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013-2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

2024-07-23

5 2013-2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精选5篇)

5 2013-2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 第1篇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

目 录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页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4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4页 放射防护组织机构„„„„„„„„„„„„„„„„4页 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5页 特殊人群X射线检查有关规定„„„„„„„„„„„5页 医用诊断X射线安全防护制度„„„„„„„„„„„6页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6页 医用诊断X射线影像质量控制制度„„„„„„„„„7页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7页 放射诊疗医疗质量管理制度„„„„„„„„„„„„8页 放射诊疗设备维护与保养管理制度„„„„„„„„„8页 放射诊疗科室主任职责„„„„„„„„„„„„„„8页 放射诊疗科主任医师职责„„„„„„„„„„„„„9页 放射诊疗科主治医师职责„„„„„„„„„„„„„9页 放射诊疗科医师职责„„„„„„„„„„„„„„„9页 放射诊疗科技师职责„„„„„„„„„„„„„„„9页 放射诊疗科技士、技术员职责„„„„„„„„„„„9页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院特制订本规定:

一、采用有效的职业病放射场所防护设施,并为放射工作人员及患者提供个人使用的放射防护用品。为个人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护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放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计量仪。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及患者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三、实施专人负责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计划和实施处于方案正常运行状态。按照国家有关放射卫生的法规、标准等规定,定期委托经省卫生厅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医院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入本医院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公布。

发现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后,经检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四、放射工作人员及放射防护负责人应当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安全有效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规范》要求,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放射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本单位应对其进行教育。

五、对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放射工作人员,本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本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工作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放射诊疗工作;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调离岗位及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工作人员的职业史、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七、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健休假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要求,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由本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三、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五、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六、医疗机构应按相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安全知识培训,保证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为院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医务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医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放射性建设项目的评价,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

2、医务科负责本院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并保存检测与评价档案。

3、医院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委托具有省卫生厅资质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取得认可批复文件后,方可施工。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原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取得评价报告后及时向辖区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结清项目施工有关经费。

5、正常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每年委托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也应经省卫生厅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6、本院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应当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对检测发现有明显辐射泄漏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检测机构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复测,确保整改到位。

7、检测与评价有关报告应向放射工作人员告知,妥善保存,并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特殊人群X射线检查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院特制订本规定。

一、儿童X射线检查

1、临床医师应严格掌握儿童X射线诊断适应症,应优先考虑非电离辐射检查方法,确有正当理由方可申请X射线检查;

2、未经特殊允许不得用儿童做X射线检查的示教和研究病例;

3、除临床必需的X射线透视检查外,应对儿童采用X射线摄影检查;

4、必须注意到儿童对射线敏感,其身体较小由布衣控制体位等特点,采用相应有效防护措施;

5、使用移动设备在病房或婴儿房内作X射线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减少对周围儿童的照射,不允许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儿童;

6、对婴儿进行X射线检查时,一般不使用滤限栅;

7、对儿童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使用固定儿童体位的设备。

二、育龄妇女和孕妇X射线检查

1、严格限制对育龄妇女进行X射线检查;

2、对育龄妇女、孕妇必须优先选用非X射线检查普查方法。根据临床指征确实认为X射线检查是否是合适的方法时,应尽量采用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

3、对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X射线检查时,严格使检查限制在月经来潮后的十天内进行。对月经过期妇女,除有证据表明没有怀孕以外,均应当作孕妇看待;

4、妇女妊娠早期,特别是在妊娠8-10周时,原则上不进行X射线骨盆测量检查;

5、孕妇分娩前不应进行常规的胸部X射线检查。

医用诊断X射线安全防护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射线防护知识,配合有关临床医师做好X线检查的临床判断,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诊断。

2、除临床必需的透视检查外,应尽量采用摄影检查以减少受检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3、放射工作人员在同室操作情况下透视,操作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暗适应。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用X线进行各类特殊检查时,要特别注意控制照射条件和重复照射,对受检者和工作

人员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使用的不同管电压调整附加过滤板;并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的范围内,同时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6、摄影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等防护设施内进行曝光,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只有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情况下,才可使用移动式和携带式X线机施行检查,检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8、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须报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9、进行X线检查时,对受检者的性腺部位要特殊注意防护。非特殊需要,不得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孕妇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以避免对胎儿的照射。

10、在放射科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射线防护知识的教育,并注意他们的防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曝光时间。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放射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后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辐射安全应急组织及职责:组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副组长为分管领导及放射诊疗科负责人,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放射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应急响应处置及解除。

