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提要

2024-08-24

经济法教案提要(精选10篇)

经济法教案提要 第1篇

《经济法学》内容提要

第一章

经济法学导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综合性 2.社会整体调节性 3.政策(经济政策)性 4.经济性 5.政府主导性

三、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章

市场管理法一般原理

一、市场管理法的范围

1、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2、价格管理关系

3、市场竞争关系

4、广告管理关系 5.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此外,会计、审计关系,计量关系,标准化关系等也应纳入市场管理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二、市场管理行为

市场管理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管理法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市场管理的法律原则

1、合法原则

2、授权与限权并举原则

3、保障适度自由原则(安全与效率原则)

4、实质公平原则

5、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6、保护弱者原则

7、中立原则

第三章

竞争法律制度

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一个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的规范体系。市场竞争关系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类:平等性竞争关系,第二类:竞争管理关系(管理性竞争关系)

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1、规范竞争法主体法律地位的制度

2、反不正当竞争法

3、反垄断法

4、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也称假冒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贿购贿销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也称虚假广告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也称降价排挤行为)(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也称搭售行为)(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当奖售行为)(八)诋毁商誉行为(九)串通勾结投标行为(也称通谋投标行为)(十)强制性交易行为(也称限购排挤行为)(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与制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六、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范畴。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是单独的相互并列的关系。

(二)反垄断法的性质

1.反垄断法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防止和消除自由竞争所引起的垄断现象,使市场经济机制得以健康运转而制定的法律。

2.反垄断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维护整个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所有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1.协议垄断(又称限制竞争协议):横向限制、纵向限制

2.滥用经济优势地位。

3.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4.行政性垄断行为(行政性限制竞争)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特定的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公益事业,如电力、交通运输、水、煤气、银行、保险、邮电(近年众多国家已将邮电业不列为自然垄断行业)等行业。

(2)知识产权领域。(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4)反垄断法不适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性的商业行为。(5)对一些限制性协议的适用除外。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消费者权利

(—)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获得赔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知识获取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六)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八)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四、争议性质和解决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以下的经营者可能构成争议的赔偿责任方(赔偿责任主体),即:(1)生产者,(2)销售者,(3)服务者,(4)企业分立、合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单位,(5)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出租人,(6)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7)广告经营者。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指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二、产品质量法

1、立法体例

一方面规范产品质量责任,即产品责任法;另一方面规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即产品管理法。

2、归责原则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这种保证又称担保,可以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类。凡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追究产品暇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追究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实行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生产者,不论有无过错;与此同时,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并适用于销售者。

三、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四、生产者、销售者质量义务

1.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2.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广告法律制度

一、广告的概念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广告准则

1.广告主体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广告原则

广告必须合法

广告必须真实

广告主体必须遵循公平、诚信原则 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农药广告、烟草广告、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第七章 价格法律制度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经营者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义务:应力求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及服务,以合法手段赚取利润;经营者负有使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的记录真实准确的义务;经营者应依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应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商品和服务价码和其他标示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标价之外的费用。

二、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价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商品、积压类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损害国家及他方利益的行为;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

4.利用虚假或诱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的; 5.提供相同商品与服务方面的价格歧视; 6.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以牟利的行为;

7.其他违法牟取暴利和依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政府的定价行为

1、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2、政府定价、指导价权限的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3、政府制定价格及指导价的程序。

四、价格总水平的调控

1、明确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2.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币场。

3.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4.“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于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八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总会计师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法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与一股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同,一是他必须首先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二是他必须加入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方能执行业务;三是他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执业活动;四是他站在中立的即客观的立场,对委托事项独立作出判断意见,对所出具的审计、验证报告的合法性和正确性负责。

2.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

政府监督指导、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九章 审计法律制度

一、审计概念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监督活动。

二、审计管理体制

1、审计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是行使审计权的主体。2.审计对象(客体)。一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 二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三是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 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3、审计目标。审计机关对上述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提 出审计意见,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审计程序

第一,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派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第三,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第四,审计机关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宏观调控,即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包括对结构的,甚至直接对微观经济的调控,尽管市场经济中微观经济主要由市场调节。

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二、中国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一)平衡优化原则

(二)有限干预原则

(三)宏观效益原则

(四)统分结合原则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两部分。

二、投资主体法律制度

现阶段的投资主体主要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及外商。

三、投资资金管理法律制度

1.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的管理。2.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3.自筹资金投资的管理。4.利用外资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1)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资产。

