临新的考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这表明救灾物资储备还是我国应急救灾体系中的薄弱一环,亟需完善.

作 者:杨文健 胡平峰 作者单位:刊 名:中国减灾英文刊名:DISASTER REDUCTION IN CHINA年,卷(期):“”(3)分类号:关键词:

吉林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全省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调运、使用回收及经费管理,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救灾储备物资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采购,或由上级民政部门调拨,或由本级民政部门接收社会捐赠,由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和管理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坚持回收再利用的原则。救灾物资不得用于与受灾群众救助无关事项,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下拨的救灾物资和省级民政部门集中采购的救灾物资构成。省民政厅负责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分配、调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省和省级代储库储备的救灾物资由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储备库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省民政厅负责对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采购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急需追加省级救灾物资时,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应急采购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省级代储库负责对代储物资进行日常管理,并与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上报相关情况。

第二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五条 救灾储备物资主要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协议储备适用于保质期短、不宜储存的食品、饮用水等饮食类物资。

第六条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由民政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紧急情况下,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可在遵循救灾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应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七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接收入库保管的物资须履行以下程序:

1.接收同级管理部门采购的救灾物资时,凭同级管理部 门下发的《存储救灾物资通知》,填写《救灾物资入库单》,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救灾物资入库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同级主管部门留存。

2.接收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时,接收方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吉林省财政厅印制),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捐赠收据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捐赠方留存。

3.接收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时,凭上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部门开具的《救灾物资调拨单》,填写《救灾物资入库单》,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救灾物资调拨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调拨方留存。

第八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入库物资实施验收。

1.外观验收。查看物资外包装的品名、规格、重量与实物是否一致;生产厂家是否与《存储救灾物资通知》中明确的厂家相符,有效期限是否符合保管要求;外观有无破损现象。

2.数量验收。接收物资的数量应与《存储救灾物资通知》中的数量一致。

3.质量技术标准验收。对新采购的物资,应委托当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向采购部门报告验收结果。采购部门应依据验收结果,与供应商落实结算。

第三章 物资储备管理

第九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专储。存储的所有物资,应建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和会计账等(吉林省财政厅检印),实行计算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用标签(内容: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信息),详细标注各类信息。

第十一条 储存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定期对物资进行维护、晾晒。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20日进入汛期前,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上报省民政厅。

第十三条 对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省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库房维护费、物资维护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每年年初省民政厅汇总各省级代储库库存物资情况后,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6%核定上的管理经费,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四条 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民政部门及时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经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

第十五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设施和管理参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等措施。

第四章 物资调拨管理

第十六条 省和省级代储库储备的救灾物资,由省民政厅统一调拨。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的本级救灾物资,由本级民政部门统一调拨。必要时,省级民政部门可直接调用市(州)、县(市、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事后给予对等的物资补充。

第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需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不能满足救助需要的情况下,可向省级申请救灾物资支援。

向省级申请救灾物资应由受灾地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 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地救灾物资储备总量,已动用本地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等。

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地区的书面申请,调查核实情况后,向省或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发出《救灾物资调拨单》。省和省级代储库物资不能满足灾情需要时,由省民政厅向国家民政部提出物资支援申请。应急状态下,申请使用省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地区民政部门也可先电话上报省民政厅批准,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民政厅调拨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完成救灾物资调运工作。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需办理保价手续。各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单位应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机制,从物资装卸、人力、车辆方面做好准备,与有关劳务公司和运输企业签订合同,确保接到调运通知后,12小时内将物资运抵灾区。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应由接收方到调出方领取救灾物资;紧急情况下,也可由调出方直接发往灾区指定地点,调拨物资产生的运输、装卸费用由接收方承担。费用可以在本级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应急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出库应实行“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做到保管时间长的先出,包装简易的先 出,易变质的先出。救灾储备物资出库时,凭同级主管部门开具的《救灾物资调拨单》,填写《救灾物资出库单》并据实调运。遇有紧急情况时,可按同级主管部门的电话通知,支付救灾储备物资,事后补办调拨手续。

第五章 救灾物资使用及回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是专项用于保障因各类自然灾害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困难群众,特别是重灾区和重灾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救灾物资应坚持按需发放和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

