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2024-07-14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精选7篇)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1篇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8日)

为了在我校进一步建立起高效灵敏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完成上级交给我校的各项任务,根据党中央、中组部、中宣部、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学校的全面工作,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组织实施。

以校长为首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即教学、科研、产业、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方案,在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并领导日常行政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党委研究决定的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落实措施,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校长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党委应派人列席。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党委要支持校长行使行政工作的指挥权,不要包揽具体行政事务。既不能应由党委决定的问题由校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也不要事无巨细都由党委研究决定。

党委要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

应由党委研究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在此提下党委成员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责,做好分管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党委讨论决定问题时,应提前向党委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将开会时间内容通知到人。开会时,每个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既要反对个人专断,又要防止极端民主化。凡集体决定的事情,就要在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推托不办。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每个党委成员,都要从党的事业和学校大局出发,坚决维护班子的团结,坚决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有什么意见,要通过个别谈心和民主生活会进行沟通和解决。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班长和委员之间的关系

在党委内,书记是一班之长,对于发挥党委在学校的领导作用,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但书记和委员又是平等的,表决时,书记也只有一票的权力。因此,书记要善于当班长,要充分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敢于负责,敢于决策。党委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包括互相帮助克服缺点和错误,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4、严格工作纪律

校党委作出的决定,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组织、群众组织及其负责人和全体党员都要执行。

校长做出的决定,行政组织要执行。

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校党委和校长反映,但在行动上不推托或顶着不办。

5、校党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校党委对学校的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

二、进一步明确机关部门和教学、业务部门的关系,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1、党委各部门、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是校党委的办事机构和工作部门。它们的职能是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为党委和各支部、党员和全校师生服务。它们受党委的委托承办各项工作事务。党委部门要尊重学校各党支部、各部门和全校师生,为他们搞好服务;各支部、各部门、全校师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它们完成工作任务。

2、行政部门与教学、业务部门的关系

学校行政部门是学校行政领导的职能部门,是行政领导的工作参谋和助手。它们的职能是综合、协调和服务。它们经常要根据校领导的安排运行综合和协调工作。它们应尊重教学和业务部门,认真为它们搞好服务;各教学部门和业务部门也要理解和尊重它们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支持本配合它们的工作。不允许扯皮、制肘、贻误工作。

3、学校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学校机关各层机构都是校党委和校领导的办事机构、工作部门和职能部门,职级是平行的,但职责不同,在工作中必然要发生一些业务上的联系和交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把学校的工作做好。特别是在当前机关人员少的情况下更应如此,不扯皮、推诿、摩擦、制肘。

三、进一步明确党政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党政工作职责

学校党委工作职责要严格按照党中央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在具体操作上作如下划分:

1、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

(2)围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决定组织、纪检、宣传、统战、工、青、妇工作计划和其中的重大事项;

(3)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规划、计划及其中的重要事项;

(4)决定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工作方案及其中的重要事项;

(5)决定校内机构设置方案、干部任免、教职工考核及其调动、奖励和处罚;学生开除留察以上处分;审核中级以上职称评定。

(6)决定基本建设的工作方案及其中的重要事项;

(7)决定成立和撤销校办企业;

(8)决定后勤工作重要事项;

(9)决定需要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它事项。

2、校长办公会研究以下问题:

(1)提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意见;

(2)提出学校改革发展规划的方案;

(3)提出学校的工作计划;

(4)提出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工作方案;

(5)提出基本建设、后勤、财务管理的工作方案;

(6)提出学校人事管理的工作方案;

(7)以上各项在校学委讨论决定后研究落实措施;

(8)研究处理以上各项在落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9)决定学校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措施;

(10)决定对学生的奖励和开除留察以下处分;

(11)决定需要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其它问题。

(二)工作程序

1、干部任免

党委各部门、各支部以上的基层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统一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并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发主党派干部的任免要征求校党委的意见。

行政各部门群团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校办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由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提出推荐名单,然后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选举。

2、干部调配

一般干部和教职工校内外调动工作,统一由校人事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党委会通过,再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副科级或讲师、工程师以上干部教职工以及党委群团部门的干部调动,由组织部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校内流动的由组织部办理干部调动手续,凭干部调动手续到人事处输有关行政手续;校外的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和市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办理调动手续。

3、对干部、教职工的处理

对犯错误的干部、教职工的处理,副科级以下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学校规定提出意见,报学校有关组织和部门审核;副科级及其以上干部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纪检、监察、以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提请党委会研究同意,再分别由有关组织和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4、职称评定

职称评定工作由学校人事处具体承办。中级以上职称评定,由学校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拿出意见,报校党委审核,再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5、劳动工资

劳动工资统一由校人事处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副科有及其以上、中级职称及其以上人员的工资待遇。

