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2024-07-05

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精选8篇)

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第1篇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机制(筹资模式)

1.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近期内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的资金筹集方式。

含义:指根据当期的基金支出需要进行基金募集,本期征收,本期使用,以支定收,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在内大体保持平衡的一种财务机制。运行的基本原理:在长期稳定的人口结构条件下,加入到体系中的现役劳动者负担由于年老、伤残、疾病、失业等原因退出生产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而现役劳动者发生上述风险损失后的收入保障,则由未来加入体系中的劳动者提供。

现收现付制体现的个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同代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指同期加入体系的社会成员,由于其各自的体质、寿命、收入以及家庭赡养人口不同等,使得他们在体系中获得的收益与他们体现的贡献并非完全对等,有一部分集中起来的收入,在他们之间发生了转移,实现了收入再分配给;二是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是指不同期加入体系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优点:制度易建,给付及时;无通货膨胀之忧;再分配功能较强。局限性:现收现付制难以应付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其收入替代具有刚性;可能诱发代际矛盾。

2.完全积累制

完全积累制或基金制是一种以远期纵向收支平衡为原则的筹资模式。

含义:只在对有关的人群健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包括退休率、死亡率、工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利息率等)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之后,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收支平衡的总平均收费率,并进行先期积累的一种筹资方式。优点:运行机制简便,易被理解、被接受;能够预防人口老龄化支付危机;缴费与待遇关联,形成激励机制;增加社会储蓄,促进经济发展。

缺点:作为长期性货币收支计划,积累保险基金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贬值风险较大;存在基金运营风险;互济性较弱。

3.部分积累制

部分积累制也称混合制,是部分基金积累与部分现收现付的结合,是将近期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与远期纵向收支平衡原则结合起来的筹资模式。含义:是一种介于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只之间的一种筹资机制。根据分阶段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社会保险费率。即在一定时期(通常是10-20年)内保险费率不变,期末进入新的阶段是才做调整。在一定阶段里,期初时留有一定储备基金,以弥补本期内收支差额。特点:费率有弹性,收费率分期调整,初期低,以后逐步提高,保持相对稳定性。优点:

吸收了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制的部分优点,保险费率只是在一定阶段里保持不变,由于时间不长,容易预测;可避现收现付制下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所面临的提取比例的不断上升,纳税者负担日重的问题;积累基金不会太多,能为资本市场吸收、保值增值工作量不大,易于克服通胀的影响,可减轻基金制带来的投资风险和计算困难的问题; 与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兼容度较高;部分积累制下可以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的方式,解决新老制度转轨时期间的历史遗留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第2篇

这位负责人指出,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不断加强,起到了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作用。各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1998年的2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45亿元,地方财政也增加了投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长,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位负责人强调,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监督。征缴收入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做好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逐年加大,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事业的物质基础,是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地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我国大病保险制度筹资研究综述 第3篇

关键词:大病保险,筹资,综述

1 重要概念阐述

大病保险, 即对城乡居民罹患重大疾病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从而缓解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降低大部分人因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

大病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属性, 并且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性拓展和延伸。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报销范围、补偿比例以及管理方法等细则由政府部门拟定, 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也由政府招标决定, 其目的在于使公共利益最大化。此外, 大病保险基金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或比例, 不再额外收取保费, 筹资渠道为国家和个人。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都必须办理大病保险。因此大病保险可看作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

大病保险为公共产品, 具有风险分散效应。公共产品和劳务具有这样的特点, 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

大病保险不可由单个消费者占有, 不具有可分性和排他性, 由政府购买,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均可受益, 因此为公共产品。

2 研究综述

实现大病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其重中之重即是筹资问题。虽然大病保险的筹资额很小, 仅占医保统筹基金的3%-4%左右 (各地情况多有不同, 但大多比例相似) , 但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的财务状况而言也具有较大的影响。换言之, 大病保险的政策独立性很差, 需要依赖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由于制度推行时间较短, 国内学者对于大病保险的筹资保障问题研究相对较少, 对于筹资模式也处于探索阶段。本文的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大病保险的筹资保障问题, 包括筹资来源及其合理性, 弱势群体的健康保障;二是大病保险的筹资测算方法。下文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文献综述。

2.1 大病保险的筹资保障

国际上并没有明确提出大病保险的相关概念, 依据我国对于大病保险制度的施行初衷, 即缓解城乡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因高额医疗费用而导致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我们参照国际上对于覆盖高额医疗费用的相关保险研究对大病保险的筹资保障进行研究。关于大病保险基金筹集的研究见于两类文献中:一是有关医疗保障体系筹资的相关研究, 大病保障的筹资问题是医疗保障筹资的组成部分, 其筹资水平关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长期可持续发展;二是不同国家关于社会健康保险的研究文献中, 保险产品的筹资渠道是社会健康保险的研究重点。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有: (1) 包含大病保险的医疗保障基金筹资的合理性; (2) 医疗保障基金的筹资来源; (3) 重大疾病患者和弱势群体的健康保障。

