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2024-08-08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精选9篇)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1篇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撤销发行库后,对当地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撤销发行库对当地现金供应影响极大,不利于县级金融系统的全面合作与发展。

一、撤销发行库对农村地区现金供应的影响 县级人民银行发行库的撤消后,一是由于各商业银行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原因,所以对库存进行严格控制。造成有些应急现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必须预约才行。二是各商业银行的零币库存较少,像中行承担各大商场、医院的辅币供应,所以间接导致了客户兑换残币、兑换零钱的不便。虽然是客户的一个很小的事情,但很有可能遭到各商业银行间的互相推托。势必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违背了商业银行服务于大众,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这一根本职责。

二、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增加商业银行经营成本

由于各商业银行每天的现金收支没有了县级人民银行发行库的“中介”作用,直接导致资金不能实行在本地的合理调剂。只能采取远距离到上级市分行办理缴领款。这样就极大地增加了各商业银行的安全隐患(包括押运风险、金库值守风险等)。也就是说:原来由人民银行的一家可承担的押运风险变为各商业银行的多家押运、保卫及管理风险。而且由此还会增加各商业银行运行成本(包括经常性的超库存、车辆的折旧及耗油、人力费用等)。

以中行为例,为了尽量减少调拨款次数,只能用增大库存量的办法来变通。由于经常性的超库存,致使现金不能及时上存市行,直接导致了银行经营成本的提高。

海门中行每年现金投放、回笼数额较大。2006年投放34605.16万元,回笼84654.80万元。2007年投放34427.50万元,回笼101435.04万元。2008年投放39865万元,回笼89858万元。2009年投放42066.7万元,回笼98225.3万元。由于不能向人行调入现金,而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所有解缴人行的现金都必须经过中心金库二次集中整点后才能入库,因此中行建立了现金整点组,负责整点各营业网点回笼的现金。基层各营业网点出纳人员按照“五好”钱捆要求整点的现金到支行再次拆散进行二次整点,不仅进行二次耗材,还增加了机具投入和人力投入。金库共设5名提解员,4名管库员。每人每年费用开支7万元,则每年增加63万元的支出;中行平均每周到市行办理缴领款至少2-3次。每次增加运送费用?元,每周增加现金押运费用?元,全年按54周计算,全年增加费用支出?元,两项增加?万元。同时,由于现金不能就近解缴当地人民银行,全行平均增加库存量600万元以上,尤其是春节期间现金投放回笼量大,联社缴款和交行的缴领款全在中行,全年影响收入?元以上。

(二)、加大调拨风险

由于我市经济金融相对发达,现金流量十分巨大,调运风险进一步增加。

1、现金调拨量大,增大风险。中行2008年对上级行出入量达13亿元,2009年对上级行出入量达14亿元。大量的现金流通容易引起犯罪分子的注视。

2、调运路线长,增加风险。中行为保障现金供应或降低库存,迫不得已要在恶劣天气下向上级行领缴现金,有时遇迷雾天气,为了保证押运安全,只能停车途中,增加了押运风险。

3、押运社会化,带来新风险。社会化押运公司运钞车老化,经常半路抛锚,影响网点营业。押运公司内部制度不严,押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时押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是商业保险,若发生事故,将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对商业银行现金供应的影响

由于路途较远,县支行每日只能一次调入现金或上缴现金,如当天调入现金,就不能在当天上缴现金。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瞬息万变,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积极调研,摸索现金收支规律。另一方面靠经验匡算,但预算往往与实际不能完全吻合。现金流通规律经常被打破,特别是储蓄收支可控性更差。如中行今年2月第一周预测投放5000万,实际投放9000万。经过与上级行的及时沟通才得以保证了市场供应,否则后果比较严重。市分行要求县级支行于当日下午16:30之前进行缴领款预报,而支行各网点的预测不准确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很容易导致次日上缴的或调入现金量与实际不相一致,经常出现次日超库存或到上级行领不到急需现金的情况。

三、商业银行的建议

(一)适当增加日调缴的规定。一是取消对商业银行一日只能向人民银行调入或解缴一次的规定,允许商业银行一日可以一次以上的现金出入库。二是取消商业银行现金出入库前一日上报计划的规定或上报计划必须做到100%准确的要求,因为银行不能主宰客户,实际情况往往不能预测。

(二)允许达标钱捆调缴。由于各营业网点分布较散,且距离支行金库路途较远,从网点到支行的现金本身就需要一个较长押运路线,如果再经过支行进行二次整点,当日回笼的现金就被压库两天,一方面不利于加速现金流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整点成本,基层网点上解支行的现金本身就是按“五好”钱捆的要求进行上缴的,再经过整点就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对距离相对较远并且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人民银行保留发行库,以降低押运风险和增强现金供应能力。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2篇

一、项目名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申请条件: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1、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一般金融债券

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三)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1、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四)混合资本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主要包括:

1、次级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证明或股东大会通过的专项决议;

3、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5、发行章程、公告;

6、募集说明书;

7、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8、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9、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一般金融债券

1、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4)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5)募集说明书;

(6)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7)承销协议;

(8)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0)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2、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4)承销协议;

(三)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1、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募集说明书;

