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问责制度体系

2024-08-07

银行问责制度体系(精选8篇)

银行问责制度体系 第1篇

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合规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合规管理,树立“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意识,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加快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规问责,是指对全辖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合规问责与各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原则

第四条 合规问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单位或个人一旦被发现并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不论错误大小,是否形成损失,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违规责任。

(二)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必须把整改落实到位,不能一查了事,避免屡查屡犯。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以惩处为目的,要在惩处的同时,加强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合规经营意识;对于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要

停岗学习,直至测试合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知规、守规、行规,避免无知犯错。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市邮政储蓄银行员工及网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落实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部署的工作任务而影响邮政储蓄银行工作整体推进的;

(三)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储蓄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合规问责实行分级负责、条线管理、各司其职、全面监督的办法。

(一)各业务条线的主管职能部门、各邮政储蓄银行领导班子对本条线、本机构的违规问题进行问责;

(二)邮政储蓄银行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规风险管理全面问责及问责的日常管理工作,在问责方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2、审议调查报告;

3、做出处理决定;

4、做好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问责事项,接受上级合规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督导。

(三)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银行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问责。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合规风险管理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各业务条线、各分支机构日常业务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其他人员、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

(三)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事实与建议;

(四)其他有关问责的信息来源。

第八条 得到上述信息来源的,问责机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邮政储蓄银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九条 问责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条 处理决定为书面形式,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问责机构向被问责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列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核调查权利。

第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在做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后,邮政储蓄银行问责机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请示邮政储蓄银行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核调查。调查组应在做出复核调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调查并写成复核调查报告。在复核调查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在复核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组应把复核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及时上报。邮政储蓄银行党委在征询做出处理决定的问责机构意见后,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对被问责人岗位调整或行政处分的由市邮政储蓄党委会做出最终决定。对原问责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处理意见恰当的,继续执行处理决定;对原问责调

查报告反映的情况失实或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决定终止或变更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复核调查处理意见书面送达被问责人。

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问责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合规管理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

(二)相关责任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包括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等。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凡被实施问责的对象,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免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或责令公开道歉;

(四)《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种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业务条线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制定各自具体的问责办法;没有制定的,按照《河南省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ⅩⅩ支行

银行问责制度体系 第2篇

67号(3月30日)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5]65号)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苏信联发[2006]25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六条

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

(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

(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行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按季编发审计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三)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处罚意见。

(四)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的可实施后续审计。

(五)加强审计人员管理。提出审计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对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岗位责任

(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分析工作。

(三)严守审计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四)规范审计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五)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

(六)加强审计档案管理,及时整理审计记录、审计报告等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的权力及约束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议权。审计人员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五)其他权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结果;稽核部门有权派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即:

(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档标准的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公费宴请;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第四章

过错行为责任的划分

第十二条

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事实失真,作出错误的审计决定,由主审计人和参与审计的审计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人员未复核出审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由复核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业务部室负责人对本部室出现的审计过错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审计文件后,发生执法过错的,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规,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

(一)执行审计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

(二)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审计内容的;

(四)丢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影响整改效果的;

(六)未按廉洁审计“八不准”要求进行审计,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一)在审计方案规定范围内,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

(二)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处处分或限期调离、辞退、解除合同等其他处理:

(一)审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帮助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在全省考核评比中连续2年后5名的,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对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管领导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5〕88号)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银行问责制度体系 第3篇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 加之金融业改革创新与外部经济环境的复杂性持续, 商业银行各类风险开始集中暴露, 亟须对各类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的管理, 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影响和评估和执行后评价制度, 即完善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后评价体系。

基于上述内外部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日渐加强, 从之前的各商业银行以业务、效益、利润为先的主导思想, 已转变为以合规、风险为本的经营方向。各商业银行已建立起各自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以不再局限于其制度发布, 更加重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制措施的有效性、风险的控制情况等方面。通过各类监测、检查等手段了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制度后评价体系实施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 亟须加以完善, 故笔者以A银行制度后评价体系为例进行合理性分析, 提出相关建议。

二、目前商业银行制度后评价评估的主要内容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针对内控制度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流程设置的合理性、实际执行的严格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这三个方面从制度流程本身的质量与制度的落实执行, 以及最后风险控制的结果入手, 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后评价。

