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解协议书

2024-08-12

土地调解协议书(精选10篇)

土地调解协议书 第1篇

协议书

甲方: 桑树坪镇崖岔村二组苏保周乙方: 桑树坪镇崖岔村二组冯二明

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本组南山将军庙承包土地退耕还林补偿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南山将军庙土地属于崖岔村二组所有,经本组村民代表会同意,甲方于年月开始承包至年月,共年,该地块使用权属于甲方所有,并于年月,经韩城市公证处公证。

2、甲方于年月申报退耕还林,并经市林业局验收合格50亩,每年付给甲方退耕还林补助。

3、甲方从2009年至2012年期间的退耕还林款总共付给乙方贰万陆千元整(26000)。

4、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领到退耕还林补助款之后,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影响甲方的其他正常申报申领工作。

5、付款方式:第一次2013年月日,领取2011年和2012年退耕还林款壹万陆千元整(16000)。第二次领款时间:待市林业局发放给甲方2009年和2010年退耕还林款之后,由甲方付给乙方下余壹万元整(10000)。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中证方:2013年月日

土地调解协议书 第2篇

代理人:

乙方:

事故经过:

XX年XX月XX日XX时,李某飞驾驶悬挂“粤******”号牌的蓝鸟轿车经南梧高速公路进入贵x市环城路往桂x方向(东)行驶,在贵x市XX省道XXkm+XXm处,因李某飞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由张某安驾驶的桂XX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后侧,造成张某安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为代理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代理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XXX,账号:XXXXXXXXXXXX);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甲方:宋x,男,74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乙方:田xx,男,69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土地调解协议书 第3篇

1 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调解仲裁的当事人是广大农民群众, 而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是一个新生事物。广大农民对此不甚了解, 知之甚少。因此, 各乡 (镇) 要把宣传发动放到重要位置, 充分利用各种途径, 认真搞好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的宣传工作。各乡 (镇) 要在黑板报、宣传栏、村务公开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的主要规定, 张贴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程序, 宣传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的职责、意义和好处。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及时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 形成宣传强势, 扩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知晓面, 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让群众意识到在发生土地纠纷时, 可以找调解组织或仲裁委员会协调解决。每个乡 (镇) 聘请三名仲裁员, 每个村也都要落实调解人员, 要逐级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该由哪级调解组织处理的, 就由哪级处理, 决不能因为组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就把矛盾上交。各乡 (镇) 、村要做好做细工作, 及时调解问题, 明确工作职责, 加大调处力度, 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 争取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尽量把矛盾解决在最基层。

2 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按章操作、依法办案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的前提条件。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 严格规范操作,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及时做出仲裁, 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要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要坚持以调解为主、以裁决为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多集中在本村村民之间, 通过协商、调解, 能及时解决纠纷, 且程序简易、方便群众。因此, 要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 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调解, 耐心细致地做好劝说、解释、说服工作, 尽量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对确实无法调解的, 要依法果断、及时裁决, 切实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结果合法”。三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是依法仲裁的基础, 在开庭前要进行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查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及争议焦点, 掌握案件详情, 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 按照事实进行裁决;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 要在全面掌握真相的前提下, 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依法仲裁。

3 加强组织内部管理

万事开头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 不少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 不少地方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因此, 必须规范组织内部管理, 提高整体实力。一要加强业务学习。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仲裁员必须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调解仲裁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学精、学透业务知识, 熟练掌握法律和政策, 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及办案能力。同时, 要及时组织仲裁员及时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农村承包土地调解仲裁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必须严明工作纪律, 排除外界一切干涉, 坚持独立依法办案, 做到“三个禁止”。要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监督指导, 对于违反调解仲裁制度的事件要认真查处,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谈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第4篇

