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2024-07-25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精选6篇)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第1篇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 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 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 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 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 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 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不限于客户订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 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 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 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分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 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第2篇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 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总理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草拭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管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在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知识产权平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第九条 知识产权查新。查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司备案。第十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科技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及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制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外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不限于客户订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分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第3篇

1. 产权和所有权。

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 而要对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首要的是明确企业的产权划分和归属, 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上的一种具体的产权实施形式。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清晰, 责权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 其中, 产权清晰是基础性和前提性的。

人们往往把产权和所有权混为一谈, 把所有权当成产权, 或把产权当成所有权, 或者把两者等同起来。实际上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产权是经济上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是与所有制相联系但又不同于所有权的一种经济权利。在现实生活中, 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转让权、经营决策权、收入分配权、剩余索取权等。而关于所有权的定义, 武汉理工大学程国平教授指出: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 资产的所有权, 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它性的归属关系, 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给产权的定义是:产权是由排他性的使用资产权、运用资产获得收益权和资源自由转让权组成。他认为这三种权利构成了产权制度的核心, 除此以外的权利都是由这三种权利派生的。因此产权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可分解性和可转让性。所有权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 而产权所反映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

2. 产权制度及其演进。

如前所述, 产权是一种经济权利, 这一组经济权利的配置和组合形成产权制度, 也可以说产权制度就是权益配置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产权制度到现代产权制度的演进过程。

现代产权制度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 并伴随着经济发展过程, 从传统的产权制度逐渐演进而来的。传统产权制度也称古典产权制度, 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 产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是统一的也是同一的, 产权就是所有权。在这种制度下, 产权主体就是所有权主体, 而且所有权主体拥有着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决策权、剩余索取权等各项经济权利。

生产力的发展对产权制度的变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英国和美国由于蒸汽机、电的发明和在生产上的应用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西班牙航海业的发展出现了股份制的雏形;随着生产的发展, 特别是新技术的应用, 促使企业规模迅速扩大, 对改变单一的产权模式提出了客观要求;另外, 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如铁路、港口、电厂等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 这又是任何一个单独资本所难以承担的, 股份公司就是在这种情势下应运而生的。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传统的产权制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企业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变化, 企业经营权和企业所有权发生分离。经营权所包括的一系列经济权利———经营决策权、经营监督权、使用权、支配权、转让权、收入分配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等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分离开来。这是资本主义产权制度演进的简要过程。现代产权制度就是在资本主义产权制度的这种变革中逐渐形成的。

二、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代产权制度是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在所有权和其他经济权利相分离的前提下, 经济过程的决策不再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单一的决定, 而由一系列经济权利共同决定, 现代产权制度就是这些经济权利的配置和组合。

现代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界定、产权保护、产权运营, 产权流通和制度安排等内容。从产权制度的定义中, 可以看出产权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这就是:产权多元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产权多元化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没有产权多元化就谈不上现代产权制度;企业法人治理是关键, 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是看企业是否真正建立起了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建立和实行现代产权制度的保证, 没有激励机制的引导激发, 没有约束机制的强力制约, 现代产权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国有企业要建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现代产权制度, 这是依据现代产权理论,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 结合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提出的, 其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产权归属清晰是国有企业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产权主体虚置是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直接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实践证明, 产权归属清晰与否是关系到企业绩效的决定性因素, 产权主体归属明确自然也就使产权收益的归属清晰了。

权责明确是现代产权制度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是国有企业长期效率低下、效益不佳的主要原因。权责明确, 首先要使国有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区分开来, 使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离;把政府的双重职能分解开来, 作为所有者其职能通过专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行使, 对企业来说就是“一个媳妇一个婆婆”。

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保护产权的安全从广义上讲就是要使国有资产保值, 不至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也不会因为道德风险的出现使国有资产流失。

流转顺畅是指产权主体能够有效地配置其权能, 独立决定资产的投向与规模, 灵活地选择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自主地实现产权的让渡。通过市场实现产权的优化配置, 保证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是出资人的初衷。

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发展过程

建国后, 由于国有企业长期是在国有、国管、国营的传统模式下进行生产和经营, 政企不分, 因而导致国企长期处于低效率的运行状态。我国国有企业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陆续建立起来的, 后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国有企业体系, 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 使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有企业以其庞大的规模和雄厚的实力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

