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2024-09-16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精选16篇)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1篇

一、工伤保险参保须知

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电子表格可在安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aprsj.gov.cn/)下载也可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拷贝。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需及时到安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合同用工备案。

工伤保险为月报制度,即每月申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按月缴费(也可按年度缴费,但年度缴费后只可人员增加不可人员减少)。每月1-10号为当月申报核定缴费期,可办理人员增减,10号或当月核定后,只能办理人员增加,如有人员减少情况,须下月核定期办理。

(一)新参保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省级软件电子版表格:(1.单位新参保模板;2.人员批量新参保模板)。

(二)参保企业人员变更

1.省级软件电子版表格:(2.人员批量新参保模板;3.人员批量停保模板)。

(三)参保人员工资变动应填写省级软件电子版表格:4.工资申报模板。

二、工伤保险报销须知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应第一时间告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劳动局工伤认定科及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时报送工伤基金管理中心。

工伤保险报销每月1-10号审核及接收报销材料,11-20号办理待遇支取业务。

(一)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事故备案表;

3.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病例及费用明细表;

5.医院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转上一级医院的还需提供《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

(二)工伤保险伤残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1.伤残鉴定书;

2.工伤认定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鉴定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1.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常识

2.关于工伤保险报销须知

3.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须知

4.工伤保险报销须知

5.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须知

6.最新宁津县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须知

7.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基数

8.工伤保险报销资料

9.工伤保险如何报销

10.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手续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2篇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22号)和《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大学生医保系统从2010年11月1日启动的实际情况,及与商业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学平险”)协商并达成协议等有关情况,现将今年我校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学生及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学生的待遇及医疗费报销规定如下:

1、从2010.11.1.校医院医保系统正式启动后,原公费医疗取消,没有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无论是门诊或者住院的医疗费100%自费。

2、如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的“学平险”)的学生,在报销时先在大学生医保报销,再去商业保险报销。

3、参保学生在2010.9.1.以后的医疗费,如果既没有享受大学生医保的待遇,又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的优惠的发票可以报销:①校医院门诊和住院发票;②校医院以外的定点医院住院发票;③异地住院发票;④意外伤害的门诊和住院发票可以报销。

一、参保学生及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学生享受的待遇:

(一)普通门诊: 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南、北校区医院和天马医疗点)看病时须同时携带医保卡和病历本,其医疗费在缴费时自动享受报销70%,即自付30%;校外门诊全部自理。

(二)住院:

凡是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均可享受生病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即直接在所住医院报销。报销比例:除政策自付和起付线外(起付线又称门槛费:校医院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400元、三级700元),根据所住医院级别不同分别按下列比例报销:一级和校医院70%、二级60%、三级50%,除政策自付外的剩余部分:

1、如果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在大学生医保报销后:门槛费商业保险报销50%,其余根据医院级别不同按下列比例赔付:校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按100%、90%、80%赔付。如果是在校医院住院的:余下的门槛费50%由校医院免除(即在校医院住院除政策自付之外可100%报销)。

2、没有参加商业保险的,在校医院住院的门槛费校医院给予免除,其余100%自付;校外定点医院、异地住院的医保报销后全部自付。

(三)、意外伤害(包括门诊和住院):

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均可报销;

1、意外伤害门诊:大学生医保报销50%,自付50%。如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意外门诊5000元以内,医保报销后的余额减去50元免赔额,其余100%报销;

2、意外伤害住院:按上述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比例报销,其余自付。如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除政策自负外的剩余部分:①5000元以下,门槛费报销50%,其余减去50元免赔额100%报销;②5000元以上,门槛费报销50%,其余按上述住院比例赔付;单次治疗总赔付额不超过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自费部分外的总金额。

(四)、生育补助:连续参保10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生育补助1300元(在生育补助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注意:商业保险赔付的具体情况和提供的资料以太平洋“学平险”的条款规定为准,没有参加大学生医保的不能享受此待遇。

二、报销须知

如果需交发票来报销的: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参加商业保险的需提供银行的开户行及账号,请把学校的银行卡同时复印在上面),并在复印件上写明:姓名、医保卡号、院系(简称)、年级(本科、硕士、博士)、手机号码、诊断、哪个医院的门诊或住院发票、发票张数、金额等,并同下列相关资料一起交医保办审核等待报销。如同时需在商业保险报销的,请自己按商业保险的要求准备资料。

交发票来报销的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门诊发票(限校医院,校外门诊自理):

1、参加了大学生医保,而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如10级新生、08、09、10级硕士、博士等于2010.9.1.——2010.10.31在校医院的门诊发票可以报销;

2、所有参加了大学生医保的学生如果在11.1以后在校医院门诊因为电脑系统原因而未享受优惠而全部自费的发票可以拿来报销。

3、报销时间及提供资料:金额多的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和门诊发票于12.15日前交医保办;金额少于200元的于12.27-31日直接带发票找吴院长审批、报销。

二、住院发票:参保学生在2010.9.1.以后生病住院没有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的发票可以到校医保办来报销,须提供下列资料:

1、校医院住院:病历本、校医院住院发票、身份证复印件。

2、校外定点医院住院(经校医院转诊):病历本、转诊单、身份证复印件,原始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以上所住医院提供的资料上必须有该医院的公章(医保科、医务科或住院结算科盖章)。

3、异地住院:学生在寒暑假、法定假及在异地实习期间,学生因疾病需在当地住院治疗的,可以享受报销,但应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湖大医保办(联系电话为0731—88823442),报销时必须提供所有资料及报销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转院审批表、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所住医收费级别证明(如一级医院等),以上资料必须有医院公章(医保科、医务科或住院结算科盖章)。

(1)、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必须如实列清:“所用药品名称(必须用中文书写),单价,该种药品总费用;手术名称,价格;麻醉费用明细项目名称,价格;所耗材料具体名称,价格。”清单所列总费用必须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住院时间如需跨医保结算(每年8.31.)的,清单必须作断帐处理,断帐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

(2)如同时享受特门待遇,须先报销特门,后报销住院费用,否则住院费用将无法报销。(3)住院前72小时内不间断的急救药费可合并纳入住院费用报销(需备好有效的原始发票、处方清单)。

(4)、如在一级医疗机构(县级以下区,乡镇,街道卫生院,厂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必须提供住院病例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三、意外伤害:

参保学生因意外伤害(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均可报销。学生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的经过,同时需有1个证明人签名;需校医保办或者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盖章)。

1、门诊发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急诊病历原件、意外伤害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发票及详单(发票金额的具体内容),医院的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2、住院发票:除上述资料外,还须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住院病例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复印件(均需加盖所住医院公章)。经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湖大医保办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3篇

1 日本公务员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实践

1.1 立法及制度建立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在内的社会法的建设与完善。工伤保险法(日本称为“劳动者灾害保险”,简称“劳灾保险”)作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本社会法系建设中一直处于优先并重点发展的法律体系,其包括公务员工伤补偿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两套法律。

具体来看,日本在1947年颁布《劳动基准法》的同时,依据该法第八章“灾害补偿”的相关规定,制定并颁布《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其适用对象是所有雇佣了“劳动者”的企业及《劳动基准法》所定义的“劳动者”。这一法律奠定了日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并一直沿用至今,最近一次修订在2007年。劳动者不管从事什么岗位的工作,只要是发生在雇佣期间的业务灾害和通勤灾害都适用于劳灾保险的保护。此外,对于长期雇佣、临时雇佣、日雇、打工及零工等雇佣形式,劳灾保险也不区分,均在其保障范围之内。

此后,1951和1967年日本分别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和《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以此建立了法定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工伤补偿制度(表1)。

1.2 管理机构

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的主管部门为日本人事院职员福祉局及各地方人事局对应部门。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由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基金事务所负责,其总部设在东京,并在指定的都道府县设立分支机构,2010年底全国共有66个分支机构负责地方公务员的灾害补偿。企业职工劳灾保险给付和促进回归社会事业由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地方都道府县劳动局及劳动基准监督署等机构负责管理和实施。

1.3 基金来源

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地方公务员的灾害补偿来源于各公共团体缴费、第三方赔偿金、利息和有价证券股息收益等。劳灾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主承担,国库给予适当补助,保费征收实行行业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

1.4 待遇给付

说明:(1)“打切补偿”是指劳动者因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从疗养之日起三年内仍未康复者,雇主需要为其继续支付相应补偿费用,补偿标准为1200天的平均工资。(2)以上不同制度中相同的待遇种类享受相同的待遇给付标准。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及《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整理。

国家公务员可享受的灾害补偿包括给付与福利等7种待遇(见表2),地方公务员与国家公务员享受种类相同的灾害补偿待遇,且待遇水平基本相同。

1.5 现状

据2010年日本人事院年度报告《公务员白皮书》公布数据,当年日本国家公务员64万余人中,共认定公务灾害2668件,通勤灾害561件,各种工伤补偿和福利待遇支出93.7亿日元。同年,地方公务员参保普通补偿基金的有3336个公共团体、2983.1万人,工伤补偿和福利待遇支出19.3亿日元;参保特别补偿基金的有46个公共团体、37.3万人,工伤补偿和福利待遇支出8.1亿日元。地方公务员全年共认定公务灾害25186件,通勤灾害2723件。同期,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参保企业266.2万个、5248.8万人,保费收入7841.4亿日元,工伤补偿和福利待遇支出7444.6亿日元。

2 我国公务员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实践

我国企业职工目前适用的是2004年开始实施、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央及地方公务员工伤补偿的法律依据有: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并于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2011年11月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因工(公)伤残、牺牲的认定条件、评残条件、伤残治疗和生活待遇、伤残待遇、死亡丧葬和抚恤待遇等做出了规定。