一、目前呼玛县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与仲裁的情况。

呼玛县各级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政策法规,根据争议的事实,合情、合理、合法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村级设调解小组,乡(镇)设仲裁委员会,县级设仲裁委员会。发生土地纠纷案件时,首先由村委会进行调解处理,调处不成的到乡(镇)政府或其所属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再不服的到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多年来,各级农村土地仲裁部门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都积极进行认真调查,及时调解和处理,化解了诸多土地争议,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发展农村经济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率有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村土地仲裁部门的工作繁重而艰巨,需要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加强。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1.惠农政策。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免征农业税、乡、村免收村提留、乡统筹,取消了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同时,对耕种的农户给予粮、油、子种等各种补贴,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增多,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原来弃耕、退耕的农户纷纷回来要地。

2.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的进步、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可耕种的土地几乎都被开垦起来,甚至相邻耕地的地隔子也被耕种了,许多农户的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合同的面积。

3.二转土地延续承包工作做的不扎实,没有很好地按法定程序调整和发包农村集体耕地。呼玛县1998年下达了《呼玛县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实施办法》的文件,并依此进行了呼玛县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由于有的乡(镇)、村屯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召开村民大会确定新一轮土地承包方案,而采取自然过渡,对收回承包地和增加人口重新发包土地没有严格执行县及上级的有关政策,出现了许多违法收回、违法发包的问题,土地承包承包工作透明度不够。另外,有些村机动地面积超出规定的5%的标准,有的甚至将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当作机动管理,不给签定承包合同,有的将原承包期内的非法承包地顺延到二轮承包期,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档案管理不完善。1984年开始的呼玛县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各村承包方案、各户的承包合同、地形图等原始发包记录及相关详细资料至今已没有或不全,特别是有法律效力的资料丢失严重,有的村甚至二轮承包时的承包方案、承包标准、面积、人口也不准确,缺少承包期间各农户承包面积变动的记录,为纠纷查证工作带来困难。

5.农村户籍管理不当。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甚至未经村委会同意,外地村民迁入本村,造成该村人口增加,特别是二轮承包前,新迁入的农业人口在二轮承包时与原承包期内的人口争地,增加了人地矛盾。

6.村级行政单位管理不明确。有的乡(镇)存在着非行政村、非村办企业、非企事业单位的农业集体户,有的户口在某村,有的根本就没有村;有的几户或十几户有一片地,有的在别的村也有承包地,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导致土地管理上的混乱,而引发土地纠纷。

7.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手续不健全。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有的家庭承包农户的部分承包土地没有签订承包合同,被村委会作为机动地管理,致使实际承包地与合同面积不符;有的承包期限不足30年,3年、5年一签定;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有的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写清楚承包地的四至邻界;有的村在二轮承包时没有确定承包共有人,成为后来纠纷的起因。

8.村与村的边界不清。农户拣种摞荒地已耕种多年,并与一村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但因两村行政区划不清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而引发承包经营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仲裁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自1984年农村土地承到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间隔20年,又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200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初步通过全国人大党委会审议,2009年4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由此而导致地方法规也随之滞后,基层仲裁机构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由此给农村土地仲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仲裁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业务人员素质低。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成员全都是兼职人员,政策法规水平、业务能力等并不很专业,很多是边学边干,边干边学。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成为纠纷处理的主要力量,其他部门配合得很弱。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人员少,业务量大。全县各乡(镇)现在平均编制3人,实际工作人员2人,平均本专业人员1人,专业人员外借,非专业人员借入现象普遍存在。基层的经管干部不仅要承担本职的十来项专业技术工作,还要承担政府的防火、防汛及包村的各项中心工作,工作起来有一种“小马拉大车”的感觉,有的案件甚至半年还没有时间处理。

3.政府行政处理与仲裁机构的仲裁混淆。一方面,二者受理对象不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承包关系的土地纠纷进行仲裁,对于没有形成承包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另一方面是二者处理程序不同,农村土地仲裁目前实行的是二级仲裁,即对乡(镇)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农村土地仲裁不实行终审仲裁制。对任何一级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权属争议,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乡(镇)将所有的纠纷都进行仲裁处理,有的应仲裁裁决的却进行简单的行政处理。

