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2024-09-13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精选8篇)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1篇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占补平衡,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推进国家级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对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措施。

第十二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

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国家级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申报补进、调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但对已确权到户的苗圃地、竹林地,以及平原农区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

第十八条 除补进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按照增减平衡的原则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补进的国家级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应当属于对国家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特别是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上营造的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标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国家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

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其中单次调出或者补进国家级公益林超过1万亩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定,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上述补进、调出结果,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管辖范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并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国家林业局,抄送当地专员办,并提交修正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本底资源调查结果作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和生态状况变化监测的基础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国家级公益林档案更新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三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上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提交涵盖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使用、调出补进等方面内容的资源变化情况报告、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上述报告和统计表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组织对国家级公益林数量、质量、功能和效益进行监测评价,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公益林管护员的行为,根据《山西省关于精准聘用贫困森林管护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聘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查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公益林管护站(林业站)负责对公益林管护员的聘用、日常监督及考核管理工作。

县公益林管理办负责对管护员巡查情况不定期督查检查及指导工作。

第四条 公益林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

(二)热爱林业事业,愿意参与管护工作,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年龄在20-60周岁的公民(男性优先);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及熟悉使用森林管护GPS巡检终端;

(五)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优先。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员。

第六条 公益林管护员由村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林管护站审核、聘用,报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备案。

第七条 公益林管护员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能用尽用,贫困人员数量占总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八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现任村集体组织工作人员不得竞聘和兼职公益林管护员。

第九条 择优聘用后的公益林管护员应如实填写公益林管护人员信息卡,报县公益林管理办备案。

第十条 公益林管护员一年一聘,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程度,本着就近原则划定管护员的管护责任区域。每名管护员的管护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亩。

第十二条 公益林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时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非法收购、无证运输木材及在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毁坏公益林地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进行扑救,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 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公益林碑牌、围栏等设施。

(七)做好巡山记录。在巡山记录本上如实完整记录每天巡查的时间、地点、巡山过程发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理结果。

(八)在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至翌年5月)须带必要扑火工具巡山。

(九)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公益林管护员培训上岗制度。乡镇管护站负责每年对公益林管护员进行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管护员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管护员巡山时要统一着装、配戴袖章、携带巡检终端等设备工具上山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要及时通过巡检终端上传至县公益林办。

第十五条 乡镇公益林管护站负责对公益林管护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根据《平定县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员考核办法》按季度对管护员实绩进行考核,每季度均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第十六条 管护员每月的出勤天数主要以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统计为准,巡山记录不得少于22天,每日记录不得少于30个字,如实记载巡山日期、天气、路线、途中所做的工作、发现的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第十七条 乡镇管护站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林管护员奖惩和管护费发放的依据。公益林管护员季度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管护费,考核不合格者按考核分数扣发管护费,扣发的管护费用于奖励优秀公益林管护员。

第十八条 管护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公益林管护员按《平定县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细则》规定发放管护费。

2、根据乡镇管护站对管护员的季度考核结果,按照《公益林管护责任协议书》确定的管护费用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公益林管护员因解除合同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乡镇管护站不再对其进行季度考核,并停发解聘后工资。

第二十条 本聘用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平定县林业局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3篇

为了促进承德市生态公益林的快速发展, 2001年在该市实施了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 对改善公益林生态环境和保护当地物种多样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 文章结合承德市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情况, 总结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对策。

1 承德市国家公益林建设现状

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 加上承德市地理位置的优势, 该市承担了部分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生态公益林以及京津周边风沙治理等项目, 使全市森林面积不断增加, 截至2015年, 全市林地面积224.1万hm2, 林木蓄积8 000万m3, 森林覆盖率高达56.7%, 被称为“华北之肺”。2001年承德市被列为国家级公益林资金补助试点, 将69.7万hm2森林划为公益林, 并在后期增加为92.3万hm2, 占全市林地面积的41.8%。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公益林补偿标准过低