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人为失误或放射诊疗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诊断、治疗实际用量/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超范围;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等情形)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报告辐射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三、放射事件应急响应处置:

1、当射线装置发生人员超剂量照射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检查室,通知设备生产厂家,并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配合上述部门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2、立即转移受照射人员,送至黑龙江省职业病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3、配合行政部门查明原因,对设备故障进行检修。

四、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除:

当发生辐射事件的射线装置修复后,必须经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状态检测合格。对事件有关资料及时收集,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并采取妥善的预防类似事件的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医用诊断X射线影像质量控制制度

一、医疗机构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

保证监测规范

三、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四、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五、进行X线摄影检查时,放射工作人员应保证摄影质量,避免重复照射。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

2、非特殊需要,受孕8—15周的孕妇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其他孕期的孕妇、婴幼儿、少年儿童慎检;

3、要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检查方法时,才用放射线检查;

4、检查时,每次只容许1人进入机房,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6、尽量要求医生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有权拒绝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诊疗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理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和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冈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1、医用放射诊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强化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意识,定期维护并及时做好维护记录,确保机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应有专人负责机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并建立专册登记簿。完善保管技术档案,说明书资料,使用登记,维修记录,购置仪器设备配件及保管,计量检测原始数据等。

3、建立放射诊疗设备日常操作常规及各级质量控制体系,使图像及胶片质量尽可能满足诊断及临床的需要。CT室大型设备的使用人员,初次操作医疗设备前,应接受相应时间的操作培训,保证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

3、定期请专业人员检测机器的输出量及相关性能,协助维修人员做好质量控制和校准工作,使设备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4、机器发生故障,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做到不带病机使用和操作,并通知修理部门协作修理,及时记录。与厂方工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利用电话支持、远程诊断、现场维修等多种方式,快捷地处理问题。对易损易耗部件的采购储存和使用要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各环节的衔接,以缩短维修时间。

5、保持设备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合适的温度、湿度条件。

6、交接班时要交待机器使用情况正常与否,有无异常情况。

放射诊疗科室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行政管理工作;科主任是本科诊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

放射诊疗科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投照工作,参加较复杂的技术操作,并帮助和指导技士、技术员工作。

3、负责本科机器的安装、修配、检查、保养和管理,督促本科人员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

4、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技术操作,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工作。

5、参加集体阅片和讲评操作质量。

放射诊疗科技士、技术员职责

1、在技师、医师指导下,担负所分配的各项技术工作。

2、按照医师的要求,负责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治疗工作。

3、配合技师进行本科机器的安装、检修、保养、整理和清拭工作。

4、负责机器附件、药品、胶片等物品的请领、保管及登记统计工作。

5、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科研工作。

6、技术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技士进行以上工作。

5 2013-2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 第2篇

一、开机前巡查机房、控制室、电源等,做好准备工作;开启通风设备,保持机房内良好的通风。

二、正确佩带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核对患者姓名,明确检查目的和要求,做好登记。

四、选择适宜工作条件实施投照。透视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使用“高电压、低电流、厚滤过、小照射野、间歇式曝光”进行操作;在摄影时,根据不同的管电压更换附加铝过滤板,将照射野限制在实际需要的范围内,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屏蔽室内进行曝光。

五、对患者进行检查时,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如确需陪伴,均应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六、根据放射影像专业知识及有关标准,做出临床诊断,出具诊断结果报告单。

七、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放射诊断设备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查明原因,设备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工作,并将故障和维修情况登记备查。

放射医、技师岗位职责

一、放射医、技师应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自身及有关人群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二、爱护放射诊疗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及时调整机房温、湿度,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种仪器设备及附属用品使用完毕后必须归还原位。

三、放射医、技师应熟悉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各部件的使用方法,业务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擅自更改设备的性能参数,避免工作的随意性。

四、进行放射诊疗操作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扫描前仔细阅读申请单,了解病情及检查要求,合理选择胶片大小及投照条件,查对号码姓名,检查完后详细填写各有关项目,特检需记载造影剂名称,用量、反应及处理过程。

五、增强防护意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尽量使用小照射野,对换者敏感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护。

六、对病人热情耐心,检查中随时注意病人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检查并及时处理;对陪护人员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和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爱护设备及室内设施,及时整理机房,清洁设备,保持室内整洁,下班前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

