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承诺书

2024-08-02

征地补偿承诺书(精选10篇)

征地补偿承诺书 第1篇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村民组长薛春华说:今有东港市大东区许晓鹏先生,欲征用我们汤屯组旱田、部分水田面积约6亩,征用后建设加油站项目。

之前,被征地户已经同意依法征收部分约6亩地一事,而且其余未被征地农户已经达到2/3以上同意征地事宜。今天召集大家是讨论一下,是否组级集体提留(按辽宁省【20xx】2号文件规定)一事。如果从被占地户中提留,被占地户不同意(原因是之前有过协议),此项目谈不成。经村、组与许晓鹏先生协商,其本人愿意拿出万元,用于给其他未被征地户补偿,被征地户款项不提留,此次也不享受上述资金。大家讨论运酿一下,看是否同意,同意请签字,按手印。

经大家伙(未被征地户)讨论,我们同意。

同意户签字、手印:

征地补偿承诺书 第2篇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 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 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应缴纳闲置费的,按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耕地的闲置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至8%缴纳。

第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第二十一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树木等,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偿(见本办法附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没有规定又约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实际价值确定。 (三)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有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只对青苗进行补偿,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第二十五条 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或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后进行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后,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60%计算(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得突破《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用地限额规定。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产权人在它处另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 (二)征地预告通知书公布和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利用各种关系迁户口、突击分户的; (三)既无承包土地,又无住房的搭寄户; (四)非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征地活动的,该征地行为无效,已经开发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占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相关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指数,拟定各类土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作为我市征地补偿的执行标准。

征地补偿方法分析 第3篇

一、征地补偿的本质

征地是国家利用公权变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征地补偿是对被征地农民所受损失的公平补偿。因此, 简单说征地补偿就是一种损失的弥补, 而不在于用地者获得的利益, 不同于双方合作开发土地进行利益分成的行为。

二、征地补偿的原则

1. 适当原则

目前比较普遍认可的征地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 但关键在于对“适当”如何把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征地补偿要做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衡量征地前后的生活水平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 需要构建一系列可量化的指标体系。国土资源部开展的中国征地移民监测体系课题涵盖了这一内容, 在监测体系正式应用之前, 被征地农民满意、无信访发生一直是各地政府的努力方向, 也是征地补偿工作是否到位的一个考核依据。

2. 公平原则

征地补偿的另一个原则为公平原则, 也就是同地同价, 既对土地所有者公平, 也对建设单位公平, 因为征地补偿是土地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同地同价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同地。世界上没有两宗完全相同的土地, 每一宗土地都有其特异性。选择土地的哪些属性作为参考, 这是一个不能马虎的问题。当前国家大力推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 做到了征地补偿公开透明、简单易行, 尤其是较之以往的产值倍数法在同地同价方面有了极大的进步, 但实践中也发现, 区片内的差异因素仍然不可忽视, 区片划分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征地补偿方法分析

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地区应用比较广泛的征地补偿方法主要有产值倍数法、区片综合地价、自由协商结合最低保护价三种。

1. 产值倍数法

产值倍数法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方式。其具体方法是:

征地补偿费=征地数量×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

这种方法是基于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优点在于能够充分体现弥补损失的原理, 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由于自然气候或耕作方式的影响, 具体地块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不一定体现其最高产值, 因此依据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测算补偿标准不能体现“最佳最有效使用”的原则。2004年以后国家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也就是按区域分地类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作为测算参数, 使得上述状况得到了改善。但是对于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而言, 这种方式很难适用。

(2) 补偿倍数浮动范围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增加人为因素, 不利于征地补偿的公平性。

2. 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近年国家推广先进地区做法而出台的一种新的征地补偿测算方法。天津市于2007年4月在全国率先公布实行了区片综合地价, 其他地区也陆续推开。所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就是依据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补偿标准, 没有浮动幅度。与产值倍数法相比, 它的最大特点就是将补偿标准测算工作提前完成, 是一个前置性的标准, 实行周期性调整。它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同价不同地。同一区片内征地补偿标准相同, 但是土地状况差异仍然存在。如同一区片内既存在优质耕地又存在荒草地等类似情况, 若二者采取同一补偿标准显然难有说服力。但要区片划分很细, 在制定时又会相当繁琐。