(一) 流程设置合理性

流程设置的合理性方面, 主要内容有该制度是否符合相关外部监管机构 (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 的要求、规定等;是否与我行已施行的制度存在冲突或者实施标准不一致等情况;新产品、业务是否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或报备;针对外部监管机构通过飞行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检查发现的问题, 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是否在制度中加以落实;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协会相关的要求;施行过程中, 制度要求的实际可行程度如何, 在风险已得到控制的前提下, 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影响效率的流程、要求, 从而阻碍了相关业务的开展等;相关制度与同业的经营管理的现状进行比较之后是否存在不足, 需对目前现有制度进行修改的。

(二) 实际执行严格性

实际执行的严格性方面, 主要内容有针对各业务管理部门及职能管理部门日常的自查、相关案件专项治理、案防评估的检查、各类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是否存在因制度执行不严格而产生的风险情况;非现场方面, 通过查看日常的业务、管理档案或制度要求的留底证明文件是否保留妥善, 是否按制度要求进行管理;现场方面, 通过日常暗访、突击等方式查看相关业务进行是否按制度要求严格执行。

(三) 风险控制有效性

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 该制度在流程设置合理性及实际执行严格性方面全部落实完善的基础上的风险控制的情况, 即该制度的剩余风险 (指在制度现有控制措施执行的情况下, 其可能发生的损失程度) 。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可以通过该制度、业务已发生风险案件或通过其他途径包括监测、自查方式得到弥补或控制的风险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从而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A银行制度后评价体系合理性分析

(一) A银行简介及行业地位

A银行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 是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份制商业银行, 目前已拥有200多家营业机构, 在全国几大主要城市均设立分行。截至2013年3季度, 全行的总资产达4500亿元, 各项存款达到2500亿元, 各项贷款1600亿元;资本充足率达12%, 核心资本充足率达9%, 不良率仅未0.8%。该行在中国银行业中资产质量好, 盈利能力强、其资本充足率高、不良贷款率低。在近几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银行排行中均居200多位。

(二) A银行制度后评价体系各项要求及职能分工介绍

A银行的企业文化关注风险、强调合规内控, 故对于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 各类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该行于2010年全面实施制度后评价体系, 从而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起到很大的作用。

A银行制度后评价体系是由法律合规部牵头, 各发文职能管理部门定期对下发的文件进行流程设置合理性、实际执行严格性、风险控制有效性这三方面开展制度后评价, 一般制度后评价须在发文后6个月内进行评价。法律合规部每季度对各职能管理部门制度后评价开展检查, 针对制度执行部门执行情况通过制度后评价检查给予后评价体系一道关键的验收环节, 从而保证了各职能管理部门尽职对已下发的制度体系文件进行完善的后评价。

(三) A银行制度后评价体系合理性分析

1. 各部门职责分工合理性。

A银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度后评价体系的牵头管理, 包括前期各职能管理部门制度发文提交的审核和中期制度后评价监督管理, 以及后期制度后评价的检查。通过检查制度执行部门对制度落实情况, 包括施行过程中是否落实到位, 通过谈话形式了解执行人反馈的流程不合理的地方, 全面的进行了解、评估、分析, 从而对各发文职能管理部门反馈的制度后评价内容进行评价。提出合规管理意见书从而给予制度后评价以最后一道有效防线。法律合规部为银行重要的职能管理部门, 对于日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规开展起到关键的监督作用, 该部门各类法规及外部监管要求熟悉, 在制度发布审核及制度后评价中能很好的从全局出发, 起到有效的牵头管理作用。

各职能管理部门按部门条线发文, 对各自条线业务较为熟悉, 在制定控制措施、后评价方面职责都较为合理。对制度的合理性、风险控制有效性方面有一定的把控能力。故各发文职能管理部门在制度后评价体系中职责合理。

2. 制度后评价的时限合理性分析。

制度后评价时限为制度体系文件发文后6个月内进行, 整个时间段规定较为宽泛,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针对不同的产品、业务、管理制度其实施情况、反映时间不尽相同。

首先, 部分新业务的合规体系制度, 在实际开展方面存在笔数较少特点, 故如果一味以六个月内需做出制度后评价作为考核要求, 显得较为不合理, 因为评价的样本少不能完全反映出该制度风险控制的情况, 达不到制度后评价的预期效果。

其次, 针对各类业务或管理制度其发生的时间长度不同, 其风险暴露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如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规程与经营性物业贷款操作规程, 其业务的存续期间相差巨大, 故以6个月作为评估期限的标准较不合理。