一、落实责任制,由放射科负责人负责放射诊断质量控制工作。二、放射科医、技师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三、放射诊断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购置、接受、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断设备。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每年对放射诊断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定期进行设备校正、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

五、建立完整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记录包括放射诊断设备校正、维护保养,电源电压的.稳定性,洗片机专用水槽的质量等。

六、熟悉X射线诊断设备和X胶片的性能特点,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X胶片。根据体厚选择适宜的投照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程操作,认真钻研业务,及时分析解决问题,积累工作经验,确保影像质量。力求做到图像清晰,层次丰富,无遗漏,无人为伪影。

八、注意控制投照剂量,在确保得到稳定的高质量影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X射线的投照量。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浅谈医院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 第3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1]规定医院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放射诊疗已成为医院医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3]。然而由于电离辐射对人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因此潜在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共照射的辐射防护问题也越来越被国家有关部门及医院所重视。加强医院建设项目中大型医疗设备的放射防护管理及放射诊疗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可有效地保护好辐射受照个体和公众,降低医院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和医疗风险,充分发挥放射诊疗设备的功能和作用[4,5]。

本文根据我院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的经验,梳理了大型放射诊疗设备全生命周期中对机房建设、设备安装调试、 日常使用、报废处置管理4个阶段的管理要求,进而提出了分类环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放射防护评价管理等具体的操作管理方法,依据法律法规强化管理医院放射诊疗设备,供读者参考。

1放射诊疗设备不同管理阶段的具体要求和做法

1.1机房建设阶段

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大型放射诊疗设备其机房建设必须符合法规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6]。

对于新建机房,在其设计过程中必须对机房的辐射防护情况进行调研、分析,需要针对机房的屏蔽材料、墙体厚度、平面布局等制定机房屏蔽防护方案。对于改建机房也需要制定机房屏蔽防护方案[7]。

完成机房屏蔽防护方案后,即可进行辐射环评(以下简称环评)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 并按程序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卫生审查意见书。环评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的,针对放射诊疗设备在运行时对周围公众的影响进行论证。环评将放射诊疗设备分为3类:1 Ⅰ类为能量> 100 Me V的医用加速器;2 Ⅱ类为放射治疗用X射线电子束加速器、重离子治疗加速器、 质子治疗装置、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其他医用加速器、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3 Ⅲ类为医用X射线CT机、 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X射线摄影装置、牙科X射线机、乳腺X射线机、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其他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对这3类射线装置分别编制不同类型的环评文件。环评完成后,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8]进行的预评,主要针对放射诊疗设备在运行时对放射医生和受检者或病人健康影响进行的预测性论证。此外《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另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9]中明确了预评报告审查要求, 例如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设备报批的行政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将其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2类,还规定了预评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对于环评/ 预评,如需编制评价报告表或者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则环评/ 预评报告必须组织专家评审,如是登记表,则不需专家评审。具体按当地行政部门要求操作。

预评完成后,医院应将预评价报告向卫生与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获得卫生审查意见书。

在本阶段医院需要准备的主要工作有:1找到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并签订环评或预评委托书;2收集并整理初步设计的机房图纸;3给出机房屏蔽防护初步方案; 4准备一份拟建放射诊疗设备或放射性核素的清单,并确定设备的主要参数或放射性核素使用量;5建立一套现有放射诊疗方面的管理资料,例如放射诊疗管理制度、现有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资料,包括放射工作人员体检、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等资料。对于改扩建项目可以利用医院现有的资料,对于新建医院可以参照其他同等规模的医院编写一套管理制度。

环评和预评完成后,设计单位应该根据环评和预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并出具施工图,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进行施工。

1.2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必须完成辐射环境验收检测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控评),检测和控评报告是竣工验收的依据。完成检测和控评后,按程序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项目没有试运行时间,必须在所有条件都具备后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才能运行,为保证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医院最好在设备安装以前就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以便检测和评价单位及时进行检测和评价。

(1)设备的验收检测,除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外,还要委托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检定或校准标准进行检测。卫生部门和计量部门检测项目比较,见表1。

(2)辐射环境验收检测通常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执行,主要对机房的屏蔽防护进行检测[10]。

控评不仅是对机房辐射屏蔽的防护检测,还要对平面布局、放射防护管理、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或病人的个人防护、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辐射安全措施、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等进行符合性评价。控评必须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医院应该根据项目类型委托相应级别的机构进行评价和检测,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 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其他项目可以委托乙级资质的机构进行。