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4、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5、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6、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混合资本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报送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五)资产支持证券

1、申请报告;

2、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4、发行说明书草案;

5、承销协议;

6、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7、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9、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五、许可程序:

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3篇

关键词:行政作为,限制,撤销

一、行政作为撤销后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行政行为既已作出, 其撤销必定会对各方当事人及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对相对人来说既可能是有益的, 也可能是不利的; 既可能是直接的, 也可能是间接的。行政行为以对相对人产生的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以下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 一) 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 对直接相对人的影响

第一, 对直接相对人实质利益的损害。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往往会造成相对人直接的财产损失。如行政给付的撤销, 会使相对人丧失取得一定物质利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资格。相应的物质利益便不再享有。又如行政许可的撤销, 也会使取得行政许可的当事人丧失资格, 甚至造成财产损失。2008 年湖南“潘赤民诉湘潭市水务局案”中, 相对人在获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下, 正常投资生产, 之后却收到水务局撤销许可的决定, 要求其“停止作业, 自行撤除”。若此, 相对人将会损失前期几十万的投资。

第二, 对直接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周佑勇教授对信赖保护原则定义是: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应当确保该行为符合形式上的要求, 没有法定事由或其他原因以及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 一般原则上, 行政机关不能对其先前的行政行为作出变更行为。”①这项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 条有所体现。行政主体如撤销符合信赖保护要件的行政行为, 势必会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2. 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可能是有利的, 可能是不利的, 也可能没有影响。授益行政行为主要是赋予直接相对人一定的利益, 因此其撤销更多的是对直接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较小, 但并非绝对没有。

( 二) 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

1. 对直接相对人的影响

由于负担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侵犯相对人权益或对相对人的不利益的行为, 因此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对直接相对人往往是有利的。以行政处罚为例, 行政处罚的撤销会使直接相对人免遭行政处罚, 使相关权利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违法的行政处罚会侵犯相对人的名誉权, 行政处罚的撤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恢复相对人的名誉。

当然, 并不是所有的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都对直接相对人有利, 也有不利益的一方面。在有的情况下, 会造成直接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和信赖利益的损害。其一, 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 但却被另一个对相对人更为不利的合法行政行为取代。使得相对人在这一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其二, 相对人遵守已生效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 做出相应的行为, 然而该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已经无法或者很难恢复原状。例如, 某甲所盖的一房屋被相关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 限期拆除, 甲就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这一行政行为拆除了该建筑。后行政机关发现这一行政决定属违法, 又撤销了这一决定, 可甲的房屋已经拆除, 根本无法恢复原状, 甲的利益此时就受到了侵害。

2. 对间接相对人的影响

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对间接相对人往往是不利的。例如: 撤销对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 对周围居民来说受到污染的损害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救济, 等于漠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行政作为撤销的限制

如前文所述, 行政作为既已作出, 便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 因此, 在撤销行政行为时, 需要权衡利弊, 谨慎撤销, 避免撤销的随意性和自由性。

在撤销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时需要权衡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与撤销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利益。一般而言, 只要行政相对人具有正当的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 行政主体就不得撤销瑕疵的授益行政行为, 除非不撤销会严重危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

对于负担行政行为, 撤销自由原则为各国立法和判例所承认。但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并不是绝对自由的, 要受到禁止为不利变更的限制。如前文所述, 当撤销某一有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而以另一更为不利的行为代之, 或者相对人遵守已生效违法行政行为的内容, 做出相应的行为, 然而该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已经无法或者很难恢复原状时, 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仍应受到保护。因此, 应以撤销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为原则, 不撤销为例外, 进行有效的限制, 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在注重实体正义构建的同时也不能忽略程序正义的维护, 只有实现程序和实体正义的统一, 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正义。规范和完善职权撤销中的自由裁量权, 建立完善、严格的规则, 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完善和努力, 对撤销行为进行严密的规制, 对于维护法律权威、政府公信力,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对人的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德]毛雷尔著, 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

[2]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3]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4]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4篇

一编者按

一、可撤行为的立法依据

当前我国对破产法中可撤销行为主要是破产法的第2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但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却是十分巨大,下面是破产法是的规定: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是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条件设定。

《破产法》第31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这是破产法以列举式规定了在破产前一年的可撤销行为,其中对银行有重大影响的是第(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第(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规定。

《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是破产法前6个月个别清偿无效的规定,同时从利益角度出发又规定了例外条款。

上述三条《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将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清偿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任何一个后果对债权银行都是非常不利的,将会造成银行权益的损害。

二、可撤销行为的含义和对银行影响

1、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即对现有债务追加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原来没有设定抵押担保,在破产前一年为其在自身财产上设置抵押担保的情形。债务人对现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提高了该债权人在债权位序中的地位,使其由一般债权变成为享有别除权的优先债权人,于债权人之间产生受偿不公。从法律公平正义角度,我国破产法第31条第(三)项规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