2.1.1 医疗保障基金筹资方式的合理性

医疗保障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社会健康保险, 是卫生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筹资体系的设计初衷是实现三大功能:一是收取税款, 二是财富集中, 三是购买服务。诊疗期间由于患者和医生的信息不对称, 医生决定了大多数医疗费用的发生。世界卫生组织于2000年提出, 落后的个人自付方式会妨碍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得, 预付制是卫生筹资的最佳手段。商业健康保险和公共健康保险是典型的具有预付机制的社会健康保险, 也是卫生筹资的重要手段。Gruber (2005) 通过微观模拟模型发现公共健康保险政策较之商业健康保险的施行效率更高。

学者Normand (1994) 等通过总结得出了社会健康保险筹资的优势:通过预付制将风险分散, 减弱人们因病致贫的概率;较之税收来说更为透明的资金收支;通过使雇主缴费增强筹资能力;基金稳定且独立于政府预算;与政府财政项目互不干涉;通过调节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提升病患的消费能力;调动公众对于基金监管的积极性。

2.1.2 医疗保障基金的筹资来源

Normand和Weber (2009) 将社会健康保险的筹资渠道总结为政府拨款和税收优惠、保费收入、个人自付和罚款、利息额、捐赠金五项。美国的社会健康保险以商业健康保险为主, 美国人口统计局数据表明, 2008年3亿美国人中, 58%左右的居民可享受雇主 (或家属的雇主) 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 从Denavas (2010) 等的研究中发现, 约1.76亿人得到保障。其医疗保障基金筹集主要依靠政府的税收优惠和保费收入。英国国家医疗保障体系 (NHS) 是社会福利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在于使所有公民都能平等、近乎免费的医疗服务, 国家通过拨款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通过政府补贴方式筹资对非正规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大有裨益, 但受到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基金的独立性不强。对于职工等从业人员, 按工资水平按一定比例缴费可看做是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 有利于社会公平性提升。若没有缴费上限, 则会导致高收入者由于保费过高而选择拒绝参保。利息收入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管理水平和基金基数, 而捐赠金的随机性强, 不能作为稳定的基金来源。

董曙辉 (2013) 将筹资与保障范围相对应、法定与商业相结合、政府与个人责任共负视为大病保险制度持续长效的三个原则。由此可见, 筹资能力还关乎保障范围和补偿水平, 是大病保险制度的关键。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基础上, 在超出的部分, 只要是合规的支出, 再报销至少50%。对于一些低收入群体来说, 报销比例高了, 他们才有可能承担的起。朱铭来、于新亮等 (2013) 通过以恶性肿瘤为例预测了大病保险补助人数和医疗费用支付水平, 发现当下的筹资水平, 将会对医保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将造成很大压力。因此, 定量地进行费研究, 是大病保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2.1.3 弱势群体和重大疾病保障

弱势群体是否能够被健康保险覆盖决定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Meng等 (2010) 就“弱势群体”的健康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 将提高弱势群体保障效率的方法归纳为:加强健康保险在公众中的普及;灵活补贴使保费可承受;通过改变健康保险准入门槛扩大参保人群;简化参保程序提升管理能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罹患重大疾病所带来的医疗卫生支出可增加患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各典型国家在重大疾病保障方面有着不同尝试。日本国民健康保险规定:费用超出一定额度时, 个人承担超额部分的1%。对于高龄人员的大病诊疗需求, 日本政府出台了与一般医疗制度并行的新制度, 即针对75岁以上的高龄人群以及65-74岁的残障人群的后期保障制度。在日本严重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 缓解了老年人的因病致贫程度。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大病医疗需求, 美国政府提供了社会保险计划。SCHIP、Medicaid和Medicare实现了不同群体保障的制度衔接。虽然设定了起付线和自付比, 但仍承担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并且随费用增加报销额度递增。

在2012年六部委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后, 更多地方推行具有对于重大疾病进行二次补偿性质的大病保险政策, 并初步得到反馈。“湛江模式”是将商业保险引入大病保险的成功典范。“湛江模式”凭借其科学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 探索出了一条政府、医院、参保人和商业保险公司都能获益的路子。陆海燕 (2013) 经过对于该模式的深入研究, 认为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大降低了来自于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阻力。通过商业保险的引入, 真正做到了政企分离以及参保人、政府、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四方共赢。郑秉文, 张兴文 (2013) 通过与湛江模式相类似 (引入商业保险并且遵循“风险共担”原则) 的太仓模式的深入分析, 得出大病保险制度产生的必然性:太仓市医保基金大量结余;对于重大疾病保障水平低下以及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现实需求加快了此项制度的快速健康发展。反观我国其他地区, 以上三个因素都普遍存在:吴维民, 杨秀玲等 (2013) 通过对于广西省医保基金和报销比例的实证调研发现: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差距较大, 个人负担重与基金结余过多并存。因此, 在正确的政策引导下将“太仓模式”的成功普及到全国的趋势是必然会出现的。无独有偶, 大病保险的厦门范本更为科学利民。张晓莹 (2012) 对于厦门模式值得借鉴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凭借信息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服务创新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 充分发挥了大病保险制度的制定意义。

