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2024-07-07

兰州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精选15篇)

兰州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第1篇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市属以上用人单位。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基本材料(规格用A4纸,下同)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3)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7)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三、办理时限

经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发给《受理回执》。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本行政行为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大公告[2003]第24号);

(三)《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003]第17号)。

六、领件须知

(一)用人单位凭《受理回执》和工伤职工到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工伤职工不能同往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七、受理部门

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邮编:510600

咨询电话:87655257(服务窗口)

83373262(业务办公室)

监督电话:***7

网址:http:///serv(服务窗口)

http://(业务办公室)

兰州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第2篇

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程序的几个问题 第3篇

工伤认定的程序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得较为明确, 主要规定在第17—20条。但是, 在理论与实务中, 有关工伤认定程序还会滋生一些问题, 需要进行一些说明与分析。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两大类:一是用人单位, 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 能否不等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就可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涉及。从权利与义务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这样设置的目的基于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会使得整个申请程序运行起来相对顺畅, 但是申请工伤认定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基于此,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或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虽认为是工伤, 却由于种种原因怠于履行义务的, 劳动者可以径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之间申请工伤认定的优先性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涉及, 而是采用并列列举的方式。如果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达成私了协议不申请工伤认定,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能否越过工伤职工, 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未涉及。从工伤认定申请作为权利的角度看, 没有工伤职工的授权, 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于法无据, 甚至有侵权的嫌疑。但是, 如果将申请工伤认定被看成既是劳动者一项权利, 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时,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具有一定合理性, 似乎也符合条例赋予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主体资格的立法目的。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是权利, 还是义务?对于这个问题, 多数学者倾向于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视为权利, 笔者并不反对。但是笔者认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除了具有权利属性外, 还具有义务性, 因为工伤事故的发生可能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事故中具有相应责任, 或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不仅认定了事故的工伤属性, 同时也揭示出用人单位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工伤认定程序, 使用人单位意识到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而且作为具有监督职能的劳动行政部门也会通过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履行其职责, 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保护的不仅是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 还有其他劳动者。

工伤认定的管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认定管辖地共用了两种表述:其一,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二, 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中,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针对的用人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针对的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提出工伤认定显然应当在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既可能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也可能是用人单位业务开展地;对于劳动者而言, 严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者住所地都与工伤事故有密切联系, 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工伤认定管辖机关的主要考虑是,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 因而发生事故后, 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但是, 这种规定却忽视了用人单位所在地有时并不是工伤事故发生地, 而工伤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件的了解具有便利性,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可能更利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件真实情况的了解。

工伤认定的管辖级别是设区的市级管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 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认定的回避

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设置了回避制度。但是, 回避规定不仅内容少, 还存在不少漏洞。《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4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该条规定仅规定如果工伤认定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如果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似乎就不用回避, 这样的规定无疑十分不周详。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认定中, 遵循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原则, “谁主张, 谁举证”。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 应当提交认为是工伤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应当提交不是工伤的证据。但是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 在通常意义上,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如果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内, 用人单位凭借对工作场所的掌控, 更易于掌控事故证据。为了平衡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 以及落实《劳动法》所确立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 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 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利, 将承担相关责任。在美国也有类似规定, 对于无法解释的雇员死亡或受伤申请, 美国法院通常采用一种假定, 如果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就推定死亡是由于工作引发的。这种做法是工伤保险法以保障劳动者及其遗属的立法目的所决定的。

相关案例

2006年9月1日早上, 李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班, 并参加完单位在生产楼前举行的运行交接班例会后, 被发现高空坠落死亡, 其坠落地点是4号机组附近。经公安机关勘察, 没有确定出坠落起始点的确切位置, 只定性为非刑事案件不予立案。李某的工作职责为发电运行部热工技术及可靠性与缺陷管理专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 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因什么工作原因或受哪个领导指派到4号机组, 并进行高空作业。用人单位列举出的相关证人证明及证据, 能够证明2006年9月1日, 在4号机组检修期间, 李某没有受领导指派或工作原因去4号机组工作。最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死亡为工伤。

劳动者工伤救济程序的优化 第4篇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第5篇

1、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

2、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需要个人提供的材料,当场审核并一次性告知

3、材料齐全后7日内受理,并向单位发举证

4、结合单位举证材料及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

5、自工伤认定申请受理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6、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20日内送达

以上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仅供参考!各地的工伤认定程序略有差异,建议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以广州为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步骤如下:

1、基本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2)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5)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6)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①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②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③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④驾驶证、行驶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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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6篇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工伤认定申请办事指南 第7篇

一、申请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提交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

(二)属于下列情况,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其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二)审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四、办结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经办部门

浅议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 第8篇

[关键词]立功;程序分离;证据裁判;审判效率

从“立功受奖”、“将功折罪”、“戴罪立功”等耳熟能详的词汇可以看出,立功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近现代以来,立功制度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刑事政策,被吸纳入刑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立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给审判程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现行的立功认定程序

