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2024-06-05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精选10篇)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第1篇

摘要:职务消费是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它是一把“双刃剑”,管理得当,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作;管理不当,则会导致财政资金的大量流失。因此,必须对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制度化、货币化、规范化轨道,以规范公务员职务消费行为,在降低政府运行成本的同时,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关键词: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规范;货币化改革

职务消费是指公务人员为履行公务所必需的、适度的消费,包括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它构成政府运行成本的主要部分,是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费用支出。但是,职务消费与权力紧密相关,对职务消费的范围及标准既无允许的规范,又无约束的规定,往往会导致行为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必要的消费供给不足、腐败现象普遍存在。要保证财政资源的使用不偏离公共利益,就必须将职务消费纳入制度化、货币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当前公务员职务消费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务消费不透明、不规范,滋生腐败

职务消费中的腐败是腐败最集中、最常见的表现。由于对职务消费的范围、标准等基本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实际工作中缺乏合理、规范的制度性约束,形成了“职务消费是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局面。制度刚性的缺失和消费的不透明又使得假公济私的个人消费、过度的职务消费以及故意的奢侈浪费层出不穷。与贪污、受贿等其他的腐败行为相比,职务消费中的腐败有其自身的特点,它几乎天天在人民大众面前发生,很容易导致民心的流失。

2.职务消费管理口径不一,随意性大,并呈扩大化趋势,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

职务消费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预算外资金,由于我国对职务消费的管理口径不一,存在很大的地域、部门差异,随意性较大,因此,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职务消费项目越来越多。另外,“实报实销”的财务报销制度使得公务员只要有合法的票据,就可以由政府为其“埋单”,这些行为必然会加重政府负担,导致行政经费的过快增长和财政资金的严重浪费。

3.供给制和实物分配制广泛存在,导致了高行政成本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务员职务消费及福利待遇由政府大包大揽:其住房、用车、通讯工具等实行实物配给,差旅费、招待费等采取“实报实销”的财务报销制度。当前的职务消费制度虽然进行了试点改革,却依然没有实现全面货币化分配,大部分地区继续实行实物供应,并且对供应对象也缺乏严格的控制。1995年,全国行政事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11%,如今已经达19%~20%了。2006年,31个省市自治区的行政事业支出超出财政支出部分,高达5780多亿元[1]。

4.监督主体不合理,有效监督少

公务员既是职务消费政策制定者,又是职务消费政策执行者,并且是最后的受益者[2]。行为主体的一致性使得监督过程中暴露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上级“鞭长莫及”难以监督、同级“怕惹非议”不愿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最终导致内部监督失灵;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职务消费在制度上缺乏透明性,使得公众和舆论等外部监督获得信息的渠道不畅通,获得的信息量也不对称而难以实行监督。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职务消费制度难以达到节约资金、防治腐败的目的。

二、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缺乏完善的公务员薪酬制度

目前职务消费的诸多问题与薪酬制度的不合理有着直接联系。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的薪酬制度,虽然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给公务员加过几次薪,但由于幅度不大,公务员工资偏低的状况并没能得到根本的改观,与其社会地位、工作需要和工作强度难以匹配。在这种情况下,职务消费就变相成为公务员工资的补充。由于我国缺乏公务员工资加福利的薪酬体系,各种津贴和补助游离于工资之外,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较低的工资以及不规范、不透明的各种补贴又加大了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差距,刺激了部分官员的腐败行为。可以说,低工资是造成当前职务消费混乱、公私不分的根本原因。

2.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

①预算约束的缺失。硬性的预算约束的缺失,是导致职务消费异化最根本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预算制度,预算没有细化,执行标准不一,只重投入、不重产出,必然导致不计行政成本,不讲行政效率。近年来,我国对预算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是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预算难以从经济根源上规约职务消费。目前,我国的预算制度还未完善,还存在大量的预算外资金,预算的法律效应也不强,没有任何约束力。

②职务消费范围界定模糊。由于职务消费与公务员所拥有的权力有直接关系,有人据此把职务消费同权力消费等同起来,认为只要与手中权力沾边的消费,都可以找公家报销。有一些消费虽然与权力沾边,却介于职务消费和非职务消费之间,这种消费既不违反职务消费的规定,却又超出职务消费的范围。比如,一些无明确目的的会议被安排在高档宾馆甚至是旅游度假区,有些领导为了彰显自己的权力空间,提高接待的档次并且扩大邀请的范围。正是由于职务消费的范围规定不明晰,导致职务消费恶性膨胀。

③职务消费制度在执行中大打折扣。我国现行的职务消费制度在设计的时候就不合理,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执行起来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有些制度规定脱离实际,缺乏可行性,造成职务消费在制度和执行上严重脱节,比如差旅费制度;其二,公务员既是职务消费制度的制定者,又是职务消费的直接受益者,很难排除自身利益的干扰,执行起来难以真正到位。

④对职务消费违规行为处罚不力。由于目前对大吃大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职务消费中出现的问题难以量化,对职务消费违法违纪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鲜有人因为职务消费而受到制裁。低风险及消费“攀比”效应的广泛存在,很容易促使一些公务人员不必担心后果地过着奢侈的生活。

3.政府机构臃肿,人员严重超编

目前,我国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机构设置框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机构臃肿、人员严重超编,特别是直接为领导干部服务的人员日益增多。2005年8月10日,安徽省出台《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取消了省辖市、县(市、区)领导干部的专职秘书配备。两年前,四川省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但是改革的阻力很大。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进行此项改革,不仅市县级领导有专职秘书,就连一些乡镇干部也普遍有秘书跟班。自1982年以来,国家虽然先后对政府行政体制进行了五次较大的调整,但政府机构人员膨胀问题依然十分严重。人越多,官越多;官越多,事越多;事越多,又刺激人更多,如此,陷入帕金森定式。官多,必然导致与此相关的职务消费过度膨胀[3]。

