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买卖合同范文

2024-08-12

树木买卖合同范文(精选8篇)

树木买卖合同范文 第1篇

树木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住所地:

甲方和乙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买卖桂花活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老法岗村的5000棵桂花活树出卖给乙方,活树根部直径以1.2公分以上为准。

第二条:甲方承诺拥有上述桂花树的合法处理权,保证上述桂花树无任何权属纷争和经济纠纷,乙方应在合同签定后一年内取走上述5000棵桂花树。再此期间,甲方不再为桂花树地除草、松土,但甲方承诺不再将桂花树卖给别人,并保证上述桂花树的数量和大小,承担灭失风险。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桂花树的出卖价格,每棵43元,共计215000元。具体付款方式: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日向甲方支付100000元,作为预付款;在上述桂花树全部取走后一次性付清余款105000元。

第四条:乙方自行负责具体开挖、包装、装卸、运输上述桂花树的相关事宜,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乙方移栽上述桂花树的成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开挖时,要先取走石园子的桂花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证明人各持一份。即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双方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币种为人民币。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树木买卖合同范文 第2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林木买卖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林木品种、价格、数量及总价款

1、林木品种为

2、林木价格:

3、林木数量:

4、总价款

: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日内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付清,即人民币

元。

三、林木交付方式

1、交付时间和期限:本协议签订后

天内交付。

2、交货方式:现场交接。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按协议约定支付林木价款。

2、甲方保证按协议约定交付林木。

五、本协议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并按每延迟一日,按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若甲方三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协议,并按每延迟一日,按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三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树木买卖合同范文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确立了企业间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地位、有效效力,并赋予了法人之间诺成性民间借贷的可能。

企业间民间借贷常以买卖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其外观表现形式就是买卖合同。但作为担保形式的买卖合同和一般性买卖合同具有诸多本质差别。首先应明确:买卖形式担保并非传统和规范意义上的担保。规范担保方式包括也仅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买卖形式的民间借贷担保因无第三人介入,所以排除保证性质;不涉及担保合同、登记或交付,并非法律规范使然更不属于物权,所以排除抵押、质押或留置性质;有关联款项流动但其给付系借贷合同成立标志(实践性)或履行本体(诺成性)而非用于买卖等债权担保,且无法吻合标的额20%的上限规定,所以排除定金性质。这种担保属非规范的债权担保,即签订买卖合同并以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可能性后果作为震慑,压迫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借贷本息。常常因不愿或无法办理不动产他项权登记而无法设定抵押担保、不愿或无法交付动产或办理股权等登记而无法设定质押担保、不属于法定适用范围而无法适用留置担保而发生,又常常以约定超低买卖价格等方式发生担保震慑效果。其与一般性买卖合同差异迥然。

1. 目的不同。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和手段[1],买卖形式担保目的是保证民间借贷债权的实现,而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不直接相关。买卖合同目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与民间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并无牵连。

2. 性质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具有所有担保共同的从属性,即附从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包括发生上、变更上和消灭上的从属性,其命运决定于民间借贷关系的状态。买卖合同则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不附从于任何其他法律关系。

3. 内容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附有条件或期限,约定有回购权并对回购期间买受人的权能设有一定限制,回购适用购买价格原值(多在利息预扣或依约支付情况)或原值附加一定额度的溢价(多在利息未扣或未按约定支付情况而描述为违约金)。买卖合同则集中于标的物交付与价款交付、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标的物瑕疵与所有权瑕疵等方面。

4. 价格条款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的标的物价格一般远低于实际应然价格,动辄“腰斩”甚至议价更低,且大多由债务人提前声明放弃撤销权。买卖合同虽在价格方面也强调“自愿”原则,但毕竟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且在“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大多享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

5. 履行要求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以标的物交付为履行要求,尤其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场合更几乎不要求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卖合同则以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出卖人的基本义务[2]。

6. 变更和转让的限制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允许出卖人即债务人对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买卖合同则基本适用《合同法》对应的常规性规范。

7. 违约责任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仅约定出卖人即债务人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向性至为明显。买卖合同则出于平等和公平原则大多约定有彼此相对的违约责任,基本会达致接近平衡的效果。

8. 解除条件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的解除原因集中于外部的民间借贷关系消灭或内部的“买受人”行使回购权。买卖合同的解除原因则执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一般性规定。

