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2024-07-21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1篇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裁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裁室其他成员。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作为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协调统筹机构。工作小组组长由总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总公司个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职责包括:

(一)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流程及信息系统的搭建;

(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关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六)指导分支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八)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规部门是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部门,履行如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包括:

(一)统筹落实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职能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统筹制定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总制度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三)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及相关司法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四)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

(五)及时向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

(六)统筹起草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报告;

(七)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项。第七条 总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部门制度流程中嵌入必要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控制措施;

(二)及时掌握销售业务过程中相关非法集资可疑信息并及时上报;

(三)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工作;

(四)定期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业务部分的培训。

第八条 总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部门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成立设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该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该领导班子其它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包括:

(一)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决定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重大事项;

(三)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沟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四)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负责本级机构职责内非法集资相关情况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对本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牵头统筹本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合规及风险联络人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机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第十二条 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主要类型为:

(一)主导型案件;

(二)参与型案件;

(三)被利用型案件。第十三条 主导型案件是指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十四条 参与型案件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的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者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被利用型案件是指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第四章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等方面展开全面风险排查。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针对主导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单证印章管理、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个人借贷和资金往来情况;

(二)针对参与型案件,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和销售人员社会兼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情况;

(三)针对被利用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承保验标、保单批改和外部机构利用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情况。第十八条 在分公司范围内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同质非法集资案件或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后,公司应及时启动专项风险排查,比照已发生案件,对该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资金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展全面风险排查。

第五章 非法集资案件的总结及报告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归纳总结:

(一)每月要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每季度对辖内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主动查找制度缺陷和执行不足;

(三)每年要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第二十条 告或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每半年定期向合规部门上报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分别定期向保监会稽查局以及当地保监局上报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分支机构报告时,应当同时抄送合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收到符合本办法的非法集资信息时,及时上报合规部门,并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还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当地保监局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规部门收到分支机构上报的非法集资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步调查后,视调查情况向总裁室汇报。并根据监管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保监会稽查局进行报告。

第六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第二十六条

对本公司员工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求;

(三)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第二十七条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开展各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报记录。

第七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组织对本级及下级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在自身工作检查中应加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内容,定期汇总问题,进行缺陷整改并出具详细检查报告,并定期向法律合规部报送。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系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监管机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构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重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总公司予以全公司通报批评,并在年底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排查不细致,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投诉不受理、不汇报,对相关线索不查处、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受到举报和监管批评的;

(四)不按要求完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规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2篇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总结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省(*处非办字【2020】

号)、市(X处非字【2020】1

号)、《XX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文件,XX县供销社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现将2020年我社所做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方案,完善机制。

根据《XX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县供销社深入调查,结合自身实际和现实情况,制定了《XX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用以支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

二、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县社各科室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以此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有效防控,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三、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

县供销社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利用会议宣传和深入村庄、社区、家属院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儿,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各项政

策措施,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教育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从源头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同时加强对单位自身工作人员的教育,通过集中学习,观看防范非法集资的视频资料,交流各自看法和观点,取得良好效果。

四、加强督导,摸底排查。

为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县供销社对下属的基层供销社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非法使用供销标识和坑农害农的非法集资现象,做到防微杜渐,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势头,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未发现存在非法集资现象;同时鼓励群众主动向县供销社和有关部门举报提供非法集资线索。

一年来,县供销社非法集资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无法彻底消除非法集资的可能性。下一步,县供销社将继续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防范、打击和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责任制度,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处置预案和应急预案,做好非法集资情况摸底、整理汇总,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XX县供销社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3篇

关键词:非法集资,处置防范,建议

非法集资及其引发的问题成为近来影响我国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据全国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涉案金额近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逾150万人,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加之非法集资形式不断翻新,愈发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涉及金额大、参与人数多,防范和处置工作面临极大的压力和挑战。

一、当前非法集资频现的原因分析

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现象和非法集资问题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相伴而生的,对非法集资问题的处置也与这一进程中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相关联。

1、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只能向民间寻求资金支持。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出现和活跃,往往与经济快速增长相伴随,呈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同步的阶段性特征。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确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在政府投资和银行信贷快速增长的带动下,经济运行对资金的需求大量释放,民间资金的获利机会大大增加。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我国出台了4万亿投资刺激政策,经济迎来快速发展,民间资金和民间投资再度活跃。在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服务水平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活动的出现和活跃,不仅是国家投资带动民间的具体表现,也在很大程度上起着补充金融市场供应不足、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国有和大型金融机构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下,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其向民间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必然。

