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系统建设

2024-08-17

资产证券化系统建设(精选8篇)

资产证券化系统建设 第1篇

一、单项选择题

1.《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一般合格投资者定义为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A.300 B.500 C.1000 D.2000

描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一般合格投资者定义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元的个人。A.30 B.50 C.100 D.200

描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在最近()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A.1 B.2 C.3 D.5

描述:业务规则体系对管理人的要求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A.100 B.200 C.300 D.500

描述: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报价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投资方根据投资资金的来源,分别开立()。A.自营户 B.受托户 C.经纪户 D.做市户

描述:报价系统投资者账户类型 您的答案:B,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目前,在报价系统中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等方面。A.产品发行 B.份额转让 C.质押式协议回购 D.做市业务

描述:报价系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 您的答案:D,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下列属于报价系统基础规则的是()。A.参与人管理规则 B.发行与转让规则 C.登记结算规则 描述:报价系统基础规则体系构成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8.在报价系统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金结算遵循7*24小时的交易安排。

描述:报价系统资金结算的交易安排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资产支持证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管理人可以在产品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描述:报价系统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方式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是为报价系统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

描述:报价系统的系统功能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资产证券化系统建设 第2篇

记者在采访联合证券公司某营业部电脑负责人时获悉,在目前的证券业中,电脑系统维护部门和财务部门已经成为支撑证券公司的两大支柱,系统维护部门尤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一旦系统出了故障,将给证券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曾经有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因电脑故障停止运行20分钟,虽然广大股民在这20分钟之内不见得会抛出或买进股票,但是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不根据这20分钟股票的差价赔给了股民2000万元人民币,给证券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样巨大的压力,证券公司的信息化建设一直是在左右摇摆中缓步而行,一方面希望尽快利用新的计算和网络技术提高股票交易效率,方便股民炒股,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股民的行列;另一方面又担心技术的不成熟或管理不到位会引发更多的系统问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出于对网络安全方面的顾虑,大多数券商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内部交易网和外部网采取的是物理分离的方式,防止外来的侵袭。虽然目前网上股票交易被炒得很热,但是与传统的电话委托交易没有什么分别,证券公司的外部信息网和内部网依然是物理分离的,无法实现真正的在线下单和交易,极大地制约了网络证券业的发展。

除此之外,证券信息化对管理层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除了建立好基本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外,如何使这套系统实现设定的目标,牵扯到证券公司的制度建立和管理问题。各大证券公司是如何解决管理问题的呢?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在证券信息化建设领域比较成功的企业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的主任陈静女士。她认为,归纳起来,证券机构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必须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有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做保障

建立制度是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是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技术规范,银河证券信息技术中心成立了《信息系统管理规章制度》起草组,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参考其他证券公司的有关范例,起草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汇编》,其中包括机房管理、网络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管理、技术故障应急处理、计算机病毒防范、人员管理、技术资料管理等一系列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制度与规范。

银河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走过了从无序到规范的艰难历程。银河证券公司是5家公司合并组成。当初,新加盟公司的各家证券营业部分属不同的机构,管理模式千差万别,公司面对的是营业部网点分散、人员杂乱、管理不规范、思想不统一、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潜在风险随时可能发生的复杂形势。为此,公司首先确立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应用、统一采购”的技术管理“五统一”原则,展开了“建章、建制、建网”的规范化建设工程。在其后的3个月中,银河证券公司建成了一个覆盖全国56个大中城市、连接全部172家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业务通信网络,逐步建起了证券业务中央监控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统一清算系统、内部网信息服务系统等多项应用系统。通过该系统,借助于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公司的财务、经纪业务管理部等各职能管理部门均可远程实时监控所有下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财务、交易和客户情况,防止了透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规避了经营风险。不仅如此,该系统的建成,把分散经营的营业部经系统集成转化为公司集团军作战,从总体上优化配置了公司的有效资源,有效地控制了经营成本,使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在一个高技术平台上获得有效支持。

网络建设战略

证券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采取“三步走”战略规划:

第一步,基础网络建设。在营业部现有业务网络基础上,规范营业部局域网,使其高效、安全地运转,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在原有广域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以公司总部为中心、连接全部所属证券营业部的数据通信网络,实现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审计、财务、人事、交易软件、资金清算等的统一,促进公司的业务经营逐步走向集约化、管理模式迅速转向高度集中的统一法人体制。