9. 文本份数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经常存在债权人同时持有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买卖合同且文本份数较多,而债务人不持有相关文本。买卖合同文本份数几乎没有例外都是双对数量且大多各方所持份数相同。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签约借款100万元六个月,月利2%;另外签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作价100万元卖予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但无须实物交付,甲公司并在六个月内享有以112万元回购该房的权利,六个月内乙公司暂不进户或进户但不装修、不转让、不出租、不设定担保,如甲公司违约则需承担标的额24%的违约金。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以260万元卖予丁公司,向丁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承担房屋质量和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六个月内完成交付并配合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交付日起丁公司可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对方支付标的额24%的违约金。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是买卖形式对民间借贷所为的担保;而丙丁公司签订的是独立的买卖合同。

二、实务中准确辨析的必要性

实务中对买卖形式担保和买卖合同准确辨析,对案件的具体裁判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对法律实质公正价值的实现和司法活动引领作用的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前例,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借款合同诉请甲公司还本付息,人民法院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则可依《合同法》、《民间借贷规定》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担保买卖合同诉请甲公司履行合同交房过户,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合同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确认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释明需变更诉请为还本付息,如乙公司拒绝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如乙公司相应变更诉请则可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债务时乙公司可申请拍卖别墅以偿还债务(拍卖得款与债务间差额返还或补偿)。设定借款之日起十一个月后判决生效,则甲公司应偿还122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若无能力还款将别墅转让变现272万元,将可剩余约150万元;若被强制执行将别墅拍卖变现222万元,将可剩余约100万元。

如人民法院对在后情形受理后确定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则可能判决甲公司交付别墅、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乙公司名下,甚至还可能判令甲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此,则甲公司不但没有了“剩余”财产,还要失去别墅,甚至另行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在客观上造成实质公正缺失,同时也对“通谋的虚伪表示”、“隐匿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应当确认为无效[3])进行了司法确认,也等于变相支持了类同于“绝押”条款效力而规避了规范性抵押担保物权的限制性规定(绝押合同的禁止是严格意义上的禁止[4]),形成消极的引领效应。

三、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辨析

不能否认的是,生活中确实存在甲乙两公司同时建立有10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和10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可能,所以准确辨析从而客观认定就成为维护实质公正的必要课题。而进行辨析的一般性前提是被告提出买卖合同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担保抗辩,基础依据是当事人陈述的买卖合同形成过程及各方举证。

1. 辨析合同目的与文本。

如买卖合同文本直白写明为借款提供担保之立约目的,出现或涉及民间借贷、借款、本息、担保等正常买卖权利义务之外的措辞或内容,则应认定系担保形式买卖。

2. 辨析合同价格。

如标的物价格明显偏低(大多会达到或超过30%的可容忍价差幅度)而出卖人预先明确放弃撤销权,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3. 辨析款项流动。

如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买卖价款,买受人付款“规律性”不足(差额常常可以折算出标的额为本金基数的利率,多为预扣利息所形成),或全额付款但同时或短时间内出现出卖人“规律性”回款(回款额常等同于借款期内利息或部分利息),或出卖人在收取价款后多次向买受人“规律性”付款(多为等额支付周期性利息),则因违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作为收款方地位和无理由反向支付的生活常识而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该种情形有时会表现为出卖人从买受人处收款,而向买受人之外的第三人(多为买受人指定)以各种名目回款或付款,如无充分的向第三人支付依据或基础法律关系,则不应影响认定结果。

4. 辨析费用负担。

众所周知,买卖合同尤其不动产买卖合同从惯例上由买受人承担变更所有权的过户费用。虽也可以特约由双方负担或出卖人承担,但毕竟极少发生且多纳入标的物价款中统一核算,故如约定由出卖人承担过户费用,则有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更有一些情况下会出现买受人再售标的物时由出卖人无偿协助更名换件(多为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或由出卖人承担再售交易费用的条款,此时系担保形式买卖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5. 辨析权能限制。

如合同约定买受人在购买后一定期限内不进行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或对该等权能进行部分限制,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6. 辨析回购条款。

如合同约定有一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原价或“规律性”加价价格(加价额大多即利息额)回购的条款,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7. 辨析违约责任。

如合同单纯约定出卖人违约责任或出卖人违约责任明显偏重,尤其违约责任承担条件与是否如期回购相关联,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个体需求千差万别,各种可能性不一而足。最终辨析结论的形成往往需要多角度综合分析客观认定,而不宜单一因素武断或先入为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42条充分认知了民间借贷中时常伴生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的客观情况,明确规定了案由确定、法院释明和拍卖代偿等规则,为相应纠纷处理设计了统一规范。但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独立于民间借贷之外另行存在,或者依附于民间借贷供用担保的可能性并存,通过合同各要素准确辨析从而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对案件的准确裁判和民间融资市场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买卖合同,辨析

参考文献

[1]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

[2]来奇.买卖合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57-59.