2.2 大病保险的筹资测算方法

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 近几年才开始推行。对于大病保险的筹资测算罕有相关研究。由于大病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直接划出, 保费支出为基本医保基金支出的组成部分, 我们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测算的相关方法对于大病保险的筹资进行测算。

通过对医疗费用进行宏观经济模型构建, Theo H (1997) 等学者对社会保险的筹资进行测算。保险精算法中的广义线性模型由Mc Cullagh (1983) 等学者首次应用于保险筹资测算中, 之后我国学者也有相关的研究成果。Claudia和Florian (2002) 等探索使用复合状态马尔科夫模型通过估计风险测算保费支出。ILO (国际劳工组织) 和ISSA (国际社会保障协会) 提出了系统地计算社会健康保险保费的ILO模型, 并将成本部分总结为医药补偿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花费三部分。美国HCFA (Health Care Financing Administration) 提出了医疗费用支出的五因素模型, 也对医疗费用支出进行了全面的测算。医疗消费行为的发生是多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应依据不同的时代和地区特点选择适合的模型以得到较好的测算结果。

国内对于医疗保险的筹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 1998年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后极速发展。李良军 (1999) 等将增加系数、保险因子、补偿比等概念引入医疗保险测定, 并构建了静态医疗保险筹资模型。王晓燕、宋学锋等 (2004) 通过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探讨, 测算出了基金不平衡的年度。戴伟辉等 (2005) 使用对数线性模型估算了社会医疗保险所需的医疗卫生服务成本。陈滔 (2002) 将保险精算的模型和发展进行了系统总结。杨倩 (2002) 比较了商业医疗保险和非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测算方法。李鹏翔、尹爱田 (2000) 等将动态费率测算引入农村大病统筹的费率方法拟定中, 并对保障水平和范围进行了测算。张思锋 (2006) 阐述了粗估法和现值法进行保险精算的思路, 并提出利用增长系数和保险因子测算保险补偿比的技术。胡宏伟 (2009) 依托多分类无序变量的逻辑回归法分析了在某个特定筹资规模下农民的期望筹资比例:家庭背景、收入水平、是否罹患大病、医疗机构距离等因素会影响保险的筹资模式。

2.3 目前研究现状述评

国际上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筹资的研究很多, 研究内容多集中在筹资合理性分析、筹资来源等方面, 对高额医疗费用的保障方面有所涉及, 但各国由于国情差异, 在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方面有较大差异。

目前国内关于大病医保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制度发展方向、施行效果评价和制度优化等方面。关于大病保险的筹资, 仅有少数专家根据某一种常见疾病的医疗费用进行粗略估算, 或者仅根据某一地区的医疗消费支出进行测算。但疾病的种类多样, 依据某类疾病粗估容易造成较大误差。对于大病保险的保费尚无系统、完整的测算, 且大病保障地区间存在较大差异, 缺乏统一研究。

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第4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财政补贴

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农村老龄人口养老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农村家庭传统养老模式局限及其功能日益削弱,使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日益迫切。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的多元化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问题也成为我国新农保制度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结构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机制、自愿与激励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筹资制度,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为农民提供了选择空间,因此新农保在保障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制度设计仍存在对地区性差异考虑不够全面、政府补贴利用不够合理等问题。三方筹资结构虽然是巨大进步,但纯粹按照政策模式划分政府补贴标准,不能反应出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水平和生活条件,无法完全彰显新农保的优势。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难以提升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情况下,会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在发达、欠发达地区之间形成不均衡发展,其社会保障水平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平衡。但是由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需求量较大,原正常的财政收入不能够支付农村行政、社保等公共产品的支出,财政缺口突出将不同程度影响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障水平。

(三)农村财权和管事权划分不清,加重了地方政府负担

20世纪90年代,我国分税制改革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将税收按照税种类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进行统一管理。但在实际运行中,中央和地方、上级和基层政府之间对农村事务中的财权和管事权始终不明晰。在新农保中,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不仅要承担基础教育,还要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支付、保值增值等事权,有限的财权无法负担过多的事权,也就是造成地方政府在推进新农保过程中资金不足、参保人不多的困境。

(四)农村地区缺乏自愿上缴保费意识

社会保险最基本属性是按时并强制性上交保费,在新农保制度中,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中央和地方共同缴费,都是遵从自愿原则。但是,在保险运行过程中,一般高收入、高风险者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收入、低风险者倾向于放弃购买保险。由于个人缴费遵循自愿原则,经济困难农民因为缴纳不了个人部分而“自愿”地被农保制度排斥在外,而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收缴收入也因缴纳人员的减少而减少,因此,对可用于公共服务的资金也会减少。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政策建议

