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普法案例分析

2024-06-24

反洗钱法普法案例分析(精选8篇)

反洗钱法普法案例分析 第1篇

洗钱论文:反洗钱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文摘要】反洗钱已经成为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不断结合,可以发现反洗钱关系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金融安全的成败。本文试图按照洗钱产生的原因——洗钱的治理——洗钱的预防——国际经验的思路进行研究。从洗钱者、金融机构和政府的角度分别研究外部性对反洗钱的影响,揭示反洗钱供给不足深层次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通过对反洗钱的外部性和成本收益的分析,可以发现只有政府充分介入,通过各种手段降低反洗钱的成本,增加洗钱犯罪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反洗钱供给不足的状况。第一章介绍了洗钱基本背景。先从概念入手进而研究了洗钱的具体形态,强调了洗钱的危害性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指出了我国反洗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力求从发现问题开始确定研究的目标。第二章运用了法经济学知识对洗钱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只有弄清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才能寻找到根本的解决之道。通过犯罪经济学和洗钱的成本收益的分析不难发现,洗钱犯罪如此猖獗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丰厚的收入按远远大于其付出的成本。紧跟着第二章得出的结论,第三章主要运用了外部性来对洗钱及反洗钱做出经济学的分析,得出洗钱是具有负外部性而反洗钱是具...【英文摘要】Anti-money laundering has become a hot and difficult issues in society today, has attracted national

attention.By constantly combining theory and practice can be found between the fight against money-laundering crime, maintain public order and the success of the national financial security.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cause in accordance with money laundering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thinking.From money launder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go...【关键词】洗钱 外部性 补偿 反洗钱法 【英文关键词】 【索购全文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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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反洗钱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4-59

Abstract5-6

引言9-12

论文摘要

Ⅰ.问题的提出

9-11

Ⅲ.Ⅱ.反洗钱问题经济学研究的相关文献综述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研究的价值11-12反洗钱问题概述12-2212-16

第1章 洗钱犯罪与

1.1 洗钱犯罪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1.1.2

1.1.1 洗钱与反洗钱的概念及渊源12-13

洗钱的运行机制及表现形式13形式和特点13-15国反洗钱的现状16-1919-22

1.1.3 洗钱犯罪在我国的主要

1.2 我1.1.4 洗钱的危害性15-16

1.3 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1.3.1 反洗钱监管模式遭遇挑战19-201.3.2

反洗钱监管思路有待进一步转变201.3.3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

中也面临着种种矛盾分析22-26

20-22第2章 洗钱问题产生的法经济学

2.2 反洗钱的犯

2.1 法经济学概述22-23

罪经济学分析23-242.3 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24-26

3.1 反洗

第3章 洗钱犯罪预防与治理的法经济学分析26-38钱的外部性分析26-3127-28

3.1.1 洗钱外部性的具体表现

3.1.3

3.1.2 反洗钱外部性的具体表现28-29

反洗钱外部性补偿的必要性29-31度选择31-32国际洗钱现状3333-3636-3838-4238-39

3.2 预防与治理洗钱的制

3.3.1

3.3 国际反洗钱背景分析32-383.3.2 各国反洗钱监管模式比较

3.3.3 各国反洗钱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发第4章 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的若干建议4.1 加大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成本4.2 建立反洗钱工作奖惩机制39

4.3 建立反洗

钱奖励基金和建立税收优惠系统39-4040-42

参考文献42-44

4.4 结论

致谢44

反洗钱法普法案例分析 第2篇

党的十九大工作会议中,将社会信用环境改善作为重要工作内容,2018年我国将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社会各个层面对信用的重视程度可以说是越来越高,个人的征信体系也在逐渐地健全和不断地完善,可以说以后征信上的失缺将影响到你的方方面面,上不了飞机,出不了国等等,而在所有影响征信的因素中洗钱正成为最重要的一大因素。说道洗钱估计很多小白同学会一脸懵逼,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关于洗钱的一些小知识点。1.什么是洗钱? 百度同学告诉我们:所谓洗钱其实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活动。2.“听起来很深奥的感觉,那么洗钱又会带来危害呢?”小白同学一定会这么问。洗钱作为一种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危害程度自然不言而喻,一方面为犯罪行为的销赃提供了便利,客观上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从整个社会角度看,洗钱行为严重扰乱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所以洗钱行为是被严厉禁止和打击的。