(2)国家以各种形式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

(3)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4)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我国公民赠与我国的财产。

二、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3)资源性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

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国有企业的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2、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1)政企职责分开。(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3)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4)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5)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6)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监事会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是现阶段我国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同于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不是企业内设监事会,而是企业外部监督组织。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产权管理

2、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国有资产的评估

(1)收益现值法(2)重置成本法(3)现行市价法(4)清算价格法

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制度

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第十三章

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的一般原理

(一)财政,是指国家和其它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有秩序活动的整体,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二)财政的职能

1、分配收入的职能 2.配置资源的职能

3、保障稳定的职能

(三)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1、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2、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3.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四)财政法的体系

对于财政法体系的结构,一般是从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角度来分析。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等就构成了财政法的体系。

二、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和依据

财政管理体制,又称财政体制,是由一国的各个财政级次及其财政责任、财政权力和财政利益所构成的财政体系。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和内容

(1)高度集中型。(2)分级管理型。(3)折衷型。

(三)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三、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

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它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二)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2、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3、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三)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2、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

四、国债法律制度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五、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概述

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 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体:(1)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

2、政府采购法的采购对象范围: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佣等。

(三)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概述

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2、税收的分类

(1)直接税与间接税(2)从量税与从价税(3)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4)中央税和地方税(5)价内税和价外税(6)独立税和附加税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法主体

2、征税客体

3、税目与计税依据

4、税率

5、税收特别措施

6、纳税时间

7、纳税地点

三、税法基本制度

(一)商品税法律制度

(1)增值税法律制度(2)土地增值税(3)消费税法律制度(4)营业税法律制度(5)关税法律制度

(二)所得税法律制度

(1)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

(三)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它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

(四)特定行为税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种。

四、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或称税收基础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二)款征收制度

所谓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三)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检查通常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检验、核查。我国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主要有:(1)资料检查权;(2)实地检查权;(3)资料取得权;(4)单证查核权;(5)税情询问权;(6)存款查核权。

(四)税务代理制度 第十五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二、金融法的体系结构

1、金融组织法

2、金融调控法

3、间接融资法

4、直接融资法

5、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

6、金融中介业务法

三、中央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4、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5、经理国库;6.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7、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8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9.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政策性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的创立: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以政府为后盾,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2、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

3、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政策性银行具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一般都是专业性或开发性的金融机构。这些银行的业务领域主要是农业、住房业、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开发等基础部门或领域。

4、政策性银行的融资原则:特殊的融资原则

1、政策性银行的立法:政策性银行一般实行单独立法。

(二)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中国进出口银行

五、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所规定的定义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三)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2.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六、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的概念与分类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

(二)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1、对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2、对个人外汇的管理。

3、对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外汇的管理。

(三)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资本项目外汇收人应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四)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

1、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管理

2、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则

(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

我国人民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由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十六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义务

二、对外贸易商品管理制度

1、关于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的一般规定

2、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限制或者禁止

3、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

三、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1、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定

2、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或者禁止

3、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

四、对外贸易秩序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二)免受进口损害的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

五、进出口商品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种类

1、进口商品的检验

2、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1)抽查检验与监督检验(2)质量认证与质量许可制度(3)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4)商品复验(5)商品鉴定

(三)海关制度

经济法教案提要 第2篇

为了全面促进学校的教学工作规范化,同时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的课堂教学改革,5月15日,学校组织各科组长对全校语、数、英教师的教案进行了一次认真详细、全面具体的检查,每位教师对此次教案检查都十分重视,全部按时上交教案,上交的教案绝大部分符合教学的基本要求,从教案的整体质量来看是比较好的,因此,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好的方面

1、总体检查情况良好,绝大多数老师能根据所任学科教材及所在班级实际书写教案,以指导自己的教学实际。每个课时教案突出“三维”目标,渗透新课程理念,以人为本,面向全体,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一定的教学准备,过程清晰。如语文组老师的教案写得较认真,能结合年级学生的特点,配合年级教学内容进行形象生动的设计。数学组教师也是如此,认认真真地备课,她们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大部分老师的教案能够按照学校的教案编写要求进行备课。总体检查情况良好,绝大多数老师能根据所任学科教材及所在班级实际,认真制定教学进度,以指导自己的教学实际。每个课时教案突出“三维”目标,渗透新课程理念,以人为本,面向全体,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模式,有一定的教学准备,过程清晰,语文老师还有作文讲评记录。