改革开放以前, 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清一色的国有、国管、国营。企业资产的流动采取计划调拨、无偿使用的计划经济模式。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 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当时采用的单一化产权制度有利于国家调配社会资源, 有利于在经历了多年战乱的土地上迅速组织生产,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国民经济秩序, 有利于使国民经济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历史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虽然国有企业产权单一化在新中国发展中起过巨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普遍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 这种产权单一化的弊端也就明显表露出来了。主要是企业所有者缺位, 实际控制权旁落, 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缺失, 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低落, 劳动效率低下, 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为了克服上述弊端, 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改革势在必行。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的低效率、低效益状态, 国有企业走上了艰难曲折的改革历程。从今天的视角我们会清晰地看到, 国有企业改革的主线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体经过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986年。这个阶段以“放权让利“为改革的主要内容, 以激发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所谓放权让利, 就是政府将长期以来垄断的企业的经营权、产品的支配权和收益处置权的一部分下放给企业, 改变企业发展缺乏动力, 经营缺乏活力, 一直处于低效运转的状态。也就是说要改变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机构”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 政府先从经营层次切入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从1979年到1986年间, 中央连续出台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多个文件, 并组织实施, 取得一定成果, 初步见到了成效。最为明显的是, 这段时间国民经济GDP增长, 企业收入增加, 职工收入增加, 市场开始活跃, 短缺经济有所扭转。但这时的改革只是在企业的经营层次进行, “放权让利”仍然是在传统行政集权体制的框架内进行的, 原有的产权结构及相应的权利组织体系没有触动, 因而成效也是有限的。

第二阶段:1987年~1992年。这个阶段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 以增强企业活力, 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为中心, 以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 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为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 (包括租赁制) 的推行, 使所有权和经营权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离, 也使政企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分开。但是经营承包只有短期效应是明显的。

第三阶段:1992年~1993年。这个阶段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主要内容。1992年国家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在实施过程中, 又进行了企业人事制度、劳动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由于这仍然是经营机制范畴内的改革, 并没有触及到产权问题, 由于时间短暂成效也不够明显, 国企的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

第四阶段:1993年~2001年。这个阶段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 进入制度创新阶段。1993年中央做出了重大决定, 把制度创新作为国企改革的突破点。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 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而且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予以了明确的界定, 就是“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产权清晰, 就是产权关系要明晰,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一规定直接涉及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所采取的实际步骤是:首先从缩小国有企业的数量做起, 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 对数以万计的国有企业进行改组。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 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了改制新阶段。1999年9月中央做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最后把国有经济主要定位于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品和服务的行业, 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 而从一般的竞争性领域退出。这就是所谓的“国退民进”。

第五阶段:2002年以后。这个阶段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也取得了重大进展。2003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国资委) , 由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 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虚置问题。2003年10月24日,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明确指出要建立归属清晰、责任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明确了产权改革是企业改革的核心。当然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自2002年开始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就是产权多元化的阶段。产权多元化的过程将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实践告诉我们, 只有跨过了这个门槛, 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产权制度才能建立起了, 现代企业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国有企业的现实。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第4篇

一、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企业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的关键是“自主”。自主创新是指通过提高科技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能力,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一种创新活动。其要点:一是通过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促进原始创新,研发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二是集成创新,促进相关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三是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不管创新形式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也不管创新的主体是本国公民、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只要创新的成果为国家所控制,受到国家和世界法律的保护,就是自主创新。

“自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护是全社会各领域进行创新活动的动力支持和法律保障。自主创新的关键是“自主”,而“自主”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目的所在。如专利权的保护,必须以公开为要件,“公开”体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鼓励创新的目的,而“保护”正是创新者能够拥有“自主”权的关键所在。因此,公开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鼓励和加快进一步的创新,而保护创新才是知识产权制度最核心的目的。

(二)知识产权制度是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这是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制度,激励发明人的积极性,使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个人从中获得经济效益。一项成功的技术创新往往需要投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这些投入必须依靠专利制度所获得的专利权,通过对专利权的使用、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获得收益,以收回研究开发成本,甚至从技术和市场的独占中获得丰厚利润。这样势必激发企业持续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三)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自主创新的根本目的。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以保护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为己任。其规定的奖励办法,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在技术发明市场化以后,主要从其创造的效益中获得回报。创造的效益越大,获得的回报也就越多,极大地调动科技人员将其技术创新成果市场化、商业化的积极性。不仅解决了以往只重论文、成果鉴定和评奖,而不重市场的现象,而且避免了许多新技术完成后或被束之高阁或流失的问题。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与企业自主创新具有相容性,企业在注重自主创新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创造热情,促进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避免重复研究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自主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依据。各国的专利法都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其发明内容用充分完整的说明书公开,并在法定媒体予以公布。这些最新的技术情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据统计,世界上每年的发明成果90%~95%都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古今中外的发明创造(专利、商标)估计已超过5000万件。企业通过对专利文献检索,能够准确了解国内外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向,从而为选择技术创新方向,有效配置技术资源,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提供了依据。同时,在研究开发中充分运用专利文献,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造成的浪费,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

(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使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公开和交流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一定的垄断权利,是以技术的公开为条件的。既要充分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技术的公开和交流,以推动社会进步。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专利,其技术从申请提交之日起18个月内予以公布,即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换言之,发明创造者要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其发明创造。专利法还通过规定专利保护期限,促进国内外相关企业进行技术交流,不断创新。