3.那么我的个人征信和洗钱又有什么关系呢?感觉洗钱距离我好远呢。其实并不远,很多违法犯罪分子经常打着高收益理财,高金租用银行账户等名头对一些安全防范意识薄弱的群体下手,学生和老人是这类高危群体,一旦进入他们的圈套,不管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助长和协助了犯罪行为,个人的征信记录都将永远被填上一笔不良的记录,而这记录,也将严重影响你的生活。4.那么究竟如何珍惜自己的征信,远离洗钱行为呢? 第一,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辨别洗钱行为的能力。第二,增强安全意识,不把自己账户转借他人。

第三,增加配合意识,主动配合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身份识别工作。第四,增强参与意识,主动对洗钱行为进行举报。

反洗钱法普法案例分析 第3篇

(一) 制定配套规章办法

以《反洗钱法》为依据,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修订、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客户识别、记录保存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反洗钱配套规章, 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 组织开展《反洗钱法》宣传培训

人民银行及时制定反洗钱宣传方案, 指导和部署全国反洗钱宣传工作。各机构反洗钱部门也组织了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大大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反洗钱法》的认知水平。同时, 举办了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和研讨, 以此落实《反洗钱法》。

(三) 依法有效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首先,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协调, 严格依法行政。同时, 加强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督促其切实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另外, 加大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和案件调查力度, 有力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促进金融稳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反洗钱法》实施以来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变化

(一) 给反洗钱工作确立了制度保障

《反洗钱法》出台, 随之又修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 这些规章制度确立了反洗钱工作遵从的原则和制度保障。

(二) 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的出台, 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管理中的地位和依法履行的职责, 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内容作了更为详细的增加和说明, 更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性。

(三) 反洗钱工作规范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 协调落实反洗钱各项具体工作;二是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三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加强对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四是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形成了逐级上报工作机制;五是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六是反洗钱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 监管能力提高。

三、《反洗钱法》在实践中未能充分落实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机构面临着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问题

《反洗钱法》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但实际情况是有关部门、其他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 只能发挥协调作用, 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只局限于金融机构范围内, 与司法机关等部门业务联系少, 存在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问题, 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 对违规行为经济处罚金额大, 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反洗钱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 分违反行为、情节程度规定了处罚措施、金额,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能顺利到位, 造成执行效果下降, 同时也使执法者面临执法不力的处境。

(三)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构设置落实不到位

《反洗钱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但由于条款规定笼统, 没有细化要求, 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金融机构没有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且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 相关内控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因而本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应进一步细化。

四、《反洗钱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一些条款规定不够全面、具体, 影响实施效果

例如:一是对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如《反洗钱法》第三条中明确了义务主体和工作措施及制度规定, 但对义务主体怎样具体履行义务没有明细;二是《反洗钱法》中未对大额现金收付交易的资金来源追溯以及资金用途作出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审核大额现金交易时缺乏法律依据, 不法分子可以借助这条法律空白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三是法律责任规定不全面。《反洗钱法》仅规定了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没有明确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反洗钱法》对处理结构性缺陷方面效果不大, 削弱了反洗钱法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威慑作用, 当前的处罚规定涉及面有待扩大。

(二) 缺少对“相关部门”反洗钱职责的规定

《反洗钱法》确立了“一个部门主管、多个部门参与和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 对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上的相互配合提出了要求, 但对“相关部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 导致监管体系难以囊括反洗钱检查工作涉及的所有部门, 限制了反洗钱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 《反洗钱法》在确定监管体系范围时应更加富有弹性, 应将更多部门考虑其中。

(三) 可操作性方面欠缺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与代价, 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规定, 因此导致众多的金融机构只说不做, 相关规定难以真正落实;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审查时, 由于技术原因, 难以有效落实, 可操作性弱。

五、对下一步修改《反洗钱法》的建议

(一) 细化《反洗钱法》有关规定

一是建议补充修订《反洗钱法》中一些条款规定。如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等方面;二是建议《反洗钱法》中增加一些内容。如明确惩处权力与手段, 以经济处罚形式实现督促反洗钱义务主体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情况, 为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手段;三是考虑县支行情况, 如在《反洗钱法》及相关法规中, 应详细地明确县支行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等;四是从反洗钱工作技术手段方面有所考虑涉及, 切实将《反洗钱法》落实到位。