目前, 承德市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人3种, 目前对权属为个人和集体的国家级公益林予以每年225元/hm2的补偿, 对于权属国有的公益林予以每年75元/hm2的补偿, 补偿标准显著低于实际费用, 特别是国有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公益林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限制公益林经营而导致经营者收入减少的补偿, 但是该补偿资金显著低于商品林的经营价值, 远远不能弥补因公益林限伐所造成的经济收入。公益林每年发挥的生态效益与补偿基金之间差距显著, 制约了公益林的发展。

2.2 公共管护费用比例小

目前,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规定, 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为每年3.75元/hm2, 且由省级管理。承德市现有护林员4.3万人, 其中专业从事公益林管护人员为1万人;公益林专业管理队伍273支共3 658人;且每年用于公益林防火和林业病虫害防治的资金高达1.2亿元。公益林公共管护费用一直由市县财政局承担, 而承德市是经济欠发达地区, 仅能刚刚满足公益林公共管护费用, 无法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 提高护林员的积极性。

2.3 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管理矛盾突出

目前, 承德市内有70多处国有林场, 大部分国有林场属于自收自支和差补性质的事业单位, 经营总面积达63.92万hm2, 其中公益林面积42.1万hm2, 占国有林场面积的65.86%, 且多为优质林。目前, 我国对国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年75元/hm2 (2015年补偿标准涨至每年90元/hm2) , 与集体和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差距大, 使国有公益林工作者心理存在一定的落差;加上公益林禁止开发、采伐, 使林场收入大幅度减少, 且劳动力和抚育成本日益增加, 这些都导致国有林场公益林工作者人员出现生活贫困等情况。

2.4 生态公益林补偿利用机制不完善

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补偿主要用于林场、自然保护区、苗圃等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支出, 对用于补助的事项没有问题, 但是存在管护费用不足等问题。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的补偿初始目的是用于补偿其经济损失, 但是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只能用于公益林的管护和营林, 得到的补偿资金又用到了公益林管护中, 使个人公益林所有者没有得到实质上的经济补偿, 使公益林所有者产生了不满情绪。同时, 由于集体公益林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 在其公益林补偿资金方面存在分配不合理等现象, 经常出现纠纷, 矛盾突出。

3 对策

3.1 有计划地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

综合考虑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公益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控等管护实际需要, 建议不分权属, 将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无论国有和集体统一并逐年提高。每年提高75~150元/hm2, 以达到525~600元/hm2为宜[3]。

3.2 提高公共管护费用比例

明确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中对林权所有者产权损失经济补偿和公共管护费用的比例, 将公共管护费用比例调整为30%~35%, 由省、市、县 (区) 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公益林的公共管护支出, 以满足公益林管护支出的实际需要。

3.3 对补偿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一是加强国有公益林补偿基金和公共管护费用两部分的管理, 坚持专项管理, 分账核算, 财政、林业部门定期检查, 审计部门审计。二是放宽对集体和个人林权所有者产权损失经济补偿基金的管理, 允许村、组集体将这部分资金用于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支出, 体现对林权所有人林权损失的经济补偿[4,5,6]。

参考文献

[1]李艳.中国公益林补偿的政策工具选择和优化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 2016.

[2]张媛, 支玲.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标准问题的研究进展及发展趋势[J].林业资源管理, 2014 (2) :15-20.

[3]白卫国.关于我国公益林管理的初步思考[J].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 (3) :22-26.

[4]蒋爱军, 饶日光, 闫宏伟, 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绩效评价方法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 2013 (3) :1-4.