(一)重新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我国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占总百分比高达53.3%,财政支出只有21.3%,导致省级及以下省级政府有一个收支平衡差距,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严重,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农业人口占比高的省份,往往是经济发展总量与财政收入较少的省份。因此,新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要求中央政府的财政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养老保险,同时在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将难以支付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以确保贫困地区对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增加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从而影响扩大农业保险制度和推进。

(二)加大新农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我国大部分农民在客观能力上都可以参加新农保,但由于新农保的农民绝大多数是自愿的,他们参加新农保与否,以主要依赖于他们是否拥有主观参保意愿。尤其在欠发达地区“养儿防老”观念特别严重,导致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因此,地方政府应拓宽新农保宣传渠道,深入群众,了解农民心声,使得各项新农保推行措施能深入民心,从而能让欠发达地区农民能主动接受并认可新农保,提高参保率。同时加强村级农业保险协调员的培训,以确保新的农业保险试点办法得以正确地传达给农民,让农民清楚地认识到,新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给自己带来的好处。

(三)加大财政补贴,加强政策执行力

首先,国家财政部尽快出台中央财政新农保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抓紧制定本地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规范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申请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工作,防止虚报冒领,为新农保制度推行提供有力保障。其次,加强新农保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力。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新农保补贴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实现养老基金筹集渠道多元化

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设置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通过开拓投资渠道,缓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紧张矛盾,使农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二是以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或转让承包土地收益作为社区补助。三是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地方财政可从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返还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

由于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主体(包括程序开发,处理和管理,基金管理)是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将承担重要的责任。有专家指出,在财政收入较高,相对富裕的县,县财政承担一些责任,省,市,县三级财政可以按照1:1:2或1:1:3的比例分担;而在财政收入较低,相对贫困县,县财政可以适当会减少一些责任,省,市,县财政可以按照1:1:1的比例分担。财政责任在省,市,县三级之间的明确划分问题,不同地方可先尝试的试点研究、探索,然后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方各级财政之间责任得到合理划分后,农村养老保险筹资境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在我国开始试点实施,试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是在所难免的,这些既与新农保本身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有关,也与农村居民传统思想认识密不可分,因此,改进完善新制度的同时,需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将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将这项利民政策根深蒂固,引导农村居民积极投保,促进新的农村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负责人.支持新农保试点国家财政出重拳.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9):11-12.

[2]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经济体制改革,2010(1):86-92.

[3]刘茜,刘艳美.普及新农保要破解资金难题.中国税务报,2009-8-14(3).

[4]Estelle James. New Systems for old Age Security theory, Practice and Empirical Evidence, EDI Conference on Pension Reform, 1996: 144-157.

我国养老地产运营模式 第5篇

随着出生率不断下降,孩子越来越少,老年人越来越多,到 2050 年 80 岁以上的老年人 将增加 5 倍,全球都面对老龄化问题,但在老龄化社区或者国家地区里面,增长最快的是在 发展中国家, 增长最快的发展中国家以中国增长的又最快, 所以中国面临老龄化问题是最严 重的。 养老地产是指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背景下,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的社会机构推出 的适宜老年人居住、 符合老年人心理特点及生理特点并能够满足老年人社会活动需求, 为老 年人的健康提供良好基础设施保障的老年住宅产品。 这类老年住宅产品是指可以使老年人获 得经济供养、 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等基本内容的居住场所。 它的基本存在形式有以下几类: 老年社区、老年公寓、老年住宅、旅游地产、养老院、托老所等。 面对日趋严峻的养老问题,社会化养老模式势在必行,这一趋势使我国养老地产开发行 业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应在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特点发展养老地产的同时借鉴国外发 达国家养老地产开发先进经验,构建出我国特有的地产发展模式。

 

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第6篇

关键词:森林保险;再保险;体系构建。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分散和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建立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对森林保险业的发展非常必要。 由于森林保险的风险大,波及范围宽,灾损强度高,局域范围内具有传播性,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给承保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对象同时造成巨大损失,如森林病虫害的传播。这使得传统的保险风险分散法则对森林保险不适用。 保险公司承保的森林范围越宽,风险就越集中,必须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求空间上、地域上的风险分散。森林保险的理论和实践表明, 再保险是分散森林保险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 森林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1 森林保险再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1 再保险有利于联合分散森林保险风险。

通过森林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可进一步加强森林保险各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积聚更多数量的森林保险基金,提高保险公司应对森林灾害风险的能力,吸引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森林保险的经营中。 通过森林再保险可构建更大、更宽的风险分散渠道,实现更有效的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摊目标, 更好地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促进森林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再保险可控制风险责任,保持原保险人业务经营的稳定。

