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024-08-05

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精选6篇)

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第1篇

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

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为规范我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认定及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省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和参评。

第三条

凡申报享受《暂行办法》中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破格评聘的科研人员,须先按程序申报职务成果认定,其认定结果经核定确认类别后,方可对照本《细则》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破格评聘,并享受职务聘任政策。其他未达到认定条件人员,须按全省职称评聘工作部署意见要求,在申报正常评审时提交相关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正常评审时享受相关评聘政策。

第一章

认定的申报推荐

第四条

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认定工作,对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认定结果,经核定后确认 类别,作为本科研人员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申报成果认定的科研人员应满足《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税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在科研工作中,个人自主研发或在创新团队中主持或参与研发项目,取得具有实用价值的专利技术、攻关技术、关键技术等重要成果的;

2.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个人自主研发、投资、转化或在创新团队中主持或参与自主研发、投资、转化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3.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转让、出售、合作等方式,利用他人资金或采取法定方式合资推广、应用、转化自主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引进、中介等方式,合法转化他人研发成果,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

5.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自主或主持参与科技创新、研发和成果应用、转化活动。

第六条

申报成果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认定表》; 2.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证明申报人身份的单位编制本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单位正式推荐报告;

5.近三年申报人员相关科研工作总结; 6.近三年单位财务凭证复印件;

7.近三年单位财务报表及财务部门核算复印件; 8.近三年申报人员研发或转化投入明细复印件;

9.申报人员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成果类奖项证明材料及个人排位名次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申报人员技术转让、出售、合作、引进、中介合同文书等成果转化类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近三年申报人员转化收益或第三方转化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12.以上材料须编排目录,统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人员按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后,向本单位提出职务成果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报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人员近三年的职务科研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省直属企事业单位(部门)和驻长企业直接推荐报送省科技厅认定。

第二章

认定的评估及分类

第十条

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建全省科研人员职 务成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人事处。全省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认定科研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由科技、经济、金融、工商、税务、财政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评委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认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重点对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研发业绩和成果转化情况等进行核算认定。对确需必要的,认定委员会将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申报人员的成果转化效益计算,在成果转化收入中,扣除研发投入(包括人员薪金、材料及试验等费用),按参加该项目的全体人员计算平均数,分别乘以当量系数作为个人取得效益数额。项目主持人当量系数为5,主要完成人(其余前2名)当量系数3,其余人员当量系数1。按创新团队计算利税的,只计算扣除研发投入后成果转化的净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委员会提出的认定意见,并结合其他未达到认定条件人员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分类为七类:

1.一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5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2.二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3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3.三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5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4.四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2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3名主要完成人;

5.五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10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第4名以后的参与完成人;

6.六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取得利税5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500万元以上创新团队中的参与完成人。

7.七类为近三年职务成果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个人或创新团队中的参与完成人,以及未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科研人员。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五条

凡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核定类别结果,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时,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相关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职务成果认定为一至三类的科研人员,可按以下政策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聘:

1.可不受学术技术著作、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

2.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的标准条件限制; 3.认定为一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中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中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的一类科研人员,在符合全省二、三级岗位申报评审条件下,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直接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4.职务成果认定为二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二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直接聘任到五级岗位;

5.职务成果认定为三类的科研人员,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岗位特设,实行超岗位聘任;事业单位中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聘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三类科研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直接聘任到八级岗位;

6.经破格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定职务级别和岗位数额限制,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超职务级别和超岗位聘任。符合岗位特设聘任条件的以上人员,须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正式行文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岗位特设超岗聘任手续。第十七条

职务成果认定为一至三类科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门组建全省有突出贡献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委员会,采取单独组织申报审核、单独组建评审委员会、单独组织专家评审、单独审核认定的方式进行专门评审认定。

第十八条

核定类别为四至七类科研人员,可按以下政策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评聘:

1.职务成果认定为四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论文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职务成果认定为五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论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职务成果认定为六类的科研人员,可相应免除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限制条件,其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效益将作为参评依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4.职务成果认定为七类的科研人员,其研究成果或成果转化效益将作为评聘参考指标,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5.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在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单位优先聘任。经高等院校评聘委员会通过的上述人员,由单位直接聘任。

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常评聘时,四至六类人员须按全省职称评聘工作要求,填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并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中的3—12项一并报送相关材料。七类人员在填报《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表》及相关材料基础上,一并提供本人可享受倾斜政策的佐证材料即可。

第十九条

全省有突出贡献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评审工作,由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部署会议统一部署开展。符合申报破格评审条件的科研人员须按照职称评审工作要求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2012‟117号)和本《细则》规定填报相关材料,提供个人《吉林省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认定表》,并按程序逐级申报、审核、参评。

第二十条

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不纳入破格评审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申报破格评审的一至三类科研人员,经评委会评审认定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准、公示、发证。

第二十二条 申报正常评审的四至七类科研人员,通过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统筹核准、公示、发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开辟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扶持培养“绿色通道”,是职称工作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条件标准,凡发现弄虚作假,提供假业绩、假证明、违反规定 程序和随意降低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和严肃处理,并三年内不再受理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第2篇

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激励奖励制度

[2018]021号

一、目的

为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激发研发潜能,根据公司研发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司研发中心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制度。

二、基本原则

公司对于参与产品开发的各项目小组,依据承担研发任务的比重及对研发成果的贡献程度,按股份制形式进行成果收益的分配。

三、成果收益

成果收益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形式:

1、研发中心将研究成果向本公司外的企业进行转让获得成果转让费。

2、研究成果在本企业使用获得生产效益。

四、奖励对象

1、在公司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模式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系统开发等方面投入研发经费的企业。

2、为研究过程提供软硬件支持的公司相关部门。

3、核心参与主要产品的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系统开发工作,获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研究人员。

五、成果收益的整体分配

1、研究成果收益分配主要体现研发经费投入主体、研发软硬件平台、研发人员三个方面。

2、当研发成果收益体现为成果转让费时,按如下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研发经费全部来自公司的,成果收益的20%归研发中心,20%归研发人员,60%归企业所有;

研发经费来自合作企业或者其他研发机构的,其在成果收益中占40%,公司研发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20%,研发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40%;

研究经费来自国家纵向研发经费的,研发中心在成果收益中占40%,研发人员在成果收益中占60%。

3、当成果收益体现为合作企业的生产效益时,企业须将生产效益的8%作为本公司研发中心的成果收益,12%作为公司研发中心研发人员的成果收益。

六、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

1、成果收益的人员分配主要依据研究人员承担研发任务情况,采用“事先认定、事后调整”的方式进行。承担任务比重及对研发成果的贡献程度。

2、事先认定:在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依据研发人员的研究内容重要性、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等确定其收益比例。

3、事后调整:在研究工作完成后,按照研发人员对研发成果的贡献程度确定最终的收益比例。

七、附则

1、成果收益的奖励制度是年薪制、绩效奖励制度并列的研究人员激励制度,研究人员的成果收益不影响其年薪和绩效奖励的发放。

2、本文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协同研发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XXX有限公司研发中心

谈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之机制创新 第3篇

(数据来源:2008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

从表1中可看出,社会领域成果数量远大于经济领域成果数量。2008年登记的基础理论成果中,属于社会领域的成果占71.86%,属于经济领域的成果占28.14%,社会领域成果高出经济领域成果43.72个百分点。尽管高校每年的国家级科研成果8000多项,但是真正能够成功转化却不到1/10,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科研成果转化率达到70%左右的水平有着较大差距。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面临着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的客观现实,不少专家学者都纷纷进行了成因分析并且给出了各自的结论。

一、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面临的障碍

有学者把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归结为科研人员市场意识薄弱,走不出“立项—论文—授奖—职称评聘”的怪圈;有学者把原因归结为企业应用高科技成果缺乏自主性、主动性与积极性;还有学者把原因归结为我国风险投资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等等。这些观点都从不同的角度探析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成因,笔者结合了相关专家观点,以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改革为突破口,试图探析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的深层次原因。