第二十二条

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群众进行必要技术指导,教育受灾群众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并能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如帐篷、净水设备、发电设备等应急类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整理和储存。对使用过程中损坏、无重复利用价值的物资,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进行报废处理。回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上报省民政厅。对非回收类物资(如衣被、毛毯、睡袋等生活类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后,不再回收。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中产生的残值,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救灾物资管理单位赔偿或追回,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救灾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

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中央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 中央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救灾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需要、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备。担负中央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

第四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购置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应急追加中央救灾物资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代储单位负责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民政部和财政部上报情况。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民政部根据确定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第六条 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七条 代储单位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八条 代储单位应按照民政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

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报民政部。

第九条 代储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要求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组织发货后2个工作日内报民政部。

第十条 储存的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经检测后,由代储单位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经民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中央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物资更新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拨付补充购置费。民政部应及时完成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代储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民政部和财政部报告上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

第十三条 中央对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中央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每年年初民政部汇总各代储单位情况后,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6%核定上的管理经费,报财政部审核后,由两部门联合下达。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省应先动用本省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省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中央救灾物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

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省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省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中央救灾物资数量等。根据受灾省的书面申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民政部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申请使用中央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并抄送财政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中央救灾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可先电话报民政部批准,后补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代储单位接到民政部调拨通知后,应在36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代垫长途运输费用。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运费由使用省负担。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的30日内与代储单位结算,费用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

使用储备物资的受灾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民政部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 调拨使用的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中央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民政等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省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中央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灾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

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继续予以跟踪考核。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参加铁人纪念馆心得体会

今天,我们参观了铁人纪念馆,感触颇深,铁人精神代表着的不光是中国石油的精神,更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它不光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精神财富,更是赐予我们当代青年的责任。学习铁人精粹对大庆这座城市意义重大。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对未来黑龙江及东北亚地区的发展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大庆作为一个刚刚崛起,年龄最小的新兴城市,是一个精神富市,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是这个城市的品牌和名牌。大庆是典型的资源型城市,曾因油而兴、因油而名,也因油而衰。但经过大庆人的艰苦努力和开拓创新,特别是近些年大庆市领导班子创新、创业、创优,使大庆经济在逆势中崛起,非油产业已超过油经济、油产业,这是大庆的奇迹和伟大。大庆人以独特的方式、战略的视野、创新的精神,创出了资源性城市成功转型的路径,为资源性城市发展树立了样板。大庆现代化

国际化城市建设又为资源性城市展现了辉煌的远景,成为其发展和追赶的目标。大庆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为中等城市的发展与崛起树立了坐标。大庆不是省会城市,不是副省级城市,她没有优越的古老历史,也没有多么厚重的文化积淀,大庆在转型中没有沦为巴库,也没有变成鲁尔,大庆成为黑龙江的骄傲,成为中国的骄傲,成为世人向往的宜业、宜居的城市,她为中等城市的发展树立了一个可学、可建的样板。大庆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仍需创造性、开拓性的努力,把这个令人鼓舞的目标变为现实。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民族是如此,企业也是这样。对于大庆来说,铁人精神就是大庆的支撑,是大庆的精髓,是大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推进大庆发展的不竭精神动力。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在生活中践行“铁人精神”。“铁人”不仅仅是一个先进人物的代表,他体现着一种精神。这种“铁人精神”是一面旗帜,凝聚着工人阶级的朴素情感。“铁人精神”是一种力量,凸显了一种坚忍不拔创业的勇气。“铁人精神”是一种标志,凝缩着一个民族不畏困难的民族气概。作为一名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中更加要时刻谨记和传承铁人精神,铁人精神是一种为国争光,为国分忧的高度觉悟的爱国主义精神;铁人精神是一种不计名利,不计报酬,埋头苦干的奉献精神;铁人精神是一种不畏艰难险阻、战天斗地的艰苦创业、忘我拼搏精神;铁人精神是一种对技术精益求精,为事业练就一身硬工夫、真本领的科学求实精神;铁人精神是一种不安于现状,不拘于常规,奋发思变的创新精神。

对于纪念馆的哪件展品印象最深刻,给了你怎样的体验。假如你和铁人身份对调,在面对问题时会如何选择。铁人王进喜的“铁”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进喜在石油会战中的英雄事迹有哪些,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和学习。