6、发展新党员

发展新党员政审由各支部负责。教职工中发展党员由校党委审批;学生中发燕尾服党员由党委组织部初审,报校党委审批。

7、重要工作方案

分别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方案,提请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或党委指定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8、重要事项

由党政分管领导充分交换意见后,事先向书记提出列入党委会议题,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或党委指定的领导负责办理。

9、文件签发

根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党委文件由主管领导组织起草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统一送书记签发,学校文件主管领导组织起草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校长签发;书记、校长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副校长签发。文件上一般不再印签发人姓名(除上报文件外)。

10、请示汇报

要建立经常性的请示汇报制度。各支部和各部门至少一学期向上级领导全面汇报两次,各支部书记向校党委书记汇报,各行政部门负责人分别向书记、校长汇报。平时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汇报,遇有急事要随时请示汇报。主管领导不在时要向书记或校长汇报,不能耽误工作。

四、工作守则

1、不同岗位上的各级干部都要紧紧围绕党委“一体两翼”的战略部署和“一、二、四”工作思路,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尽职尽责,恪尽职守,做到不失职,不越权,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要搞好工作,必须有一个高效灵敏的指挥系统和工作运行机制,这要靠科学的工作制度和严明的工作纪律来保证。因此,各级干部必须从党性的高度,从学校的事业的高度,以严格的政治纪律来对待校党委和校领导的各项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不允许拖拉、推诿、顶着不办。

3、各层次、各部门之间要树立全校一盘棋的思想,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帮助,互相补充,共同把学校的工作做好。对于搞摩擦、制肘,影响全校工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4、各部门不但要圆满完成自己的工任务,而且是胸怀全校,做好党委和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多为学校出谋献策,多提建议,以便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共同把学校的工作做好。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2篇

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16日)

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研通知后,我们根据市局通知的要求结合鄄城实际,认真商定了调研方案,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县人才服务中心、县毕业生就业办组成的调研小组,对我县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深入研究了当前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建设方面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了加强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加强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实践及成效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中央、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紧紧围绕“人才强县”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构建新形势下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整体联动的人才管理机制。调整充实了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组织部长任副组长,人事、财政、教育和卫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格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就优化人才资源配臵,创新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加大人才和智力工作引进力度等方面提出

1了21条具体意见和措施。同时,明确县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定期分析全县人才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和社会人才队伍的建设情况,并将人才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突出人才建设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另外,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特点和优势产业需要,制定了《鄄城县人才队伍“2010-2020”发展规划纲要》,为全县人才工作的宏观决策管理提供了依据。二是建立全员共享的人才培养机制。坚持“重点人才重点培训、优秀人才优先培训、紧缺人才加紧培训”的原则,整合县内外各类培训教育资源,着力构建“大教育、大培训”的新格局。今年4月份,组织全县20强企业、六大产业排头兵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经济部门主要负责人共43人,赴清华大学参加了鄄城县企业家领导决策研修班,研修班的全部费用由县财政企业家专用培训基金中列支,这在我县尚属首次。今年9月份,组织3个全县“20强”企业,一个是农业龙头企业参加了菏泽市人社局、中国人力资源研究会主办的第二期职业经理人培训,县财政为“20强”企业解决4800元的培训费。今年10月份,集中培训了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173人(次),培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1245人(次)和“乡土人才”352人(次),有效促进了全县人才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是建立灵活有效的人才遴选机制。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建立和完善人才遴选机制,大力推行和完善公开招考、事业单位聘用制、竞争上岗等办法,努力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县政府出台了《鄄城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开发现有人才优惠政策》,坚持党政人才重群众公认和工作实绩,企业管理人才重市场价值和利税收效,专业技术人才重社会效果和业内认可,“乡土人才”重群众反映和经济收益的引用标准,加大对急需人才的引进力度。今年,采取公开考选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人员157名,乡镇公务员15名。同时,先后组织25家企事业单位参加了各类专场招聘会13场(次),接洽各类人才3000余人,引进博士研究生2人,引进硕士研究生25人,本科毕业生123人,职业经理人2人。

四是建立形式多样的人才激励机制。每年年初,县政府都将人才工作经费纳入本财政预算,县财政在保障人才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每年还划拨一定经费专项用于人才学历提升、各类人才培训和杰出人才奖励等,近年来,全县共投入人才工作的各项经费达50万余元。积极开展拔尖人才健康查体活动,共为42名市、县拔尖人才建立了电子健康档案;为16000余人40岁以上的各类人才进行了健康查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机制,从教育、卫生、农业、科技等领域确定32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分别由县级领导干部定期联系,开展对话交流,征求他们对全县经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建立农村实用人才结对帮扶机制,广泛开展乡镇机关党员、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农村实用人才“一帮一”结对

