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2024-07-24

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精选6篇)

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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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在公司诉讼中占有很高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审理,原则上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股权不同于物为标的物的商事合同,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按照签订合同的思维,可能会有隐患。避免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一、开展尽职调查

公司法72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设置的转让程序和规则。因此,签订股东转让协议时,应当先查看目标公司的章程,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实务中,经常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感情关系,对于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充分协商或在仅有大的框架时就草草签订,双方对于相关法律规则并不熟悉,在日后履行时遇到法律障碍引起纠纷。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勿被利益蒙蔽了双眼,首先要作好目标公司相关情况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情况等作尽职调查,评估收购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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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签订主体

在有的规模小、人数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特征不明显,股东个人名义与公司名义经常混在一起。作为交易的相对一方,对于与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十分清楚。股权转让的一方,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不是公司转让。

[案例1]2017年,原告与被告(原、被告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原告并入被告的企业集团,由被告接管并全权负责原告的运营管理,原告以现有的库存货物及设备以实物形式入股被告,一并归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出让其自身51%的股份给原告。2017年,原告将所有财产、公司财务账簿、营业执照、公章及库存商品向被告进行移交,但被告一直未将51%的股权予以变更登记,致使原告无法实现股东权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其51%的股份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股权系由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取得的权利,公司除为减少注册资本等法定事由外,不得持有自身股份,公司亦不能转让自身股权。据此,本案所涉合作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公司出让自身51%股份给原告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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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公司资产转让是需要明确区分的两个不同概念。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经过内部决议程序后可对公司财产进行转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应由股东对转让事宜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案例2]2017年6月10日,美籍华人王先生与中国公民孙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王先生受让孙先生在北京某贸易公司的50%股权。贸易公司亦召开股东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孙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王先生。同时约定,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意其股份以其兄名义持有。随后,王先后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贸易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变更股东变更,孙先生也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导致发生纠纷。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名为股权转让纠纷,实际上,王先生作为美籍公民,其购买中国公民孙先生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照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为简化股东变更手续,王先生同意其股份由其兄的名义持有”,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规避行政审批的行为,属于无效约定,此无效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效力属于未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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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认购境内企业的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经批准和登记。正是由于当事人身份的原因,导致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三、意思表示真实

受让人受让股权,目的可能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但最终都是想要通过行使股权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为了保证不亏,在受让股权时要对其价值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负债(银行债务、商业债务等)、对外担保、行政罚款以及涉诉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

基于此,在股权转让实践操作中,受让方多要求转让方在协议当中对其所提供的有关目标公司的信息真实性以及公司资产的真实状况等作出相对具体详尽的陈述与保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其中占有很大的篇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因此,当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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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有关规定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有的转让协议中有“鉴于条款”,在其中可以表明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反映缔约背景,以及体现协议之间的相互承接关系等。在诉讼中,认定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合同是否已被变更、违约行为的确定等,鉴于条款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3]A公司为C公司的股东(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享有30%的股权。B(自然人)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A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30%股权,受让价款为30万。协议签订后,C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B成为C公司股东。但B未交付股权转让款。A公司起诉。诉讼中,B称其受让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C公司100%的股权,在与A公司签订协议时,其法定代表人向其承诺会协助B受让C公司的其他股权。因C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向B转让股权,导致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反诉解除协议。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B所称的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收购C公司全部股权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从A公司与B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来看,内容完整,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在A公司已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的情况下,B应当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B抗辩称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不能支持。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B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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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017年8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约定就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A公司将本公司名下所持有的“华润置地(港股代码1109)社会法人股30万股转让给B公司;

2、转让价格合计金额255万元……。港股代码为1109的股票公司名称为华润置地有限公司而并非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价格相差悬殊,A公司交付的是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B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股份转让合同。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股份名称的错误认识,也应认定为重大误解,而本案中B公司对于所受让的股份确有误解,故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细化权利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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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履行。有义务才有责任,有责任才有履行的动力。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

