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2024-07-30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精选5篇)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1篇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认定市知名商标公告。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温州红盾信息网

(http://)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也可以在温州红盾网进行报名。

第四条温州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申报知名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上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顺序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确认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一届认定有效期满三年),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后,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

第五章认定公告

第十二条经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具有温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和延续确认的商标,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温州红盾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程序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2篇

温工商标[2012]2号

关于开展第十五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开发区分局、直属管理分局,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温政令122号)的规定,我市将开展第十五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温州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申报范围

拟申请认定的商标应符合《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的规定,依法注册满2年(2009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连续使用;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2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以上(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让)。

在第十二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被认定或延续确认的温州市知名商标,现仍符合《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规定的,可申请延续确认。已经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可以不参加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延续认定工作。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

(一)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3)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2、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4、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5、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6、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7、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供近2年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近2年的纳税证明文件或每年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8、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2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6)申请企业在近2年中捐助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9、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申请材料中;(2)采用A4型纸,并统一用WODE格式撰写、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两份,其中一份由县(市、区)工商局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市工商局;(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申请延续确认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报延续确认商标的《商标证》复印件;

5、原认定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6、近2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供近2年所在地县(市)统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7、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近2年的纳税证明文件或每年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8、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2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9、近2年内广告投入费用清单;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申请材料中;(2)采用A4型纸,并统一用WODE格式撰写、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两份,其中一份由县(市、区)工商局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市工商局;(3)申报商标标识的电子文档一份。

四、工作安排

(一)2012年3月底前,相关企业向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上报新认定单位预申报表。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局申报。

(二)2012年4月,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将新认定单位预申报表上报市局。

(三)2012年5月,参加新认定和延续确认的商标注册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http://)和温州品牌网(http://)下载有关表格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提交证明材料。

(四)2012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将经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和新认定、延续确认企业的汇总表上报市局商标广告监管处。市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组织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规定,组织开展第十五届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申报、受理及推荐工作。

(二)要引导帮助企业开发资源,对高新技术、现代制造、优势能源、生态农业、旅游等优势产业的商标以及农产品、服务业、地方特色产品、“老字号”、历史文化品牌的商标,要优先向上推荐,争取在去年的基础上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要严格把关、统一上报。没有正当理由,申报材料的内容一般不得缺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证明文件的表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用“百强”、“名列前茅”等来表述其排名。

(四)向市局推荐的商标须以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行文的形式,列单排序上报。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3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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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3年无有效的重大投诉;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该商标的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近3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查通过的,提请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四)认定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予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每年集中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认定;期满未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苏州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但该知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动物、植物名称的除外;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声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在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的,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撤销该知名商标,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认定的;

(二)掺杂使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且拒不改正的;

(五)丧失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

被撤销知名商标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以同一商标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或者已丧失“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在牌匾、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以“苏州市知名商标”进行宣传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第4篇

事项名称 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项目

办事依据 《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办发【2004】30号)受理机构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承办)

决定机构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条件

1、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注册商标;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外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占有率;

3、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外同行业中领先;

4、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商标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消费者投诉率低;

7、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邵阳市知名商标,可以通过县(市、区)工商局上报或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报,市区内的企业也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报。

二、提交材料:

1、《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许可证明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4、近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标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外同行中领先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各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等;(每年1份)

5、近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发票、购销合同、代理协议以及广告发布发票等复印件;(每年3份,总数不超过10份)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包括质量认证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复印件。(以上提交材料中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三、县(市、区)工商(分)局在收到申请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市工商局,直接向市工商局申报的,由市工商局负责审查;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知名商标认定每年一次,受理知名商标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30日)

四、从每年的11月份开始,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征求意见后,在2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五、对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由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邵阳市知名商标证书》。

六、市工商局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知名商标的使用与专用权保护 知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上使用“邵阳市知名商标”标志;可

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将自己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县(市、区)企业名称可以申请冠名“邵阳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

1、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在同行业内以该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造成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3、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将知名商标列入重点保护目录,发现侵权、假冒行为将从严从快查处。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评审费500元,公告费2800元。

收费依据 《邵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办发【2004】30号)表格下载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咨询渠道 http://或0739—532641

2责任追究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邵阳市工商局五楼

乘车路线 乘5、6、7、8、18路公交车南门口站。

在线申报 正在建设中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方法 第5篇

一、封面

1、申请认定商标:填写申请知名商标的商标名。

2、申请人:填写申请公司全称并加盖公司公章。

3、申请日期:申请的实际时间。

二、表一

1、企业名称: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3、通讯地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4、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