第二步,网络应用深度开发。在第一步的基础上建立起集风险监控、资金清算、决策支持、系统备份等关键功能于一体的、安全可靠的中央数据中心。

第三步,网络应用从有地界到无地界的转变。顺应证券行业的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现代IT技术,拓展网上交易等新型业务模式,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使公司在国际化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这三步中,网络建设是基础,是首要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当前的可行性、效益性和效率性,又要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管理工程的升级扩展很好地结合起来。其实质是根据证券业务的特点,将信息技术前沿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融于公司的业务和管理的全部过程,把计算机技术从传统的交易管理延伸到公司全系统、全方位的管理。

核心内容是保证安全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如何确保业务系统及其信息安全,已是证券经营机构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对于安全问题,证券公司应该一手抓安全技术设施的建立与完善,一手抓制度和规范的健全与落实。早在1998年,银河证券公司就成立了信息安全技术专题组,对公司信息系统、特别是证券营业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环节和漏洞,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同时展开对网络防火墙等公司技术的跟踪研究,与安全技术顾问举行了多次专题研讨会,就证券经营机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技术、可靠性进行交流与探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已完成了《银河证券公司计算机网络安全及安全管理整改计划》,提出了公司网络安全技术和管理策略等问题的分析意见和建议。

在实际应用中,注重加强各项安全规范和措施的落实,经常就网络设施的安全规划与管理、系统的用户权限和密码管理、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等进行部署和检查落实。

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探究 第3篇

作为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基础是资产池 (Capital Pool) 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收入流, 而不是资产本身的价值, 因此不会增加融资主体的债务负担, 它通过设计一个严谨而有效的交易结构, 实现证券的收益与风险多种匹配, 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要求, 从而获得更为广泛的筹资来源。据《2006—2007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估算, 到2050年前后, 要使中国的城市化水平达到70%, 所需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大约在40万亿元~50万亿元左右, 每年平均需要投入8 000亿元~9 000亿元。这么巨额的资金投入, 仅靠传统的以财政投资为主导的投融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因此,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完全可以引入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也即是以已建成或投入使用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的现金流为支持, 通过发行结构化有价证券, 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其本质是基础设施收费收入的资本化。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目前, 中国正处于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经济起飞的关键时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已成为制约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瓶颈。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 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一些必要条件。 (1) 许多基础性项目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收入流。基础设施产业市场需求稳定, 行业风险小, 收益较为稳定, 利润成长性好, 具有很高的长期投资价值。 (2) 市场机制和宏观经济环境逐步建立。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特别是加入WTO后, 中国在金融、投资等各方面的法律逐步完善, 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先决条件。 (3) 微观基础和市场动力已经具备。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深入推行, 国有企业逐步对风险与收益、市场融资的认识也逐步提高。 (4) 初步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环境。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从国际与国内的实践来看,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是: (1) 原始权益人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 (2) 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的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 (SPV) , 然后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 在转让过程中, 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 (3) 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 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 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撑证券来筹集资金, 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 (4) 服务人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 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给受托人, 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三、中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设计

从证券化的对象来分,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证券化和基础设施产权权益证券化。本文主要讨论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资产证券化模式。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一般都不会是单一的, 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证券化即是以这些贷款为对象的融通资金的过程。基础设施开发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可以用下页图1表示。

基础设施建设主体 (如各地政府等) 即为原始债务人, 向原始债务人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则构成了原始权益人, 证券化的对象 (即基础资产) 是基础设施开发贷款。

中国现行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是国家所有、官方投资独家垄断和直接经营, 具体表现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限于政府或国有单位, 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源于财政拨款与行政性贷款安排, 由国有部门完全控制或垄断某一基础性行业, 基本上不允许非国有部门或非国有单位从事这些项目的经营活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经营的国有化是设计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制度基础, 因此, 在这个交易结构中必须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基础设施领域, 项目公司是实际经营者而非真正的所有者,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才是真正的所有者 (代表) , 因此可以成为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发起人。正是由于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使得对应的证券化融资模式在基本结构上与标准意义上的交易结构有所差异。

基础设施项目主要由政府投资, 并实行统一管理, 其所有权集中于政府, 而实际上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制下的国有企业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在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发起人参与融资活动, 其主要职责包括指定或任命充当SPV的信托投资公司, 确定将哪些基础设施项目用于资产证券化融资, 甚至明确将哪些具体收费项目设定为信托财产。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政府所有权的行使者, 对资产证券化的最终剩余收入 (即信托财产收入扣除实际向投资者支付收益的余额) 拥有所有权。

在信托型SPV的模式下, 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 将项目未来一定时期的收费收入设定为信托财产, 将其移转给SPV所有, 由SPV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安排, 以信托财产为支持发行信托收益权证, 面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再将募集的资金返还给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 用于开发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的交易结构 (如图2所示) 。