铁人精神则是大庆精神典型化与价值化的浓缩,只有真正了解了铁人精神才能领会学校以大庆精神育人的精髓所在。

以爱国——为国争光、为民族争气的爱国主义精神;创业——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艰苦创业精神;求实——讲究科学、“三老四严”的求实精神;奉献——胸怀全局、为国分忧的奉献精神为核心的大庆精神是在特殊时期形成的。经过十年文革时期的考验,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经过外国文化的冲击依旧保持的顽强的生命力。充分体现了大庆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它是大庆石油工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的高度概括,是中华民族精神和革命优良传统的传承和升华,是中国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道路上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这也说明了大庆精神是符合时代需求的,也说明大庆精神是在不断的进步与完善的。

学习与了解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对于东油学生来说是意义重大的。深入理解铁人精神,有助于学生们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用大庆精神武装自己;有利于加强自身对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民族价值观的理解;有利于养成艰苦创业、脚踏实地、求实奉献、立足本职的工作精神;有利于学生们了解中华优良传统,丰富自身文化素质;更是有利于理解“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含义。总而言之,大庆精神与铁人精神是东油的办学宗旨,是学生们汲取思想力量的源泉。

大庆精神同样给了大学生在生活上的启迪。铁人王进喜老前辈在艰苦的条件下,肩负起了为祖国献石油的光荣责任;完成了党和国家赋予的艰巨任务。老前辈们在六十年代的艰苦环境下,顶着东北的严寒,踏着荒漠的平原,无论天气如何恶劣,始终坚持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放弃、不动摇,坚持自己的信念,真正的将自己的行动作为大庆精神最好的诠释。生活在幸福的新时代的大学生依旧不能忘记老前辈们留给我们的经验与指导,不能因为时代的改变而放弃了对大庆精神认识的不断追求,即使如今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祖国逐渐走向富强、走向昌盛。但是中国的崛起需要靠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的艰苦奋斗,作为进步青年的我们要牢记历史,不能忘记祖国在经受打击之后得到的真理,更是不能忘记党的最终目标,要始终为了这一目标献出自己的力量。在生活条件提

高的前提下,大学生依旧不能忘记节俭节约的原则,不要求自己能够像老前辈们那般将一针一线都节省下来,但那些基本的要求不能忘记。浪费粮食、浪费水资源、浪费电能都是大学生经常不在意的细节问题。通过学习大庆精神,并始终把大庆精神的精神内涵放在内心最显要处,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未成为铁人,先继承铁人精神”。

铁人精神是大庆人谱写的,铁人精神的传承与发展自然离不开大庆人,铁人精神精神也将将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新时代接受赋予的新使命与新内涵。而作为东北石油大学的学生,我们有理由相信,东油的未来将会因我们用艰苦创业、脚踏实地、求实奉献、立足本职的精神换来的科学实践成果与创造的经济文化价值而更加绚烂多姿!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先进事迹材料 第6篇

(2012年3月19日)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省州民政部门领导关心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推进自身建设的同时,注意整合和强化救灾物资储备和调动的基本功能,努力发挥救灾物资调运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圆满地完成了省州县赋予的各项紧急调运任务。特别是在玉树地震当中多次大强度调运中,我们接受了一次又一次考验,受到省州县领导的充分肯定,赢得了灾区领导和广大灾民的好评。

我县最初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始建于80年代,库容量小。为了进一步扩大救灾物资的储备量,提高政府灾害救助水平,2011年投资56万元,新建了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几年来,我们以提升应急能力为核心,以规范化管理建设为手段,以加快调运速度为目标,加强物资储备库的管理和备灾队伍建设。一是致力于规范管理,按照民政部对救灾物资管理的要求,我局专门配备救灾物资管理人员,先后制定了应急预案、仓库管理、安全管理、各类人员岗位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内容涵盖了紧急调运、突发事件处置、物资进(出)库、清点登记、通风倒垛;安全区域划分、责任分工、奖惩办法;车管管理、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符合中心特点的制度体系,达到了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理的要求。通过一系列的规范管理,确保了救灾物资的储备、调配、发放等环节的安全运行。二是协调社会力量,继续建立快速调运机制,救灾物资调运是面向社会,服务全民的,在社会经济市场化运作的今天,虽然灾情就是命令,但是,如果这个“命令”没有社会的关注,相关部门的参与、响应、仅有民政部门的努力,其要求是难以实现的,这几年,我们紧紧围绕救灾物资快速调动的目标,初步建立了能够保持紧急调运要求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了交通等部