在银行操作实践中为控制风险,往往要采用贷款抵押全履盖方式,即抵押+保证组合方式,将原来部分保证贷款纳入抵押担保范围。若贷款企业出现破产法第2条和第31条规定情形,会导致抵押担保物权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2、提前清偿债务。提前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由于破产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使受清偿债权人比同一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享受了优先地位,减损了破产财产,违背了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该行为应予撤销。该条文的规定实际是寻求债权人之间的清偿利益平衡,避免个别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而其他同类债权人只能部分甚至不能清偿的利益失衡现象的出现,

在实践中,为化解债务风险,会出现银行平移未到期的债务或提前几天盘活、周转贷款的情况,按破产规定,在破产前一年内,归还贷款行为发生在贷款到期前,可申请法院撤销已清偿的银行债务,致使银行债权受损,该条款涉及案例在浙江省内已出现过一起,因被撤销银行权益受损。

3、个别清偿。即债务人在进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程序前的6个月内,且出现了破产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使相关债权人获得多于其他同类债权人更多的清偿的行为,为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和使其他债权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清偿而撤销上述清偿。实际上第32条的清偿,对于债权人来说,完全是正常的清偿,债权人受偿通常并不需要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来受偿,但是,由于债务人此时已经出现了破产的情形,所以,正常的清偿也不正常了。

在当前经济下行期,该条款的规定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相当大,可以说一些清息盘活的贷款均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三、银行实践信贷操作中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破产法可撤销权的行使会对银行债权不利的规定,笔者建议银行应做好以下几点:

1、贷款“三查”必须执行到位,在贷款发放前,特别是风险化解业务中,对借款人要做好全面调查,仔细做好帐实核对,重点关注企业资产负债能力情况,如出现破产法中规定情况,依法提起诉讼保护银行权益,切不可为了表面业务的优化进行盘活或平移贷款。

2、对原无财产抵押担保贷款追加抵押担保的,应采用余值抵押方式规避风险;当然新增贷款以财产抵押担保并不受该条款限制。

3、借款人出现资不抵债状况时,债权银行清收贷款宜采用诉讼、仲裁方式,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风险企业贷款清收时要注意原贷款到期时间,须在贷款到期日后收贷,避免收贷行为被撤销。

5、关注征信系统中法院执行信息或者查询法院执行信息,避免破执风险。破产和执行相关连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未来将对银行影响较大,所在贷款发放前应关注法院执行信息。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5篇

一、样本数据构建

样本包括1994年至2010年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 545只A股。所有样本都是通过细致的筛选选出的。

之所以样本选取是从1994年开始,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 在1994年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新股发行和股票交易上采用的规则不同。其次, 在1994年之前, 新股发行方式主要是采取私募和认购证发行方式。最后, 1994年之前由于数据缺失等原因, 一些IPO的发行方式不能确定。

数据指标主要包括IPO首日抑价率、总市值、发行日到上市日时间、发行场所、IPO发行方式、上市前市场收益率、上市前市场波动率。为了便于研究, 本文将IPO固定价格发行方式分为五类: (1)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OL) ; (2) 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SL) ; (3) 上网固定价格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 (OLSM) ; (4)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方式 (SM) ; (5) 认购证发行方式。上市前市场收益率为IPO上市前三个月的每个月的月市场收益率的加权平均权数之比, 为3:2:1。权数之所以为3、2、1是基于市场参与者更关注于市场近期的表现的假设。上市前市场波动率为IPO前一天至前两个月 (60天) 的每日市场收益率的标准差。本文分别用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来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市场收益率和市场波动率。

二、实证分析

经过计算得知, 全部样本的IPO上市前市场收益率均值为0.02, 相应的上市前市场波动率均值为0.02。而1994年至2010年的市场收益率是0.0005, 明显低于上市前或是发行前的市场收益率的均值。可以看出, 上市公司选择上市日期或是发行日期一般是市场比较繁荣的时期。并且经过计算得知, 1994年至2010年市场波动率均值为0.022, 明显高于上市前或是发行前的市场波动率的均值。因此可以推测, 上市公司在有意规避IPO上市或是发行时的市场风险。为了验证市场环境是否能够影响IPO首日抑价率, 以及对不同发行方式的效率做一定的评估, 本文以1 545只新股的首日抑价率作为因变量做了三个回归模型。

(一) 市场环境和IPO抑价

为了验证市场环境是否能够影响IPO首日抑价率, 本文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FR=α0+α1DSHANG+α2LNMCAP+α3LNGAP+α4DOL+α5DSL+α6DOLSM+α7DSM+α8DBB+α9MR+α10MV+μi

FR为IPO首日抑价率;DSHANG代表发行场所, 当发行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时DSHANG取值为1, 当发行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时DSHANG取值为0;LNMCAP为上市公司的总市值取对数;LNGAP为IPO发行日期至上市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取对数;MR为上市前市场收益率;MV为上市前市场波动率。此外还包括代表发行方式的四个虚拟变量: (1) 上网固定价格发行方式 (DOL) ; (2) 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DSL) ; (3) 上网固定价格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 (DOLSM) ; (4)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DSM) ; (5) 询价发行方式 (DBB) 。为了避免虚拟变量陷阱, 删除了代表认购证方式的虚拟变量。