再次, 部分制度修订频率较高, 虽然每次修订内容较少, 但是次数较多, 从而产生制度实施还未到6个月就已经发生了修订, 从这方面来看, 固定的6个月评估时限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四、A银行目前制度后评价合理性建议

通过上述期间合理性分析, A银行制度后评价职责分工较为合理, 但对于制度后评价时限的制定存在一定不合理的地方。

行政问责的体系构建与制度保障 第4篇

[关键词]行政问责;体系构建;制度保障

引言

从国内行政问责的实践效果来看,行政问责可以使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得到明显的提高,也可以为政府人员的执法提供一定的保障。所以,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使得政府的合法性得以确立,也为政府的执政提供了保障。但是,就目前来看,想要使行政问责制在各地政府得到进一步的推进,还要寻找行政问责制的规律,从而进行行政问责的体系的构建,并为行政问责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进而增强行政问责对政府行政工作的引导作用。

一、行政问责的体系构建

(一)行政问责体系的主体构架的构建

行政问责方式由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方式所组成,所以行政问责体系的主体构架也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由行政首长、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构成的主体,应该做好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干部的问责工作。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异体问责的力度,既人大、民主人士、新闻媒体等团体对政府的问责。其中,人大代表是人民管理国家权力的机关,所以应该加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管理功能,使人大对政府的问责成为异体问责主体构建的核心。另外,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异体问责主体也在监督政府权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还要加强其他异体问责主体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能力[1]。

(二)行政问责体系程序的构建

行政问责体系程序的构建,是体系得以正常运行的保障。首先,要确立坚持行政责任的法定原则,从而使行政问责制更加规范的同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法律为依据,既要明确行政人员的具体责任,也要追究导致重大行政问责事件出现的人员的责任。其次,要保证行政问责程序得以被执行。具体来说,就是按照时间顺序,使行政问责的启动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救济程序等多个程序得以公开、透明的实施,从而避免人为因素对行政问责造成的干扰。再者,要进行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的建设。具体来说,就是为了保证行政问责程序的顺利执行,要使每一道行政问责程序都配有相应的辅助程序,从而使体系保持高效的运行。

(三)行政问责体系文化的构建

想要进行行政问责的体系构建,还要做好体系文化的构建,从而使行政问责得以顺利实施。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人员的问责教育,从而使行政人员的权威观念得以转变,具有一定的问责意识。另一方面,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已经有十几年,但是国内的行政问责文化仍然较为落后,群众普遍缺少问责的意识。所以,要制定长期战略推动国内行政问责制文化的发展,从而使行政问责得以常态化[2]。再者,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提高人民的问责热情,并拓宽人民的问责途径,进而使行政问责体系得以顺利构建。

二、行政问责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行政问责监督制度

为了使行政问责得以顺利的实施,政府应该对行政问责的监督制度进行完善。首先,要明确问责制的主体、客体、范围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多方面的内容,从而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其次,要加强异体问责主体对政府的行政过程的监督,使政府各项工作在人大的监督下完成。再者,政府要为群众提供监督评价的途径,并确立监督评级的制度,从而规范并完善行政问责监督制度。另外,要建立日常的监督机制,定期完成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工作的监督,从而完善行政问责的监督制度。

(二)规范行政问责预防机制

行政问责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追究政府的责任,而是要使政府的行政工作得以完善。而想要使行政问责起到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责任的作用,就要使行政问责预防机制变得更加规范。一方面,为了避免行政过失问题的产生,政府要做好行政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要使行政工作变得更加程序化,从而降低行政失责现象发生的概率,做好行政问责的预防工作[3]。

(三)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之所以不能顺利推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想要为行政问责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就要健全我国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一方面,政府可以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要使各地方的行政问责制法律法规统一起来,从而使行政问责这种政治制度得以真正的规范。

结论

总而言之,想要进行行政问责的体系构建,就需要做好体系的主体构架、程序和文化的构建,从而使行政问责的体系制度配套,进而发挥行政问责的作用。而通过完善行政问责监督制度、规范行政问责预防机制和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则可以使行政问责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相对来说较为科学、合理和合法,进而促进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发挥出行政问责的最大作用。因此,本文对行政问责的体系构建与制度保障问题进行的研究,对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推进有着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孟雷.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2]陈楠.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构建与完善[D].长春理工大学,2013.