控评报告书完成后医院应将控评报告书以及行政部要求的其他资料向对应的行政部门提交,并申请竣工验收, 行政部门会组织专家到医院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必须有评价机构、医院、专家和行政部门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应邀请施工单位代表参加。现场验收专家会核实控评报告书中相关内容,对报告书和现场分别提出整改意见。

技术服务机构和医院按整改意见分别整改完善后,医院将最终的评价报告报行政部门,并获取竣工验收批复。 获得批复后,医院应按要求向组织竣工验收的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会详细载明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使用的放射性核素清单。如果是新增的设备, 行政部门会在医院原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上增加,只有记录在放射诊疗许可证上的设备才能算合法使用的设备。

1.3日常使用

日常使用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对设备进行稳定性检测、 状态检测、大修后的验收检测。

(1)稳定性检测是指医院为确定放射诊疗设备或在给定条件下获得的数值相对于一个初始状态的变化是否符合控制标准而进行的质量控制检测。该检测通常由医院自行完成,医院应根据标准要求配置相应的质控设备,由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按标准方法和频次进行检测。若医院不具备检测条件,也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2)状态检测是指对运行中的设备,为评价其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而定期进行的质量控制检测,其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通常为1年检测1次。设备状态检测的同时还要对机房防护情况进行检测,对防护安全措施进行核查,行政部门每年会对医院的状态检测报告进行核查。

(3)若设备进行过大修,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按验收检测的要求进行检测。

在该阶段环境保护部门也要求每年对设备机房进行防护检测,并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在北京市,提交的年度检测报告可由卫计委认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场所检测报告替代。还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会对设备性能进行状态检测。

医院在日常运行中应该仔细收集设备运行的各种资料, 例如各种检测报告、采购资料、设备说明书等,并为大型放射诊疗设备建立设备档案[11],以便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1.4报废处置

大型放射诊疗设备的报废处置按照各医院及主管部门医疗设备报废处置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大型放射诊疗设备处置报废流程并无特殊规定。

2小结

放射诊疗工作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所采取的辅助措施,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工作的基础,已成为目前医学检查、诊断及治疗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放射诊疗工作质量控制与放射防护水平直接关系到放射工作人员、 患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医院日常工作中,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医院放射诊疗管理,从而有效保障从业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

摘要:本文对大型放射诊疗设备管理的全生命周期中需重点关注的机房建设、设备安装调试、日常使用、报废处置管理4个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以利于进一步改善放射诊疗环境,预防及减少放射损伤,保护广大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身体健康。

5 2013-2 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制度及职责 第4篇

【关键词】 通化市;放射诊疗;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11.673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683-01

放射诊疗监管工作需要卫生监督机构、病人、放射工作人员以及放射诊疗机构等各个方面同时参与的复杂性工作。地方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放射防护监管的重要性,环保与卫生等监管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执法、指导、培训以及宣传的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针对违规违法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无论针对任何级别的放射诊疗机构都应当一视同仁。而各级放射诊疗机构也应当按照对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对应的培训,从而切实做好对于工作人员以及受检者的防护工作,要将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实处[1]。

1 通化市放射诊疗机构管理现状

1.1 调查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分布情况 2010年——2013年,通化市共有各级放射诊疗单位23家,且数量基本无变化。本次调查即以此23家单位为调查对象,其中,三级医院2家占8.7%,二级医院4家占17.4%,乡镇卫生院6家占26.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家占34.8%,民营医院3家占13.0%。

1.2 各级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情况 2010年——2013年,通化市各级放射诊疗单位在放射防护管理方面,成立专门的管理组织、制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方案、建立放射防护管理档案等指标的合格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各级放射诊疗单位上述4项指标的合格率与2010年相比有较大的提升,2013年各级放射诊疗单位上述各项指标的合格率最高,分别为15%、65%、85%和100%。经过对2010年——2013年,被调查的各类放射诊疗单位在放射防护管理方面各项指标的合格率进行比较,三级医院的合格率总体高于其它类别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相对较低。