(2) 区片交界处的价格落差。很多大型项目特别是线性工程往往跨越多个区片, 相邻区片必然存在价格落差, 在很多时候这个落差相对于农民的心理承受能力来讲是很大的。一埂之隔, 价格翻倍的现象也有可能发生。

3. 协商结合最低价

协商是现实中常用的一种确定补偿标准的方法。随着和谐社会理念和物权意识不断深入人心, 政府单方定价已经逐渐显现出不适应性。尽管我国及时引进了国土资源告知、听证和协调裁决机制, 但是协商仍然是许多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为了保护农民利益, 在允许自由协商的同时制定最低保护价也很重要, 二者有机结合既能够体现政府的管理职能, 又能够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当然这种协商不是发生在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农民之间, 而是由各级征地事务机构代表政府去完成, 符合政府统一征地制度的要求。这种方法的不足也有两个方面:容易造成农民的攀比心理, 加大征地成本, 征地周期难以控制, 延误投资建设时机。

四、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建议

从现有的征地补偿方法中吸取经验、扬长避短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总体思路。前述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其中产值倍数法本质是一种评估, 相当于评估了该宗地在现状用途下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情况;区片综合地价本质也是一种评估, 但它评估的是一定区域内的平均值, 而且参考因素更加丰富;协商结合最低价则类似于一种有政府调控的市场行为, 给了被征地人更多的发表意见的机会。综合上述认识, 可以思考并推出一种区片价加浮动价的补偿方式。

具体说就是在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配套一个浮动幅度, 如控制为±20%, 在该幅度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评估方式确定具体的浮动幅度, 不突破控制幅度均认为合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出台专门的评估规则, 将土地现状、区位、人均耕地、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区片价周期等因素与区片价浮动幅度建立关联, 为科学合理确定区片价浮动幅度提供政策依据。

征地补偿承诺书 第4篇

【关键词】征地补偿;主体地位;台湾地区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将有大量的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问题不仅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安定和谐以及文明进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土地公有制下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补偿模式,在政府与农民不均衡势力状态中,农民的正当权益难以维护。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有必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对土地所有者权益的尊重以及在征地补偿项目及补偿方式等方面值得我们学习。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征地补偿经验

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法规规定集中体现在《土地征收条例》中。该条例不仅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条件和程序,而且列举了各个补偿项目和补偿依据,并对征地补偿方式进行详尽的说明。

1.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人具有重要地位

(1)台湾地区规定在土地征收实施前举行公听会并以协议价购为先行程序。《土地征收条例》规定,需用土地人在取得土地之前先举行公听会,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后再将事业计划报请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许可后,先与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它方式取得土地,并且议购价格不低于征收补偿费。如果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议或经开会未能达成协议,才可以依法申请征收土地。

(2)台湾地区在征地实施中重视并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关于征地补偿的意见。《土地征收条例》规定,需用土地人的征地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由县(市)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并以书面通知土地权利人,征地补偿费由用地人支付并由主管机关转发,土地所有权人接受补偿费后即终止有关土地的权利与义务。但当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有异议时,则由主管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通知土地权利人;如果土地权利人不服查处结果,则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复议;如果土地权利人不服复议结果,则提起行政救济。最后的复议或行政救济结果若与补偿方案价额有差异,则将差价补交给土地权利人。

(3)《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征地后原土地所有权人可行使收回土地的权利。土地被征收后,如果土地需用人没有依照征收计划使用该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人可申请收回其土地。另外,如果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都市计划改变等原因导致原有土地无征收必要时,经需用土地人或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后,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征收。原土地所有权人缴回征收价款后,政府将土地发还给原所有权人。

2.台湾地区征地补偿项目详细具体

台湾地区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兴办国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等事业,得征收私有土地。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地价补偿、土地改良物补偿、土地他项权利补偿以及由征地引起的其他损失的补偿。