[3]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61-64.

买卖合同水也深 第4篇

【案情简介】

上海万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实业”)与上海伟峰金属结构厂(下简称“伟峰金属”)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06年8月17日之前,万成实业已向伟峰金属交付金属材料为4000余吨,货款总计为600余万元,而伟峰金属仅向万成实业支付货款100余万元。万成实业多次向伟峰催讨货款,并于2008年5月 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伟峰金属书面催讨货款。在万成实业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万成实业于2008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伟峰金属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余万元。

庭审中,为证明送货数量及货款总额,万成实业向法院提交双方之间通过传真缔结的合同、伟峰金属仓库人员“李永平”签收的送货单、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明万成实业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万成实业向法庭提交2008年5月 9日的挂号信存根及催款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已经向伟峰金属催讨过货款的事实。

针对万成实业提交的证据,伟峰金属提出几点抗辩:第一,传真件并非原件,性质上等同于复印件,所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二,伟峰金属公司内,以及仓库管理人员中没有“李永平”此人,所以其签收的相关送货单不予认可;第三,增值税发票虽然已经全部抵扣,但是这与具体收货多少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借此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总金额;第四,伟峰金属的确于2008年5月 9日左右收到过万成实业所发的信函,但是拆开信封仅为万成实业的宣传材料,并无任何催款的内容,所以万成实业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认定了万成实业发出催款函的事实,然后依据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认定了伟峰金属的收货数额。进而判决支持万成实业的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

重视送货单签收人

买卖双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或办理阶段性对账

在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也是法院首先要明确的是买方究竟收了多少货。所以法院往往让买卖双方在庭上或是庭后一起对账。如果对得清楚,那么案件事实自然简单明了。但要是一笔糊涂账,或者是部分糊涂账,法院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收货的数量。其中一个重要的直接证据就是买方签收的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本案中,伟峰金属否认存在签收人“李永平”,这的确给万成实业的举证造成较大的困难。因为根据证据规则,如果买方否认存有此人,则卖方应首先对存在该签收人举证,如果举证不能,那么法院就难以认定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是买方签收的。本案中,万成实业曾试图调查“李永平”是否在劳动部门办理过录用来证明伟峰金属有“李永平”该员工,但是劳动部门没有查询到相关记录。

发生这种情况,对卖家来说无疑是非常凶险。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做法,将施工代表或项目经理的名字列于合同之上。同样,买卖合同的缔结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如果本案中买卖双方已将“李永平”确定为收货人,那么本案的审理就不会变得那么曲折复杂。另外,由于买卖关系的特殊性,收货人员不固定,所以还可约定:如卖方发现收货人员变更,可发函要求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如过期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该收货人员。还有一个办法,同样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阶段性结算,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进行阶段性对账,比如在卖方交付了5笔货物之后对账一次;或者是一个星期、一个月之后对账一次,从而确认买方已收货的金额。同时可以进一步约定: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卖方出具的书面对账金额,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卖方出具的金额。

顺便提一下,笔者常常看到有些卖方在制作送货单据时,未将其所送的货物的金额数量明确地写在送货单上。如果这样的话,出了纠纷很容易造成麻烦,法院为确定总价,不得不去找关于该货物的单价约定,假如没有这方面的单价约定,法院甚至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所以,笔者建议卖方在制作单据时,最好不要忽略这一举手之劳。

税票认定收货金额

如果买方用卖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法院可依发票金额来认定买方已收货数额

在本案中,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成为法院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上,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买方确实用于抵扣,则法院依据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来认定买方已经收货数额的证明。虽然如伟峰金属所抗辩的,发票金额与实际收货金额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在商业上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情况。但是法院的思路是建立在举证责任相关规则上,在伟峰金属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事实情况下,已经发生了举证责任转移,即可视为伟峰金属已经收到了与发票金额一致的货物,伟峰金属如需推翻这一结论,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借此来证明其提出的无因果关系的异议。

