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2024-07-23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精选9篇)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第1篇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2010年8月)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

*《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委托组织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第二,外部性。

在讲规范性文件外部性特征时,要特别强调并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的外部性,而是指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的外部性。因为,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属于管理范畴,是一种管理规范,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既包括对外部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外部管理规范,也包括对行政机关内部发布的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但对外部发生影响的指示、规定、批复、意见和函等内部管理规范。涉及行政机关运转、后勤保障、人员福利、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方案、内部请示报告等内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第三,规范性。

一方面是指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物,对本行政管理区域所有的人和事都具有约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指文件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可以反复适用,不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的具体处理,而是对未来行为的约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决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有关法律制度。1.实现上位法授权。2.实现上位法立法目的。3.细化上位法有关程序。4.解释、适用上位法。

第二,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行政管理效率,弥补法律不足,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

第三,规范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第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立法,也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但是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第一,在法理上,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第二,在内容上,规范性文件规范的是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第三,在执行力上,规范性文件是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第四,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被行政裁判所引用,承认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五,在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成为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第六,在功能上,起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法律制度,履行法定职责,弥补法律不足,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

四、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和问题

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一是,制定机关众多;二是,数量巨大;三是,种类繁多、内容庞杂。现状特点: 贯彻实施上位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占有较大比例;所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都在根据本政府、本部门职责权限制定创制性的管理规范;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仍然占绝大多数;各级政府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有明显差别。

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越权限规定了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越权:越上级、越平级、越下级。

(二)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歧视外地、外国产品和企业。(三)实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服务。

(四)擅自增设行政许可,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项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前款第(四)项规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五)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六)通过规范性文件改变行政执法程序。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规范性文件列为制度建设范畴。提出:重在提高质量,规范程序,改进方法,讲求效果,及时评估清理。针对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度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一)制定原则。《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合理性原则。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4.效率原则。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制定权限。

《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应当由市场去解决或者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不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

2.不得超越制定机关自身的行政管理权限。

3.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共管理的需要规定。

4.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程序。

1.立项(前期论证制度一一预见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应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并给予答复。

2.起草(征求意见制度一一科学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在起草或者审查阶段进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

3.审查(法律审查制度一一合法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必要、可行;(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范围和程序;(五)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要求期限内回复。

4.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一一民主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但涉及面小、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由主要负责人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办、厅、局务会议决定。

5.公布(媒体公布制度一一公开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以及乡(镇)的公告栏上刊登。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和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拒绝执行。6.备案(报备审查制度一一监控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7.修改和废止(定期清理制度一一系统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四)制定程序中的重点制度。

《决定》规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一一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一一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一集体讨论制度。

一一公开发布制度。《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除外。(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的,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送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予以公布后立即施行。前款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补报登记并进行备案。)

一一定期清理制度。

六、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

由于《行政诉讼法》未将规范性文件这类抽象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范围,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监督。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于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赖于权力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一)备案监督制度。

《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行政机关登记。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向制定机关出具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退回制定机关重新报送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二)备案监督机制。备案监督原则: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件必备:

第一,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和公布制度。

第二,建立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

第三,建立备案检查制度。

第四,把报备情况纳入执法责任制和年终考核范围加以监督。有备必审:

第一,要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机制。第二,要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真正承担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责任。

第三,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机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第四,高度重视人大、法院发现的问题。有错必纠:

第一,发现有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作出处理决定。第二,要严格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对相应责任人员要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三)备案审查内容。

形式审查:制定主体、审议决定形式、发布形式、施行时限、部门单独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等。实质审查:合法性、适当性与协调性。

关于合法性:

一一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包括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否超越权限等。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2.不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下级不得违反上级。

3.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影响管理相对人利益的事项。

4.不得增加行政管理程序和条件。

关于适当性:

一一是否合理,包括对象是否合理、制定文件的动机与目的是否合理、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规定的处置是否公平、是否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

