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4-07-17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1篇

大名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邯政[2007]6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国家统一安排的重大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县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普查任务。

二、污染源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凡在我县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

(一)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二)以规模化养殖场-1-

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普查时间:普查超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底前,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08年初,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上报普查数据。2009年完成普查工作总结,接受家国家环保局及省环保局组织的普查工作验收,发布普查结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大名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

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普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县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落实相关事项。

认真落实普查工作经费。我县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到位。

四、全面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和普查资料填报工作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

传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

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凡在我县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大名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大名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日

主题词:环保普查通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大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月日印

(共印份)

附件:

大名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赵志峰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铁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月朋县环保局局长

张建勇县统计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建设局副局长

县农业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畜牧局副局长

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于洪然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于洪然同志兼任。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2篇

金政文„2007‟141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水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金水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 1 — 金水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07‟16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金水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

(二)查对普象与范围

— 2 —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金水区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 3 — 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及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 — 4 — 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镇(办)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 5 —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场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源、集中污染治理设 — 6 — 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用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区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成立结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印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迎接省、市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5月30日前,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负责将本次污染源普查数据

— 7 — 汇总,报金水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7月—2009年7月):建立全区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1)2008年7月—2008年11月,各污染源普查单位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总体报告。2008年7月—2008年12月,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体统,形成总体报告。(2)2009年1月—2009年7月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验收。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 8 — 4.对各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区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按照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普查领导小组要求,建立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聘用机制。要于2007年9月开始至10月底完成人员筛选,12月10日之前完成培训和聘用。普查员和指导员原则上由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主要来源范围如下:①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指导员,应主要分别从各级环保、农业(畜牧、渔业)统计系统内部抽调。②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镇(街道)干部选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区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区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

— 9 — 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金水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区市政局负责生活源普查,会同区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区经委负责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区农经委牵头、区建设局配合负责农业源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金水工商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区商务局负责做好商务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区环境保护局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四)培训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单位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建立 — 10 — 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控制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筹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 11 —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负担。区财政局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区财政局安排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全区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宣传与培训,设备购置,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经费使用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按时拨付。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消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本方案有效期截至2009年10月。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普查

方案

通知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3篇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首先, 在我市普查办成立之初, 相关领导在工作动员会、推进会、现场会、任务交办会上多次强调, 普查档案是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第一手真实材料, 内含本市环保工作基本数据元素, 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 普查档案工作要与其他工作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其次, 成立专门档案管理组。按照国家、省普查办统一要求, 在建立污染源质量控制组、数据处理组、业务联系组基础上, 专门成立档案管理组, 明确岗位职责,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证。再次, 完善市、区两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细则, 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纳入了对区县工作考核内容。

二、确保档案收集质量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四个“多”, 即文件规定多、各级各类会议多、各级参与人员多、工作动态变化多;二是技术要求高, 填报过程时间要求紧、总体工作跨度长;三是缺乏同类工作经验。这使得污染源普查档案收集工作的难度很大, 笔者认为, 可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第一, 根据普查特点, 及时立卷归档。从2007年开始到2009年结束, 污染源普查工作历时三年, 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三个阶段。市普查办要求各级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人员及时跟踪工作进程, 了解每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细化档案收集与整理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 对每一阶段工作中需要形成哪些档案资料、每种资料的内容和数量做到心中有数。开展跟踪收集, 即边形成边整理边分类, 保证了收集资料的齐全、完整。第二, 根据普查重点, 完善工作方法。市级普查办既承担了重点企业、重点工业园区的普查工作, 又是区县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因此, 市级普查档案一方面是市普查办自身形成的各类文件、规定、资料及会议材料等, 另一方面是市级普查的重点企业、工业园区的各类普查表和相关的汇总材料等。重点企业污染类型复杂, 普查表格数量多, 要求高, 是市级普查档案收集的重点。对重点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普查表等, 采取定向收集和集中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收集是预先规定档案收集的范围, 由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通过会议等形式集中收集相关表册资料, 经初审后送档案室预立卷;定向收集则是根据普查过程特点, 确定某类资料的收集要求, 与相关的管理部门协调, 在规定的时间内, 要求提交相关的归档材料, 完成档案资的收集工作。

三、规范档案整理标准

一是规范文本格式。按照国家、省普查办统一的文本格式, 要求普查人员填写齐全, 不漏项、不漏页。全市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3 000余个普查对象填报率100%。二是规范字迹材料。所有表格、文字必须用蓝黑墨水等耐久字迹材料填写。三是规范接收标准。凡普查表格必须按照普查数据审核程序, 对每张普查表的每项指标, 经过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和普查机构审核确认, 再向档案管理组移交, 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管理组拒绝接收。四是规范整理方法。对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档案, 严格按照环保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划分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归档范围涵盖文件类、资料类、表册类、音像类、实物类。保管期限依其重要程度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全部普查档案的文件、资料、表册类以件为单位整理, 每份文件材料、每个企业各为一件, 逐件加盖归档章, 并按标准填写归档章内容。音像、实物类档案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在排列时, 相同保管期限综合性材料排在前, 一般性材料排在后;文字排在前, 表格排在后;汇总材料排在前, 单项材料排在后, 按排列顺序编件号。

