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2024-07-22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精选7篇)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第1篇

万宁市教育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教育监管理念,提升监管效能,创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

2.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3.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学校和教育机构负担,优化教育发展环境。

4.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证监管对象权力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内容(一)学校常规工作管理。

1、遵纪守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2、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设施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和安全要求;是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经费投入,配齐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疏散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

3、学校章程。章程完善及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收费项目许可,收费支出、资金使用,财务人员、会计制度,报表编制,审计情况。

5、教学质量。学籍管理及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家长、社会认可度。

(二)住宿生周末乘车管理。

1、学校应做好承租车辆的安全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2、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承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周末乘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3、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与客运公司、随车人员签订责任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实、做细。

(三)校园食堂物质配送中心管理。

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杜绝“三无”食品流入学校,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1、统一采购。严格实行学校食堂物资集中采购、招商准入和划片配送制度。各学校食堂物质由中标企业统一配送;任何学校不得私自采购非中标企业(个人)食堂物资,严禁中标企业委托安排非中标企业向学校食堂供货。

2、严格管理。中标企业要信守承诺,热情服务,保证质量。配送中心要经常听取学校和供货企业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确保学校食堂物资配送规范运行。

3、落实责任。各学校和中标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学校食堂物资配送工作。供货商对所供应的物资必须实行“三包”,承担所供物资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盈亏。全 各教育单位必须按规定渠道采购物资,并及时结清货款,不得截留、扣押和挪用食堂物资货款;对违规采购或采购时敷衍塞责、麻痹大意、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损失和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四)市教育局要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具体的抽查对象和内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和“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三、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

市级教育监管对象名录库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管的学校或教育机构,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包括市职校、各中小学、幼儿园共264个。抽查组织科室可针对不同的抽查事项,根据监管对象的类别确定不同的随机抽取范围。

四、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人构成。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人作为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可对本局所有随机抽查事项进行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

五、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通过电子抽签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六、组织实施

1.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4月底前,由随机抽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处室提出“双随机”抽查计划,经审核审批股审批汇总、局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业务股室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审核审批股初审,并报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2.“双随机”抽查的启动。根据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启动“双随机”抽查。

3.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根据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双随机”机制要求,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4.开展执法检查。指派一名干部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5.“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总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6.抽查结果运用。针对监管对象名录库逐一建立诚信档案。检查结束后,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行政处罚要件的,要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增强监管对象守法的自觉性。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双随机”抽查是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各有关股室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学习研究,做好随机抽查方案的细化和落实,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检查水平,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市政府文件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2.程序规范,档案齐全。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任性执法、执法扰民。“双随机”抽查的发起、随机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要做到档案齐全,全程留痕,主动接受监督。

3.加强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双随机”工作机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监管质量;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监管对象和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万宁市教育局实施“双随机”抽查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求,以及《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X政办〔2016〕X号)精神,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经研究,决定调整《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法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激发行政工作活力,强化行业服务的自觉和自律,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事项。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管事项,推广随机抽查机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制定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等(详见附件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施进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名录库(详见表二)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详见附件三)。开展“双随机”抽查前,应通过摇号、系统随机、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现场监督。

(三)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为了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法规记录等情况的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要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强服务机构守法的自觉性。对依法需由上级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请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服务机构的信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严格责任落实,大力推广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第3篇

通知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网络游戏收费系统、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属于网络游戏运营。

通知规范虚拟道具发行服务,对发行具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属性的虚拟道具及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行为做了规范,斩断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道具回兑通路,以避免涉嫌宣扬赌博。加强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增设消费提醒,强调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通知还完善网络游戏运营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双随机一公开”为主要监管方法,网络巡查、现场检查为主要抽查方式,强调将黑名单和警示名单等信用监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此外,通知还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此通知进行解读时表示,制定通知总的思路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通过强化网络游戏运营主体责任,促进网络游戏公开、透明、理性消费,保障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和束缚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通知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第4篇

后监管工作方案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xx市森林防火办法》等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本市森林防火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全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行政审批“分级实施、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原则;以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更好的服务于

首都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具体事项

取消审批事项: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证明核发事项;

由市园林绿化局审批事项:森林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行政审批由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承担。

由市园林绿化局、区园林绿化局分条件办理审批事项:对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补偿。