2、民间资本具有“办金融”的强烈冲动。就非法集资问题而言,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情况和当前阶段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量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具有明显的非法金融动机和行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普遍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三会一部”(1)、当前阶段全国普遍出现的投资担保类公司(包括在对其清理整顿中变身而来的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其本身都属于政府部门审批成立、有着规定业务范围的社团法人机构,虽在不同历史阶段却扮演了同样的角色,从事了同样的业务———非法金融业务。金融是伴随着高风险的高利润行业,在政府基本垄断经营的“夹缝”里,民间资本越来越对此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加入的冲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P2P网贷等名目繁多的民间借贷机构“办金融”的身份不断涌现,这些机构成为大量追求高额回报的民间资金的重要投资“出口”,反过来这些民间资金又为此类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3、居民投资渠道太过狭窄。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非法集资的情况非常少见,在我国却屡屡频现,其中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投资理财渠道过于狭窄是不可忽视的原因。追求高回报是资金的本性,在正常投资渠道太过狭窄的情况下,一些人就会去寻找其他的投资渠道。由于我国相关政策体系和市场成熟程度都处在逐步完善阶段,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现象普遍,非法集资易多发。

4、管理手段欠缺,日常监管难度大。非法集资形式五花八门,不易监管,在问题没有暴露时不易被发现,往往是“民不告、官不究”,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手段欠缺、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力度加大的过程中,尽管监管工作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非法集资的花样多、隐蔽性强,实现及时有效监管仍然困难很大。

5、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欠缺理性理财的能力。当前部分群众投资暴富的心态比较严重,投资心理不成熟,缺乏理性。在多数非法集资案件中,受骗群众绝大部分是岁数偏大人员和低收入人群。这些群体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别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一见到高利率的诱惑就盲目产生投机行为,且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一旦集资企业资金链条断裂,他们的生活立即陷入困顿,易产生种种过激行为,造成集体上访。

6、相关领域立法滞后,司法实践标准不一。民间借贷立法严重缺位、滞后。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对民间借贷颁布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这些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够明确和系统,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日益发展的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管理的需要。《刑法》的部分条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活动做了相应规定,司法部门也对此有司法解释,但各地司法实践中标准掌握不一,不少基层司法机关对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难以准确区分,在案例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标准掌握不准的情况。社会公众也难以分清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差别。

二、对非法集资处置及防范工作的建议

1、逐步减少政府干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逐步把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主导部门从政府转向司法部门,严格依照办案程序,由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判决、依法执行。对投资者要坚持风险自担原则,要使其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行为都存在风险,自身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不该由政府买单。对组织串联、煽动闹事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防止出现“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错误导向。

2、精准定性、精准打击,避免立案扩大化。司法部门应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严肃精准定性,实现准确打击。把不具有恶意占有募集资金的主观意愿、所募集资金主要流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集资事件,与恶意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区别对待,应根据集资者的主观意愿、资金流向等情况确定是否立案,不应以集资规模、牵涉群众多寡及其损失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司法部门的办案重点应投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案件,进行精准打击,尽快解决非法集资案件积压量大、久拖不决的问题。

3、依法办案与挽回损失相结合,打击与保护并重。对于为生产经营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的,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4、加快民间借贷立法,完善民间投资合作的管理和法律规范。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和完善民间投资合作的管理和相关法律文件。一是界定正常民间借贷、民间投资合作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二是明确借贷主体的法律地位,允许个人或企业合法从事借贷业务。三是明确民间借贷、民间投资合作形式,对借贷运作模式、资金投向、准入条件、利率水平等作出规定。四是明确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渠道,允许中小企业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五是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关和职责。

5、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国家加快金融改革步伐、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门槛的机会,加大金融机构设立力度,引导民间资金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融资租赁等纳入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区域性股权、债券和收益权交易市场,培育合格的市场中介机构,引导民间资金通过正规的中介机构投资于挂牌企业股权、企业债券以及PPP等项目,既支持企业和经济发展也满足投资者的资本增值需求;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设立非营利性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资金需求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中介服务,使一些真正有民间借贷资金需求的企业避免触犯法律,也帮助资金出借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

6、加强投资市场管理和广告管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并承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依法加强投资市场管理和广告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和风险事件的发生;同时,对民间投资合作、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主体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和严格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广告宣传、合同欺诈等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2(4).