1、选题立项忽视市场需求,评价机制不科学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没有根据市场需求来进行选题立项,研究出来的大多先进成果往往逃脱不了束之高阁的命运,有些理论创新能够成为高校的科教书,却不能转化成为社会生产力,高校科研成果的实用价值没有体现出来。有学者总结一下,高校围绕科研经费转,科研人员围绕课题转,可就是没有人围绕着市场需求动态转。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实用价值却是不容忽视。选题立项忽视了市场需求,其深层次原因在于高校科研成果评价机制设置不科学。相当多科研人员选题立项的初衷是为了写出几篇高水准的学术论文,写高水准的学术论文是为了获得国家级别的奖项,获得了国家级奖项是为了更快的职称评聘,始终走不出“立项—论文—授奖—职称评聘”的怪圈。高校科研成果评价机制比较重视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的数量与质量,其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却忽视了科研成果转化价值。于是,有些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围绕着参考文献转,纷纷进行理论创新,忽视了理论实际应用价值。

2、知识产权流失较严重,缺少利益保障机制

近几年,虽然高校知识产权意识有所增强,但一些科研人员对于知识产权认识仍然不足,误以为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别人的知识产权却没有给予充分的尊重。在科研人员兼职、对外合作、学校知识产权意识不够重视等方面原因,导致了部分知识产权流失。另外,一些科研人员存在着故意混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为了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有些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私自转化了,也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知识产权流失较严重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科研人员的利益相脱节,既使一些科研人员发现别人侵犯了自己的科研成果权益,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主动地收集证据揭发他人的侵权行为。一些高校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是来源课题费用有待商榷,因为学校作为科研成果专利权利所有人,学校能够获得大量收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最好能通过其他渠道报销。科研人员辛苦忙碌出来的科研成果,如果都是为学校利益,自身利益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这就大大挫伤了科研人员知识产权转化的积极性。

3、科研成果转化资金短缺,科研机制不健全

根据一些发达国家经验,一项科研成果成功转变为生产力,其科研、中试、成果商品化投入资金的比例是1∶10∶100,而我国投入资金的比例是1∶1∶10。其中,高校科研成果中试阶段,常常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国家给予高校的科研经费集中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上,而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进入商品化阶段之前,中试阶段就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国家的科研经费是不够的,高校也拿不出资金投入,只能寻求相关企业资金支持。但是,企业往往不愿在不明了未来能否获取利润的前提下,贸然投资到科研成果的中试环节。如果科研成果在中试阶段资金短缺,后续研究将无从谈起,科研成果也无法实现其应用价值。高校集产学研功能于一体,位居榜首的产是相对弱化的,不仅表现为科研成果转化的资金短缺,还表现为高校产出部门与科研部门是各自为政、互不干扰、信息交流贫乏,合作较少,也使得产与研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因此,我国高校科研机制不健全,尚待进一步完善。

4、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滞后,风投机制不完善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已经成功转化的科研成果中,转化资金绝大部分是自筹占56%,国家科研计划占26%,而风险投资占2.3%。但是,美国至少有50%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过风险投资的帮助。差距是显而易见,我国与国外的风险投资企业相比,发展滞后。国外许多企业在高校内设有科研基金,某项新产品或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就给予各种援助。一旦科研成果经过中试阶段,立马将其推广出来,抢占市场先机。这样,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企业也获得了高额利润,可谓经济与科技共同创造了一种双赢的局面。尽管我国风险投资已经有十几年发展历程,但是风险投资企业却少有涉足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之中。原因在于,风险资本市场尚处于开发阶段,风险投资的政策、机制、体制等方面还不完善,高额的回报体系还没有建立健全,造成了高科技风险投资渠道还不畅通。我国风险投资企业面对着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巨大风险,也只能望而却步。

高校生产众多的科研成果,如何提高其转化率呢?这是摆在许多学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笔者认为,如果从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之机制入手,或许我们能够得到一些新的启示。

