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2024-06-24

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精选15篇)

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第1篇

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一、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每一页都要盖公章)

2、病历本原件、复印件(伤者签名按手印)

3、疾病诊断书原件、复印件(伤者签名按手印)

4、员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伤者签名按手印)

5、工伤发生前15日考勤记录。(伤者签名按手印,写上以上时间属实,加盖公章)

6、证言证词原件两份(附目击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按手印)

二、领取工伤认定书所需资料:

1、病历本原件

2、疾病诊断书原件

3、公章

4、工伤申请受理告知书,收文回执。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资料:

申请时间:每周二、周四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收文回执、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

1、工伤认定书原件

2、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原件、伤者本人近期大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3、单位经办人带公章和伤者本人、需带身份证原件

四、工伤结案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收文回执、工伤保险受理告知书

2、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发票上要盖医院收费章),凡是住院的费用要打印住院清单(要盖医院收费章)。

3、未经鉴定的要填写“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院鉴定保证书”

4、有鉴定为伤残员工的需要提供“深圳市(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4寸

照片(受伤部位和本人相貌要清晰可见)一张

5、带伤者本人及其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

6、致残、住院员工必须提供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中国银行银行卡,需另外打印一张

办卡记录,由银行柜台提供)

7、办理工伤结案时间为星期一、三、五正常上班时间

五、评伤残等级员工离职,社保局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员工所需携带资料:

1、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4、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离职证明

6、员工存折复印件

7、单位公章并将员工社保退保

其它注意事项:

1、凡超过三百元的检查费用要先批后用

2、第二次住院或转院要先申请再入院

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第2篇

【申请和受理】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同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申请鉴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鉴定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诊治医院核准的住院病例或者手术记录复印件一份(仅住院病人提供);

(四)各项检查报告原件;

(五)疾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发给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即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

但对申请第三条第(一)项劳动能力鉴定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方可受理:

(一)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二)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鉴定专家组的组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被抽取的医疗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申请人、被鉴定人,或者与申请人、被鉴定人及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鉴定结论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作出公正鉴定结论的。

医疗鉴定专家有上述回避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在鉴定之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相关鉴定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工伤认定程序的几个问题 第3篇

工伤认定的程序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得较为明确, 主要规定在第17—20条。但是, 在理论与实务中, 有关工伤认定程序还会滋生一些问题, 需要进行一些说明与分析。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两大类:一是用人单位, 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 能否不等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就可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涉及。从权利与义务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设置的目的基于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会使得整个申请程序运行起来相对顺畅, 但是申请工伤认定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基于此,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或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虽认为是工伤, 却由于种种原因怠于履行义务的, 劳动者可以径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之间申请工伤认定的优先性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涉及, 而是采用并列列举的方式。如果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不申请工伤认定,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否越过工伤职工, 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未涉及。从工伤认定申请作为权利的角度看, 没有工伤职工的授权, 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于法无据, 甚至有侵权的嫌疑。但是, 如果将申请工伤认定被看成既是劳动者一项权利, 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时,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具有一定合理性, 似乎也符合条例赋予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主体资格的立法目的。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权利, 还是义务?对于这个问题, 多数学者倾向于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视为权利, 笔者并不反对。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除了具有权利属性外, 还具有义务性, 因为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能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事故中具有相应责任, 或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不仅认定了事故的工伤属性, 同时也揭示出用人单位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工伤认定程序, 使用人单位意识到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而且作为具有监督职能的劳动行政部门也会通过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履行其职责,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保护的不仅是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 还有其他劳动者。

工伤认定的管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认定管辖地共用了两种表述:其一,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二,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中,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针对的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针对的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提出工伤认定显然应当在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既可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也可能是用人单位业务开展地;对于劳动者而言, 严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者住所地都与工伤事故有密切联系, 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工伤认定管辖机关的主要考虑是,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 因而发生事故后, 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但是, 这种规定却忽视了用人单位所在地有时并不是工伤事故发生地, 而工伤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件的了解具有便利性,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可能更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件真实情况的了解。

工伤认定的管辖级别是设区的市级管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的回避

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设置了回避制度。但是, 回避规定不仅内容少, 还存在不少漏洞。《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4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该条规定仅规定如果工伤认定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如果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似乎就不用回避, 这样的规定无疑十分不周详。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中, 遵循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原则, “谁主张, 谁举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 应当提交认为是工伤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应当提交不是工伤的证据。但是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 在通常意义上,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如果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内, 用人单位凭借对工作场所的掌控, 更易于掌控事故证据。为了平衡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 以及落实《劳动法》所确立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 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利, 将承担相关责任。在美国也有类似规定, 对于无法解释的雇员死亡或受伤申请, 美国法院通常采用一种假定, 如果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就推定死亡是由于工作引发的。这种做法是工伤保险法以保障劳动者及其遗属的立法目的所决定的。

