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房屋借款合同

2024-08-06

版房屋借款合同(精选11篇)

版房屋借款合同 第1篇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丁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丙、丁方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并以丙、丁方所有的房屋

作为抵押,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后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丙、丁三方共同向甲方借款人民币45万元整(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借款人以按月偿还利息,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向甲方借款。

二、借款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利率:月息1.7%,按月支付,共12期(月)。于本协议生效后每月的20号

前支付,最后一期随同本金于到期日一同支付。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

五、违约责任: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和本金。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利

息和借款本金,需按照借款本金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利息,出借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造成出借人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包括

律师费和执行财产的费用。律师费按照借款本金的15%计算。

借款人全部清偿借款本息后,甲方需在七个工作日内,配合借款人办理房屋撤销抵押

登记,如因甲方的原因,逾期不办理撤销抵押的,甲方需按借款本金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六、借款人丙、丁方,以自有房屋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抵押物,抵押的范围包括:债务

的本金、利息及违约责任等。抵押期限至全部清偿本息为止。

抵押房屋情况:地址 产权证号: 产权人:

七、本协议生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由此产

生的抵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八、本协议附件:借据,收据,抵押协议。

九、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甲方(出借人): 乙丙丁方(借款人):

 年月日  年月日

1

借 据 今借到 人民币 元(本金),借款期限自 起到 日止。

借款人:

年 月 日

收 据

今收到 人民币现金 元(本金),借款期限自

起到 日止。

借款人:

年 月 日

版房屋借款合同 第2篇

承借方: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借款给乙方,为避免不必要有损失和风险,约束双方共同遵守诚信,现甲、乙双方一起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金额、利息及期限:

甲方一次性借款现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 元(小写人民币_________ 元)给乙方,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__月__日 至____年__月__日)。借款期内不计利息。一年期满,乙方应一次性将借款归还甲方。

二、其它事项:

为了该协议更充分的具有法律效力,乙方自愿把座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门面住房抵押给甲方,由乙方负责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 ,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共__层,建筑面积 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___________ ,座落于 ________ 号,土地使用面积____ ㎡,甲乙双双方借款协议,通过公证处公证。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内,没有归还甲方 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自愿将座落在_______________。 由甲方拍卖,如拍卖,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如未购买,所得拍卖款由甲方优先受偿,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不按期还款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有一份,双方在公证处公证下签字生效,具有绝对法律效力。

借 据

今借到 __________ 人民币 ________ 万元整,期限壹年,是实。本借据连同协议一起生效。

借款人:____________

____ 年__ 月__ 日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公证处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第3篇

委托事项:对湖北高院 (2011) 鄂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诉讼标的:600万元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承办部门: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

主办律师:向阳律师

承办律师:张群力律师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 湖北某机电集团公司 (以下称机电集团公司) 和湖北某机电股份公司 (以下称机电股份公司) 签订合并合同, 由机电集团公司兼并机电股份公司。机电集团公司存续, 而机电股份公司解散, 机电股份公司的债务由机电集团公司承担。其后, 机电集团公司和机电股份公司对外发布公告, 通知债权人, 并向工商局申请注销机电股份公司。但注销未及时进行, 直到2004年1月其主体资格才被工商局吊销。2002年12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湖北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称机电制造公司) 与工商银行某支行 (以下称工商银行) 签订《银企协议》, 约定将原机电股份公司欠工商银行的3346万元债务进行分割重组。其中, 机电股份公司继续承担2000万元, 机电制造公司承担1346万元, 并对机电股份公司的330万元债务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3月, 依据2002年12月的《银企协议》, 机电制造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机电制造公司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借款中的33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主合同借款期后一年, 保证责任限于3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担保债务借款期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保证期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2003年12月, 工商银行对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付所欠的3346万元债务。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工商银行主动撤诉。但其后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未依和解协议付款, 和解协议自动失效。

其后, 机电股份公司向工商银行清偿了280万元, 工商银行余下的1720万元债权在2005年7月转让给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 。2005年12月,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 在湖北日报向机电股份公司发布了《债权转让及债务催收公告》, 该公告没有提及本案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2007年8月、2009年8月, 又发布了债务催收公告, 这两份公告提及了机电制造公司。2005年12月, 机电股份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偿还了30万元, 余欠1690万元。2008年, 法院裁定机电集团公司破产。资产管理公司接到通知后, 就原对机电股份公司的债权 (包括本案的330万元债权) , 向机电集团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9年12月法院宣告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 债权清偿率为零。2010年1月机电集团公司被依法注销。