1.3 放射诊疗设备配置使用情况和行政许可情况 2010年——2013年,通化市各级放射诊疗单位共23家。2010年,共有放射诊疗设备44台,有放射诊疗许可的设备有6台;2011年,共有放射诊疗设备45台,有放射诊疗许可的设备有25台;2012年——2013年,共有放射诊疗设备49台,有放射诊疗许可的设备有47台;2010年——2013年,通化市各级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持证率,分别为26.1%,56.5%和,95.7%和95.7%,放射诊疗许可持证率逐年升高。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通化市当前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开展的放射防护管理的现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放射防护措施在通化市各级医院的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部分医疗卫生部门(尤其是三级以下医疗卫生部门)在个人防护用品与放射防护设施安装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一些基层的放射诊疗机构,因为受到自身财力的制约,一般都是购置二手的机器,防护性能堪忧,机房也非常简陋,根本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也就无从谈起。此外,因为部分放射诊疗机构的领导缺少对放射防护相关的方律法规的认知,导致其新建或者改建的放射诊疗场地自主性非常大,并且自主施工以后就开始投入使用,根本没有向相关的机构申请审查,因为这些自主型工程避开了预防性的卫生监督,其在放射防护设设施这方面没有实施“三同时”,所以存在的防护问题非常多。而关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方面,三级以下的医院,特别是基层的乡镇卫生所,因为其领导为了节约开支,根本不能实现定期开展对应的健康检查。

2 措 施

2.1 落实放射防护措施 要切实落实放射防护措施,这就需要各地政府、放射诊疗机构、卫生以及环保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同合作。环保与卫生等相关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对于放射诊疗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力度,针对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应当一视同仁[2]。此外,卫生行政机构还必须要督促放射诊疗机构完善各项放射防护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放射防护的措施,从而做到依法监管。

2.2 加强培训宣传力度 卫生行政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机构的领导与放射工作人员开展对应的培训,向他们宣传放射防护相关的防护常识与对应的法律法规,让他们更加注重放射的防护工作,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手段。此外,卫生行政机构还应当运用互联网、电视、广播以及报纸书刊等媒介,采用各种形式的宣传模式,提升广大居民的防护意识[3]。

2.3 放射诊疗单位要不断健全内部放射防护管理 各级放射诊疗机构都应当完善其管理制度,配置专职的放射诊疗监管人员,并且要制定与自身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符合的品质保障制度;各级放射诊疗机构必须要切实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并且加大对于病人与放射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其提供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提升放射工作人员的操作能力,降低漏诊率、重拍率以及误诊率。

2.4 抓住医改契机,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卫生监管部门的运行体系与管理制度都会对放射诊疗机构的发展产生影响,健全卫生监管体制的建设,从而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当前社会对于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各地政府应当针对卫生监管机构实施科学的定位,切实明确卫生监管机构的身份,彻底改变卫生执法没有威慑力、没有刚性的问题。

3 小 结

综上所述,各级卫生行政机构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强化对于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以及宣传力度,并且严惩放射防护违法行为,让各级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防护行为更为科学、规范。

参考文献

[1] 陈正其,姚洪章,刘定理,柒挺,蒙宗树.低剂量电离辐射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影响的调查[J].中国辐射卫生,2005(02).

[2] 孙东红,曹波,曹国妹,等.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中受检者防护调查[J].中国辐射卫生,2007(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责 第5篇

1.放射诊疗技术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严肃认真。

2.对待病人态度和蔼可亲,要向新病人详细介绍《照光须知》,以解除病员的恐惧心理,使病员照射时保持正确的体位,介绍可能出现的反应,回答病人提出的问题,并进行有关的宣教,如正确的姓名,详细的地址,治疗后随访等重要性。

3.操作时思想集中,摆位时应带治疗单入治疗室,两位技术人员同时进机房。

4.了解各种治疗机的基本性能,主要附件及各种开关旋钮的正确使用方法,可能出现的故障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5.详细阅读,正确执行医嘱,如医嘱不祥或有问题,及时向主管医师提出,以便正确进行投照。

6.了解并掌握各种体位的要点,严格按照各种投照常规进行投照,如有问题,必须及时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7.要正确记录放射治疗单,书写笔迹端庄、清楚,如日期、放疗次数、放疗日数、剂量、照射时间、累计剂量等切勿搞错,保持整洁,如有涂改,须及时追究原因。

8.治疗单示意图,符号一律阿拉伯字母注明。左为奇数,右侧数量为偶数,如2、4、6……,前面为奇数,后面为偶数。

9.放射治疗室为治疗重地,放射工作人员在治疗期间不吸烟,不会客,不闲谈,不擅离职守,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机房。非本室人员不得随便操作机器。10.严格执行各放射治疗机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查对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并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11.机器操作过程中,如发生故障,特殊的响声,打火冒烟,焦味等异常情况。须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汇报有关人员,及时检查修理,并将故障发生及修理经过记入机器保养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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