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发现:首先, 发行到上市的时间间隔对IPO首日抑价率的影响是不显著的, 而市场收益率和市场波动率的影响是显著的。市场收益率的系数为2.97, t值为11.07, 在1%的水平下显著。市场波动率的系数为-5.52, t值为-2.3, 在5%的水平下显著。因此, 市场环境对IPO发行时间的选择是有显著影响的, 并且对首日收益率的影响很大。其次, 上网固定价格发行方式和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产生的首日抑价率是最高的, 且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的影响是显著的, 系数为0.46, t值为2.26, 在5%的水平下显著。其他发行方式所产生的首日抑价率相对较低。

(二) IPO发行过程的效率

由Derrien与Womack (2003) 提出的用来衡量IPO发行效率的标准是应对市场环境的能力。根据此研究本文设计第二个回归模型:

FR=α0+α1DSHANG+α2LNMCAP+α3LNGAP+α4MR×DOL+α5MR×DSL+α6MR×DOLSM+α7MR×DSM+α8MR×DBB+α9MV×DOL+α10MV×DSL+α11MV×DOLSM+α12MV×DSM+α13MV×DBB+μi

此模型包含两组新变量:第一组变量是用上市前的收益率分别乘以各发行方式虚拟变量 (MR×DOL、MR×DSL、MR×DOLSM、MR×DSM、MR×DBB) , 用来衡量市场表现。第二组变量用上市前的市场波动率乘以各发行方式虚拟变量 (MV×DOL、MV×DSL、MV×DOLSM、MV×DSM、MV×DBB) , 用来衡量市场风险。

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发现:首先, 在上网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和询价发行方式下, 市场收益率对IPO首日抑价率有显著影响, 显著性水平为0.01。市场收益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 相应的发行方式下的IPO首日抑价率将分别增加2.68%、2.39%、3.76%和4.07%。而在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下市场收益率对IPO首日收益率的影响也较显著, 显著性水平为0.05。市场收益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时, IPO首日抑价率将增加9.47%。其次, 上网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和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下, 系数分别为-3.43、-2.26和-8.43, 显著性水平分别为0.1、0.1和0.01。因此, 在上网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和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下, IPO首日抑价率受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而询价发行方式与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下, 市场波动率的影响不显著, 即询价发行方式与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不易受市场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 询价发行方式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较小, 即询价发行方式相对于其他发行方式的效率较高。

(三) 不同发行方式受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的影响

尽管由模型一知发行日期至上市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对首日抑价率的影响不是很大, 但是研究不同IPO发行方式下, 的时间间隔对首日抑价率的影响是有必要的。因此, 下面构建一组时间间隔敏感性的变量, 用取对数后的时间间隔乘以不同发行方式的虚拟变量 (LNGAP×DOL、

LNGAP×DSL、LNGAP×DOSL、LNGAP×DSM、LNGAP×DBB) 。

模型如下:

FR=α0+α1DSHANG+α2LNMCAP+α3MR+α4MV+α5LNGA-P×DOL+α6LNGAP×DSL+α7LNGAP×DOLSM+α8LNGAP×DSM+α9LNGAP×DBB+μi

对上述模型进行回归发现:首先, 控制变量的显著性水平与前两个模型基本一致。其次, LNGAP×DOL的系数和LNGAP×DSM的系数在0.1的水平显著, 而LNGAP×DOLSM的系数在0.01的水平上显著, 因此, 上网固定价格发行、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和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对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比较敏感, 即此三种发行方式易受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再次, LNGAP×DSL的系数和LNGAP×DBB的系数不显著, 说明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和询价发行方式可以承受较多的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的不确定性。

三、结论

本文研究发现:首先, 市场环境对IPO的发行是有显著影响的, 即发行者更愿意在市场收益率高和市场波动较小的情况下发行股票。其次, 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和询价发行方式的首日抑价率较低。第三, 上网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对市场收益和市场波动比较敏感, 相反, 询价发行方式受市场收益和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小, 即询价发行方式能够承受更多的市场不确定因素。第四,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上网发行加二级市场比例配售发行方式和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的首日抑价率受发行时间到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影响较大, 而询价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的首日抑价率受发行时间到上市时间之间的时间间隔影响较小, 即询价发行方式能够承受较多的发行时间至上市时间之间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 通过询价发行方式与固定价格发行方式的比较可知, 询价发行方式的优势较明显。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6篇

关键词:地方债发行 商业银行资产 配置与管理影响

2015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颁布实施,破除了地方政府发债的法律限定,当年,地方债出现“井喷式”增长,全年发行总量3.8万亿元,是2014年发行地方债的8.5倍。商业银行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债权人,大量高收益固化产品被长期低利率债券置换,银行收益及资产配置面临较大压力,亟需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创新金融产品,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

一、当前地方债发行的主要特点

(一)公开发行与定向承销相结合

除采用公开招标发行,针对存量置换债券还采用了定向承销方式。2015年,各省以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总额约0.8万亿元,占到当年地方债发行总规模的21.05%,定向承销的主要对象是商业银行。