帮带活动,在项目开发、资金、技术、政策扶持等方面积极向农村实用人才倾斜。

二、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对人才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搭建平台,在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工作机制上取得了较大突破和进展,人才资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人才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人才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我县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对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不足,尚未形成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才激励体系,难以充分发挥人才队伍的整体效能。对人才系统规模培训比较少,活动载体也不够丰富,再加上我县交通闭塞,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和大项目建设仍然没有形成强大的聚才、引才优势,人才发展空间和创业平台还不够广阔,难以吸引高层次、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

二是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从现有人才队伍结构上看,存在着“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初级人才多,拔尖人才少;行政管理人才多,专业技术人才少;凭经验吃饭的人才多,靠创业立身的人才少。全县80%的专业技术人才集中分布在教育、卫生、农林等部门,企业、科研部门分布较少。另外,从事人才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足,县人才交流中心长期只有1名工作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才工作的开展。

三是人才使用观念有待转变。由于行业特点和历史原因,不少单位和部门“重使用、轻培养”的人才观念还比较

严重。有些单位特别是用人企业,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只重视眼前可见工作的开展,强调短期效益,缺乏着眼于长远发展大计的谋划,致使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与前瞻性,形式单一陈旧,流于形式,从而使人才潜能不能合理开发。

三、完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县人才工作正处于需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全面推进的重要阶段。贯彻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就必须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不断增强创新人才工作运行的新机制。

一是健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针对全县人才总量偏少、专业技术人才较少、急需人才短期内难以培养的实际情况,树立“大人才观”,以“柔性流动”机制为抓手,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以项目带动为载体招才引智,以产业为支撑集聚人才,以需求为导向借脑用才,采取聘用、咨询、讲学、借用、兼职等方法,积极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聘请专家教授,借“脑”发展。不拘一格引进各类人才,实现大项目建设与引进人才的双赢。

二是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人才评价体系,突破单纯以学历职称界定人才的局限,树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标准,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构成的人才评价量化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党政领导人才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专业技术人才评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三是建立人才目标考核机制。每名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完成2篇有一定水平和价值的论文,通过民主测评、个别座谈、走访了解等多种形式,每半年对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才奖励的主要依据,进一步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优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对考核优秀的人才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较差的及时给予处理。四是营造良好的人才服务机制。建立为人才服务的多

个“绿色通道”,为优秀人才提供全方位、多形式、高效、优质的各类服务。为党政人才切实畅通“下”的渠道,在深入基层、深入大项目建设现场中给任务、压担子,提高他们干事创业的能力,在实践中锻炼成才;为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供专业培训基金,把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列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县、乡、村三级构建“乡土人才”培训网络,将“乡土人才”纳入人才发展规划,并积极建立健全“乡土人才”培养、选拔和管理机制。

五、加大对培养人才等人才工作方面的投入。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3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运行机制,构建和完善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不但是资产的收支计划, 也是资产管理、营运监督的重要制度, 它包括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目标、范围、主体等要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我国重要的财务制度和财政制度,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织体系的构建应根据职能明确、统一指挥、权责对等、讲求效率等要求, 构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制度体系框架, 重点统筹协调各个主体的关系。构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织体系, 遵循职能明确要求、统一指挥要求、权责对等要求、讲求效率要求。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践探索来看,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织的实践探索, 从中央到地方, 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部门到国有企业, 从试点到条块不断推进, 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同时, 从总体上看,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仍存在一些预算组织体系不完整、不统一、考评和评价机制缺乏、监督体系不健全、缺乏效率、各种核算不协调、不理顺等问题, 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尚未完善和实施。因此, 要处理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财政部门、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企业预算内外部监督组织之间的诸多方面的关系。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体系

(一)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体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 是在预算制度建立中处在主导或主体地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涉及诸多方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要做好政府部门之间利益关系协调;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授权经营企业的利益关系协调问题。

(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体系

无论是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困境还是从各地方实际情况看,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如何编制, 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体系应由预算编制目标、预算编制内容、预算编制技术等基本要素构成, 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编制成功, 应确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算目标、国有资本营运机构预算目标和国有企业预算目标。

(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体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完成以后, 执行体系就是保证预算实施的关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对企业战略要求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是以出资人对企业战略要求为出发点, 包含组织、编制、执行和监控等动态过程, 目的是提高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一个系统, 其执行就是其中的子系统, 其目标是以预算的具体实施效果为基础, 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并以考评结果为依据实行奖惩激励, 以确保预算目标达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控制力和约束力要求具有高效的预算组织体系、良好的预算环境、高质量的预算编制方案外, 更多依赖预算执行子系统的支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系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预算实施的效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

规范完整的预算管理控制制度包括对预算的监督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要研究怎样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 以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取得预期效率和效果。要构建由人大、政府和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的预算监督体系,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确保国有资本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构建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运行机制