二、河南现行知识产权政策及实施效果

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社会氛围,河南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政策性指导意见、规章和管理办法。河南省委在《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中率先在全国提出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经济”;河南省政府也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意见》(豫政[2002]4号)和《关于组织实施河南省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03]64号)。2001年1月颁布实施《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5年12月又进行了新的修订。2008年,河南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省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纲要,相继印发了《关于实施河南省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知识产权优势产业集聚区认定办法》《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等。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法制环境逐步完善,政府开始从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上述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备

河南省政府于2003年建立了知识产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领导主持研究全局性的知识产权工作,26个成员单位各尽其职。各省辖市相继设立了知识产权局,工作体系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取得进展,河南在全国率先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制度;创建了知识产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其中有11个省辖市设立了联合执法机构,执法能力得到加强;有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连续3年开展了“宣传执法月”、“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等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树立了河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扩大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二)技术创新效果明显

河南的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2008年,全省专利申请18411件,居国内第十位(不含港澳台地区),同比增长23.4%;专利授权量9133件,居国内第九位,同比增长30.5%;累计专利申请100740件,累计专利授权量52159件。其中,20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共申请专利1044件,同比增长42.4%;12个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共申请专利4411件,同比增长59.8%。2009年全省专利申请19590件,居国内第十位(不含港澳台地区),累计专利申请达125613件;全省专利授权量首次突破万件,达11428件,居国内第九位,累计专利授权量65195件,专利申请和授权结构日渐合理,质量进一步提升。

注册商标明显增长,2008年,全省商标注册量近2万件,累计达8万余件,年增长10%。“思念”、“永达”、“飞龙”、“龙潭”、“PG”5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全省驰名商标累计达28件,认定著名商标236件,目前河南认定著名商标总量已达820件。“焦作怀牛膝、怀地黄、怀山药、怀菊花”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全国地理标志,河南的地理标志总数达到了11件,居中西部省份前列。2009年,全省申请商标注册量1.4万件,累计近9万件,年增长15%,有效注册商标7000多件,累计注册商标6.7万件,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17件,驰名商标累计达45件;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国地理标志3件,累计达15件;认定著名商标累计达1074件。

河南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稳步提高。2008年,河南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总量达441个,申请数量居全国第三位;被农业部授权保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达144个,授权数量居全国第五位。2009年,全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63件,居全国第三位,总申请量达547个,被农业部授权保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达228个。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竞争力增强

近年来,河南围绕培育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分批确定了150多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通过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新飞、许继、安彩、宇通、双汇、洛轴研、中铝中州公司、金龙、蓝雪、濮耐、陆德等一批试点示范企业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一批像新乡金龙、新乡华兰、洛阳轴研等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做大做强的企业,已经将知识产权作为参与市场竞争、抢占科技制高点、赢得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贸易的结合日趋紧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渐显现,知识产权经济已成为河南经济中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

三、知识产权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河南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角度分析,河南的知识产权政策及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不健全

河南各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发展水平不平衡,有部分市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太少,促进自主创新的工作条件尚待进一步改善;在自主创新方面,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没有真正形成合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部门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多头执法,造成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整体协调乏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分布不合理,整体实力不足,部分市甚至没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专利执法人员还需充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手段单一,行政执法和司法不够协调。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企业的自主创新。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在河南的企事业单位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薄弱,尤其是领导、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研究和运用还处于较低层次,知识产权文献检索运用还未成为大部分企业的自觉要求,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还未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推动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应用的有效机制尚未形成

虽然相当多的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也能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还停留在“拥有知识产权”这种初级阶段,还没有上升到利用知识产权战略来谋求市场竞争优势的高度,更有部分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或疏于管理,或流于形式。因此,河南企业依靠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不足,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较少,质量较低,产业化水平不高,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不强。

(四)缺乏促进企业创新的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政策和资金支撑

河南虽然已经有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划,但是缺乏强有力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针对性政策和资金支撑条件。第一,缺乏不同类别的企业对创新模式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选择的政策引导,缺乏基于开放式创新理念的知识产权并购支持政策,缺乏支持申请国际专利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的有效措施,缺乏发展河南创意产业的政策等。第二,缺乏相应的支撑企业知识产权创新工作的优惠政策及资金的投入。由于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面广,工作难度较大,缺少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制约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各环节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三,河南现有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措施,因缺乏相应的督导手段,政策的执行难度较大,如对发明人的奖励措施即“一奖两酬”难以落实。其原因在于,虽然在法律及政策文件中对发明人的奖励和“一奖两酬”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未落实奖励措施的企事业单位,除了宣传、引导外,缺乏相应的督导手段。河南省企业调查队的一项调查成果证明,政府在科研政策、专利政策上的“缺位”、价值导向的“倒置”已严重制约了科技创新者的创新冲动和热情。