说明:(1)以上补偿待遇中,补偿年金和临时金为补偿待遇,特别支给金为福利待遇。(2)年金差额临时金是指劳动者在享受临时金待遇补偿期间死亡,而相关待遇仍有余额则其遗属可继续领取差额部分。(3)以上不同制度中相同的待遇种类享受相同的待遇给付标准。资料来源:笔者根据日本《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及《地方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整理。

我国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因适用不同的因工(公)伤残法律法规,从而在享受工伤待遇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

(1)因工(公)致残待遇。

企业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后,根据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为一至六级伤残,则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享受伤残津贴(见表3)。据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2010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上海为66115元,最低为甘肃29096元,若同按一级伤残计算,上海工伤职工每年可获得的伤残津贴为59504元,甘肃为26186元,而公务员同级因公伤残可获得的伤残补贴仅为27780元。显然,公务员的伤残津贴略高于甘肃而远低于上海,而这还没有计算企业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过,七至十级伤残的公务员仍可享受因公伤残补贴,但企业职工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2)因工(公)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务员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显然,公务员的工亡待遇相比企业职工要优厚的多。

3 中日比较及其思考

日本在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尽管建立了独立于企业的公务员工伤补偿制度,但却非常注重公务员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间的公平。而且,其高层次的立法规范、清晰的管理架构、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对公平的待遇水平无疑成为工伤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说明:企业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版)及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整理。

反观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伴随《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进入法制轨道,确保了企业职工的工伤权益。然而,公务员工伤补偿制度却仍囿于零散的法律法规,缺乏独立性。也正因为此,公务员工伤补偿权益的实现过程需要同时涉及不同的部门,公务员因公伤残也常要面临工伤无人认定、工伤医疗费用无处开支、伤残等级无法鉴定、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等尴尬的局面。与此同时,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工伤待遇差距巨大,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在遭受相同程度职业伤害时却不能得到同等的经济补偿。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同为国民,却享受着不同的国民待遇。

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其每位国民理应平等和共同享有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待遇,这不仅是在追求公平的平等待遇,更是国民待遇的应有之义。同样,社会保障的国民待遇要求国民能够平等和共同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全体国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应该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因此,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走向平等和融合是公务员工伤补偿发展的必然选择。这样既保证了公务员工伤补偿有法可依,又能明晰管理架构,结束目前政出多门的乱象,有力保障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之间社会保障国民待遇的公平。

参考文献

[1]労働者災害補償保険法[EB/OL].http://hourei.hounavi.jp/seitei/enkaku/S22/S22HO050.php,2012-04-28.

[2]国家公務員災害補償法[EB/OL].http://hourei.hounavi.jp/seitei/hou/S26/S26HO191.php,,2012-04-28.

工伤治疗费不能报销的原因及对策 第4篇

一、不能报销的治疗费用之存在原因

工伤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治疗费用为何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报销的范围来看,即部分治疗费用并非包含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或不符合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深层次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确实系治疗所需。有些时候,为了得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医院给工伤职工采取一些诊疗措施,或用些进口的药品,而这些诊疗措施、药品恰恰不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当然就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能够报销的范围。其次,院方的利益驱动所致。医生用药拿提成已是公开的秘密。疗效一样的药品往往不止一种,然而药品不同,提成也不同。部分不负责任的医生不管能否报销,只管提成高低。一般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的专业性,对采取什么诊疗措施,用什么药,剂量如何一概不知,对医生言听计从,十分信赖。治疗时只管付钱,不会对医生提出任何异议。患者好说话,医生自然也不会主动告知是否系可报销范围的用药。如此,等到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理赔时,核出一大堆不能报销的费用。最后,工伤职工为了能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主动要求用一些不能报销的进口药材,价格贵的药材,也是导致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原因。

二、减少不能报销的治疗费用之举措

为使大多数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得以报销,笔者在借鉴某些地区的辅助器具费的处理办法后总结出以下举措: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选择并公布本地区工伤治疗的医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要求医院在诊疗工伤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职工需要治疗的,由各地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院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这样一来,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及时治疗,且费用均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在伤害发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的认定未持异议,可直接选择与社保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的医院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院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就不可能产生不能报销治疗费的问题。

上述做法一旦实施,将大幅减少不能报销治疗费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实践中,工伤的发生往往系两种情形:第一、大部分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的认定都未有异议。第二、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大部分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时,不能立即判断是否系工伤。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治疗费用还可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很少会产生治疗费用得不到全额赔偿的情形。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此,治疗费不能重复享受,如果治疗费在侵权人处得到全部赔偿,工伤待遇中将不再涉及;如果治疗费在侵权人处得到部分赔偿,则在少数治疗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下,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均能在工伤保险基金处得到补足。综上,第二种情形一般不会涉及治疗费用不能得到全额赔偿,故需要解决的主要是第一种情形。而第一种情形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伤害事故发生时,对该伤害事故系工伤均不持异议,因此,一旦事故发生,即可将受伤职工送往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需注意的是:

(1)是否构成工伤应当由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致同意即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串通,将非工伤的伤害当作工伤进行治疗,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治疗费用,还应当设置一道程序。即在工伤职工出院时,院方要求其出具工伤认定书。只有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是工伤的,才能办理出院手续,否则患者应自行结算治疗费后才能出院。这就要求工伤认定的职能部门严把工伤认定关,并且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前应当作出决定,对一些工伤小事故当日出结果。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5篇

1、大学生参加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大学生每人每年缴纳医保费20元,初次参保另缴纳制卡工本费10元(大学生参保需一次性缴纳自参保至毕业期间的全部医保费)。

2、参保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大学生可在石家庄市任何一家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享受住院费报销待遇,报销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省级医院)60%、二级医院(市级医院)70%、一级医院(社区门诊)80%。

3、医保卡丢失怎么办?