(一) 构建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机构的运行机制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编制主体要按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层次确定。基于预算编制层次有以下几种看法:一是认为其预算编制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和国有企业;二是认为预算编制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有企业不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是预算编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个部门编制;从目前实际来看, 第一种看法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契合, 也符合我国的实际。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组织主体要按照自己的职责, 设立预算组织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构建预算委员会, 作为其下设专门的预算组织机构。预算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管理、考评和监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预算。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国有企业也要构建预算委员会, 隶属公司董事会,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预算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公司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实施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考评和监督;国有企业预算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企业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实施监督管理。预算组织机构的构建应处理好它与财务、审计部门的关系, 防止各部门职权交叉而职责不清。

要设立与公共预算管理职责不同分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监督机构;各地方人大要设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专委会, 行使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审查和监督职责;审计职能部门要进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专门审计, 专司预算审计监督职责。

(二) 构建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机构的运行机制

1. 科学确定本年度预算的指标。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结合本年度国有资本营运规划分层上报预算数额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年度国有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社会结构调整计划确定本级预算的各项指标, 并下达至国有资本营运机构, 再把本公司的预算指标下达所到出资企业。

2. 国有企业要按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下达的预算指

标, 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经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再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批准。在预算汇总后编制公司预算草案, 经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与财政部门商定后, 提交同级人大审议批准。

(三) 构建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机构的运行机制

1. 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是国家以所有者之身份, 对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收益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 通过经营预算的方式, 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 国有资本金的再投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再投资, 以补充国有重点企业营运资金的不足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3. 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把预算考核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三种出资人职能相结合, 把预算考核与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相结合,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 在执行预算中, 要按本年度有无影响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的状况, 进行预算调整, 这还要经过同级人大审查批准。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执行预算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上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执行预算的任务是:按各项预算指标, 实施资产的营运和管理, 提高资产营运效益, 确保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按企业资产投资计划, 科学安排和使用资金, 注重投资效益, 保证各项预算指标完成。

(四) 构建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监督机构的运行机制

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监督中各预算监督主体具有各自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自身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状况实施监督, 同时, 要重点对其所出资的资产经营公司的预算实施监督。一要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有无弄虚作假, 隐瞒利润等行为。二要对国有资产投资使用状况实现监督, 检查国有资产投资有没有按预算规定的投向和数额进行使用, 有无挤占、挪用预算资金的行为。三要检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在资产购置、管理、处置等环节有无问题。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还要重点对其所出资的国有企业预算进行监督, 对预算收入情况进行监督;对投资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不但要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行使管理职能, 也要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进行监督。同时, 从国家层面说, 要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构建及运行机制的构建, 提供经济制度保障, 国有企业控制保障和法律政策保障。

参考文献

[1]李丹.论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营运机构的监控[J].经济问题, 2007 (9)

[2]刘凌冰, 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控系统的构建[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7 (7)

[3]王景升.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 2008 (11)

[4]孙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控系统研究[J].中国外资, 2008 (9)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4篇

一、上海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一)上海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上海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试办过农业保险,期间曾一度停顿、停办。改革开放后,农业保险重新恢复,特别是自1991年开始,实行了政府组织推动、保险公司代理的运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上海市农业保险的稳步发展。回顾近三十年的探索实践,上海市农业保险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基本恢复阶段(1982—1990年)。

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商业化运作模式开展农业保险,但规模很小,保险范围仅是部分畜禽生产自然风险保障。

2.探索发展阶段(1991—2003年)。

市、区(县)成立两级农业保险推进委员会,并实行以区(县)为单位,单独立账,独立核算,由地方政府推动,保险公司代理,结余留地方,形成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管理体制。保险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村建房保险,但规模有限,年均保险金额占上海农业年均总产值30%左右。

3.专业保险公司经营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组建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实行法人治理,专业经营,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保险范围已基本覆盖全市农业生产领域,保险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上海农业保险财政政策发展历程。

1.从2004年上海市成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以来,财政部门把支持农业保险作为创新支农机制,丰富和完善农业风险控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管理方式,在全国率先推出农业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有力地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2.为加强信贷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支持,2008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信贷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意见》,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了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保险公司开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50万元以内的融资贷款担保(2011年起已调整为100万元以内),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专项贷款。一旦贷款出现损失,政府承担贷款损失90%,安信农保承担贷款损失10%。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贷款担保方式,有效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融资难问题。

3.2009年,在梳理分析上海市农业保险政策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下发了《关于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将农业保险按照种植业、养殖业、其他三大类重新进行分类,共有20个农业险种纳入补贴范围,并对不同类型险种按40—80%比例实行差别保费补贴政策。

4.2011年,上海市开展实施蔬菜供应“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工作,将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分为“冬淡”和“夏淡”两个险种,其中“冬淡”保险品种为青菜,“夏淡”保险品种为青菜、鸡毛菜、米苋、生菜、杭白菜五个品种。实现了农业保险从保自然风险向保市场风险转变,并将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90%,对保障地产绿叶菜生产,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