[5]罗联烽.林改后生态公益林管理对策研究[J].防护林科技, 2011 (1) :117.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 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定防控预案,实现减灾防灾。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由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经营作为重要内容。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国家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对于国家级公益林地中的宜林地、疏林地,经营者应当结合实际,严格保护并积极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人工造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十六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林木采伐行为。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以及人工林、母树林、种子园经营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前,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第十八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一)抚育间伐的,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更新采伐的,只允许采用择伐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

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

(三)低效林改造的,以综合改造和补植改造方式为主,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国家级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林可以进行择伐和疏伐,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

(五)因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和其他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国家级公益林,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受补偿主体可以清理死亡、受损林木,并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nlc202309012357

第十九条 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应当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二、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四章 监测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 1955-2011),在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第二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调查间隔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年度变化情况调查。以年度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地类、面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区划调整、动态变化、管护效果等情况。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定期定点生态状况监测。

第二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和定期核查。监测和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情况,核实认定国家级公益林的动态调整情况,监测、调查和评估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效果和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变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及变化、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及其质量效益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资源档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国家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全国林地“一张图”建设,建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包括:小班卡片(分户登记卡)、资源现状及动态变化统计表和图面资料、林权台账、管护协议(或管护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组织建立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变化情况调查结果,及时更新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图成果、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将更新后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年度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情况、资源变化统计表、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一并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国家级公益林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其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三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所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也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实施管护的单位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

凡承担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县(市)和管护实施单位。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编制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机构、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内容及形式,管护费用概算,奖惩措施等。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在国家级公益林区边界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和宣传牌。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划定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区的划分以地形地貌、林班、小班等为界线,不得打破小班区划界线。管护责任区要设立责任区牌,并标明责任区的责任人、管护面积、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根据管护的难易程度和生活便利程度,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报酬。管护难度较大的每个管护员的管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亩,管护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管护人员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招聘(林业院校毕业的大中专专业人员优先)。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当与被聘用的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任务、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管护报酬及支付方式和奖惩措施。管护人员的管护责任区要现场移交。

第九条 实行管护人员上岗培训制度。管护人员培训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包括下列任务: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相关政策;

(二)制止开垦林地、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三)制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

(四)开展封禁、抚育、造林、补植(补种)、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五)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六)监测、调查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七)防止牲畜践踏、啃食幼苗、幼树;

(八)保护管护区域的标志牌、宣传牌、监测标志及封育围栏等管护设施;

(九)开展森林资源监测工作;

(十)制止其它破坏森林资源及林业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一)巩固和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林分质量;

(二)无开垦林地及其他非法行为使林地遭侵占、破坏的情况;

(三)森林火灾受灾率控制在0.8‰以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达到林业有害生物不成灾的目标;

(四)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率95%以上。

第十二条 公益林管护组织以中心管护站(所)为中心、一般管护站为辐射建立管护网络;管护队伍以专职管护员为主、兼职和临时管护员为辅,护林方式巡护为主,设卡为辅。

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分重点管护期和一般管护期,重点管护期和一般管护期由实施单位确定。

每10—20名(山区林场不低于6名)管护员设1名监管员,监管员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家级公益林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四条 纳入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和林木,禁止商品性采伐。确需森林抚育和人工林更新采伐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收国家级公益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占用征收国家级公益林地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森林植被恢复,确保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不减少。

第十六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内开垦林地、采石、采矿、挖沙、取土、樵采和从事其它有损于林木生长的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封育区放牧。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活动,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护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管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训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巡护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林区管理制度、森林防火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控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区内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的成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档案,包括区划界定档案、保护管理档案、财务档案和权益档案。

(一)区划界定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小班卡片、区划界定书、图,管护责任区分布图及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等资料。

(二)保护管理档案:包括下达和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实施阶段的管护、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资源监测、道路维修、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报导资料;管护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巡护记录资料;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林资料;林政案件的发生及查处资料;检查和验收的资料;科学研究资料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

(三)财务档案:包括管护人员报酬支付、奖惩及各项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资料。

(四)权益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权属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护实施单位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自查。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进行复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地(州)复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抽查结果作为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动态管理的依据。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和管护单位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管护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对管护区进行巡护,并对巡护情况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在管护区内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管护人员必须依法制止,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管护人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森林资源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管护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修复,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向当地群众和进入林区人员宣传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森林抚育、营造、监测等相关活动。

第四章 森林资源监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采用先进技术监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消长变化。

地(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资源监测工作。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国家级公益林资源消长及其保护、管理、经营、利用等监测工作。负责制定森林资源监测方案,指导基层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监测采取以下方式:

(一)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监测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同步进行,每五年对所设置的样地进行监测,分析全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二)各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变化情况调查。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掌握国家级公益林地类、面积和森林质量变化情况,并将国家级公益林变化情况逐级进行上报。

(三)逐步完善自治区确定的典型样地监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典型地类分析、指导等功能作用,由实施单位每年对典型样地进行监测,并逐级上报。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保护、培育国家级公益林,森林资源数量、质量明显提高的。

(二)严格保护国家级公益林,及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成绩突出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未按本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复查和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和单位,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或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由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管理局进行复查,如复查仍不合格,则视情况相应核减下一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级公益林区内发生的非法占用征收林地、滥砍盗伐、开垦林地等案件制止、查处不力,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预防措施不力,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管护人员未按管护责任书履行职责,工作失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森林质量下降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可以扣减管护报酬、解除管护责任书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附件供实施单位参考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未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6篇

扬州市林业局林政处

生态公益林对保障我市优良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05年林业实行分类经营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夯实举措,扎实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及《江苏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合同书,发放生态公益林林权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已逐步走上了正轨。现将我市公益林管理工作汇报如下:

一、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基本情况

我市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在200、2003年森林区划两次初步区划界定。2005年按照《扬州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重新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经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确认国家级公益林0.66万亩,其中仪征0.344万亩、广陵区0.09万亩,市开发区0.24万亩。共涉及59个小班。主要分布在沿江、沿河水土流失地区,铁路、高等级公路两侧以及军事用地。主要树种有杨、松、樟等。占我市生态公益林0.025%。

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

自2003年,全面加快林业发展以来,我市不仅林业资源总量迅速增长,而且林业的工作队伍、工作机制、处室职能等方面都逐步细致完善,林业资源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尤其是生态公益

林资金补偿、采伐审批、保护管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办事,按章办理,工作取得成效。

1、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到位。2011年,国家级公益林补偿12.87万元。为保障补偿资金切实到位,去年8月底、9月初我市开展了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及生态补偿基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单位都比较重视,能够按照省、市公益林管护要求,认真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资金拨付到位,主要用于管护工资、森林防火、松材线虫病防治及苗木补植等。

2、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到位。强化公益林管护队伍建设,落实管护责任制。县级政府与乡镇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状,镇农服中心、场部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共签订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15份,落实15名护林员,管护面积0.66万亩。在护林员的选聘工作上,实行就近管护原则,从生态公益林所在地通过村委会、场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由场、村初步审查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办事处审批。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在农服中心、场部的指导下,并依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范围到山头地块,护林员担负起管护生态公益林的日常责任,并适时对护林员监督考核。

3、生态公益林管理规范到位。我市普遍建立了公益林管理档案,实现了公益林档案小班化和图表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的要求,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权证全部发放到位,原始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贯彻落实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使用论证制度,保证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对征占用林地实行全过程监管。

4、生态公益林护林防火到位。在冬春森林火灾高发季节,我市齐抓共管,增强基层干部群众防火意识,明确各级防火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加强防火硬件建设,提高控制火灾能力,在重点防火区域,新增扑火器具风力灭火机6台、水车3台、灭火弹1000只,开展防火演练一次。

二、存在问题

我市公益林管理建设工作较之以前有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亟待以后的工作中解决。一是现有生态公益林多为人工林,林相、林种单一,林分质量不高、结构不优,整体生态功能不强。二是绝大多数生态公益林呈点状或线状分布,面积小而又分散,管理难度大。三是生态补偿资金与生态公益林提供的生态效益以及建设管护费用相比,明显偏低。四是生态公益林管理队伍力量薄弱,致使一些重要工作内容难以跟上管理要求。

四、工作打算

一是贯彻落实《全国林地利用保护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省统一要求,结合扬州实情,组织编写扬州市林地保护规划方案,为合理优化利用保护林地,推进我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切实保护现有公益林林地。

