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2024-09-16

公司物资采购审计办法(精选6篇)

公司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第1篇

ⅩⅩ公司物资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ⅩⅩ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Ⅹ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各部门和环节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基本建设和专项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配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公司总部机关及权属企业。第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实施、采购申报价格、采购合同执行及履行情况追踪等。

第六条 根据企业管理模式和要求、物资采购业务量、内部审计资源等情况,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模式,管理层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企业采购业务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及权责划分的明确性。

第十二条 采购控制活动评价。物资采购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业务授权、职责分离、质量验收控制、物资采购招标控制、凭证和记录控制、资产接触和记录使用控制、独立检查、物价信息控制等内容。重点关注:

(一)企业是否建立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企业是否由不同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三)企业是否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了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了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了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四)审批人是否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五)经办人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是否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六)企业对重要的或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是否组织了专家论证,是否实行集体决策。

(七)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现象。

(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规范性。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经过技术、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业部门确认。

(三)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成交价格为依据,将高出确定标准的计划价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如价格已发生变化,应掌握最新市场公允价作为审计标准。审计物资采购计划价格时,应将新购物资作为审计的重点。

(四)采购计划所列物资数量的合理性。物资采购计划部门对申请单是否做了最有效的归类;物资采购数量是否考虑了经济批量,是否与生产需求和物资库存相适应。

(五)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了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物资的重要性程度、资金的贴现幅度、供应商的信誉和各种价格构成要素等因素。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2.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对外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实存在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情

三家、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涉及行业核心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有关规定、限制或要求。

(二)招标代理机构选聘审计。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重点关注: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及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招标实施过程审计。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的情况。重点关注:

1.《招标文件》的制订和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是否人为设立了不合理的资格条件。

2.邀请招标方式是否按规定通过审批;邀请招标的对象是否符合采购管理规定,是否为从供应商备选库中挑选的或者公告报名结束后集体评选的合格供应商,信誉、资质、财务状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达到条件的投标人是否不少于三家。

3.采购公告发布、潜在供应商报名、领取标书、投标等时间节点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开招标信息发布是否达到充分公开的效果。

4.评标小组成员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分细则设定是否科学;资信、商务、性能三部分分值设定是否合理。

5.招标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

(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价格申报单》填列是否完整,价格标准确定及采购申报价是否合理,申报价格核定程序是否规范;价格评议小组人员构成及价格审批流程是否合规;谈判或审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是否予以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审计。采购合同审计是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企业内部有关合同制度、合同文本以及供应商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签订合同的部门和人员是否得到授权;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签约资格、供货资质、履约能力。

2.合同是否遵循前期立项、招标、谈判、比价的结果;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3.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是否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履行了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应签未签合同、先履行后签合同、先签合同后补办审核审批程序等现象。

4.与合同相关的过程记录和档案资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可靠。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在采购物资运达企业后,对物资验收和货款支付等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物资采购申请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价格申报单、采购发票、运费单、检验报告单、入库单、付款凭单、转账凭证、(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回复、定点供货目录、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和物资质量标准等。

(二)物资采购后续审计的基本过程包括:

1.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进行合理分析。应关注如下事项:被审计单位不做反馈和反馈不充分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或误解的事项;反馈意见中说明不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等。内部审计人员应逐项分析上述事项的具体原因,并且特别注意反馈意见中对于问题原因的分析是否具有针对性,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具体。

2.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通过询问、直接观察、测试和检查文件等方式,编制“后续审计面谈结果小结”和“后续审计跟踪记录表”等工作底稿。

3.评估采纳审计建议所达到的效果。4.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主要采用审计分析方法、详查法、抽查法、终点审计法、重点审计法、函证法和查询法等方法。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ⅩⅩ公司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物资采购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评价、服务、控制和监督职能,提高物资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国烟审[2009]401号),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经济业务相关的烟用物资(含烟叶配套物资)、烟机零配件和非烟用物资等采购业务。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物资采购从立项开始,至验收入库及货款结算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服务和控制,对采购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的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 烟草行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除工程建设和宣传促销项目外的物质采购审计,均适用于本办法。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审计适用《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国烟审[2009]485号),宣传促销物资采购审计适用烟草行业宣传促销内部审计的有关办法。