按照中国目前法律规定,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需要3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如果由发起人来设立, 成本太高, 因此, 选择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当SPV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低成本策略。根据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要求, 政府应当对SPV拥有一定控制权, 另外, 为便于证券化融资, SPV应当对资本市场比较熟悉。在中国,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原来由地方财政、政府职能部门、银行独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具体充当SPV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来选择。

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及控制

基础设施收费收入通常是比较稳定或者稳定增长的, 这是其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重要原因, 但这并不意味着基础设施未来实际收费收入就一定足以支付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 相反, 从一些实际案例中不难发现, 在基础设施收费资产证券化中仍然存在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和不足的风险。原因主要有: (1) 项目工程缺陷。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和计划都是建立在对将来情况预测的基础上, 基于正常的、理想的技术、管理和组织之上的。而在实际实施以及项目的运行过程中, 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使得原订的目标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 这就是所谓的工程项目风险。 (2) 项目经营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 项目经营是集合经济、技术、管理、组织各方面的综合性社会活动, 而且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营运和维护管理工作相当复杂, 因此, 存在经营上的许多不确定。这些不确定性会造成收费所产生现金流不稳定或不足。 (3) 收费标准偏低基础设施收费定价机制有其特殊性, 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政府对基础设施收费通常都制定了某个低于市场化标准的价格体系, 或者设定最高限价, 不得随意涨价。从整体而言, 基础设施收费标准偏低, 从而造成项目未来现金流不足。上述造成基础设施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稳定或不足的各种风险因素是可以防范或消除的。比如项目工程缺陷或者经营不善所引起的基础设施收费不足, 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转嫁给项目的建造商和运营商。

参考文献

[1]张理平.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设计[J].经济体制改革, 2011, (4) :138-141.

[2]张理平.论中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方案的设计[J].经济体制改革, 2009, (4) :142-146.

资产证券化系统建设 第4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风险分散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美国五大投行消失殆尽。而多米诺现象也导致了全球的经济下滑,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美国的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以我们很多的启示,次贷危机的发生很难说是资产证券化本身所具有的先天的缺陷造成的。事实上美国的居者有其屋的房地产政策对于美国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美国的过度的透支消费文化对于次贷危机的发生埋下了潜在的威胁,随后的监管不严,金融杠杆化过高,评级机构发生道德风险以及随后危机发生时监管部门的错误决定都是这次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次贷危机本身是否具有先天缺陷到值得考量了。有鉴于此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可以吸取美国次贷危机中发生的损失而制定我国的特有的制度。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直到2005年初, 酝酿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才面世。2005年底,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开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诚信托获准发行不超过43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建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信信托发行不超过31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金融稳定的意义

(一)是银行进行有效资产负债管理的工具

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银行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问题,从而成为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管理。银行资产和负债不匹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流动性和期限不匹配;2利率的不匹配。银行资产和负债不匹配是因为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等中长期,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而其负债主要是活期的存款等短期,流动性较高的资产;银行的资产长期才能收回,而负债可以根据存款人的意愿支取。因此,合理匹配银行资产和银行负债便成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内容。如果俩者不能很好的匹配,一旦发生挤对的情况,银行就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甚至出现倒闭的情况。而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长期的,流动性差的贷款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从而解决流动性和期限搭配问题。

(二)有助于以市场方式处理不良资产

我国在不断的尝试银行发行次级债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要通过次级债的方式来解决我国巨大的不良资产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原来的不良资产十分巨大,而资产证券化则是通过构造资产池实现了流动性差的资产实现出售,采用这种办法可以实现不良贷款中的次级贷款实现出售,对于解决不良资产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分散资产风险,提高流动性

发起人通过真实销售,在将原来独立承担的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转移给担保机构和投资者的同时,也提高了流动性。如果不采用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虽然也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借款,变卖短期证券资产或增加活期存款解决流动性问题,但向金融市场借款会提高资金成本;变卖短期证券资产不仅要支付变现成本而且可能使资产蒙受损失;大幅度增加活期存款在短期内很难实现。此外,期货,期权虽然也是转移利率风险的手段,但是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较大,要求对利率走势的准确预测,同时需要宽松的金融监管制度环境。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在分散资产风险,提高流动性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一)拓展信用增级方法,完善信用评级制度。由于受法律的限制, 政府无法提供担保,我国缺乏主导的信用增级方式。现阶段我国信用增级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 可以尝试采用银团担保的形式来取代政府担保,这样既可以增加信用等级,又可以分散各家银行的风险;另外,采用多家保险公司联合保险的形式来实现信用增级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此外要通过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我国现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信用评级业务的合规性运作,杜绝其在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可以考虑由政府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二)引入个人投资者。发行资产证券化很大程度上市为了分散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而美国的次级贷款只能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易,这样银行的金融风险被适当的降低了,但是整体风险并没有从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散出去。引入个人投资者有这样的好处。可以拓宽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我国的投资渠道过于集中于股票市场。银行可以在向个人投资者出售以住房抵押贷款为现金流的次级贷款,这样可以分散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同样可以使得一些愿意分享我国房地产市场繁荣的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