可能说到这里,思路活跃的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如果伟峰金属拿了发票不去抵扣税款,或者是反过来,万成实业多开了增值税发票,而伟峰金属又都拿去抵扣税款,那么真实的收货数量不就更加扑朔迷离了吗?笔者认为,如果是刻意为之,的确会发生这种结果。但是实际操作上,买方很少情况下会有票不用,而卖方也很少会去多开票,这与各方在税收方面的常识相背离。所以,除非暗藏祸心,实务中发生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传真并非证据原件

传真件不是“尚方宝剑”,建议慎用传真件

传真件的认定与否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笔者见过很多当事人拿着传真件当作“尚方宝剑”,甚至有些律师对传真件是否可以作为原件使用也不置可否。因为在实践中,由于传真的便捷性,通过传真来缔结合同,通过传真来相互函告,早已在社会上被普遍采纳,并被根深蒂固地理解为传真件即是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一书中,针对传真件是否能作为原件使用这个问题答疑时,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所以笔者建议慎用传真件,如果读者觉得原件快递来去比较麻烦,完全可以改用电子邮件,这种形式反应出来的内容比较容易认定,如果对方否认,则补办一个公证手续即可。当然,如果合同双方能在原始的合同中确定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地址则更好。

邮寄凭据适用举证

只要符合事态的发展,又拿得出相关邮寄凭证,法院一般都认定律师所称的发函内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般为2年。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时效的时间重新起算,也就是在2年中,发生了法定事由,则从法定事由发生当日起重新计算2年。2006年8月17日是万成实业的最后供货日期,如果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日期2008年11月5日显然已经超过2年。一般来说,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权力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本案中万成实业于2008年5月 9日向伟峰金属寄发的挂号信被法院认定为催款函,则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那么伟峰金属所称的未收到催款函,而仅收到宣传材料的抗辩能不能成立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司法实践上基本上只要权利人能够举证相关的邮寄凭据,则认为权利人的举证产生举证转移的法律后果,如果义务人不能举证证明邮件上没有催收的内容,则应认定权利人已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如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权利人的邮件不存在催收内容,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山林树木买卖合同 第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山林树木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林树木买卖合同1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买卖_____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遵照执行: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树卖给乙方。

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第二条:甲方承诺拥有上述______树的合法处理权,保证上述_____树无任何权属纷争和经济纠纷,乙方应在合同签定后____月内取走上述______树。

风险提示: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______树的出卖价格,共计______元。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自行负责具体开挖、包装、装卸、运输上述______树的相关事宜,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乙方移栽上述_____树的成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风险提示: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而约定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解决。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免纠纷。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第七条:即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

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树木买卖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林木买卖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林木坐落

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所种林木______颗(占地三亩)出售给______。

二、林木品种、价格、数量及总价款

1、林木品种为:____________

2、林木价格:____________

3、林木数量:____________

4、总价款:____________

三、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______日内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付清,即人民币______元。

四、林木交付方式

1、交付时间和期限:本协议签订后天内交付。

2、交货地点:甲方林木所在地。

3、交货方式:现场交接。

五、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售林木已如实陈述上述林木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所售林木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所售林木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2、乙方保证按协议约定支付林木价款。

3、甲方保证按协议约定交付林木。

4、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林木后,甲方放弃对林木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出售收益、林木的孳息、因有关部门依法征地所得赔偿款等)。

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土地经营权流转方法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6、本协议签订后,既而得到林木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出售收益、林木的孳息、因有关部门依法征地所得赔偿款等权利。

六、本协议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并按每延迟一日,按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若甲方三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协议,并按每延迟一日,按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三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若遇因国家政策、法律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特别约定

因乙方购买的林木为成活林木,甲交付林木后,乙方仍需在该地块种植。故此,乙方在与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再者,因该地块与甲方剩余租赁地块相邻,故此,在此明晰该地块的面积为三亩,四方为: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__________________,西__________________,北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山林树木买卖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出卖桉树木,位于有林面积约卖给乙方砍伐和销售,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一、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自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定金,以打款为凭据,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双倍定金。

2、乙方在取得砍伐指标后,进场砍伐三天后,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元整)方可运输木头。

3、乙方砍伐林木必须连片砍伐,根据乙方运输林木的需要,甲方必须同意乙方在林地里开路运输,并保证乙方运输木材经过的林区道路范围不受了阻挠,甲方必须负责和村民讲好给开路(要是有什么青苗费等赔偿由甲方负责),甲方要保证道路能通过25—30吨的车子至国道。(途中有人问要过路费由甲方负责)。