对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1.说明情况。2.沟通协调。3.建议自行修改。4.暂停执行。5.撤销。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第2篇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第六条 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第八条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第九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第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量刑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

(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

第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

(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关于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几个问题 第3篇

关键词:电气设计,自动转换开关,应急照明,防火

1 引言

目前, 节能、环保是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 国家和地方相继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 这些标准的发布为建筑节能设计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仅仅依据这些标准而不关注各专业方案的合理性是很难做到节能和绿色设计的。专业设计合理性的前提是各专业规范合理、可行, 标准、规范是设计的法规和准绳, 如果设计规范不科学、不严谨, 不仅会造成浪费, 还会降低安全性。笔者提出几个电气设计中值得商榷的问题, 希望能抛砖引玉, 在规范修编时, 引起规范编制者的注意和研究。

2 关于自动转换开关 (ATS) 的使用

电气设计中, 对消防负荷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是消防规范的要求, 这项要求是我国规范独有的, 而有些设计把一级、二级负荷也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 使得线路方面要用双倍的线路, 而末端又大量使用ATS。这是因为以前电缆、电线生产技术水平低, 防火性能不高, 采用双路电源提高供电可靠性是可行的。而现在阻燃、耐火、防火电缆、电线已十分普遍, 产品技术水平提高, 仍要求双路电源末端切换是否还有必要的问题值得商榷;另外, 增加ATS不仅增加了造价, 也增多了故障点, 反而降低了可靠性。在北京奥运期间, 为提高可靠性, 取消了原设计中许多ATS的做法就是明证。另一方面, 现在建筑物吊顶中各种管线错综复杂, 电气竖井面积也不可能太大, 如果能减少一些电缆, 不仅节材, 也节省空间, 对于安装质量的提升、检验的方便都有促进作用。把节省材料的费用用在提高安装质量方面和检验环节, 既体现了绿色环保, 也提高了可靠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修编稿 (以下简称“新民规”) 中增加了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负荷的末端配电处切换供电的内容, 二级负荷的供电也增加了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处切换或变电所内切换供电的内容, 在原来的规范中没有条文明确规定一级、二级负荷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 仅在一些技术措施上建议采用ATS, ATS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 而新民规会使ATS的滥用更有规范依据, 滥用ATS的结果是不仅降低了供电可靠性, 又浪费了材料。笔者认为, 随着技术的发展, 对原规范中一些不合理的做法 (造成浪费的做法) , 新修订的规范不能墨守陈规, 不能不做一些实验和调研, 不能不敢删除不合理的做法, 或者以“以人为本”的名义, 以“世界上谁的标准高就用谁的”的做法, 不分场合和条件, 造成浪费, 这些不节材的做法是与节能环保背道而驰的。

3 关于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在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都有具体规定, 并且有时会出现矛盾, 让设计者无所适从。《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中规定,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照度值是平均水平照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中, 仅仅提到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并且提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 照度值为最低水平照度。原《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提到的应急照明为火灾应急照明, 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现在住建部又陆续出版了专项设计规范, 如《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 每本规范中对应急照明的规定不尽相同。名词术语的含义不统一, 给设计带来不便。在这些规范中对于备用照明的要求, 基本上是一致的;而对于疏散照明, 设计者需要综合各本规范要求, 找出合适的条文。疏散照明设计包括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计, 原民规和新民规中均有一张疏散标志灯设置位置示例, 见图1。此图很容易引起误解, 让设计者以为设计了疏散标志, 就完成了疏散照明的设计, 而把疏散照明灯忘记了, 没有考虑疏散照明的照度要求。