2010年8月, 资产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确认: (1) 原银企合作协议, 即机电集团公司、机电股份公司、机电制造公司的债务分割协议无效; (2) 机电股份公司和机电制造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90万元及利息; (3) 机电制造公司对其中的33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审判决机电制造公司承担330万元债务本息, 但认定原债务分割协议有效, 机电集团公司已破产, 因此驳回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 机电制造公司提起了上诉。上诉的理由包括: (1) 《银企协议》终止了保证合同。 (2) 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终结后6个月内, 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未及时要求保证人机电制造公司清偿债务, 已失去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委托人委托本所代理时, 案件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委托人需偿付本金利息、罚息总计超过了600万元。另, 委托人已委托其法律顾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律师代理意见】

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接受委托后, 对案件进行了综合的分析论证。认真研究了本案的一二审判决、证据以及委托人法律顾问已经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委托人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及了五点申请再审的理由, 包括: (1) 《银企协议》已经使借款担保协议失去效力, 但法院没有认定; (2)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担保债权; (3) 保证合同已过了诉讼时效; (4) 机电集团公司破产后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债权; (5) 要求承担债务利息,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司法解释。

结合《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和金融不良资产两方面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委托人法律顾问提出的五点申请再审理由, 有的没有必要提出, 有的需要进一步强化, 寻找突破口, 并上升到法定再审事由的高度。大要案中心经讨论, 最终确定从以下三点申请再审: (1) 原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前就已经丧失了保证债权, 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该债权后当然也不享有保证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 从时间上考量, 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原债权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债权转移时, 保证债权不随同转移,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 原债权人向被申请人转让债权时和对外公告时, 均明确放弃了担保债权, 原审认定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拥有保证债权,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代理结果】

大要案中心充分发挥了团队合作的作用, 修改并重新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补充提交了代理词, 二次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组织的询问和听证, 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和汇报案情。经过不懈努力, 在2012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再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 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二) 项和第 (六) 的规定,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主办律师评述】

借款担保空白合同签名也担责 第4篇

29岁的市民王先生,在去年1月29日,借给55岁的叶先生50万,叶先生的朋友金先生为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叶先生收到借款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王先生。

同年5月31日,两人才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上说叶先生已经偿还借款10万元及部分利息,金先生作为保证人在这张借条上签了名。但之后,叶先生就再也没有还过钱,王先生找到担保人金先生,也被再三推脱,无奈之下,王先生将叶先生、金先生起诉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作为借款人的叶先生偿还余款40万元及利息,要求金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先生说,当时签借款保证合同的时候,王先生拿过来的是一纸打印好的内容空白的格式合同,并没有写明借款金额、利率约定,利率“1.8%”是后来填写上去的,并出现涂改痕迹。自己虽然签了名,也是碍于跟叶先生的交情,但不清楚合同条款,这个合同应该无效,自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去年12月23日,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金先生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有数位好友在场,其为叶先生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即使金先生是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名,后果也应当由其自行承受。一审宣判叶先生还要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33万余元及利息,金先生要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叶先生追偿。

宣判后,作为保证人的金先生表示不服,向温州中院上诉。法院经过二审后认为,金先生在庭审中认可了自己主要基于与叶先生还有其他几个朋友之间存在互保经济往来才为涉案的借款提供担保。

金先生关于叶先生提供的空白合同,以及没有就格式条款作出说明的上诉意见缺乏证据证明,也不影响金先生担保意思的真实表示,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6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金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借款房屋抵押合同 第5篇

抵押权人(出借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抵押人(借款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担保人(担保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定借款合同,抵押人同意与担保人协商拿房产抵押借款,房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于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同应于遵照执行。

第一条、民间借款

借款金额为万元整,利息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第三条、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为每月每元为元整,共有借款万元整,合计利息为元整。

第四条、还本利息:

①每月月底将月利息元整全部付给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未能按规定及时交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抵押权人在原利息的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0%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②抵押人自愿提早交付本合同规定部分或全部借款时,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人并经认可,回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补偿金。

③如果抵押人舍弃房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还借款和利息。

④如果抵押人和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提前全部归还借款和利息。

⑤如果抵押人或担保人违反借款合同和本合同之任何条款,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还借款和利息。