4.行政干预。由于有的乡(镇)在处理纠纷时,政府怕引发更多的纠纷或村民上访事件、行政复议等,而有意拖延或将应行政处理的争议进行仲裁处理,不能公正处理的现象时有发生,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受到影响。

四、 加强农村土地仲裁管理的建议

1、加强政府对仲裁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复杂,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应当发挥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作用,以保护农民权益、保证仲裁工作质量、避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出现偏差。重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为了切实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应当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作用;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要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2.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按法定程序调解、仲裁.,使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有法可依,便于按规操作。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在仲裁程序上要适当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等。

3.推进仲裁机构建设,按法定程序组建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聘任制,挂牌督办制,实施权、责、利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加强领导,协调各部门,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增强力量,减轻额外负担,认真培训在岗人员,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4.处理好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仲裁要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完善裁决执行,同时,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 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允许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另外,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户籍管理。凡落户农村的,必须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乡(镇)政府把关。

5.规范政府与仲裁机构的关系。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解除行政干预,仲裁庭实行依法独立仲裁。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明确单位归属。对于行政管辖不清的农户,由政府确定所属行政村,明确其土地权属。

7.对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8.加强档案管理,保存好现有的土地承包资料,建立健全土地台账,明确各村、各户的土地边界。

土地权属调解协议书 第5篇

张永红与张伟诚因土地权属发生争执,双方各抒己见,矛盾日益剧增,张氏家族人员张精诚、张锐诚、张义诚、张光诚、张永利出面调解。张永红愿把原城墙外自家的土地、树木永久性交付张伟诚使用经营;张永红所占张伟诚宅基地及相关土地权属张永红。双方从此和睦相处,不得干涉所交付对方土地及附加物的使用经营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张氏家族各执一份。

签字:

签字:

调解人代表签字: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协议 第6篇

甲方:宋x,男,74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乙方:田xx,男,69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调解方:xx镇政府农经站、xx镇岭东村民委员会。

甲方于2011年5月8日,一纸诉状将xx市政府和田xx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xx市政府颁发给宋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号:2008、第PO420023号)。xx市人民法院的传票经xx市政府办和副市长王邦怀的签批后,交由xx镇政府先行调查,xx镇政府安排副镇长卢世祥负责牵头调查此事。为此于2011年7月23日由卢世祥牵头,农经站长张安中、农经会计王茹娥、镇容管理所副所长朱友家和岭东村党总支书记兼村主任叶德彬、副书记李明江、村文书卢灿东组成的调查组,对宋x、田xx和现任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组长时侠俊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宋x本人在1990以前就在xx镇工业经济委员会任主管会计工作,1992年11月12日,由于多种原因,由其儿子宋春仁经手,将该户8.9亩承包土地自愿退给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由当时的村民组长武国宝经手接收(有退田文字协议)。同年12月14日,宋春仁又将三间砖瓦结构的平房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田xx(有房屋买卖协议)。由于当时农民负担较重,村民组的土地如果闲置,就无法完成全村民组的农业税和各项上缴提留等农民负担任务,于是村民组就把原宋x户的承包田承包给田xx耕作。多年来田xx按时完成该份土地的各项经济上缴任务和义务工,所以在1995年秋季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时候就以田xx的名字发给了田xx,2008年滁州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换补发证的时候又给田xx换证,多年来该村民组的其他农户没有对此事有不同意见。

二、在2009年,宋x将田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走,田xx后又通过法院起诉要回证书(三界法庭处理)。

三、之后,宋x多次找到xx镇政府和岭东村,想通过调解要回土地的承包权,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得出如下结论:

1、宋春仁的原承包土地是自愿退给集体的,后来村民组又将该份土地承包给田xx,在土地承包关系上没有矛盾。

2、1995年的发证和2008年换证的工作岭东村没有做错。

3、建议调解处理。

经过调解方的调解,甲、乙双方本着互让一步、和谐相处的态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共同信守:

1、乙方将该份承包土地中2.85亩土地每年相应国家惠农补贴拿出来让给甲方,岭东村另外调剂3亩地的惠农补贴给甲方,甲方实际总计得到5.85亩土地的惠农补贴,惠农政策有一年算一年,具体业务办理由岭东村负责,乙方不另外对甲方有任何经济补偿。

2、自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在2011年7月28日以前到xx市人民法院撤诉。

3、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xx镇政府农经站、xx镇岭东村各执一份。

4、本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经甲方、乙方和调解方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土地纠纷调解书 第7篇

土地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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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土地调解协议书 第8篇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 有利于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证农村政治稳定。多年来, 绥滨县经管站在县委县政府的科学指导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紧紧围绕拓宽调解仲裁工作思维、完善调节仲裁制度、着力健全工作责任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及时、准确地调节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方面摸索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 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仲裁手段、执法水平等方面还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的需要, 基于此, 对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加强惠农政策和法制宣传

很多时候, 老百姓不懂得关于土地政策方面的方针、政策, 才出现一些矛盾纠纷, 这就说明我们宣传相应政策、制度的工作做得还不到位, 所以进一步做好农村法制宣传工作, 增强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法律常识刻不容缓, 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向乡村干部及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常识, 如村内循环播放广播、挂土地政策的条幅、贴法制海报、在村广场摆设相关法律条文的宣传展台、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土地政策文件、开办普法知识大讲堂等多种方式, 使他们在学法、知法、守法的同时, 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进而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活动的规范性, 推动农村生产活动顺利进行。

二、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力促邻里和谐

一是加强对仲裁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力度, 努力提高仲裁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多年来绥滨县一直在积极组织基层参加市农委和省级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的同时, 还坚持对农村土地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培训的同时搞好资格认证, 做到仲裁队伍持证上岗, 确保仲裁工作的质量、提升仲裁工作的效率。

二是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要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 自觉履行仲裁职责, 坚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实际调节仲裁工作中, 始终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努力劝解双方当事人, 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诉之以法”, 把问题的利害关系说清楚, 尽量争取调解解决纠纷, 避免矛盾恶化、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对调解无效或一方不愿调解的, 要坚决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解决。

三是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直接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切身利益, 甚至涉及到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 因此, 在调解过程中, 要怀有一颗公平公正之心, 坚持原则, 统一尺度, 坚持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性, 对双方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 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双赢方法, 确保仲裁结果的权威性、合法性。

四是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着力提高仲裁水平。一般情况下, 能否取得预期的调节效果, 跟仲裁人员的水平是有直接联系的。绥滨县根据各乡镇实际, 进一步加强了基层的组织领导工作, 在工作人员中, 选拔一批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干部组成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和仲裁程序》, 明确了仲裁员的工作纪律、职责、档案管理等仲裁工作制度, 并完善了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员管理、仲裁立案审查、公开开庭等配套制度, 为仲裁工作的有序推进保驾护航。

三、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

机动地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 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 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 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 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进而产生了民事纠纷, 因此, 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为了切实保证集体机动地合法、合理、公开发包, 对于可能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做到防患于未然, 要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商议的基础上, 采取公开招标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 严禁暗箱操作或仗权承包。同等条件下, 机动地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是机动地发包合同, 必须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进行依法鉴证。承包的机动地, 任何人不得转包、转让他人。机动地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 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前合同约定承包期较长,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应保持不变;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需要调整承包合同的, 按规定的承包期进行调整;按规定应解除的合同, 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发包。

四、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流转的过程中, 可能产生一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矛盾, 为此, 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对农转商或外出打工的农民, 要坚持按程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承包地流转的收益, 坚决维护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对农户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转出方和受让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转的, 要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调解协议书 第9篇