3、大部分老师能及时反思教学中的得与失,及时写教后反思,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再设计,真正达到了反思的效果。语文组的老师,她们反思记录得特别详细,切合教学实际,并且能够将自己的教学与课余读到的教学理念结合在一起反思,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另外,数学组的老师教案基本能做到详细备课,课时计划中教学目标、重点难点和相关的教学手段、方法、教学反思、板书设计等,而且注重了目标分层、练习分层、作业分层。

4、各老师的教案设计非常实用、细致、针对性强,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教学环节的设计科学,教后反思详细,有一定的经验借鉴性;有部分老师的教后记反映出的是一个思考者,反思中融入了大量的思考,并且有一定的深度。

5、部分教师要两个班级的课,任务繁重、备课量大,但他们都能认真对待、仔细备好每一节课,充分体现了各位老师对备课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不足方面

1、教学设计要体现个性,虽然有的修改后稍有不同。但不要为了修改而修改,要根据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而修改,教后反思要写得实在而有针对性,要有有理论性的东西,不能只言片语。施教前必须将教案仔细阅读,认真修改。

2、借鉴人家的东西要联系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舍取,而不能照搬照抄。

3、课后反思在有一定数量的同时,更要保证质量,每次上完课要认真总结反思,以改进自己的教学,为今后自己更好的教学积累一笔财富。

4、数学教案要多一点备练习。练习量要足、练习题型要分层次。

5、手写教案要注意认真书写,注意笔迹工整,部分教师的教案书写的项目不齐全。无进度、设计环节、设计意图、甚至板书。

长宁中心小学校本部

无锡购房政策提要 第3篇

1、商品房购买流程

A、简易流程:看房、选房——签订认购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登记

——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审批——收房、物业签约——办理产权过户——交纳房产税、领房产证

B、具体细节

2、商品房买卖税费计算依据

A:买方:房产登记费、契税、印花税 卖方:交易手续费 B、具体税费标准

不管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需要交纳契税,此外,二手房的卖家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契税

① 家庭唯一普通住宅,面积≤90平,契税为1%; ② 家庭唯一普通住宅,面积>90且<144平,契税为1.5%; ③ 家庭非唯一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契税为3%。

2、营业税及其它附加费5.55%=营业税+城市维修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① 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② 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③ 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

① 按核定征收1%或差额征收20%; ②满5年、家庭唯一住所,免征。

注意: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国五条”细则,规定对二手房交易征收差额20%个税,但是,目前无锡尚未执行,仍按总价1%计算。”

3、按揭贷款

A、商业银行贷款

(1)、具体流程: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等手续→发放贷款→资料归档→贷后管理→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2)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B、公积金贷款

1、贷款流程

第一步:到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二步:银行审核

第三步: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第四步:到产权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第五步:办理住房抵押保险手续第六步:签订还款协议和划款第七步:银行划款

第八步:申请人按期还款 第九步:清户、注销贷款合同

2、二手房需多一步流程,一开始贷款人要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评估申请后才申请公积金贷款。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种担保方式。一是借款人自己申办;二是由担保公司代为申办。

4、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可以就近到银行网点提取公积金或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签约。

5、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1)、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

a一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B夫妻均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2)、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能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其购买住房为首套住房证明,仅借款人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计算不满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夫妻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计算不满50万元的,可按50万元计算。(3)、借款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属外地转移至无锡的,转移前的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且转入单位处于正常的汇缴状态并无欠缴,其在无锡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即可申办公积金贷款。(4)、贷款期限,每贷款一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的可借款年限。(可借款年限=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法定离退休时的工作年限+5年)

C组合贷款

(1)、组合贷款指的是: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由于其所购房产应按揭贷款大于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可以继续向一些商业银行申办商业性按揭贷款。(2)、贷款手续、流程各自依照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3)、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贷款按月利率3.45‰执行;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按月利率3.825‰执行)和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贷款月利率4.425‰;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月利率4.6‰)还本付息。

D、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的次月,可按规定申办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E、按揭房可以再抵押

无锡按揭中的房产是可以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只要再次抵押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抵押价值的余额就没问题。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