(五)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及配套政策缺位

河南虽然也下达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但知识产权部门被动缺位,没有主动和各家商业银行联系,搭建知识产权融资平台,与湖北、湖南、天津、北京、浙江等省市的知识产权局相比显得作为不够,不仅没有认真落实已有政策,而且尚未制定知识产权融资的配套政策,如知识产权评估办法、担保办法、政府贴息办法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技术、无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四、对完善知识产权政策的建议

(一)鼓励河南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

1.要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为前提,加大河南财政、金融、税收等对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大河南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的支持力度。建议制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装备目录,政府对进入该目录的产品和装备的研发给予重点支持。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导河南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纳入企业经营的全过程。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努力形成一大批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商标的优势企业。

3.不同的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力以及产业特点来选择创新模式,同时选择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议政府和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重视跨国技术合作中的引进、吸收、消化和再创新,注意利用国外技术的溢出效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4.引入开放式创新理念和模式,积极发挥合资企业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作用。河南内资企业应当通过与海外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境外收购、专有技术购买、投资申请国际专利权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等方式来构建和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组合。

5.加强产学官之间的联动,利用河南丰富的科教资源,在基础研究、产业转化、风险投资等环节上形成良性循环的“创新链”,特别是要加强产学官(研)合作研究,充分利用好大学和研究机构强大的原创科研能力来提高企业的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河南高校、科研院所成为河南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的中坚力量。河南省政府要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基地的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予以重点支持,对重点科研院所、研究型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个性化辅导,引导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专职人员。

(二)加强河南企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1.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河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能力。要增强河南企业的维权意识,引导企业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鼓励河南大中型企业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推动企业加强与外部法律服务与咨询机构密切合作,最大程度地提升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2.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一是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预警、应急和维权援助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开始研究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河南应在国家知识产权预警及应急机制的基础上,根据河南产业发展状况,选择部分技术领域建立省市两级预警及应急系统,指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及时制定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二是建立和完善中部六省知识产权发展合作机制。2004年11月,中部六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建立了知识产权发展合作机制。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该合作机制,为促进中部六省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中原经济区”战略发挥积极作用。

3.尽快制定和完善河南知识产权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河南知识产权战略。建议进一步完善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措施,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掌握企业自主创新核心技术人才的流动,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4.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能力建设,充实知识产权司法力量,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与效率。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理顺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完善对盗版假冒严重侵权行为的侦查起诉机制,坚持采取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经常性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深挖侵权源头与面上整治相结合的方式,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5.加强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设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保险险种,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特别是国外的侵权诉讼。建议在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创立知识产权保险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配套保险服务为切入点,根据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一揽子保险计划,为河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保险等其他保险业务的合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提供配套保险服务。

(三)促进河南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

1.引导河南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应用转化能力。推动河南优势企业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为龙头,通过联合、并购、控股,做大、做强。促进河南各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成为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排头兵,提升相关产业领域的发展水平。

2.促进河南企业、科研院所、高校间的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活动。积极在省内建立若干信息相互联通的专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推动河南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转移机制,加快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引导河南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形成以研发为龙头,创新成果产权化为基础、利益分享为纽带的产学研合作体系,缩短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周期,加快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优势,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3.鼓励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在高技术领域和项目上开展合作,形成由自主知识产权组成的“事实标准”。引导和支持河南优势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争取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

(四)完善河南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1.改革和完善河南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理顺河南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关系,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效率。河南应当设立和强化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实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建立高效协调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应用管理机制。要建立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和有关行业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科技资源的整合,切实解决目前科技投入分散、分割、重复投资、重复立项等问题。

2.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引导、协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分类指导河南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在我省科技计划中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建立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内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完善河南科技计划实施的评价体系,将知识产权纳入人才、科研机构、企业、高新区、计划项目等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增加其权重,将知识产权的获取和应用转化作为应用类科技开发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推动企业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明确相关职能。同时,要促进企业科研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机结合。

3.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机制,帮助企业开拓创新空间。以专利制度为例。一是建设企业专利管理平台。为确保“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推进工程”顺利实施,应建立健全企业专利管理平台,为全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推进企业专利工作提供服务。二是建设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根据“河南省专利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应加快推进该系统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一方面,不断充实专利信息数据,加快信息更新,对专利信息进行深度加工,为河南专利事业的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尽快融入全国专利信息平台,同时加快地方网点建设,将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延伸到市。三是建设专利产业化(孵化)平台。应以专利技术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的引导作用,把风险投资功能与孵化功能、风险投资资金与专利技术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构筑专利产业化孵化平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进程。四是建设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按照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的总体部署,河南应建立若干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与全国其他省市区的交易中心共同形成一个诚信和低成本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服务体系,并打造成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网络平台,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技术及产品展示、交易及系列相关服务。

4.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益。规定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专利权所有单位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技术入股。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

5.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区域示范的开展。河南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市(县、区),要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充分发挥先导和示范作用,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式和新机制。

[基金项目:本论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委托项目(编号:2010GFX001)的阶段性成果;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编号:2009BS059)资助]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第5篇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