(三)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了规避商业银行最大化自身利益而增加的市场风险,应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水平, 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将业务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行为,加强对基础资产的审查,提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度。确保我国资产证券化公平、公开、公正的进行,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李伟.美国“两房”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J].河北金融,2008,(12).

[2]吴强.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SWOT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版,2009,(1).

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 第5篇

【金融业:债市】以“债市阳光化、有序化、健康化”为主题的中国固定收益俱乐部端午沙龙在北京举行。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的理事兼秘书长、北京律协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柏荣律师应邀在沙龙上对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做了主题发言。刘柏荣对资产证券化定义是“一种重新包转现金流的投资银行技术”。这种技术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其为结构性融资的手段之一,是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两个轮子中间的轴。

在刘柏荣看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而在资产管理业务实践中,对比信托与代理两种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将是一个业界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都在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刘柏荣认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各行业的操作模式各不相同。“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注册制,获得刘柏荣高度赞扬。“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

刘柏荣还表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市场有些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以下为发言实录:

刘柏荣:谢谢各位朋友,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学习证券化的相关问题。我今天试图用最简单、最直接的语言,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知识做一简单分享,使大家一目了然。

我对证券化的理解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新包装现金流的投资银行技术。证券化有两只眼睛,也可以称其为有两条主线,一是现金流,即现金流的切割技术;二是信息流,信息流是基础资产信息在各个主体之间怎样流动,这涉及到基础资产管理、现金流管理等问题。

资产证券化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有什么区别?与结构性融资有什么关系?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性融资领域,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的一种方式之一,直接融资是发股票、发债券,间接融资是发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这两个轮子中间的“轴”。

国务院领导怎么看资产证券化?国务院领导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金融技术,银发2012[127]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由银监会、央行、财政部三部委发的,由于国务院领导已经明白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技术手段,因此国务院领导给了500亿的额度来继续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原因。支持实体经济、提振实体经济是个大口号,国务院领导不一定明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内容,只要明白资产证券化技术能服务实体经济就行了。今年春天,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也提了资产证券化。全民对资产证券化的重视来自国务院领导对资产证券化态度的改变。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是什么?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风险隔离,就是要把资产剥离于原始权益人,当原始权益人破产的时候,这个财产不会成为发行人的破产财产。举个例子,一个企业经营的一般涉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会与管理者的素质、能力有关,比如中组部领导担任该企业的领导者,肯定干得风生水起,可他一旦被双规,再好的企业也可能受损,但这家公司的资产如果提前进行了风险隔离,则这笔资产将会继续存在,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基础资产,这个客观因素从企业里剥离出来,隔离出来,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这部分资产不会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进而达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评级的影响,甚至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剥离,主观因素对着主观信用,客观因素对着客观信用。客观信用是资产信用,证券化实质上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模式。

资产证券化在泛资管化时代的地位如何?在泛资管时代,谁抓住了资产,谁就有很强的话语权。证券化有很多的优势,在我看来,证券化最大的优势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形式。我们以国开行举例,国开行与政府关系好,能够发放贷款,如国开行发放的贷款利率是7%,国开行可以通过直接持有贷款获得利润,另一种办法,国开行不持有贷款,将该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包装成一种金融工具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卖给市场,市场利率4%,国开行获得3%的利差收入,国开行从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转变成服务商身份,为资产提供服务和管理。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原始权益人不再通过持有资产盈利,而是将资产流动化,通过管理资产收服务费,获得利差,是一个新的盈利模式。对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即房地产证券化)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只不过这时的基础资产是房地产本身或者持有房地产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现在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问题,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一种高级模式。

我们下面讨论另外一个问题,银、证、信、基、保这五个行业在资产证券化各自的定位是什么?如何操刀证券化?