(1)、无锡经济适用房申购对象

a、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至少

1人具有无锡市区城镇户籍; b、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 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c、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无锡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a、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 b、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700元以下; c、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3)、无锡廉租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2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商业贷款的房产证

一般从买卖合同备案算起一年之内将办理处房产证。

6、私租房的税收政策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 综合征收率统一规定为5%。

7、无锡关于架空层政策规定

2008年无锡市发布《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其中,设计作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须计算实际面积计入核定建筑面积。

8、购房落户政策

(1)、无锡户口准入政策:2012年1月1日起,无锡户口准入政策放松,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7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2)、户口落户凭证: a、户口薄或或户籍证明 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d、购房合同原件原件及复印件(未办房产证者提供)和商品房备案证明(附在购房合同内)

9、无锡楼市调控政策

(1)限购政策

●本市居民限购第三套房

●外地市民有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符合政策引进的外地高层次人才限购1套住房(2)商业贷款政策

一、首套房首付比例≥30%;

二、第二套首付比例≥60%;

三、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谈话提要 第4篇

一、马庄镇党委政府面上存在的四风问题:

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还不充分;克服形式主义的意识还不强;工作的责任心、主动性、创造性还不够;工作效率和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马庄镇领导班子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形式主义方面,按主观想法办事,只知面上情况,不知点上情况,好多新情况新问题知之甚少。在官僚主义方面,有时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还不够强,过份强调客观条件;有时群众观念淡薄。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领导班子在一些工作上的开拓力不强,缺乏创新精神和忧患意识。

三、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

重视学习不够,学习风气不浓。管理精度不高,创新意识不足。贯彻力度不大,落实程度不深。实地调研不多,联系群众不勤。有的公仆意识淡薄、群众感情淡漠。

四、本人在四风方面的问题及整改打算:

总是各种事务性工作缠身,无暇创新工作方法,研究性工作少,提高工作积极性。

树立乐观向上心态,培植积极工作热情,干一行爱一行,树工作雄心,让软弱涣散的工作作风远离自己。

五、意见建议

年终总结提要求 第5篇

年终总结提要求

Think back on the past calendar year. What would you like to see different in ? And what are the smallest possible changes that could bring those results? Here, five suggestions of potentially painless asks that could bring big rewards in 2014. 回顾过去的一年。在你希望有什么变化?有没有小改变可以给你带来你想要的结果的?以下是五个无伤大雅的要求可能为你在20带来巨大回报。 1.Flex Time 1.弹性工作时间 Will flexible scheduling make you more focused on the job? Save stress by letting you skip a traffic-ridden commute? Try asking for an hour or two of flexibility each week (but be sure to stress that you will not be cutting corners or missing meetings)—and watch your well-being soar. 灵活的时间是不是能让你更专心工作?避开拥挤的上下班高峰是不是能减轻你的压力?试着向公司要求每周有一两个小时的灵活时间,但要确保自己不会因此偷懒或错过会议。然后就等着自己快乐起来吧。 2.Meeting Invites 2.会议邀请 Ask to be included in bigger projects, meetings with executives for a surefire signal that you want to contribute more to the company and learn more in the process. There’s no cost associated with being a fly on the wall, and the exposure can be career-changing. 要求公司让自己参与更大的项目,与公司高层一起开会,以此证明自己想要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并在此过程中学得更多。列席管理层会议并没有产生成本,但这种个人展示可能会改变你的职业生涯。 3.Mentoring 3.工作指导 A formal mentorship can be extremely beneficial to your career and requires only a time commitment from a senior employee. Request that you be partnered with a higher-up whose career path you aspire to follow. 正式的指导关系对你的职业非常有益处。对于高层来说,也只是抽出一点时间而已。可以提出希望上级能对自己进行指导。这个指导你的人可以是你想要跟随其职业生涯路径的人。 4.Career Training 4.职业培训 Many companies have policies to offset tuition costs to pursue higher education in your field—check with HR for details. But even if there is no set standard, approach your supervisor with suggestions of courses or conferences where you might learn critical skills that will benefit the whole team. An added bonus: your boss will look good to her boss when presenting the idea. 许多企业都有培训政策,为员工在相关领域接受更高级的培训来支付费用,具体细节可以咨询人力资源部门。即便公司没有培训相关的.规定,你也可以自己找主管,请求对方让你参加一些课程或出现某些会议,以便从中学习到有利于整个团队的重要技能。这样做还有一个额外的好处:你的上司在向自己的上司提出这个想法时,会觉得很有面子。 5.Vacation Days 5.假期 Additional floating vacation days allow employees the flexibility to simply get away or to observe holidays not recognized by the company calendar. In some cases, additional vacation days have proven increased year-round attendance for employees. 额外的非固定假期可以让员工自由安排假期,或者可以不根据公司规定的节日休假。有一些例子证明,额外的假期能提高员工全年的出勤率。