016年第5期下旬刊 (二) 斟酌修改处罚额度

(总第625期) T im es针对违规行为经济处罚金额过大, 面临着执行困难的问题, 区别情况、对象进行规定。

(三) 建立反洗钱补偿和激励机制

中国《反洗钱法》有望年中出台等 第4篇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近日透露,中国《反洗钱法》已进入立法程序,今年年中6月间有望出台,中国力争在今年成为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正式成员。李若谷称,打击洗黑钱、贪污以及经济犯罪,是当前中国的重要工作之一,中国十分重视在这个领域的国际间合作。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超过15万元要提交税收证明

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教育部公布涉外监管投诉渠道

中国教育部日前公布教育涉外监管投诉举报渠道,以便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依法对违规活动进行查处。教育部建议投诉者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一是通过邮局邮寄举报投诉材料,附相关主要证据。地址:北京西单国家教育部国际司(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投诉”字样),邮政编码:100816。二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反映情况。电子信箱:tousu@moe.edu.cn;传真:8610-66013647。

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行增至116家

从去年12月我国新增5个开放城市以来,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总数已增至116家。近日银监会新批准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厦门分行、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和厦门分行、东亚银行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和厦门分行、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家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

中国驻外领事为涉外婚姻提供服务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脚步的加快,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越来越多地走进了中国人的生活。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愿依法为欲从接受国前往中国境内、欲在接受国进行婚姻登记等民事活动的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及婚姻证明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大型简体字书店亮相台北

展售两万多种、6万多册大陆简体字图书的上海书店,近日正式在繁华的台北东区开业。上海书店由台湾联经出版社与上海季风书园合作成立,是目前台湾最大、最齐全的简体字书店。上海书店的书,都由季风书园从大陆568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推荐而来,再经过联经出版社的挑选。除了文史哲方面的图书外,书店还特别推出不少大陆与海外旅游、生活、艺术等方面的书籍。

台湾自杀率十年翻一倍

台湾地区自杀率连年攀升。据统计,十年来自杀死亡率上升一倍,其中又以老年人最多,丧偶则为老年人最主要的自杀原因。仅2003年台湾地区共有3195人死于自杀,平均每2.7小时就有一人自杀死亡。而去年台湾校园自杀自伤者人数也创下近年新高,共有67人自杀死亡,91人自杀致伤。

台修正大陆旅客来台观光办法

台行政部门近日修正并施行“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根据修正办法,今后第三类大陆人士来台无需团进团出。所谓第三类大陆人士,即赴国外留学、旅居国外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的旅居国外配偶或直系血亲;赴香港、澳门留学,旅居港澳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或旅居港澳四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者及其随行的旅居港澳配偶或直系血亲。

台商投资大陆将再掀高潮

据专业人士分析,2005年两岸经贸仍会面临新一波投资高潮,只是投资产业将有结构性调整。根据台湾“投审会”资料,2004年1-8月台湾对外投资大约是57.74亿美元,大陆占了70%。专家指出,2005年还是台商赴大陆投资高峰期,且以服务业的发展最值得注意,未来台资企业在中国大陆发展的契机就在于“转型”。

台商自大陆采购近五成

据统计,到大陆投资的台商,在大陆的采购金额首度超越在台湾采购数据,占49.93%,其中矿及土石采取业、纺织、食品饮料与运输工具在大陆采购比例最高。专家指出,到大陆投资的台商在大陆采购比例大幅增加,主要受到许多厂商已在大陆设立组装厂,或是邀集上游产业共赴大陆发展,直接向其采购影响所致,可见台商当地化程度已慢慢提高。

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逾10万

近年来,到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大量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有近10万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外籍高端人才创造了丰富的就业机会。这些外籍人士大都分布在上海、北京、广东、江苏、浙江等地,他们大都来自日本和欧美的发达国家,来自东南亚国家和澳大利亚、印度的外籍人士也逐年增多,他们所从事的大都是高级管理和高级技术行业。

欧美的跨国企业受青睐

由零点集团负责完成的有关跨国企业影响力的调查近日完成,该调查就微软、麦当劳、三星、索尼、海尔、通用、大众等动中心的成长标志着休斯敦华人社区的日益壮大。

菲律宾人是亚洲最乐观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5篇

(第56号)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44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7篇 地方法规81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36篇 英文译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