(1)地价补偿。地价补偿是土地征收补偿主要部分。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地价补偿按公告土地现值补偿。由于公告土地现值往往低于市场地价,台湾地区采取公告土地现值加成的办法,加成数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地价确定。可见,台湾地区的地价补偿是以市价为基准的。

(2)其他土地权利的补偿。台湾地区规定,如果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已设定他项权利,如地上权、典权、地役权、永佃权、耕作权等,这些征收土地“应有之负担”由地政机关在发给补偿金时代为补偿,并以余款交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3)土地改良物的补偿。《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时,对建筑改良物的补偿按其重建价格计算;征收的土地附带有农作物时,补偿费视农作物的生长成熟期而定:成熟期距被征收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农作物成熟时的产值而定;成熟期距被征收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照农作物种植及培育的费用而定,同时参考这些费用的现值。

(4)迁移补偿。《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对征地而造成的人与物资的迁移费给予补偿,包括土地改良物由所有权人取回并自行迁移;坟墓及其它纪念物迁移;人口迁移;生产资料如动力机具、经营设备、生产原料等迁移;养殖物迁移。另外,因土地一部分被征收而造成土地改良物需要全部迁移的也发给迁移费。

(5)其他补偿。除上述征地补偿外,台湾地区对以下征地损失给予补偿:对土地权利人因土地或改良物的征收而导致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缩小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如果因征收同一所有人的土地或改良物的一部分,而剩下的土地或改良物的残余部分地形不整或面积过小,导致利用价值降低的,土地或改良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一并征收并给予补偿;因政府兴办临时性的公共建设工程,需要征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而发给权益人补偿费;因征收某块土地而导致与其连接的土地受到影响而使价值降低,对该连接地给予补偿;需用土地人为申请征地而实施调查或勘测导致土地权益人遭受损失也给予适当的补偿。

3.土地所有权人可获取土地增值收益

在台湾地区,除了一般土地征收外,还有较为特殊的区段征收。区段征收是因实施国家经济政策、新设都市地域、举办国防设备、公用事业的需要,对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区段征收的土地经过重新分段整理后,政府无偿取得公共设施用地,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一定比例的抵价地,对剩余的国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户所需土地及可供建筑的土地,政府采取出售、租赁或设定地上权的方式进行处分,并将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区域开发总费用。

在区段征收中,抵价地补偿是土地所有权人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渠道。按照台湾地区相关土地法律,区段征收的地价补偿经土地所有权人申请,以征收后可供建筑的抵价地进行折算抵付,计算基准为区段征收后的路线价或区段价。按照规定,土地所有权人领回的抵价地面积,以征收总面积50%为原则,最少不低于40%。对土地所有权人而言,抵价地面积虽然比原土地面积减少,但征地后的土地经过重新整理,公共设施得以完善,地价提高,可享受土地增值收益,所以抵价地补偿普遍受到公众欢迎。

二、台湾地区征地补偿制度的启示

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由于农民在征地中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其征地意愿和补偿需求的表达十分薄弱。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保护农民利益、建立和谐社会是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台湾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可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

1.征地前应设置协议购买程序

我国取得城市土地的唯一渠道就是强制性的土地征收,没有其他较为和缓的取得土地的方式。农民没有参与机会,因此也就没有话语权。即便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也多流于形式,难以代表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应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土地征收前举办公听会听取农民的意见和想法,并应将协议购买方式放在土地征收之前,这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的尊重,也为农民出让土地多了一个选择方式。

2.应建立以地价补偿为核心多项目补偿体系

我国现行的补偿范围不够全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只是征地发生的一部分费用,对于单纯以土地为生计的农民来说,征地造成的损失难以用这几项费用所涵盖。应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建立以地价补偿为核心的多项目补偿并存模式,对于应补偿项目尽量列举,除现有补偿项目外,还应增加迁移补偿、营业损失补偿以及残余地补偿等。并且要规定各补偿项目的补偿依据,如按市价补偿或协议价补偿等,避免笼统、模糊的规定。

3.采用抵价地补偿使被征地农民获取土地增值收益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以现金补偿为主,而且多是一次性的补偿。如果没有很好的投资和就业渠道,农民用完补偿款以后将处于就业无门、生活无着落的境地。台湾地区采用抵价地补偿的方式值得借鉴。抵价地补偿不仅帮助企业减轻征地补偿负担,而且为农民提供一个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的途径,农民也会更加关心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Z].2000-2-2.