如在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A公司与B公司(关联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分别持有的E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60%、40%股权转让给C公司、D公司(关联公司),转让价款为1.57亿。C公司、D公司签约后支付1000万履约保证金,与A公司、B公司对E公司的公章、工商登记材料、财务账册等进行共管,但对共管的形式没有约定。双方都认可,所有材料全部锁在保险柜中,A、B公司拿钥匙,C、D公司掌握密码。保险柜最初放在E公司。合同约定,由A、B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C、D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A、B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C、D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关于谁违约的问题,A、B公司称,其向国土局取得相关文件后,需要加盖E公司的公章,但C、D公司拒不配合盖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C、D公司称,是因为E公司因为办公地点变更,A、B公司将保险柜转移,导致其丧失对保险柜的控制权。正是因为协议中对于保险柜保管的权义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在履行中产生争议。

五、关注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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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等,在转让时有特别的规定,需要注意,避免因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协议无效。

[案例5]2017年12月26日,某自来水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决定将其持有的100万股某银行的国有法人股,全权委托某水务公司办理转让事宜。所转让的法人股已经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

2017年1月24日,水务公司以委托人身份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同年2月6日,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并由某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根据拍卖结果,水务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投资公司起诉,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银行的100万股国有法人股。

[审理]水务公司取得自来水公司的授权,代理自来水公司转让诉争股权,由于诉争股权的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范畴,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故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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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http://s.yingle.com/cm/306358.html)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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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第2篇

案例一:员工刘某在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和领导存在矛盾,就自行不去公司上班了。该公司也并没有对这件事引起过多的重视,认为刘某既然不来上班,就停止给他发工资、缴纳社保等等,而且将刘某归到已离职员工的名单中。但是不久后,公司却收到了仲裁机构的通知,刘某单方面申请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要求获得违法辞退的补偿金。商博律师对现场HR提问说,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属不属违法辞退?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呢?

现场有位HR大胆的回答说:“公司应该支付补偿金,因为刘某已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但另一位HR却反驳说:“是刘某主动不来公司上班的,旷工3天已经算是离职了,何况他有几个月都不来公司工作,公司需要另招一个人来工作,其中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刘某来陪才对。”其他在场HR们也是意见不一,众说纷纭。

对此,商博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解析:上述案例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员工和企业双方都认为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了,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视为协商一致,那么公司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公司可以举证说明,证明有合理理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不需要赔偿。

法院和仲裁机构针对这种案例,是根据实际情况审判的,所以结果也会不一样。商博律师再次建议在场HR们,如果遇到员工主动不来上班,而又无法用电话联系到员工的情况时,可以采用邮件、快递通知的形式,先向员工进行说明,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完善离职手续。

有些HR表示不清楚员工的通讯地址,快递不知道要寄到哪时怎么办?商博律师提醒他们说,这种情况依旧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可以查询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另一种则是员工自己填写的劳动合同中的地址,员工对其负有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外企员工刘某因不满意公司年终奖金额度,产生消极怠工的心理,几个月后公司觉得刘某目前状态并不合适继续在该岗位工作,想给刘某调岗,但刘某在知道公司决定后,擅自开始不来公司上班,一段时间后,该公司HR认为刘某已经无心工作,且旷工多日,已属自动离职,就随便找了条理由给刘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不久后,刘某将公司告上法院。

现场不少HR认为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商博律师解答道,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这家外企确实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由于HR的做法错误,才让公司有理说不清。

临床护士如何避免护患纠纷 第3篇

关键词:护患纠纷,原因,对策

随着人类的进步, 人们文化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健康观念的转变, 住院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断的增强。因而近年来, 患者或家属向所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及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 并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这对医疗护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此而引发的护患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并总结对策, 或许对临床护士避免护患纠纷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现将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医院普瘤外科2004年至2008年发生的32例护患纠纷分析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2004年至2008年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医院普瘤外科医患纠纷办公室统计共受理涉及护理方面投诉32例, 通过对护患对方提供的陈述材料及病案等原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归纳出引起护患纠纷的原因。