第二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烟草行业各级审计部门根据《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起点介入、过程监督、重点突出”的原则,对物资采购业务必须开展程序性审计,在此基础上可选择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实质性抽查审计。

程序性审计是指审计部门通过调查了解内控制度、实地观察、穿行测试等审计方法,对物资采购业务的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原则对物资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方式、供应商资质认证、价格确定、合同管理和验收付款等业务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实质性抽查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按照重要性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采购业务,对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实施程序的规范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部门每年要向单位管理层和决策层提交物资采购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全年采购情况进行概述;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过程管理及效果进行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条 行业各级单位要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赋予审计人员对采购项目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程审计监督权;相关业务部门要建立报审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相关业务部门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建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门反馈落实情况。第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章 程序性审计

第八条 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的健全性评价。取得或编制采购业务流程图并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梳理物资采购的业务流程,对企业建立的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预算及计划管理、采购方式、招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流程健全性进行评价。第九条 各环节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评价。抽取一定数量的采购业务按照各业务环节对其内控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重点关注采购业务中的主要风险点(立项、供应商选择和价格确定等),是否制订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有效执行。

第十条 采购业务后评估的评价。检查业务部门是否定期对已完成物资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协议或合同签约与履行情况等业务进行专项评估和综合分析,对其采购业务后评估的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物资采购申购环节、采购实施环节、合同签订环节、验收环节和付款结算环节等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十二条 申购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符合预算审批程序。是否按审批权限经采购领导机构、办公会、董事会的批准。申购、审批、执行职责是否按规定相互分离,相互牵制。

(二)审计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经过技术、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业部门确认。

(三)审计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符合生产经营计划,是否按计划需求量结合实际库存情况审定采购数量,是否在资金预算总额内安排计划外的采购。

(四)审计采购计划审批程序是否执行行业及企业管理规定。专卖品卷烟材料的采购计划是否按国家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是否分类别采用不同采购流程;采购计划的调整是否经过合规审批;烟机专用零备件采购是否均在交易监管网中进行。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审计是否通过资质认证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认证和管理。

(二)审计采购方式的确定与采购对象的金额及特性是否相适应,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是否将达到招标规定额度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2.达到招标规定额度的物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方式的,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是否符合供应商不足三家、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涉及行业核心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的有关情形;

3.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及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是否与有关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其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招标实施过程审计。

1.《招标文件》的制订和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是否人为设立了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明显倾向个别投标人;是否以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是否规定了参与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规划、监理、设计)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邀请招标方式是否通过招标管理部门审批,邀请招标的对象是否符合采购管理规定,从供应商管理库中挑选合格的供应商,或者公告报名结束后集体评选;信誉、资质、财务状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达到条件的投标人是否不少于三家。

3.采购公告发布、潜在供应商报名、领取标书、投标等时间节点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开招标信息发布是否达到充分公开的效果。

4.评标小组成员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分细则设定是否科学,资格、商务、性能三部分分值设定是否合理。

5.招标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是否按规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进行公示。

6.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实施机构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竞争性谈判过程审计。

1.谈判流程的制订和审批是否合规;是否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小组人员组成、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2.竞争性谈判采购对象是否具备谈判文件规定的资质。

3.谈判小组成员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数量及结构;谈判小组成员是否集体与单一供应商展开谈判,所有供应商谈判次数是否均等。

4.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要、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

(五)单一来源过程审计。1.采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过调研、测算和集体商议。

2.是否组成谈判小组集中进行价格谈判,与采购同一项目的其他业主相比,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六)询价过程审计。

审查价格信息来源渠道的可靠性、价格构成内容的全面性、可比性和价格信息的充分性。

(七)价格确定过程审计。

价格评议小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价格审批流程是否合规,谈判或审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是否予以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签订合同的部门和人员是否得到授权;对方签约单位是否具备签约资格、供货资质、履约能力。