二是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我市森林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已基本完成。林权发证,公益林小班等子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将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林政人员应用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培训,提高公益林管护工作效率。

三是落实森林、林木采伐等林政审核审批阳光工程建设。为更好的地推动我市公益林林木采伐公开、公正、公平运行,结合我市行政权力公开阳光工程,积极推行林木采伐审批许可网上运行,网上开证,提高透明度,可控性。

四是继续做好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管理。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继续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界定工作,特别是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切实补偿到位。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7篇

接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培养接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自强自立、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良好心态,引导资助生自觉成长成才,学校组织资助生开展公益活动。为规范资助生公益活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益活动内容包含学校组织的各部门助管、助教岗位,活动志愿者,社会实践等均可进行公益活动认证。资助生每学年须完成不少于20小时的公益活动。

第二条 资助生的公益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管理、考核和监督。公益活动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助生参加公益活动实行持卡认证制度。资助生实行“一人一卡”制,考核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他人代为参与活动。

第四条 资助生公益活动考核卡由学生处统一印制。考核卡由资助生本人填写相关信息。各系每学年末收集资助生公益活动考核卡,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公益活动考核认证工作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招生办公室、基建后勤处等行政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须由组织活动部门进行认证。

(2)各系组织或系间联合组织的公益活动,参与的资助生到场时必须在《公益活动签到表》上签到(结束时由活动负责人清点人数,中途无故离开者将不予认证)。活动负责人应在签到表上签字确认,资助生所在系根据签到表统一认证。

(3)各社团开展的公益活动,须由校团委进行认证。(4)资助生到校外开展公益活动,须由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凭证明和签到表到所在系学工办进行认证。

第六条 公益活动考核认证要求

(1)考核卡上各项内容(包括活动开展时间、地点、活动名称、认证人)必须填写清楚、完整,内容填写不全者不予认证。认证时间必须严格按实际参与活动的时间填写,不得虚报、不得涂改。

(2)公益活动考核认证实行学期报送制度。学期期末由各系填写《**********学院公益活动学期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如当月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各系及时将材料报送学生处,根据学生情况酌情停发、扣发当月助学金。

(3)每学年第二学期公益活动考核未达标的资助生,应主动到所在系要求参加公益活动,各系也应积极组织安排公益活动。

(4)在学年公益活动考核中未达标的资助生,所在系要向本人发出警示,并将取消其下学年的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第七条 召开的公益活动动员大会及各类有偿活动不得纳入公益活动时间认证。

第八条 为确保公益活动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周一至周五,每人每天公益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小时;周末、节假日每人每天公益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小时。

第九条 若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轻者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奖助学金资格。

第十条 若公益活动考核卡有遗失应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并申请补办。已完成时间凭相关证明补签。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8篇

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以下简称“行业专项”) 是由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复、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科研重大专项项目。2006年, 为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 (国发[2005]44号)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56号) , 首次将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作为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五类之一, 从宏观角度规定了对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稳定支持的机制。为了确保行业专项经费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财政部和科技部联合又相继出台了《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教[2006]219号) 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行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机制。

目前, 行业专项已经在11个公益特点突出、行业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部门中开展落实, 包括农业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气象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局、地震局、质检局和中医药局。行业专项实施五年来, 国家财政累计投入上百亿元, 占科研院所、研究型大学和产业部门所承担科研任务的比例逐年加大并呈上升趋势。行业专项已经迅速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之路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为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 (863计划) 、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科技计划 (基金) 项目同级别的国家级项目, 共同构成了国家财政支持的纵向研究任务。因此, 建立、细化和完善行业专项的实施管理成为当前提高行业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技产出的必要条件。

2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特点

2.1 行业性、公益性特点突出

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行业部门, 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56号) ) , 具体包括:行业应用基础研究;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教[2006]219号) ) 。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 (基金) 相比, 行业专项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行业性。该项目主要针对公益性特点突出的行业领域, 围绕行业的发展规划、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对行业发展提出的新需求, 开展行业内公共需求的基础研究和非盈利的应用开发研究, 着重解决行业发展及可持续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对行业体系建设和行业科技研发能力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2 强调成果的集成转化

