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讼委托书

2024-05-26

企业诉讼委托书(精选14篇)

企业诉讼委托书 第1篇

各位在委托他人的时候怎么样写委托书呢?我们可以看看下面的企业诉讼委托书哦!

篇一:企业诉讼委托书

委托人:××市工商银行××区办事处 受托人:王××,××市××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张××,男,××岁,四川省××市人,汉族,××市工商银行××区办事处副主任,住本市××路××号

为追索中国农业银行××区办事处拖欠我处的建筑工程垫款,我处已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自愿委托××市××区法律顾问处王××律师及我处张××同志为本案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处出庭诉讼,并具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及提起上诉的权限。

特此授权

委托人:××市工商银行××办事处

(章)

法定代表人:刘××(章)

受托人:王××(章)张××(章)

二○××年××月××日

篇二:企业诉讼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 委 托 人: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电 话: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 务: 电 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诉讼(审)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商和解,提起反诉,签收诉讼文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并特别授权收诉讼文书。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二○xx年 月日

篇三:企业诉讼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所在地址: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在我与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委托,包括代为参加庭审、进行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等一切事项。

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企业诉讼委托书 第2篇

受托人:_____________

兹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企业与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企业第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回避;进行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 (签字)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 (签字)

刍议企业专利诉讼策略 第3篇

一、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策略

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原告的专利权人, 首先应明确提起专利诉讼的目的。一般而言, 首要目的是维权。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的时候, 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开展专利维权, 减少由于对方侵权带来的损失。除此以外, 提起侵权诉讼还有下面一些目的或作用:

一是抑制竞争对手。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市场支配能力的时候, 可以采取专利诉讼达到打击对手、威胁新进入者的目的。这一般是针对那些新进入的或者可能会对自己构成威胁的企业。通过专利诉讼, 可以打击对手的投资信心, 扰乱对手的市场方向, 还能降低对手的市场信誉, 使对手为专利诉讼疲于奔命, 无法在短期内对自己构成威胁, 为自己获得下一阶段的竞争优势提供足够的时间。

二是借机宣传自己。一些知名度较低的企业为了进入某一市场, 又不希望花费巨大的广告宣传费用而对一些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知名企业提供专利诉讼。这种诉讼并不在专利本身, 而是通过诉讼引起媒体报道和社会关注, 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知名度, 借以获得或提升市场地位。

三是增加谈判筹码。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专利使用权, 可以通过对对手提起专利诉讼来降低对手的谈判筹码, 甚至获得对手的交叉许可, 以实现自己占有市场的目的。

在专利诉讼中, 专利权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诉讼策略的选择:

1、诉讼对象的选择策略。

专利诉讼涉及的对象可能包括多个, 企业不可能把所有对象都告上法庭, 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两个进行诉讼。一般来讲, 企业在选择诉讼对象的时候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诉讼成功性;二是诉讼效果性。诉讼成功是企业进行专利诉讼的首要目的, 企业在选择专利诉讼对象的时候应当充分分析对象的特点, 找出容易被击败的企业进行诉讼。如果选择不当, 很可能遭到对手的猛烈反抗, 甚至引发反诉讼。企业进行专利诉讼处理要获得成功, 还需要起到示范作用, 通过成功的专利诉讼, 可以对那些同样构成侵权的企业形成“杀一儆百”的效果。

2、诉讼证据的选择策略。

选择一种确定的、容易取证的、稳定性强的案子去诉讼是在诉讼策略中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企业平时要注意对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可能的专利信息, 如他人的上市新产品说明书、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展品目录、技术资料, 以及会议资料、有关技术信息情报等。对于其中可能形成诉讼证据的, 及时加以固定、保存;需要公证的可进行公证, 以待日后出现纠纷时, 及时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3、诉讼时间的选择策略。

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 起诉前是否要发警告信, 以及先谈判后诉讼, 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问题, 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时机的选择, 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如对方不考虑许可, 在适当的时机起诉就可以。如对方是考虑许可的, 应采取的方法则是先接触后起诉。侵权者往往态度各不相同:有在收到警告信就停止侵权的;也有的在收到警告信后仍然侵权, 但在起诉后和解的;还有诉讼到底的。诉讼过程中“谈”和“打”是交织在一起的。何时诉讼, 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4、诉讼地点的选择策略。