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

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

作。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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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征文 第6篇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自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安全。

二、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配合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大额现金存取时,请出示身份证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手段,防止不法分子混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纯净的金融市场环境。

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身份证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只能对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终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犯罪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取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忌,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六、远离网络洗钱陷阱

在我们获得网络时代的快捷信息和高效沟通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网络快速传播非法信息,在更广的范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破获的网银诈骗、互联网非法集资等网络洗钱案件警示我们,对于网络信息要仔细甄别,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对于网络信息要时刻谨惕,不可因贪占一时便宜而最终落入骗局。

七、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所有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

关于反洗钱法十周年征文 第7篇

(四)反洗钱行政调查制度

反洗钱行政调查是指在刑事侦查程序前,由有权机关依法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予以核实和查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及强制措施。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只是表明交易人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至于是否确实属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核实和查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安全、检察等侦查机关只有在立案后,方可进行侦查活动。但在现代金融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洗钱活动往往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而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仅有可疑交易报告和抽象的分析结论不符合移送要求。考虑到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为了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因此,反洗钱法设置了刑事侦查程序前的反洗钱行政调查程序。法律规定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等措施。

同时,为了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法律严格限定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二日为限。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

(五)反洗钱国际合作

为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履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反洗钱法确立了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精神,并对人民银行在国际合作中的职责等作了授权性规定,以便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组织协调。同时反洗钱法规定的内容也充分考虑、吸收了其他国家、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为反洗钱国际合作、联合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一个平台。

(六)反洗钱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反洗钱立法如何作到既要起到防止将非法资金转为合法资金,以及发现可疑交易的作用,同时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影响正常的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保障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是立法过程中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反洗钱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1、资料保密。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2、使用范围限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3、设立统一的信息中心。为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收集反洗钱信息是一个必要、有效的手段。但由于反洗钱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避免收集信息部门的过于分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只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信息中心。4、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洗钱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为了更好的预防洗钱行为,及时有效的控制洗钱资金的划拨、转移,法律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并可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措施。为了避免这一权利的滥用,保护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调查条件、主体、程序和冻结期限等。

(七)反洗钱信息中心

反洗钱信息中心在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发现可疑交易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反洗钱法第十条规定,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这就确立了反洗钱信息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反洗钱情报收集和分析的专门机构,有利于对洗钱活动的打击。

(八)法律责任

为了惩处反洗钱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反洗钱法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规定予以处罚。本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处罚:1、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罚。对于罚款的处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五百万元。2、对个人的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以及罚款。罚款数额最低一万元,最高五十万元。

(九)特定非金融机构问题

反洗钱的义务的范围不仅限于金融机构,还包括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因此,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反洗钱法普法案例分析 第8篇

云南地处祖国边陲,是一个沿边省份,边境线长达4060多公里,与缅甸、越南、老挝接壤,通往境外的陆上通道不计其数,无天然屏障,边民越境往来难防难控。周边三国经济相对落后,社会不稳,加之与老挝、缅甸汇路不通,现金交易仍是边境口岸各种交易结算的主要形式,“地摊银行”大行其道,人民币跨境流动较为活跃,极易滋生毒品、赌博、走私等各类经济犯罪,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云南毗邻毒源地“金三角”,是全国禁毒的主战场之一,毒品犯罪尤为猖獗。这些违法犯罪都对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大局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一旦金融机构卷入洗钱活动,将会产生极大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与声誉风险,从而严重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在当前经济下行,金融风险隐患突出的大背景下,极易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面对云南的特殊省情,做好反洗钱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切断上游犯罪赖以生存的经济土壤,有效打击上游犯罪,为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提供坚实土壤。

2005年2月,为适应贩毒洗钱“高风险地区”的工作需要,经总行批准,昆明有幸成为首批设立反洗钱处的五个省会城市之一。2006年6月19日,实现本外币合一,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履行的外汇反洗钱职责,统一交由反洗钱处承担。至此,云南省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正式成型,云南反洗钱工作步入实质性阶段。特别是自《反洗钱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以《反洗钱法》为指导,云南的反洗钱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取得突出成绩。