在谈定位之前,我们来思考资产管理的比较典型的基础法律关系。我们国家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对营业性信托活动,目前只有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干,其他公司不能干,这是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国办发[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可能不能直接与投资者建立信托法律关系,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但能否探讨这些机构以建立民事信托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证券化需要的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目标,值得认真探讨,我国仅在《信托法》中提到了民事信托的概念,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定。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如何区分信托和代理?一般委托可以推演出代理,但委托可能不能直接推演不出信托。代理具有人身属性,所有权不移转给被委托方(代理人);而信托正好相反,所有权要移转给受托人,信托方能合法设立。这是比较基本的概念。

在代理关系项下,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在信托法律关系项下,委托人不能随便撤销信托,因此,从资管角度考虑,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是一个方向。吴晓灵在五道口金融学院讲课的时候说,资产管理的法律关系都应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都是比照《信托法》原理来设计的,监管部门以政府规章的方式,给资产管理计划一个事实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实现类似信托法下的财产独立,进而实现风险隔离的法律要求。基础资产已经发生隔离,基础资产属于计划,这个计划的资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监管部门挺有智慧,回避了代理和信托的争论,用了一个上位概念“委托”字样进行了模糊处理,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类比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立法,不挑战分业经营的底线,待国务院下一步以立法方式,或者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把这种资管计划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这么大的资管市场,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都会慎重处理。大家明白了,在监管部门主导下搁置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争论是有智慧的,监管部门的智慧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根据我们十几年的金融创新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我们对行政主导下的金融创新路径是这样理解的:首先,它要由专业机构(比如律师、会计师)出具意见,要分析它是不是合法的交易,会计、税务如何处理,没有专业机构的正面意见,监管部门和相关交易方不会把这个项目往下推;第二步,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认可或默许,项目成功实施;最后,该创新模式最终会取得或期待司法机构的确认。

下面,我再与大家分享一下银行也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三种思路。第一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单独STP模式,银行将信贷资产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由信托公司代表SPT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现在500亿试点正在进行,这是比较完善的结构;第二种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双SPV模式,即前端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T结构,后端是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模式,也即银行把信贷资产转化成信托受益权,银行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就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由券商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作为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流通交易,这可能是今后银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大的着力点,目前尚没有额度的控制。2015年中国的银行要符合巴III关于银行监管资本的相关规定,大量的银行信贷资产要转出资产负债表,以资产证券化设计出标准化产品,这是一条很好的大批量移出资产负债表的路径,易于投资者通过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大批量间接投资信贷资产。资产标准化可以解决信贷资产的零售问题,否则没法零售,标准化以后才能零售。标准化以后有两个流通市场,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有额度的控制,目前是500亿,最终会放开额度控制;另一个市场是交易所的市场,目前没有额度控制。第三种模式是银行将理财资金形成的资产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将理财产品标准化,这个结构更为复杂,我们已经研发出来了,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在双SPV模式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中,为什么需要将信贷资产先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呢?这可能背后是一个监管理念理念问题——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

交叉性金融产品属于跨界监管的金融产品,主要表现在:销售交叉、运作交叉、投资交叉等三个方面的交叉,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是: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个人通俗的理解是,各个监管部门各自“看好自己的烧饼摊不糊”,把握住这一点,对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就方便了很多。

如果将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则有人认为有对券商授予贷款牌照之嫌,二则有违交叉性金融监管之嫌。为此,业内机构设计出了将信贷资产设立信托,信贷资产由信托公司持有,信托公司是银监会监管的,仅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即双SPV模式(前端SPT,后端SPV),最终的效果相当于将单独SPT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变更为在双SPV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只是金融工具脱离了银监会的监管,符合单独SPT模式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精神。

我们已分享完了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下面我们再分享一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自如何操刀证券化。

证券公司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这涉及到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到底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在成功实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中,主要采纳了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建立代理法律关系的操作模式,券商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归于专项计划,投资者按份共有基础资产。

证监会已经批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有一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投资者和券商建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将来监管部门会不会以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开这个口子,尚需等待监管部门的意见。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证券会完全可以鼓励某些项目利用民事信托法律关系,达到基础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是,投资者获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按份共有基础资产的投资凭证。如果投资者与券商建立信托法律关系,则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信托受益权凭证。

证券公司的专项计划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也可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是不是要经过证监会的事先审批?答案是不需要,事后报备就可以了。证监会批的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就可以直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计划由于事后报备证监会,如果该计划份额要去交易所流通交易,则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审核。到底是交易所审核难度大,还是到证监会的审批难度大?这个问题我们不是非常了解,大家可以自己去研究、了解。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提出了可以操作“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但没有进一步解释何谓“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留待市场进行创新。保监会准备实施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内很多机构理解成类似于券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的资金,并非仅来自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受托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资金来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资金也放开了,即可以受托社会上的资金,相当于保险领域的“信托受托人”,相当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计划中的计划管理人。