另外, 对于垂直疏散区域如楼梯间, 要求最低水平照度为5lx。笔者认为, 图1中, 休息平台上的标志灯没有必要装设, 因为人们在楼内疏散时, 不至于上下楼都分不清, 标志灯主要要求表面亮度, 只是标示疏散方向, 而标志灯不可能达到5lx的照度要求, 标志灯不能作为照明灯使用, 此处要有疏散照明灯才能满足照度要求, 并且在此处安装标志灯时布线不易, 经济付出较大, 收效甚微,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场所, 如需指示方向, 建议采用蓄光型疏散照明标志。另外, 图1右侧属于袋形走廊, 疏散标志应按袋形走廊标志灯的距离安装。

4 关于防火

近年来, 涉及到安全的条文格外受到重视, 安全第一是十分必要的, 但一味地增加电气系统来保障安全也不一定能达到目的。如一些建筑规范中增加“电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是参考了日本的规范, 而日本只是对很小的住宅单元且多是木制房屋采用了“电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并且其接地型式与我国也不太相同。火灾的发生是有条件的, 要有可燃物、氧气和火源才能发生火灾。实际上, 我国的导线敷设是有保护的, 有穿管、埋地、埋楼板等方式, 管内不允许有接头, 只要按照敷设规范要求, 周围是不可能有可燃物的, 发生火灾的几率很小。现在楼宇中安装了“电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却因在真正有了报警信号时查不出故障点, 而在实际运行中被拆除的情况比比皆是, 造成了极大浪费。如果将用于此系统的投入把安装和检验做好, 会有更大的安全保障, 又节材、环保。所以, 用很复杂的系统去保障系统安全, 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5 关于住宅装设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了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其理由是由于中性线发生故障导致低压配电系统电位偏移, 电位偏移过大时会烧毁单相用电设备引起火灾, 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在早期的住宅中, 中性线是有断线现象的, 这是因为以前“以铝代铜”时期, 使用了大量铝线, 铝线容易断, 而中性线截面有时比相线截面还小, 中性线故障后引起中性点漂移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现在住宅中已经规定使用铜线且中性线截面与相线截面至少相等, 断中性线的现象已经很少发生, 并且许多剩余电流保护器本身具有过电压保护功能, 家用电器是通过插座回路供电的, 即使有过电压存在, 剩余电流保护器也会跳闸而保护家用电器。目前的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器是由电子线路、变压器、晶闸管、继电器等组成, 本身故障点多, 又无隔离电源功能, 费用至少在每个100元, 大量装设此种产品去防御很低的故障几率, 是得不偿失的。

6 结束语

建筑行业规范很多, 条文汗牛充栋。为了电气安全, 规范修编参考国际标准时, 不应该采用“谁的标准高就用谁的”的做法, 应做具体分析和实验, 真正做到安全、经济、适用的综合平衡。设计规范要引领设计返璞归真, 使“越简单越可靠”的理念深入人心, 才能做出利于节能、环保的设计。设计规范凝聚着许多专家的智慧和汗水, 笔者浅见寡闻, 一孔之见, 谬误难免, 还望得到专家的原谅和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13) [S].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 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4.

关于“座位”的规范问题 第4篇

①前排坐位能为乘员提供充足的空间。

②南侧一号场为主场地,共设坐位1.2万个。

③哪能买到坐位票啊?

④这是一种只在站立或坐位时导致血压增高,而在平卧位时血压却恢复正常的现象。

⑤慢慢把宝宝从仰卧位拉起成坐位。

⑥鼻腔冲洗:患者取坐位,上身微向前倾。

①②③例指的是供人坐的位子,④⑤⑥例指的是坐着的姿势。“坐”是一个动词语素,指把臀部平放在物体上以支持身体的一种动作。“坐”也曾用作名词,指停坐的地方,此义后写作“座”。因此,“座”是一个名词,专指停坐之处,例如“入座、座次、座席、座无虚席”等都写作“座”。

它们与“位”构词时,“座位”表示入座的位子,也表示坐具;“坐位”也表示坐的位子,即座位。这样,“座位”和“坐位”成了异形词。但是,“坐位”是一个歧义的名词,因为构词语素“位”还可以表示体位,而“坐”是人体的一种姿势,所以“坐位”在这时表示安坐的一种姿势。