提要钩玄成语解析 第6篇

【拼音】:tí yào gōu xuán

【简拼】:tygx

【解释】:提要:指出纲要;钩玄:探索精微。精辟而简明地指明主要内容。

【出处】:唐·韩愈《进学解》:“记事者必提其要,篡言者必钩其玄。”

【示例】:读记事篡言之书,博矣,详矣,~,则已约矣。 清·陈澧《与王峻之书》

【近义词】:钩玄提要

工作总结提要 第7篇

一、加强教师的思想教育,提高全面素质

坚持每周召开行政例会,加强班子的组织建设,加强学习。

二、加强学生德育和安全工作,形成安全文明校风

采用专题讲座、应急演练等方法实施校园文化、安全文明校风的建设,深入开展德育教研,通过常规检查、广播讲话、主题班会等方式落实德育常规管理制度。

三、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教学质量稳中有升

1、完善现代教学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模式。

2、实行年级主任负责制、校领导轮流值周制,细化领导分工,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常规检查,提高督促力度。一是教案天天上交、随机随堂抽查、月月定期检查方案;二是对学生的作业检查,作业统一定量要求,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三是教务处配合值周领导每天对课堂教学、自习辅导进行全面检查;四是坚持堂堂清,单元过关,坚持实行月考制度。

四、优化课程结构,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抓好大科,重视小科,研究性学习课时开足、开齐、开好,教师的配置给予保证,学校领导随堂听课。

五、注重教研活动,全面实施课改。

1、坚持常规教研。坚持每周一以备课组为单位进行教研。

2、课堂模式改观。确立我校课堂教学模式的八字方针“自学——交流——训练——反馈”,而且坚持使用了一年。

3、开展听评课活动。每学期至少举行四次全校大型听课活动。

六、开展各种活动,促进教师不断成长。

通过举行课堂展示交流、撰写读书心得、教案设计比赛等活动,来提高全体老师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与兄弟学校举行“同课异构”教研活动,公派青年教师参与各地各种研讨会,与名师对话交流,加强对青年老师的培养。

七、名优教师的培养与产生。

提要 第8篇

提要tí yào[释义]

①(动)从全书或全文提出来要点。

②(动)(名)提出来的要点。

[构成]  动宾式:提|要[例句]  请写出这本书的内容~。(作宾语)[同义]  提纲、纲要、大纲、摘要、概要

税收法例提要 第9篇

第四条  以上所有法例,都是当前各地制订地方税收法例的.依据和准则。所有企事业和自然人都是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现行税收法例来纳税的。对于初步接触税制的读者,如需详细了解纳税运作全过程,请阅读国家有关税法文件和当地税收法例。如需要时还可以参阅吴升文主编的《深圳经济特区纳税实务》一书和其他有关书籍。据此,你就可十分明确地了解到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制以来,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意义、税收管理的制度以及接近国际惯例进行缴税纳税运作的全过程。

论文提要 第10篇

【关键词】 规范司法行为基本思路

一、规范司法行为课题的提出及探讨该课题的意义

规范司法行为问题,不是一个新颖的问题,随着法制的健全与发展以及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一些法学家一直在呼吁要规范司法行为,涉其论文无数。谈论这一话题最多,要数2005年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后,全国法院系统和法学界联系人民法院实际就“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问题有许多讨论,并在一些理论上还达成了共识。特别是通过这次整改活动和理论探讨,为规范和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针对当时法官行为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制定了一部系统的、具体的规范法官在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行为的指导性文件——《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该《规范》可谓“规范司法行为”理论的结晶。