行业专项着重解决行业发展前沿技术和亟待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 目的是突破行业发展瓶颈, 实现行业经济快速发展。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 (基金) 相比, 行业专项的成果表现形式并不局限在论文和专利的数量上, 更多地体现在项目对行业产业的贡献率上。行业专项对成果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应用开发类技术的研究和成果的集成转化上, 包括成果的产业化贡献率、示范基地的建设以及对基层人员的培训等。

2.3 经费支持额度大, 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重

行业专项是我国实施的科研重大专项项目, 国家财政对行业专项稳定支持, 而且经费支持强度逐年攀升。项目实施五年来, 累计投入上百亿元, 已经成为科研院所、大学和产业部门重要的科研经费来源。以浙江大学为例, 2007年行业专项经费为1 920万元, 到2011年达到4 053万元。行业专项聚焦行业重大关键技术, 单个项目的经费支持额度也很大。2009年, 仅农业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获批58个项目, 总资助额超过12亿元, 每个项目都超千万元[1]。而且行业专项的经费是按项目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再由承担单位下拨到各课题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着项目过程管理和经费管理的重大责任。

3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管理现状

3.1 行业专项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十一五”期间的新生事物, 项目组织和经费管理等方面都还处于探索阶段。虽然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文件 (1) , 各行业的主管部门也根据各自领域内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 (2) , 但是不同行业、不同政策之间的差异较大, 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 项目实施单位也普遍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 尤其在科研经费的管理要求、资金使用、开支范围等等方面标准不一。不同的项目实施单位往往根据以往国家项目管理的经验, 结合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财务人员对行业专项经费管理的理解制定一些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往往是片面和不成系统的, 因此, 行业专项管理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 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3.2 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缺乏有效衔接

科研活动的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2]。项目实施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科研管理部门更多重视的是项目的级别、数量、到位经费等, 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重视不够, 有的甚至认为科研经费使用是财务部门简单核销的问题。而在项目申报过程中, 经费预算的编制主要由项目负责人编定, 财务部门参与较少, 项目负责人又非专业财务人员, 不能科学地编制预算, 科研管理部门在没有专业财务人员的协助下也很难对项目的经费预算作出有效审核, 致使预算经费与实际使用经费存在一定差距, 经费使用效率下降。另外, 科研管理部门很少跟踪、评价经费的使用情况, 财务部门也没有及时向科研部门反馈经费开支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导致科研经费的项目管理与经费管理各成一体, 缺乏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与配合。

3.3 外拨经费监管困难

与其它国家科技计划的经费拨付方式不同, 行业专项项目经费不是按课题拨付的, 而是将所有项目经费都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再由承担单位下拨到各课题单位;各课题单位下面还有多个任务团队, 项目经费要通过两次下拨才能到达任务团队。因此, 项目承担单位对外拨经费的监管就变得非常困难, 容易导致外拨经费乱用、混用等问题。一些协作单位没有建立单独的科研经费转账核算制度, 没有做到专款专用, 不按预算支出经费或者开支不能开支的经费, 有些协作单位甚至出现层层转拨经费或违规提取管理费的现象。

3.4 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

科研经费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科学评价科研经费使用绩效是提高经费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3]。为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国家在“十二五”期间调整了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新设立了间接费和绩效支出, 并通过文件明确了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的作用及开支范围, 既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公共科研成本补偿来源, 也为科研人员的激励提供合法依据。但是目前仍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专项经费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 如何真正起到成本补偿和人员激励, 需进一步探索。

4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模式探讨

4.1 完善制度保障机制

为保障行业专项的顺利实施, 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 (3) , 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专项管理相关规定 (4) , 结合项目实施单位的实际, 建立和完善行业专项的各项制度保障。一是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明晰项目研究和管理各方的权责关系, 不断创新管理机制, 坚持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二是要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制度) , 对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流程进行细化和明确, 建立多层次、跨部门的科技管理联动机制和科研经费协同监管机制。三是建立完善行业专项的定期检查制度、中期审核制度以及内部预验收机制。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管理, 以保障行业专项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四是建立完善绩效考评制度, 合理分配绩效支出, 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