资管是个大市场,银、证、信、基、保都在搞资管,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能在这五个市场间游刃有余运作,那将是比较良好的状态,也最牛。

最后再谈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交易商协会是以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实施资产证券化,类似于海外的全覆盖债券(Covered Bond),交易商协会目前已经推出了8只应收账款质押型资产支持型票据产品。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这个制度真好,交易商协会时文朝秘书长说,只要发行人愿意发行,主承销商愿意承销,到我这里,登记交易商协会的“小本本”上,这就是注册制。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因此我认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我们了解到,市场上有的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

交易商协会已通过论证的另一种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该类资产支持票据以“一票两权”的思路进行设计:一票是资产支持票据;两权,第一是债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二是信托受益权,投资者享有的对信托的A类信托受益权,即ABN上同时存在信托受益权和债权两种权利。而信托型ABN的最大特点就是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即信托受益权项下获得任何信托利益分配,视为票据债权已得到相应的偿付;票据债权获得任何偿付,则信托受益权项下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相应减少,在任何时点,未偿债权本息加上A类信托受益权价值等于ABN未偿票据本息之和,因此,虽然投资者在认购ABN时仅支付了一个对价,同时取得了两种权利,但是其对价是公允的。简单地说,债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信托受益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投资者依据任何一个权利,都可以独立实现受偿,这对投资者来说,就多了一层保护关系,投资者也不能多拿,这两个权利的权利价值在任何时点上相加的价值都等于未尝票据本息。

这就是交易商协会准备推出的一种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基本思路,债权支持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支持债权,最终实现了信托受益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份额化,投资者范围就更广,解决了信托公司发售的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与理财产品的对接问题。

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另一个好处是,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因为实质上相当于发行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资产变现,将变现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如果解决项目资本金,则可以吸收硬贷款,这是多好的事情。

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信贷资产应该是体量很大的资产,同样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也可以实施证券化。房地产能不能证券化?对券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证监会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规则已经明确“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考虑到商业物业不动产证券化操作的敏感性,在起步阶段,不妨将政府支持的工业地产作为起步,这样被监管部门批复通过的可能性高。对物业租金债权所转化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是一个债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如将物业转换成信托受益权,实施股性的不动产资产证券化,则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进一步说,如将物业本身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因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挑战较大,也可以采取比较现实的做法,避免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把物业项目公司的股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再卖给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再将资产支持证券卖给保险公司,链条就形成了,这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双SPV结构,前端用信托结构,后端用企业资产证券化结构。我们认为,以资产证券化技术实施对房地产资产管理,实施房地产证券化没有特别大的规则障碍,我们在这个领域投入的多年的研发,随着各方面的推动,应该能够见到曙光。我们始终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调控房地产的一个很好的技术手段。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房地产和银行信贷资产是证券化实施的两大着力点。

证券化模式很多,问题也复杂,考虑到主持人给的时间有限,先初步分享这些,期待着向大家学习,建立与大家长期交流的平台,共同面对证券化中的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为大家证券化事业中坚定的法律支持者,成为大家的忠实朋友。这是我的梦想。

资产证券化的好处 : 第6篇

(1)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高档次的新型融资工具。

(2) 原始权益人能够保持和增强自身的借款能力。

(3) 原始权益人能够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4) 原始权益人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5) 原始权益人不会失去对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6) 原始权益人能够得到较高收益。

对投资者的好处

(1) 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2) 获得较大的流动性。

(3) 能够降低投资风险。

(4) 能够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

(5) 能够突破投资限制。

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 第7篇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二:资产证券化申报材料审查要点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3)跟踪信用评级报告(4)审计报告(5)收益分配报告(6)其他定期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篇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申报材料目

资产证券化产品申报材料目录及内容要点

一、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或凭证)募集申请书

(一)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是固定收益投资类品种,具体定义是指以特定的资产池(如信用贷款、企业应收款、租赁收入等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类型)为支持发行证券,即abs。abs投资者获得资金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获得资金的申请

(二)证券公司现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规模、组织架构、业务的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等)的说明及对不规范业务(如有)的清理规范计划

(三)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的基本情况

1、专项计划的简要情况

2、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关联当事人持有凭证的特别安排

3、计划的创新介绍

(四)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托管拟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并已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资格认可的说明(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受益凭证募集申请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内容一致)