门的运输机制,对运送救灾物资实行优先放行。公安交警部门放宽运送救灾物资车辆在城市禁行的时间和地段条件等等。同时建立了救灾物资装运力量的社会动员机制。为加快装车速度,赢得调运时间,我们在装运力量上成立了个梯队,第一梯队是以社会劳动力为主的、能够召之即来搬运队伍,约30人左右;第二梯队是由人武部负责民兵突击队,约50人。三是努力打造了一支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能打硬仗,敢于突破的备灾队伍。每年进入主汛期和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高发期间,我们要求干部职工做到身在岗位,心系群众,情系全县:时刻关注区域性及全县性灾情的发展情况,时刻服从救灾工作需要。特别是每年5-10月,我们都自觉的开始实行昼夜值班,停止人员休假,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四是形了成快速调运的反应能力,顺利完成了各项的调运任务,近三年来,我县累计完成调运任务18次,其中县内调运16次,县外调运2次,调运物资达138吨。在调运工作中,我们在充分发挥现有优势的同时,不断运用新的工作方法,使综合调运能力得到更好整合,调运速度不断加快。2010年“4〃14”玉树地震发生后,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灾情就是命令,我局成立了应急物资保障小组,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指示,于4月15日,由县政府领导带队,从储备库中带上价值达16.9万元的食品、药品、帐篷等物资和医疗救助队,赴玉树县巴塘乡禅古村重灾区救援,使灾区群众在最快时间得到救助。随后县乡镇民政部门接受全县各界捐款捐物397.6万元,其中物资折价52.7万元。2010年8月7日甘肃舟曲发生特大泥石流后,全县干部群众再次伸出援手,共捐款12.5万元。以上款物全部上交到州民政局转往灾区,奉献全县人民的爱心。特别是在完成向玉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的任务中,主动为灾区服务,做好后勤保障。接到将我县倒淌河镇尕海滩设为抗震救灾物资转运站任务后,2012年4月19日,我局全体人员在指定地点,搭建帐篷36顶,安置床位62张,成立临时储备库,做好一切救灾物资储存和生

活后勤保障,到5月28日撤离时,共接待赴地震灾区人员5863人次,转运物资18693吨。在40余天时间里我局工作人员始终坚守岗位,昼夜值班,承担所有过往人员食宿,付出了辛勤劳动,保证了人员物资安全,受到了兰州军区、省州县政府领导好评。

积极发挥国家物资储备对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的促进作用 第7篇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XX县各种地质、气象灾害发生频繁,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便,救灾物质储备库就凸显出了它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县救灾物质储备库不能满足各种不同的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需求,所以扩大新建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是必要的。

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物资具有集散功能,提高救灾物资储备物流效率,实现救灾物资储备全县联动,自然灾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不确定性特征,从而决定了救灾储备物资的分散性。一般而言,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和就近的救灾物资储备,可以满足本地区发生的常规灾害。但是在大灾面前,必须倾全部之力,大范围调运救灾物资。此时,救灾储备仓库的物流能力便决定了救灾物资能否及时准确地被运送到灾区。决定了救灾工作的整体效果。我县救灾物资储备库能保障下辖34个乡镇,总人口102.52万,其中农业人口76万,在特大自然灾害面前能够保障人民的最基本生活。因此我县新建救灾物资储备库是应急特大自然灾害的必要措施。

多少次的防抗灾证明,救灾物资到位的速度、数量,决定着受灾群众转移安臵工作的成效,物资储备库能使从灾难

发生到灾后重建这一过渡时期的物资保障功能。能快速响应,物资储备库与其他部门协同作战,为灾区提供部分救灾物资,为灾区人民提供了强大的物资供应保障,能及时的解决灾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保障正常秩序,对社会稳定,边境和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县目前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尚不完善,不能满足于我县自然灾害频繁的物资需求,亟须扩大整合。