四、提供物质人力保障

第一, 建立临时档案室、配备档案专用装备。在解决污染源普查专用办公室的同时, 市普查办专门安排了一个资料档案室, 专门用于重要资料的存放和档案资料的整理。根据工作需要, 安排专项资金购置了计算机、复印机、照相机、档案柜、档案袋 (盒) 、档案管理软件等相关设备和用品, 为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物质基础。第二, 加强业务培训。选派技术精、业务好的同志担任专兼职档案员, 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普查档案管理专项培训,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流, 并组织到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较好的地区开展观摩学习。全市共培训普查指导员45名、普查员236名、数据录入人员10名、数据软件员4名。此外, 还邀请市档案局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参与指导性材料的审定, 帮助解决在实际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 如科学划分档案类别、合理界定保管期限、规范编制档案编号等, 使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了极大地提升

参考文献

[1].孙洁梅.李楠.浅谈污染源普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北方环境, 2010.6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4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对政府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指导意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指导意见》是推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指导意见》的精神上来,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

二、积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注重原则性、方向性、统筹性和指导性,既鼓励支持地方和部门先行先试,发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也明确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目前,为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财政部正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预算、政府采购、税收等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部署开展工作,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尽快形成中央和地方共同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氛围和机制。

(一)坚持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创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改革的决心和勇气,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不拖不等不靠,积极创新,大胆探索。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办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形成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要对照《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尚未出台政策性文件的,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抓紧研究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二)坚持突出重点,稳妥有序推广。要结合实际,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并主动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和事项,精心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在公共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化的形势下,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看得准、拿得稳的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了再推进。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和目录应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规范操作,完善购买程序。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并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要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筑牢预防腐败的制度防线。

(四)坚持政策衔接,注重建章立制。要处理好积极推进和制度建设的关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既要考虑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是鼓励和推进改革,在坚持大的原则不变和透明预算的前提下,注重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等技术性管理难题,必要时可适当做出政策调整,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又要兼顾长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将来建立购买服务制度打基础。同时,要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理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尽快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同时,加强对下一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督促其积极开展工作。

(二)发挥牵头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财政(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好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财政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处室,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尽快明确牵头司局和责任处室,积极支持配合财政部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主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近期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中长期形成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财政部,以便统筹研究解决。

财 政 部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5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

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闽政〔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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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水利普查,目的是为了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研究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水利普查工作,有利于谋划我省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时间和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组织和实施

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当地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普查经费

此次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县(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省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福建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附件:

福建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昌平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张福寿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志英省水利厅厅长

陈 建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马照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程建国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马鉴康省经贸委副主任

孙婷婷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志忠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国长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王家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张天明省水利厅副厅长

姜绍丰省农业厅副厅长

张明接省林业厅副厅长

王星云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陈志强省统计局副局长

林孝文省测绘局副局长

王少华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游宝义武警福建省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厅副厅长张天明兼任。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电话:0591-87802525 0591-87802804 传真:0591-87802484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6篇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166号 【发布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夏季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1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夏季牧业普查是摸清畜牧业生产成果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实施生态畜牧业和“双增双提”战略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基础性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03年夏季牧业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夏季牧业普查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畜牧业、农业、粮食、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协作,抽调工作人员,落实普查经费和车辆,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夏季牧业普查工作方案》(由自治区农调队另行下发)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此项工作。为了真实反映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对我区畜牧业生产的影响,各地区应特别注意年内变化指标的数据质量,核准牲畜数量增减变化指标。

三、普查工作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准确。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盟市要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弄虚作假者,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重新进行普查。此间,自治区农调队将对各盟市普查数据进行抽检。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7篇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04-14 【生效日期】2008-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8〕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组织好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特别是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和节能减排统计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各负其责。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省发改委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方面的事项,省编办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省质监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监察厅负责协调查处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中央在湘系统、省直属系统,可单独组织或会同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内的经济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防止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牌保护”等借口拒绝阻扰普查员入户进行普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保证普查工作依法进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媒介,充分发挥移动、联通公司网络公益短信的优势,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及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等。通过宣传,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号召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8篇

一、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发展和建设一批众创空间,鼓励高校和社会各界建设各类新型众创空间。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安排。