我国是一个森林灾害多发的国家, 森林资源每年都会因火灾、洪涝、病虫鼠、干旱等灾害遭受巨大损失,而且森林灾害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很容易促成巨灾风险损失的发生。一旦发生巨灾损失,往往会对承保人造成沉重打击, 影响森林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 利用再保险方式可将森林灾害风险转移分散给其他保险人, 保持森林保险金额和风险责任的相对均匀,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从而防止原保险人因遭遇巨灾造成大规模赔付, 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确保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充分履行。

1.3 再保险可提高原森林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保险人的承保能力要受到具有对所承担保险责任进行经济补偿能力的限制。 由于森林保险属于新开展业务,现阶段的参保比例较低,保险基金积累有限,为进一步扩大承保范围,增加业务量,必须要扩展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有了森林再保险的分保,原保险人可将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业务分出, 全力进行新业务的市场开发, 随着业务的发展获得更多的收益, 可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原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森林保险再保险不仅有利于实现承保风险的分散,而且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1.4 再保险可降低原保险人的经营成本。

森林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成本主要是赔款成本和营业费用。 再保险业务可从 3 个方面降低原保险人的成本:一是直接支持。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可分摊一定比例原保险的赔付,从而降低赔付的波动程度,有利于森林保险均衡费率的厘定和均衡利润的实现。二是间接支持。再保险可促进原保险人拓展业务范围,形成规模效应,缩减森林保险业务的固定营业费用支出, 降低附加费率, 进而吸引更多的林农投保。三是补贴支持。通过对现有政策性森林保险进行再保险费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 有利于增加森林保险和森林再保险的供给,随着规模效应的显现,经营成本也随之继续降低(李有祥、张国威,)。

1.5 再保险有利于新险种的开发和保险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森林保险再保险可以增强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促进保险人不断扩大产品供给, 激励保险公司为森林灾害风险的分散设计开发更多的新险种, 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从而增加森林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林农的保险需求。此外,再保险还能促使原保险人进一步提高森林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再保险人在承保分入业务时,为降低自身的再保险承保风险,需对原保险业务的风险责任进行认真审核,从而不断督促原保险人加强业务的管理,减少森林保险承保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降低经营风险。

2 森林保险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 森林灾害愈发呈现发生频率高、危害程度大等特点,对森林再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保险业的日益强大也为森林保险再保险的市场供给奠定了基础; 政府也陆续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性文件, 为森林保险再保险的后续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导向。但就总体而言,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发展仍较为滞后,森林保险的再保险也因成本太高而无保险公司问津。

2.1 对森林保险再保险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

尽管开展森林再保险业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但目前森林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只停留在书面层面, 并没有在实践中付诸实施。有些观点认为,目前已对森林保险进行了保费补贴, 保险公司应该自己来考虑风险的分散和再保险的购买,不再需要政府的支持。还有些观点认为,政府只需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森林保险的赔付最终兜底,而不需要考虑对再保险进行补贴,森林再保险业务的开展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运作。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认为, 其森林保险业务的风险已通过承保业务的多样化得到有效分散, 没必要再进行再保险的分出。事实上,各保险公司之间所开办的森林保险业务在承保集中度上仍然存在着险种、区域、时间上的差异,仍有必要进行相互分保。

2.2 再保险发展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

目前,我国对再保险业发展的鼓励支持政策体系尚未建立。已试点的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均针对森林原保险的保费,而在再保险方面没有任何的安排与优惠措施,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森林再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此外,再保险人同样面临森林保险的逆选择严重、赔付率高、经营成本高等问题,导致森林保险再保险的费率进一步提高,从而阻碍了原保险人进行森林保险再保险的分出。 不仅如此,再保险人为限制风险通常也在合同中设有免赔、共同赔付及损失限额等条款规定,原保险人也不能通过再保险寻求到全方位的保护,削弱了投保的积极性,森林再保险的市场经营在缺乏政府支持的情况下愈发艰难。

2.3 再保险发展缺乏完善的信息保护和信息披露机制。

首先, 我国森林再保险中缺乏有关如何保护投保人信息的规定。再保险的分出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时,必须要向再保险人提供投保人的信息资料、承保标的情况、承保技术等相关内容,在缺乏信息保护制度的约束下,此类商业秘密有可能会泄露,危及原保险人业务的开展。其二,我国森林再保险尚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其中所涉及的森林病虫鼠害等重大疫病的信息, 需要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对外公布。其三,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对与承保标的相关的过往数据进行全面整合和精算, 从而科学合理地厘定费率。而我国目前有关森林灾害的统计数据尚不健全,缺乏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等综合性资源的供给平台, 使森林保险再保险产品的研发几乎处于停滞状态。