(二)合同文本是否经过法规部门审核,是否遵循前期立项、招标、谈判、比价的结果;是否符合采购方的经济利益,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对物资采购项目、数量和质量、采购价款、包装要求、运输方式、履约期限、交货地点、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质量保证金等内容予以明确。

(三)与合同相关的过程记录和档案资料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真实可靠;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是否经过集体商议或审核。第十五条 验收环节的过程审计。

是否按制度规定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按合同进行数量、质量、供货时间等综合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是否向管理机构报告,同时由管理机构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付款结算环节的过程审计。

(一)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条件支付货款,供货单位、合同单位、发票出具单位、收款单位名称是否“四统一”。

(二)在合同履行完成后,质量保证金未返还中标人之前,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进行审核检查,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退回质保金前,还需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最终审核。

(三)物资采购业务规模或金额超过预算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

(四)是否按制度规定,按“一项一卷”序时整理装订采购过程资料。

第五章 实质性抽查审计 第十七条 抽查审计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审计计划并经单位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组织审计力量,成立审计小组,指定项目负责人;拟订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方法、要求;下发审计通知,通知被审单位或部门,告知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列出要求提供资料的清单。

第十八条 样本的抽取由审计部门确定。样本须主要来源于重点物资采购项目和关键风险控制点。抽样比例要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确定,样本要具有代表性,要兼顾不同品种(烟用物资和非烟用物资)、不同采购方式(招标方式和非招标方式)、不同采购层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抽查审计要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通过现场询问、直接观察、测试、盘点和检查文件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对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 采购业务部门要按照“一项一卷”的要求对物资采购相关资料分类归档并向审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物资采购的内控制度;采购部门的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总结资料;采购部门内部工作会议记录;物资采购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物资采购预算明细及批复;招标采购文件审批资料;采购项目清单、供应商选定、价格确定的依据以及审批过程记录和文件;合同订立申报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报价文件;质量检验报告单、入库单、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验收手续;存货收发存记录,存货盘点记录,存货报废和处置记录;仓库、使用部门对于质量问题的反馈记录及其采购部门的处理记录;物资采购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结算资料;与招标代理机构、受托审计机构、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网上交易信息数据等。第二十一条 抽查审计主要内容:

(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完善性。

1.是否建立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预算及计划管理、采购方式、招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2.单位和部门的分工与授权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职责分工、权限范围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科学合理。

(二)物资采购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1.是否分别成立了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并明确物资采购领导机构、计划管理、采购执行部门和物资采购监督小组职能职责;各职能部门是否履行了规定的职责。

2.根据全年实际购进和耗用的结果,评价采购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审批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审批决策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3.业务部门是否对进货时点和批次进行经济性管理,是否存在超储积压存货。

(三)物资采购实施程序的规范性。1.是否严格执行合同。是否超合同付款、超进度付款;付款是否经过申请、审批;付款是否提前或滞后、付款不实和违规结算;是否追究了违约责任;是否存在须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事项。

2.是否严格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是否建立了质量信息反馈渠道,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合同的验收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验收人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由相关技术员及质检员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依据;实际到货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数量、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一致,是否与样品一致;审查物资验收是否严格,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

3.是否加强采购付款管理。是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管理,及时清收往来账款;是否挪用采购资金;是否及时取得合规发票;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4.是否存在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5.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

6.物资采购专项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了整改落实,是否建立了相关记录。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物资采购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或浪费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及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与相关利益方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提交其所在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企业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企业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公司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第3篇

一、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核心理念

Z J公司的内部审计经过多年努力, 已形成明确的审计工作定位和完善的审计制度体系和作业规范, 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监督服务作用, 并多次荣获全国、省、市和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5月, 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发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以此为基础, ZJ公司审计部积极探索, 大胆尝试, 将风险导向作为审计工作的核心理念, 开展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在此后的几年里, 我们不断总结经验, 规范审计程序和方法, 形成了以风险为导向、围绕业务循环和关键控制点检查的内控审计模式。