答:医保卡丢失的,本人持身份证到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征管五处补办即可(市医保中心地址:槐安西路9号华都大厦对面)。

4、大学生上学、假期和实习期间生病需住院怎么办?

答:学生上学期间生病需住院的,直接持本人医保卡、医保手册、医保病例本到石家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在出院后直接报销;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6篇

购药医保报销须知:

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药费用可用卡直接结算,购药时不计入社会统筹,全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帐户金用完,可以用现金支付。

门诊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医疗管理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在办理出院时就可在医保结账窗口报销,非常方便。

医保门诊报销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在起付线以上一般只对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进行报销,比如成都市规定:包括慢性白血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病、多耐药肺结核、精神分裂症等在内的几十大类疾病和一些常规检查、输液等才能享受门诊报销,到医院看感冒不能享受门诊报销;城镇职工不能和城乡居民一样,享受洗胃、血常规、皮试、肌肉注射等费用的门诊报销。门诊报销比例大概在80%左右。

住院医疗的报销不是对所有住院费用都会报销,报销是按(总费用—门槛费—自费部分—部分自费部分)*报销比例,报销比例=[(75+年龄*0.2)/100],门槛费与医院级别挂钩,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总的来讲,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年龄越大报销比例也越大。

参保人员异地工作、居住的医疗保险报备须知

(一)适合对象的参保人员

1、本市参保单位派驻外地工作的

2、本市参保的离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外地的3、在外地就业,以个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在本市参保的4、参加本市未成年人医保,随父、母长期居住外地的;

5、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随子、女长期居住外地的。

(二)办理医疗报备的程序

1、领取或在社保网站上下载《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规定填写,并经外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认定的《申报表》

3、将填好后的《申报表》拿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在省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的人员,须持经区社保审核确认的《申报表》到市社保中心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科进行登记,登记后即可凭厦门的社会保障卡在已登记的省内联网医疗机构、药店直接刷卡结算。

4、办理报备后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卡不能在厦门使用;参保人员回到厦门须在厦门就医的,应到市社保机构取消医疗报备,从次日起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方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5、医疗报备实行有变动就报,未变动就不报的原则。

(三)办理窗口

工伤、生育参保须知 第7篇

一、参保资料及缴费标准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必须附纳税人顺序号,此号

具体到行政大厅地税窗口查找(复印件一式两份)。

2、工伤职工申报表、登记表、花名册及电子表格件(三表一式三份),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带优盘到参保信息考表)。

3、单位交增加、减少表时须带盖宣章纸质及电子表格文档(电子表格

文档考优盘),增加、减少表除单位编码外红色字必须填(不能复制粘贴或任意改动).4、工伤、生育缴费标准按职工实发工资,如果职工实际工资没有达到

2011年最低社评工资1766(以当年重庆市工伤中心为准),缴费标准按最低社评工资1766,职工超出最低社评工资按实际工资,缴费金额是以单位参保总人数缴费基数总额比例算。

5、煤碳业、矿山、采石场、漆工业等因接触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参保时,新参保职工必须提供权威机构出具参保职工职业病健康体检表,否则参保时不予受理。建筑行业可以按实名制和非实名制参保。实名制缴费按工程参保总职工缴费基数的1.5%(每月缴费),非实名制缴费按工程总价的0.3%(所有劳务分包合同不在此范围内),同样交人员增加表和用工合同(一次性缴费)。达到法定退休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

6、缴费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类别来分,除建筑行业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参保基数可按上年底全市社平工资的40%

或者600%交费(其中单位交8%,个人交2%),行政事业单位参保基数

可按上年底全市社平工资的60%或者600%交费(其中单位交8%,个人

交2%)。

二、注意事项: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8篇

《中国医疗保险网》有这样一则案情:2000年4月, 易某受雇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木器厂。在进厂时, 易某借用了名为刘某的身份证, 并自称是刘某, 以刘某的身份进入木器厂工作。木器厂在录用易某后, 向社保机构提交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请表, 以刘某的身份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两个月后, 易某在工作中受伤, 经过治疗后得以痊愈, 但还是落下了终身残疾, 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