由于对同一专利的侵权行为往往不在同一地点发生, 一般采取的诉讼原则是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进行诉讼, 但这些地方难免存在地方保护行为。所以, 诉讼地首先应当选择自己获得专利授权的地方。同时, 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可以选择企业自己所在地首先发起诉讼。诉讼地的选择还受到不同地方的法律制度和裁判风格的影响。如果侵权地不止一处, 企业可以选择那些比较稳妥的地方先进行专利诉讼。

二、被控侵权人的诉讼抗辩策略

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 看似处于不利的地位, 但只要认真研究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别是原告专利技术的漏洞, 找到有力的抗辩理由就可以借道反击, 或化干戈为玉帛, 与对方和解;或变被动为主动, 成为诉讼的胜者。

1、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策略。

企业在成为专利侵权诉讼被告后, 第一个优先考虑的策略就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这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做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 一旦请求成功就会使原告的侵权诉讼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即使无效宣告请求不能成功, 也可以通过无效程序迫使专利权人对其专利进行解释、陈述或修改, 从而可以在侵权诉讼中利用禁止反悔原则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要求对涉案专利进行认真分析, 并尽可能地收集相关文献。由于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非常紧张, 企业可以考虑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然后再进一步的文献检索和证据收集。

2、针对被控侵权物进行分析的策略。

在分析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前, 一般应当到政府专利管理部门查阅涉案专利的案卷, 以明确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无效程序中对涉案专利有过哪些解释、陈述或修改。在收集了相关资料之后, 应当结合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案卷和相关文献, 对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分析, 并对被控侵权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以确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以及被告可以向哪些方面努力, 以摆脱原告的侵权指控。

3、积极主张抗辩事由的策略。

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除了应当分析被告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之外, 还应当重点分析自己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主张的抗辩事由。在专利侵权诉讼中, 可用于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 如原告属于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且没有专利权人的授权;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依法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被告实施的技术属于已有技术;原告滥用专利权;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等。

4、请求中止诉讼的策略。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 请求中止诉讼也是被告可以采用的一招。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 不但可以让自身有足够的时间收集证据, 而且对原告也形成了相当的压力。很多时候, 由于原告迫于中止诉讼或者是诉讼时间延长的压力而被迫与被告和解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总之, 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 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 如果诉讼策略运用得当, 都可以取得有利的地位和满意的结果, 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参考文献

[1]陶凤波.专利维权在曲折中前进[J].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2.11.

企业诉讼委托书 第4篇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企业诉讼委托书 第5篇

受委托人: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委托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审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证据。

四、乙方必须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案件代理费人民币______元。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故中止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故中止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七、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企业诉讼委托书 第6篇

受委托人: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律师在我诉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起诉、上诉、出庭参加诉讼、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保全;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或调解;

4、代为接收、送达、签署诉讼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诉讼委托书 第7篇

因借款人 未能如期足额归还编号为 《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经与(□借款人 / □担保人)协商未果,现委托你行协助委托人参与诉讼,以(□借款人 / □担保人) 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委托人已预支付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元。 委托人承诺承受全部诉讼结果,受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企业诉讼时效问题及建议 第8篇

王某是某装饰公司的老板, 与戴某是朋友。王某的公司在2005~2008年期间, 从戴某手中接了三单装修、装饰施工项目, 项目金额达几百万元。但王某的公司却未与戴某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合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也未有戴某签字认可的任何文件。

王某的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了项目施工。戴某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 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王某的公司几年来经多次诉讼, 人、财、物投入很大, 却始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2008年12月, 王某的公司起诉某工地, 索要工程款。

2009年4月30日, 王某的公司撤诉。

2011年4月25日, 王某的公司再次起诉, 索要此项目工程款。

在最近一次诉讼中, 王某公司的员工贾某以证人身份为戴某出庭作证, 证明施工项目均由戴某施工完成, 未将相关施工项目转包给王某。

【本案焦点】

王某的公司在起诉、撤诉、再起诉中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时间点是什么?

【律师说“法”】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本案中暴露出我国立法中的一项疏漏。

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 若此状态不存在, 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 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 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以上两条规定, 王某的公司在2008年12月起诉, 2009年4月30日撤诉;2011年4月25日再次起诉, 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那么, 从王某的公司2008年12月起诉至2009年4月30日的诉讼期间算什么呢?

