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申请书范文

2024-06-02

外管证申请书范文(精选11篇)

外管证申请书 第1篇

申请报告

___________地税局:

我司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电脑编码:_______________;由于业务需要,向贵局申请开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管证,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手续。恳请批准办理。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篇二:外管证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至芙蓉区东岸乡税务所:

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望城县、丁字镇、双桥村,万业优加城项目一区(1-3#栋联排住宅、配套商业会所)欧式构件供应及安装工程,故特此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盼予批准为感!

长沙程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日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需要文件

1、申请报告

2、建筑施工合同

3、税务登记证

4、营业执照

5、法人身份证

6、施工资质证书篇三:梧州外管证申请书

申 请 报 告

长洲地税:

我公司梧州市可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位于 的再生资源工业园,梧州市鸿图精密压铸有限公司的工程,工程款约

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现向贵局申请开具外管证。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梧州市可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4日

申 请 书

龙文地税:

我公司福建兴东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位于 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芝山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 工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为:***1,合同

款为人民币 1935640.16 元。有效期限为:2013年11月20日至2014 年5月16日。现已超过期限,须向贵局申请外管证延期。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福建兴东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14年 6 月 11 日篇四:外管证申请书

申 请 书 xxx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所承包工程“xxxxxxxxxxx”由于工程地点位于xxxxxxx。因此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篇五:外管证延期申请书

证 明

我公司所承包工程“xxxxxxxxxxxxx” 所签的施工合同虽已到期,单工程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合同仍在履行中,计划延期至xxxx年x月xx日。

特此证明。

外管证申请书 第2篇

XXX税务局:

我单位XXX公司,税号XXXX,由于XXXXXXXXXXXX,故申请作废。(注:该外管证批文号为XXX)

特此证明。

XXX公司

外管证申请书 第3篇

一、《外管证》三大误区与企业所得税管理关系

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对于《外管证》的管理存在三大误区:误区一,认为《外管证》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缴纳的凭据;误区二,认为《外管证》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应在什么地方缴纳的依据;误区三,认为有了《外管证》,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可以不用过问纳税人所得税情况。这三大误区在目前的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表现得尤为严重。

第一个误区明显混淆了《外管证》作用与企业所得税管理之间的关系,前面说了《外管证》只是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一个身份证明,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纳税人账务核算的不同而分别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纳税人只在注册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管证》的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本挨不上边。所以它不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该不该缴纳的依据。

那么《外管证》为什么让人感觉它与企业所得税息息相关呢?尤其是对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外出经营单位,好像只要取得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就像拿到了减免税政策一样,就可以在经营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不缴企业所得税与经营地没有关系,这就是要走出的第二个误区。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1)必须是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2)必须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3)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两个文件中都突出强调了一个汇总纳税和统一核算的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跨地区经营企业, 文中明确规定“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是在注册地缴纳还是在经营地缴纳给了明确的答复。

各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各省更详细的管理办法,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2013]55号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的,按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按预分所得税办法预缴所得税。笔者也查阅了一些其他省局的规定,基本上要求一样,都是紧紧围绕总局的文件来制定的。仍然是强调了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取得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 《外管证》;(2)必须取得查账征收方式证明;(3)必须提供成本、 费用、职工工资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如能提供这三个证明,企业所得税应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也正是因为《外管证》是三个证明条件之一,所以导致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了《外管证》就可以不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却忽视了另外两项至关重要的证明。只有三个证明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才有可能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为什么说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这就是第三个误区:关于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要不要核查的问题,有些企业虽然三项证明都能够出具,但实际经营却不一定符合三项证明要求。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实际经营与三项证明内容不相符,是可以对纳税人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二、核查《外管证》的必要性

如果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上述的三项证明材料,经营地税务机关要不要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与账务核算情况及三项证明情况进行核查?一种观点认为不必要核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精神。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在哪个文件当中明确要求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对取得《外管证》及查账征收证明的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总局的出发点是站在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具《外管证》时严格把好审批关,经营地税务机关与注册地税务机关相互交流纳税人信息, 两地共同加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事实上是不是这样的呢?笔者用实际工作中查处的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某市一家从事建筑安装企业,到下面一县区承包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价款两个多亿,该企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了《外管证》及查账征收证明。但根据经营地税务机关调查,该公司实际是把全部工程发包给当地及该市的11个建筑老板施工,该企业只是从中收取5% 到10%的管理费用,所有的材料采购,人员施工,工资结算,成本、费用核算,利润分配均与该公司无关,完全就是一个挂靠经营方式。该企业开具《外管证》及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的目的不言自明,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到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共补缴个人所得税400多万元。如果按照注册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方式,该企业是一个连年亏损企业,根本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况且,该企业根本就没有将该项工程纳入总机构核算。将直接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400多万元。所以对于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外管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企业账务核算健全证明要不要进行核查的问题,笔者认为不仅有必要,而且要严格认真。