[3]任晓林,范莉.我国行政问责制十年(2003—2012)发展状况研究——从制度构建到措施实施的运行轨迹分析[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01):01-40

中国农业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第5篇

中国农业银行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促进中国农业银行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确保全行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主要是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

问责要坚持从严治行、实事求是,有错必问、无为必究,权责统一、分级问责,惩教结合、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问责原由是指下级行辖内发生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发生威胁人员安危、国有资产受到危害或损失的事故,发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案件、事故、事件后果严重,影响全行声誉等情形时,上级行党委对下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党委对下级行主管部 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一)发生案件、事故、事件的问责。

1、本辖区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或在本辖内连续发生三起案件、事故、事件的;

2、对重大案件、事故、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或采取措施不力,导致后果扩大,造成农业银行声誉受到损害的;

3、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强令、授意、指使员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决策失误,引发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受到外部监管部门或地方党政批评的。

(二)管理中未尽职的问责。

4、由于决策失误,造成1000万元以上资金风险、损失,被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

5、因管理松懈,致使市场竞争力弱化,在银行同业中的市场份额当年下降20%或连续两年下降的;不良资产余额当年上升10%或连续两年上升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受到外部监管部门批评或中央领导批示核查的;

7、搞虚假政绩、报表,业务发展失控,虚列费用、虚假招投标等,受到监管部门批评或停办业务的;

8、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映强烈,考核不称职的;

9、被媒体恶意炒作,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问责方式可根据案件、事故、事件性质,情节,资金风险、损失大小和应负的责任进行:

(一)首问主管部门负责人,再问分管行领导或主要行领导;

(二)问责可采取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免职。

第八条

问责的实施

(一)按照各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下级行主管条线发生第六条所列情景或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提出问责事由,向分管行领导起草问责建议报告后,报请党委或分管行领导审批。

(二)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问责,由上级行分管行领导负责;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由上级行党委书记、行长负责;党委书记、行长也可委托分管行领导负责;在问责时,要安排纪检监察部门适当人员参加。

(三)被问责人应在谈话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上交问责部门。

(四)被问责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沟通问责谈话情况,问责谈话的有关资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留档。

第九条 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免于问责:

(一)经有权部门认定自查发现的案件、事故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三)其他可免于问责情形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和评先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或相当职务,但要安排适当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案件、事故、事件发生后,上级行首先要对下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待问责内容调查清楚,可根据被问 责情况,确定是否对下级行领导进行问责;性质严重的,上级行党委必须要向下级行行领导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问责前,主管部门应向分管行长或党委起草问责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向问责人提供被问责内容和有关事实材料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对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制作问责决定。问责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代党委或纪委草拟。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做出前,应听取被问责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或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问责决定,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问责决定,应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其他问责方式的决定,应归入干部廉洁档案。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应按照纪律处分决定的送达程序进行送达,送达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诉。被问责人对问责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问责的行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的问责与免责 第6篇

王玉珍 原创 | 2008-02-20 08:48 | 投票

标签: 商业银行 授信 问责与免责

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尽职的前提是问责与免责,即对尽职者的免责和对不尽职者的问责。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不断暴露出各类贷款风险案件,给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虽然管理力度加强,也收到一定的成效,但仍然有扩大的趋势,反映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征信、授信和授信后管理缺乏规范的工作尽职要求和独立的调查评价标准,或尽职要求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由于商业银行目前仍然是软约束,制度约束不强,道德约束不力;激励机制不足,约束机制不力。由于难以划分尽职和不尽职,所以前几年信贷责任终身制比较流行,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信贷人员的业务积极性,导致惜贷、怕贷、恐贷,银行业有一名言,叫贷款找死,不贷款等死即是这一时期信贷人员真实心态的写照。今年以来,免责的呼声骤起,大有反攻倒算之势,认为问责使信贷人员受到了打击,信贷业务萎缩,自己是冤枉的。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工作,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银监会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收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先进监管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康的信贷文化和科学规范的操作要求,规避授信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明确授信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问责制度 第7篇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问责制度体系 第8篇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成因分析

1.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产生不良资产也不可避免,国际上银行业不良资产率的警戒线一般在10%左右,我国监管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5%。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全国银行业的80%,尽管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不良资产进行了大规模的处置,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4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仍有1.5751万亿元之巨,而同期四大商业银行的总资产16.93205万亿元,总负债为16.21462万亿元,两者之差既所有者权益仅为0.71743万亿元,不良资产率为9.3%,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增贷款多具有贷款向大企业、大城市、大项目集中,贷款多为中长期贷款,倾向于向国家垄断性行业贷款。这些新的趋势使得贷款风险难以分散。由此可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状况依然十分严峻。