(一)立功证据审查要求的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立功进行程序性审查和认定时,不仅要审查提交机关提供的有关立功书面证明,还要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并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仅提供书面证明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庭对立功不予认定。[1]可见,全面审查立功证据是法院认定立功的前提。

(二)立功认定时间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实践中,法院对立功的认定一般在裁量刑罚,即在判决的同时作出认定。同时,《意见》第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即若符合上述条件,立功也可以在审判结束之后查证属实之时进行认定。此为认定立功的例外情形。

二、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的分离的必要性

从实践中立功制度实施情况来看,由于侦查机关在立功证据材料的收集及移交上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从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的角度上看,将集中在审判阶段进行立功认定司法现状予以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一)难以符合证据裁判的要求

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对立功提供的证据材料大多比较简单,对线索来源、被检举揭发案件侦查情况等往往都不做详细说明。在提供立功证据材料的时候经常以侦查线索保密等为由,拒绝提供具体的材料,而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法院仅能就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立功的具体情况则难以查明。无法全面审查立功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立功的动机、被检举揭发犯罪行为进行核实,审判人员也就无法进行建立起内心确信,无法准确量刑。这样的证据审查与《意见》的要求相去甚远,也不符合证据裁判的原则。

(二)等待查证属实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基于侦查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立功的查证属实需要的时间往往难以估计。而我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正常审限是二十天或者一个半月,少数普通程序是三个月,这与侦查所需要的时间相比较短。侦查机关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侦查未果,出具三个月内不能查实的证明时,通常已经没有审限了。效率使公正更具有价值,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等待查证结果容易造成审判的拖延,而这种拖延并不是必需的。在立功制度的认定中,必须坚持效率价值,不能因为立功认定而使刑事审判陷入无限期拖延和等待的境地。[2]

三、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的可行性

(一)功利主义本质决定了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的分离不会减损其制度价值

立功制度的本质是功利主义,这在目前学界已成共识。英国十八世纪功利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所能增加或者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一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从刑法的规定看,立功制度并不要求具有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必须悔罪,也没有对适用立功的犯罪分子的归案形式和犯罪类别作出限制性规定。[3]正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始终是与刑罚的功利性追求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我国立功制度着眼于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放弃对犯罪分子的部分刑罚追究,正是功利性的体现。

(二)立功作为量刑情节中的案外情节决定了将立功认定的分离不会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

所谓案外情节,张明楷教授认为:“以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前者是指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后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者之后出现的情节,如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4]立功显然属于量刑情节中的典型案外情节。同时,除了协助抓捕同案犯的情形外,立功均与原犯罪没有直接联系,抓捕同案犯的立功在审查认定上比较简单,在此不予讨论。立功作为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联系的案外情节,将立功认定的分离不会影响到刑事案件的正常审判,刑事案件的先行审判也不会妨碍立功的公正认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立功认定应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作出。立足司法现状,将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更能够保障法院切实做到对立功的实质审查、全面审查,是确保立功制度的公正和效率价值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立功功利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立功认定程序的相对分离并不会减损立功的制度价值。立功作为量刑情节中的案外情节使立功认定

与审判程序的分离在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四、完善立功制度的几点意见

(一)设立立功告知程序[5]

立功告知程序,顾名思义,就是指司法机关人员在第一次讯问被告人时,应明确告知被告人立功可能得到从宽处罚。立功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让被告人了解立功制度的内容,避免因被告人不懂法而错过立功的机会;二是有利于被告人及早提出立功,便于司法机关安排原司法程序的进行和统筹;三是被告人明确提出立功线索,能增强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立功证据材料时的针对性,进而杜绝侦查机关人员在立功查证上的不作为。

(二)立功查证属实后的减刑裁定应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

按照《刑法》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规定,对于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立功行为是发生在审判之前,即使放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认定,也应与在审判阶段认定保持同一标准。原审法院对立功的提起和查证情况更为了解,由原审法院进行认定不仅有利于对审查证据,结合原犯罪行为把握量刑幅度,也能够大大加强立功认定的时效性。

(三)分离后的立功在刑罚裁量上应与审判阶段标准一致

有学者提出把认定立功的时间从判决宣告前移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的方案,即在其刑罚执行期间,经查证属实,则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减刑的裁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程序上的思路是可取的,但还需考虑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减刑,可能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程序形成冲突,导致减刑间隔的延长。在执行阶段进行立功减刑,应区别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法院仍应参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裁定。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主编.中国刑罚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6.

[2]多甜甜,张凌云.被告人立功认定程序的若干问题探讨[J].公民与法,2010(5).37.

[3]于世忠.立功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2005年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上册).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503.