4、乙方在砍伐过程中如出现村民因林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租金纠纷、抢林现象等导致乙方无法施工砍伐的,均由甲方七天内解决,如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甲方按实际损失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5、乙方砍伐和销售70%后,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元整)给甲方,乙方继续砍伐和销售,留人民币(大写)(¥:元整)作为保证金以确保砍伐运输木材完毕畅通无阻,(特殊情况除外)雨季造成山路无法运输乙方可以延期。

6、乙方砍伐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得到砍伐指标之日起全部砍伐完毕。

7、办理木材砍伐手续和林地开路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办证所需证明甲方必须负责提供给乙方去办理。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山林树木买卖合同4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杉XX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山XX位于 省 县 乡 村 组小地名为 的地方,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共 亩,约为 株,此片杉XX为,由 户人家于___XXXX___年共造,林里面不杂其他人造的林。

二、经双方协商甲方愿将此片杉XX以总价款为: 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三、双方同意:

1、乙方付清总价款之日起,甲方此片林地上的土地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此片林地上的所有林木所有权即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做任何形式的处置,甲方不得干涉。

2、工程林还款由乙方负责。

3、若有纠纷、界限不清引起的各种问题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提供林权证、身份证、造林合同证等证件给乙方办理砍伐许可证

5、此山砍伐期至___XXXX___年底,若办不到砍伐许可指标可延期至___XXXX___年底砍完,租地养树费由乙方负责,由乙方按每年每株一元补付给甲方。

6、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发现有人有意偷盗、灭失、毁损林木的,甲方有责任及时告诉乙方。

7、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林木搬出林地前甲方有意偷盗、灭失、毁损林木的,甲方承担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对方,2、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在砍伐林木时要主动告知甲方并提供其合法证明文件(砍伐证)。

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解决。

二、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手印或授权代表签字盖手印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名盖手印: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手印:

电话:

乙方签名盖手印: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名盖手印:

电话:

___XXXX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树木买卖合同5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自愿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林木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卖给乙方亩林木,小地名,树种为杂木。

2、甲方卖给乙方林木资金共计元整,乙方先付元作为定金,剩余资金必须在砍伐林木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资金未全部付清前不能砍伐任何一株林木,否则甲方将报告林业部门、林业森林公安按盗伐林木进行处置。

3、乙方负责到林业相关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甲方提供给乙方此片林木林权证办理采伐手续。

4、乙方必须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前林木砍伐结束,超过砍伐期限甲方有权对此片林木进行重新拍卖。

5、在砍伐林木中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

6、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元。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山林树木买卖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出卖桉树木,位于有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卖给乙方砍伐和销售,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一、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自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定金,以打款为凭据,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双倍定金。

2、乙方在取得砍伐指标后,进场砍伐三天后,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方可运输木头。

3、乙方砍伐林木必须连片砍伐,根据乙方运输林木的需要,甲方必须同意乙方在林地里开路运输,并保证乙方运输木材经过的林区道路范围不受了阻挠,甲方必须负责和村民讲好给开路(要是有什么青苗费等赔偿由甲方负责),甲方要保证道路能通过25_30吨的车子至国道。(途中有人问要过路费由甲方负责)。

4、乙方在砍伐过程中如出现村民因林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租金纠纷、抢林现象等导致乙方无法施工砍伐的,均由甲方七天内解决,如给乙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甲方按实际损失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5、乙方砍伐和销售70%后,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乙方继续砍伐和销售,留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作为保证金以确保砍伐运输木材完毕畅通无阻,(特殊情况除外)雨季造成山路无法运输乙方可以延期。

6、乙方砍伐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得到砍伐指标之日起全部砍伐完毕。

7、办理木材砍伐手续和林地开路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办证所需证明甲方必须负责提供给乙方去办理。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山林树木买卖合同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林木买卖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林木坐落

甲方自愿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所种林木【】颗(占地三亩)出售给【】。

二、林木品种、价格、数量及总价款

1、林木品种为:2、林木价格:3、林木数量:4、总价款:

三、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日内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付清,即人民币【】元。

四、林木交付方式

1、交付时间和期限:本协议签订后天内交付。

2、交货地点:甲方林木所在地。

3、交货方式:现场交接。

五、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售林木已如实陈述上述林木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所售林木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所售林木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2、乙方保证按协议约定支付林木价款。