根据上述分析,反观前例,①②③例我们建议用“座位”,这样可以避免“坐位”可能出现的多义矛盾;而④⑤⑥例则仍取原形“坐位”,表示人体的一种安坐的体位。

“淋漓尽致”的误用

“淋漓尽致”有两个意思,第一,形容渗透了水或湿淋淋往下滴的样子。例如袁华《侨民泪》:“时适大雨,衣履沾濡,不觉淋漓尽致,同行者悲声又起。”第二、形容事情做得十分畅快或文章、讲话表达得详尽、透彻。例如:①《品花宝鉴》:“在京耽搁不过一年半载,选到了就要出京,不闹个淋漓尽致,也叫人看不起。”②清代无名氏《杜诗言志·草堂》:“然吾观其前一段叙乱处,叙得何等简洁,便是史公绝妙笔法;中一段描写乱人情景,何等淋漓尽致,便是《三百》惩戒法旨。”③大概是因为通过这些故事,淋漓尽致地刻画了扬州一带的世态人情,说出一些人心中想说的话。

“淋漓尽致”往往被误用,如:“这篇文章把敌人的反动论点批驳得淋漓尽致。”要形容文章揭露得彻底,原话可以改作“这篇文章把敌人论点的反动本质揭露得淋漓尽致”,要形容批驳的效果,可以改作“这篇文章把敌人的反动论点批驳得体无完肤”。

嘱咐不用“苦口婆心”

“苦口婆心”原指用老婆婆一样慈爱的心肠,不辞辛劳地劝导。《儿女英雄传》:“这种人若不得个贤父兄、良师友,苦口婆心地成全他,唤醒他,可惜那至性奇才,终归名隳身败。”现泛指怀着好心,再三诚恳地劝告。一般用于劝告那些不能很快认识缺点、错误的人。例如:①人民警察苦口婆心化解两家积怨。②经妻子苦口婆心地劝说,他终于戒了烟。③苦口婆心地劝说,可是面对的却是木头。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第5篇

例如有一个物理文件(单MEMBER),其中包含有不少重复的纪录,请问我能不能通过建立一个逻辑文件达到SQL里的DISTINCT功能呢?如果可以,这个逻辑文件应该怎么建立?

暴走族 回复于:2004-08-02 10:22:22是我表述不清,还是无法实现?

kimdai 回复于:2004-08-02 13:23:59用CreateViewXXXASselectdistinct×From×Where*,

或用DDS生成个LF使用文件极的关键字UNIQUE,

暴走族 回复于:2004-08-02 15:27:37看来只能createview了.谢谢

xuguopeng 回复于:2004-08-02 17:44:54DDS里用UNIQUE不行么?

暴走族 回复于:2004-08-03 09:15:00UNIQUE是防止重复键值.可我的物理文件本身就有很多重复的,而且以后也会有重复的.加了UNIQUE就会报措了.

我就是想得到一个distinct的效果.看来只能用视图了.可是视图很慢啊.

hanyu 回复于:2004-08-04 09:16:27view其实也是一种LF,是非键字逻辑文件的特殊形式,

所以打开时较慢,但view所依赖的pf变化时,不需要动态维护存储路径,因此不占用额外的资源。

如果你的应用是实时联机方式的,用view确实不合适。

ibmxp 回复于:2004-08-04 11:21:05可以把RPG程序改成用标准SQL,指定groupby或distinct,也可以解决一些问题,记录量比较多的时候distinct速度比较慢。

也可以建一个与原表结构一样的PF,只是加上UNIQUE,再加个触发器,或改原来的程序,当写原表时,也写到这个表中,这样是不是也可以解决一点呢?

utirei 回复于:-04-07 16:12:54rpg里可以写嵌套的sql语句吗?还是rpgle里面可以写呢?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第6篇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09‟100号 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特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征收范围

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7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每平方米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110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面积按: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收费标准执行。