由于民事诉讼从启动到作出生效裁判, 一般需耗费一定时间, 即使在我国这样有严格审限制度的国家, 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达到两年以上, 因此如果诉讼时效在原告起诉后立即重新计算, 有可能出现民事诉讼尚未终结、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的尴尬局面。此外, 由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原告实际上一直处于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状态中, 即时效中断的事由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应当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一种持续性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其中断效力始于诉讼的提起, 终于裁判的生效。也就是说, 裁判生效的时间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点。

即便在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尚未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但是从立法本意及比较法的研究来看, 应当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律师建议】

1.企业勿将诉讼视为儿戏, 不可随意撤诉、起诉。一旦决定起诉, 就应做好一切起诉之准备, 一击必成, 勿犯如本案的“九曲十八弯”错误。

2.企业要注重书面文件留存, 尤其是合同、协议的签订、存档、备案等, 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履行相关的手续, 保护好自己。

3.企业在对外经营与合作中, 首先, 要明确己方、对方的主体地位、权利和义务;其次, 了解对方的主体资质;再次, 考量对外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违约违法的成本, 以及对主体资质和企业生存的影响, 等等。

4.企业不能寄望于“熟人关系”、“非法不正当关系”等, 避免仅靠人的信用、非法的利益结合等, 来保障企业的权益。

5.企业要建立严格、有效, 既能约束员工的行为, 又不限制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人事管理制度, 否则“反戈一击”的一幕会在你的企业里重演。■

(作者单位: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现状分析及思考 第9篇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仙居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992件、商事案件1736件,合计3728件。诉讼代理案件1905件,占各类民商事案件总和的51.1%。

1.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居诉讼代理市场主体地位,尤其是民事案件

所有民商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1132件,占30.4%;其中民事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743件,占37.3%,是公民代理的1.82倍。

2.公民代理为民事诉讼代理的重要补充力量

尤其在商事案件中,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平分秋色。2014年,公民代理案件773件,占20.7%。其中商事案件中公民代理365件,占21%,約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代理的94%。

二、存在的问题

1.公民代理的资格审查没有统一标准

一是对“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界定模糊,衡量标准自由裁量大;二是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审查时流于形式,无法对推荐事由、代理资格作实质性审查。

2.部分委托代理手续不规范

一是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捺印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特别是在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到庭的情形下,往往无法确认签名或捺印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二是代理权限不明确。有的授权委托书仅填写“全权代理”,无具体授权内容;甚至有的诉讼代理人自行填充或更改代理权限,授权范围难以确定。三是代理材料不规范,尤其是委托工作人员代理的,多数都缺少劳动合同、员工证明等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3.部分代理行为不规范

一是非理性代理。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有的代理人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过高的诉讼请求不给出合理的建议,还盲目提高诉讼标的,造成诉讼的非理性启动。二是懈怠代理。有的代理人业务多,接受委托后不研究案情、不收集证据,出庭准备不充分,或指派其助理出庭,不能充分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三是超越代理。一些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却代为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在诉讼中大包大揽,以其个人意志代替当事人意愿。

4.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

“黑律师”、“土律师”冒充律师收取费用代理诉讼,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制度,不仅挤占律师了很大一部分的市场资源,而且对律师的职业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争取案源,律师之间、律师与非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难以避免,而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存在,则完全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规则,加剧了市场的无序竞争。

三、原因剖析

1.代理人自身问题诱发矛盾

一是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公民代理人既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对诉讼也鲜有接触或只能算得上了解。二是一些代理人懈怠代理和不当代理,主要表现为不积极认真的从事委托代理诉讼事宜、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无原则同意对方的调解意见、错误承认而败诉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等行为。

2.法律规定不明确,与现实脱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尤其是公民代理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对禁止代理条件以及违法违规代理的处理原则、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禁止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但对于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3.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不足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为规范市场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法律援助资源有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公民代理的监管缺位,为公民有偿代理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4.法院审查制度存在漏洞

一是审查不严。对于存在问题、瑕疵的代理,经常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给予事后补正的机会,导致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代理手续的规范性认识不足。二是对违规代理审查不力、惩戒不够。实践中违规或违法代理者往往难以被发现或检举,也极少有人受到查处或惩戒,违规代价小、利益高。

四、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第一,建立诉讼代理人执业诚信档案,对于扰乱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代理人,进入诉讼代理人黑名单,定期公布名单,帮助当事人辨别真伪,更好地维护诉讼权益。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内民事诉讼代理的大体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动,及时审查非法代理行为,肃清非法代理市场。第三,对一些职业道德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有一定代理经验的公民代理人,鼓励其参加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成为正规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2.完善诉讼代理审查制度