二、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创新路径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科学合理评价机制

市场是高校科研成果转变为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以产品为主线,高校科研立项要密切关注市场需求。清华大学的应用型科研项目全部都是以市场需求为目标确立的,无独有偶,浙江大学也是如此,二者都得取得了不错的成效。纵观国内其他高校,应该如何变革?首当其冲,高校要改变国家计划立项—政府财政拨款—高校申请研究的模式,各地高校紧跟市场需求动态,确立自己的选题立项,建立以考察市场需求—高校申请科研计划—政府审核拨款模式。这样,高校选题立项具有市场针对性,有助于实现科研成果的经济价值,科研成果转化率也将得到一定程度提高。同时,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也离不开科学合理评价机制。这意味着要改革只注重科研成果学术价值,忽视了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变革仅关注科研成果技术的先进性,忽略技术实际应用价值,将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走一条“以市场需求立项—写应用价值论文—视科研成果转化成效授奖—职称评聘”的新路。在职称评聘过程中,高校中从事开发应用的科研人员与从事基础学科研究的科研人员职称评聘标准应有所区别。对于开发应用的科研人员,评委不仅要关注其论文数量和质量,更要高度重视其研发的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建议将科研成果是否成功转化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2、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利益保障机制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效地调动知识产权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健全利益保障机制是关键。一方面,增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议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奖励基金,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中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监控侵犯高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提高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科研人员要真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意味着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懂得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不能随意侵犯到他人的科研成果,这样才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氛围的形成。另一方面,明确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必要的。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要重视专利申请,更要重视专利转化的市场价值,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意义重大。科学合理界定职务科研成果与个人科研成果,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高校与科研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切实保障与落实科研人员在创新成果中应当享有的权利;适当加大科研人员职务科研成果的利益分配比率,避免有些科研人员为了保障个人利益私自转化知识产权的行为。只有在科研人员观念中形成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校在机制上加强科研人员的利益保障机制,处理好高校与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申请转化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才能够有效保障高校知识产权。

3、协调产学研之间关系,强化产学研合作机制

高校知识管理实施体系的灯笼模型,如下图1所示,此图清楚地反映高校产学研构架。

灯笼模型左边“知识型教学管理”体现高校的学,“科研管理”反映高校科研人员研究水平,“社会服务管理”则是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主要渠道。目前,由于高校科研成果评价机制不合理,产学研一体化进程面临着许多障碍。“知识型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管理”脱节了,也就是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不相匹配,有些科研人员一心闭门造车,专心致志搞学术论文,根本不了解市场需求动态。这样,占据国家大量科研经费的高校,耗时费力研究出的成果,极有可能是不能转化为生产力,终结于较先进的理论阶段。因此,产学研之间沟通与合作机制突显其重要性,尤其是“社会服务管理”部门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反馈到“科研管理”部门,以便于科学人员及时了解信息。此外,可以模仿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成功案例,充分利用高校科研、人才、专业信息优势,调动企业科研资金,更好地完善高校产学研合作机制。

4、设立高校科研风险基金,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科学研究、中试和工业化生产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为1∶10∶100,转化成果的投入通常比较研究成果的投入还要多,而中国为1∶1∶10。从实际情况来看,不论政府还是高校都没有足够资金投入到科研成果的中试阶段,而企业在不能确保利润的前提下,也不愿承担高风险,盲目投入资金。为了解决科研成果转化资金瓶颈,高校设立科研风险基金十分必要,基金将用于重大科研成果市场化或技术创新亟需的资金,有效地化解了科研资金压力。同时,高校科研保险是一项举措,可以设立产品中试保险、专利险、技术交易险等险种。不论是科研风险基金或是科研保险,都能够有效地分担企业或银行贷款的资金风险。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融资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共同分担风险、收益合理分配,我国风险投资机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政府要通过优惠的财政政策、风险保障措施、完备法律法规等手段鼓励企业或风投公司给予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的高校科研成果投资,以便以科研成果实现有效转化。政府作用无疑是关键的,能够创造良好风险资本市场发展的环境,引导风投机制日趋完善,最大限度规避风险投资主体的资金风险,实现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从而创造一种共赢的局面。