(三)拆除人防工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四)管理与使用

人防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安排人防建设。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断增加城市人防工程防护面积,增强国防实力,促进城市建设,保障经济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等名义批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人防部门应严格审查,未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批准建设单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收代建。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我省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的变动情况,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部门定期进行调整公布。

(三)人防部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减免收费范围。各地要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各级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减免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批程序,擅

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随意减免收费项目、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第7篇

保监发„2011‟3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

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

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销售佣金

(一)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

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第一年

缴费期

死亡保险

10年以下 25%10-20年 35%20年及以

40%年金和生死两全保险 20% 30% 35%

第二年

第三年

死亡年金和生死死亡 年金和生死保险 两全保险 15%20%25%10% 15% 20%

保险 两全保险 10%15%15%5% 10% 10%

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二)个人长期健康险业务直接佣金参照个人寿险趸缴和期缴死亡保

险佣金比率执行。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但短期人身保险业务除外。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代理人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水平、续期佣金水平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代理人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

六、关于保单贷款

(一)保险公司可以向具有现金价值的个人长期险保单投保人提供保单贷款服务,保单贷款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二)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贷款利率应当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单贷款。

(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贷款,应当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七、关于客户信息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保护,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制定泄露客户信息的处罚措施,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个人信息资料。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应遵守本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我国会计规范问题的研究 第8篇

关键词:会计规范,规范体系,会计法律

1 概述

之所以形成规范原则, 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作者能够在设定的领域中去开展财会活动。通过无数的实践活动我们得出结论精准有效地财会信息是合乎财会要求的。在结合规范信息开展核算活动的时候, 确保落实力度有效可以对核算活动有非常多的益处, 利于其朝着合理有效地层面发展。

结合规范内容开展核算活动, 在财会活动中, 会形成于审计查账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的六种重要关系:对应关系。财会核算活动是按照复式记账类型来开展工作的, 它的关键内容是互相存在联系的多个账户, 通过记载业务活动的方式来体现资金情况。在开展审计的时候, 要结合对照模式, 出现账户分析形势;勾稽关系, 它是指在一类财会信息之中和在多类信息之用存在互相核对的关联。在开展审计活动的时候, 工作者结合此项关系按照核对措施, 分析账目信息的精准性;借贷关系。单位的资金运作存在必要的模式, 而且物流业存在必要的方向性特征。在开展审查活动的时候, 通常是通过分析借贷内容来明确有没有疑惑信息存在, 有没有开展后续审查的意义。映射关系。此项核算活动是通过报表等的内容, 对单位在以前的经济活动, 单位的具体资产等等的要素的体现。具体有如下的一些表现内容。实有资产与账簿的映射关系;账簿记录金额与实际业务发生额的映射关系;会计凭证要素、附件与实际业务情况的映射关系;账簿记录时间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的映射关系。往来关系。单位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必然会和别的一些单位形成结算模式。体现在核算活动中, 其具体的内容是, 设置和使用各种的往来账户。牵制关系。通常为切实提升活动功效, 就应该对单位的财会审核活动进行必要的管控, 结合控制模式来开展经济活动, 进而能够在信息内容上体现出此项关联。

2 当今背景下规范的特征

2.1 目前的形势

开展财会活动的时候必然要依靠必要的规范内容, 它是财会理论中的关键内容。从一定的层面上来分析, 规范不单单是活动的关键要素, 同时还是随着经济高速前进而出现的综合的理论内容。在对规范开展探索的时候, 非常多的人员貌似对此项规范都有着非常浓厚的探索热情, 不过对具体的机制的关注并不是非常多, 所以, 我们发现, 当今的探索大多是对其内容以及制度等开展的。