三、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改革的思路

要彻底清除公务员职务消费中出现的问题,就必须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货币化轨道,用制度来规范、约束职务消费行为;同时,根据职务消费项目的具体特点,将部分职务消费货币化,从制度根源、经济根源上规约职务消费。

1.加强思想建设,强化职业自律

推行公务员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首先要解决公务员思想认识上的种种问题,引导其破除利己思想,树立行政成本意识,强化职业自律;同时,加强公务员对腐败的认识,提高其思想觉悟,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①实现公务员职务消费制度化。这就要求按照政府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立起一套机制完善、运作规范、措施得力的管理制度,彻底清除职务消费“灰箱”,降低公务成本,提高行政经费利用率。为此,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压缩职务消费的范围,严格区分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职务消费应该主要限于在职人员的公务消费,要坚决杜绝私人消费由政府“埋单”的现象。

其次,分类制定职务消费标准。职务消费标准既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一成不变,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和不同部门的工作需要,承认不同地区同级别职务消费差异的合理性,分级、分类核定地方政府职务消费标准,从而达到既能满足公务员的正常公务消费,又能降低公务成本、提高政府行政经费利用率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标准的有效执行,制定消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独立于执行标准单位、个人之外的“第三方”[4]。

再次,改革公务员的薪酬制度。职务消费恶性膨胀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公务员的法定工资较低。借鉴西方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经验,公务员工资应该包括满足其生活方面的支出以及履行公务的必要支出。在财力支持的条件下,应给有消费需求的职位设立一定的金额,并将其纳入公务员薪酬之内,其职务消费部分结余归己超支自付。同时,要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允许合理的工资差距。通过逐步提高公务员的工资,使其工资水平略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

最后,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机制。配合建设有限政府和节约型政府的要求,政府要将市场能做的还给市场去做,政府只做市场不想做或者做不好的事。政府机关的一些行政服务能推向市场的应当交由市场去做,例如:公车可以通过成立汽车租赁公司来提供服务,取消专职司机队伍;机关后勤服务也可以进行社会招标。政府管的事情少了,职务消费的范围和耗费自然就会有所下降。

②实行部分职务消费货币化。职务消费的货币化改革,主要是对职务消费中票据报销部分进行的改革,在管理方式上实行核定标准,包干到人;在支付方式上,实行货币化[5]。

将职务消费全部货币化是不现实的,很多指标难以量化衡量,要避免出现“泛货币化”的倾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将易量化的职务消费(如交通费、通讯费等)以货币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公务员,超支自付、节余归己,以强化其成本和效率意识。有的用货币化的方法就不合适,比如差旅费,对此只能依靠建立严密的职务消费报批制度。

③硬化预算约束。职务消费主要来自于预算外资金,职务消费问题存在的主要根源在于预算的软约束,因此,抑制职务消费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预算制度的有力约束。具体来说,在预算的编制层面上,要做到全面、及时、合理,加大预算外资金的清理力度,所有的职务消费都要用预算内资金支出;在预算的执行层面上,要使广大公务员认识到预算的本质就是法律,一旦被批准,就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违反预算即是违法。

3.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职务消费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与监督处罚不力、政务透明度不高有直接的关系。进行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就必须将政府的公务活动置于“阳光”下,接受外部的监督。

①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公众的参与度。由于政府政务不透明、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对公务员职务消费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满足,更谈不上监督。而且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公众揭发官员腐败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激励和保护,公众参与度比较低。建立职务消费公示制度,定期公布政府行政经费使用信息,有利于职务消费透明化、公开化,把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降低职务消费腐败的发生率。

②以外部监督为主,严惩违法违纪。由“内部人”制定改革规则容易导致职务消费货币化程度过高,从而引发“变相腐败”:一方面享受职务消费补贴,另一方面又暗中报销费用,因此,必须加强对改革过程的监督检查。内部监督的失灵启示我们将监督的重心转移到依靠外部监督上来,形成以纪检、监察、司法、舆论、公众等组成的外部监督合力。对于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畅通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纪人员;司法机关要对职务消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4.加快各项配套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职务消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需要精简机构、预防转嫁消费、完善考评机制等相关措施保驾护航。

①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臃肿的机构、超编的人员必然导致政府财政不堪重负。为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公务员职务消费改革必须配合机构改革才能有效进行。合理规定职务消费适用人群的范围及额度,遏止“公共地悲剧”。在保证行政作为的前提下,改革最终要达到减人、减事、优化职务消费结构的目的。

②建立转嫁消费的预防机制。当前进行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并没有全面铺开,只是在少数地区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搞试点,改革还没有深入到垂直部门和企业,这就为部分官员利用职权转嫁改革的成本提供了机会。由于目前尚未对此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出现问题处理起来很棘手,因此,必须针对这种行为竖立起“警戒线”。

③完善公务员绩效考评机制。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必须与完善公务员绩效考评机制相结合,防止因职务消费紧缩导致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影响政府行政效率。要将是否利用职务消费搞腐败、是否在职务消费中奢侈浪费作为考核公务员廉洁自律情况的重要内容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于那些拿了补贴不好好履行职责的,要有专门的惩罚办法,将异化的公共权力重新引导到“公共”的大道上来。

参考文献:

[1]王鹏.去年公车出行耗资3000亿[N].现代快报,2007-01-18(A16).[2] 张永刚,邸平玲.从公务员职务消费看当前腐败[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6):126-128.[3]焦建国.规范职务消费:辨析、探源与改革建议[J].地方财政研究,2005(9):4-8.[4]孙建东.对行政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思考[J].经济与管理,2004(12):35-37.[5]王军.我国职务消费问题的成因及改革途径[J].现代经济探讨,2004(5):46-48.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第2篇

由于时代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目标,其经营标的物是货币,具有高负债、高风险的特点。从近几年银行发生的案件看,有许多是由于行政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商业银行要想平稳地开展各项业务,实现既定的发展战略目标,必须加强行政管理。

一、当前银行行政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管理与业务发展认识不足,存在重业务发展、轻行政管理的现象。由于行政管理是一个监督的过程,所以当业务平稳发展的时期,人们往往忽视了它的存在,淡漠了对它的重要性的认识,对行政管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比较普遍。工作中,在业务与行政管理的岗位取舍时往往牺牲行政管理岗位;在业务人员与内控人员都紧张时,时常压缩行政管理人员;在业绩考核时,也主要以业务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评价标准,甚至出现业务一好遮百丑的现象。长此以往,既削弱了行政管理队伍的力量,也影响了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还给业务经营带来影响。

2、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新知识、新技术,行政管理制度明显地存在滞后现象。创新是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不创新业务就没有出路,就只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毫无疑问,银行要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创新业务。但创新业务必须与管理并举,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说应该行政管理优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或出于改革的需要,或出于竞争的需要,往往是改革在先,创新在先,管理在后,制度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新业务的开办中,为了强占市场,先办起来再说,而管理制度未能及时跟上,出现一些断层甚至空白点。二是在内部岗位改革上,为了节约人力物力,方便服务,也有改革在先制度滞后问题。

3、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与业务操作不相匹配,业务人员制度观念淡薄,对执行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差错事故时有发生。一方面表现在上级行业务管理部门对于现行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缺乏系统梳理,有的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银行业务发展和业务处理的要求,管理制度出现缺失、执行不统一、控制过度及控制不力等问题。另一方面,前台一线业务操作人员感情代替规章、疏于内控、违章操作、违反程序办理业务,形成事故隐患。

4、行政管理检查部门较多,缺乏协调。目前,对基层行的内部监控管理既有业务职能管理部门,又有监察的内控部门,还有上级行的稽核中心,此外还有人行等外审部门。各个检查部门依据不同的业务规章,带着不同的检查目的进行检查,检查重点不尽相同。在检查中,又常常相互采信、互为依据,使得有的业务检查多遍,有的业务没有检查一遍,导致监控效率降低。另外,有些检查结论相互矛盾,也使得基层行无所适从。

二、加强银行行政管理,创建和完善行政管理体系

1、提高行政管理认识。应始终坚持以业务为中心,以行政管理为保证,一手抓业务开拓,一手抓行政管理监督。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创建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当做大事来抓,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创建和完善机制,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总负责”的工作要求。

2、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制度,健全行政管理机制,进一步整章建制。一是要合理确定岗位,基层银行要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严格岗位分工,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对于一些不相容的岗位,必须实行岗位分离,以达到相互制约,预防风险的目的。上级行也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业务特点,业务规模大小,提出多种不同岗位设置方案供基层参考,加强岗位设置的指导。二是要明晰职责,要明确各岗位或员工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使每一项业务环节都纳入控制过程。三是要建立规章制度,坚持实行制度在先、学习紧随其后、业务最后开办的模式,根据“授权有限、相互牵制”的原则,按照全面、具体、精炼、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制度。要按照业务的项目建立健全制度与操作规程,避免不同管理部门在同一业务不同环节上制度与操作规范的脱节或者矛盾。四是要建立管理流程,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突出行政管理的中心环节和重点部位,以推动基层行经营管理的明晰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3、实行行政管理制约制度,杜绝任何个人包办业务处理的全部环节,达到有效控制。在会计结算业务和出纳业务中,实行证、章、压(押)三分管,电子联行业务必须经办、复核、授权三分开,相互监督,确保银行资金安全。信贷业务要坚持审贷分离,不折不扣地执行信贷经营、审批和监管三分离的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推行信贷第一责任人、经营主责任人、审批主责任人制度。信用卡、营业网点、会计账务等岗位要建立全方位的双人复核制度,资金计划、人事行政等岗位也要按照内部牵制、授权有限的要求,建立相互制约的工作流程。

4、加强行政管理的督查机制。业务管理部门与内控检查部门应转变监督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强化过程的监督,不仅需要检查各项业务的操作是否合规,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将稽核的关口前移,从查弊到防范的转移,对业务中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作出分析、判断,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种业务的信息资料,开展非现场业务监控,通过不同业务系统、业务数据的比较分析发现差错或问题,提高行政管理管理的时效与质量。要积极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程序操作,特别要注意测试程序控制的合规性与有效性,防范业务程序流于形式、实质失效。此外,行政管理部门要与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使行政管理管理更全面更、深入。

5、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行政管理的科技含量。客观地说,人控物控只能解决不想违和不敢违问题,但解决不了个别人想违而不能违问题。要真正解决不能违问题则需要程序控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动技术在银行业务中应用的不断深入,为我们进行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武器。通过软件开发,将行政管理的一些规定编入程序,由软件程序进行管理,可以解决人控物控控不了的问题,使得个别员工无意或有意的错误都将被电脑程序发现而难以通过。例如,柜员密码的定期更换,柜员权限控制,重要业务换人复核和授权等等。此外,对重要岗位实施电视监控和录像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内控的管理能力,对提高员工自觉执行制度将起到积极作用。