审计工作从年度计划的制定, 到具体项目审计方案, 再到审计过程的实施, 均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为导向, 在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内控系统各个方面的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 分析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 将审计资源重点配置于高风险领域, 为企业应对风险、弥补漏洞提供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也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二、服务企业增值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

现代内部审计从本质上讲是企业的“免疫系统”, 目的是提高组织自身的“免疫力”, 保证企业安全健康, 促进其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来, ZJ公司内部审计确立了服务公司发展大局的内审定位, 不断强化以改善公司经营、增加公司价值为目的监督与评价职能, 为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保证与咨询服务。

内部审计是一种公司治理工具和内部管理手段, 只有紧密围绕公司管理需求, 发挥内向性服务功能, 才能使内部审计具有广阔的作业空间和不竭的发展动力。ZJ公司的内部审计正是基于这种理念, 寻求创新发展, 拓展审计领域, 为公司管理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两年来, 在审计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了内控审计、效益审计、I T审计、技改重大项目审计、针对重要业务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的专项审计等基于过程控制与风险防范的审计工作, 取得较好成效, 在规范经营环境、完善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为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强化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审计

(一) 梳理流程、抓住重点

在深刻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前提下, 深入了解和梳理物资采购业务流程, 对采购工作事前和事中的常见风险点进行评价分析, 找准风险领域与关键控制点, 是进行审计检查、评价和提出有价值管理建议的基础。

笔者公司采购的物资包括各种钢材、国内外配套件、液压件、标准件等, 品种多, 价值大, 采购方式有招标采购、比价采购等。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初步了解, 结合以前年度审计的情况, 根据被审计单位采购物资的特点找出关键控制点, 确定审计重点, 如在物资采购部的审计中, 由于采购物资繁多, 频率大, 对采购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对合格供方的评选、合同管理、招标过程以及物资入库验收等都为关键的控制点, 相应的列为审计重点;在对运输公司审计中, 由于其采购的主要为修理用备件, 价值较小, 应急采购的情况较多, 将采购申请的提出、比价资料的完整性、物资验收等列为审计的重点。

另外, 作为公司主要采购部门的物资采购部在采购流程上基本通过E R P系统来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 通过对手工流程的信息化处理, 如自动审批处理等, 不但提高业务流程效率, 还使过去跨部门的审批流程得到简化和压缩, 但同时采购业务运作更加依赖于系统, 这种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和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形成企业新的采购业务风险。2011年, 我们在对物资采购部的审计中加入了I T审计的内容, 主要围绕账号安全和权限检查、信息资产的管理及分布合理性、确定控制缺失或控制薄弱环节、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展开, 指出了在系统的设计及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为ERP系统的推进作出了贡献, 同时也为应对这种信息系统产生的新的企业风险提供了思路。

(二) 制定审计方案, 组织有效实施

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 基于对物资采购过程中风险领域和关键控制点的确认, 针对需要重点审计的领域, 配备适当的人员, 确定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最终形成严谨的审计工作方案, 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打下基础。

物资采购审计的范围广、内容多, 在很多方面需要专业的知识, 难度较大, 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 我们根据审计内容配置合适的人员, 在审计时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审计内容, 如物资质量验收、特殊物资计量等, 我们会请其他相关部门专业人才给出专业的意见, 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审计部也利用多种机会和内部学习培训等方式, 鼓励和帮助审计人员全方位熟悉公司现有控制制度和管理规范, 了解生产工艺和管理流程, 为开展内控审计打好基础。