2.2 有效性

财会信息通常是由其规范体系来约束开展的, 对活动监督利益模式进行监督, 进而避免不真实的信息出现。所以, 有效性特征就必然变成了财会活动品质的根基, 不但保证了财会信息品质合理, 同时还带动了财会法规的发展。不过, 通过分析目前的法规的落实情况来说, 大的层面上讲, 以往的体系有了非常深入的发展, 不过当今的时代背景下的财会规范内容的有效性特征还是不够完善, 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证券行业的发展。

3 不断的完善规范制度

3.1 会计法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中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会计法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 提高对财务的管理和经济效益, 维护市场的经济秩序。

3.2 会计职业道德的加强与建设

会计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中行为的具体表现, 主要包括包会计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和披露的道德感官、职业原则和作风等态度问题。在规范工作中, 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发挥的功效十分的显著。目前的法规内容只是明确了工作者在活动中应该切实落实的原则内容, 不过道德规范可以切实的从非常深入的内容上对活动的品质有一定的影响。优秀的道德不仅仅可以确保工作者的素养合理, 同时还可以可以帮助单位合理的开展协调工作。

3.3 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的构建

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的构建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自财务会计概念提出构建以来, 许多国为了改财务会计工作, 提出来很的方案。我国财务会计概念的构建从内容和范围看, 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务会计概念构建大致一样, 但是深度上看, 对财务会计概念以及各个概念之间的联系缺少具体的逻辑性。

4 切实提升规范性的方法

近些年, 我国会计改革步伐加快, 会计规范性措施化管理不断提高, 随着会计规范化有效措施的实行和研究, 会计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地位。

加强会计规范的明确性, 确保信息的可靠性, 会计规范原则的定义要有明确的条款, 因此。相关法律部门要认真的找出会计规范中定义模糊的词语, 做到用词准确, 提高法规的权威性。加强相关规定内容的具体化, 这样才能让会计工作更好的展开。

要先确保符合有效性特征就应该确保不同规范高度统一。对当前的规范内容开展合理的对照, 切实提升条款信息的协调特征, 这样就不会发生法规和条例内容不相符等的问题了。当新规颁布时, 应该注意和目前的规范能不能够协调, 进而避免在活动中发生互相影响的现象。不同机构间要互相的协调, 确保法规法律统一协调。

通过利用规范来应对虚假行为, 切实维护相关群体的权利, 就应该加强规范自身的约束力, 切实提升规范的精准性。众所周知, 民事责任可以确保相关群体得到其该有的赔付。构建民事责任制, 能够确保投资人以及相关群体的权利得以很好的维护, 赋予诉讼的权利, 而且可以在极大的程度上限定财会活动中的不精准的信息内容。在单位里, 不真实的信息如果被发现, 不但要担负相应的刑事责罚, 同时还应该在民事上进行偿付, 正是因为上述规范的存在, 使得单位应该分析不真实的财会信息被发现后的恶劣影响, 所以更加的关注财会活动的精准性。

在当今经济背景下, 在实行会计规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共建, 是我国经济从实际出发的可行模式。通过规范内容的影响, 对于形成会计准则, 提升工作者的综合素养来讲, 意义非常的重大。财会信息的探索, 是对规范活动以及内容的更加深入的认知。文章重点的论述了财会规范, 得出了财会规范对经济活动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小企业会计制度研究组, 《〈企业会计制度〉讲解》,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年[1]小企业会计制度研究组, 《〈企业会计制度〉讲解》,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年

[2]熊哲玲, 梁静, 《论我国会计规范改革方向》[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2年[2]熊哲玲, 梁静, 《论我国会计规范改革方向》[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2年

[3]孙淑华, 朱锦仙, 《谈如何对企业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 科技与经济, 2004年第3期[3]孙淑华, 朱锦仙, 《谈如何对企业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 科技与经济, 2004年第3期

[4]王国生, 《企业会计核算》,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年[4]王国生, 《企业会计核算》,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年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年[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年

关于民间金融规范化问题的思考 第9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规范化;正规金融;法律规范;问题思考