(二)债券期限长且利率水平较低

一是长期债券占比过半。地方债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期限有1年、3年、5年、7年和10年期5档,专项债券相对于一般债券多了2年期档。2015年,5年以上长期债券品种占到全国新增地方债的53%;二是债券利差与地方经济、财政实力不相关,整体水平较低。2015年8月之前,公开发行地方债利率普遍与发行前5日国债收益率持平,之后,受辽宁债部分发行流标影响,市场风险意识逐步增强,不同地区不同期限债券利率出现分化。以2015年8月7日为例,全国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开发行地方债券利差均值,江苏省、山东省利差均值分别为23%、24%,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9%,厦门市为0。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利差均值约15%。

(三)发行频率高且规模大

受财政部下发额度时间影响,2015年地方债公开发行主要集中在6月、7月、9月、11月,4个月公开发行额占到全年地方债公开发行总额的73.3%。全年发行规模远超国债和政策性银行,2015年,全国发行国债2.1万亿元,政策性银行债2.58万亿元。预计未来2到3年我国地方债发行规模、频率还将保持较高水平。2014年以来,“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等一系列重大项目上马,需要大量的配套资金,在PPP模式、新融资券种尚不成熟,融资平台政府融资权限被剥离背景下,发行地方债仍将成为地方政府主要融资方式。另外当前地方政府还存在庞大的存量债务需要解决。2015年12月2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介绍,国家将用3年完成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置换,2014年底我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余额15.4万亿元,剔除已置换债务及过往批准发行的,未来两年仅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发债规模年均就达5.57亿元。

(四)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央行宣布,地方债可纳入中央、地方现金管理和部分货币政策抵押品,使其具有一定流动性,但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还未打通,机构间相互转让也未实现,商业银行仍是地方债的主要持有者。

二、对商业银行资产配置与管理的影响

(一)从银行收益看

过去,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收益率一般在7%—8%之间,期限多为2年期、3年期,而地方债利率水平在2.69%至3.78之间,期限在5年以上占比达53%。债券的长期化倾向虽然符合政府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的需求,但期限长、利率低、银行大量高收益产品迅速被长期低利率债券置换,收益大幅缩水。据浙江省财政厅估算,置换后,浙江省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成本从平均约8%降至3%左右,每年减少债务利息支出100多亿元,多为银行让利。

(二)从银行资产质量看

近两年,我国经济形势正处于下行阶段,财政收入、土地收入出现双降,而地方政府债务却处在偿还高峰期,审计署口径,仅2015年政府到期债务规模就达2.8万亿元。在收入下降,巨额债务到期双重压力下,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很可能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发行地方债置换政府银行存量贷款,直接改变了债务的可持续性,有效避免了银行贷款损失,不良率的产生。另外,虽然地方债、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都是以地方政府信用为保证,看似为同等风险,但地方债由省代为发行,国务院下发限额,其中有省、中央隐性信用担保,其信用等级实际高于融资平台贷款;加上,地方债纳入央行抵押品,并可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无疑也增加了地方债的流动性。

(三)从银行信贷结构看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投向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在原先地方政府以融资平台筹措建设资金的历史背景下,56.57%的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2015年8月7日,建设银行网站公布,2010以来,该行40%以上的贷款投向了基础设施。融资平台政府融资权限剥离后,地方政府不再新增融资平台政府贷款,加上原先政府存量贷款被地方债置换,将释放大量的信贷规模,原先受信贷规模影响,风险系数相对较高的“三农”、小微企业有望获得银行信贷的支持,商业银行以基础建设贷款为主,过度集中的信贷结构将向多元化发展。

(四)从银行经营管理看

一是促使银行提高综合金融服务水平。以地方政府信用作担保的贷款,一直是各商业银行追捧的“香馍馍”,而作为地方建设的重要支持者,政府往往也通过在贷款单位存放财政存款,提供优异的经营环境等予以回馈。然而,随着地方政府发债,不再依赖银行贷款,这种原先形成的良性的银政关系将逐渐弱化。为了确保之前政府回馈的利益不受损,银行必须转变营销理念,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努力开拓新的产品,培养与政府新的合作点;同时,随着高收益固化产品减少,单一银行贷款的市场竞争力减弱,将促进银行开发针对客户综合化、多元化个性需求的综合金融服务,金融市场将得到快速发展;二是降低银行监管成本。地方债由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基本不需要监督管理,而融资平台贷款则需要调查、评估、审批、发放、跟踪监测、回访等一系列管理,商业银行需要花费的精力和监管成本都比较高。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

一是科学设定发行规模。在确定年度发行规模时,应结合我国国债、国开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其他债券发行情况进行全盘考虑,实行总量与结构调控,充分发挥各项债券在不同领域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二是减少定向配置,加大公开发行力度。鼓励企业及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投资地方债,缓解应配置地方债规模过大对商业银行收益的影响;三是加强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避免债务置换引发银行信贷扩张,与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形成叠加效应,引起通货膨胀,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二)推动地方债券合理定价

在外界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影响债券价格的内在因素主要有两点,债券的流动性与信用级别。流动性越好、信用级别越高的债券内在价值越高,相反价值越低,债券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越高。但地方债与国债流动性不同,负债主体更不同,但部分地方债享有与国债相同的市场定价;部分省份经济发展趋势好,财政综合实力强,但地方债定价水平却高于部分财政综合实力较弱地区,这种现象显然不符合市场定价规律,未能真正体现政府债券的内在价值和真实风险。应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信息披露,提高地方债的流动性,尽快实现机构间自由转让,以及在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活动,推动地方债券一级市场发行定价。