作者简介:

征地补偿公告 第5篇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xx发〔xxx2〕46号及株政发〔xx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元/亩

专业菜地118800元/亩 旱土、园地57600元/亩

林地432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x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x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x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样本)征地补偿协议 第6篇

用地补偿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在****镇人民政府监督协调下,根据《合同法》和《土地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用地范围为建设沙圪堵急调峰加气站所需土地。

二、协议达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扰阻挡甲方在土地范围内施工、经营等合法行为。

三、甲方根据用地的数量对乙方进行土地占用补偿,补偿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大写)******(小写:********整)

(此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坝补偿、等所有和土地相关的全部费用)甲方补偿只对乙方村委会,不直接对村民,具体分配由乙方村委会负责。

2、如村民阻拦施工由村委会出面协调并解决,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四、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遵守共同履约,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的一方应当向未违约方支付补偿金额20%的违约金。

五、争议的解决

戒烟只需一周 http://shop62610926.taobao.com/ 戒烟只需一周 http://shop62610926.taobao.com/

1、本协议在正常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施工及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协商或调解期间不得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及经营活动。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将补偿款打入乙方村委会指定账户,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协议由沙圪堵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4、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镇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章): 乙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村委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宁夏征地补偿标准 第7篇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

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此次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有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

果园征地补偿问题 第8篇

1 农户经营果园的现状

1.1 果园面积较小, 品种单一

以家庭生产方式存在的果园, 多数由集体果园分包而来, 少数是自己调整种植地类, 发展园艺经济, 果园面积一般在2000~3300m2以下, 生产能力有限, 主导产品是葡萄、海棠、小苹果。

1.2 建园和生产管理缺乏标准化

大多数果园都是在集体经济时代特定区域发展起来的, 已不符合现代农业产业化布局, 不断被耕地和城市化建设切割蚕食, 果园内部也缺乏统一规划, 布局零乱, 基础设施差, 管理水平较低, 技术上依赖传统经验, 缺少新技术, 果园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 处于简单再生产的维持状态。

1.3 果品缺少品牌, 只作为市场品种的季节性补充

由于南方果品的垄断性优势, 平原果品缺少竞争性, 但在秋冬季, 海棠果、巨峰葡萄仍作为本地群众的认可的水果, 由于就近上市减少运输成本也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但产量有限, 品种单一, 果品市场的竞争力十分有限, 加之多数用于应季上市消费无法满足也不适用于与品牌性的果品深加工相结合。

1.4 经营方式单一, 没有与现代休闲消费相连接

农户经营的果园位置较偏远, 交通条件一般, 一般处于家庭生产、整收零售的传统模式中, 没有与现代观光农业、旅游消闲采摘等新型消费、销售模式相结合, 果园的生态环境和娱乐休闲价值没有开发出来。

1.5 果园老化, 生产能力下降

农户果园经营期一般在10a以上, 长期生产中农户追加投资少, 更新慢, 土壤养分流失, 病虫害增多, 挂果产量减少, 经济效益降低。

2 果园征地补偿方法的选择

果园征地补偿常见的方法有的是按产值 (果园产值或分年龄的产值或参照耕地产值) 结合倍数作为土地补偿标准, 果树作为附着物按棵评估补偿;有的确定果园的综合土地价值, 果树价值不另作补偿;有的参照旱田补偿标准作为土地补偿, 果树进行移植或作价补偿;有的为防止突击抢栽, 土地按征地区片价补偿, 果树不按棵作价而是整体按土地面积乘以精细化系数, 相当于征地区片地价的增价。对于实行区片地价地区, 区片地价作为土地价格的基础, 但如果制定区片地价时没有考虑果园情况而产生异议, 应该进行整体评估。也适用于实行产值倍数的补偿方法的合理修正。由于果园以果树和土地的自然生产力为主, 依靠天然多, 对自然变化的影响较为脆弱, 果树自然生产大小年变化明显、不规律, 经营管理为辅且经营管理等劳动可以转化到土地开发和果树品质上, 所以应该用成本累积和果树品质相结合的方式即重新构建果园, 体现果园特殊生产方式的综合价值, 主要累积因素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改良及基础设施;投资利息;管理费用;投资利润;果园的土地平均增值收益;分品质的果树价值与修正。