1.成立调解仲裁机构

调解仲裁是妥善解决土地纠纷的重要途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糾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一是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现实矛盾的需要。从梨树县的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非常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纠纷的问题普遍,矛盾突出,由于农民珍惜土地意识增强,经营权纠纷、权属纠纷、流转纠纷、承包权纠纷比较普遍;第二,导致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尤其是在第二轮土地发包的过程中,执行政策的偏差、工作中的失误、区划和规划用地的调整等原因,产生了历史遗留问题;第三,在处理纠纷时普遍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这些问题通过信访渠道或主管部门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难度很大。

二是建立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将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期,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对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三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作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政府部门,在以往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中,一直缺乏有效手段和有效机制,处理意见缺乏执行性,很多纠纷案件往往在反复调解的情况下也无法彻底解决,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成立仲裁委员会,利用调解仲裁这一法律手段,为主管部门搭建了依法行政的平台。仲裁机构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仲裁程序给予仲裁裁决,这样就把原来的行政程序转变为法律程序,把原来的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转变为依法调解裁决,从而适应了职能转变的要求,极大地减轻了政府信访压力。

2.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仲裁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自身素质,直接影响仲裁的效果。没有一支政治素质好、法律知识全、业务水平高的仲裁队伍是不能做好仲裁工作的。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程序规范,如果不坚持学习、加强培训是完成不好本职工作的。仲裁员要具备一定的口语表达能力、法律文书书写能力和准确把握证据能力,在语言上要法律化、行为上文明礼貌。几年来,不断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学习工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学习班,同时走出去到经验丰富的省市考察学习;二是组织县乡两级仲裁员举办培训班,定期集中学习,集中讨论,交流经验,传递信息;三是利用公开开庭进行现场观摩,以学代训。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学习,仲裁员都能按要求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3.基础设施至关重要

仲裁效果和基础设施看似没什么联系,但实际效果大不相同,因为这里有一种心理因素在里面,当事人走进威严的仲裁庭时,会自觉不自觉地被法律的威严所震慑,从而增进仲裁的效果。在这方面,县政府免费提供140平方米大厅作为仲裁庭办公场所,仲裁庭配备了仲裁专用车辆、电脑设备、音像设备、测量设备、文件管理设备以及各种制度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出资为仲裁员统一配备了服装,仲裁工作条件得到改善,工作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4.正确使用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很强的政策性,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特点。因此,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同时还要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正确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既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5.客观认定案件事实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形成,一般都带有明显的政策调整的印记,有着特定的背景和历史遗留的问题,惠农政策在不断加大,土地的附加值也在不断的上升。因此在认定事实时,不能只看到现时的矛盾,无视历史的原因,要将流转纠纷的现状与流转当时的原因结合起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不能以点概面,以偏概全。要认真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忽视证据的证明作用,是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行为,其结果也必然是不客观、不公正的。因此要慎重认定流转行为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切不可因审理认定行为的粗疏和不当,违背了政策,剥夺了当事人的承包经营权。

6.处理纠纷重在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贯穿在两个过程中,一个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另一个是在仲裁裁决前进行调解,借助法律的效力。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的调解,都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使当事人之间不至于伤了和气。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捷径,减少时间和法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矛盾、减少信访案件和诉讼件数。实践中,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过程中,要注意寻求“情”、“理”、“法”的结合点,不仅要遵循“法”,还要兼顾“理”和“情”,否则就难以达到圆满解决纠纷,得到当事人满意的目的。农村土地承包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复杂曲折,单纯用抽象的、理论上的模式套用很可能解决不了问题,甚至事与愿违。“情”是乡情、村情、民情,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既要合情,又要合法;“理”是道理和证据,在调解过程中要深入浅出,讲事实,重证据,力求以理服人,既要合理,又要合法,最后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