(三)优化银行资产配置结构

在当前高收益资产减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不断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一是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分散经营风险,以期获得更高回报;二是把握国家改革脉搏。切实抓住长江经济带及“一带一路”等国家重点建设机遇,加大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三是打破传统的单一依靠信贷投放获取收益格局,发展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资产托管等服务模式,实现综合回报最大化。

(四)积极推动金融创新

一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适应客户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转变传统经营模式,充分借鉴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开拓互联网金融新市场,新产品,不断寻找利润增长点;二是创新PPP合作模式。融资平台政府融资功能剥离后,PPP很可能成为地方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方式,商业银行应积极研究PPP合作模式,加强经营业务创新,为区域内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三是在国家“盘活存量”政策的支持下,存量优质资产盘活手段在逐渐增加,应利用这一契机,发展以优质资产为核心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管控现金流、核心资产,在实质上控制风险,提高资本收益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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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程,曹阿雪,高晓婧.资产荒背景下对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思考[J].债券,2015(12)

[3]封北麟.地方债发行与市场建设[J].中国金融,2015(18)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7篇

纵观十几年来中国的证券融资市场, 股权融资比例远远大于债务融资, IPO、配股、增发、可转债以及可分离可转债等方式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根据西方现代融资结构理论, 考虑到资金成本, 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 首先应优先选择内源融资, 即留存收益和折旧融资, 其次才是外源融资;而在外源融资中, 一般优先选择发行债券, 直到因债券增发引起的财务风险与其带来的节税效应互抵时, 才选择发行新股。但在我国, 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以及证券市场不完善等原因, 上市公司表现出强烈的股权偏好, 造成了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资源配置得不到优化等负面影响。

2007年8月14日, 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这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 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9月26日,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期40亿元公司债券成功发行, 我国公司债券的试点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

在此背景下, 针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实施以后, 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变化进行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下文将通过建立理论模型并进行实证分析来解析试点工作前后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变化。

2 实证分析

2.1 模型构建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认为, 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 公司经理人知道企业收益的真实分布与投资风险, 但投资人不知道。如果公司的债券被市场看好, 经理人会获利;但如果公司破产, 则对经理人不利。因此, 低质量的公司不会比高质量的公司发行更多的债券。这样一来, 投资者就会把高比例的债券水平看做是公司质量好的信号。另外, 公司的最优资本结构应根据债务带来的公司价值增加与债务引起的破产成本增加权衡而定, 公司业绩与债务融资正相关, 业绩越好的公司, 债务融资率也越大。

在以上理论背景下,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公司绩效与公司资产负债比正相关, 即绩效越好的公司, 越倾向于发行公司债券。

假设2:公司绩效与公司股东权益比负相关, 即绩效较差的公司, 倾向于股权融资。

以此建立公司融资结构与绩效水平的线性函数。在这里, 用各绩效指标的综合指数来代表公司的绩效水平。Y代表公司的融资结构;X代表公司的绩效水平, 建立的线性函数如下:

Y=α+βX+ε

其中, ε是随机扰动项, 假设其服从正态分布, 即ε~N (0, σ2) 。

2.2 指标选取及数据收集

选取反映公司绩效水平的指标如下:每股收益 (元) 、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 (%) 、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8个指标。

选取反映公司融资结构的指标如下:资产负债比、股东权益比2个指标。

样本公司选择在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后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了公司债券的30家上市公司, 根据这30家上市公司发布的年报来收集和整理数据, 以2006—2009年作为分析时段。

2.3 实证分析过程

2.3.1 绩效综合指数的计算

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 首先要对每一年的绩效指标进行相关性分析, 剔除其中相关性较大的, 即可以相互替代的指标, 再对剩下的指标进行处理, 计算出它们的综合指数。本文中, 综合指数的计算采用变异权数的方法, 权数的大小由各指标标准差系数来决定。令Xij代表第i家公司在第j项绩效指标上的观测值, 则综合指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计算各绩效指标的标准差Sj

undefined;j=1, 2, 3, …, m, m≤j) , 其中, m代表绩效指标体系中不可以相互替代的指标的个数。

其中, undefined;j=1, 2, 3, …, m, m≤j) , 代表各绩效指标的均值。

②计算各绩效指标的标准差系数Vj

undefined, 即标准差系数就是标准差与平均值的比值。

③计算各绩效指标的权数Wj

undefined

④计算各绩效指标的静态个体指数Hij

undefined;j=1, 2, 3, …, m, m≤j)

⑤计算绩效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Fi

undefined;j=1, 2, 3, …, m, m≤j)

2.3.2 绩效指标的相关性分析

对2006—2009年的绩效指标分别进行相关性分析, 目的在于找出其中相关性较大的、认为可以相互替代的指标, 并进行剔除, 避免重复计算。本文以相关系数0.8作为标准, 认为相关系数大于0.8的指标可以相互替代。