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较低,尤其与国外发达国家科研成果转化率相比,拉开较大差距,本文认为其本质原因在于高校科研成果之机制改革滞后。高校科研成果之机制改革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其变革的过程也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国内一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先进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其成功模式反映了现行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之机制改革的趋势是渐趋明显。笔者相信随着机制改革渐趋深入,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必将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丘苑新、冯元璋、吴建忠: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存在的不足与建议[J].科技与管理, 2007 (1) .

[2]何慧星、商云霞:西部地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 2008 (10) .

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第4篇

【关键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报酬比例

1、前言

科技成果对市场和社会的开发与推进具有加速作用,而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艰辛的脑力劳动和反复和实践活动,凝结了科技人员的大量心血、精力与付出,科技成果的商业性应用和社会化转化过程中给科技人员适宜的回报和奖励,既是对科技人员工作与风险的褒奖,同时也是对科技人员的有效激励。当前科技成果传化过程中存在立法、标准、机制等一系列问题,科技人员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使科技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了挫伤,给整个科技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应该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大背景下,借鉴国外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维护科技人员利益的经验,通过建设激励性制度和体系来保护科技人员的收益与报酬,以此来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形成科技人员工作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加快、市场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2、当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中现实的激励机制

2.1法律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劳动的产物,有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科技成果的水平和转化工作的效率才能够得到保障,国家在1996年就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其中29条就明确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让中的经济利益,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比例和时间,这是法律层面上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保护和激励科技人员的重要规定。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中也强调了要给予发明人和设计者合理奖励和报酬的原则,以此来实现对科技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激励。

2.2政府层面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激励机制

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为代表的政府层面对科技成果商业化和市场化非常重视,并为了多出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各种奖励手段和激励机制。在1999年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第14号文件《关于科技人员奖励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人员应该享有的权利。以此为基础各地方政府制定了《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定、《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等规定,加大了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的保护,做到对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有效维护和持续保障。

3、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人员激励不足的主要原因

3.1科技成果轉化过程中保障和激励科技人员的机制欠缺

一方面,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成果传化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难于得到保障,没有一套适应现实科技工作和市场实际的机制,出现奖励不到位、落实不到位,难于起到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激励政策与国家财税政策和资产管理制度存在冲突,使应该落实的奖励难于得到实际落实,严重影响科技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2科技成果传化过程中激励科技人员的标准不统一

在现实的《转化法》和《专利法》,具体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细节中对科技人员的奖酬的概念就存在不同,使具体的奖励难于得到落实,出现:比例过高会增加企业和机构的负担,比例过低难于激励科技人员的实际情况。

3.3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现有机制存在问题

当前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如果将成果作价入股交易发生时,科技成果所有者在未取得收益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税金,这也降低了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出现优先受让权的立法存在不足,影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4、科技成果转化中激励科技人员的建议与方法

4.1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从国际经验看,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技人员采用激励的策略是通行的制度,通过法律法规保障科技人员获得奖酬的基本权益已成为普遍的做法。明确推动科技成果应用转化主体和管理主体收益分享权的相关规定,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从事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人员分别规定激励措施。法律应尊重单位与科技人员的意思自治,采取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规定、单位与科技人员合法约定优先,之后才适用法定奖励措施和标准的奖酬模式。

4.2明确和统一科技人员报酬比例

在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体系中增加非强制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报酬计算指引”,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性作用,为单位与科技人员约定报酬和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司法实践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报酬计算指导,更加有利于化解相关纠纷,促进我国职务发明整体水平的提高。

4.3对科研单位简政放权

可以考虑借鉴中关村试点经验,适度放宽科研机构和的资产处置权、收益权,给予和科研院所一定的自主处置权;细化落实和出台专门针对科研机构与股权激励试点的一些措施政策,以实际的措施和方法实现对科技人员更为全面而有效地激励。