5. 2013年,出台了关于完善2013—2015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重点完善以下政策内容。

(1)调整财政补贴险种。一是为促进种源农业发展,将杂交水稻制种等3项险种纳入补贴范围。二是为强化涉农财产投保意识,将菇棚、防虫网等纳入设施类补贴范围。三是为完善政策覆盖范围,将绿叶菜保淡价格保险并入农险体系。四是根据市绿化局意见,林业险不再纳入农险范围。

(2)调整补贴险种保额。新一轮政策的补贴险种共计21项。本着既实事求是又有利于提高理赔标准和保障水平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农户投保意愿等因素,除约10%的新险种需新定保额外,拟将约80%的险种保额适度上调,约10%的险种保额不作调整。

(3)提高部分险种的补贴标准。综合考虑中央和市政府关注重点、民生关联度等因素,拟将中央财政对上海市6个补贴险种的财政补贴标准统一调至80%,确保符合中央补助要求;将蔬菜、大棚设施等两个险种的补贴标准从50%调至60%;将水产养殖险种的补贴标准从40%提高到60%。

(4)调整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为鼓励区县因地制宜做好补贴工作,中央补贴的6个险种,拟由中央和市两级财政全额承担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在不减少本级补贴力度的前提下,将富余额度用于本地特色经济作物、市财政补贴外险种、自行提高配套比例等保费补贴。此外,鉴于奉贤区农业比重较大且财力较弱,拟适当降低其配套比例,享受金山区政策。

(5)完善管理机制。一方面,强化预算编制、信息公开、资金监管、违规惩戒和绩效评价等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市财政年初结合上年清算情况,按预算一次拨付补贴资金到区县财政,同时,市财政、市农委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区县投保情况进行审计清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财政保障体系仍不健全。

1.保险金额较低,离农业生产成本尚有一定差距。

目前,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以保障直接物化成本为目标,全国其他省份的农业保险保额按照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很低。上海地区在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增加考虑了人工成本和地租成本等生产成本要素,保险金额相对较高,领先全国水平,如水稻保险,全国平均保额在400—600元/亩,上海达到了1000元/亩。总的说,上海农业保险的保障金额相对全国其他省市来说是较高的,但与上海都市型农业的高投入、高产出来比,目前的保障程度还显不够。现行农业保险政策,保障金额接近实际产值或达到生产成本的险种只占全部险种1/3,其余2/3的保险险种,享受财政补贴的保障金额与实际产值之间差异较大。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5篇

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运作情况,特制订和完善公司部分管理流程:

一、维修部与配件部必须密切配合,南海恒利拌站所有废旧配件由双方共同过磅称重,登记物品类型、品种、重量等,统一集中放在废旧配件仓库分类存放,积累到一定数量后统一处理,所得费用按照数量比例分成。油桶也不能够随意挪用。所有旧轮胎必须经采购部检查是否可以在石场再使用后才能够作出处理。

二、在维修车辆时,维修人员要顺便检查车辆其它相关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需要同步维修,并报车主确认同意后再进行维修。

三、凡是通过电话沟通确认的事项,必须在维修单上注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作为备查依据。

四、所有需要维修或增加项目,由维修部负责人直接与客户沟通报价,包括更换的配件费及工时费等,经客户现场或电话确认后交给服务部录入相关资料,维修部开始作业。

五、维修部的日常工作由维修部负责人根据工作量大小、班组工作情况、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综合统筹安排派工。

六、维修工时费的计算与核定:由维修部负责人按照公司制订和审批的《维修项目工时收费价目表》严格执行(梁瑞生为主、冯腾芳协助)。

七、配件费统一由配件部负责人负责计算与核定。

八、车辆维修完毕,必须由技术总监或厂长负责检查、验收,经审定车辆合格签名后由服务部通知客户取车。

九、返修车辆在保修期内不得重复收费。如果是维修技术问题追究当事技术人员责任,如果是配件问题,则追究采购人员责任。

十、加强6S现场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安排一次场地用水大清洁。

十一、所有未完工的过夜车辆,晚上下班时必须把车辆钥匙统一放到服务部保管,违者处罚班组:第一次100元,第二次200元,如此类推。

十二、服务部晚上下班前,必须安排专人到维修车间巡查:(1)过夜车辆是否取出钥匙;(2)设备仪器是否关闭电源;(3)电灯和水龙头是否关闭等。

十三、服务部要兼顾客户休息室,客人进来主动泡茶、递报纸和开电视,中午或傍晚吃饭时间给客户打盒饭,客人离开后过去关电视、关空调、关灯等。

十四、非公司订购的汽车配件不得随意放进仓库保管和摆放。

十五、销售部与客户商谈时,必须明确各项条款:是否包上牌和办理营运证,明确有关办证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交车时间要有合理期限。