易某认为, 虽然发生了工伤, 幸好单位为他参加了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还是有保障的。于是他向深圳市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和待遇补偿, 但社保机构作出的待遇处理决定书让他大失所望, 虽然其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得到了确认, 但社保机构认为木器厂在办理工伤保手续时, 在参保名册上没有易某的名字, 易某不具备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要件, 应视为未参保。因此, 社保机构决定不予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 并告知易某, 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易某和木器厂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易某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2000年12月, 易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要求木器厂支付本应由社保机构支付的一次性工伤补偿金20712元, 以及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企业应支付给七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43150元。经过仲裁庭开庭审理后, 虽然易某主张的43150元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得到了支持, 但裁决书认为, 木器厂已经履行了其为易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而且易某进入木器厂工作时使用他人身份证,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社保机构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易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 对易某要求木器厂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易某觉得, 还是社保机构的处理有问题, 假如刘某、易某都是木器厂的员工, 厂方为刘某买了工伤保险, 对易某又未买, 易某以刘某的名义骗保, 则社保机构不予赔偿无可厚非。现在社保机构明知收取的刘某的保险费实际上就是易某的仍不理赔, 这没有道理。易某认为, 社保机构对工伤员工是否赔偿, 其标准不应是木器厂申报的名单, 而应是厂方是否交纳了工伤保险费, 因为工伤保险不是商业保险。

案情分析

一、劳动者用他人身份或是假冒身份办理社保袁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赔遥

易某在进入木器厂工作时使用他人身份证并假冒他人身份, 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关于不得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规定, 属于违法行为。木器厂申报的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中, 没有易某的名字, 主要原因是易某违法假冒他人身份, 使用他人身份证, 存在欺诈行为。工伤保险合同因为欺诈而无效, 工伤保险基金就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可不予批准。工伤保险是直接以人身为参保对象的险种, 出现工伤事故后领取保险赔付时也必须以参保的那人为准。木器厂虽然为刘某办理了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手续, 但这种情况不能视为易某已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 因为易某和刘某是两个不同的自然人, 不能互相替代, 刘某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后可享受的权利不等于易某也可以享受。如果工伤保险基金也能够为此支付保险待遇的话, 就容易造成用人单位骗保的情形。如此一来, 用人单位只需给少数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即可,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 用人单位就可以利用各种手段证明劳动者是已经购买工伤保险的另一位劳动者, 从而冒领工伤保险金。

二、劳动者用他人身份或是假冒身份入职袁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袁用工单位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职工,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以他人身份或是假冒身份入职, 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但依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或是用假冒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违法了《居民身份证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但这不代表其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与用人单位依然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即使是用他人身份入职, 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 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只是分散分险, 并没有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完全转移给保险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是商业险, 其应承担劳动者全部的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的投保手续, 且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职责, 根据法律的规定支付了应由用人单位赔偿的款项, 其对社保部门拒绝核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就无过错, 由其承担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范围的款项似乎有失公允。

综上, 木器厂只需支付给易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未成年人渊童工冤假冒成年人入职受到伤害时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遥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9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084-01

1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的原因分析

1.1 客观原因

(1)农民工参保率低的根源所在是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的供大于求的现状。(2)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门槛较高、连续性差、法律不健全,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关键所在。(3)设计先天不足,政策措施后劲不大。(4) 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问题。养老保险只有个人帐户,没有社会统筹,缺少不同群体之间的危机分担,风险共济。

1.2 主观原因

(1)无论从农民工所在的企业还是农民工个人看,都有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观意愿。(2) 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养老保险的权益的意识都还不强烈。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少对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了解,维权的意识较为淡薄,也缺少依法维权的信心和勇气,而且还常常因为嫌麻烦、怕花钱,对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权行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态度。

2 提高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对策

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课题,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难题。针对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的现状和其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我认为,要提高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加快涉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步伐,法律作为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制度保证

目前,我国对于农民工这样特殊群体 缺少法律保护。由于法制不健全,农民工的许多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却找不到依法查处的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尽快出台涉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立法。在其立法出台前,可以颁布一些条例和规章,使农民工养老保险有章可循.要改变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农民工养老保障立法更是空白的现状,不仅要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法,而且还应单独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立法。

2.2 实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分层次发展战略

由于农民工的来源地和收入水平不同,所处的层次不同,因而他们对养老保险的需求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实行分层次发展战略。具体来说:

(1) 对于有稳定职业、稳定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 个人账户的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其工资8%的 比例缴纳。

(2) 对于常年在不同城镇流动工作,缺乏稳定岗位,在城镇无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以及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或工农并重,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适当降低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的门槛,设计不同档次的缴费比率,让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农民工由不稳定就业转入稳定就业时,应转为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城保,同时将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年限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并按城保计发办法享受待遇;对于返回农村的,可在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2.3 加强养老保险各省市各地区的续接

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跨行政区转移的机制,农民工跨区调换工作后转移,保持養老保险关系,可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该基金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这样,农民工在哪个省分打工都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关系,而现代银行技术也可保证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和将来养老金的发放。另一种方法是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外出打工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全部划入其户籍所在地,到农民工退休后由其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发放养老金。

2.4 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提高公民意识,大力开展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宣传