⑥如果抵押人或担保人利用借款进行违法经营,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

第五条、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①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②由于抵押人及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但该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房产抵押:

①抵押人将房屋产权证书由担保人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和应当同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③房屋抵押应是房屋和房屋地产一起进行抵押,不能分隔,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④抵押解除:该抵押人何时还清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屋抵押登记。

⑤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天内仍未清交全部借款及利息,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归还时,抵押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的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款项,抵押人根据此合同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借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权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同时,还应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①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罚。如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③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标明抵押人背约时,从抵押权人发函之日起计一个月内租客即必须迁出。

④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追索权。

⑤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定一切有关协议,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担保人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本合同各项条款下借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①担保额度:以本合同各项借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②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抵押权人全部借款和利息止。

第九条、其它

①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③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和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定时间:抵 押 人:签字 本合同签定地点:抵押权人:签字担 保 人:签字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1、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人抵押的担保的标的物证件及房本。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第6篇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借款合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自年月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提供方式为下述第种方式:1、2、3、现金交付; 银行转帐; 其它方式:。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借款的年息为,折合月息为,自甲方借款之日起计息,但不计算复利。如遇国家对利息作政策调整,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采取下述第种方式:

1、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2、对本合同约定的利息作调整,调整的标准

为:。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还款方式采用下述第种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款方式;

2、每月等额还款方式,每月还款元整;

3、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以位于: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门。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输、鉴定、保险、登记、保管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天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

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

(1)甲方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的;

(2)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5)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6)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管的;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约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若发生上述各项情况的,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甲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 甲方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甲方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

方仍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陈述并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如下,且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或权利,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第7篇

借款人:郝军、张海云 身份证号: ***85632***90023出借人: 张大朋身份证号: ***477

本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

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向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借款人民币(大

写)叁拾万 元整,乙方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借款用途:本款只能用于合法经营,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借款期限:自 2011年 10月 10日起至2012 年4 月9日止,共 6 个月。(实际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

3、借款利息:借款月利率为 1.5 %,利息总额合计人民币(小写)27000元整。

第一次付息时间 2011 年 11 月 9日,第二次付息时间2011年12 月9日,第三次付息时间2012年1 月9 日,第四次付息时间2012年2月9 日,第五次付息时间2012年3月9日,第六次付息时间2012年4月

9日每次付息4500.00 元

4、借款的支付与偿还:借款由乙方在领取政府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

后向甲方足额支付,甲方保证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还付本金及利息。

5、支付、偿还方式:(选择的请打√)

□现金

□银行转账(双方以银行出具的存款回单为凭,并且有义务口头或电话告知

中介方)

借款方:户名:开户行::账号::

出借方:户名:开户行::账号::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申请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保证约定

甲方愿用下述合法房产作为该项借款的抵押物,抵押给乙方。抵押范围包括土地

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以及房产的附属物等与房产价值密不可分的其他设置。

1、房产所有人: 郝军、张海云

2、房产地址:宿迁市银河花园19-5013、房产证号:宿房权证宿城字第11009242号

4、建筑面积:129.27平方米

5、房屋现使用情况:住宅

第三条:保证期限及效力

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2、保证效力: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3、在甲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前,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

证》、《房屋他项权证》交由乙方保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变更

共4页,第1页

本合同第二条保证约定中说明的房屋现状,否则视为甲方的欺诈行为,并按本

合同处违约金,乙方有权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第四条:合同甲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提前还款,但必须一次性将借款还清,同时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并且

实际借款期限不得少于设定期限的一半。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主动还本付息,不得拖延。

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如甲方变更户籍所

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3、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再抵押、出

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

4、甲方有义务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担抵押物的经营、维护、保养及其他相关

费用。甲方不得将有权属争议,或者法律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作抵押。

5、如果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被征用或被依法公告拆迁,甲方应及时告

知乙方。

6、因甲方过错导致抵押物损毁、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避

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者提供适合的新的抵

押物。

7、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将按照《保证声明书》的约定,自愿接受人民法

院的强制执行。

8、甲方夫妻都不是低保对象。

第五条:合同乙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了解资金的去向,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甲方还本付息。

3、乙方对于抵押期间被征用或依法拆迁以及其他涉及抵押权利行使的情况有知

情的权利,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保证乙方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乙方有权就

该抵押物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4、乙方有权转让债权,因此产生的相关公证费、手续费等由乙方支付,乙方应

