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书

2024-08-03

婚前财产公证书(精选10篇)

婚前财产公证书 第1篇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自愿准备结婚,(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债务)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高尔夫都市花园小区14号楼1402室(本协议中简称“此房子”),建筑面积82.28平方米,混合(钢筋混凝土)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襄樊市房权证××区字第××××××××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后此房子使用权、房产归属权、以后增值赢利权都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有任何财产及其它纠纷都与夫妻双方协商解决。

二、婚后其它再购商品及财产权并共同拥有。

三、(其他约定条款)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

提出公证申请人:

男方姓名:____(月收人:_______)单位:____,年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女方姓名:____(月收人:_______)单位:____,年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市____区________,户主姓名:____,____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为了更好地明确夫妻责任、权利与义务,维系家庭和睦,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解除不必要的误会与纠纷,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特对婚前双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1.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财产:

(2)女方婚前财产:

2.由于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3.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

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的,视为无效。

5.根据国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个人特有财产。如果不经约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个人财产。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该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经公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立协议人:____,____

公证员: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_公证处)

婚前财产公证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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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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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公证代理:

亲属关系、结婚证、毕业证(小学--博士)、学位证、成绩单、护照、户口本、驾驶证、婚姻状况、出生、身份、经历、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2、国内民事类公证代理

委托书、声明书、监护权、赠与和遗赠、遗嘱(可上门)、收养关系、财产继承;非财产性民事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等;

3、国内经济类公证代理

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资质文件、合同、协议等;

4、证据保全类公证代理

网页保全、手机短息保全、寄送保全、侵权事实保全等。民事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摘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浅析婚前财产公证 第3篇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 (未婚夫妻) 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 但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 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它的实施与应用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 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思想变化相吻合。然而, 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 尚不算十分成熟, 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 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 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及法律工作者为之努力, 解决问题, 完善各相关法律体系, 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所服务。

一、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 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在选择面前, 人们总是容易迷失与难以取舍, 正如婚前财产公证, 是要爱情还是财产?虽然, 婚前财产公证, 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 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虽然, 婚前财产公证有力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对夫妻双方都具约束力, 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 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 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 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婚姻更为现实, 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

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 婚姻更为现实, 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 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 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 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 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维系与发展, 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 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 离婚率不断上升。在现实生活中, 此种现象屡见不鲜。显然, 这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理念是不相符的, 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 缺乏年限的限制将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 曾经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然而, 多年以后, 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 可是却因为之前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 致使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证制度的建立初衷。为此, 笔者认为, 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能对此点引起重视, 一起为婚前财产公证设立一个年限, 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 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 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 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是可观, 数量越来越大, 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 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 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 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和设想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二是当在家庭债权债务诉讼发生时, 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因此, 为了更好地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落到实处, 充分挖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 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 笔者认为, 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外, 还应进一步针对前面提到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急待完善的内容, 引导当事人制定更加全面、公平、公正的协议。

(一) 注意审查当事人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

在多年的公证实践中, 我们发现申办婚前财产公证有许多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申请, 另一方迫于各种压力, 虽然一同前来但态度较为勉强, 神情落寞。公证员针对这种情况应认真询问双方申办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 使他们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 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协议。一旦发现有任何一方是迫于压力而非出于自愿前来办理或者基于某种目的希望利用婚前财产协议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则应坚决拒绝办理。

(二) 严格审查婚前财产协议内容, 为双方当事人把好第一道关

当前,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公证员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已经拟好的协议, 稍作审查, 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 双方当事人没有异义就为其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许多协议内容含糊不清, 甚至没有明确的标的, 仅笼统地表述为某人名下的财产如何处分、债务如何分担。然而, 在很多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财产关系、债务关系等并不像自己想像中的了解, 这对夫妻双方其实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特别是财产少的一方, 弱势的一方, 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 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确保无争议, 则需要公证员除了当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时, 更应该认真、详细地对整个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确保协议内容中的文字表述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

1. 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

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 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将财产的种类一一列举, 尽可能写得具体、明确, 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 不因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盲目签定协议, 将来后悔莫及。对对方有意隐瞒的财产, 因协议中没有提及, 将来还有获取的机会。公证员在审查时也应注意审查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 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

2. 注意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

既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甚至归对方个人所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却常常为当事人所不知。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做出选择。在实践中, 不少夫妻 (未婚夫妻) 为了体现二人患难与共的决心, 也常常自愿将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3. 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年限

有人能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协议的有效期往往是终身有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事过境迁的情形。若干年后, 双方的感情和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 此时协议内容可能已无法体现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愿。应当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设立一个年限, 给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年限到了, 若一方或双方对协议条款产生争议, 可重新订立新的协议。否则, 一纸保终身对夫妻双方都是不公平的, 特别对弱势一方的权益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 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曾出现过当事人财产无产权的纠纷, 且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特别是再婚当事人, 更应对其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进行认真且严格的审查。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财产无产权纠纷的发生, 将这种纠纷消灭在源头, 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 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有效的法律政策, 能够使公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处理婚姻财产纠纷问题, 能够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如今的婚前财产公证, 法律程序公正严谨, 要求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当事人, 不允许其他委托或代理人进行签订;限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签订。在不违背婚前财产公证原则和宗旨的前提下, 制定或是增加有效的法律政策, 有利于监督夫妻双方执行法律义务。