采购价格是物资采购过程中最核心的要素, 要想在保证使用需要的基础上获得合理的价格, 就必须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 认真进行市场调研, 采取合适的采购方式, 确定合适的供应商, 签订规范的合同, 严格规范验收手续。在审计时, 我们牢牢抓住价格这个主线, 向上追至计划提出、招标或比价过程, 向下追至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 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制度等内容的梳理, 针对岗位职责分工、审核批准、预算控制、实施、分析考核等关键风险点及控制点, 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 对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查找缺陷和不足, 对采购的全过程实现审计和监督。我们通常会在被审计单位组织开展有一定数量的被审计单位的干部、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内部控制制度专项审计问卷调查, 由员工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出自我评价。

近两年, 审计部参加了下属涉及物资采购业务的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合格供方评审等工作, 实行过程参与式审计, 把监督和控制工作做到关口前移, 有效的防范风险。

(三) 提出改进建议, 督导应对风险

对审计中发现的薄弱控制点、风险点及其已经形成的问题,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加以整改, 内部审计的作用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近两年的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 发现存在合格供方评审不严谨, 资料保存不完整, 从经销商采购较多, 生产厂家直供比例较小, 内部控制存在一定薄弱环节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 我们提出“扩大招标和生产厂直供比例, 降低采购成本”的建议, 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重视, 普遍完善了物资采购办法。

审计部还加强了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执行督导工作,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建议主动调整、完善自己的经济行为, 并及时向审计部反馈整改的进度, 确保审计成果发挥最大效能。2010年在对下属某公司的审计过程中, 我们发现该公司的材料采购业务控制制度和执行存在较大的不足和缺陷, 又恰逢金融危机造成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为了规避出现采购风险, 经公司领导批准, 我们及时下达了审计决定, 暂停了该公司的材料采购业务, 为企业规避了效益流失的风险。

另外, 在审计工作方式上突出服务意识, 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的互动模式, 坚持对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共同分析症结及影响, 一起探讨改进措施, 充当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参谋和助手。在对采购部门的审计中, 公司正在推进E R P系统的开发使用, 我们发现在采购业务中的大宗物资、贵重物资具体内容不明确, 物资入库报销资料规定不统一等不足和缺陷, 及时与采购部和有关部门沟通, 提出了统一合同签订范围和入库报销手续的建议, 促进了E R P系统开发应用的顺利推进。

(四) 完善制度, 建立长效机制

内部控制审计引起被审计单位的普遍重视, 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时,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均对内部控制审计表示欢迎, 认为这种审计改变了过去“亡羊补牢”式的审计, 是对企业进行“健康体检”, 是“未雨绸缪”。审计部门还按照公司的部署, 加强了与公司纪委、党委组织部、行政监察处、人事教育部、财务部、战略计划部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形成了公司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

在推进采购控制制度审计的过程中, 公司下属各单位针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 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如物资采购部近两年陆续制订了《物资采购控制程序》、《供应商管理考核办法》、《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仓库管理规定》、《物资采购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 修订了《直发件管理办法》、《进口配套件采购管理规定》、《采购部供应商质量考核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 对物资采购依据、采购方式、价格控制、合同签订与评审、应急 (零星) 采购的申请与审批、付款报销与审批程序、合格供应商的准入评审与考核、合格供方档案的建立与保管、从业人员廉洁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保证了物资采购业务的有序进行, 强化了公司管理工作。

四、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障

(一) 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根本保障

Z J公司的审计工作由公司董事长直接领导, 审计报告、审计动态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听取指示, 在组织机构上充分保障内审职能独立的地位, 给予内部审计较高的权威性, 为内部审计按自身的规范和方法, 客观、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了保证。公司内部审计是不折不扣的“一把手”工程, 公司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审计工作成果得到有效利用, 形成了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的良性互动, 体现了内部审计为改进企业管理服务的增值作用。

(二) 注重审计整改效果的督促检查

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 审计部不是简单封卷, 而是继续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执行进行督导,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建议主动调整、完善自己的经济行为, 并及时向审计部反馈整改的进度, 确保审计成果发挥最大效能。另外, 在审计工作方式上突出服务意识, 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的互动模式, 坚持对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共同分析症结及影响, 一起探讨改进措施, 充当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参谋和助手。