首先对2006年的绩效指标进行相关性分析 (2006年的绩效指标由于数据收集的限制, 缺少主营业务利润率这一指标) 。

续 表

从表1中看出, 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77, 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74, 均大于0.8, 可认为每股收益和总资产报酬率均可替代净资产收益率, 因此在计算2006年绩效指标的综合指数时应剔除净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 用每股收益、总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6个指标的综合指数来代表2006年的绩效水平。

用同样的方法分别再对2007年、2008年、2009年的绩效指标进行分析。

从表2中看出, 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00, 总资产增长率和净资产增长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03, 均大于0.8, 因此在计算综合指数时可以剔除净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增长率这两个指标, 用每股收益、总资产报酬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6个指标的综合指数来代表2007年的绩效水平。

从表3中看出, 每股收益和总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68, 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80, 每股收益与净利润增长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22, 总资产收益率与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64, 总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增长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09, 净资产收益率与净利润增长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77, 因此在计算综合指数时可以将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3个指标剔除, 用每股收益、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5个指标的综合指数来代表2008年的绩效水平。

从表4中看出, 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83, 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817, 因此在计算综合指数时可以将净资产收益率这个指标剔除, 用每股收益、总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7个指标的综合指数来代表2009年的绩效水平。

2.3.3 回归分析

根据以上结论, 分别对绩效的综合指数与资产负债比的静态个体指数之间, 以及绩效的综合指数与股东权益比的静态个体指数之间进行回归分析, 得到的回归系数如表5所示:

3 结果讨论

由回归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看到, 2006年企业绩效指标的综合指数与债权融资指标 (资产负债比) 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而与股权融资指标 (股东权益比) 呈负相关关系, 根据本文的假设, 2006年绩效较好的公司倾向于债权融资, 而绩效较差的公司则倾向于股权融资。在2007年, 企业绩效指标的综合指数与债权融资指标以及股权融资指标之间均呈正相关关系, 由此可否定假设2, 认为在2007年, 绩效较好的公司对于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偏好是较为平均的。在2008年, 企业绩效指标的综合指数与债权融资指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而与股权融资指标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由此否定假设1和假设2, 认为在2008年, 绩效较好的公司偏好股权融资, 而绩效较差的公司偏好债权融资。在2009年, 企业绩效指标的综合指数与债权融资指标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而与股权融资指标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由此可知在2009年, 绩效较好的公司偏好债权融资, 而绩效较差的公司则偏好股权融资。

4 结 语

从以上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现状, 即在经济形势乐观时, 偏好债权融资, 例如发行债券。而在经济形势较差时 (如2008年) , 则偏好股权融资。同样可以看出, 在2007年《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 公司债券的发行得到鼓励后, 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已日趋理性, 不再一味地盲目进行股权融资, 而是懂得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合理地选择融资方式, 在适当的时候理性地利用公司债券的融资优势进行融资, 优化公司的融资结构, 同时促进我国的资本市场健康地发展。

摘要:2007年8月14日, 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正式启动, 这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此背景下, 选取适当的指标, 在融资结构和公司绩效之间建立回归模型, 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发行了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进行分析, 发现在公司债券的发行得到鼓励后, 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已日趋理性, 懂得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合理地选择融资方式, 在适当的时候理性地利用公司债券的融资优势进行融资, 优化公司的融资结构。

关键词:公司债券,融资结构,上市公司

参考文献

[1]薛翠友.企业融资结构理论综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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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Raghuram G.Rajan, Luigi Zingales.What do We Know about Capital Structure?Some Evidence from International Data[J].The Jour-nal of Finance, 1995 (50) .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8篇

案例:王某与张某系夫妻,王甲系王某养子。王某去世后,张某凭某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文书办理了房产登记,将王某房产转移至自己名下。王甲发现后向某公证处提出撤销申请,称张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侵犯其继承权,要求撤销公证,经调查后某公证处做出了撤销公证的决定。王甲遂持公证处的撤销决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撤销转移登记,将房产恢复至王某名下。

本案中,对王甲的撤销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公证机构的撤销决定能否成为房屋登记机构撤销登记的法定依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适用撤销登记的前提是有生效法律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且该生效法律文件的制作主体限定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解题的关键在于公证机构的性质,其是否可归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首先,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是国家权力组织,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主要以审判权为中心),法院常被视为司法机关的代名词,在我国,广义上的司法机关还包括检察院以及在刑事追诉程序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公安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在我国,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其次,公证机构并不属于国家权力组织,这一点可从我国公证制度的立法演变得以印证。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曾经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不过此条例已随着2005年《公证法》的出台而成为历史。《公证法》第6条对公证机构的界定是“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此,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公证机构应该是一种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功能是对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且公证的结果被法律赋予较一般证明更高的效力。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和申请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因过错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公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当然更不同于仲裁委员会,那么其作出的撤销决定显然不能作为房屋登记机构撤销登记的法定依据。

二、恢复登记是否可行

本案中,王甲要求撤销转移登记、将房产恢复至王某名下,从法理上分析并不可行。

第一,王某已去世,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灭失,其曾享有的财产权也一并消灭,恢复登记并不能反映真实的权利状态。根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自王某死亡时,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即时由王某的继承人取得。即使公证书被撤销,对房屋登记而言,也绝不是简单地撤销和恢复,而是应当通过法定程序重新确定房产的权属状况。

第二,恢复登记在王某的继承人名下也不可行。房屋登记机构无法对继承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实体认定。本案中,王某究竟有多少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继承份额如何等问题,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证和诉讼都是确定继承关系的法定渠道,登记机构只能依照上述程序形成的文书进行登记,而不能自行认定。

三、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渠道

本案中,王甲的继承权确实受到侵害,其撤销房产登记的申请合乎情理,但是于法无据。此种情形下,王甲有何救济途径?