5、结语

科技人员的工作成果是科技产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人员的实际经济收益将会起到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进而确保科技的不断提升与发展。当前国家非常重视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获得,通过相应的鼓励政策和激励机制确保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市场化和商业化中的利益。但是在政策和机制的制定和执行上还存在不足与缺陷,这会导致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不足,进而难于确保科技水平和科技转化。应该借鉴国际传统做法、借鉴成功经验,对科技人员的利益作出切实地保障,实现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使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得到维护,进而做到对科技工作规范化、商业化的不断提升和对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的积极保护。

参考文献

[1]姜富明,周文泳,周海英.探索市场化运作的科技成果转化系统[J].中国科技论坛,2000(05).

[2]李汉邦,郑可.风险投资机制与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3).

[3]王国业,周文影,陈为纲.浅谈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

[4]孙百俊.关于校办产业定位问题研究[J].社科纵横,2007(04).

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科研管理,奖励在公司科研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规定了技术创新奖、引进科研成果奖、技术攻关奖、职务专利授权奖及实施应用奖申报、评审、奖励的有关要求、程序等 事宜。

1.3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是指在公司范围内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在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等方面有显著效果的技术行为。

1.3.1本办法所称引进科研成果是指通过技术转让、合作以及指导、咨询等方式将非公司所有的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在公司内应用,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促进公司科研进步并最终取得经济效益的技术行为。

1.3.2本办法所称技术攻关,是指为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和提高产品质量而开展的有针对性的专题技术工作。包括提高产量、降低消耗、改善产品质量、优化工艺技术指标等。

1.3.3本办法所称职务专利是指执行公司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授权的、以公司为专利权人并在法定有效期内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1.3.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2.1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2.2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内部科研成果奖的终评机构。其主要职责: 2.2.1对申请评奖项目的奖励进行终评;

2.2.2负责审定获奖成果在奖励内的经济效益。

2.3.产学研办负责评奖项目的初评及复评组织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专利授权奖和专利实施奖。其主要职责: 2.3.1协助上级对立项科研项目成果组织技术鉴定;

2.3.2定期向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汇报科研项目的实施转化情况及鉴定情况; 2.3.3负责组织评奖项目的初评;

2.3.4组织复评工作(包括申报奖励项目的资格认定,技术指标、技术水平、技术难度、作用意义的评价;组织成果单位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复审;向评审委员会报送复审意见及综合材料等)。

2.3.5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2.3.6协助财务部审核申报项目的实创经济效益; 2.3.7协助人力资源部审核办理奖励手续。2.4 评奖项目评审程序

2.4.1由产学研办组织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级别评定。

2.4.2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成果单位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复评。

2.4.3由评审委员会参照复评意见进行终评。采取不记名投票简单多数法,按得票多少确定评审结果。

2.4.4将终评结果报请公司董事会审定。

专利授权奖及实施奖由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申报要求

3.1 技术创新奖、引进科研成果奖、职务专利实施奖应分别在创新成果投产之日起一周年、引进科研成果正常应用一周年、职务专利正常实施应用一周年后申报。超过两周年未申报的公司不再受理。

3.2技术创新奖、技术攻关奖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引进科研成果奖由成果引进单位申报;职务专利授权奖和实施奖分别由专利设计人和实施单位报。

3.3 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申报类别,完整、准确填写《美乐仕奖励申报表》一式一份报产学研办。

3.3.1申报技术创新奖应同时报送如下材料各一份:技术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实创经济效益证明书;以及成果(项目)概况、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创新点、主研人员及协作人员及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

3.3.2申报引进科研成果奖应同时报送如下材料各一份:技术鉴 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实创经济效益证明书;以及引进成果(项目)。概况、主要技术内容、转化实施情况、引进成果主要建议者及主要转化实施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引进科研成果的有关协议、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