(三) 共享审计成果, 协调共管

如何防范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风险 第4篇

【关键词】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风险成因;风险防范对策

随着油气田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油气开发、产能建设,技术改造用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等采购数量品种急剧增加,采购金额也随之加大,物资的价格竞争日趋激烈。在利益的驱动下,采购中难免发生暗箱操作、串通抬价、以次充好等舞弊行为,物资采购成为油气田企业中的高风险行业。

一、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风险的概念

物资采购风险贯穿于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计划、采购价格、选择供应商、直到领用为止的全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风险是指在物资采购价格审计中由于价格标准失控、价格信息系统无效和低效、价格审查形式化、价格组成内容单一化和串通作弊等原因导致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和表达错误的审计意见使得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二、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风险的形成原因

由于物资采购本身的复杂性、环境和技术的限制,以及询价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价格审查形式化,导致价格审计风险:多数油气田企业负责物资采购部门都设有内部询价部门,负责物资采购前询价工作,由于询价部门与采购部门同属一个机构,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监督机制,使得询价流于形式。

2.价格组成内容单一化,导致价格审计风险:油气田采购物资多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及油气生产集成的设备系统,一般包括工艺设备部分、电气设备部分、自动化控制设备部分。

3.价格信息渠道限制,导致价格审计风险:物资采购价格咨询,需要有广泛的价格咨询渠道以获取大量的物资市场参考价格,经过多方咨询对比后,确定采购建议价格。如此大的工作量,单纯依靠油气田采购询价人员很难做到面面俱全,价格信息来源不畅,造成物资价格审计风险。

4.厂家报价锁定供应商,导致价格审计风险:对于通过代理商供货的物资,虽然上报的物资需求计划中已经注明物资规格型号和厂家,但是由于厂家对代理商进行价格保护,询价人员很难咨询到物资真实价格,造成物资价格审计风险。

5.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导致价格审计风险:油气田企业采购物资多为油气产能建设用设备,要求价格审计人员同时具备石油工程知识以及设备管理等相关知识。

三、解决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风险问题的对策

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风险虽然存在,但可以加以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识别审计风险,分析物资价格审计风险存在和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

1.取得领导支持,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通过加大对重点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力度,为规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风险,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服好务的内部审计要求,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职能和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资采购价格审计抓住物资招标前的价格控制关键节点,前移审计关口,是贯彻落实公司要求的具体表现。为保证物资采购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就必须取得企业领导层的支持,赋予审计部门适当更高的职责,营造良好的物资价格审计环境。

2.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

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物资价格审计质量的优劣。物资价格审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要求审计人员同时掌握相关物资采购专业知识、市场价格咨询技巧、招投标等专业知识、才能对物资采购价格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

3.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价格报审资料,保证价格审计质量

物资采购价格是物资采购过程链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开展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需要供应部门按照采购流程,解决供应部门内部从计划——价格——采购,每个岗位“空间联系”和“时间联系”,建立相关责任制度,规范岗位责权。

4.充分进行市场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通过查阅价格信息杂志和资料、物资生产企业的价格信息、各代理机构的价格信息、市场供应的价格行情调查,扩大信息的搜集范围,综合分析价格风险,找出规律性的趋势和市场行情走势。

5.第三方价格定制咨询服务,获得更多物资价格信息

经了解,目前社会上有一些专业的价格咨询机构,专门服务于各大企业,专门为有大型物资采购招标、工程造价、价格监管等需求的企业推出专项物资采购价格比对的个性化的信息定制服务——“第三方价格定制咨询服务”。

6.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减小采购价格审计风险

物资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确定,对采购价格审计风险有一定的影响。如通用设备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由于供应商竞争激烈,通过公开竞争产生的采购价格往往低于该设备正常市场价格。

四、结束语

物资采购是油气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采购价格审计越来越受到公司管理层和所属单位的认可和重视,内部审计人员在物资采购价格审计中要以风险分析和控制为出发点,以保证审计质量为前提,综合各种审计证据以控制审计风险,实现监督与评价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真正防范和化解物资采购价格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公司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第5篇