6、落实责任制的处罚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重在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全体员工按程序办事。只有制定适当的处罚标准,建立严格的处罚机制,对违反规章的任何人都及时亮起红灯、按章处罚,对屡查屡犯的从重处罚,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重检查、轻整改的弊端,才会有警示作用。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第3篇

1 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内涵、依据

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申请、依法审查, 已取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条至第七十条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是对行政许可权的必要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以下简称《种子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2 强化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必要性

2.1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的需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行政许可, 是一项权力, 更是一种责任。强化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有利于搞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 可有效避免工作人员只重权力、不负责任, 乱许可和不作为现象发生, 树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2.2 种子企业动态监督管理的需要

强化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是加强种子企业“两证”监管的需要, 可以有效避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现象;可以防止种子企业骗取“两证”, 跟踪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证件有效期内生产、经营条件变化, 确保其符合办证条件并落实种子许可批准的内容, 避免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

2.3 对下级种子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需要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种子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可以及时发现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种子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规范种子行政许可行为, 建立规范、阳光的种子行政许可。

3 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3.1 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核查。一是核查种子行政许可是否合法, 是否有越权或越区审批行为。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颁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 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超出了本县范围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二是核查有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是有无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是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文书档案是否符合要求等。

3.2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检查是否存有该准予许可的不予许可和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等违反行为。二是监督检查实施行政许可程序, 检查是否存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该公示有关材料而未公示、不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三是检查种子行政许可文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等。四是坚持种子行政许可公示情况, 查看是否经过公示及公示结果等。

3.3 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3.3.1 对种子企业人员进行核查。

依照《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对办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人员进行核查, 在了解种子企业整体人员状况的基础上, 重点核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有没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或种子检验人员是否有发生变化, 是否还符合规定。

3.3.2 对种子企业设备进行核查。

对已经办理许可证的企业依照《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 查看设备与办证时有无变化, 有无虚假套用、损坏情况, 了解设备使用运转情况等。

3.3.3 对注册资本进行核查。

重点查看有无弄虚作假, 虚报资本情况。

3.3.4 对生产或经营场地进行核查。

查看有无生产或经营场地及产权和使用等情况。

3.3.5 对种子企业的生产或经营档案进行核查。

查看档案制度是否建立, 记载是否详细、真实等。

4 做好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措施

4.1 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对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认识

种子行政许可事关种子和农业生产安全, 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 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途径大力宣传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的重要性, 使全社会都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营造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4.2 健全监督制度, 保障事后监督检查的效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4.2.1 建立行政许可公开公示制度。

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期限、法律依据等规定和要求, 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以监督种子行政许可。

4.2.2 建立档案核查制度。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案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阅, 检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是否落实了自己的承诺, 是否有违规操作行为,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4.2.3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 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许可证件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责任追究。

4.3 构建双向监督, 加大对已办证企业的核查力度

种子行政许可要实现公平、公正、规范、有序, 就必须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及对相对人的监督, 构建双向监督检查机制。要在对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监督, 确保行政许可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基础上, 加大对已办证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对种子企业进行逐一核查, 看其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是否还符合条件, 是否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了落实等。

今年以来, 我站以“种子执法年”为契机, 大力开展检查和清理不合格种子企业, 对市局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53家种子企业逐一检查, 对7家存有不同问题的种子企业, 以市局文件分别做出注销、收回、暂收回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限期整改等不同处理。同时, 做好对相关县 (市) 清理不合格企业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 确保了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效果。

4.4 强化服务意识, 做好对种子企业和下级部门的服务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第4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加强;问题;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关联到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加强行政单位的工作水平是当务之急,而其中的会计监督不仅及时监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而且能够保证财政预算的正确实施。所以要想保障百姓、国家的切身利益,就需要先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水平做起。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列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存在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重视程度不足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一直是一个空架子,在单位中并没有该部门的实际工作。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由于上层领导的不重视,对会计监督缺乏一个基本的认识,使得会计部门在单位中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无法正确的行驶它的权利和承担它的责任。其二是由于我国的行政体系的不完善,由于我国的行政单位大部分都要受到上级部门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的制约,相关的会计工作不能够独立的开展,除此之外,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大部分来自于国家的直接拨款,使得单位里的会计部门工作一直得不到重视。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无法独立开展

在单位里,会计部门的监督工作要受到单位领导者的制约,受到单位领导者主观意志的影响,所以给会计部门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缺乏监督工作应具备的客观公正性。除此之外,我国的行政事业部门都不是独立的,很大程度的要受到上级部门和相关的国家财政部门的约束,所以进一步的削弱了会计部门的独立性,造成行政管理单位会计部门的工作缺乏相应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3.行政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

由于我国的上级领导对会计部门的监督工作没有一个很好的认识与了解,在会计监督制度上一直没有根据现状做出很好的调整,使得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的监督制度还是传统的会计记账和会计审核制度,这给部门的会计工作留下了很多的问题,给会计部门工作的真实性带来了影响。

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

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工作一直得不到上级领导的重视,所以在部门人员的分配上就存在一定的出入。往往会计监督人员都是直接由会计部门的部门主管直接兼任,这样既使得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受到很大的损害,与此同时,会计监督的工作质量也将大打折扣,甚至在很多时候,会计监督工作就是一个空架子,没有进行落实。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相关举措

1.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

为了能够保障会计工作的真实有效,会计监督工作就必须要落实到位。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以及财务工作人员的重视程度是提高会计监督水平的前提。这既需要相关的国家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提高领导者在这方面的思想觉悟性,重视会计监督工作在行政事业部门中的作用,确保会计监督工作能够真实有效的开展。