有观点认为,如果进行核查,首先,不符合总局关于《外管证》及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文件精神,因为首先总局没有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应进行核查;其次,会造成注册地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不信任感。这里要说明的是总局的出发点完全是好的,也是正确的,站在总局的角度,各地税务机关对开出和接受的《外管证》应严格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是不会存在税收管理漏洞的。关于两地税务机关的信任问题的观点,需要说明的是不是说哪一地的税务机关不负责任,有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但也不能排除社会上的人情关系,更多的是存在不知情情况;加上一些纳税人会利用两地税务机关相隔较远,信息量不足,证明内容与实际经营不一定完全知情的空隙,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下面一个案例更能突出地说明这一问题,上海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到江西承包一项工程的设计装饰工程,总承包价款接近一个亿,前期合同价款4000多万,该公司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具了注册地税务机关的《外管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及账务统一核算证明,并且还提供了该公司为享受文化改制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单位。这就意味着该公司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税收管理人员从合同的内容中发现端倪:该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中,乙方是以一个联合体的形式出现,而关于联合体的其他方,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对该项工程的证明材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在与该公司相关人员和联合体一方接触后,发现该公司尽管提供的证明是真实有效的,但与其经营的该项目实际存在相当大的出入,其中的联合体一方,即上海的另一家公司,实际是该项目的分包方,既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不是享受文化企业改制企业减免税单位,双方企图利用相关证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实际情况注册地税务机关不一定掌握,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又不进行认真核查,一大笔税款将会付诸东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城镇化建设项目层出不穷,并且建设资金大得惊人,如果纳税人利用税收空隙,只要少缴一个点的税收,全国那么多的项目中,只要有1%的项目偷税成功,带来的税收损失不可估量。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应规定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实际经营项目之间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防止纳税人利用时间、空间差,偷漏国家税款。

摘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着一些误区。文章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应规定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实际经营项目之间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时间、空间差,偷漏国家税款。

外管证核销申请书(小编推荐) 第4篇

丰泽区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福建省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12日到贵局丰泽税局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一份(工程名称:惠安XXXXXX消防工程,号码:********,工程地点为惠安)。

我公司已于2013年07月12日在惠安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1份,号码为00223***,总金额为******元,2013年09月23日在惠安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1份,号码为00269***,总金额为******元,2013年10月17日在惠安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1份,号码为00269***,总金额为*******元,并2013年11月在丰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元及个人所得税-股利******元;现工程已完工,特此申请核销该份外管证。

附件: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2.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1份(复印件)

3.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发票缴款书1份(复印件)

4.申报表(个税、企业所得税)各一份(复印件)

福建省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外管证申请书 第5篇

2011-11-30 15:48:02 来源:小店地税局 浏览:80次

各税务所、各直属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省局《征管规程》,本着方便纳税人办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就小店区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活动中《外管证申请开具及缴销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

(一)向税务所附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2、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简要写明事由)

4、需要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所受理

(一)查验纳税人资料,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并要求补正。

审核时具体要求如下:

1、在审批表中的工程项目一栏中具体写清施工内容,具体标明施工地点,工程期限,工程预算款。其中工程时间必须在合同规定施工有效期限内。工程预算款在同一县(区)内的可以合并上报,不在同一县(区)内的则分开填写。

2、建安承包合同印花税要按规定征收。

3、审批表中税收管理员、所长要签注意见。区分以下情况:

(1)纳税人第一次开具的,注明“首次外出经营,符合规定,同意开具。”字样;

(2)纳税人连续开具的,注明“上次开出外管证已按规定缴销,本次同意开具。”

(3)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注明“外出经营已超过180天,经审核符合规定,同意重新开具。”

三、局征管科审核发证

(一)纳税人在税务所办妥相关手续后,带以下资料到局征管科办理并领取《外管证》。

1.涉税文书受理单;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3.建安合同复印件;

4.印花税(建安承包合同)完税凭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6.其他资料:

(1)如果合同超期,要有工程施工延期证明,并在审批表中的有效日期一栏中标明外管证有效期及外管证的批号、字轨号。

(2)如果是同一合同分次开具《外管证》的,必须提供:

 同一合同前几次外管证复印件;

 已开具发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二)征管科审核无误后,在审批表中签注意见,并向申请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缴销