相关案例

2006年9月1日早上, 李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班, 并参加完单位在生产楼前举行的运行交接班例会后, 被发现高空坠落死亡, 其坠落地点是4号机组附近。经公安机关勘察, 没有确定出坠落起始点的确切位置, 只定性为非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李某的工作职责为发电运行部热工技术及可靠性与缺陷管理专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 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因什么工作原因或受哪个领导指派到4号机组, 并进行高空作业。用人单位列举出的相关证人证明及证据, 能够证明2006年9月1日, 在4号机组检修期间, 李某没有受领导指派或工作原因去4号机组工作。最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死亡为工伤。

劳动者工伤救济程序的优化 第4篇

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第5篇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毕业学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2、登记失业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随军家属

5、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三、申请流程

(一)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s://sz12333.gov.cn/rcyj/)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二)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三)符合身份条件且满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和补贴申请资料,在进行身份核实的同时一并提出某一项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四)通过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且符合《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窗口领取填写);

(二)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学生证;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有效。非当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资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创办实体单位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纳税证明或民办非企业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完成身份核实后,未提出自主创业补贴或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一)初创企业商事登记成立超过3年的;

(二)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毕业超过5年的;

(三)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的;

(五)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六)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户籍迁出的。

六、其他说明

(一)自主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 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残疾人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其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身份核实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三)以“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身份核实,属于独资创办初创企业及本人创办合伙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属于后续入伙、入股合伙初创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签订增加合伙人的合伙协议,或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合伙协议书及股东变更登记表应在申请身份核实时一并递交)。

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第6篇

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第7篇

1、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2、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需要个人提供的材料,当场审核并一次性告知

3、材料齐全后7日内受理,并向单位发举证

4、结合单位举证材料及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

5、自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20日内送达

以上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仅供参考!各地的工伤认定程序略有差异,建议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以广州为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步骤如下:

1、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2)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5)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6)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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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 第8篇

[关键词]立功;程序分离;证据裁判;审判效率

从“立功受奖”、“将功折罪”、“戴罪立功”等耳熟能详的词汇可以看出,立功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近现代以来,立功制度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刑事政策,被吸纳入刑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立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给审判程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现行的立功认定程序

(一)立功证据审查要求的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立功进行程序性审查和认定时,不仅要审查提交机关提供的有关立功书面证明,还要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并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仅提供书面证明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庭对立功不予认定。[1]可见,全面审查立功证据是法院认定立功的前提。

(二)立功认定时间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实践中,法院对立功的认定一般在裁量刑罚,即在判决的同时作出认定。同时,《意见》第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即若符合上述条件,立功也可以在审判结束之后查证属实之时进行认定。此为认定立功的例外情形。

二、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的分离的必要性

从实践中立功制度实施情况来看,由于侦查机关在立功证据材料的收集及移交上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从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的角度上看,将集中在审判阶段进行立功认定司法现状予以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一)难以符合证据裁判的要求

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对立功提供的证据材料大多比较简单,对线索来源、被检举揭发案件侦查情况等往往都不做详细说明。在提供立功证据材料的时候经常以侦查线索保密等为由,拒绝提供具体的材料,而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法院仅能就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立功的具体情况则难以查明。无法全面审查立功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立功的动机、被检举揭发犯罪行为进行核实,审判人员也就无法进行建立起内心确信,无法准确量刑。这样的证据审查与《意见》的要求相去甚远,也不符合证据裁判的原则。

(二)等待查证属实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基于侦查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立功的查证属实需要的时间往往难以估计。而我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正常审限是二十天或者一个半月,少数普通程序是三个月,这与侦查所需要的时间相比较短。侦查机关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侦查未果,出具三个月内不能查实的证明时,通常已经没有审限了。效率使公正更具有价值,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等待查证结果容易造成审判的拖延,而这种拖延并不是必需的。在立功制度的认定中,必须坚持效率价值,不能因为立功认定而使刑事审判陷入无限期拖延和等待的境地。[2]

三、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的可行性

(一)功利主义本质决定了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的分离不会减损其制度价值

立功制度的本质是功利主义,这在目前学界已成共识。英国十八世纪功利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所能增加或者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一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从刑法的规定看,立功制度并不要求具有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必须悔罪,也没有对适用立功的犯罪分子的归案形式和犯罪类别作出限制性规定。[3]正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始终是与刑罚的功利性追求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我国立功制度着眼于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放弃对犯罪分子的部分刑罚追究,正是功利性的体现。

(二)立功作为量刑情节中的案外情节决定了将立功认定的分离不会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