2.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独立性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只有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下才能够完成其监督任务,所以要想提高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水平,就必须为会计部门营造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首先我们要弱化上级部门和国家财务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预,保证他们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只有审查和监督的权利。除此之外,会计部门要与会计监督分开,只有这样,才能够不被单位领导的意志所左右,既使得会计监督能够在独立的环境下进行,又使得会计工作能够真实有效的开展。

3.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制度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快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遭到上级领导的重视时间还不是很长,所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欠缺。在缺乏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标准的情况下,监督工作不仅工作质量受到影响,而且工作效率等方面也受到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地根据市场现状,制定出合乎市场要求的会计监督制度,这样不仅使会计监督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在工作质量有工造效率上也能够得到及时的保障。

4.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人员的水平

由于会计监督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会计监督人员的水平,所以加强会计监督人员的水平成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会计监督的独立性,所以在会计监督人员的选择上往往需要避开会计部门,此外,选拔的会计监督人员既要对相关的会计监督工作有一个熟悉的把握,又要具有一定的工作原则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完全落实到位。

三、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与我国的国民经济息息相关,但是在会计监督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民众的固有利益,还为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了阻碍作用。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分析,列举出的相应举措希望能够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水平的提高有相应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徐侃侃.浅谈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问题与决策[J].财会研究,2012(20).

[2]苗海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即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0(9).

[3]马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20).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第5篇

加强基层派出所行政效能建设之我见

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实战单位,就必须夯实基础工作,以促进公安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公安机关的职能除了打击、预防违法犯罪以外,还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服务群众,而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充分发挥派出所“接处警、户政、防控、责任区等多个窗口服务”工作,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巨大作用。近年来,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推进,派出所的方方面面工作可以说都涉及到执法,要执法就必须规范,时时刻刻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派出所在开展“窗口服务”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多种问题。在此,我就开展“窗口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基层派出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我局而言,近两年来,由于年轻民警的大量补充,局党委非常注重对青年民警的教育培养,但是对涉世经验不足、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年轻民警来说,在执法服务态度、做群众工作等诸多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窗口服务”中,始终无法达到群众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派出所窗口服务工作,提高民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公安队伍,公安部特制定了《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超负荷的工作造成民警工作积极性不高

派出所现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就崇文派出所而言,现有民警15名,正常情况下实行四班三运转,一个月接处警200余起,每名民警的周工作时间平均在72小时以上,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28.6%。目前从我局来看,警力构成比例大都不够协调,基层派出所民警严重缺乏,一个民警承担了多个民警的工作量,长期超负荷的工作负担制约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民警思想认识不到位

特别是80、90后的年轻民警,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一方面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影响,没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更没有工作的紧迫感。长期以来思想认识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工作得不到突破性进展。从民警内心来讲,没有一个人不热爱本职岗位,然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从上至下公安机关各个业务部门都把派出所作为他们的职能部门,民警除了例行值班、接处警外,还要长期受到非警务活动和临时性额外任务的困扰,以及各级职能部门的考核检查,民警长期处于应付状态。

(三)少数民警素质低影响警民关系

部分基层民警的素质不能适应派出所改革和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工作责任心差,法律观念淡薄,执法管理水平低,基层基础工作做不实,更不愿做或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发生“遇到群众问题不会解决,不敢大胆解决,更进不了群众家的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

二、加强基层派出所工作的对策

近年来,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常常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对基层派出所进行督导检查,领导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全面推进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通过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派出所的执法能力和服务群众的意识。然而,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不能不反思为何执法问题还是屡禁不止呢?基层派出所的工作为何离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呢?

去年全省“阳光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全体民警中掀起了争做阳光警察,争创阳光警队,打造阳光警务的热潮,在所有的文件材料、日常工作中都冠以“阳光”二字。但是人才是一切事物的执行者,只有做好了人的工作,其他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派出所民警是公安工作的主体,只有充分调动和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才能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效能,做到热情服务群众,让广大群众满意。

(一)落实从优待警,为基层派出所民警减压。工作上,要合理安排警力,尽量营造有利于缓解民警心理压力的工作环境。生活上,要通过定期与民警谈心和家访等方式,了解每个民警的思想动态、家庭困难等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调整民警的心态,释放民警的压力。落实民警的年休假制度。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所领导,在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下,大部分科所队长由于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加之每月的通报排名,特别是对工作上差距大的所队长,不敢休假,长期以来由于工作的压力得不到有效缓解,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状态,更谈不上前进,这是一个误区。俗话说的好“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为确保“火车头、领头雁”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去指挥作战,局党委可以采用集体组织带家属旅游等形式,加强与他们及家属的沟通、交流,促进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把解决思想认识始终贯穿在日常工作的全过程,督促民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依靠群众力量,服务群众利益,倾听群众呼声,做到热情服务。

(二)规范民警的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和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加强基层民警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与群众接触较多的责任区、户籍民警,开展群众工作方法方面的教育培训。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民警积极探索派出所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第6篇

我认为税务机关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要重点要抓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思想教育。把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摆到突出位置,贯穿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始终。要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先进理论武装广大干部职工。要学习贯彻好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大力开展宗旨观、政绩观和发展观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把正确的政绩观同正确的权力观统一起来,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人民谨慎用权、公正用权、廉洁用权;大力开展改革观、发展观教育,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大力开展民主观、法制观教育,牢固树立行政必须依法、用权必须监督的理念,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加强法规、道德、监管三大体系建设,使诚实守信成为广大干部职工共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到诚信理政。