十六、所有新车、维修车辆必须进行拍摄,图片存档备查。

十七、维修车辆前,如果车辆附带泥巴,先用水冲洗干净后再进行维修。

十八、所有机械设备的外表必须保持清洁干净,没有灰尘和油迹。

以上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请各部门认真执行和落实,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如果出现上述问题而导致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推卸责任,公司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处以5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出开除处理。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6篇

2005年以来,我市按照“创新理念、理顺体制、强化措施、整合资源、规范运作、提升绩效”的总体思路,全面建立大调解工作的整体联动、部门对接、业务培训、质量评估“四大”体系,有力地提升了大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加强大调解联动体系建设,规范市乡调处中心运作”的经验,在国家、省市媒体作了多次报道。青岛、济宁、扬州、淮安、宜兴、大丰等市、区相继到我市观摩学习。我市调解中心被表彰为省“防激化”先进集体、市“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市“平安创建”先进集体。

一、我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主要情况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大调解机制建设取得成效。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调解机制建设,2004年,就成立了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时,下发了《关于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意见》。2005年,正式建立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2006年,市委进一步理顺市调解中心管理体制,明确调解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常务副主任一名,任司法局副局长,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部门设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市委组织部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了9名中层干部派驻中心工作,一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市调解中心负责管理和考核。二是构建工作体系。200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了工作整体联动体系、部门对接体系、业务培训体系、质量评估体系的建设。2009年,制定了乡镇大调解工作考核《意见》,大调解质量评估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做法,在泰州市推广。三是健全工作制度。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各方面,2008年,市领导小组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受理登记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首问负责与定期回访制度、矛盾纠纷分流调解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考核制度、排查调处制度、统计制度等二十项调解工作制度。四是形成工作格局。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市调解中心在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健全了以市调解中心(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总牵头,乡镇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支撑,行业、专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工作平台,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核心的覆盖全市的调解组织网络。全市现有各级各类调解组织431个,近三年来,调解机构共组织矛盾纠纷排查22984次,受理矛盾纠纷11210件,调解成功10784件,调处成功率96.2%,防止矛盾纠纷激化956件。大量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夯实基础,做强品牌,提升大调解工作绩效。大调解机制的核心在于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行整体联动。市调解中心首先注重建立健全各级各类调解机构,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分流指派、调解处理、检查督办等工作流程,实行整体联动,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市调解中心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度权、分流指派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一是上下联动,整合市和乡镇调处力量。基层调解组织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主动排查分析和信息预警,对一些疑难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在做好钝化、控制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市调解中心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加强沟通联系。市调解中心重点加强对基层调处工作的指导、督查,对基层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积极给予协调,使上下级之间形成调处合力。二是左右联动,整合部门调处力量。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切实负起直接责任,及时调处化解,不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市调解中心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互相配合,通力调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也同样热情接待,认真受理,然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处,防止漏调失控,激化矛盾。三是整体联动,整合社会调解力量。市调解中心加强与行业协会等机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调解行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通过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联动,完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志愿者队伍和专职调解员等形式,把社会各界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士组织起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从而不断壮大调解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体联动的工作局面。

2、有效实行“无缝对接”,充分运用工作平台化解各类矛盾。我市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与相关机关的对接工作,坚持双向互动、“无缝对接”,提高调解绩效。一是专业对接。建立和完善“公调”、“诉调”、“访调”、“检调”、“纪调”等“五调对接”机制。对接过程中,实行“四统一”,规范各类对接工作,即统一行文,规范操作程序;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理;统一模式,制作格式文书;统一建档,完善卷宗材料。确保对接流程规范,交接手续清楚,衔接环节明确。二是专门对接。扎实地推进市劳保、卫生、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与市调解中心的对接,将部门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中。在劳保部门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先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在市卫生局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医院设立调解室,聘用专职调解员,当发生医患纠纷时,由专业调委会或专职调解员先行调解,重大纠纷则邀请市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消费者协会建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在市环保局建立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时,市环保局在完成调查、处罚程序后,就污染赔偿部分委托调委会调解。在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委会,中队设人民调解室,专门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三是专项对接。市调解中心围绕服务企业、征地拆迁、改善民生等方面,实行专项对接,将调解关口前移,主动贴近,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为企业解困、为政府解忧、为百姓解难。各种对接机制既各自独立,又互相依托,构成了主体化协调联结的支架,使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从“平面”走向“立体”,由各自为战的小调解转变为统筹协调的无障碍对接“大调解”。