首先,在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上,要形成一种社会共识:为农民工解决养老问题,不仅是农民工打工所在地政府的责任,也是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方政府及乡村组织的责任:不仅是农民工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农民工自身应尽的义务。要通过教育宣转变政府部门与工作人员的观念, 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 能够以公平的态度来对待农民工。其次, 做好宣传工作, 通过有关部门的各种活动与电视、报纸等媒体的宣传, 加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其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与感与认同感, 让其认识到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再次, 通过教育与宣传, 提高雇主和企业的认识水平, 使其改变认为为农民工缴纳保险是增加企业负担的观点, 明确各种缴费与发放条款, 增强其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

3 结语

为了从实处解决“三农”问题,我们应加快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步伐,加大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与此同时,还应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进程,从而更好地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续接性。当然,农民工养老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的共同努力,尤其是政府在这个问题上要花大力气,要尽快着手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应的政策,并组建相关的机构,让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进程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同步进行。

参考文献:

[1]农民工参保率低令人担忧[J] . 农村天地 , 2004,(10).

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第10篇

一、单位新增人员由于受核定业务区或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核定的,请单位及时提供职工劳动合同登记表进行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备案。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进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救治,用人单位在7日内向所属社保机构备案,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职工出院并经工伤认定后相关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保支付。

三、昆明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铁路医院)、解放军昆明总医院(43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中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传染病专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昆明市经开人民医院、解放军478医院(空军医院)、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医院、昆明长城医院、昆明西仪医院、昆明同仁医院、昆明骨科医院、解放军533医院(盘龙区定点医院)。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每月1-10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工伤医疗费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填写的«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审核表»一

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通知书»;

(3)门诊治疗:门诊病历复印件,门诊用药处方其中一联、医疗费收据原件、有关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

(4)住院治疗:用药及治疗收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原件、检查报告单、入院和出院医疗诊断证明和出院证。

(三)其它待遇申报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伤残待遇的:1-10级的工伤职工应提供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因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通知»;

(2)享受工亡待遇的:单位需提供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街道办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有效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户籍证明、在校学生证明等相关资料;

(3)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资料;

享受以上任何一项待遇时,另外提供«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金授权委托书»;

(4)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获得的待遇或第三人给予经济补偿的相关资料;门诊治疗治疗或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

五、工伤医疗有关规定:

1、旧伤复发。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填报«旧伤复发治疗报告书»,经工伤定点医院提出诊疗建议,报社保机构审批后,进入工伤医疗协议医院治疗。

2、办理长期门诊治疗的工伤职工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职业病。

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工伤职工在治疗中,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填报«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审批表»,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检查治疗意见,报经社保机构审批后,可以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七、目录外用药。工伤职工用药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由自己承担费用。

八、特殊材料。工伤职工使用国产特殊材料,由工伤基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使用进口特殊材料,工伤基金支付80%。

九、辅助器具配置。工伤职工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须由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到指定的辅助器具协议机构配置;工伤职工需要更换辅助器具的,填报«辅助器具更换申请表»,报社保机构审批。

盘龙区社会保险局

社会保险参保须知 第11篇

发布时间:2010-08-24信息来源:市社保局作者:征缴二处点击量:557字体:【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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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险种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8%;

(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

(3)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4)医疗保险:单位可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单统)或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或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大病保险(单统):单位缴费比例在职为1%,退休3%;补充医疗保险2元/月.人;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2%;公务员补助缴费比例8%,企事业医疗补助缴费比例6%;补充医疗保险1元/月.人

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单位缴费比例3%,个人缴费比例1%。补充医疗保险1元/月.人

(5)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

2、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征收,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在每月1至15日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后,发生增员或减员的,应在当月的20日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

4、用人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地税号码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前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5、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在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6、社会保险各险种有关表式下载网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税务登记证

5、地税企业编码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12篇

如题,我参保了深圳劳务工医疗保险,可以看门诊。住院可以报销吗?最高可报多少?

[参保深圳劳务工医疗保险后住院可以报销吗?]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13篇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法律研究

一、先行支付制度出台的背景

据人社部统计,2014年全国就业人员77253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0639万人,参保率仅为26.72%,其中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7362万人,参保率仅为26.87%。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小、参保率低,使职工在因公受伤后难以及时获得救济。而现行救济途径程序冗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但在实践中,如用人单位不予配合,通常职工需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诉讼,最长可达1701天,而诉讼程序完结后,裁判文书执行更是困难,使职工最终难以获得救济。为保障未参保职工能及时获得救助,《社会保险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属性,保障了全体职工的权益。

二、先行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以来,全国已有18个省市出现了地方社保机构向劳动者先行支付公司保险待遇的案例,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使许多未参保的职工在因公受伤时能及时获得救助,但实践中先行支付制度仍存在诸多实施问题。