如果该房屋已被张某转让或者抵押,那么王甲很有可能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丧失对房屋的权利,转而追究张某、甚至是公证机构的民事责任。庆幸的是,本案的争议房屋尚未处分,仍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此,王甲首先应当采取措施阻断该房产登记的公信力,预防交易发生。这一措施就是《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登记有时效,《物权法》第19条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9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故异议登记只是一种临时保全措施,不能解决实体问题,利害关系人还应当及时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房产权属,并凭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相应登记。

撤销发行库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第9篇

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它是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应付债券的核算内容包括:债券的发行价格, 债券发行的账务处理, 应付债券计息和溢折价的摊销。本文结合实例阐释应付债券的相应会计处理。应付债券可分为取得时、持有期间和到期时三个步骤的会计处理:

1.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借记“银行存款”账户, 按债券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账户, 实际收到的款项与面值的差额, 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账户。

2.持有期间: (1) 资产负债表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 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 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账户, 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 贷记“应付利息”账户, 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账户。 (2)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 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账户, 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 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账户, 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账户。

3.债券到期时: (1)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 支付债券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时, 借记“应付债券———面值”账户、“应付利息”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支付债券本金和全部利息时, 借记“应付债券———面值”账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在债券到期时,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账户金额应摊销完毕, 没有余额。

二、案例分析

根据付息方式、溢折价等不同情况, 应付债券的会计处理实务操作分析如下:

(一) 应付债券为溢价发行、分期付息

例1:2012年1月1日, 甲公司经批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10 000份, 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0 000 000元, 票面年利率为8%, 甲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债券利息, 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假定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6%, 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发行费用略。

甲公司上述业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计算甲公司该批债券的实际发行价格:

第二步:计算票面利息支出 (应付利息) 、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利息调整金额和摊余成本余额。

(1) 票面利息支出 (应付利息) =债券面值×票面利率×期限。

(2) 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摊余成本 (该年应付债券总账的年初余额) ×实际利率×期限。

(3) 利息调整金额=票面利息支出-实际利息费用。

(4) 年末摊余成本余额=该年应付债券总账的年初余额-利息调整金额。

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 采用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计算确定的实际利息费用见表1。

第三步:会计处理。

(1) 2012年1月1日, 甲公司溢价发行债券。

(2) 2012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并支付利息。

(3) 2013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并支付利息。

(4) 2014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 并支付本金和最后一期应付利息。

(二) 应付债券为溢价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例2:2012年1月1日, 甲公司经批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10 000份, 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0 000 000元, 票面年利率为8%, 甲公司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假定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6%, 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发行费用略。

甲公司上述业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计算甲公司该批债券的实际发行价格:

10 000 000×8%×3× (1+6%) -3+10 000 000× (1+6%) -3=10 411 279 (元)

第二步:计算票面利息支出 (应计利息) 、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利息调整金额和摊余成本余额。

(1) 票面利息费用 (应计利息) =债券面值×票面利率×期限

(2) 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摊余成本 (该年应付债券总账的年初余额) ×实际利率×期限。

(3) 利息调整金额=票面利息支出-实际利息费用。

(4) 年末摊余成本余额=该年应付债券总账的年初余额-利息调整金额+应计利息。

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 采用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计算确定的实际利息费用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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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会计处理。

(1) 2012年1月1日, 甲公司溢价发行债券。

(2) 2012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

(3) 2013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

(4) 2014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 并支付本金及全部利息。

(三) 应付债券为折价发行、分期付息

例3:2012年1月1日, 甲公司经批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10 000份, 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0 000 000元, 票面年利率为8%, 甲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债券利息, 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假定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10%, 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发行费用略。

甲公司上述业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计算甲公司该批债券的实际发行价格:

第二步:计算票面利息支出 (应付利息) 、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利息调整金额和摊余成本余额。

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 采用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计算确定的实际利息费用见下页表3。

第三步:会计处理。

(1) 2012年1月1日, 甲公司折价发行债券。

(2) 2012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并支付利息。

(3) 2013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并支付利息。

(4) 2014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 并支付本金和最后一期应付利息。

(四) 应付债券为折价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例4:2012年1月1日, 甲公司经批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10 000份, 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0 000 000元, 票面年利率为8%, 甲公司在证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假定债券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10%, 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发行费用略。

甲公司上述业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计算甲公司该批债券的实际发行价格:

第二步:计算票面利息支出 (应计利息) 、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利息调整金额和摊余成本余额。

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 采用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计算确定的实际利息费用见表4。

第三步:会计处理。

(1) 2012年1月1日, 甲公司折价发行债券。

(2) 2012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

(3) 2013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

(4) 2014年12月31日, 确认实际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 并支付本金和全部利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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