所谓案外情节,张明楷教授认为:“以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前者是指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后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者之后出现的情节,如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4]立功显然属于量刑情节中的典型案外情节。同时,除了协助抓捕同案犯的情形外,立功均与原犯罪没有直接联系,抓捕同案犯的立功在审查认定上比较简单,在此不予讨论。立功作为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联系的案外情节,将立功认定的分离不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正常审判,刑事案件的先行审判也不会妨碍立功的公正认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立功认定应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作出。立足司法现状,将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更能够保障法院切实做到对立功的实质审查、全面审查,是确保立功制度的公正和效率价值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立功功利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立功认定程序的相对分离并不会减损立功的制度价值。立功作为量刑情节中的案外情节使立功认定

与审判程序的分离在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四、完善立功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设立立功告知程序[5]

立功告知程序,顾名思义,就是指司法机关人员在第一次讯问被告人时,应明确告知被告人立功可能得到从宽处罚。立功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让被告人了解立功制度的内容,避免因被告人不懂法而错过立功的机会;二是有利于被告人及早提出立功,便于司法机关安排原司法程序的进行和统筹;三是被告人明确提出立功线索,能增强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立功证据材料时的针对性,进而杜绝侦查机关人员在立功查证上的不作为。

(二)立功查证属实后的减刑裁定应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

按照《刑法》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规定,对于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立功行为是发生在审判之前,即使放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认定,也应与在审判阶段认定保持同一标准。原审法院对立功的提起和查证情况更为了解,由原审法院进行认定不仅有利于对审查证据,结合原犯罪行为把握量刑幅度,也能够大大加强立功认定的时效性。

(三)分离后的立功在刑罚裁量上应与审判阶段标准一致

有学者提出把认定立功的时间从判决宣告前移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的方案,即在其刑罚执行期间,经查证属实,则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减刑的裁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程序上的思路是可取的,但还需考虑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减刑,可能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程序形成冲突,导致减刑间隔的延长。在执行阶段进行立功减刑,应区别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法院仍应参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裁定。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主编.中国刑罚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6.

[2]多甜甜,张凌云.被告人立功认定程序的若干问题探讨[J].公民与法,2010(5).37.

[3]于世忠.立功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2005年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上册).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503.

[5]奚金才.关于立功认定程序性完善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2)(下).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9篇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第10篇

一、申请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提交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属于下列情况,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其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二)审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四、办结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经办部门

工伤申请程序 第11篇

人力资源部填写《工伤职工事故伤害报告表》,事故部门提交伤者疾病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其他相关诊治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局申报。

申请工伤认定(1月内)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用人单位30日内,受伤职工一年内,均可向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或“工伤认定申请书”

2、《事故伤害报告表》。

3、证明用人单位主体合法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证明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胸牌、派工单、记工单、在编在岗证明等)。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两人以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履职遭暴力伤害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查处证明)。

6、《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职工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可向万州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鉴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免冠1寸照片一张。

4、工伤职工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鉴定结论》原件

3、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份

工伤认定申请书(样式)

申请人:张某,男,41岁,家住重庆万州区高粱镇四组四号,联系电话58125778,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重庆万州区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公司地址:重庆万州沙龙路124号,联系电话58125663。

请求事项: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我于2007年3月4日,经李某介绍到重庆万州区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约定月工资1000元,2007年5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王某一起,在公司承建的 某工程工地制作模板时,„„(叙述事故经过)„„后经某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

此致 重庆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名(手印)

二00 年 月 日

申请病退鉴定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年以上;或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费满15年以上;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身患严重疾病的人员,均 可向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病退鉴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病退鉴定申请书”。

2、《重庆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此表要求:参保人员由区社保局审核盖章;未参保人员由区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科审核。)。

3、《劳动能力鉴定信息表》。

4、《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免冠1寸照片一张。

6、医治疾病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复印件的,要加盖医院鲜章;患精神病的,应提交四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史资料)。

病 退 鉴 定 申 请 书

(基本格式)

万州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等)

申请人病史状况:(起病时间、历年医治情况、目前病情状况)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提出的要求)

申请人签名:(手印)

工伤申请程序 第12篇

编制部门:办公室

审核:

批准:

工伤申请程序

为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病情康复,特定以下工伤申请程序。

一、急救处理

将伤(患)者撤离事故发生的危险区,并根据《工伤救护指引》利用车间或宿舍的急救药箱或通知医务室为伤者做简单得包扎,止血,骨折固定等急救护理。

二、通知部门负责人

及时报告公司的有关负责部门如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假如其部门是在下班无人值班的时间等特殊情形所发生未能取得联系的,可通知公司的当值保安。事件严重,时间紧迫时,在公司之外发生时,应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120”,或报警电话“110”,如发生交通事故的则应立即拨打电话“122”协助送往公司所指定的政府定点医院进行急救治疗,而不应到私人或非定点医院治疗。