3.3.3申报技术攻关奖应同时报送如下材料各一份:技术攻关总、结报告;公司立项材料;实创经济效益证明书;以及攻关概况、主要攻关技术内容、主要攻关指标完成情况、主要攻关人员及在攻关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工作,按顺序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

3.3.4申报职务专利实施奖应同时报送实创经济效益证明书一份。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严格区分引进科研成果和技术创新成果的内涵,如实填写是引进成果还是技术创新成果。

第四章 奖励范围及奖项设置

4.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公司技术创新奖。

4.1.1上级给公司下达或公司科研计划中立项并经公司或上级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通过的科研成果。

4.1.2未在公司科研计划中立项,但在年中办理并经公司批准立项且化应用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通过的科研成果。

4.1.2.1属新产品: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4.1.2.2属新技术、新工艺:能提高产品的质量与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

4.1.2.3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的资源; 4.1.2.4有利于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

4.1.2.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本条所称新产品是指公司范围内未开发的产品或品种(包括产品升级、换代);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

4.2公司技术创新奖依据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设立五个等级。

特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公司生产建设、科研进步有特殊贡献,并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年创经济效益200万元及以上。

4.2.2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上有新的突破并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公司生产建设、科研进步有突出贡献,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年创经济效益150万元及以上。

4.2.3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上有突破并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公司生产建设、科研进步有促进作用,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年创经挤效益100万元及以上。

4.2.4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对公司生产建设、科研进步有积极作用,申请有专利,年创经济效益50万元及以上。

4.2.5四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年创经济效益20万元及以上。

4.3 引进具有先进性、实用性且符合公司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可靠、产品更新潜力大、市场前景广阔的下列三种科研成果,可以申报公司引进科研成果奖;4.3.1专利技术;4.3.2非专利技术但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4.3.3效益显著,且投资回报周期在三年以内。

4.4在公司立项并经公司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鉴定确认达到攻关目标的技术攻关项目可以申报公司技术攻关奖。

4.5收到专利证书的职务专利可以申报公司职务专利授权奖;实施应用后可以申报实施奖。

第五章奖励

5.1公司以文件形式公布当评奖项目评审结果,并给技术创新奖获得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5.2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即效益20万元及以上)的奖金分三年(即投产之日起一周年(12个月)、次年、第三年)按当年技术创新新增净利润的8%、7%、5%分别提取。奖金由获奖单位在其管理费中列支。技术创新奖分配按贡献大小计奖,不能平均分配或二次分配。主研人员奖金占奖金额的60%~70%,参加协作人员的奖金占奖金总额的30%~40%。

5.3引进科研成果奖的奖金按引进科研项目投产之日起一周年(12个月)新创净利润的5%提取。奖金由获奖单位在其管理费中列支。引进科研成果的奖金分配按贡献大小计;不能平均分配。主要建议者奖金不高于奖金总额的40%;技术转化主要实施人员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

5.4技术攻关奖分A、B、C、D 四等,奖励金额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根据攻关的技术难度、攻关后取得的经济效益大小确定。奖金由获奖单位在其管理费中列支。

5.5公司按获奖项目奖金总额的10%(以下)另行奖励参与评审工作及推动公司科研进步的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其费用从公司级管理费中列支。

5.6专利授权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的规定,职务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一次性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3000~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2000~4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1000~3000元/件。对三种专利所在部门分别奖励2000元/件、1000元/件、800元/件。授权奖金的80%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20%奖励办理本专利有关的人员。

5.7专利实施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的规定,职务专利在企业内部实施应用后,每年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税后利润提取2% ,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税后利润提取0.2%~0.5%,作为相应的专利实施奖。给予一项职务专利的实施奖一般不超过五年。专利实施奖的80%奖励本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20%奖励为实施本专利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实施奖由实施单位从管理费中支付。

5.8奖金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凭奖励决定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提奖手续。

5.9获奖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6.1科研成果奖获奖三年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追回全部奖金和撤销荣誉证书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罚款2000~10000元。