一、我国民间金融范围的界定及产生的动因与现状

1.民间金融范围的界定

对于民间金融的范围界定,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有效的分析:首先,站在广义的角度理解是民间金融完全处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在社会当中运用市场作为主体进行资金融通活动,其中不但广泛包含了政府规定的合法民间融资活动,而且还有效的包含了界限并不明确的集资形式和金融诈骗等活动;其次,在狭义的角度理解是仅处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灰色市场主体之间的投资以及融资活动。

2.民间金融在我国产生的动因

民间金融在我国产生的主要动因,笔者分析认为主要可以针对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详述:其一,我国政府对于金融所颁布的抑制政策,将金融资源在分配的区域上造成了不平衡的情况,这外在的因素有力的推动了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其二,与正规金融相比较,民间金融对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明显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有着更为偏低的风险性,所体现出来的优越性也是推动民间金融发展的一个动因;其三,民间金融的发展,从其本质上而言是对利润的最大化的追求而对理性经济人价值选择的最终结果,面对利益的驱动也民间金融得以有效发展。

3.民间金融的现状

农村是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发源地,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民间金融在我国社会当中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不管是在农村经济,还是民营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进程当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笔者经过查阅大量资料以及实践调查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民间金融发展速度非常快,随着市场经济主体展现出日益多元化和不断快速的发展融资规模也在逐渐呈现递增趋势;其次,资金主要来源都是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以及形式呈现出多样化,不仅只有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以及资金中介等,还有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行等;最后,广泛化的参与范围和主体,民间金融涵盖了农业和采掘业以及建筑也等多种行业。

二、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针对民间金融,到底是应当进行管理还是不应该管理?面对这一个问题所给出的意见答案有着较大的分歧。对此,笔者经全面分析,希望从以下阐述中对于民间金融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着重探讨。

1.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性

(1)民间金融的有效规范化发展,是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其具体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体现:其一,制度需求原则的要求,从非公有制经济对我国的贡献和非公有制经济对民间金融的需要,则对于这种制度需求的有效性有着从分的说明;其二,适当超前原则的要求,民间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之中,不会随经济的发展而自然消亡,政府应当提供正式制度的安排,不应该被动的进行应付,民间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融入到正规金融中来,是其必然趋势。

(2)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也是其自身持续发展的需要。在我国金融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当中,民间金融为了自身能够更好的保障持续发展,对于融资成本就必须需要进行有效降低,然而有效降低其控制制度风险溢价的水平则是成本降低的关键所在;制度风险的控制是依赖于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也就是说民间金融只有完全走向规范化的发展,这样对于其制度风险才能够有着更加有力的控制,所以说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全面发展也是其自身的需要。

2.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性

(1)社会企业信用需要民间金融对其进行一步强化。在国有金融制度的安排下,政府信用错位使得政府成为整个融资活动的实际上的最后承担人,导致企业信用被完全的弱化,然而民间金融在运行机制方面却可以从本质上进行有效的扭转这种局面,使企业信用得到强化。

(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需要民间金融。民间金融的发展为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机构格局,有助于构造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产权结构和促进原有金融机构的创新与发展,自然也就有助于整个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

(3)对于我国金融竞争力的提高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间金融能够开创竞争行动市场环境,不断给体制僵化的国有金融机构施加了强大的外部压力以示范效益,有利的促进和启动了其他商业化转轨的步伐,而且更为主要的是可以通过多元化产权刑事之间的交易等,有力的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虽然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有上文所言的重要性,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发展却有着消极影响。笔者在上文中详述了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能够有效的弥补正规金融所出现的不足点。但是,我们要明白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具有两面性的,民间金融对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过消极的影响,笔者对此分三点做出阐述:

其一,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不必要的难度;其二,在社会当中非常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有着严重的影响;其三,对于体质内的金融机构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

总之,民间金融规范化的不仅需要重视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且民间金融的形成和发展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对于民间景荣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形式需要有效合理的进行划分,并且还需要根据其所展现出来的特点和影响采取科学有效的肯定或者否定的态度,运用有力的法律形式给予进一步确定。