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诉讼代理的合法性、规范性。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授权委托书、公函、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关系证明或推荐函等相关代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备;其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上述材料,查明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以及有无法律上禁止代理或不适宜代理的情形;再次进行实质审查,核实代理是否真实、合法,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对公民代理人要求提交承诺不收取报酬声明,确保诉讼代理符合规定,杜绝不合法、不正当代理;最后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让其明确代理人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并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3.加大对违法、违规代理的惩处力度

不规范的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法院严格审查予以解决;但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干扰正常审判程序、恶意侵犯被代理人利益等情形,法院不仅可依职权不准其进行诉讼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还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建议取消其从业资格,禁止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公民代理人扰乱司法秩序的,可对其实施司法强制措施,也可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违法经营进行行政处罚。

4.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诉讼委托书 第10篇

住所:厦门市 号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地址:厦门市仙岳路396—398号翔业大厦9层

邮编:xxxx

传真:xxxxx

电话:xxxx

律师电话:xxxxxx

委托人因与 等 纠纷 案件,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 一审阶段的 诉讼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代为起诉,申请证据、财产保全,调查、收集、提供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庭审、进行辩论,进行调解、和解,签署、领取相关法律文件等。

委托期限:

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至本案 一审 终结(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等)之日止。

委托人:厦门 有限公司

诉讼委托书 第11篇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贵院受理的我单位与一案中的我方案件受理费退费事宜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包括但不仅代为提交、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该案案件受理费退费事宜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委托人:

公民诉讼委托书 第12篇

(公民个人用)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 与我

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企业产品专利诉讼的影响机制分析 第13篇

专利诉讼活动既可作为进攻的手段, 也可作为防守措施。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战略要求, 当需要加强对某些独特竞争优势的保护时, 企业会主动监督市场中的侵权行为, 并对其发起诉讼。但由于专利诉讼的成本较高, 期间较长, 在专利诉讼决策时, 企业常需要根据特定的专利和侵权案例来决策一系列专利诉讼的相关问题, 包括是否进行专利诉讼, 应采取的措施, 是否需要积极诉讼, 如何进行诉讼, 是否需要树立积极的诉讼形象等相关问题。

诉讼的价值来自于市场、企业和竞争者三个方面。专利诉讼可以产生市场信息, 从而影响产业结构和顾客选择;企业自身也可以通过专利诉讼保护创新、提高技术的授权使用费等;而对竞争者而言, 诉讼将使其无法获得高额利润。总之, 如果企业的预期收益通过专利诉讼后会相对提高, 才会有专利诉讼。

在半导体制造业等快速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中, 资本和技术相对密集, 产品集中了大量的发明专利, 却很容易被一个专利案件破坏, 即企业面对专利诉讼时相对更脆弱。产品专利诉讼案例中, 企业的基本防御战略是积极反诉, 即企业诉讼时威胁利用自己的专利反诉, 使得对手也无法在市场运营。这种相互敲竹杠的模式, 导致了企业间通过专利组合竞赛威胁潜在的专利诉讼的结果。由于单个专利较为容易被绕过, 这种产业需要有大量交叉互补的专利, 故具有防御专利组合的企业可以通过交叉许可减少未来诉讼的不确定。防御专利防止其他企业用他们的专利作为战略隔离机制, 或获得许可费, 使得专利人能够自由发明或市场运作。

对于一些技术早已公开, 以功能组合取胜的产品, 企业将受到的诉讼威胁可能更多是来自于那些已早先申请到专利的小企业。2006年8月23日, 苹果电脑公司宣布将向创新科技公司支付1亿美元作为使用后者专利技术的许可费, 从而结束双方日益升级的iPod专利诉讼大战。与此同时, 创新科技宣布将加入苹果电脑的“Made for iPod”计划。对于这个诉讼结果, 苹果电脑CEO乔布斯曾表示:“创新科技非常幸运地最早获得这件专利。”这类案例多以支付大量的使用费后和解结束, 关于竞争对手诉讼目的的考量决策, 企业本身的专利布局、股价等诸多因素都成为了谈判的筹码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 现今上述企业面临的最严重的潜在威胁是专利钓饵 (patent troll) 的情况。所谓的专利钓饵战略是指一些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由其组成的团体, 积极获取专利, 利用专利诉讼获取专利赔偿或者许可费用的企业专利战略。在我国, 比较著名的是朗科公司诉多家公司的案例:2002年以来, 朗科以其闪存发明专利受到侵犯为由先后起诉了华旗、宏基、索尼等公司, 索取高额经济赔偿, 并以此获得了与IBM、三星和明基等公司的合作。