1. 将无形财产纳入其财产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财产更多偏向于无形财产。因此, 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范围内更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需要。这既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 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所需。当前, 结婚男女双方的婚前资产一般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可是, 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 不仅仅只关注金钱、房产、车权等固定有形资产, 也开始关注到著作权、肖像权等无形的资产, 这类无形资产同样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 所以, 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无形资产写入协议中。

2. 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

财产补偿制度的完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夫妻婚后的和谐生活, 增进夫妻双方的感情。特别是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实行至今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 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完善, 而财产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亟待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 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有的, 如果双方决定离婚, 损害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被损害的另一方。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 也可以将以上规定引入协议中, 明确约定一旦双方离婚,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如何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综上所述, 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因此, 唯有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 找出问题所在, 对症下药, 才能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 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注释

浅析婚前财产公证 第4篇

关键词婚前财产 公证 婚姻关系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革,离婚对于百姓来讲已经司空见惯。但是由于离婚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却是社会的热点,如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个人财产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成为当事人乃至法官的头疼问题。此时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毫无疑问的成为了良药。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

在国外婚前财产公证已经相当的成熟,与国外的普及相比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仅仅处于萌芽状态。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现行《婚姻法》对夫妻间财产关系和财产归属界定更加明晰。由此,婚前财产公证才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进行财产公证。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完全取决于當事人的自愿。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但是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利弊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益处。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理性的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婚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巧取豪夺”型、“功利型”婚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将利于夫妻双方财产关系明确,使得夫妻双方更好的对婚姻负责,对家庭负责。

其次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离婚时的财产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婚前财产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证据的作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分割夫妻财产可以把它作为主要依据,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 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 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 预防婚姻纠纷, 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明晰了个人债务,保障了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人们在实际情况中,双方或者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承包经营的离婚案件,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楚。这就使得法院在判定财产分割,责任承担等问题时不易调查清楚,如果有了婚前财产公证,势必会使得不知情的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与爱情发生摩擦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姻是建立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还没有结婚就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准备好了,这多少都有点伤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摩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 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其次有些人为了躲债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已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再次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法律所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非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我们知道男女双方为了建立家庭势必会放弃一些东西,比如为了家庭而放弃事业,这样无形的财产比比皆是。但是公证的范围只包含也只能包含有形的财产,这样,公证能够保护无形付出的一方的权利吗?显然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四、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几点建议

现阶段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在我国并不是很普及,但它的推广发展是必然的,针对现在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上的缺陷。这一点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说的;第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是夫妻双方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第二对于我国现行婚前财产公证有关实体方面的缺陷也应该予以补正,例如对婚前财产公证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能够订立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只能是即将确立婚姻关系或者具有夫妻身份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适用。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约权利问题,这里应区别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婚前财产公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

其次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的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另外同等价值的动产与不动产,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使用,动产折旧,不动产增值。一旦婚姻破灭,物归原主,双方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对等的保护。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都需进一步完善

再次增设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变更撤销规定。为了防止夫妻通过变更或撤销原实行的财产制以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目的,我国法律应借鉴外国民法成熟的做法,对允许变更的情形、条件、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东西应当变更,撤销,废除等,决不允许一些人有机可乘。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第5篇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

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 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 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 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 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南京律师 重庆律师 温州律师

婚前财产公证范本 第6篇

申请人:

男方姓名: _______ 年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男方姓名: _______ 年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基于男方女方希望结婚组成家庭,本着诚实、理解、包容、透明的原则,对双方结婚以前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现金,债务及其他形式的财产)进行公证:

1、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现金,债务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该财产价值的变更),婚后如愿意对该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由双方协商处理:(1)男方婚前财产:

房产:应包括房产坐落,面积,户型,房产登记号等信息 车辆 :车型,购买年限,行驶证,车辆登记证 现金:

存款: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债务:如实填写(2)女方婚前财产:

房产:应包括房产坐落,面积,户型,房产登记号等信息 车辆 :车型,购买年限,行驶证,车辆登记证 现金:

存款: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债务:如实填写

2、由于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3、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与对方无关。

4、属于以上财产类型之一,但因故未在本协议列明的,不在本公证范围之内,即不作为婚前各自财产。

5、双方需真实反映各自财产情况,如有隐瞒、欺骗、编造等情况的,过错方需承担对无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 第7篇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 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 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 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从法律上讲,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在于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降低诉讼成本, 从而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婚前财产公证 协议书相关知识。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 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 30 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 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长城牌 40 寸液晶彩 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LG 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 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婚前财产公证之浅谈 第8篇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与确立

1. 婚前财产公证之法律概念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 婚前财产公证之确立

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 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 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 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办理“夫妻财产公证”, 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 (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 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 (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 , 至此, 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对于公民是否需要做财产公证,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主要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意愿, 纯属自愿行为。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现实意义