及时将债权的转让通知甲方,甲方无条件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抵押契据、证件。合同期满甲方

还清债务后,乙方应及时归还或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契据、证件的注销手续。

2、乙方有义务在他项权证办理完毕的当天内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出资,保证甲方

及时得到资金。

3、乙方应承诺自己的资金的来源合法,自己对该笔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当

事人各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变更或解除前,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向甲方追偿本金和已滋生的利息,除此之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总额的30%的违约金。

(一)甲方违反约定,未经乙方同意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变卖/折价/抵账/

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

(二)甲方不合理使用抵押物,导致乙方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有可能受到损

害的。

(三)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抵押物损毁或灭失,甲方拒绝将抵押物恢复原状并且

不能提供新的合适的抵押物的。

(四)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在抵押前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或者不适合作

为抵押物的。

2、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偿付利息,则乙方每天按应还利息的千分之五计

算,收取滞纳金。如甲方逾期超过七天,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额的30%

作为违约金外,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3、甲方借款到期,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借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同时按所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另逾期利息按原定利息两倍照常计收。

4、如果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全额承担乙方相关的经济损失。

其中包括:诉讼费、强制执行费、通知费、催告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房屋所有权过户费、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费、过渡安

置费以及其它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5、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乙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抵押物

处置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强制执行费、律师费、通知费、催

告费、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抵押物处置费、拍卖费、房屋所有权过户费、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费、过渡安置费以及其它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足清偿、支付的剩余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关的费用为止。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如需对债

务人履行债务情况进行核实,债务人与公证机关约定采用“公证处信函核实”的方式进行核实,核实信函通过国家邮政机构寄送。债务人提供的收取核实信

函的收件人姓名与通信地址是: 宿迁市银河花园20幢1单元401室

6、债务人同时接受下述约定:如果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按上述约定的收

件人姓名与通信地址信函通知债务人到公证机关当面核实。公证机关按上述约

定的收件人姓名与通信地址寄出信函,如果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或者债务

人未按约定方式回复,或者债务人回复时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明材料,或者债务人到公证机关当面核实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均不影响公证

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出具执行证书。甲方如到期未完全履行债务,乙方根据甲方

留下的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 ******与其联系,甲方

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履约或乙方连续五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甲方的,视为甲方

违约事实存在,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自愿按照公证书之约定办理上述抵押

房屋出售的相关手续,所得房款优先用于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包括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足清偿支付的剩余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7、乙方在得到他项权证后未能足额出资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加收占

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办理各项手续,证件及注销的支出由乙方承担。

8、在乙方足额出资且无过错的情况下,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立即领到房

屋他项权证的,本合同即行废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约定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附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本合同涉及到的抵押物的评估、登记、保险、中介服务费、公证费、公正执行费以及办理各项手续等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条款意义确定

本合同是在当事人行为意识完全清醒,无任何外因左右、完全自愿,并对本《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各项条款均已知悉、了解、无任何异议、无不明白之处的情况下签订。

第十一条:强制执行效力

本合同为宿迁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房产抵押登记部门、中介机构各留存一份,本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房地产抵押价格确认书。

附件二:保证声明书。

甲方(借款人)(签字):

乙方(出借人)(签字):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第8篇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归还房屋贷款,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出借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第三条 甲方以位于镇路号楼一、二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办理完手续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第四条 本约办妥手续后,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证均由乙方收执。

第五条 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执行。

第六条 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第七条 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第八条 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甲方届满不清偿,乙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违约责任

第九条 签订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第十条 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二条 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版房屋借款合同 第9篇

2012-01-14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间借款合同样本的基本知识,本文特别以民间借款房屋抵押合同样本为例子作了详细的介绍,使得读者对民间借款合同中的房屋抵押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房屋抵押合同样本。民间借款房屋抵押合同样本贷款方:××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第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1

抵押人(甲方):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代表人: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八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2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做油漆玻璃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十万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油漆玻璃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时间为一年,即自__起,至__止。

4、借款利息:月息为2分,一年利息为二万四千元整。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超过六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第11篇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债务共但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2014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借款利息:月息为利息结付为一年一结付,乙方应于签订协议日期前将上年利息结付给甲方,在借款期限满后,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所拥有的房产经双方议定估价为25万元整;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在抵押期限内遗失、损毁责任由甲方负责;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 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4、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乙方须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及原件给甲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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