我县目前尚无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是靠借用县社会福利院是我几间房屋作为临时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救灾物资储备尚无法满足各种对救灾物资多样化的需求。在大灾害面前只能表现出无能为力,离紧急抢救、保障灾民生活所需要的物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上级仓库救援,这样就不能及时的为灾民提高强有力的后勤保障,对灾民重建家园有着一定得制约。靠外级仓库支援同时导致救灾物资运距过远,运输时间过长,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时效,灾害发生时不得不从几百甚至上千公里之外的储备仓库调运帐篷等救灾物资,大大增加了运输时间和运输成本。所以我县建立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是刻不容缓。

二、项目名称:XX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三、项目实施主体:XX县民政局

四、项目建设性质:新建

五、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方案

1、建设规模:占地面积2500㎡,建筑面积1800㎡(三层),道路500㎡,停车场1000㎡。

结合场地现状,合理布局;

〃满足工作生活要求,尽量缩短电力、供排水管线,降低成本;

〃满足消防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设计规范,节约能源; 〃合理进行绿化建设,以达到减少污染,美化环境的目的;

〃适当预留建设用地,确保可持续发展。

本工程仅产生生活污水和地表雨水,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至县城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2、建设方案 〃采用技术标准

《民用建设设计通则》(GB50352—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建筑平面

本项目主体建筑平面设计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以方便救灾物资输送为基础进行建筑平面布局。

〃建筑造型

造型设计强调建筑的整体性和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力求简洁大方。

建筑以一字形为基础,形态简洁、完整,并对建筑正入

口、建筑物顶部进行重点处理,使造型富有特色。

强调立面处理与内部功能相结合,使立面构成更具合理性与逻辑性。建筑色彩与建筑体量,建筑造型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建设地点:XX镇XX村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

本项目总投资36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18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80万元。

八、项目建设效益分析

1、直接经济效益

该项目的建设可以提供上百个就业机会。在当前国际经济低潮、国内经济增长压力巨大的环境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提出的拉动内需,刺激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

2、为XX县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

通过该项目的建设,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刺激和激发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项目建成后,为在灾情来临时能及时的为灾区人民提供了强大的物资供应保障,能及时的解决灾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保障正常秩序,对社会稳定,为群众安居乐业,进一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和谐XX、平安XX打下基础。

3、社会综合效益

项目建成后将为稳定社会,构建和谐XX,提升XX的城市形象,推动XX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

极的贡献。

4、综合效益评估

积极发挥国家物资储备对我国救灾物资储备的促进作用 第8篇

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级救灾物资是指由自治区民政厅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坚持集中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是指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和由自治区民政厅安排代储自治区级救灾物资的盟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依据全区救灾物资储存数量,参考上受灾等情况,于每年3月和10月中旬确定下购置计划。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购置计划足额列支采购经费,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购置计划通过政府采购,购置救灾物资。

第七条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根据每年实际采购储备物资金额的6%核定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管理储存自治区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误餐补助费和物资入库检验产生的费用等项支出。

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要做到,每批物资都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第九条救灾物资储备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帐目相符,定期盘库。第十条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经质检部门检测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由储备单位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报废。第三章调拨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地方政府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第十二条灾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区需求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调拨救灾物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自治区救灾物资数量等。

第十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依据自治区民政厅出具的救灾物资调拨单、出库单据办理调拨事宜。储备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调运时间等要求办理出库发运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发货后2日内报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四条救灾物资调拨运输费用由使用地区财政负担。可先由储备单位代垫,使用地区民政部门在救灾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20日内与储备单位结算。

第十五条使用救灾物资地区的民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调拨通知,及时清点和验收所到物资,并将救灾物资到达使用情况及时向储备单位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第四章使用和回收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严禁出售、出租和遗弃救灾物资。第十七条使用救灾物资地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自治区级救灾物资使用监管,做到发放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将发放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救灾工作结束后,使用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地方民政部门要对回收的帐篷、蒙古包、折叠床等救灾物资进行维修、清洗,按自治区民政厅要求妥善储存。对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报废的、经质量检验部门确认无使用价值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同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做报废处理,残值收入缴本级国库。第五章代储管理

第二十条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委托盟市、旗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或其他单位代储自治区级救灾物资。

第二十一条储备自治区救灾物资的盟市、旗县救灾物资储备库或其他单位为自治区级救灾物资代储单位,其主管单位为救灾物资储备库所在地的盟市、旗县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各自治区级救灾物资代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每年拨付救灾物资代储单位代储物资管理经费。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损失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二)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三)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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