十年来,昆明中支牢牢抓紧制度建设、学习教育和宣传培训,夯实基础,打牢根基。整章建制,制度先行,逐步建立健全了云南省反洗钱工作制度体系。深入学习各项反洗钱法律规定和政策,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宣传工作。通过金融机构网点的窗口作用辐射全社会,全面宣传反洗钱知识和政策法规,大力营造反洗钱的舆论氛围,让社会公众都了解反洗钱、熟悉反洗钱、支持反洗钱,积极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来,打一场反洗钱的人民战争。高度重视人才培训和知识更新,举办多期反洗钱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策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操作能力,不断提高社会公众主动自觉配合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意识,有效夯实了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

十年来,昆明中支加强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反洗钱工作资源,形成了强大的反洗钱工作合力:一是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人行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席会议为平台,充分调动各部门资源和力量,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二是建立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部门间的合作机制,昆明中支与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武警边防总队、省安全厅、昆明海关等单位不断加大合作力度,明确合作定位,扩大合作范围,规范合作程序,形成了高效的合作模式和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2012年4月,省国家安全厅、省公安厅禁毒局和昆明中支等成员单位联合组成“云南禁毒情报中心”,为禁毒工作提供情报支持,有力配合与支持了禁毒人民战争。三是建立了金融主管部门间的合作机制,主动加强与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的合作,共同研究我省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提高了我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水平。

十年来,昆明中支不断强化反洗钱监管,构建了健全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各类监管措施,完善分类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督促、指导义务机构落实“风险为本”方法和法人监管原则,加强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强化对境外分支机构和跨境业务的风险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和遏制洗钱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和洗钱风险防控能力。总体来看,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搭建了一套重点突出、行之有效的监管框架,通过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逐步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对其稳健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通过实施风险为本监管方法,主抓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两条主线,把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全省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此外,结合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际,积极探索适应型的监管方式,努力推动金改试验区“反洗钱工作一体化”,为推进试验区建设奠定了良好的金融秩序。

十年来,昆明中支全面加大反洗钱协查和调查力度,保持了对洗钱犯罪的高压威慑态势。依法完善反洗钱协查、调查工作程序,建立了反洗钱线索审核制度,规范移送重大洗钱线索渠道,合理确定办案合作范围,规范案件协查程序,确保各环节工作依法合规,为司法部门找准线索、摸清方向、锁定案件突破口给予了大力支援,极大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积极转变查案办案思路,紧紧围绕“禁毒人民战争”和“反洗钱专项行动”的开展,抓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启动洗钱类型分析和风险预警试点工作,主动做好重大可疑交易的分析工作,在深入分析非法资金走向,全面还原非法资金链条,有效锁定犯罪分子的基础上,主动向司法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有力打击了洗钱犯罪。对洗钱犯罪分子保持了高压态势,形成了强大威慑。在打击上游犯罪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做出了贡献。

筚路蓝缕,披荆斩棘,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探索,在《反洗钱法》的指引下,全省反洗钱工作捷报频传,取得丰硕成果。昆明中支连续多次被云南省委、省政府评为“云南省禁毒人民战争先进集体”。昆明中支反洗钱处被总行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两名同志被评为“反洗钱工作先进个人”。因协助查办专案,昆明中支反洗钱处主要负责同志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嘉奖。特别是在查办案件,开展禁毒斗争中的突出表现,昆明中支多次得到总行反洗钱局表彰,得到了云南省纪委、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和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的充分肯定并发来感谢信,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有关案件进行了专题报道,中纪委第十一纪检监察室向昆明中支发来了感谢信,并对成绩突出的同志作出了“严谨细致、敬业守纪,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的高度评价。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诸多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洗钱风险仍然存在,反洗钱工作水平距离总行党委和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恐怖主义活动和毒品犯罪猖獗。伴随着全球跨境资金流动的加剧,跨国洗钱的风险与日俱增。全球金融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法以及网络环境下洗钱活动的新动向都值得高度关注和密切跟踪,网上金融业务、电话金融业务、私人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等高风险领域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云南属贩毒洗钱“高风险地区”,反洗钱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在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方面还缺乏经验,手段也十分有限,与有效遏制资助恐怖活动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随着反洗钱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展,有限的反洗钱监管资源与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在实施“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进一步提升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方面仍需下大力气。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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