6.2公司内部创新成果获奖后,不得擅自将成果对公司以外的单位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报公司审批,否则,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7.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第6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的纵向(国家、省、部级)项目、推广应用和带有开发内容的横向项目以及公司自筹资金确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公司的科研项目统一由总经办归口管理。第三条 申报材料

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科研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

1.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应引用国内外有关技术文献,说明当前国内外同类课题已有哪些先进技术及其采用的科学技术原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待解决的问题和发展趋势;

2.研究内容和目标(包括阶段性目标、最终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着重就申报课题的主要内容和预期达到的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评述,同时还应说明拟采用的技术原理与关键技术的创新点,并顺利列出解决的关键技术要点;

3.达到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及其推广应用范围——经济效益系指由于拟采用新技术或措施,可以产生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必要时可两者同时列出),如年净增产值、利润留成额、年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说明。同时说明计算指标的依据和计算方法,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可说明; 4.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应根据研究内容和预期达到的总体技术水平,就拟采用的技术原理详细说明本课题的总体科学技术思路与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和应开展的试验项目与方法,各项试验应达到的目的等; 5.现有技术条件及预试验情况(本课题已做了哪些工作),现有的仪器设备条件——根据申报课题应开展的工作,简要说明本专业的技术积累、现有试验装备条件等,详细说明为本课题已作了哪些超前性的工作,特别是预试验情况。另外,为兼顾单元成套,还应详细说明现有技术条件下对成套性的可行性。第四条 立项

(一)对科研项目申报的材料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送总经办,并予以立项;

(二)立项依据:

1.课题立项的必要性;

2.从可靠性、经济性、实用性、市场竞争能力和应用前景等方面审查(论证)课题立项的可行性;

3.技术指标是否能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先进,且有较大的推广价值,避免低水平和重复性研究; 4.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5.承担课题的组织形式是否合理,课题负责部门及负责人能力、经验及装备条件是否具备;

6.如有外协作单位参加,其协作单位在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是否居国内先进。

(三)对于通过审查论证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按上报材料的要求由相关人员逐项签署意见后,予以上报;公司自筹资金的科研项目由总经理视当年的科研经费最终审批予以立项。第五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纳入公司当年的科研经费计划之中,接受公司的正常科研管理和定期的检查,公司投入的经费与对课题定期检查相挂钩。第六条鉴定、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来源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二)对于公司自筹资金的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公司总经理、项目承担部门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如需鉴定可由总经办与权威机构联系,按其要求进行鉴定。

(三)在验收前,项目部门应向总经办提出验收申请,并由项目实施人员按课题报告规定的内容起草验收资料,包括产品设计图纸、计算书、工艺配方、工艺条件等工艺研究关键部分的原始记录、分析测试数据汇总表、关键指标的分析测试报告单等。

第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部门将验收资料上报总经办,由总经办逐项盖章并与验收意见一同归档;对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若不是技术问题,由总经办规定整改时间,重新进行验收。

第八条 专利

(一)专利的日常管理由总经办统一负责。

(二)公司各部门所承担的各类研究、设计、制造、试验等工作,包括其中的某一部分或可行的想法,只要经过专利检索证明尚未取得的均可向总经办提出专利申报。

(三)利用职务工作申报的专利,其专利所有者为江苏新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四)申报专利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检索均由申报的课题组负责,总经办协助及审核,总经理审批。

(五)申报过程中,如需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答辩的,由课题组负责。第九条 报奖

(一)申报条件

公司承担的纵、横向项目在完成并通过鉴定的,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取得使用单位的应用证明均可报奖。经过项目来源部门组织验收的,除国家对验收项目报奖另有规定外,验收项目的报奖在现阶段原则上只可向项目来源部门报奖。

(二)申报项目的申请书、推荐书等有关申报资料由各课题组负责按评奖部门的要求填写,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报总经办。

(三)总经办负责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评奖部门的要求进行内容与形式的审查,提出修改意见报总经理审核。

(四)经总经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由总经办返回课题组,在规定上报截至日期前两天,由课题组按申报份数的规定正式打印报送总经办,由总经办负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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