2.4 再保险发展受经营技术水平的制约。

森林再保险的经营要比原保险业务在技术层面上要求更为专业, 尤其是涉及到在更广范围内评估灾害风险、划分危险单位、厘定再保险费率等方面,对再保险人的精算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国外再保险公司的森林灾害风险的评估标准与我国差别很大, 我国国内更多的采用对承保标的进行整体查勘来进行风险评估, 而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要求更高,往往会具体到特定的局部范围、甚至具体到每片树林、每棵树,双方在理赔程序上、具体操作上和最终赔付金额的确定上存在较大差异, 造成国际森林保险再保险的费率远远高于国内的评估结果, 形成我国的森林保险很难在国际市场上寻求再保险合作的局面。

3 森林保险再保险业务开展模式比较分析。

3.1 在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

随着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承保范围、承保规模的扩大, 可在总公司内部针对各区域的分公司建立森林保险的分保体系,实现风险的逐级分散。

这种再保险模式,一方面具有便于集中管理、费率厘定和责任的分摊易明确、再保险赔付及时等优点;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风险过于集中、人员机构设置庞杂、成本支出较高等缺点。该模式要求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初具规模才可进行, 对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特定区域的保险公司来说不具有适用性, 而且风险的大量集中也影响到总公司的偿付能力, 不利于保持保险人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3.2 由国家专设的森林再保险公司或农业再保险公司经营。

这种模式是在现行体制和组织架构下, 由政府专门组建政策性的森林再保险公司, 由该公司为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分出业务, 国家为再保险公司的运作提供资金支持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成为最后的兜底人。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 由国家作为最终的森林灾害风险的承担者, 从而为森林保险的再保险经营提供了强大的后盾。但采用此模式容易造成国家的财政负担过重,机构臃肿,政府的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等负面影响(龙文军、万开亮等,)。

3.3 各森林保险的原保险人之间联合开展再保险业务。

这种模式是由各森林保险经营机构联合起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的方式,在各承保机构之间以协议形式,形成联保、分保的局面,尽可能地在成员内部实现风险的分散。这种森林保险的再保险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森林保险经营机构自身的承保能力,避免受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约束。同时该模式下的再保险费用较低, 既节省了开支又获得了承保风险分摊。 但因各公司和各区域之间有关再保险的规定和实施各不相同,各成员间的协调较难,在缺乏外在力量的引导和支持下,该模式的市场发育较慢,短期内不能适应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需求。

3.4 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森林保险再保险模式。

此种模式是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下,各森林保险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和承保风险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再保险的分出分入,政府在常规的市场监管之外, 不提供任何的再保险补贴和优惠措施。此种模式将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森林再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完全由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各再保险主体在竞争的促动下能不断改进服务,完善业务经营。但在没有外来力量扶持的情况下, 各原保险人在森林保险业务开展初期的购买能力有限, 不利于森林再保险初期的市场培育和业务拓展。

3.5 由政府指定的再保险机构承担森林保险再保险的运作。

此种模式是由政府指定现有的商业性再保险机构进行森林再保险的具体业务运作, 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 使森林保险经营主体与该指定机构之间建立明确的分保关系。 该模式依托于现有的再保险公司的设置、承保技术和经验,不仅大大节约了资源,而且更有利于对全国范围内森林保险的总体经营状况进行管控, 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政府扶持政策,平衡森林保险经营的盈亏,确保市场的稳定。 但该模式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该指定的再保险机构商业性和政策性定位不明确,两类业务之间容易混同,况且封闭式的单独运作管理不利于森林再保险承保能力的扩张和偿付能力的增强, 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较差。

当前我国农业再保险已初步采用第五种模式进行了尝试。 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与中国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协议, 建立赔付率超赔分保机制。 这种做法也可完全适用于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并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当然经过改制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森林再保险“大包大揽”,而必须严格按照再保险的市场机制运营开展。

4 构建我国森林保险再保险体系的具体操作。

一是要加快制定森林再保险相关法律制度,使森林再保险的开展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丁爱华,)。 当前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有关森林保险的立法体系尚未建立, 在对森林保险立法的同时, 森林再保险的相关规定理应是其中的一部分。在立法中应对森林保险再保险的性质、运作模式、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及森林再保险的补贴与再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 为森林再保险的实施提供可操作的规章制度架构。

二是以补贴为依托, 借助于现有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本着当前的实践和节约成本的原则, 应委托现有的中再集团承担森林再保险经营, 并由政府对其森林保险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财政支持。 对保险公司经营森林再保险业务的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业务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适当按照保费总额逐渐增加支持比例。

三是规定完善的森林保险再保险运作制度。 在再保险形式方面, 各保险公司利用比例再保险分出业务后,按照所指定到的基金的不同,必须自留一定比例的原保险业务。 对非比例再保险应逐级计算再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份额, 即随着保险人赔付率水平上升,各保险公司应负担的最终净损失将降低;在承保收益和损失方面, 各保险公司可以保留承保收益比例。随赔付率下降,可保留的承保收益比例也相应降低, 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各保险公司总的净承保损益,然后进行年度结算;在风险基金的设立上,要求再保险公司从森林再保险的分入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专项风险基金,逐年滚存,遭遇巨灾损失年份时动用风险基金进行偿付(叶明、杨斌,)。