4.2 强化“服务为重”的过程管理模式

作为行业专项的项目承担单位, 应当全面负责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严格做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从项目的前期策划、组织申报、立项启动、制定研究计划、组织实施、阶段评估检查、成果产出直至最终的结题验收, 强化“服务为重”的过程管理, 确保项目完成的进度和质量。一是加强项目申报和立项中的组织指导作用。要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目标任务出发, 结合自身情况, 集成优势资源和科研力量, 组织团队申报项目, 并组织财务人员帮助项目组科学地制定预算。二是强化项目实施中的协调服务作用。要严格按照合同任务书和预算书的要求, 配置相应资源, 协调各项工作, 指导监督项目实施, 对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各个关键点严格把关, 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作为技术顾问, 加强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对于重点项目, 设立专项办公室, 加强项目管理及与协作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对于一般项目, 设立项目主管, 专职负责,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三是深化应用性成果产业化的推动作用。要积极构建产学研联合模式, 搭建产业化基地和应用平台, 推进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和发展。四是强化完备的档案管理。从项目的前期策划、批准立项到制定研究方案、组织实施、阶段评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 按时间顺序、按归档程序和要求有序地进行组卷归档。同时, 以阶段研究成果和既有档案数据材料为依据, 加强后续研究和利用, 为后续项目的策划或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4.3 严把“监管为重”的经费管理模式

行业专项项目经费是项目研究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保证。严把项目经费的管理, 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是专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项目实施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协同配合, 共同监管专项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 确保专项经费合理、高效地使用。一是强化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阶段, 财务部门应该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行业专项立项及合同签订, 科研管理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尽可能多的项目资料与信息, 尤其是项目执行的资金分配、经费预算的组成和依据等, 财务部门根据这些资料与信息作出符合项目实际的预算建议, 来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详细、明确、切合实际地进行编制预算。二是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阶段,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共同监督经费支出情况, 发现不合理的支出要及时纠正, 以确保项目开支的计划性和合理性。三是加大审计力度。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共同协助审计部门对专项经费进行审计、检查、评估, 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角度对专项经费从立项到结题的全过程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通过结题审计、中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强化审计监督, 坚决贯彻项目经费审计一票否决制。四是强化外协项目经费监管。要明确外协任务, 加大对外协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检查, 制定外协费管理办法, 监督外协单位经费专款专用。五是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 (课题) 负责人、合作单位等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作为今后参加行业专项申报等的依据。同时对非涉密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绩效情况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进行公示, 接受监督。

4.4 建立“内涵发展”的绩效考评制度

“内涵发展, 质量优先”是科技创新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行业专项绩效考评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节约资源, 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 保证行业科技创新的内涵式发展。一是要建立完善的考评指标体系。要结合项目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的经验, 逐步建立科学的、统一的、适用的和系统的考评指标体系作为绩效考评的标准。目前翟启江等和刘瀛弢分别创立了一套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成功应用于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和农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4,5]。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明确绩效考评的关键任务、考评对象、组织方式和程序、考评内容和指标、专家选聘原则和时间安排等, 为绩效考评工作的实施提供制度保证。三是要建立“内涵发展”的奖励制度。激励研究人员注重项目质量的提升,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地进行成果转化, 提升专项经费使用效益, 坚持质量优先, 推动行业科研内涵式发展。

参考文献

[1]农业部.中国农业年鉴2010[C].北京:农业出版社, 2010

[2]孙守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探析及对策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 2010, 21 (3) :50-52

[3]廖幸, 黎明盛.加强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的有效途径[J].中国农业会计, 2009 (9) :46-47

[4]翟启江, 邵世才, 陶鹏.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绩效考评经验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 2009 (8) :7-10

上一篇:法院财务自查报告下一篇:我们相见又回到了童年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