婚前财产公证在国外是一项成熟的婚姻法律制度, 但由于其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中的白头偕老、同甘共苦的思想相悖, 并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人们对美好婚姻的期待感、破坏恋人或夫妻间的信任感, 因此一直未被广大国人认可。但随着近年离婚率的持高不下, 理想浪漫的爱情不得不面对严峻的现实。如何拥有完美的爱情, 又能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成为众多国人需要面对的问题。而站在理性的角度, 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前提的功利性婚姻, 规范了婚姻中的财产分配, 还为稳定夫妻和谐关系及最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它开始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本文认为, 与传统的夫妻财产协议相比,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 (1) 防止和减少了纠纷的发生。婚前财产公证通过国家公证机关, 将夫妻双方的婚前合法财产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内, 一旦日后发生离婚的情况, 当事人也不会再为划分问题而发生纠纷。 (2) 节约司法资源, 降低离婚成本。婚前财产公证既保证了当事人在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 不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 又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 还简化了离婚程序、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3) 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夫妻财产来源的多样化, 涉及家庭财产的范围必将也不断扩大, 而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所涉及到的财产范围非常有限, 公证仍以有形财产 (如房产、汽车、金银首饰) 为主, 这就导致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出现复杂的局面。由于婚姻财产公证是经过双方协议、征得双方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办理的法律协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 它符合双方的最大利益;同时因为具有法律效力, 也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旦婚姻发生裂变, 夫妻也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财产, 从最大程度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 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婚前财产公证则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 这与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 有利于夫妻双方共创美好家庭。因此, 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不但可以保证夫妻在经济上的独立, 还有助于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个人思考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 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保障了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减少了离婚时的财产纠纷, 还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个人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和隐秘化,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现, 如:保护面有限, 婚姻弱势一方 (通常是女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 无形财产 (如知识产权、商业品牌等) 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分割等, 对此, 本文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1) 公证机关介入调查。我国当前的婚前公证基本只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加以确立, 而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有无及归属情况并不做最终调查。本文认为, 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 公证机构在公证时应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 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 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 (2) 扩大婚前财产公证范围。根据《婚姻法》规定, 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商品品牌、作品等。虽然目前我国尚对此无明确的规范, 但相信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和发展, 这些问题将会得以解决。

综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 婚前财产公证为预防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并成为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因此, 本文认为, 推广婚前财产公证并加大其力度将成为必然, 而它的发展和完善, 也将促进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离婚率的持续升高, 曾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婚前财产公证”开始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将就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及形式进行简要探讨,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及对其未来发展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财产纠纷,夫妻财产

参考文献

[1]王洪:《婚姻家庭法》,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2]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9年版。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第9篇

婚前财产公证是就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进行登记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婚男女,也可以是已婚夫妻。以下是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婚前财产公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论婚前财产公证 第10篇

【概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前沿的话题,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就必须从夫妻财产制说起。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

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因此,公证的概念也随之而来,那么,什么叫婚前财产公证?它对社会以及人类带来了什么呢?

【关键词汇】:

婚前财产 婚后财产 感情 婚姻信任 离婚 婚姻纠纷

【正文】:

一 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认定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的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不少,因此,能防止此类纠纷的“夫妻财产公证”也随之产生,那么,什么叫“夫妻财产公证”呢?“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

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既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

过去,婚前财产公证对将要结婚的中国人来说是相当敏感的话题。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夫妻或未婚夫妻双方要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夫妻财产协议书、财产的产权证明(如包括房产产权证、存单等),以及其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等),至此,婚前财产公证才在法律中被确立。当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二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一)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 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变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现代人的爱情也变得越来越现实起来,也许,婚前的财产公证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可是,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么爱情呢,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因此,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情与利的撞击,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在这些方面多少让人无法接受。

(二)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

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美德之间发生的碰撞,以及婚前财产公证面对着现实的撞击!在这一点上必须有个好的把握,理智的对待,以免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发生大的隔阂。

三 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法律纠纷问题日趋上升,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

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所以,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财产公证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四 未来的选择

今天的趋势将如何显示婚前财产公证在未来社会中的状况?让我们在看看发展的前景

随着社会在发展,在以后婚姻自由的国度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相信离婚率将会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自己的个

人财产也将会增多,像一些高档之类的财产,如汽车,房子,证券等将会增多,这就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以后,由于长期生活,消费等,将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搞的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这个问题将是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就不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据调查,城市居民中仅有2.7%,农村居民中仅有1.1%的夫妻有采取分别财产制的愿望,绝大多数夫妻认为,采取共同财产制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巩固夫妻感情。所以将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所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另外,婚姻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流于泛泛,法官无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因而往往采取保守的不积极的态度。所以,财产问题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不过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淡薄的法律思想意识也逐渐会增强,人们将会理解和明白财产公证的好处,所以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婚前财产公证将会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下,财产公证也会在法律中找到合适于自己的位置。

【结束语】: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不象其他的法律关系,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象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

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二版 中国人民出版社

周冰等译 《当代社会问题》第四版 华夏出版社 2003年1月第二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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