三、民间金融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范依旧没有形成统一或者形成完善的体系规范,通常对于民间金融的法律都只是零散的处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相关的行政法规之中。所实行的法规对民间金融是否合法的界限还只是出线条的界定,主要的所涉及到的内容还仅是民间金融当中的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这两个方面。但是,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范的形成是国家金融力量和民间融资活动相互之间的博弈过程当中逐渐得以完善,所体现出来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利用行政管理作为主线,在加以运用刑法作为辅助。这样的一种法律规制结构,在归去的十几年当中虽然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维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实践当中具体事务操作过程当中依旧还是存在诸多矛盾,笔者总结之后认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界定模糊不清

民间金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形式是民间的借贷,借贷的双方人员在清醒意识之下所共同达成的彼此满意的契约活动。我国《合同法》的有效保护是建立在信息真实基础上的借贷合同关系,对于有效合同的认可是要求双方人员出具的合同具有真实性而且不能够违反禁止性的法律条列规定。但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和国家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当中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的界限是非常难以进行把握的,而且面对借贷的整体情况,总共向多少公民进行借贷以及借贷而来的款额当中有多少是合法的数额,尤其需要重视在什么情况当中会触犯《刑法》等。但是,这些情况在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法官没有明确的依据无法进行明确的判断,而且对于人们的投资和融资行为无法做到正确的引导。

2.金融业缺乏民间资本融入

我国社会当中的民营银行,都是经过中央金融当局进行特批而实施建立的,在社会当中的存在形式普遍都是具有一定的试验性以及试点尝试性,而且还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随着社会的不高速发展,目前市场上的民营银行已经不能够有效满足民间资本的发展需求,民间资本若要自由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健全的法律框架当中才得以更好的实行。

3.民间金融市场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

我国民间金融目前所建立的合理准入制度,缺乏相应完善的退出机制。比如,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对于企业破产虽然都具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总体来说其数量还远远不够,在相关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是简单的普遍满足破产法的适用性,对于出现的特殊问题也有着相关的浅面解决要求,除此之外便没有其他更进一步的相关说明,在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针对性还远远有所缺失等问题的展现,导致民间金融市场的推出机制严重缺失,而且加剧了金融的不稳定性。

四、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方法和途径

1.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

将散见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甚至《刑法》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相关的行政法规之中的关于民间金融的规范,对此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然后根据社会当中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补充和完善,全面有效的制定一套相对健全完善统一的《民间投融资法》。合理的民间金融形势只有依赖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才能够有效的稳定国家金融秩序和消除借贷纠纷以及金融诈骗等现象。所以,民间金融若要全面的合法化,首先需要运用法律的形式对于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进行肯定。

2.全面有效取缔非法集资

在法律文件当中对于社会集资的审批准则进行有效的规定,将社会集资的審批程序进行有效的规范,对于非法集资的依据进行有效的明确认定。笔者个人认为,有效的打击非法集资不能够以及夹带的自由作为代价,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条例对于这两者还没有实行有效的界限明确,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快对非法集资方面的法律进行起草,给予正确的修改建议以及针对社会集资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等进一步给予明确,为民间金融的健康正常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构建有效的制度保障

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有效的法律体系支持,而且相应的制度保障也是不可忽视。因此需要有效的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例如存款保险制度和征信制度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与贷款担保制度等诸多相应的制度都需要进行加快建立和健全完善。

4.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首先,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创新。其次,对于民间资金需要有步骤的开放竞争性领域,将民间资金投入的范围有效的进行拓宽,鼓励并规范民营企业家以多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发展民间金融资本。

五、总结

总之,民间融资的作用需要有着清醒的认识,全面有效的改善我国现有的融资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有力金融法律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法律对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做好引导作用,这样才能够使得民间金融能够更好以及更全面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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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霄岩 钱海刚 于遨洋:促进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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