(一)外出经营纳税人应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10日内,返回原税务登记地将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登记地税务机关(即注册地主管税务所)办理缴销手续。缴销时提供以下资料:

1、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复印件;

2、经营地已开具发票复印件;

3、完税凭证复印件,并附纸质明细表和电子版的明细表。

(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原件返回主管税务所,由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逐一缴销。缴销期限必须在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日期内,缴销时报明档案号才能缴销。

五、局征管科登记台账

为方便纳税人下次外出经营时开具《外管证》,统一和规范对外管证管理,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所办妥《外管证》缴销手续后,带缴销时提供的资料到局征管科,由受理人补充登记台账。

特别说明:

1、复印件应由提供方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经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事项要求即时办结。

征管科

关于《外管证》的使用 第6篇

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11〕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税务登记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到主管局范围以外(指西安市其他区县、省内其他地市、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应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局应按规定开具。具体开具要求参照省局征管系统业务流程。

二、各局对持《外管证》的纳税人,应按照市局《建筑和房地产行业跨区涉税项目管理办法》(西地税发〔2009〕213号)第三条的规定,为其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或外来经营登记。

三、纳税人《外管证》已到期,但由于工程等原因,施工期仍需一段时间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纳税人持《外管证》已在项目局办理过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项目局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如实办理《外管证》核销手续,纳税人不用重新续开《外管证》,项目局以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对纳税人经营项目进行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如未在项目局办理过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的,项目局应要求纳税人立即在本局办理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之后可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如实办理《外管证》核销手续,纳税人不用重新续开《外管证》,项目局以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对纳税人经营项目进行税收管理。

项目局对纳税人《外管证》到期以后的项目应加强税收管理,特别是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严格按照所得税有关规定界定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在项目结束注销外来登记或跨区涉税项目登记时,应特别注意对所得税缴纳情况的比对分析,防止税款的流失走逃。

市局2010年11月1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外管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征便函〔2010〕21号)文件中第三条有关纳税人《外管证》到期后续开一次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四、按照目前省局系统设置,《外管证》一式三份,填开局、外出经营地局(第二联)、纳税人(第三联)各一份。具体业务要求如下:

(一)各局为纳税人填发好《外管证》后,将第二联、第三联交给纳税人。

(二)纳税人持《外管证》的二、三联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三)纳税人核销《外管证》时,项目主管局在二、三联如实填写生产经营、税款缴纳、发票领用等情况后,留存第二联,返还第三联。

(四)纳税人持《外管证》的第三联到填开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由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人未开具《外管证》、到期未核销《外管证》的行为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各局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不能进行处罚。

六、各局应严格按照省局、市局相关规定处理《外管证》业务,确保全市范围内规章制度执行的统一性、规范性。

七、各局在《外管证》管理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合同外管证办理手续 第7篇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三证合一)3:合同关键页复印件盖公章(合同封面,合同协议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工期页,合同施工地址页,合同金额页)4:合同印花税缴纳凭证 5:新开外管证信息登记表

合同印花税缴纳凭证办理:

方案一:公司办理

需项目立项完成。11楼财务 郭小晶

方案二:自己办理(适用于每月25日后税务局封帐无法在公司网上办理情况)

开具外管证情况说明 第8篇

XXXXXX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XXX)主要从事建筑服务(XXXXXXX行业),现承包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地点为XXXXXX,金额为XXXXXX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9***53870H)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电力工程行业),现承包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澳前片区开发管理局应急自备电源工程”,工程地点为平潭县澳前镇,金额为126000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09日

申请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9***53870H)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电力工程行业),现承包项目“10kV吉钓线642线路电杆迁移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平潭县跨海村,金额为411377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02日

申请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9***53870H)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电力工程行业),现承包项目“福平高速铁路平潭段岚城片区开发管理局辖区0.4kV线路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平潭岚城乡,金额为182985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0日

申请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9***76954L)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电力工程行业),现承包项目“110KV北厝变10KV潮电II回624线路渔平互通路灯箱变用电工程”,工程地点为平潭北厝镇,金额为183000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福建升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4日

申请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我司(纳税人识别号:9***53870H)主要从事建筑服务(电力工程行业),现承包项目“利亚公司35kV线路抢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平潭竹屿口,金额为171772元。现因公司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电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特此申请!