四是建立信息保护和披露机制, 提高森林再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重视对原投保人的信息保护,制定相关部门规章,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森林保险数据的积累和系统开发,改进森林保险风险的量化和评估手段,加强对森林保险的监管,控制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行为,做好风险管理和预防工作,尽量减少年度间损失率的波动, 完善我国森林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承保技能。

五是各保险主体也要探寻向国际市场分保的途径。 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 通过与国际再保险业、国际金融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再保险渠道实现森林风险更大范围的分散。

参考文献。

丁爱华.国内外农业再保险中政府行为的比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5)。

李有祥,张国威。论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框架的构建[J].金融研究,2004(7)。

龙文军,万开亮等。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7(6)。

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第7篇

(2)养老保险模式的演变是社会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纵观世界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己经历了2个历史阶段并相应的形成了两种养老保险模式。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家庭养老保险发展到社会养老保险,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都是处在该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较高阶段。在这一阶段上,农业社会被工业社会所取代,农业人口向城市人口大量迁移,农业人口相对一国的人口总数所占比例极低,传统的家庭结构解体,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首先在工业先行国家瓦解,而代之以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日本在20世纪的1941年,就提出了面向城市企业劳动者的厚生年金保险,而直到1971年才推出了面向农业从业者的年金保险制度,这时日本的城市化水平己达到70%以上,农业从业人口还不到20%.为了推进城乡实质平等的“国民皆保险”,国家财政给予农业从业者社会保险以更大的支持。目前我国正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移的中期,城市化水平是18.23% , 才达到36.09%;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显然,我国农村向城市化转轨还有很大距离,目前若全面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是不现实的。所以,在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时,必须适应国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群众心理上、物质上的承受能力。

(2)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社会保险模式选择的核心因素。这是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必须遵循的一条客观规律,也是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理论依据。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历程看,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但归根到底还是来源于国民收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国民收人的状况又往往制约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时,国家财务充裕,企业和国民支付能力强,社会养老保险筹资的社会化、保险对象的社会化和保险服务的社会化程度就比较高;反之,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只能是低度发展。但是由于我国过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落后,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仍然很强烈,各种发展事业和项目都需要经济或财力的支持,这又树俯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国家财政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解决8亿多农民养老问题,而我国农村总体上生产力又不发达,农民可支配收人低,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所以,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国建立城乡统一的高度社会化的养老保险模式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只能选择社会化水平较低的养老保险模式。

(3)社区化养老保险是社会化养老保险的过渡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数法则”,即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偿越稳定。有着“福利国家之父”之称的贝弗里奇,早在1942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障的“全面普遍性原则”,要求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覆盖全体国民。但贝弗里奇同时出提出了“区别对待原则”,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采用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我国农村广大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性极为明显。历史因素的积累和现实条件的局限,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一个模式,更不能一步到位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而应“区别对待”,选择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养老模式。根据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借鉴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把农村社区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起步与发展阶段中特殊过渡形式,谋求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相对独立地发展,待条件成熟后与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并轨,是比较现实的战略选择。

我国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第8篇

一、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趋势

在进入21 世纪以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就越来越严重,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且正呈现快速增长阶段。据权威部门统计显示,在2010 年我国在60 岁以上的人口就将近两亿,老年人口所占总人口比重也由原来的10.5%上升到后来的13.3%,预计在2050 年我国将有一半的老年人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也将不断加剧,同时,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明显强于乡镇人口的老龄化速度,预测本世纪中期,城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将越来越严重,而乡镇人口老龄化却将下降,这与城市化进程有一定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十分严重。

二、城市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影响

我国城市老年人口要比乡镇老年人口多很多,这样就对现有养老保障机制产生了很大影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因此,每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也在增多,它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养老保险机制,特别是对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影响较大。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赡养率的提升

对于赡养率来说就是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之间的比例,也就是说一个在职人员需要担负的退休人员养老数量。随着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瞻仰率也比之前高了很多。通过对美国瞻仰率的研究发现, 在二战刚结束时,美国的瞻仰率仅为6.25%,即16 个在职人员共同赡养一个退休人员,而在进入21 世纪以后,就提升到了不足三名在职人员赡养一个退休人员,比二战刚结束时提高了6.5 倍左右。我国也是如此,在2015 年我国瞻仰率就上升到了29.68%,预计到2040 年,我国瞻仰率将上升到46%左右,且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这将给我国年轻人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与精神压力。

(二)退休金的提升

通常情况下,为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在设置退休金的过程中应适当降低。如欧美、日本等国在设置退休金的过程中,最高仅为工资总数的24%,而我国在设计退休金的过程中却要比发达国家所设定的警戒线高很多,如在2015 年我国的退休金就到达了22%左右,近年来退休金依然在保持不断上涨中,预计到本世纪中叶,我国退休金将达到工资总额的35.5%左右,由此可见,不断上涨的退休金影响到了我国现有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三)隐性债务的出现