由各区园林绿化局审批事项: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许可;森林防火期内在一、二级防火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批准;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三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监管措施

1.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

后监督管理措施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进入林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人员的宣传教育和森林防火检查。

各区及其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生态林管护员、护林员、巡查员、瞭望员的作用,检查和制止违章用火行为,严密监控林区火情。加强重点部位防控,清除林边、地边、矿边、坟边、隔离带内的各类可燃物,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2.对由市园林绿化局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由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负责申报事项的受理、审核、审定和告知工作。对审定事项,按照森林防火审定方案,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

3.对市、区两级分条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由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分别承担对应市、区两级申报事项。市级申报事项由市园林

绿化局森林公安局负责申报事项的受理、审核、审定和告知工作。区级申报事项由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参考区级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4.对各区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制订详细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加强事前审核,并按照森林防火审定方案,强化事中监督、严格事后验收工作,同时,应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备案。

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积极开展督导工作,采取“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审批工作是否按法定程序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全市年审批量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放管服”改革

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将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人负责。

(二)确保全面落实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勇于担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对“放管服”改革工作确保全面落实到位。

(三)注重工作实效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第5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精神、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5号)精神,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09号)中关于将“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事项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制定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如下:

一、监管对象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二、监管措施

1.落实省局信用管理文件规定,记录对已把注册产品添加到生产许可范围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省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对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向省局行文建议吊销其注册证。

2.加强对已把注册产品添加到生产许可范围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每年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注册标准、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6篇

目录

1.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3.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4.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5.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6.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7.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8.规范案件查处 9.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用车(船)、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及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3.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举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4.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5.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鹤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属地监督管理: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我县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幼儿园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四)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七)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所幼儿园。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对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及办学水平进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区教育局职成办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2.年度检查:区教育局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与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3.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3.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4.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2.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鹤城区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鹤城区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鹤城区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发现鹤城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五)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 权益;

(七)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 况;

(八)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九)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

2.专项督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民办存教育培训机构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 2.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3.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4.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5.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为了校舍建设项目资料存档完善,使硬件建设与教育教学服务相适应,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规范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鹤城区教育局新建、危改工程以及通过招生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兴建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2.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3.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2.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2.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检查措施

1.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2.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湖南省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4.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5.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抽调其他股室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鹤城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部门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上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股、授权行政处罚部门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教育执法部门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部门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执行

(八)结案

办理人员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在3日内存档。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鹤城区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鹤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鹤城区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区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具体标准公布在鹤城教育网。

三、有关措施

(一)局党委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怀化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7篇

(一)酒类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三)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抽查。检查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发卡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余额比例、存管制度、存管协议及帐户情况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卡企业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四)发卡企业是否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

(三)通过信息手段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行政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规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系统监管。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报废车辆信息及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市商务局对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

(二)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重点检查收存拆解档案、拆解影像、零部件销售台帐等情况,督导企业依法开展回收和拆解活动,杜绝倒卖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伪造或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专项检查。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典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及分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三)典当企业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是否账物相符;

(四)典当企业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情况;

(五)典当企业档案管理情况;

(六)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9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罚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抽查,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建立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每年至少对本市内拍卖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拍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一般由区市商务局配合组织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七)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务局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省商务厅主管部门。

(二)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八)旧货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市场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物品。

(二)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未经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

(三)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开展旧货经营、加工翻新等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二)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可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取得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十)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三)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从事吸收存款、1

(三)在日常监管中,市商务局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商务部门。

(四)市商务局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五)行业协会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1.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执行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以及各级商务部门按照权限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主要包括:

(一)审核。投资者提报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出资。投资者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出资情况。

(三)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运营情况。

1.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情况 2.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市商务局通过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企业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企业赴现地进行调查、检查。赴现地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履行监督企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投资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投资核准申请;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支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等方式进行,督促经营者每年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两用物项进出口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每年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从事管制和技术交

(十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市商务局主要行使商务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商务行政执法和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商务局处罚的;

(二)省商务厅或者本级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违法案件;

(四)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商务执法领域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查处程序

市商务局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市商务局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执行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商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人员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十)结案后,及时将重大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重大案件查处责任追究

对违法者,市商务局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检查、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全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制定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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