(六)计划主要当事人的关联关系: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担保人、托管人、推广人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一年内相关业务往来

(七)计划管理人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2、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措施

3、合规检查

4、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附件一:托管机构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

1、办理专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授权安排和业务分工

2、技术系统情况

3、计划资产和账户管理制度

4、托管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复核程序

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二)释义

(三)专项计划简介

(四)专项计划的参与

1、计划的推广期

2、推广方式

3、参与原则

4、最低参与金额

5、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6、参与方式

7、参与手续

8、资金的接收、存放

9、计划管理人参与计划的特比安排

10、参与费用

(五)专项计划交易结构与计划当事人简介

1、交易结构介绍

2、交易结构图

3、计划各方当事人简介(各当事人均需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联系电话)。

(六)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七)基础资产

1、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概况、近3年主要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摘要等)

2、基础资产(基本情况、权利限制、历史数据、现金流预测、压力测试(如有)等)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商业安排(如供电安排、租赁安排等)

4、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基础合同的主要条款

5、基础资产的买卖(原始权益人的承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6、基础资产的担保(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启动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资方式

(八)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

1、资产的构成

2、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的收入划转、相应的现金流程图、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或者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3、资金的再投资

(九)专项计划的费用

(十)专项计划资金的分配

1、现金流分配

2、现金流分配顺序

3、账户管理:包括正常现金流分配下的账户管理和启动担保支持下的现金流账户管理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1、专项计划设立

2、专项计划的设立失败

3、专项计划的展期

4、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十二)各期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概况(分期表述)

1、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名称

2、计划管理人

3、担保机构

4、规模

5、发行方式

6、面值

7、产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8、预期支付额的赔付方式

9、投资的基础资产

10、重要时间:包括缴款截止日、计划设立日、权益登记日、到期日、兑付日

11、信用级别

(十三)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登记及转让

(十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十五)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十六)法律及监管环境概要

1、为委托理财概述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十七)风险揭示、控制与承担

1、专项计划的风险因素

2、相应的缓解措施

3、风险的承担(十八)税务事项(十九)信息披露 1.定期信息披露

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严格进行信息披露:(1)资产管理报告(2)托管报告

资产证券化系统建设 第8篇

(一) 政府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存在法律问题

很多涉及到银行贷款的政府融资平台项目, 采用出具政府保函、安慰函、财政担保书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信贷支持。但是这种做法本身存在法律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目前的政府隐性担保贷款方式与《担保法》的规定存在冲突。而另一种以土地出让收益权为质物进行质押贷款的方式, 由于土地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而且这种未来的可能债权的形成也是分批次的, 因此实际上也不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标的确定性的规定。

(二) 以财政收入为还款来源存在不确定性

尽管从目前来看, 政府融资背景的项目贷款由于具有政府背书, 风险相对较小。但是从长期来看, 地方财政收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同时政府融资平台较多且结构复杂。在此背景下, 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的整体风险难以进行准确评估。这样可能造成对项目风险控制能力的下降。同时, 由于重大项目建设贷款期限较长, 项目运营是否能够获得预期的现金流以支持还款, 也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经济形势下行的状况, 将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降、土地收益难以实现、担保无法覆盖损失、银行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等一系列连锁问题, 其最终结果是出现贷款损失。

(三) 以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方式增加商业银行风险

从国外经验来看, 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较为广泛, 除了政府财政拨款以外, 可以采取银行信贷、公私合作、市政债券、融资租赁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 由于地方债的发行规模受限、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方式不成熟等原因, 通过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方式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规模较大, 而且在实践中存在贷款集中度较高的问题, 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主要过程和方式

(一) 主要过程

首先由地方政府确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项目集合, 然后组建特别目的公司 (SPV) , 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将项目集合过户给SPV。“真实出售”可以采取债务更新、转让、从属参与等方式。SPV通过进行内部评级、安排担保方式、进行债券增级等方式, 形成具有一定风险等级的可发行证券的资产组合。证券承销商在此基础上发行证券 (ABS) , SPV将收入支付给地方政府, 这些收入可用于资产组合中的项目建设。这些证券的投资者按照票面规定获得收益。

(二) 主要方式

根据SPV选择不同, 实践中资产证券化可采用以下方式: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设SPV。在这种方式下, 由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 (如城投公司等) 下设SPV, 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和操作。一般这样的融资平台都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 其发行的债权由于具有政府背景, 可以获得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认可, 有利于获得项目所需资金。但是由于发起人与SPV之间是母子公司的关系, 同时发起人与服务人难以隔离, 这对于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认定具有一定的争议性。