当然, 目前我国的企业间的产品专利纠纷仍然以法律问题居多, 所遭受的跨国公司专利诉讼威胁的战场也多在美国或者欧洲, 最熟悉的形式是向ITC提起337调查。部分跨国公司在我国和亚洲部分国家的专利布局, 表现为率先申请大量的外观设计专利, 故在我国内地发起的关于产品专利诉讼也多为外观设计专利诉讼, 一旦遇到在当地市场占有率不佳的情况, 这些公司会毫不留情地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打击对手, 保证市场占有率。比如2005年苹果公司诉韩国IOPS公司外观设计侵权的案例, 当时iPod在韩国的市场份额只占8%。前文提及的专利布局情况固然与跨国公司的全球管理战略联系密切, 但是也具有其合理性和规律可循性。虽然外观设计被认为是极为不稳定的一项权利, 可是当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诉讼, 极有可能对自己的产品销量和企业形象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海外的经销商将可能不再引进相关产品, 企业的影响远远大于法庭上的胜负。这一潜在威胁, 对于我国的电子产品企业而言是值得警觉, 也能够防御的。

2 企业专利诉讼的影响机制

2.1 易受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攻击的目标企业

据统计, 许多科技企业第一次面临美国专利诉讼时, 通常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主力产品组合已经建立, 并且已有初步国际行销经验。这些企业已经威胁原有市场领导者, 但是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尚不健全, 因此通常是遭受国际诉讼打击最严重的时刻。

在1992年时, 当时的宏基电脑董事长施振荣在其书中提出了名为微笑曲线 (Smile Curve) 的企业竞争战略。微笑曲线大致为一个下凹的弧形, 分为左、中、右三段。左段代表技术、专利领域, 中段代表组装、制造业, 右段代表品牌、服务, 而曲线代表的是获利。微笑曲线在中段为获利低位, 而在左右两端位置则为获利高位。对我国的大多数科技企业而言, 当企业的获利方式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发展时, 则将开始面临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如此, 对于一些拥有自主技术、在自己所属的技术领域被看好的科技企业, 跨国公司也常常会以收购为目的, 提出一系列的专利诉讼。

在管理学理论研究中, Lanjouw和Schankerman认为有四个决定诉讼概率的关键因素: (1) 诉讼概率随潜在的诉讼形势或“事件”出现, 并被原告发现的可能递增; (2) 诉讼概率随着信息非对称程度或者双方对审判结果预期差异程度增加而增加; (3) 诉讼概率随着潜在利益规模增加而增加, 包括专利权价值和起诉的其他间接收益; (4) 诉讼概率随着审判成本相对于和解成本比例增加而降低。

相应的, 管理学有关企业专利诉讼动机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法律和经济领域的文献中。、

2.2 企业的专利诉讼风险和管理

美国专利诉讼中, 原告与被告的风险管理均可从法律风险、营运风险与资本市场风险三方面看待 (即主流程的风险确认) , 重点整理如表1所示, 无论是原被告在不同的方面都有风险议题。

专利诉讼通常以和解结案的可能性很大, 美国专利诉讼和解率甚至高达95%。随着专利诉讼进程的发展, 可以看出每一步的影响因素都会决定专利诉讼是否继续。通常在立案后, 会有一个或多个初步行动, 双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决定和解, 只有很小部分专利诉讼真正进入最后审判。

战略收益对专利诉讼的影响, 即专利权人在争议专利中的战略利益越高, 专利案件的不和解可能性越大;专利案件发生在专利生命周期的时间越早, 案件不和解的可能越大;非专利人在诉讼专利技术领域的战略利益越高 (由其对此专利的引用衡量) , 案件不和解的可能性越大。另外从管理学角度分析, 专利族大小和专利权利要求数也与专利诉讼概率有关。

2.3 专利诉讼和解策略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 达成和解的首要前提是判断对方的诉讼目的, 产品专利侵权诉讼是方法而不是目的。了解原告启动专利侵权诉讼的目的, 是让企业拟定往后因应策略的重要依据。然后再是从技术与策略观点, 进行后续侵权诉讼分析与决策谋定, 并提出放弃市场、维持现状、积极诉讼与另开新战场等相应策略。