2.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因素分析

(1)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因素。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国有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政府既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本身又肩负调控宏观经济的任务,势必会干预银行具体经营行为,形成不良资产风险。同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没有独立产权,就不可能自担风险和自负盈亏,国有商业银行难以形成内在的动力和压力,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往往是很差的。

(2)现代企业制度因素。现代企业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产权主体缺位,所有者虚化,作为经营者的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同时又是政府官员,因此不能形成两权分离、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国有商业银行往往无法按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开展正常业务经营,导致不良资产风险。

(3)政府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三个方面:(1)政企关系未理顺,政府职能有待转变。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地方利益,从而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资产比率不断上升,这实际上是银行产权问题的直接反映。(2)我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调控手段也不科学,政府调控以行政手段居多,而忽视经济、法律手段的使用。(3)政府对社会经济环境和信用环境规范乏力。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经济环境和信用制度的基础遭到破坏,政府在建设健康的经济环境上显得力不从心。

(4)国有企业贷款因素。银行不良资产多数为不良贷款,且主要为国有企业的贷款。由于国有产权主体的缺位,没有对国有资产负责的人性化主体,在企业经营中,由于所有权的缺位,经营者要么缺乏盈利动机,普遍陷入“无过则为功”的境地,要么形成“内部人控制”现象,加剧道德风险。

(5)金融环境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要么是监管过严导致银行缺乏创新,运行效率低下,要么是监管不力,导致银行经营风险增大,两者都导致了不良资产的形成。另一方面,我国的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特征使得社会资金大量聚集到国有银行中,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弊端,最终形成了不良资产,当遇到其他因素影响时不良资产便会急剧增加。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制度体系构建

1. 构建运作良好的产权制度

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如美国因美国储蓄贷款机构破产带来的巨额不良资产问题成立了接管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RTC的成立为政府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推行系统性的银行重组计划开了先河。借鉴国外的经验,从产权方面入手,当前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主要有:(1)债转股。债转股是资产管理公司将原来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或被持股的关系。(2)重组。重组包括许多形式在此特指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和行业及跨行业重组。(3)出售。出售包括将资产打包批发或者零售,是不良资产处置较为简单有效的一种方法,也是资产管理公司较常使用的方法。(4)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保持稳定,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权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

2. 构建运作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改革,即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国际先进银行的实践经验对国有银行经营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进行改造,公司治理改革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从具体层面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要逐步建立“以利润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为约束,以客户为中心”,责、权、利密切结合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3. 构建运作良好的政府管理制度

一方面,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1)使那些主要管理企业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向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2)改革现行政府审批制度。行政审批日益增多的寻租现象和低效率必然导致金融市场的低效率和混乱。(3)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提高政府效率。另一方面,加大政府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建设和信用环境的维护力度。政府部门要加大力度,在积极规范自身行为的基础上,要发挥政府在经济环境和信用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4. 构建运作良好的国企现代企业制度

国企改革思路已清晰,目标也己明确,当前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在所有权要求上的缺位和在其他权力上的越位,表现为政企不分。因此,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要的是要明确政府作为国有产权代表在“所有权”方面的权力界限和要求,最终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率。

5. 构建运作良好的金融制度

一方面,优化金融组织结构,为实现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奠定基础。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暂时还不具备全面推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而只能分步渐进地进入。逐步放开国有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限制,推行混业经营。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控制银行不良资产风险。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建立起科学、完整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为目标。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M].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3-25发布

[2]杨为新张月兰: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情况的反思[J].西安金融,2006,(1):62~63

[3]郭占辉:银行不良资产的状况成因及对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版,56~60

[4]王薇: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J].商业研究,2005,(24):165~168

[5]张冬江李凤军:从产权改革、公司治理角度探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J].辽宁经济,2005(9):16~17

[6]王学文: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本成因分析[J].商业研究,2005,(13):172~173

[7]陈关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对策[J].市场周刊.管理探索,2005,(1):39~41

[8]朱志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与发展问题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6,(2):66~68

[9]谢静: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分析[J].湖北成人教育学报,2005,(4):39~40

[10]吴素霞: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J].金融理论界,2005,(5):215~216

[11]周晓静段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因素及其资产证券化[R].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05,109~110

上一篇:沟通管理日常案例分析下一篇:初中化学教学设计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