尽管如此,并非规范司法行为课题无深入探讨之必要。一方面,理论探讨本身是无止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各个领域总会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形成相对正确的理论指导社会实践,推动社会进步。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在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就“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制,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胡总书记的这段讲话清楚表明,规范司法行为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密切。可见,继续深入探讨规范司法行为问题,既是贯彻落实胡总书记十七大报告精神的具体表现,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际行动。

在上述意义的指引下,笔者对以下规范司法行为的三个问题作一些粗浅分析,以求教广大同仁。

二、规范司法行为的内涵及其特征

规范司法行为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要按一定的规范标准进行。根据这一概念,我认为规范司法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也就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承载者是特定的。从上述概念看,规范司法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然而,就“司法人员”的范畴问题,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司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有的认为,除上述三种人外,还包括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因为仲裁员的仲裁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和准司法性;通俗的观点认为,司法人员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公安机关属于行政系统,不具有司法性质,因此,公安民警不是司法人员;仲裁机构是社会团体法人,不是司法机关,其仲裁员当然不是司法人员。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将司法人员定位于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人员。至于涉及到公安民警和仲裁员的工作需要规范问题,可以称之“规范执法活动”和“规范仲裁活动”。将规范司法行为的主体范畴加以明确,不单单是一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便于制定适合约束统一对象的司法行为规范。

2、活动的特指性。也就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活动范畴特指司法活动。有的人认为,最高院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就是法官司法行为规范。这一说法不准确,《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既有法官司法行为规范又有法官业外活动规范。司法人员是社会的一员,当其按一定的法律规范处理案件时,该活动即为司法行为,也为司法活动;当其不是按法律规范处理案件而从事其他工作或进行业务外活动时,则不称为司法行为、司法活动。分清司法活动与非司法活动,有利于制定不同的约束规范,并使之正确、正常发挥作用。

3、执行的严格性。“规范”的反义词是“随意”。因此,规范司法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摒弃和反对司法活动的随意性。在法制健全、依法治国的国度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逐渐走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司法活动也逐步有规范标准供司法人员操作。规范司法行为就是要求司法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操作,决不允许司法随心所欲,不允许徇私、徇情司法,否则司法的目的就会走向反面。因此,抓严格按法律规范司法,就是抓住了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

三、当前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

前面己说到规范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检两家的司法人员,但本文以下仅对法院司法人员不规范司法行为的表现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综观全国法院系统,不规范司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1、在立案阶段不规范司法行为主要有:①对有关法定时间执行不严格。以民事诉讼为例,立案阶段法官应执行的法定时间有6处,即: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收到被告答辩状五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受委托调查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立案法官不能严格按上述法定时间完成立案行为。最典型的是,接受委托调查之规定,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受委托的法院大部分不按法定时间完成调查,更有甚者,将委托书置之不理。

②法官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立案阶段法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有11处之多。但实践中有些法官不能严格履行这些义务。特别是向当事人“告知案件处理流程和法定期限”(《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二十条)的执行更差。法官的“告知”义务,相对当事人来说则是“知情权”。法官履行“告知”义务不到位,当事人的“知情权”则受到侵犯。

2、在庭审阶段司法行为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有:不能按法定要求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擅自更改开庭时间;出庭迟到;庭审用语不规范;有的甚至酒后参加庭审;对诉讼各方陈述、辩论时间的分配和控制不合理,往往对原告(或者公诉方)宽松,对被告(或者被告人)苛刻等。

3、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表现有:文书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遗漏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出现错字、别字、语法错误、标点错误、逻辑错误;叙述案件事实不流畅、不简练,论述判理不严密、不充分;数字、序号、期间等使用不规范等。

4、执行阶段不规范的表现有:对被执行人态度粗暴;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手续不全;未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采取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措施;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能及时办理;对执行款的收取和划付手续不全;擅自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据于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不能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等。

司法行为不规范,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法官、法院的形象,严重者甚至破坏司法权威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因此,经常认真查摆不规范司法行为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出现上述不规范司法行为的原因主要有:

其一、法官素质问题。主要是:一是规范意识不强,习惯于感情用事。法官是一个特殊群体,司法是一个特殊职业,法官是裁判者,常言道:“掌握生杀大权”。法官不仅在司法时要严格依法办案,而且在业外活动中也要谨慎稳重,所有言行都要给人们以“公正化身”的形象。要做到这样,就必须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而现实中,不少法官司法随意性大,并导致了不良后果。二是缺乏大局意识,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审判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法官作为执法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强依法调节各种民事关系,排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用审判公正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前,有些法官办案拖拉,不及时,效率低下,这就是素质不高的一种表现。三是服务意识低下,少数法官对群众态度冷、硬、推、横。问题的产生,除了社会根源以外,还存在着法官自身的思想问题。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对人们的思想影响,主流是积极的,向上的,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支流。如金钱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个别法官由于心里失衡,诱发了贪欲,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道德观念发生了扭曲,服务的意识也就会下降,司法公正就必然会受到损害。四是公正意识淡薄,以案谋私。受错误思想指导,个别法官竟和律师联系起来,包打官司,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有的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共同研究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实施司法

不公。更有甚者,有个别法官吃、拿、卡、要,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故意枉法裁判等等,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五是责任意识不强,办案拖拉。法官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事实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不讲效率的裁判,就是不讲政治,不讲正气的裁判,哪怕结果是公正的,也因办案时间拖得太长失去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而成为实质上不公正的裁判。

其二、立法上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首先要有规范的法律。尽管我国法制建设日益健全,但立法的漏洞也并存。特别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缺乏完善的、科学的、明确的规范标准加以限制和监督。因而不规范司法行为现象不可避免。

四、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思路

根据上述不规范司法行为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规范司法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抓法官素质的提高。这是解决规范司法行为的根本。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有规范的司法行为。高素质的法官,除应具备一般公民的基本素质外,还应具备如下素质: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良好的品行和德行、护法的胆识和使命感和牢固树立前面所述的“五个意识”。法官的应有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严格的教育培训和长期的司法实践锻炼养成的。因此提高法官素质应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官这个特殊群体的司法理念、法律素养、行为习惯、性格修养等都有较高境界的要求。只有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才能使法官境界达到一定的高度,才有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二是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对法官的教育培训,重点解决三个问题,即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和导入终身教育理念、提高专业素质。其中导入终身教育理念非常重要。终身教育就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树立这一理念,可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为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三是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包括权力保障和物质保障机制。

其次,要抓法官的管理。抓法官队伍的管理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环节。目前对法官的管理过于庞杂,头绪不清,地方党委有关部门在管,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在管,上级法院在某些方面也在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官无所适从,甚至司法不规范。因此要改变这一现象,必须改进法官管理机制,改进法官遴选机制。法官之所以能够担当维护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角色,不仅在于法官具有优秀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在于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为了保证法官的综合素质,各国在明确规定外在的法官资格标准之外还设计了复杂、公开、吸收社会各界和政府机构广泛参与的法官遴选机制,力图通过选举、听证、任命等各种方法,确保候选人不仅具有表面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而且具有优秀的品德、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广博的知识结构等深层的内在素质。法官的人品道德标准主要靠法官任命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来保障。我国法官法虽然提高了法官业务素质标准,但是并没有就如何保证法官的人品道德素质

提出可行方案或措施。因此,必须设计和改进法官的遴选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我们认为,改进法官管理机制,重点是提高人大常委会在法官任命中的地位和作用。现在,虽然从法律上来看,法官的任命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事实上,人大的任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人大常委会对法官候选人的情况了解仅仅限于法院提供的材料,对于其专业素质,特别是品德才能等综合素质的了解极其表面和肤浅,难以真正行使法官任命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内部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承担起对法官的任命前期审查、听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官素质的提高和司法行为的规范,同时法院内部当然要加强法官队伍的管理,包括执行好法纪、上级法院的规范和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再次,要抓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这次规范司法行为的关键。建立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要求针对问题有的放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一些法官在司法活动和业外活动存在的问题,出台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这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保障。但建立长效机制还要抓好该《规范》的落实和根据本地、本院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从往经验教训看,最高法院推出新举措或者部署全国性活动,地方有些法院往往是机械应付,表面上 “有动员、有部署、有计划、有领导小组、有检查、有总结”等等,简直是完美无缺,但事实上是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所以,最高法院出台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制度规范——《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各级法院就应该狠抓落实,确保《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设立价值,确保全国法官司法行为的规范。另外,各地法院必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贯彻《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时,还要结合本院的实际建章立制,真正使所有司法行为和司法活动能够规范化、制度化,进而实现司法职能。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赵建发,谭红:《论司法公信力的属性》.适用法律(京).2006年.12.46—483、徐光明:《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报.2005年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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