2.1 土地取得成本

果园的土地原始选择还是自然淘汰, 土地的土壤肥沃, 土层深厚, 地下水位较低, 无污染, 较偏僻, 与工厂、居民点相隔离。果园的土地的自然生产力价值可以通过农用地等级得以体现。果园的土地取得成本一般较低, 与当时承包耕地的承包费和税费水平接近。在处理上, 可以把当时有偿发包的费用, 农业税、农村提留通过利息率折算到当前, 作为土地取得成本。也可以按现在农地流转价格水平作为土地取得成本, 不能按当时的价格来衡量现在的水准。

2.2 开发改良及基础设施

从建造果园取得果园使用权开始历次对土壤状况的测土施肥、平整土地、地形地势改造、种植防护林木、修造灌溉排水系统、看护设施、小型果库、农药配药池、通行便道、围栏、支架结构等, 其中无形的劳动只有转化为有形的实体工程 (人工建筑或地物) , 才能把改良成本通过合理的利润率或收益率分次折算到现值进行累计。购置的设施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可按15~20a耐用期计算成新和折旧。平原果园在生产时一般需要一定的沙, 并施加纤维含量较高的作物如秸秆、树叶、稻壳、杂草等防止板结。对土壤的基质改良或者将耕地、荒地、荒坡改造为果园生产用地, 都可作为改良工程成本。修路、引电、给排水等提高土地生产经营能力并且有可视的物化工程物, 都应计入土地开发改良成本, 而翻土、施肥等农业日常生产性土肥管理, 不应计入改良成本, 而转化至果树价值中衡量。

2.3 投资利息

对土地取得费、开发改造成本、苗木成本、管理费用等形成土地权益价格和生产条件的前期投资, 无论来自借贷资金还是自有资金, 都应计算利息, 也是基于资金的机会成本的考虑。投资计息一般按前期和建造期考虑在1~3a内分期陆续投入。

2.4 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针对立地、建园的实物性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管理性支出, 可以包括果园设计、专家指导、雇工监理、学习技术及其他费用。

2.5 投资利润

把立地建园的投资作为产业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核算产业利润。投资利润是指正常年景、一般生产条件下的果蔬、园艺行业的利润水平, 而不是单个农户的期望利润。投资利润水平可以借鉴全省、全国的行业水平进行地域化修正, 并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风险原因、农业保险因素。投资利润尽管与果树树体的价值有重叠, 但果树的价值更多地归结于人工劳动产物, 而不是归结于土地和资本的产物。

2.6土地增值收益

2.6.1果园的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来自于平原果园相对较少, 果园的地下水位较低, 植株根系发达, 一般有防护林、小鱼塘, 土地基质、地形条件、环境条件较好。

2.6.2稍大型果园, 特别是葡萄园, 由于运输条件的需要, 一般临近交通干道或交通条件较好。

2.6.3果园具有相对独立性, 在征地中一般都是在以占用耕地为主中夹杂、合并的对象, 在被动性中存在着权益上的独立性、特殊性和主动性。这种主动性表现在用地地块整体性中的位置作用。

2.6.4一些果园增添了应季采摘活动, 分享了观光旅游、消闲文化产业的利润。

2.6.5经土地征收、产业转换后, 土地有一个利用强度升级和城市化过程, 与城市消费相关联的产业, 在放弃时, 需要体现一个收益补偿。

总体上, 土地增值应控制在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改良成本的10%以内, 或计算增值系数。