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外管证的最新规定解读(定稿) 第9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解读:营改增之前,这种销售行为被称为“特殊类型混合销售”,销售和建筑服务分开纳税,销售是17%增值税纳税,建筑服务按照3%营业税。营改增后,出现两极化,很多地方对这种“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统一缴纳增值税,部分地方按照营改增前的分开交税方式执行。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给出明确的答案: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开纳税,该文件大家要注意到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发包方”可以理解为“业主”,是项目的出资方,分为“分包方”和总包方“。“建筑企业”就是“施工单位”。

以上的情况可以理解为“建筑业总分机构”,施工单位(总机构)将盖大楼这件事交给了旗下建筑公司(分机构),这家公司直接与“业主”交涉盖大楼、工程款结算、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总机构不再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是合理合法的。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在一个省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属于“属地纳税”,就是建筑公司在哪个区盖大楼,就在那个区预缴税,再到公司所在地申报增值税,这样太麻烦啦,对此,国税总局规定,今年5月1日起,在统一地级行政区内,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缴纳增值税,不需要预交啦!

1、重庆市内跨区县从事建筑服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可不用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公告原文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核心关键词为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而重庆市属于直辖市,所辖设区县均为地级行政区范围。因此在重庆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需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并依法预缴税款。

二、符合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条件的其他自产货物(非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是否需按文件要求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公告原文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这里的关键词为等,可以明确的是符合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条件的自产货物,均要按文件要求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购进农产品,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多少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扣除?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解读:部分地区,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建筑服务”11%税率交税,对此,国税总局明确规定,5月1日起,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5、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6、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7、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企业不用担心啦,开票过渡期限放宽一年!

8、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解读:实名办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预防措施。

9、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解读:目前,从国税总局发布的通知了解到:酒店业、咨询鉴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从今年6月1日起,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票,可以自开专票的行业有3个了!

10、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营改增后外管证管理四大变化 第10篇

营改增后外管证管理四大变化 有什么福利?

春节假期结束,从事外出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又开始了新一年的奔波。

一路奔波一路忙的纳税人,你了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吗?你知道开具、使用外管证有哪些注意事项吗?如果这几个问题你都很陌生,那你很有必要认真读读这篇文章。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外管证,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开具使用的税收管理证明。

简单来说,外管证涉及的关键要素包括:两个期限、两个地点和三个事项,即,报验登记期限和外管证有效期两个期限,登记注册地和外出经营地两个地点,开具、报验预缴和核销三个事项。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对外管证相关规定作了集中梳理与优化,使得外管证的相关事项办理变得更加容易、相关规定变得更加贴近实际。

范围“收窄”

根据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范围大幅收缩,由所有“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变为“跨省经营的纳税人”;而省内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是否开具外管证则由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这就给了省级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同时大大压缩了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范围,给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同时,即使是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省内纳税人,也会由于健全的网络自助办税而变得简单易行,因为,文件特别规定“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这就为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吃了一个定心丸,因为一切都变得简单了、便捷了。

期限“放宽”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与外管证有关的有两个特别重要的期限:一是纳税人应当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逾期则视为无效,需要重新开具外管证;另一个是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80天,有效期满,若尚未结束外出经营,需要缴销外管证,并在经营地办理登记手续。

可以说,严格的期限为外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设置了许多限制。

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弱化了“30天”的期限,同时也放宽了“180天”的期限。普金网 http:///

所谓弱化了“30天”的期限,指原则上仍然规定报验期限是30日,但超过期限仍可以正常办理报验;放宽了“180天”的期限,则是在180天的基本规定上增加了对建筑安装行业的 特殊规定,即建筑安装业项目合同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这一规定看似仅对建筑安装业开了绿灯,实际上受惠面非常广。因为在实务中,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几乎都是建筑安装业企业。以大连市沙河口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为例,自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推开到现在,累计开出8443份外管证,全部都是建安企业。”大连市沙河口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毕喆表示。

流程“变简”

崔涛是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主管,因为工作需要,经常需要办理开具外管证的业务,他的感受是:开具外管证越来越容易了。

“以前,我们营业税在地税缴,增值税在国税缴。外管证应该到哪儿开?涉及混合经营时,外管证应该到哪里开?这些都是曾经困扰我们的问题。如今,这些问题都不存在了,营改增之后,直接到国税局开具就可以了。”崔涛一脸轻松地说。

除了开具部门明确,更有简化资料报送、即时办结和网络办税三大“法宝”让外管证的开具成了真正的“自助”“即时”办结事项。“现在,纳税人只需要在‘网上办税系统’自行填报、上传相关信息和资料,立刻就可以领取电子外管证,省去了填报纸质资料、跑税务局、排队等候等诸多麻烦。”毕喆介绍道。

实务“变顺”