2.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专门收购基础设施资产的公司型SPV。其特点是, 由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各地方的基础设施资产项目, 然后出售给其下设的子公司 (SPV) , 子公司根据资产质量组合形成“资产池”, 发行债券。这种方式下, 能够获得的资产项目更多, 在进行分类组合、设计证券化产品的时候具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而且由于SPV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子公司, 着眼点在于项目的评价整合, 受到地方政府融资需求的约束较小, 对于债券的评级和风险揭示效果更好。

3.信托型SPV证券化融资模式。通过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或凭证来募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具体操作为信托公司以基础设施的资产及其所带来的收益为保证, 面向社会公众和机构投资者发行信托凭证筹集资金。采用这种方式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实现财产隔离功能, 更清晰的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本质。但在我国尚未明确信托受益凭证的有价证券属性, 因此对信托模式的法律认可性存在争议。同时, 由于我国的信托普遍表现为规模有限的私募性质信托, 因此其发行规模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作用十分有限。另外, 信托产品普遍缺乏流动性, 也是信托模式证券化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将间接融资转变为直接融资, 同时可以实现经营权和债权的有效分离。

(一) 有助于解决地方政府直接融资能力差的问题

我国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资金来源渠道较窄。虽然国家出台了地方债政策, 但地方债发行规模较小, 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同时从实践来看, 由于收益率比较低, 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较差。而在资产证券化方式中, 发行债券的主体一般是项目管理公司, 只要符合相关资质和程序即可, 受到的限制较小, 有助于解决单一通过地方债带来的直接融资能力差的问题。另外, 由于资产证券化一般要求进行信用增级, 也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二) 有助于实现项目打包获得资金

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中, 一般要形成一个“资产池”, 其中包括不同等级的资产, 因此债券的风险是由全部资产的综合风险决定的, 而受益也是不同等级的资产收益的加权平均。这一性质有助于使不同等级的项目, 在同一个“资产池”中同时获得融资。在实践中利用这种方式可以实现项目打包, 比如一些具有相同性质, 但是期限、收益率不同的项目, 如果单独通过贷款方式, 可能不符合贷款条件, 而通过资产打包证券化的方式, 则能够获得统一的融资支持。

(三) 有助于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长期以来, 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赖于政府, 私人资本参与度较低。近年来一些城市在基础设施建设的公私合作经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包括BOT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主要适用于具有相关经营经验的私人投资者采用, 投资者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等方式获得收益。对于不具有经营经验的投资者, 则难以通过这些方式参与。而资产证券化方式则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参与证券投资, 获得证券票面的稳定收益, 不需要实际参与基础设施的经营。

(四) 有助于建立投资与经营之间的屏障

BOT等方式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一些具有垄断性、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 出于国有资产保护等原因, 地方政府可能并不希望由某些投资者进行经营, 如外资企业。但在BOT项目中, 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经营权通常是项目得以实现的保证。资产证券化方式有助于建立投资与经营之间的屏障。投资者的投资标的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的证券, 而不是项目本身, 不涉及到项目的对外转让和控制转移。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鼓励各种资本购买证券获得相应融资, 另一方面可以同时维持对于项目的控制权。这种方式还可以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分离。

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从实践来看, 我国已有的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证券化多采取“国内项目、海外发行”的方式, 主要原因是在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存在法律、市场等方面限制。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中具有独特优势, 应加强制度建设, 鼓励地方政府进行相关业务尝试。

(一) 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作的长效机制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本质是建立未来稳定收益与长期债权之间的对应关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收益, 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能来源于未来经营中的现金流收入, 也可能来源于地方政府未来的财政支出。为了保证债权人的收益, 必须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作的长效机制, 科学合理的进行长期还款来源设计, 避免在经济繁荣时期盲目上项目, 而不考虑未来收益和财政收入的支持能力, 增加债务风险。

(二) 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法律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主体是SPV, 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SPV的建立主体资格、形式、征税原则、作为债券发行人的相关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都不利于通过SPV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和操作。应放宽对于建立SPV的相关限制, 如可以考虑通过商业银行下设的子公司建立SPV, 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尝试。另外, 应加强全国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设, 通过其下属建立的SPV, 对全国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进行整合。

(三) 加强担保、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建设

资产证券化业务一般都需要进行担保、评级等步骤, 从而有效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增强证券的市场认可力。但我国的法律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担保行为, 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建设的滞后, 也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应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 引进先进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 尽快建立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同时增强担保体系的建设力度, 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

(四) 发展资本市场, 增强市场容量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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