对原告来说, 和解与否取决于其初始诉讼目的。如果诉讼目的是威慑其他竞争对手或塑造有影响力的判例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就可能不理会被告的和解请求, 坚定地追求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而对于在诉讼之始就以和解为追求的当事人来说, 诉讼和解的提出只是一个时机的选择问题。

依据原告起诉的不同目的, 一般诉讼和解协议可以有不同的类型: (1) 停止侵权和损失赔偿协议。该协议可以与许可协议等同时达成。 (2) 单向许可协议。 (3) 交叉许可协议。 (4) 专利权转让协议。

研究企业专利诉讼不仅要从法律风险角度, 更要从经济学、管理学中的公司战略、业务战略、职能战略的角度来探究。对于电子产品行业, 企业更需要特别注重知识产权诉讼的专案管理, 制作专利诉讼地图, 达到专利战略防御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任声策, 安艳, 宣国良.公司专利战略的PLL框架模型[J].研究与发展管理, 2007, (05) .

企业应收账款诉讼研究 第14篇

关键词:企业货款;应收账款;管理

隨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在实体经济中还是在虚拟经济中,信用销售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如今信用销售对于企业的销售的扩大、产品制度的提升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应收账款。在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后,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和发展空间,企业会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其中就包括赊销即信用销售等方法。这就大大增加了购货单位和接受劳务单位赊账的额度,由此而产生了大量的应收账款。但是虽然企业的销售额看似比以前增长不少,应收款项过大则流动资金占用过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金支付能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对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产生着负面影响。如果账龄偏长则容易发生坏账,资金流失的可能性就会无限增大,很可能使企业濒临破产。因此,企业在注重资金和成本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清收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在对应收账款风险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诉讼前企业应收账款风险防范及管理进行了分析。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

应收账款指的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货物商品的销售以及劳务或者服务的提供等业务,而应该向购买单位或者接受劳务服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这其中包括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等各种费用。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应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凡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二、诉讼前应收账款管理方案

(一)加强行政管理

在应收账款管理这个领域,加强行政管理主要是对合同的管理。因为在清收货款时提起诉讼的必要证据材料就是合同。合同是否齐全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效力的规定表示只有合同原件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一方面务必留有合同原件、并对其统一存档管理,以便为提起诉讼赢得官司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就是严格规定业务员及财会不能擅自拿取原件,只能通过申请调取复印件,以免原件的丢失和破损。

(二)完善财务制度

在民诉的证据材料中,单据的齐全和完整性对于胜诉也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会影响账款的核算和清收。由此可知在财务方面,财会人员应理清账目,做到一合同一订票,付款必须留存收款凭据,特别体现在银行承兑票据,要有流转背书以及收款人收据。要特别注意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如果遗漏提供票据,等于没有票据,就无法证明这部分账款的存在,所以要加强票据管理。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以票据为准则,严格杜绝“白条”现象。

(三)建立合同范本

对于大型的公司而言,如果存在连续供货的情形,提供统一合同名称及内容,以便形成同一类型之法律关系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只有统一合同名称和内容了,在立案时将为律师的工作提供很大便利,并且这样才能统一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

(四)严格货物登记

应收账款风险的管理仅仅在从外部推进是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困难局面的,因此还需要从内部推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就要求对货物的签收应当落实在合同管理以及货物登记方面,利用管理软件形成登记制度,及时验收,出现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联系供货方并留存书面异议凭据。

(五)设立预警机制

对问题客户、问题货物、问题合同及时反馈,相关权利应当在问题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予以解决,必要时联系律师启动诉讼程序,以免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财务部门应该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跟踪,及时了解欠款人的经济状况,对于那些存在风险的应收账款给予高度警惕,财务部门可以根据可靠信息让相关部门去通知欠款人何时偿还一定数量的账款,避免应收账款成为呆账、坏账的可能性。

尽管企业为了提高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应收账款作为一种信用和促销手段有着很好的效果,并且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的利润,但日益增加的应收账款也是很多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很有必要。为了有效改善企业资金的收支状况,提高企业的成本效益,同时为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应该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企业资金的回笼、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给予极大的重视。

总之应收账款虽然是商品经济的企业经营和竞争的必然产物,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有助于企业财务目标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并且为以后赢得诉讼奠定基石。

参考文献:

[1]杨成.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2,(10):166-167.

[2]胡晓东.企业应收账款的全过程管理策略及其应用[J].现代管理科学,2007,(4):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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