3、有序落实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队伍业务素质。我市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完整、实效的业务培训体系。一是加大业务指导。首先建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专门机构,由法院和司法局、调解中心共同建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委员会,由法院、司法及调解中心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法院业务庭和基层法庭法官、司法局、市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业务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法律咨询、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处理疑难纠纷案件及书面释疑,研讨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等。同时建立起培训师资库,组织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调解业务培训的授课员和调解业务指导员,及时对乡镇、村、社区进行调解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二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本着分级培训的原则,各负其责。培训形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以会代训、挂职培训、以调代训等,内容上根据调解工作需要,着重学习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等常用法律以及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或请调解能手介绍经验,人民法院(法庭)对案例进行书面释疑,对汇总的疑难纠纷案件作出书面指导意见,对特别疑难的案件及时进行个案指导。不定期邀请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安排调解员参与庭前辅助性的工作,分批、定期选聘素质较高的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参与调解,从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三是严格岗位任职。各级调解机构按照素质高、业务强的要求聘用专兼职调解员,聘用的调解员必须保证“四有”,即有文件、有聘书、有桌子、有经费。凡聘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颁发上岗证,不称职的,坚决撤换。

4、有力推行绩效考评,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每年,市领导小组都要专门制定全市大调解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意见,建立“三种机制”:一是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将大调解工作列入综治、平安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日常强化督促检查,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乡镇调处中心每半年抽查一次,年终集中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综治考核调解类的最终意见。二是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将市、乡调处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调处绩效列入机关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对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次数、受理案件数、调解成功率、纠纷回访率、调解文书的制作以及调解卷宗的装订归档数的量化管理和质量评估。其结果与乡镇、部门年终总体考核的总分、名次直接挂钩。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将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绩效列入干部实绩档案。为激发调解工作活力,增强调解人员的责任意识,我市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精神与物质两方面来激励积极性,对在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推荐到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绩效考核的启动,成为大调解建设向深度、高度延伸拓展的新载体。

二、存在的问题

1、“大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最强合力,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

2、部分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少数矛盾多发、突发的企事业、行业性调解组织网络还留于形式。

3、专职调解人员缺乏。市、乡两级调解机构都缺乏专职调解员,大多兼职。基层调解人员的组成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参差不齐。

4、衔接细节需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相衔接工作有规章制度机制,但在具体的衔接细节上有待进一步落实到位。

5、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两级财政部门未按上级要求将调解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对调解人员的待遇落实力度不够。

三、设想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模式。切实加强以市调解中心为总牵头,乡镇调处中心为支撑,部门、行业、村(居)调解组织为基础的工作平台的建设,形成对全市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工作运作机制,全面提升大调解机制建设水平。一是设立调解小组。在市调解中心建立征地补偿、医患、劳资、环保、土地承包、人身损害等6个专门调解小组,负责调解接待窗口转送的矛盾纠纷。小组成员由中心工作人员、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二是建立专业调委会。依托相关部门和行业建立专业调委会并实际运行,专业调委会隶属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相关的重大矛盾纠纷。市调解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医患纠纷调委会可设在市调解中心,由中心指导管理。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5-7人或7-9人)参与专业性调解工作,提高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四是设立调解工作室。在矛盾多发或集中的部门或单位设立调解工作室,作为市调解中心派出机构,专门调解涉及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统一挂牌为“**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驻××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聘用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2、进一步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

按照省、市要求,市(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调委会)都要配备专职调解员(市3-5名,乡镇2-3名),村(社区)逐步配备专职调解员。“平安创建”对此都也有硬性规定,因此必须抓好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一是配齐配强专职调解员。为了大调解工作从根本上求得突破,专职调解员的配备工作必须要落实。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派机关后备干部担任专职调解员,要建立首席调解员制度,从而解决调解人员兼职过多、精力不够的问题。全市至少需要聘用65名专职调解员,其中市调解中心5名、专业调委会24名、乡镇36名。聘用专职调解员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市调解中心人员选配。各成员单位应分批派员进驻中心工作,公安、法院、司法、住建、国土、卫生、城管、环保、劳保、农工办等10家单位必须派员进驻中心工作。严格按照市委2005年109号文件精神,将“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善于做群众工作、有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业务专长和协调组织能力的同志选调进中心工作,原则上两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中心负责管理。对目前派驻人员重新考评,少数不适宜继续在中心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调换。坚持标准,规范程序,选举或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或首席调解员,尽可能将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群众信任的人员吸纳进调解队伍。

3、进一步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7篇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9月13日)

耒委发〔2010〕1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根据中央、省委、衡阳市委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市级领导群众工作规定

第二条市级领导要为党员干部做好群众工作作表率。要经常深入到艰苦地方、困难地方和矛盾问题多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通过在耒阳党政门户网站设立网上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方式,广开言路,听取群众意见。要逐步开放市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人大、政协有关会议。在涉及群众利益、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决策前,要通过公告、公示和听证等方式,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条建立市级领导联系乡镇(办事处)、村(居)、企业制度。市级领导每人负责联系1个乡镇、1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1个后进村和1个企业。