【发布文号】水审计[2006]311号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2006-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

(水审计[2006]311号)

部直属各单位:

现将《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审计室反馈。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审计,是指部直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审计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和工作程序,政府采购事项的审批、备案与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计等。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机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水利部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㈡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㈢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㈤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和水利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㈥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㈦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㈧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及其他采购方式情况;

㈩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审计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资金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有应列而未列的问题;

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进行调查研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㈣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㈤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突破预算的实施采购项目;

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是否正确、完整。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审计

㈠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本单位经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㈡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报送;

㈢政府采购计划的变更是否依照程序进行,有无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情况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情况;

㈣因特殊情况,政府采购计划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者需求数量的,是否在该项目实施前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要求;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是否报送水利部、集中采购机构调整后再组织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审批与备案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条 下列事项是否报经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㈠政府(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

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水利部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是否备案:

㈠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㈡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

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执行情况;

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情况;

㈤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审计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㈠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集中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控制的情况;

㈡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问题。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审计

㈠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㈡有无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㈢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审计

第十五条 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审计

㈠招标审计

⒈自行招标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委托代理招标是否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

⒉是否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间;

⒋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整,有无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⒌是否存在招标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行为;

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规定的时间前,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等。

㈡投标审计

⒈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⒉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⒋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⒌投标人是否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手段谋取中标。

㈢开标、评标与定标审计

⒈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开标时间、开标记录及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无效标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开标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是否公正、公开;

⒉评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按规定回避,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是否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对所有投标人都相同,评标的指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标底的编制和确定是否合规、合理、科学,评标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进行评标,是否执行了评标纪律,或单位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是否在有关监督机关监督下进行;

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排序,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⒋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⒌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是否有异议,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㈣中标审计

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有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是否存在中标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

⒉对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签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及其他采购方式程序的审计

㈠邀请招标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供应商是否根据资信和业绩进行选择,供应商是否在三家以上。

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邀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谈判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㈢询价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人数和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是否不少于三家,询价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报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等。

㈣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审计

主要审查其采购行为是否符合该采购方式条件,采购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文件完整性审计

主要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全并得到妥善保存。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审计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㈠政府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⒈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⒊有关经济合同合同是否按照《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计签证;

⒋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单位名义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取得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

⒌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⒈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⒉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⒊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⒋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

⒌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㈠采购单位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㈡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㈣合同纠纷、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将应当备案的文件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并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㈠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㈡预付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工程采购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进度);

㈢支付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㈣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㈤结算时是否从中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责令改正,给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追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根据违规金额建议预算主管部门核减下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㈠拒绝、拖延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与政府采购预算及其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㈡拒绝、阻碍审计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审计的;

㈢编制虚假政府采购预算,骗取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

㈣擅自变更政府采购预算,改变政府采购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㈤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相互挤占、挪用、转移、虚列支出的;

㈥造成政府采购的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挠、破坏政府采购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政府采购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物资管理审计报告 第6篇

一、公司物资管理简况

公司目前物资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有:XXX[]51号XXX有限公司工程物资管理制度、XXX[]31号XXX有限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其中51号文件比较系统的对工程物资采购、入库、领用、财务核算等相关管理环节作了详细规定,并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流程。31号文件对重要物资采购的招标活动做了规定,控制了公司重要采购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公司日常物资管理工作遵循51号文件执行,重要物资采购按31号文件走招标流程。物资管理所涉及到的主要是公司工程用材料及设备,省公司网络建设部及运行维护部及各分公司建维部是物资的主要使用部门。仓库归省公司财务部管理,主要负责日常物资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二、物资采购

公司的工程物资管理规定对物资采购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日常物资采购工作主要由建设部或运维部根据实际需要负责进行。并由使用部门制订采购订单,联系供应商进行采购。我们认为,在公司现存的物资管理流程中:

1、公司51号文件仅对物资管理各主要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我们认为,做为省公司的物资采购部门,有必要制订采购环节的管理制度。对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采购申请、询价、价格审批、供应商选择等具体工作进行规范。完善物资管理的基础工资,控制公司采购成本。

2、采购部门负责材料到货验收,有违不相容岗位必须分开的原则

根据财政部财会[]21号文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规定,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四)采购与验收;(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纪录;(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收货工作由仓管及质检员负责办理,根据我们审计中所了解的实际情况,采购部门制订采购订单发给供应商,供应商根据订单发货后又由采购人员负责验收,采购与验收职责相混淆,容易形成制度漏洞。截止2006年9月30日,全省尚存在未办理入库的采购订单金额13,741,679.00元。上述材料有些到货后直接用于工程上,一方面不再受系统预算控制,另一方面不能在期末库存盘点时体现差异。直接影响到公司对项目工程核算及考核的准确性。我们提请省公司仓库管理员对上述订单进行清理。

审计建议:省公司仓库管理部门与建设维护部重新就物资验收入库环节的职责进行明确,保证货物验收工作按规定执行。

3、在审计中我们还注意到,网络建设部对于城域网、省干等工程采购用物资,因为与供应商签有采购合同,往往不作订单直接采购材料用于工程上,导致材料已用完,仓库这里还没入库,日常盘点也不能监督到该部分物资,如有差额,只能在事后发现,影响到公司物资管理安全。在盘存中我们发现网管中心有少量中信本地网朗讯设备,随后追查到中信本地网工程中SDH光传输设备已经用在全省各地的本地网建设中,该批设备的总价值为****元,最后一批设备已于2006年6月收到,截止我们审计日公司已向该批设备的供应商北京XXXX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元(9月支付**元,月支付**元,2006年7月支付**元),但在用友系统中无该批设备的采购订单及相关的入库、出库手续。该批设备是由省公司网络建设部人员根据编号为***的合同要求供应商将设备直接发送到相关的地市分公司,未做采购订单。各地建维人员对货物进行了签收,并在省公司网络建设部的指导下进行安装,用于本地网建设中。我们认为:省公司网络建设部相关人员违反了公司的物资管理制度中的规定,由于采购、验收均由建设人员负责,收到货物后根本不需办理相关入出库手续而直接用于本地网建设中,使仓库管理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对该批设备进行跟踪,同时,我们注意到,所支付****元款项的发票已收到,因为材料没有入库,截止审计日都没能计入相关的工程成本,致使相关的财务数据失真。

审计建议:

(1)财务在办理工程付款时应以用友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所有财务数据只有一个出处,那就是用友系统。我们所说的按合同约定付款如果合同约定是预付款,应在付款单备注栏上注明是预付款,如果合同约定是供应商提供相关发票申请付款,那么财务应在付款单备注栏上注明发票是否已入帐(而不是发票已收,发票已收和发票已入帐在财务上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发票收到却不能及时办理入帐,请相关流程的人员办理好入帐必须的流程后,财务把发票入帐再办理付款,这样才能保证用友系统中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

(3)在全公司强调用友系统的地位及作用,用友系统是一个全面的管理系统,公司的相关部门要对其在用友系统内资料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供应商相对集中,主要原料采购供应商选择,缺乏年度复查程序,供应商名录基本维持不变,新供应商开拓力度较弱。我们对比了公司供应商各月发展趋势,发现公司主要材料采购集中在少量供应商。例如公司06年的所有尾纤、光收发器及其模块全部从XXXX有限公司采购,所有光端机、MF-05型网桥等全部从XXXX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因为对上述供应商所存在的一定依赖性,我们认为,完善第三人对供应商的年审程序,对保证供应商的合理性能起到完善作用。

审计建议:我们建议公司对各采购负责人管理的供应商进行一年一度的供应商交叉复审制度,同时通过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过去履约情况以及生产现场等方面进行年底系统复查,来选择有利于公司建设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上一篇:古典家具设计的研究论文下一篇:监理工程师考试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