二、规范税务行政行为。切实把规范执法置于税收工作的核心置,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结合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规章,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订的要抓紧修订,该加强管理的要加强管理。

三、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完善征收、管理、评估、稽查之间的分工协作,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提高运转效率;将全程办税服务与“一窗式”管理模式有机融合,实现“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及时审批、限时完成”;合理调整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切实解决以往分工过细、忙闲不均、难以考核的问题;进一步取消、下放审批权限,重点是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切实提高涉税事项的即办率;整顿学风、文风、会风、事风,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加快办文办会速度,精简文件,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

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正确处理优质服务与规范执法的关系,以创优质服务为主题,一是建立健全集纳税申报、信息咨询、政策发布、业务辅导、工作交流于一体的12366税收服务热线和外网服务体系。二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首问责任人、失职追究制、无缺位制、以限时办结率和纳税人满意率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制等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一窗式”服务、全程服务、延时服务等办税窗口纳税服务制度。

五、强化督促落实机制。设立督查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切实履行对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职能,对机关效能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即时督查督办。同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使不讲效能、不廉政的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和及时的揭露、查处。

六、严格考核奖惩。充分利用国税部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优势,制定科学、量化、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把绩效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通过组织考评、社会评议等多种方式,实施对机关干部的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税务干部形象建设。按照市局明确规定: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禁止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禁止以各种名义公款旅游度假和违反规定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对违反禁令者,分别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辞退等处理,努力提升税务干部形象。

对武钢加强管理费用控制之我见 第7篇

对武钢加强管理费用控制之我见

近十年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下称武钢),通过精干主体、分离辅助,以及科技攻关和加强管理等工作,取得了显著的降本增效成绩.

作 者:樊春花 作者单位:武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刊 名:冶金财会英文刊名:METALLURGICAL FINANCICAL ACCOUNTING年,卷(期):2003“”(8)分类号:F4关键词: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第8篇

海事管理机构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规授权, 履行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船舶和船员管理职能的机构, 具体的海事行政执法行为是由海事机构中具有执法权的人员所从事的, 他们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海事行政执法的效果, 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就目前海事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而言, 还不能适应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 执法理念滞后

法律是行政主体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要实现行政法治, 行政主体必须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准则, 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从事行政行为。但由于受历史上地方行政长官统管一切等传统及建国后形成的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的影响, 有一部分海事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相当淡薄。他们缺乏“执行法律”的思想, 在执法时不是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各种事件, 而是靠行政命令、行政手段, 用行政命令、行政手段代替法律, 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造成了海事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的反感及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不仅表现在缺乏“法律至上”的观念, 还表现为存在“义务本位”的法律观念。海事机构内部普遍存在强调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和约束, 而对于海事机构本身的制约规范的要求不严。强调了权力, 忽视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主张, 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各种不明的义务, “缺乏理性的公民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 出现了行政执法依人不依法, 依权不依法的局面和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倾向”。

此外, 受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时期的市场化倾向和利益驱动原则的影响, 一部分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发生了变化。他们往往将行政执法行为市场化, 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 过度地追求个人利益, 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法律素质不高, 行政执法水平较低

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执法人员要胜任执法工作, 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 而且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但由于海事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尚未完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入门关不严, 部分不适合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入了海事机构, 没有经过行政执法所必备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的系统培养。这部分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后, 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依据的法律没有深刻的认识;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对策。据相关资料表明, “行政执法人员对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知道程度, 完全知道的才占38.5%。对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执法者, 仍有11.5%根本就没有学习好行政诉讼法。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全部内容的行政执法人员仅占16.7%, 了解不到一半内容的为25.6%”。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素质的低下, 直接导致了行政执法行为的不规范, 制约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努力提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海事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 直接影响到海事行政执法的效果, 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因此,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海事行政执法队伍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加大教育培养力度, 切实加强海事执法队伍的建设, 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的行政执法队伍。

(一) 完善用人体制, 把好海事行政

执法人员的入门关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优中选优, 要严格把关, 只有经考试合格的人才能进入海事机构工作, 排除“人情招聘”, 确保录用者的质量, 切实保证执法队伍的素质。同时, 由于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因此, 在考试录用的时候也要注意考试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将真正适合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吸纳到海事行政执法队伍中来。

(二) 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度

要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 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应将培训的内容扩展至执法的手段和方式, 对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诸如执法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等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对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计算机技术等手段进行行政执法的予以积极的鼓励和倡导。要对现有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并形成经常化、制度化, 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 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增强依法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切实提高海事执法水平,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三) 完善考核制度, 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海事机构要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清理, 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 根据其工作情况和业绩来考察和评定。对依法执法, 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和提拔;对执法犯法, 品质低劣者予以处罚或淘汰, 必要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从根本上保证执法人员的纯洁性。

参考文献

⑴王守宽、金红磊:《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载于《行政与法》2002年第5期。⑴王守宽、金红磊:《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载于《行政与法》2002年第5期。

行政检察监督之我见 第9篇

关键词:检察监督 行政检察 三位一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如何促进依法行政,不单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改变传统单一的刑事追诉模式,建立起行政、刑事双管齐下,预防—建议—打击三位一体,诉讼与非讼无缝衔接的新型监督格局,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好职能作用。

一、强化行政检察监督的应然性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但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暴力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确认并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既是社会要求,又是实现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

(二)实现宪法定位的题中之义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立足于《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和初衷,尽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但防范和纠正行政权的滥用和误用也应该成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这既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必然结果,又符合法治原则,有利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检察监督有其自身优势