[2]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6).

[3]乔巧玲: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J].科技经济市场,2016(4).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4篇

李刚 祖智新

近日,镇赉农发行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行重要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工作部署为指导,紧密结合本行实际,深入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傳教育活动。在活动期间,他们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刊物、电子屏、条幅等媒介载体手段进行宣传。此项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员工增强了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也保护了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或者集资中,维护了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镇赉农发行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祖智新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5篇

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行为,明确工作职责,根据省(鲁处非办字【2020】

号)、市(德处非字【2020】1

号)、《XX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文件,结合单位实际,定制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文件精神,积极配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安排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合作社实际情况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任务目标

深刻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认识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大意义,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实现全覆盖,苗头性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及时化解存量风险,逐步减少增量风险;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形成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舆论氛围;杜绝发生较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逐步消除非法集资生存土壤。

三、工作原则

1.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组织、协调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进一步加大督促力度,及时跟进工作进度,检查工作效果,做好统筹谋划、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2.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加强防范预警,减小发生概率。坚持打早打小,遏制风险传播,防止引发其他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风险发生,将金融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

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县供销社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加强合作、协同配合,通过上级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工作机制

(一)引导宣传机制。

结合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县供销社要抓好防范和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着重宣传涉及本单位金融风险的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揭示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

(二)责任追究机制。为切实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对各项工作进行责任划分,明确责任人,对各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考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实现对防范工作的认真负责,对工作不当、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跟进机制。

对所划分的工作,各责任人及时上报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对工作及时跟进,检查工作完成的进度和质量,以对出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XX县供销社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6篇

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的要求,xx镇高度重视,层层发动,结合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确保不良贷款收缴和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助推不良贷款收缴高潮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会上,镇财贸副镇长传达了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镇长作了工作安排和部署,党委书记强调了工作纪律和责任。同时,成立由党委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的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了《xx镇集中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清收范围以及分类处置作了明确的安排。此外,在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中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积极予以配合,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做到了人力、物力、时间三集中。

二、广泛宣传,严明纪律,营造不良贷款收缴氛围

镇党委、政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会代传,通过层层召开会议,传达了上级精神指示,强调了工作落实;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大范围大幅度宣传政策,不断提高了干部群众的认知度;发放宣传单,动员镇村干部走村入户讲政策说法理,使不良贷款收缴工作家喻户晓。同时,镇党委、政府研究出台了《中共xx镇纪律检察委员会关于对在信用社自贷、担保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关干部实行“停薪停职”的实施办法》,明确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不良贷款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停薪停职”。

三、层层发动,明确责任,确保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召开会议。镇党委、政府召开了驻村干部、村常设干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的,同时要求各村召开好村组会议,将上级会议和文件传达贯彻到位。二是加大宣传。镇区范围以及各村都按照要求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机关干部以“大走访”活动为契机,有效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三是明确责任。镇采取片长包片,驻村干部包村的工作方式,确保宣传和防范两到位,此外组织专人与个体老板、非经组织负责人进行了交谈,严禁进行非法集资。四是深入摸底。信用联社、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单位以及相关驻村干部组成工作组,进行了全面摸排,掌握了详细情况,全镇无非法集资情况。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7篇

报告

xx银监分局:

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加强员工及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行自接《云南银监局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云银监办发【2016】33号)全行上下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行领导统筹安排下,我行成立了工作小组,并进行了相关自查及宣传等工作,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工作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组员:xxx、xxx、xxx

二、加强内部管理

根据《关于下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53号)等文件的要求,我行对现有业务进行了全面风险排查。我行制定有《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xx银行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报告管理办法》《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x银行反洗钱协查工作制度》《xx银行个人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信息资料管理规定》等内控制度,对反洗钱工作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全行员工针对自身岗位职责认真履职,无异常行为,无异常账户交易。认真落实轮岗制度;对账频率为每月对账,经办人员与对账人员相分离;业务授权人员与经办人员相分离。