第一,知识产权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独占权利,具有排他性,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一个国家一旦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国内的知识产权法也规定了对国外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条款,那么,对于在一国注册登记的国外知识产权也予以保护。知识产权律师在这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权利自行终止。这一特性与动产、不动产的产权是不相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产权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这些财产存在,权利亦存在。

第四,知识产权实行政府管理原则。

国家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立法总称为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由国家立法机构予以批准。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管理及处罚都是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能。一国政府责无旁贷地负责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个人、企业和各类组织机构要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开展科技创新和各类文化艺术创作活动。

二、如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

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

遇期。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那么如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呢?笔者认为,可以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指导方针

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采用强者攻、弱者守、攻守结合的策略,确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同时,还要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导方针来保证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划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 专利信息采集。充分利用公开的专利文献和检索工具,进行各种专利信息的收集,从而了解行业专利技术发展动向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我国出版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索引。

2. 侵权可能性分析。如果发现自己的产品与他人产品有相近之处,则需要进行专利分析。分析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判断他人侵犯自己专利的可能性,一是判断自己侵犯他人专利的可能性。

3. 商标扩张可能性的分析。

4. 保护方式可能性分析。

5. 衍生专利分析。

6.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律状况分析。

7. 品牌的文化分析。

8. 交叉许可的可能性分析。

9. 技术成果的专利性分析。

10. 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效益分析。

(二)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部门与其他如产业化、研发等部门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的组织制度

1.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既了解相关技术又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职人员。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1)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部分提供建议;

(2)积极与研发人员、技术人员沟通,挖掘创新发明并及时申请保护,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工业产权的取得与维持;

(3)收集知识产权情报,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4)对涉密文件的管理;

(5)处理侵权案件;

(6)负责知识产权的实施与收益管理,组织谈判及签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同;

(7)起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政策及具体实施措施,并提出建议。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并不只包括知识产权一个部门,而是由企业中各个部门构成的,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则起组织和牵头的作用。在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要相互交流与配合,才能发挥最大合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可能涉及到的部门

知识产权工作内容 可能涉及的部门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针、政策 董事会、经理、工作委员会、计划部、知识产权部

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 人力资源部、员工培训部门、计划部、知识产权部部 知识产权情报 科技管理部、情报部、销售部、知识产权部

专利的开发与取得 生产开发部、科技管理部、知识产权部

(法律部)

商标的开发与取得 生产开发部、知识产权部(法律部)

专利、商标等的维护 知识产权部

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 科技管理部、生产开发部、法律部、财务部、知识产权部 商业秘密 科技管理部、生产开发部、办公室、秘书部、法律部、知识产权部 部 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经理、法律部、知识产权部

对员工的奖惩 经理、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律部、知识产权部

(三)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研发、生产、管理、销售各环节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使日常知识产权管理有章可循。制度的内容应包括:

(1)促进知识产权发生的制度;

(2)员工发明创造权属的确定与分享;

(3)技术成果申报制度,既方便对项目作出决策和调整,又可以作为证据,还可以防止因员工的流失而导致项目的中断;

(4)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评估和确定程序;

(5)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管理体系与办法;

(6)按知识产权类别区分的保护方式方法与措施;

(7)违规责任规定。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通过协议、制度、机制和法律四个方面的措施防止人员流动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员工进入公司时,企业应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经过教育培训,逐步形成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并且,要公司内部经常性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同时,通过协议约束措施、制度约束措施、机制引导措施、法律制裁措施的组合来防范因人员流动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

(1)通过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来约束员工的行为。根据员工与技术秘密关系的紧密程度选择单独或组合使用带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明确员工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

(2)加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科研开发管理制度建设,在制度中明确企业职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责任及违反时的处理办法以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创造良好的进人、用人、留人、培养人、奖励人的机制,用好的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企业做贡献。

(4)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行为,要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做出几起典型的案例,以起到一个反面教育和威慑的作用。

(五)以协议或规章的形式规定员工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建立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或者在投入资金和力量进行技术和产品开发前,应先以协议形式明确创造成果的归属。

建立职务成果的鉴定制度,科学区分员工的个人发明和职务发明,并确定职务成果的价值。

建立知识产权奖励机制,合理分配知识产权利益,对技术核心员工实行持股计划,(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

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和涉及专利技术开发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制定严格的技术资料接触程序,使每个人都只能接触到核心技术的一部分,这样,任何人都不能掌握完整的技术,从而更好的保护技术秘密。

注意对在研项目和尚未形成成果的项目中技术秘密的保护。

在服务外包时,也应通过保密协议等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依商业秘密与公司业务的关系、与业务的施政方针的关系、有关业界竞争的影响度、是否为公司产品技术上及收益上成功的关键等因素,将其依重要程度高低,分为不同等级来管理。然后再依其等级,决定其复印、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废弃、保管、资料传送时候的处理规定。例如:某些密级的资料必须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才能对外公开;某些密级的资料只有原制作单位才复印;某些密级的资料必须转成密码才可传送。为了彻底实施公司的规定,公司内部也应设自我检查制度,随时实施内部检查并指导员工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接受他人的机密资料也要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至于接受机密资料的有关条件,则必须得到知识产权部