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该项资金从各地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新吸纳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四、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志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乡镇机关职位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

五、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教育支出统筹安排。

六、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75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 人·月。

七、支持每个设区市创建自治区示范性农民工创业园,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农民工创业园奖励500万元。

八、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竞赛活动,通过现场比赛、现场评比、现场鉴定、现场颁证方式,选拔10000名初级工、2000名中级工、300名高级工。

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15〕2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9篇

【发布文号】琼府〔2008〕21号 【发布日期】2008-04-10 【生效日期】2008-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8〕2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部署,为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数据,为国家和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科学决策服务。

(二)主要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高质量完成国务院部署的在我省范围内的经济普查任务。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我省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海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省政府1名副秘书长和省统计局、省监察厅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名单详见附件)负责人担任。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中,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农垦辖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经济普查工作分别由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分别筹措。省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及各级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也要筹措本部门普查经费。各市、县和有关部门普查工作中聘请的指导员、普查员补助,要按时兑现,不得拖欠。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市、县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海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海南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方晓宇(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屈建民(省政府副秘书长)

符国

大名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第10篇

宁德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近期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前,全市各地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现场登记工作已基本结束,正逐步进入单位清查表的回收、审核、编码及数据处理阶段。为抓紧做好当前以及下一阶段单位清查工作,现就单位清查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要求如下:

一、抓好清查表的回收及审核编码工作

(一)回收清查表时,要对每个单位的每一张清查表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填表的单位个数、单位类型、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填表人签名、所填表种等是否正确完整;是否有漏填的项目和数据。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询问后及时纠正或补填。

(二)回收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11表)、《多产业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612表)、《个体

经营户清查表》(613表)在经过审核后,按普查区按表种分别编号、编页码整理,《多产业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要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一同整理。各级清查表交接要履行交接手续。

(三)在数据录入之前,各地要组织人员力量对清查表中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和编码,只有通过人工审核、编号后的清查表方可进入数据处理阶段。对组织机构代码或行业代码未填的,必须组织专门的业务人员进行编码、补填。各地要按照市经普办反馈的质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库,最大限度地使用正式的组织机构代码。对确需使用临时代码的,按照省经普办下发的临时码段以及专用的计算程序,计算并填报临时代码。

二、扎实做好部门资料规范整理并建立核查库

(一)在清查表录入之前,要形成部门资料核查库。其中,编办、民政、国税、地税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为必要核对资料,须完整导入清查程序。

(二)各地在建立核查库过程中,要加强对名录的管理。一个县(市、区)的部门数据导入及核查库的生成,必须在一台机器上形成。核查库形成后,要通过清查程序中的数据管理,将最终生成的核查库,通过数据管理导出,再分别导入到各处理分机上。要做到所有录入机使用的核查库完全一致。

三、组织力量抓好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工作

(一)各地要加强对单位清查数据处理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数据处理环境的准备,决不能因为设备的问题影响数据处理工作;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人员,抓紧时间进行数据录入,按计划完成进度。

(二)虽然数据处理是在县级,但在录入报表时,必须要更改处理地到乡一级录入,以便今后统计乡镇、街道的数据。未做到核查库统一生成的以及处理地未更改到乡一级录入操作的,数据须重新录入。一个乡级的数据录完后,选处理地为该乡级,选择导出本级数据,只导出611、612、613表。

(三)数据的合并必须在一台机器上完成。合并时,须分别更改处理地到相应的乡一级,选择导入本级数据,将录入机导出的乡级数据进行导入。

四、认真做好数据比对和查遗补漏工作

(一)各地要将清查数据与统计部门现有单位名录库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分别进行比对分析,特别是其中编制、税务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地毯式”清查中没有调查到的单位,要列出清单,分解到普查区或乡镇普查机构,作为重点进行查遗补漏。同时,将这些资料反馈到负责登记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查找、认定,确保清查单位准确,不重不漏。

(二)在完成单位清查表数据录入的基础上,对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要重点与税务部门(正常库)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机构类型为“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要重点与编制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机构类型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要重点与民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全部清查数据要与统计部门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进行比对。以上比对工作在单位清查程序中完成。

(三)对清查遗补漏过程中查找出来的单位,要及时组织再录入处理,同时,要结合清查数据处理相关汇总数据进行单位总量及分行业大数的核对。注意结合近几年基本单位名录维护的单位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资料,分析、推算2008实际单位数和个体经营户的总量和变动情况。对差异过大的,要查找真正原因,并及时组织人力进行重点抽查。

(四)做好与年报填报单位的衔接。各县(市、区)要组织统计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单位与单位清查名录库的人工查对,必须保证完全一致。

(五)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总之,各地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单位清查方案的要求以及单位清查和数据处理培训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狠抓质量,确保全市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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