三、加大公众宣传力度及员工培训力度

截止至报告之日,我行本年内开展反洗钱户外宣传2次,厅堂内常年摆放反洗钱宣传折页,常年开展反洗钱柜台宣传。组织员工反洗钱培训2次。

1、厅堂宣传:大堂经理、柜员负责厅堂宣传工作,把办理业务与反洗钱宣传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网点反洗钱宣传宣传作用。

网点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打击电信诈骗,打击网络赌博的相关口号,厅堂内张贴海报,并摆放宣传折页。

2、户外宣传:以反洗钱为主题,结合我行营销工作,在人流量较多的地方摆设宣传点,发放宣传折页,向群众宣传反洗钱的危害、特征、防范措施等。

3、内部培训:针对非法集资等反洗钱内容,我行多次组织了专题讲座,全体员工均参加了培训,培训具体对员工讲解了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及网络赌博的定义、社会危害、发展形势作案手段、防范措施并分享了近年来相关案例。

四、加强资金及员工异常行为监测

我行建有反洗钱工作平台,该系统每日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数据自动抓取,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进行监测预警,并指定专人对系统抓取数据进行核实筛查并报送。如有非法集资等可疑交易,我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将及时录入、复核上报,提供至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行制定有《xx银行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制度严格执行。

五、涉案账户查冻扣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我行制定有《xx银行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制度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查冻扣工作。

六、工作责任制

为明确工作责任,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我行制定有《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该制度对考核对象、考核方式、考核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奖惩责任追究。

我行具体指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具体如下:

责任部门:xx部

分管负责人:xxx

副行长

***

0875-5198752 联系人:xxx

xxx部业务监督

***

0875-5198763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一如既往的认真开展非法集资相关反洗钱工作,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自身义务。制定全行学习计划,通过统一培训讲解及个人自学自训等方式,分层次、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能力。继续开展对社会公众相关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加深公众对非法集资了解程度,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公众对相关反洗钱的责任意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第8篇

通过本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打击非法集资紧迫性,也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非法集资有着很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手段隐蔽,形式复杂,后果严重。因此,对于非法集资,我们银行业更应高度警惕,不能有丝毫防松。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 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危害金融安全,是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受害者面广量大、易引发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1、高息“诱饵”不动心。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许诺高额回报。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也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进而跌入欺骗者设下的陷阱。

2、老板“实力”不崇拜。不能为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即使有的企业当时确实很红火,但由于市场、经营等方面的变数很多,“投资”风险无是不在,血本无归都可能。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而不是单纯相信老板“实力”。

3、“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既让人误以为是官方行为,又给人以稳赚不赔的假象。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

为了遏制非法集资,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银行业应该承担起所背负的责任及义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 第9篇

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手册

目 录

一.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3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4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性.....................................................................4 四.处置非法集资主要法律法规介绍................................................5 1.关于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的规定.................................................6 2.关于证券业务活动的规定............................................................7 3.关于保险业务活动的规定............................................................9 4.关于以传销或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定..................8 5.关于企业向个人借贷行为的规定...............................................10 6.关于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活动的规定..............................................9 7.关于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退的规定............................................10 8.关于非法集资法律责任的规定...................................................11 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14

一.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当前案发情况看,其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具体表现形式有: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形式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包括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也有以传销或变相传销、托管造林等各种名义和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是编造各种诱人借口,以各种高回报为诱饵,最终达到集资敛财甚至占有挥霍的非法目的,具体体现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大量血的事实和教训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其主要存在三大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涉及地区广、人员多、形式多样、资金大,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非法集资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许多善良的老百姓,因为参与非法集资而蒙受巨额损失,造成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非法集资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也日益突出。非法集资组织者经常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处置非法集资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显然,对于非法集资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政府和人民不应也决不会任其猖狂肆虐,为此,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法规,为各种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们编织了一张疏而不漏的“恢恢天网”。

现根据各类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系统地介绍这些法律法规,并请广大人民群众结合后续典型案例点评,全面、深入地认清非法集资的真实面目。

1.关于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的规定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

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这些机构的筹备组织),均为非法金融机构。

任何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有权机关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均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应坚决予以取缔。2.关于证券业务活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但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债券利率 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3.关于保险业务活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关于以传销或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有关规定处理: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 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5.关于企业向个人借贷行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即: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6.关于非法集资广告宣传活动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

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造林、种养殖、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在涉及集资内容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包括在职的和已离职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党政领导人的题词、照片等。