第一,工伤认定难。目前,我国的工伤认定部门是专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是由社保部门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工伤认定在工伤事故后通过事后调查做出的,往往因现场证据灭失、相关人员不配合、调查人力不足等原因,以致很难达到诉讼的证明标准,社保部门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确认劳动关系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按此逻辑先行支付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工伤认定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我国已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确认仍然会在流程上成为工伤认定的阻碍,用人单位常采取以时间换空间的 “策略”,来拖垮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实践中的问题在于工伤认定部门依据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后,用人单位以工伤认定部门无权认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由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了工伤认定部门具有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职权。然而对于此项职权与劳动争议部门的职权之间的关系并未详细说明。

第三,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难。在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并且持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申请先行支付的另一个条件是要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先行支付的情形是用人单位撤销、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申请人本身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等4种情形。对于这4种情形,现在社保机构在操作中标准不一,指向不明,往往作出狭义解释,增加职工的证明责任,常常以职工未明确证明用人单位不支付,而拒绝职工的申请,间接阻碍了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

第四,支付后追偿难。先行支付不同于垫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机构可通过查询、划拨、通知或申请法院执行等方式向用人单位追偿。然未参保企业往往是小企业,特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后,一旦发生工伤,其现有资本无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后,发生工伤后更是几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仅使工伤社保基金财产流失,更损害了其他依法参保用人单位的利益和积极性。

三、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

(一)改变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认定的主体

为解决目前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应赋予职工选择权,既可申请劳动仲裁,也可自申请工伤认定部门一并处理劳动关系确认,且只能择一,一事不再理,因为工伤认定部门本身就具有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职权。其次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裁决工伤案件时一并认定工伤,因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事实,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调查核实有争议解决部门来处理时其职责应有之义。

(二)降低职工“单位不支付”的证明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于证明单位不支付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催告制度,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可书面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告知其不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先行支付后即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笔者认为,对于单位不支付的证明并不要求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只要申请者单方提出,社保经办机构经初步认可进而通过催告制度来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不支付,而排除因申请者对单位不支付证明不力而不能获得先行支付的权益。

(三)加强行政监督,单独设立先行支付基金

为提高公司保险参保率,社保部门应加强行政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此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基金面对先行支付制度的申请足以良好运转,依法追究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法律责任。其次改变先行支付主体。低参保率使工伤保险基金背负称重的支付风险。工伤保险制度兼有保险与社会属性,劳动者的风险应当通过国家的强制作用来使社会一起承担,而未参保职工的出现实为国家强制作用不足所致,因此对于如此低的参保率,国家应注入资金成立独立的基金会为低参保率“买单”,国家先行支付后,再以国家的名义向用人单位或连带责任人追偿。由单独的基金会来先行支付,既可以保障申请人及时获得救助,保护合法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权益,又能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王显勇,未参保单位职工职业伤害法律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须知 第14篇

http:// 2009-07-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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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前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携带其《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明及申领人身份证到区社险办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

2、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携带其《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火化证明及申领人身份证到区社险办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本息之和(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与享受养老待遇相抵的余额。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具体计算办法为:

(1)在职职工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15篇

“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

审批、报销须知

一、“异地安置及长期驻外”审批范围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异地安置申报申请(须注明申请审批的年限);

二、审批流程

到参保所在地区医保中心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申报审批单》——→逐项填写外地医院信息、外地医保部门盖章——→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并盖章——→区医保中心审批

三、审批办理时间

1、全月工作日均可办理审批手续;

2、批准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续批手续。

四、审批须提交材料

填写完全、并盖有异地医保部门及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

五、审批、就医注意事项

1、第一次审批,须先到社保中心办理人员类别变更;

2、审批有效期中途如需转回北京,需先到医保中心提交申请终止审批记录,然后到社保中心变更人员身份;

3、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1)可选择居住地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居住地医保部门盖章确认,同时还可以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2)异地安置人员选择的异地医院可以是当地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毅力哦啊哦机构;

(3)长期派驻外地人员选择的异地医院可以是当地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4、就医注意事项

(1)异地就医:只能在本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全额现金垫付;发生的医疗费用所需材料和报销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本市就医: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六、其他

工伤保险参保及报销须知 第16篇

(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信息网站:)

(一)参保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上述所有种类职工参保的年龄条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超过此年龄的职工单位不能为其参保。

(二)缴费标准:

1、单位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2、个人缴费额=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

缴费工资基数:根据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统计,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核定,工资高于上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600%的由社保局按社平工资的600%核定为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社平工资40%的由社保局按社平工资的40%核定为缴费基数。

(三)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应带上U盘一个,用于申报各种社保业务的电子表格)

凡地方税务关系隶属于渝北区的单位均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及时到渝北区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目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四)、单位参保登记申报所需提供资料如下(以下资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鲜章):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除工商执照外,若属于:企业非法人,由法人单位(总公司)出据《委托授权书》(格式附后),并提供法人单位(总公司)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医疗机构单位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提供《办学许可证》)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单位应在纳税地参保)

3、《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单位的《委托参保授权书》)

4、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上月《财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因为才成立或没有营业而无法提供前两表的企业,或者利润为负的亏损企业需提供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加盖地税印章))