第五条市级领导要带头调查研究。经常深入一线进行民情调研,全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并记好民情日记。全年撰写民情调研报告不少于3篇。做到对联系点上的情况熟知于

心,每年至少帮助联系点解决2-3个具体困难。市委常委、副市长每年到每个乡镇、办事处调研不少于2次。

第六条坚持市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月安排1天时间接访,其他市级领导每月安排2天时间接访。对信访突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市级领导包案责任制。

第三章市直机关单位群众工作规定

第七条市直机关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群众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群众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八条每个市直机关单位负责帮扶1个村,联系1个社区居委会和困难企业,每年至少为帮扶的村、联系的困难企业办2件以上实事。单位党政“一把手”每年下基层时间不少于60天;其他班子成员每年下基层时间不少于48天;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少于22天。

第九条严格执行办事公开和开门办公制度,简化办事程序,严禁索、拿、卡、要。日常办公要开门,因事外出要挂牌,同时设立好意见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畅通信访渠道。各单位要有固定的信访接待室,有明细的信访登记台账,有信访工作专项经费,每天有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接访,并公布接访领导姓名、职务和市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建立部门联合接访制度。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经发、建设、规划、城管、建工等重要涉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周安排一天时间到市信访接待中心协助市级领导联合坐班接访。

第十二条对新提拔的市直机关单位科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安排轮流到信访局跟班锻炼三个月。

第十三条市委特派员每月驻企业时间不少于22天。深入派驻企业所在村(居)组做好群众工作,协调理顺派驻企业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

第四章乡镇、办事处群众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乡镇干部住乡镇每周不少于4晚。双休日、节假日,乡镇、办事处机关要有人值班。

第十五条乡镇、办事处干部每人联系一个村(居),每年帮助村(居)解决1至2个具体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联系后进村。

第十六条乡镇、办事处干部要给联系村(居)的群众发放联系卡,卡上要有驻村(居)干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服务承诺。每年走访联系村(居)的农(居)户,不少于1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要登记,并有回应。在联系点半年以上的,要叫得出村(居)干部和党员的姓名、普通群众户主的姓。

第十七条乡镇、办事处干部都要记民情日记。原则上每天一记,每周一梳理,每月一汇总,及时向乡镇、办事处党(工)委汇报调查走访过程中听取群众意见的情况,遇到重大隐情、险情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随时向党(工)委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乡镇、办事处党(工)委要为干部深入群众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乡镇、办事处党(工)委要逐村(居)按月建立民情台账,内容要包括村情、民情、综治、计生等情况。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驻村(居)入户联系群众汇报会,掌握干部下村(居)情况,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周安排一天时间到市信访接待中心协助市级领导坐班接访。

第二十条乡镇、办事处党(工)委要加强对干部进村入户、联系群众情况的考核。建立干部联系群众档案。每半年考核评议一次,并适时召开讲评会。参加讲评会的人员为村干部、党员、组长和群众代表,人数不少于50人。考核评议结果与干部评先评优、奖金福利分配和推荐提拔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市委提拔使用乡镇、办事处干部时,没有到联系村(居)考察、测评的不上会;在联系村(居)考察、测评,满意度达不到80%的,不提拔。

第五章村、社区居委会群众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每个村、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一个群众工作室,每天安排专人值班。

第二十三条每个村、社区居委会都要实行党务、村务公开,积极推行“4 2”工作法(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事项公开、决议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每个村、社区居委会都要深入掌握群众情况,建立民情台帐,动态反映民情。

第二十五条建立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制度,确保每个组都有一名村(居)干部蹲点,每户困难群众都有一名村(居)组干部联系。

第二十六条辖区内有厂矿企业的村、社区居委会,要给每个企业安排一名负责联系的村(居)干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好企业与周边群众的关系,想方设法为企业优化发展环境。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为无职党员设立政策法规宣传岗、党风廉政监督岗、计划生育监督岗、治安稳定维护岗、公益事业促进岗、科技致富示范岗、环境卫生管理

岗、文明新风倡导岗等岗位,每名无职党员至少认领一个岗位,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与督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加强群众工作领导。市委成立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专职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委组织部(监督举报电话:4330971)。

第二十九条市级领导、市直机关单位和乡镇、办事处党员、干部要带头参与“联系困难家庭、帮扶困难群众”活动,每人负责帮扶一户困难家庭,每年走访不少于3次,春节、端午、中秋三节前必须走访,每次走访慰问金不低于200元。

第三十条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总体要求,对信访工作实行“三定四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限,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访息诉。

第三十一条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调联动”,由综治部门牵头抓总,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单位建设,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委员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严格群众工作督查。市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把对群众工作的日常督查与集中督查结合起来,日常督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集中督查每半年开展一次。

第三十三条建立、完善科学的群众工作考核机制。市委每年年底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机关单位及科级以上干部群众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引

发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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