为做好养老保险管理,我国推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将我国原有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由单纯的现收现付转变为现收现付与积累相统一的模式,在这两者筹资模式相互转换的过程中,就引发了隐性债务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需要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这样就会使隐性债务更加严重。

三、筹资模式的困境

现阶段,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十分严重,尽管我国已经延长了退休人员的年龄,但这依然解决不了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问题,更无法解决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据国家权威部门预测,到2020 年我国退休人员将占据在职人员总数的35%,而在本世纪中叶将上升到46.5%。可见,逐渐增多的退休人员给现有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带来较大压力,筹集起来的资金不仅要用于支付养老金,还要用于积累。为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认识到统筹率与积累率;如果积累超标,一定会给企业与个人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可能影响企业发展动力,如果积累过低,又会在出现通货膨胀的时候出现积累不足的情况。尽管我国已经推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但依然存在养老金支付危机与增值压力等问题,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养老金支付危机

虽然我国实行了社会筹资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但实际上,这些退休金依然还由社会统筹来完成,如果单纯的依靠企业缴费根本无法满足人们对养老金的需求,若依靠提高企业统筹资金又会存在很多困难,且因有制度限制,也难以实现这样的目标。为减轻人们的压力,我国不仅设有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医疗保险、住房保险等内容,所花费的资金也很多,企业也需要承担较大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在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如果提高养老金比例,一定会使人工成本上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也会下降。

(二)养老金增值压力

为做好养老工作,我国个人账户资金相对于以往有了明显上升,这部分资金完全需要个人缴纳,以便做好积累,为促进养老金增值,经常通过购买国债的形式实现增值。但这样一来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资金增值方式出现了不正当的情况,使得资金积累难以形成。即便形成了一定资金,但受通货膨胀影响,如果单纯地依靠退休金,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将无法保障,还需要年轻人出资赡养老年人。

此外,由于我国很多企业并没有执行国家要求,根本不存在养老保险,如果这些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人在成为老年人以后,就需要国家来赡养,这样就会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我国人民法律意识差有很大关系,这就需要我国政府认识到这一问题,联系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减轻人们与国家负担。

四、做好养老保险筹资的措施

为解决我国城市化人口老龄化与现有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问题,就需要构建新型养老保险机制,这样不仅可以为老年人生活提供必要的保证,还能减轻年轻人的经济负担。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国家强制执行职工养老保险机制。由于我国人民法律意识差,很多企业并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如果国家能够强制执行这一制度,可以为养老保险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减轻国家经济负担,减少财政支出,这也是实现养老保险的基本保障。我国养老保险资金并不是由企业承担的,而是从职工工资中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的,即便是这样也会出现相当一部分的人工成本,所以,就要控制到扣除比例,避免过高或过低,以便为企业持续发展增添动力,这也是解决养老保险与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基本措施。最好将养老金控制在在职人员工资的30%左右,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还可以避免企业负担过重。

第二,基于个人账户的强制退休储蓄。因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很多人并没有养老保险,这就需要职工在工作期间按照自己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做好养老金缴纳,并将其纳入到个人终身账户中,为强化人们的意识,还需要国家强制执行,这样在职工退休就可以有充足的资金用户养老。通过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增强人们的储蓄意识,让人们懂得自食其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

第三,根据职工自身意愿确定是否购买养老保险。在职工在职期间,企业可以向职工询问是否购买养老保险,这主要是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人们所获得的工资也不同,有些人本身工资就很少,刚好维持生计,如果每个月再扣除一定的养老金就会使其发到手的工资大大减少,使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证,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企业联系职工实际确定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这也是管理人性化的体现。

第四,为做好养老保险筹资工作,还需要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尽管我国现有所得税已经有所提高,但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物价上涨现象也很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使问题得以真正解决,依然存在较大的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适当提高,将少数高收入者作为主要征收对象,这样就可以让更多人赚够养老资金,即便不缴纳养老保险,在以后的老年生活中自己也会有足够的资金用于生活。同时,为践行以人为本理念,还要对低收入家庭发放生活保障金,并适当提高发放标准,我国现有生活保障金过低,根本无法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此外,还可以为低收入家庭人员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让其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生活现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做好隐性债务的测算,合理安排隐性债务的偿还,适当调整我国现有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政补助力度,在转移支付力度与合理划拨国有资产等方式的作用下做好社会保险筹资。同时适当扩大基金投资范围,做好特种国债的发行工作,提升资金收益率,加强监督与管理,保证资金可以不断增值,最低要求也要达到保持,对所有参保人员及时发放足够的资金,以便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奠定基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保障,促进国家发展。

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得知,我国城市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现有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也带来很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联系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有效解决措施,妥善处理好存在于养老保险筹资中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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