3 果树的合理补偿

从果园作为生产设施来研究, 果树要有一个合理的密度和规模, 但无论低于或高于合理密度, 只要有固定生产设施和长年生产记录, 都要作为果园和园地对待。因为家庭式果园, 生产管理技术粗放, 果树更新淘汰快, 生产规模不稳定。果树的价值以现状果树按棵评定, 过于稀疏的 (每棵占地25m2以上) 、品相一般、非特殊优良树种的, 也可以选择按树龄或建园年份的平均产值, 直接按土地面积进行补偿, 不考虑果树的价值;对于超过合理密度株数的, 综合性的品相、等级、生产能力向下修正计算, 对其无论出于技术原因还是主观故意, 都要在测算土地的投资利润中进行调整。

果园中果树栽植行向多数为南北行, 南北两侧受光均匀, 中午强光入射角度大。常见的苹果、海棠树, 一般有3种密度方式:高密度园:株行距 (2~2.5) m×3m, 每667m2栽90~110株, 6~7.4m2/株, 采取定期采取定期隔株去株或隔行去行间伐, 使株量减少一半;中密度园:株行距2m×4m、3m× (3~3.5) m, 每667m2栽65~85株, 7.8~10.3m2/株。采取疏大留小、疏老留新方式, 临时株为永久株让路, 树体改造成纺锤型;低密度园:株行距3m×4m、3m×3.5m、3m×3m, 每667m2栽55~65株, 8.9~10.3m2/株, 采取疏除下部枝, 提高主干高度的方式。树体的基本形状为自由纺锤型、四纺锤型、小冠疏层型、改良纺锤型, 栽植方式主要是长方形栽植, 特点是行距宽、株距窄, 有利于通风透光, 操作管理方便。葡萄园的密度一般为梨架式的株行距为 (1~2) m× (2~3) m, 小棚架式的株行距 (1~2) m× (4~6) m;酿酒葡萄采用密植方式, 株行距 (0.5~0.75) m×2.5m, 500~530株/667m2, 1.25~1.33m2/株。

湖南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第9篇

《通知》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費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通知》明确,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据悉,新标准已经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需要按照本标准执行。(戴和清 万波)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 第10篇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企业被征收能获得的补偿项目介绍

1.土地、企业的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

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

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另外,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

拆迁补偿方案的选择

1.土地置换

如果你仅仅选择了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你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2.土地加房屋安置

如果你选择了土地加房屋安置,至于停产停业损失,仅仅可以获得一定时间段的补偿。因为您选择了土地或者房屋置换,那您的停产停业时间就能够确定,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半年,那你获得也只能是一定时间段的停产停业损失。

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1.按照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由区一级或区一级以上的政府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要能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就可以计算出停产停业损失。

这个方法计算虽然简单,但是实践中使用起来很容易产生纠纷,纠纷的矛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生产经营面积。比如,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楼算不算生产经营面积呢?此外,工厂的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其实这些都是我们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拆迁方经常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硬化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算不算是企业在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呢?如此种种,企业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

在北京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500-1500元,但实际上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各个企业的自身盈利情况不同,通过适当的维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可以突破这个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标准的。具体而言有如下标准:

1.按照企业纳税的情况计算停产停业损失。2.按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3.按营业收入、利润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双方协商决定

2.根据纳税情况或者营业执照等营业注册信息中的营业面积

具体而言,有些地方是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另外,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但是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的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我们的营业注册和营业年检在这方面往往是很疏漏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3.按照实际经营面积进行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如果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来计算,拆迁方也不会简单和你说一个经营面积(数字)。进行实地测量时会进行分割。哪方面的分割呢?实际的工厂生产是一块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呢?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比如讲,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仓库难道不属于经营的场所吗?完全属于。但是拆迁方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讲有些制造型企业,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密封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我是不是在进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呢?这些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补偿标准和方法差异很大,《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根据了解到的情况,目前对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中引进评估机制各方基本达成共识,但还有一些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比如:评估机构是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还是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损失补偿标准是按被征收企业的实际效益测算还是按照同类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测算,等等。

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问题

1.房地产估价的范围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由此可见,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也是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范围。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事实已说明,在征收补偿中,由于房地产量大价高,绝大多数的补偿都是对房地产价值的补偿,征收补偿评估是以房地产为主的评估。因此,征收补偿中作为附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是有法理依据的。