[5]奚金才.关于立功认定程序性完善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2)(下).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认定市知名商标公告。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温州红盾信息网

(http://)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也可以在温州红盾网进行报名。

第四条温州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申报知名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上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顺序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确认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一届认定有效期满三年),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初审后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后,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

第五章认定公告

第十二条经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具有温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和延续确认的商标,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温州红盾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工作程序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或政府网站发布开展本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向社会公告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报时间、条件、程序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下载或到申请人住所所在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领取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经工商分局培训及指导后,在申报截止时间内填写《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连同《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工商分局,正式提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申请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采用同样方式填写《杭州市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并连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在申报截止时间内一并报送工商分局,正式提出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

⑴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工商分局核对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⑴《商标注册证》及有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工商分局核对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⑵实际使用在商品(服务)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⑶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⑷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的有关材料。

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金额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产销量(营业额)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⑵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⑷反映公众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⑴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⑵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营业额)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⑵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利润、净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⑶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以及企业的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⑹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市级以上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⑴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⑵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⑶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⑷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⑸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将上述证据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后连同《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工商分局。

申请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在证据材料中增添《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据材料制作完成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后连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报告》、《杭州市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工商分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和延续确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应同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上填写相关表格,通过网站报送有关申报商标的电子信息数据。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

第七条 工商分局对本程序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材料、数据进行审查,并在集中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或者个案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经初审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签署分局初审意见,以局行文方式形成《初审推荐报告》给予推荐,并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一份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集中报送;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或未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的申请,不予推荐报送,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工商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申请成立的,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复核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杭州市工商局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章审核与评审

第九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工商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或直接受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由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在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征求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查证相关资料。评审委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评审建议,提交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上表决。

第十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评审委办公室完成材料审核后60日内组建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对于情况复杂,存有争议的商标,可给予暂缓认定或个别补充认定。

第十一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办公室形成书面评审报告递交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公告,公告日期为15日。公告期中对异议的受理、复审以及听证的组织按照《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

第五章认定和公告

第十三条 经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的杭州市著名商标和确认延续的杭州市著名商标,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认定、确认延续并行文公布,颁发认定证书。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确认延续公告,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决定不予认定、确认延续的,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在个案认定方式中,申请人在涉及该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向处理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直接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工伤申请程序 第11篇

1、员工在发生工伤之后一周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1寸照片

(2)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向单位申请,本人签名,盖手印)(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

(4)两个人以上的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签名、按手印)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人力资源部经过审核在30日(最迟不超过1年)之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1)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1寸照片

(2)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向单位申请,本人签名,盖手印)(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的原始病历,住院出院小结(4)单位申请报告(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盖公章)(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参保登记表复印件

(6)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合同要写说明并提交其他证明劳动关系材料如聘用登记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

(7)工伤认定申请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

(8)两个人以上的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签名、按手印)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9)交通事故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工伤认定时限在劳动局立案之日起2-3个月

4、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并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3)申请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复印件(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在申请之日起2-3个月内得出鉴定结论

6、工伤保险费用报销,并提供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个人自愿放弃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单位同意(个人手印、单位公章)

(3)受伤职工治疗病历、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有关凭证(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5)社保出具工伤缴费证明(6)交通事故提交明事赔偿相关资料

7、费用报销审批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

申请工伤程序 第12篇

2011-06-14 15:55:13

一、申报工伤保险流程

1、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

3、《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门诊、住院费用查询单及疾病证明书;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

注意事项:

单位按社保部门核准的赔偿金额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凭工伤保险业务窗核准的《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费审批表》,到计划财务业务窗口办理转帐手续。金额到帐后,由单位转付给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

二、工伤保险费用支付

(一)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致残的,可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总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经批准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被保险人因工致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报销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终结且被鉴定为残疾后,以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标准为:

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3、5至10级的伤残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月缴费工资标准按月计发至职工死亡。标准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被保险人因工死亡,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因工死伤职工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第13篇

2、申请时间: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接受申请的单位: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八)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企业工伤申请理赔程序 第14篇

1.深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封面上申请写申请单位全称,里面申请人写受伤人,用人单位意见需注明:申请所实,同意申请工伤);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受伤员工病厉本;疾病诊断证明书、受伤员工身份证、工作证、当月上下班记录卡(盖公司公章);一式两联单位、医院证明;证人证词(需2个人填写且写的内容不是完全一致,目击者的工作证、身份证);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需提供交通事故击伤认定书、调解书或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自发生事故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前来申报,以上资料除工伤认定申请表外,其他资料准备复印件,及带上原件以使核对。以上材料全部用A4纸单独复印,所有文书用黑色水笔填写。

2.自受伤当天起不低于最短医疗终结期(不少于两个月),受伤员工受伤部位病情基本稳定,才可前来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受伤员工身份证、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对彩色照片一张,请受伤员工与单位经办人带上单位公章一同前来申请。(至收到劳动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后才可以办理理赔)

3.社保局收材料后,会出具一份收文回执,在15天左右出具工伤认定书,需经办人带伤者和公司公章到社保局领取,4.准备资料:病厉本;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式两联单位医院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前三份文件需贴在一起;受伤者身份证原件;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将医院收费票据贴在工伤医疗票据核销登记表;公司对公帐号。带

兰州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 第15篇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对原《工伤认定程序》(苏劳社工(2005)1号)进行补充完善,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有关申报须知材料。

(二)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二、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认真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留档一份;

2、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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