目前我国的行政权受到内外部多重监督,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或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外部监督包括法院司法审查、人大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但从监督权运行效果看,检察监督更具有优势。检察权具有相当的主动性,能主动启动或介入。同时,检察监督能在行政权运行的全程上进行监督,在权利尚未被侵害之时可及时监督涉嫌滥用的行政权。并且,不同于司法审查的高门槛,检察监督可以对行政权运行领域中各种重要事项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该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违法或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法律监督权,这里追究的法律责任不只是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人民警察法》第42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4条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1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检察机关有权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正确实施法律法规。

(二)政策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通过的《决定》载明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说明中提到:“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范围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职务犯罪的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此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听之任之,一方面不能扭转地方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个别苗头性问题演变为职务犯罪。”由此可见,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防范和纠正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应成为检察监督的重要工作。

(三)实践依据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部分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或决议,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为检察机关和检察权回归法律监督的宪法本位积累了较多的成功经验。例如,200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了尝试,例如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加强与信访、人大、政府、政协和舆论媒体的配合,把教育、建议、纠正、移送四种监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试点工作为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三、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

(一)主动启动或介入诉讼

面对随时可能突破权力界线的行政权,审判权被动的、消极的运行模式显然无法监督到位。但检察权制约行政权即便是通过诉讼,也能主动地启动诉讼程序或介入诉讼过程,从而对行政权施以监督。

一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通过个案的办理,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用最严厉的打击方式惩治腐败渎职问题,增强勤政廉政意识。

二是提起行政抗诉。建立派出检察员出席庭审,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等机制,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全程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不仅是对法院审判权的直接监督,也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间接监督。

三是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或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不受损害。客观上起到了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同时也是对渎职行为的警示和预防。

四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虽然我国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未明确立法,但从目前的试点成果看,检察机关以主体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家、社会公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例如贵州省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查处不力直接导致其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败诉。

(二)确立干预防范措施

诉讼监督的本质是事后监督,它的惩治处于行政权滥用已然之后。在非讼领域,检察监督能将“事后性”提前,在行政权运行的全程上进行监督,从而在权利未被侵害时即能发挥作用。

一是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建议工作规定》清晰地规定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等。检察机关通过书面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制度漏洞,加强监管消除隐患等。同时,根据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要求,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将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是犯罪预防。开展预防讲座,剖析典型案例。选择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到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讲座,送法进机关,通过剖析案例,诠释法律规定和行为后果,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三是检察约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约谈行政首长,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整改,防患于未然。

(三)完善“两法”衔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联系少,信息交流不畅,是目前制约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难题之一。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支持,确立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明确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行政权的行使置于法律监督中。

一是共建信息平台,增加监督时效性。建立两法衔接应用平台,实行联席会议、工作通报制度等,实现交换处理意见、研究工作机制、强化协作监督等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和畅通无阻的监督渠道。

二是行政执法备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或者重要事项时将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程序性文书交检察机关备案。确保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并依法开展监督。

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之我见 第10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的消防法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后,已经严重阻碍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了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体系的重要障碍。

关键词:执法、执法主体、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和农村都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城市中各种大中型厂矿、加油站、高楼大厦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也给消防执法部门带来巨大挑战,显然现有的各种法律规范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公安部颁布了61号令及各总队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一些规范。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消防法律建设有着很大的发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出台,更说明了我国走入了依法治国的轨道。另外消防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监督力度相应加大,消防工作法制化建设初具雏形,但是纵观目前的消防行政执法状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较大距离,暴露出不少问题。那么将如何依法行政贯穿于消防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干部,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呢,这将是公安消防机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下面谈一下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消防执法主体的现状

应该说,绝大多数公安消防机构和广大消防监督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消防监督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正如孟建柱部长在2009年1月18日部消防局党委扩大会议上指出的那样,“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队伍,是一支关键时刻敢于冲锋陷阵、善于攻坚克难、勇于牺牲奉献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但是,我们也要明白,几千年的封建残余思想、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对消防执法行为的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强,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好处的该办也不办,有好处的争着办;有的借执法之机,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有的工作态度冷漠,工作作风粗暴,说话生硬蛮横,办事推委拖拉。

(二)执法责任意识不强

个别消防监督人员为个人私利,把不少时间和精力花在交朋结友、社会应酬上,业务学习时间少,政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精神状态不佳,推进工作的能力较弱,极大地影响了消防工作在政府和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三)执法措施难以落实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拥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但在作出相关处罚措施后,往往因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法落实。例如在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现存的工商、法院等联合执法、交叉合作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工作的效率低下,致使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行政相对人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四)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法理上的公平正义包含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部分。当前消防执法主体主要存在着程序不当和实体不当等两方面的不规范。

如程序不当方面,某些单位存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的现象,甚至先处罚,然后再补填补送《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或者干脆不发放不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给行政相对人。

而实体不当则主要表现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应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当、使用错误的法律进行处罚、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执法不廉不严等方面,这些错误严重破坏了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执法主体一贯的良好形象。

(五)执法监督机制低效

我国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并推行“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工作模式。然而,该监督体系长期以来不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以致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例如纪委的工作模式,长期以来真正被同级纪委纪检出的问题干部寥寥无几,而且往往是问题出来后,同级纪委才介入调查,因为纪委的工作要受同级党委领导,你的一言一行和对某个问题干部查还是不查,都要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要和同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再加上纪委成员的成长进步受同级党委领导,就必然会束缚纪委成员的手脚,无论你是多么正直的干部,都无法真正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这种体制的弊端,使得纪委监督本单位人员的监督功能就得不到有效履行,更谈不上打击腐败,纪委这个机构从监督这个层面讲就犹如形同虚设。