门以及法务部门同意。另外,未被指定为机密信息者,以及未限定保密期间者,如有碍于公司的开发及销售,都要再加批示修改。

(七)注意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建立内部知识产权信息库

注意收集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充分利用已公开的专利文献,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并时时更新。同时对失效或者可以利用的专利也应建立数据库。跟踪竞争对手专利申请状况,分析其技术发展计划、商业计划,寻找其技术空挡。

定期发布某种形式的技术报告,公布自己不打算申请专利的技术研发成果,以防止受制于人,并且破坏竞争对手形成知识产权的能力。

(八)从计算机网络的角度构建知识产权安全体系

1. 使用网络身份认证系统提供计算机和用户身份的认证,指定某些计算机只能用某些用户使用,并对用户登记计算机进行记录。

2. 建立网络监控系统,对计算机的文件操作进行监控和限制,防止用户随意将内部计算机的数据复制出去、3. 使用联网/离网策略,使笔记本计算机离开内部网络后全面禁用外设和网络输出,从而防止用户计算机带离企业内部后发生的数据复制和外泄。

(九)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监控与法律纠纷的处理机制

进行专利侵权监视,监控他人的专利申请和商标登记,预防对企业的在先权利造成侵蚀和侵害。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 第6篇

【文章摘要】本文在简单介绍了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础上,考察了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历程、国外产权改革经验总结,着重分析了我国学者关于产权改革的思路。文章在结尾处提出了关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个人思考。

【关键字】产权理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简介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互相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的行为规范,因此,可以将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描述为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情,而是人与人之间由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

实施产权意味着排除其他人使用有关的稀缺资源,同时也意味着要耗费一定成本去度量和描述资产并耗费相应的成本来保证实现所有权。

个人拥有排他性权利,叫做私人所有制。国家拥有这种权利叫做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有关的是社区所有制,即一个社区的全体掌握资源并由内部成员来选定资源,排斥外来者。若所有权被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则无人单独拥有排他性权利,这就是共同所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或者说是全民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态意味着对资源的自由使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从一般的财产关系到财产制度的变迁,必然深刻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资源配置、产出构成以及收入分配等等。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资源的稀缺程度及其变化一直影响着产权结构和产权制度的变迁。诺斯等人认为,解决史前人类所面临的公有财产的困难处境的办法就是建立排他性的私有产权。产权能够限制开发和使用稀缺资源的速度。人类对产权制度的需求与资源稀缺程度及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有着内在的联系。离开了稀缺性,我们就难于分析产权结构与产权制度的演变。

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或者说是共同特征就是影响和激励人的经济行为。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产权与交易费用概念是“等价”的。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反之,若交易费用大于零,那么产权的界定、转让及安排都将影响产出与资源配置的效率;竞争和资源的稀缺性是等价的,即如果资源不具有稀缺性,也就不会存在竞争和竞争的必要了。而产权是人们在竞争资源的过程中达成某种均衡状态时的行为规范,是竞争的结果。张五常和巴泽尔先后论证过,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只是当界定权利的费用与权利带来的好处在边际上达到相等时(均衡时)才有意义。或者说,只有当产权界定的收益大于产权界定的成本时,人们才有动力或激励机制去制定规则和界定产权;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楚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的主要根源。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克服外部性问题。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产权清晰的实质就是私有产权。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因为私有产权可以避免公有产权存在的拥挤、搭便车、偷懒等低效率现象。

一直以来,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思想对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有着重大影响。深入理解这一思

想,对进一步深化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历程

1.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政策性负担和预算软约束

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预算软约束,预算软约束是指政府不能承诺在国有企业出现困难时不去解救国有企业。为什么会产生预算软约束呢?Dewatripond和Maskin(1995)从承诺的动态不一致性去解释预算软约束,即在事前,政府无法区分企业的好坏,在对企业进行融资以后,出现亏损时,政府不能袖手旁观,必然要帮助亏损企业,而企业经理预期到这一点,就必然加剧了道德风险,从而使政府要不断地为企业提供补贴等帮助,即产生预算软约束。

林毅夫(1999)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的政策性负担是产生预算软约束的根源。政策性负担包括在传统赶超战略的影响下,国有企业投资于中国不具备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产业或产业区段所形成的负担以及由于国有企业承担过多的冗员和工人福利等社会性职能而形成的负担。