在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发布前,关于外管证的开具、使用、核销等相关问题,只是散见于一些法规及文件规定中,因衔接不顺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营改增之前,由于各项规定的不衔接,导致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营业税纳税人外出经营,必须在经营地代开发票,这意味着发票管理环节与会计核算环节脱节,也使得税务检查存在地域障碍。”毕喆表示。

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发布后,对相关问题做了梳理和明确,“现在,这种情况彻底改善了。除小规模纳税人在经营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一般纳税人均在注册地开具发票,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预缴税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毕喆说。

事实上,类似的理顺和改进还有许多。

外管证申请书 第11篇

纳税人点击首页菜单中的“外出经营”

在“外出经营”中可以看到“外出经营证明开具”、“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增值税预缴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外出经营缴销”、“增值税预缴税款查询列表”五个功能。

一、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受理即办类】—【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系统会自动带出当前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注册类型、申请人、申请日期,如图所示:

纳税人填写外出经营地,选择行政区划后下拉选择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选择街道乡镇、经营方式、外出经营主行业。

其中纳税人经营范围包含建安业的时候,才可以选择经营方式建筑安装。货物或服务信息,输入货物或服务名称、外出经营地点、合同金额,选择合同有效期起止。点击

按钮来添加一行,或者通过

来减少一行。输入合同对方企业信息,包含纳税人识别号、名称、总金额。其中可以输入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带出合同对方企业名称,也可以不填写识别号只填写合同对方企业名称。

网上办理外管证开具申请后,点击“确定”会自动进行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

点击“报验登记”,进行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

查看相关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完成在线报验登记。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受理即办类】—【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根据纳税人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身份证件种类、登记注册类型、国标行业(主)、隶属关系自动带出。

下拉选择管理证明编号,带出外出经营地、税务登记地、经营方式、经营地行政区划、主管税务局、以及货物服务名称、外出经营地点、合同有效期起止、合同金额等。确认信息无误,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申请”完成提交。

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确认(外出经营地税务人员)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人员在内网待办事项中,点击查看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信息,查看纳税人外网申请的外出经营证明报验登记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完成确认查看。

四、增值税预缴申报(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受理即办类】—【增值税预缴申报】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选择需要增值税预缴的纳税人信息。

确认相关提示信息,提示纳税人进行税种登记,点击“确定”。

进入模块后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款所属期起止、是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申请日期自动带出。

输入建筑服务、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扣除金额,选择预征率,自动计算预征税额及合计行。双击选择待上传附件文件,点击“上传”上传附件,其中带“*”为必报附件。

五、税费种认定(外出经营地税务人员)

外出经营地税务人员在前台,为外出经营地的纳税人进行税(费)种认定。

其中,如果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地市存在前往多个区县的外出经营证明,且税局操作人员为市级业务人员时,需要选择对应的纳税人主体,再进行税费种认定。

六、代开发票(外出经营地税务人员)

外出经营地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为已报验登记的纳税人代开相关发票。(以普票为例)

打开金三发票代开模块。收款方基本信息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其中,如果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地市存在前往多个区县的外出经营证明,且税局操作人员为市级业务人员时,需要选择对应的纳税人主体。

填写相关发票劳务货物信息、应纳税款信息,完成发票代开。

七、开具完税证明(外出经营地税务人员)

完成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前往大厅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理的税务人员打开金三开具完税证明模块。其中,如果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地市存在前往多个区县的外出经营证明,且税局操作人员为市级业务人员时,需要选择对应的纳税人主体。

填写金三录入信息,完成完税证明信息录入,为纳税人开具打印。

八、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受理即办类】—【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选择需要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的纳税人信息。

进入模块后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证明有效期起止、报验日期、经营地点自动带出。货物(劳务)名称下拉选择项目根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带出,输入预缴税款征收率、以预缴税款金额、实际合同金额、开具发票金额(自开)、开具发票金额(代开)、应补预缴税款金额。

缴纳税款情况,选择完税凭证种类后,点击完税凭证字轨,弹出选择框,自动带出步骤七中开具的完税证明相关信息,选择征收项目、征收品目,输入税额。点击按钮来添加一行,或者通过

来减少一行。

填写经办人姓名,确认信息无误,完成提交。

九、外出经营缴销(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受理即办类】—【外出经营缴销】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

查看相关提示信息,点击“确定”。

选择需要外出经营缴销的纳税人信息。

进入模块后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请日期自动带出。

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自动带出相关信息。双击选择而年间,点击“上传”上传附件。确认信息无误后完成申报。

十、增值税预缴税款查询列表(纳税人)按照【外出经营】—【查询类】—【增值税预缴税款查询列表】的路径进入该功能模块,进入模块后。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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