2.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能力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还没有哪个评估专业对停产停业损失出台专门的评估技术规范,各地政府对此项损失的补偿也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因此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具体如何操作对任何一个评估专业来说都是新命题,不存在哪个专业已经走在前面的问题。

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招数大揭秘

政策压人

拆迁一开始的时候,拆迁工作人员说的最多的永远是: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在拆迁初期拒绝你的补偿要求的时候,政策不允许就是最好的理由。

虚假询价

如果拆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的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并且像他所说的那样政策不可改变的话,询价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补多少钱取决于政策的规定,而不取决于你想要多少钱,他直接应该和你讨论的是按政策算出来这个地方应补多少钱,而不是问你想要多少钱。

利用人性

如果你认为他们是真心想帮你提高补偿,那就错了,所谓位置决定立场,不要指望一个和你的利益站在对立面的人能最大程度帮你争取利益,想要拿到合理的补偿,一定要有打硬战的心理准备。

牵连式拆迁

如果被拆迁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有其他的项目在向政府申请审批,或者有其他事项需要政府同意办理,大多数也会因为拆迁而受到牵连,被拆迁企业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断水断电断路

经常性的断水断电,施工不小心把路给挖了、堵了,这是拆迁公司惯用的招数,因为他们很清楚,断水断电度断路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一旦你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然会增加企业运营的成本,企业就无法在拆迁范围长期坚持,无法长期坚持,就必然会在补偿价格上做出让步。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违法偷拆

这里所说的违法偷拆,是指没有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不是由法院组织的强制拆除,而是指拆迁方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偷偷的把你的房子拆掉。

夸大违法

如果不是遇到拆迁,这些问题也没有任何部门过来查,一旦开始拆迁了,拆迁方最先开始审查你的证照,并且根本不考虑历史原因,而是一味地强调、夸大缺乏证照的违法性。

以拆违促拆迁

就是指拆迁方通过拆除违章建筑来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或者用拆除违章的方式直接代替拆迁,目的是实现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的拆迁。

贷款纠纷

如果没有遇到拆迁,企业只需要到期偿还贷款,或者到期办理贷款的延期或以新贷还旧贷就可以,但是一旦遇到拆迁,这些问题都会变得复杂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

合同纠纷

拆迁方并不和你谈拆迁补偿问题,而是由出租方直接诉到法院,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方式来代替拆迁补偿程序,将拆迁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解除法律关系的方式解决纠纷。

我所律师参与维权的优势

1、针对环境整治行动进行合法性审查

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向政府各职能部门申请公开,调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环境整治行动中的相关证据。通过合法性审查发现政府的问题,增加谈判筹码。

2、出具专业法律分析意见书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梳理,进行合法性论证;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原则及内容,为自身的合理请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期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通过合法维权手段为客户创造谈判机会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

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应对政府部门可能作出的超越职权,违法作出行政处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在法律框架内积极争取权益,使对方正视我方的合理诉求。

4、专业的谈判和监督手段制约配合

运用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指导谈判,在必要的时候律师直接参与谈判。针对环境整治运动中的严重违法点,通过举报、申诉方式,结合主流媒体监督,通过上级监察、舆论监督等方式促使对方进行平等协商,配合谈判。

我所企业征收维权成功案例

1.宜昌被拆迁厂房成功维权,历时两年,补偿数额最终达到1.2亿。

2.湘西被拆迁企业仅1/3位于红线内,剩余土地无法继续经营,最终实现整体征收。

3.北京某4s店拆迁维权案例,补偿款成功翻至30倍。

4.无锡某地征收方拒绝承认承租企业合法权益,成功维权,争取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郑州市养殖场拆迁维权,成功推翻原审法院行政判决。

6.乌鲁木齐市某林木企业征收,经多轮多级投诉举报,300亩林地取得8000多万理想补偿。

7.邯郸某加油站,特许经营权得以保留。获得异地安置。

8.30页法律意见书,换得3.6亿拆迁补偿,替贵州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收回12年投资成本。

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上一篇:国庆出行安全提示下一篇:纪检委09年上半年纠风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