(2)道德风险和激励机制

在国有企业中一般存在利润目标和政策性目标,当两个目标完全一致时,经理人的个人激励不会受到扭曲,当两个目标不一致时,经理人将在能给他带来最大收益的目标上投入努力,而在另一目标上很少或根本不投入努力。在国企中,政策性目标往往是与利润目标背道而驰的,所以,经理人根本就不会投入努力来提高企业利润。因为,经理提高利润的努力可能因为政策性目标所引起的负担而变得根本不显著,从而经理得不到应有的激励。另外,在企业出现亏损时,经理总是可以用政策性目标所引起的负担而导致利润的减少为借口来推卸责任,使得政府无法追究经理人的责任。

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即使不承担政策性负担,其垄断地位也会加剧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的目标是单一的利润最大化,不存在多任务的问题,但是,经理人是依靠其垄断地位,通过市场支配力来剥夺其他参与人利益的方式来提高企业利润水平,而非通过自己的努力,降低成本,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角度来增加企业利润。

(3)所有者缺位和政府保护

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由国家来代表的,而国家的具体职能是由政府官员来执行的,他们并不是资产的所有者,他们不能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即所谓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问题是在分析国有企业无效率原因时的一种解释。

在一个竞争的市场环境中,非公有制企业也会存在着无效率问题,但是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下,无效率的非公企业必然被淘汰出局。而国有企业就不同了,即使国有企业出现了亏损,在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无法在市场上继续生存时,他还有一种选择,即寻求政府的帮助。正是在政府的保护下,市场上“适者生存”的法则失效,无效率的国有企业

得以继续生存。

2.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历程

自从中国1979 年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发展阶段:第一, 放权让利阶段。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调节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关系;第二, 企业经营承包阶段。调节了国家、企业和经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 产权改革阶段, 开始触及到改革的核心。这一阶段牵扯的利益关系最为广泛和复杂,因为国有企业财产的形成和积累与每一个国民都有关系。西方社会的全部剩余价值, 都是以私人资本的形式存在并积累着, 我国改革前的全部剩余价值和改革后的大部分剩余价值都以国有资产的形式存在并积累着。在改革的前两个阶段虽然也遇到了一些社会公正受到侵犯的问题, 但是对那种名义上的所有权没有触及,一些问题表现得并不那么突出。但到了产权改革阶段, 到了要使少数人的私有化行为合法化时, 社会公正问题就变成一个人人瞩目的问题凸现出来。所以, 国企改革每前进一步都体现了人们之间的权力和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

三对国外产权制度改革经验的总结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邓小平的论断足以说明改革对中国建设的重要性。借鉴国际经验对于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无疑是块不可或缺的过河“石头”。下面主要来介绍与我国国有体制具有最深渊源的俄罗斯国有产权改革的经验总结。

1.国有产权改革需要政治体制创新护航

产权改革是利益博弈,偏好寻租活动的政治经济集团会千方百计阻挠对自己的“革命”。为进行根本性的改革,避免特殊强势利益集团阻扰、拖延和误导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干净彻底的制度转换,需要有坚强决心和进取心的政府和新的政治体系,否则,改革将寸步维艰。诺斯强调,“国家是以较高的效益和较低的交易成本提供产权的保护与强制力的一种制度安排,国家并不是中立的,它决定产权结构,因而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和停滞的产权结构效率负责”。如果国家认定改革是大势所趋,就必须加强立法,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政治体制,顶住守旧力量强大的反对声以及改革初期经济秩序混乱的巨大压力,不致使改革半途而废。

2.产权改革必须一揽子展开和循序渐进

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系统推进。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以保证既抑制腐败滋生、减少国产流失、保证最大公平性、防止产生两极分化,又追求效率最优化。对国企产权改革要分清轻重缓急,避免缺乏整体思路和协调动作所导致的顾首不顾尾、相互掣肘的局面。对与国企产权改革相关的各领域、多部门进行配套改革,才会取得较好效果。要对产权重组过程中可能对生产、就业、社会保障等造成的冲击制订应对预案,建立必要的合理保障,以减少改革阻力并争取广泛支持。

产权改革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地区的情况截然不同,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置、逐步顺

序推进,切不可急于求成。对于不同国家的改革的具体做法,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加以利用,全盘照搬是不能达到本国的改革目标的。

3.协调公司治理结构、积极借用外力

产权改革之后,继续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解放生产力的重要一步,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缺一不可。吸引外部资金是解决企业资金来源不足、加快资产重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条件。当然,对核心战略产业及企业的控股和参股还是需要内外有别,避免为外资所控制和垄断,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当前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

目前我国经济学家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多种不同的思路。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为指导,坚持国有企业产权私有化和关于国企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权改革并不重要这样两大思路。

1.国有企业产权私有化改革思路分析

持这一思路的经济学家关于产权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来自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产权安排非常重要。而在现实中交易费用是客观存在的,所以产权归属是企业经营效率的决定因素。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清晰,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企业经理人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因此,只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资产被私人拥有后,资产便具有排他性,企业家拥有企业剩余利润,从而使资产所有人产生对资产关注的激励。私有化之后,赋予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单一目标,强化了企业的利润激励机制。追求利润又激励企业所有者有效监督实际控制企业经营的经理阶层,降低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政府完全退出企业的经营领域,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将独自承担所有的商业风险,在竞争的市场上自负盈亏,提高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从而产权私有化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一条捷径。