3、甲方保证按协议约定交付林木。

4、甲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林木后,甲方放弃对林木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出售收益、林木的孳息、因有关部门依法征地所得赔偿款等)。

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土地经营权流转方法签订土地流转协议。

6、本协议签订后,既而得到林木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出售收益、林木的孳息、因有关部门依法征地所得赔偿款等权利。

六、本协议的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并按每延迟一日,按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若甲方三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协议,并按每延迟一日,按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若乙方三个月内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林木价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若遇因国家政策、法律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特别约定

因乙方购买的林木为成活林木,甲交付林木后,乙方仍需在该地块种植。故此,乙方在与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再者,因该地块与甲方剩余租赁地块相邻,故此,在此明晰该地块的面积为【三】亩,四至为:东,南,西,北。

九、其他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树木买卖合同 第6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现将_______________村委会后面的山林卖给乙方砍伐界线以图为界。价格是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正(___________元)如下:

1、双方签定合同后,乙方先付定金___________元给甲方,待乙方进行开工砍到一半就全部付清余下余款全部结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包一切的林业税费和砍伐证以及道路畅通,如有村民拦路,甲方在短期内负责解决好运输通行问题,费用由甲方负责,泥路的路段如乙方行烂了,乙方要用泥沙填好。一切安全措施邮乙方负责。

3、砍付期限在有证的前提下,乙方在___________天内进场,五个月内完成砍伐,雨天除外,如特殊情况未砍伐完成的,乙方到期可把未砍的树全部砍倒搬到山路上,以便甲方复耕生产,甲方要允许乙方在山上按照旧路,村庄不需要开新路,运输为16方以下。(注:合同期满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4、双方在签合同后,不得违约,如甲方半途违约和卖给别人,要加倍赔偿给乙方,如果乙方半途退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定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树木买卖合同 第7篇

乙方(购买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协议,甲方愿将其(多少树木)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xxx)。

一、买卖树木价格表。

买卖树木地块登记明细

种类

数量

面积平方

座落

四至

西

松木

370

9000

三叉路口

机砖厂

黄路元山

宜黄马路

小路

橘子树

250

1500

三叉路口

机砖厂

黄路元山

宜黄马路

小路

梨子树

80

1500

三叉路口

机砖厂

黄路元山

宜黄马路

小路

注:面积按每亩667平方米计算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约定收取乙方购买是树木16000元人民币。

2、甲方承诺有出售上述是树木的绝对的、合法的、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无任何权属争议和经济纠纷,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为乙方提供采挖树木的便利条件,负责处理采挖、运输树木过程中的一切纠纷及各部门、村委、人员阻碍、干涉、刁难等不利于采挖、运输、买卖的一切行为。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此给乙方所造成的人工费、机械租凭费等一切经济损失。保证乙方的工作顺利进行。

三、本合同及附件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树木买卖合同 第8篇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树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树木的品种、价格及数量

1 ;桂花树(八月桂):树木规格直径约 12 公分左右,不限树冠的大小和树高。

(详细规格由甲方绿林师指标为准)

2 ;数量: 1500 棵。

3 ;单价及合计:每棵价格人民币 3000 元,(含运费及出口费)共计人民币肆佰伍拾万 圆整。 (¥: 4500000 元)

二:树木的要求

1 ;乙方对树杆进行草绳保护处理,所挖的树木土球不小于 70 公分,并进行草绳缠绕保护。

2 ;乙方无需对树冠进行修剪。

3 ;树主杆较直,不允许有弯度。

三:交货

1 ;乙方需将所有树木在 年 月 日前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与运输相关的所有工作、手续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负责在保障树木的完整性和符合树木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将树木装上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甲方负责在交货地点卸货的工作和相关费用。

四:验收

货到验收地点双方共同验收,双方应按品种、数量、树木的其他要求的约定进行验收。

五:付款方式

1 ;甲方在树木的.栽培现场对符合要求的树木进行标识后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预付款。甲方在乙方验收树木并上车后,由甲方跟车送货,甲方支付该批树木价款的 70% 。

六:违约责任

1 ;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价款的 2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则应按每迟延一日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比例想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旅行超过 30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预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 ;违约方迟延履行超过定日期 15 日以上或有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导致守约放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违约金的义务。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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