二、加强对执法主体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剖析上述消防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种种表现,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少数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较差。依法行政是是国家权力行使的重要方式,是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途径。依照法治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担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职能,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但少数消防监督人员在思想上、工作中仍存在盲区和误区,不适应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要求。

(二)消防监督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在新世纪新阶段,知识经济、网络时代、全球化是其本质特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而且消防安全具有动态特性,这样的形势对消防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和维护执法公平正义的愿望看,消防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规范化水平不高。

(三)个别执法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执法为民思想不牢固,服务人民的宗旨观念不强,廉洁自律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格、不公平、不规范;公仆意识差,没有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没有把服务民生、促进民和、改善民安作为执法工作的落脚点,没有把人民群众需要不需要、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当成检验执法工作优劣的标准,严重地损害了消防执法者的形象。

(四)警力不足,消防监督技术装备缺乏。警力、经费、装备和人员素质一样,从客观上制约了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效。

(五)执纪不严,监督不力。保障消防执法依法运行的机制尚未健全,现有体制下形成纪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局面还有差距,内部执法监督难为情,外部监督使不上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难呈现。

三、加强对执法主体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直是指导我党我军工作的重要理论,其本质属性为“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就是贯彻“三个至上”的理念,落实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重要内涵的具体表现。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执法主体,要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从制度上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消防执法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将消防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保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是否合法合理,是消防执法主体在执法工作中的最基本问题,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民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对行政救济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特别是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时,民众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懂得正确使用法律救济途径。因此,从内而外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消防各项工作。对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是对公安消防精神的重要诠释。

“服务人民” 是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部局总队号召创建廉洁型警队,践行公安消防精神,紧紧抓住服务人民这一法宝,诠释着爱民思想;紧紧抓住执法为民这一核心,诠释着为民思想。而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正是从自身监督入手,从加强依法行政入手,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落实“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根本问题,全面诠释新时期的公安消防精神。

三、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多措并举,解决欠发达地区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一是从体制上扶持欠发达地区。以茂名地区为例,由于经济欠发达,条件相对较为艰苦,多年来无论是大学生入伍分配还是普通征兵分配,都少有人问津,以致缺编情况比较严重。如果能从体制上有所倾斜,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增加经费支持、设备支持,积极改善其硬软件设施,增加人员编制,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防执法力量欠缺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推行合同制消防人员制度。落后地区就业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进一步推行合同制消防人员制度,面向全社会招聘消防工作人员,使原来从事文秘、档案管理、计算机维护与管理等岗位的警力置换出来,充实到执法第一线。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消防执法主体力量欠缺的问题,而且有利于解决地区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积极深入推荐城乡专职消防队建设,特别是是农村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与此同时,可以采取多形式发展派出所治安消防联防队、企业义务消防队、农村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扩大农村火灾救援覆盖面,增加消防救援工作人员,从而置换更多有效警力投入到一线执法队伍中去。

(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落实各项执法措施。

消防行政处罚措施难以落实,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有效解决。然而,要从根本上落实各项执法措施,消除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各项隐患,必须从制度上入手,建立起有效的执法联动机制。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先进省市的做法,由政府牵头,建立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安全隐患执法联动机制等制度,让工商、司法、法院、公安等各部门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帮助提高消防主体行政执法效率,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重要方法。通过监督机制的监督管理,促使执法者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填写和使用,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从而使整个执法行为的到有效规范。

监督机制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首先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各单位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让群众了解各种手续如何办理,公开自己的电话和单位的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地发现消防监督员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吃、拿、卡、要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些曾经有过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消防监督员及时地纠正。

(四)改进执法人员遴选制度,加强执法培训教育。

一是要多接收专业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大学优秀毕业生,以逐步改善消防监督队伍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结构。大学生虽然工作经验缺乏,但其学习能力强,对法律法规、高科技技术熟悉掌握能力好。因此,改进执法人员遴选机制,充分吸收文化程度高、接受能力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有利于提高执法主体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是要加强各类专业知识培训,抓好思想作风廉洁教育。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执法主体法制意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消防机构要制定长期而有效的培训计划,加强行政执法办案能力的培训,通过以案例教学、模拟执法、视频教学、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在实践中学习,倡导业务练兵,在学习中实践,使消防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处罚必正。

2、要加强消防监督人员廉政教育。要摆正消防执法工作的位置,要树立“权为民所用,权为名所谋”的执法意识,坚决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从严落实“五条禁令”、“六个严禁””等纪律规定。与此同时,各级领导要树立榜样,带头转变执法观念,带头学法懂法,严于律己,公正、文明执法;还要进一步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制,实行奖优惩劣,责任分明。

(五)健全监督管理模式,探索特派员、巡视组等全新模式。

一是积极健全现行机制,弥补制度漏洞。针对属地、分级管理模式的弊端,我们可以积极探索纪委特派员制度,由上级委派纪委干部,其工作直接向上一级领导负责,受上级党委或纪委定夺,从而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又或者可以参照党中央设立巡视组的模式,成立一支专职纪检反腐队伍,打破“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这个体制和僵局,实行纪委干部垂直领导制、独立领导制,独立开展有效的监督反腐活动。

二是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监督机制之所以运行低效,归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就在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无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增加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同时,可以探索通过公开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警民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引入民众监督,让民众及时全面监督执法主体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从外部杜绝执法不廉洁、不公正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引自《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主体地位的探讨》,作者:王俊迪,2010年6月4日。[2] 引自《浅谈如何打破纪检瓶颈 创新监督机制》,作者:重庆永川消防支队 张晖,中国消防在线,2010月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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