6、《职工工资发放表》(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表)或者《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此表的纸质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一并交,各个险种参保时间填写说明请参看后面 “其他注意事项”第4点)

8、《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申报表》(社保报盘模块中的“人员增加.xls”,该表包括城镇职工保险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此表的纸质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一并交(各个险种参保时间填写请看后面的“其他注意事项”第4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填写《农民工批量新增人员信息电子报盘》,纸质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一并交。)

9、《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情况表》、《参加渝北区农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情况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非参加农民工保险不需要提供该材料。)

※※※ 注意:

1、以上资料 均需用A4纸复印2份并加盖单位鲜章,“人员增加”表 必须由 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签字。

2、参加 农民工养老保险 还需提供的资料汇总:两份《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只填养老保险一列)、两份《农民工批量新增人员信息电子报盘》(电子文件一并)、一份《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情况表》(每人一份)、一份《参加渝北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情况表》(每人一份)、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3、关于参加农民工保险的单位填写《人员增加》表的说明:员工属农业户口的并且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各险种应填写的栏目为:“失业保险参保时间”、“工伤保险参保时间”、“生育保险参保时间”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不应填写的栏目为:“养老保险参保时间”、“医疗保险参保时间”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时间”(各个险种参保时间填写说明请参看后面 “其他注意事项”第4点)。

(五)、参保单位和职工公共基础信息变更申报

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单位公共信息变更提供资料:

A、所有涉及更改的证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B、《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2)单位职工公共信息变更提供资料:

A、提供所有涉及变更信息的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B、《人员基础信息维护》(一式两份);

2、经“公共业务窗口”审核后,办理上述信息变更维护业务。

(六)、参保单位人员增加申报

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A、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原始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

B、《人员增加》表格(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

2、参保单位通过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电子报盘按要求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农民工还

要填写《农民工批量新增人员信息电子报盘》)的电子文档和一式两份纸质资料,报送“公共业务窗口”。

3、经“公共业务窗口”审核后,办理参保人员增加业务。

(七)、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

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A、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B、《人员减少》表格(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件)。

2、参保单位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申报表》(农民工还要填写《农民工批量中断.xls》)的电

子文档并打印一式两份纸质资料,报送“公共业务窗口”。经“公共业务窗口”审核后,办理参保人员减少业务。

(后附注意事项)

注:经办人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化请及时申报(填写变更登记表)。

渝北区社保局联系电话:86016703、86016705、86016707

渝北区医保中心联系电话:86014370,86014376、86014360、86014378 渝北区工伤生育中心联系电话:86015073、86093499 渝北区就业局失业保险科:86015013,8601501

5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完毕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开始,每月1-15日到所属地税所打印当月各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缴款单并缴费。

2.每月日常业务经办时间为1-20日。20日至月底为社保局结算期,不受理业务,请各参保单位安排好办事时间。

3.日常业务中的的“人员增减”申报需提交纸质的申报表及相应的电子版表格,单位的社保编码,经办人,交表日期等信息应填写齐全。

4.养老保险 和 失业保险 的参保时间以劳动合同上(即起薪当月)的时间为职工参保起始月份,医疗、生育险以申报时间的次月1日为职工参保起始月份,工伤保险 参保时间为到社保局申报交表的当天。填写时应按照上述时间填写。

例1(本年入职情况):某职工今年6月27日入职,单位经办人8月5日才申报增加,则依据合同,养老、失业保险的增加时间应填今年6月27日。而医疗、生育保险的增加时间应填今年9月1日、工伤险的增加时间应填今年8月5日。该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起始时间是从今年6月份开始,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起始时间是从9月份开始,工伤缴费时间从8月5日开始。

《人员增加》表参保时间填写如下:

例2(往年入职情况):某职工某年6月27日入职,单位经办人今年8月5日才申报增加,则依据合同,养老的增加时间应填某年6月27日,失业保险的增加时间应填今年1月1日。而医疗、生育保险的增加时间应填今年9月1日、工伤险的增加时间应填今年8月5日。该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起始时间是从今年1月份开始,医疗、生育保险的缴费起始时间是从9月份开始,工伤缴费时间从8月5日开始。

《人员增加》表参保时间填写如下:

5.减少时间同上,养老、失业保险以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准,减少当月作为缴费的最后一个月。如,7月1日离职和7月31日离职的两名员工,企业在8月5日申报减少。则减少时间应填XXXX年7月1日和XXXX年7月31日。7月作为该两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后一个月,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关系从8月暂停。而医疗、工伤、生育三个险种则不以《人员减少表》上填写的时间为准,以交表时间为准,以上两名员工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关系从9月开始暂停,8月是他们缴费的最后一个月。以上关于人员的增减时间该如何正确申报务请各单位经办人准确掌握,以免造成申报错误。

6.医疗保险卡和医疗保险证,请在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以后到医保中心办理。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人:(总公司名称)

被授权(委托)人:(分公司名称)

授权(委托)事项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公司名称)授权并委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名称)前来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分公司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所有社会保险相关事宜,请予接纳为感。

总公司署名(加盖总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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