广告发布者应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审查广告中,认为广告中含有与集资活动有关的内容,应当查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广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绝发布,并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关于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退的规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 中央金库。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8.关于非法集资法律责任的规定(1)行政处罚:

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④《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 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 1号)规定:

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64号)规定: 对以“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为招牌,以高额回报、赠送礼品、虚假融资、减免手续费、提供“免费午餐”等为诱饵吸纳客户资金,采用内部模拟证券期货交易等手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查处。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广大人民群众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注意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保险公司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管理办法 第10篇

为贯彻落实省处非办有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部署,根据省处非办《关于做好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有关工作的通知》(xx处非发电〔2018〕

号)要求,我办已制定并下发《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为做好我市中心城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31日。

二、活动范围:宣传月活动同时在我市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开展。

三、宣传内容

广泛宣传与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的基本常识、口号标语和经典案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也可登陆市处非办公共邮箱下载(jasdffjz@126.com,密码Dfjrk8236393)

四、活动形式

(一)集中宣传日宣传。

2018年5月26日,市处非办将联合xx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普惠金融协会,在市中心城区人民广场开展以“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非法集资、打击经济犯罪”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活动方案另行下发)。

(二)公益广告片宣传。

在我市各主要电视频道黄金时段集中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广告片。

(三)报刊专栏宣传。

在我市各主要报刊上开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专栏,持续刊登有关非法集资经典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加大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网站同步宣传。

将有关防范非法集资的公益广告短片、口号标语和经典案例等宣传内容,同步在xx本地大型网站进行宣传。

(五)海报宣传。

印制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在机关单位、驻吉金融机构网点、街道社区等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

(六)短信宣传。

在活动期间,采取手机短信方式,集中向社会公众发送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标语。

(七)电子走屏宣传。

通过各金融机构网点门头电子屏幕和机关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集中滚动播放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标语。

(八)开展“六进”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园区、进工厂、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方式,营造浓厚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氛围,增强群众非法集资识别能力。

(九)参赛宣传。

配合省处非办牵头组织的防范非法集资动漫(微电影)短片征集评选活动,鼓励有条件、有资源的县(区)和部门制作参赛作品,积极参加省里的征集评选活动,引寓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五、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金融办:1、负责统筹协调处非宣传月期间防范非法集资常态化公益宣传活动;

2、印发防范非法集资海报分发中心城区银行、保险和证券机构;3、负责协调市行政中心、机关食堂电子显示屏播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视频。

(二)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

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各新闻单位、电视媒体和地方主要网站做好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做好与本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的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工作。同时,协调市文广新局安排有资质的文化娱乐企业制作防范非法集资动漫(微电影)短片,参加省里有关征集评选活动。

(三)xx广播电视台。

1.通过电视飞播方式,每天在CCTV1、CCTV2、江西卫视、xx1套、xx2套等5个电视频道循环播放处非宣传标语8次以上;2.每天在xx1套、xx2套插播处非宣传短片15秒、30秒各2次,其中在晚上黄金时段不得少于2次;3.每天《xx新闻联播》后,播放关于防范非法集资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1次。

(四)井冈山报社。

在井冈山报、xx晚报同时刊登防范非法集资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2期以上;开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专栏,持续刊登有关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和警示案例;在报刊中缝,每天刊登1-2条防范非法集资标语或知识问答。

(五)xx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负责组织和督促各驻市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市中心城区各营业网点张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相关宣传口号标语,比例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六)市金融办、xx银监分局和市保险业协会:负责组织驻市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协会和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在市人民广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

同时,由xx银监分局和市保险业协会,分别组织督促驻市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组在市中心城区各营业网点常态化张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在门头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相关宣传口号标语。

(七)吉州区、青原区处非办和庐陵新区财政局:在宣传月期间,组织辖内有关部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六进”宣传不低于2次;

同时,印制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手册(折页)、海报,分发至本辖内各社区,利用综治网格系统相关人员集中张贴宣传。

(八)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每日以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对本地用户和本市辖区漫游客户发送有关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口号标语短信不少于1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履职。

吉州区、青原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处非宣传月期间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参与行为的发生,确保我市金融经济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宣传活动信息报送。

吉州区、青原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中,要强化工作业绩留痕,积极制作宣传活动照片,编写宣传活动相关信息,并于6月10日前将宣传月期间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佐证材料报市处非办。(联系人:刘,联系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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