2.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非产权改革思路分析

持这一思路的经济学家认为,国有企业经营不善的根源不在于产权问题,而是国家长期追求赶超战略,导致企业非经济负担过重的必然结果。降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实现市场竞争、信息充分,提高企业的自主能力,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心和根本出路。

他们认为,外部竞争环境是企业改革的前提和充分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选择内部治理结构才有意义。事实上,国有企业的产权从来不存在不明晰的问题,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这一点从来都是十分明确的。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无法自己经营,必须委托厂长或经理来经营,这也与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大型私有企业一样。他们比较了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认为它们都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都可能出现预算的软约束、道德风险,都可以运用惩罚的机制。政府只要将国企经理阶层的个人行为与经营效率联系起来,降低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同样可以提高经理人的经营激励。因此如果只进行产权改革而忽视市场环境的改革,并不能解决企业亏损的问题。之所以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因为这样可以让企业更好的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安排资源配置。国家干预企业的原因在于市场存在不充分信息。一旦实现自由竞争的市

场环境,国家就不需要干预了。

五扬弃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以应用于我国国企改革

正如放之四海皆准的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的具体现实相结合才能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一样,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也必须扬弃地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才可以发挥它的有益作用。有些经济学家极力推捧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并以此宣扬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攻击社会主义公有制,抛出“马克思由头错到尾”、“马克思的理论是奄奄一息了”之类的谬论,这是我们应强烈加以反对的。当然我们也不赞成完全拒绝新制度经济学的合理部分。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正确的大方向应该是:坚持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的两个根本原则,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从国有经济不具备优势的一般竞争行业中逐步收缩和退出,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力。

在坚持国企产权改革正确大方向的指导下,通过以上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问题的分析,我国国企改革的具体做法如下:

倾向于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强调只有私有化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出路。我认为,在不考虑政府监督成本的情况下,公有产权同样能使国企有效率。

持此观点的经济学家以产权不清晰为国有企业无效率原因的一种解释。但事实上,现代的大股份公司,其中的好些股份是由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或者其他的大股份公司所持有,这些股份的所有权是由股份公司来代表,要分清楚这些股份的具体所有人也是很难的,如此看来,既然非公企业也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我们就不能用所有者缺位来说明国企效率不佳的情况。即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企业是公有还是私有。

在国企情况下,提高效率应从剥离企业政策性负担、有效激励经理人、硬化预算约束等方面入手。国家应将国有企业从一系列政策性负担中剥离出来,不再替国家考虑工人的福利问题、就业问题等,而将经营目标定在单一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上。同时,国家不再把国企的经理人视为政府官员级别,仅考察经理人的经营业绩以决定其任免,而不应再像以往,无论业绩如何,经理们只有工作调动而不必担心像工人一样“下岗待业”。企业目标单一追求利润化,不再保障经理们长期的工作权利,引入经理人职位的竞争机制,经理人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的经营目标相一致,便能有效激励经理人,降低其道德风险。政府不直接干预国企经营,也不再对有困难的国企提供任何帮助,削弱国企的垄断地位,让国企参与市场的优胜劣汰,在竞争中实现有效率或者在竞争中破产出局。对国企破产所引起的失业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渠道来进行解决,以缓解由于国企破产可能造成的社会稳定和就业问题。

如果按上述做法可以解决国企无效率问题,那产权改革是否就没必要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上文假设不考虑国家监督企业的成本。在现实中,国家的监督成本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是相当大的。在国企中,对企业经理人的监督是有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来进行的。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作为官员个人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个体。一方面,作为监督者,他可能缺乏企业管理知识和经验,可能不能有效的获得企业内部信息,从而使监督无效率;另一方面,作为效用最大化的个体,他未必能从国家利益出发,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督。官员与国企经理合谋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同时对国企的监督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瘦身”,减少政府对国企监督的开支,也为政

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留了一扇窗。

因此,产权改革仍旧是必要且重要的。对国企进行产权改革后,政府的直接干预就会受到很大限制,政府只能通过参与董事会或通过宏观调控来影响企业行为。将对经理人的监督职能由政府转移到市场上来。企业的股东不仅仅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有其他股东,对企业经理的监督效率将会大大提高。

综上分析,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思路应体现为这样一条主线:剥离国有企业承担的政策性负担,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辅助工作,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进入竞争机制,分割垄断的国有企业,形成有效的竞争局面→进行股份制改革,使变革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王道明《科斯定理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 2004.6

郑伟林《新制度经济学产权观的博弈分析》2003.8

冯兵熊丽敏徐轶奕《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2006.4

王振中主编《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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