7.公正作出裁决结果

坚持正确的司法原则,努力让裁决结果既符合正义标准,尽可能地使当事人服裁息讼;又能符合社会总体对公正的理解和需求。在裁决中必须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纠纷解决的过程、结果以及解决纠纷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公平对待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是便民高效原则。纠纷解决应当便于当事人参与,便于其他参与人提供证言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在纠纷的化解方式上,调解、和解、仲裁等均可,同时要求纠纷的仲裁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终结;三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原则。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应当在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调解和裁决;四是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习惯,在法律不能到达的一些领域,就由道德和一些社会习惯来规范化解纠纷。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法试题 第10篇

[日期:2009-12-10] 来源: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单项选择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于(B)起开始施行。

A、2009年6月27日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6月27日D、2011年1月1日

2、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A)承担。

A、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B、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C、司法部门;D、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

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C)。

A、80%; B、60%; C、50%; D、30%。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B),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B),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

6、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B)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

7、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C)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A、三日、B、五日、C、十日、D、十五日。

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B)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A、三个工作日、B、五个工作日、C、十个工作日、D、十五个工作日。

9、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应(B)赔偿。

A、不赔偿、B、全部赔偿、C、赔偿50%、D、赔偿200%。

10、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由(A)名仲裁员组成。

A、三、B、四、C、五、D、六。

1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D)选定。

A、领导或负责人、B、一方当事人、C、仲裁员推举、D、双方当事人。

1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A、十、B、五、C、三、D、二。

13、仲裁员是否回避,由(D)决定;

A、当事人一方;

B、当事人双方;

C、仲裁员自己;

D、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

1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B)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仲裁参与人。

A、三、B、五、C、十、D、十五。

15、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视为(C)。

A、缺席裁决;

B、申请人无理;

C、撤回仲裁申请;

D、要求重新调整仲裁庭。

16、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B)缺席裁决。

A、不可以、B、可以

17、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

证据所在地的(C)。

A、基层政府; B、基层司法部门; C、基层人民法院; D、基层农业主管部门。

1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将裁

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A、二、B、三、C、五、D、十。

19、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D)日内结

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A、三

十、B、四

十、C、五

十、D、六十。

20、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B)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A、二十、B、三

十、C、四

十、D、五十。

二、判断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全文共分九章五十四条。(×)

2、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4、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5、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要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6、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7、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9、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可以在乡镇设立。(×)

10、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仲裁庭负责人指定产生。(×)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13、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14、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5、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1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开庭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

行,不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

18、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仲裁庭必

须作出变更决定。(×)

19、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不可以自行和解。(×)

20、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三、多项选择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以下几例(ABCDEF):

A、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B、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C、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D、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E、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有(ABCDE)

A、自行和解,B、请求村民委员会调解。

C、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D、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ABCD)

A、公开、公平、公正;

B、便民高效;

C、根据事实、符合法律;

D、尊重社会公德;

E、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4、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应包含以下内容(ABCD)

A、仲裁请求;B、当事人协议的结果;C、仲裁员签名;

D、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E、仲裁庭负责人签字。

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ABCDE)人员兼任组成;

A、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

B、有关人民团体代表;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D、农民代表;

E、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

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ABD):

A、聘任、解聘仲裁员;

B、受理仲裁申请;

C、作出仲裁决议;

D、监督仲裁活动。

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BDE)

A、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三年;

B、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C、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三年;

D、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E、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8、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BCD):

A、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B、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C、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9、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ABC)。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B、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C、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10、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ABCD)

A、不符合申请条件;

B、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C、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D、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D、抽签。

1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AB)选定的。

A、当事人各自选定;

B、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C、随意组合。

12、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ABCD)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E、和本案当事人住同乡镇。

13、裁决书应当写明(ABCDE),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员会印章。

A、仲裁请求; B、争议事实; C、裁决理由; D、裁决结果;E、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1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BCDE)。

A、农村所有土地;

B、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C、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D、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

E、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5、仲裁庭应当(ABCD)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A、根据认定的事实,B、根据法律以及国家政策,C、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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