5、企业类型: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6、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万元):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7、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8、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情况:按注册证注册事项填写。

8.1、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商标名称。

8.2、注册证号:商标注册证书上的证号填写。

8.4、注册类别: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类别填写。“第**类”。

8.4、注册日期: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日期填写。20**年**月**日。

8.5、注册人名义: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名称填写。公司全称。

8.6、注册人地址: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地址填写。

8.7、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根据商标证书上规定的项目填写。

8.8、注册商标图样6cm×6cm:对商标证书上的商标图形进行扫描剪切粘贴。或粘贴商标实物图标。注意图形或实物大小。

9、该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9.1、最早使用时间:使用该商标的最早日期。

9.2、连续使用时间:申报时商标注册必须达三年以上。“**年”。

9.3、实际使用的主要商品(服务):主要商品(产品)名称。

9.4、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6cm×6cm:对商标证书上的商标图形进行扫描剪切粘贴。或粘贴商标实物图标。注意图形或实物大小。

三、表二

1、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1.1、中国。

1.1.1、国家或地区:中国。国内注册商标数多的,按省、市、自治区多行填列。

1.1.2、申请时间:早于注册时间。

1.1.3、注册时间:获得注册证书的时间。

1.1.4、注册类别:根据商标注册证书上情况填写。“第**类”。

1.1.5、注册证号:商标注册证书上的证号。

1.2、外国。有只填,多个国家的,多行填列。没有不填。

2、国内注册商标总数:个数。

3、国外注册商标总数:个数。

四、表三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理由(简要说明该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保护记录)。

1、“***”商标注册使用已期满三年。

2、“***”注册商标主要用于***商品,目前在本地市场占有率达**%;在消费者中信誉非常好。

3、“***”商标商品(产品)在本地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4、商标曾被假冒、侵权。近年来,随着 “**”牌***商品市场占有率的不断上升,一些不法企业用劣质的产品冒充“***”牌***商品,严重的损害了“***”牌***商品在消费群体中的信誉,企业也蒙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5、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具有较完善的内部商标管理制度。

6、企业为了拓展市场,投入了**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广告费用在目标市场的投入能适应企业营销的需要,对刺激需求、拓展市场效果好。

7、“***”商标商品(产品)为国家作了贡献,目前年纳税额已达***万元。

五、表四

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它商标的商品(服务)的经济指标]。

1、项目:20**年。向后连续二年的填写方法与下面一样。

2、年产量(件):销售额除以平均单价。

3、年销量(万元):略小于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数值。

4、销售额。

4.1、销售额(营业额)(万元):同于年销量(万元)。

4.2、其中:出口额(万元):有就填、没有不填。

5、利润(万元):略小于利润表本年利润数值。

6、纳税额(万元):与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一致。

7、销售区域。

7.1、国内。

7.1.1、总数:不少于10个。

7.1.2、地级市名称:列出10个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要求分布面要广。地级市名称与提供的销售凭证复印件上面一致。

7.2、境外。有就填。无出口的不填。

六、表五

该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它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

1、广告投入(万元)

20**年合计:与申请报告中一致。向后连续二年的填写方法与下面一样。

2、主要发布媒体。

2.1、国家级媒体:与广告费票据复印件名称一致。

2.2、省级媒体(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与广告费票据复印件名称一致。

2.3、市级媒体(展销会、户外广告视同市级媒体):与广告费票据复印件名称一致。

3、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

3.1、国家级:与提供的信誉与获奖复印件一致。

3.2、省 级:与提供的信誉与获奖复印件一致。

3.3、市、县级:与提供的信誉与获奖复印件一致。

七、表六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质量情况。

1.1、执行标准:与提供的执行标准文书复印件一致。

1.2、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方式:“三包”方式。

1.3、用户投诉:如有只填,没有可不填。

2、该商标历年认定记录。

2.1、驰名商标:应该没有。知名商标是市级、著名商标是省级、驰名商标是国家级。或再已先申请的也有可能。

2.2、省著名商标:应该没有。或再已先申请的也有可能。

2.3、市知名商标:没有。因目前正在申请。

3、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名称:申请知名商标的企业其商标管理部门的名称。与提供的商标管理机构证明一致。

4、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就填。

5、承诺:申请人填写表中的内容以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名:法定代表签字加盖公司章。

八、表七

1、基层工商所(分局)意见:基层工商所(分局)填写推荐意见。

2、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际考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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