三、通知劳动部门备案

发生工伤事故部门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填写《意外/工伤事故报告》,并通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备案。节假日法定假日应在销假回公司24小时内向 当地劳动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备案。

四、提交材料

发生工伤事故30天内,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提交正式的《受伤事故调查报告》及填报《工伤认定申请书》,连同伤者的考勤卡原件,身份主原件,病历卡原件等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备案。

五、工伤认定结论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齐材料后,经过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时,并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本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告知伤者的权利和

义务。

(2)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情形,作出不属工伤的结论及不能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的工伤认定结论,说明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依据。

六、工伤保险的补偿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而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天内,持受伤员

《要求工伤终结申请报告》等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2)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而致残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持

有关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收到伤残等级结论书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3)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起

30日内,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死亡证明书》及死者生前的供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输补偿事宜。

七、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有关工伤待遇的申报资料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八、工伤返岗相关规定

1.员工工伤痊愈后,经医院评定可在原岗位工作的,依下列程序处理:

1.1 将再征求员工自身的意见,若员工愿意留在原岗位的,则回原岗位工作;

1.2 相关管理人员若认为该员工性格不适宜在原岗位,则应为其调换岗位;

1.3 员工若有心理阴影,而不愿留在原岗位者,公司应为调换岗位。

2.经医院评定不能在原岗位工作的,公司应依据该员工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安排其他的合适岗位。

深圳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13篇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1、本人的身份验证需提供(提供复印件,验原件)2、工伤(亡)职工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婚,提供复印件,验原件)、3、企业来办理需要本人委托书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二)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工伤;

(三)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四)民事法院确定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材料

(一)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4、单位银行帐号、职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死亡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或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准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小孩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6、供养直系亲属全身近照一张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8、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社局各区社保分局、管理站。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咨询电话:12333,投诉电话:83460096。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程 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四)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审批(核准)决定书》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收 费

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第14篇

2、申请时间: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接受申请的单位: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八)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第15篇

办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 24号公告); 《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7号)

办理条件

1、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调查人员。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封面贴相片。

3、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4、送医院抢救的首诊病历原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原因证明。

5、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6、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上下班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

4、住所地户口簿或暂住证。

5、驾驶证、行驶证。

6、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8、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处理、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办理需提交材料目录 同办理条件

申请书(表格)名称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事故报告》

联系电话 83373262

办公地址 连新路43号三楼

受理窗口 工伤保险处

投诉电话 83318367

投诉处理时限 60日内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工伤条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3]160号)

3、《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穗劳社综[2003]8号)

办理条件

经工伤鉴定部门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规定时间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妥; 如有医疗费、遗属供养费审核的7个工作日内办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轻伤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或《工伤处理决定书》(原件);

2.《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3.《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4.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住院的携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注:①轻伤未入院治疗的只需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②轻伤医疗期超过一个月须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③生产工作性轻伤由基层单位填写《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 报主管局确认;非生产性轻伤仍由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确认;(病历先复印一份报送);

(二)重伤及残疾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或《工伤处理决定书》(原件);

2.《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 3.《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 4.《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6.工伤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门诊病历、挂号费、诊金发票(原件)住院的携带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交通费车票原件;

7.如有特殊诊疗项目的应携带《广州市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申请表》(原件)。

(三)工伤死亡

1.《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原件); 2.急救期内医院单据、病历。3.如抢救期超过15天需提交:

①《广州市工伤职工首次入院报告表》(复印件)②《工伤医疗档案》(复印件)

③《广州市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申请表》(原件)

(四)交通事故

1.出具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2.肇事方逃逸等原因得不到赔偿,需由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须附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由伤者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说明追索到赔偿后,即退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部分。

联系电话 83560560

办公地址 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11楼

受理窗口 核发1-4科

投诉电话 83568410

投诉处理时限 60日内

广州各区劳动部门地址电话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连新路43号

联系电话:1233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 联系电话:020-87654695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地址:东华南路148号

联系电话:020-87654695

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宝岗大道1099号二楼

联系电话:020-84252257

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法政路青莲里4号 联系电话:020-83553340

东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东华北路9号

联系电话:020-37632301

荔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逢源路 127号

联系电话:020-81376850

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石牌东路117号

联系电话:020-87542172

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柯子岭景云路22号 联系电话:020-26090729

芳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花地大道中20号

联系电话:020-81506791

花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

联系电话:020-86969339

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沙东路333号政府大院 联系电话:020-82378774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开发区管委会大楼A座7楼

联系电话:020-82221326

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番禺区市桥镇平康路48号

联系电话:020-84692909

从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街口镇河滨南路43号

联系电话:020-87962212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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