1.2 结果

医疗收费5例, 占15.625%;服务态度9例, 占28.125%;沟通障碍7例, 占21.875%;法律意识3例, 占9.375%;业务素质8例, 占25%。

2 分析

2.1 患者对医疗收费的不理解

近年来, 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人们对公费医疗制度在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下对个人利益的影响还不能适应, 而将这种不满转加到了医院的头上, 一些医疗收费问题的发生实际上是社会变革在医疗市场的反映, 尤其是护理人员在科室承担着每日记账及催缴费的工作, 也就首当其冲的成为了患者发泄迁怒的对象, 怀疑护士多记或错记费用, 再加上患者及家属询问时, 个别护理人员态度冷淡、不耐烦, 更增加了患者的不满和疑虑, 引起纠纷。

2.2 患者对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 对医务人员的服务要求日益提高, 而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医方那种“居高临下”、“以我为主”的思想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另一方面, 护理人员资源不足及超负荷、高风险工作使得护士对患者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详尽解答, 这些都有可能在情绪上引起患者及家属的不满, 成为护患纠纷的隐患。

2.3 护患沟通障碍

本组投诉案中有7例由于患者及家属对我们的工作缺乏认识而产生误解造成, 占21.875%。反映了社会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应有的认同, 对医疗卫生职业具有的风险水平高、风险复杂、风险不确定和风险后果严重的特点不够了解。疾病转归的复杂性及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医疗不可能包治百病, 患者及家属治病心切, 对医疗的期望值过高, 对实际医疗结果不满时, 就会产生各种猜测及对医护人员不再信任, 投诉与不满随之而产生。

2.4 法制观念淡薄, 忽视患者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 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 法制建设的加强, 人们法律知识的普及, 使患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医疗过程中一个特殊的消费者, 要求享有公民应有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对自己的病情、检查、用药、治疗费用等都要十分了解的, 一旦这些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解答不满意时, 就会引起纠纷。而与之相比, 护士的法律意识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护理的要求, 特别是面对新形势下的举证倒置, 又认识不清, 对由违规行为引起的严重法律后果缺乏充分认识, 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所以护患纠纷也日趋上升。

2.5 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2.5.1 工作中缺乏责任心, 疏忽大意

本组共3例, 占37.5%, 如造成标本污染、抽错血标本、输液夹未打开没有及时发现等。

2.5.2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本组共2例, 占25%, 主要表现在让家属承担临床护理工作, 如指使家属给发热的患者放置肛门退热栓, 在患者输液时不按时巡视病房, 液体外渗没有及时发现, 导致局部组织损伤。

2.5.3 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本组3例, 占37.5%护士没有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忙碌中凭着想象输错液体1例, 虽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 但导致了影响较大的护患纠纷。

3 对策

3.1 严格收费制度, 提高透明度

因医疗制度的改革, 患者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比例逐渐增大, 使患者对每一笔医疗费用的开支都很在意。在本组因医疗费用问题投诉案中, 经核实不存在多收费的问题, 而是患者对收费的内空和项目不了解所产生的误解, 一旦治疗效果达不到患者及家属的期望, 特别是人财两空时, 便会更加认为收费不合理。为减少医疗费用引发的纠纷, 我院实行了医疗费用的明确标价, 双联处方, 一日清单, 自费药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并在各病区设有医疗费用查询机, 使患者对自己每日的医疗费用支出心中有数。如有疑问可对照收费标准查询, 或从相关部门得到解答, 同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多与患者沟通, 告知患者费用情况, 明明白白看病, 清清楚楚付账, 严格收费制度, 避免多收、漏收、错收。护理人员对患者收费清单的记录应及时、准确, 并及时反馈给患者及家属, 以避免因时间长, 记不起收费项目而多收, 错收, 引发护患纠纷。

3.2 增强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

增强护理服务意识, 最大限度地保证和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减少护理差错事故, 是避免护患纠纷冲突的基础。而护理质量的提高首先又必须转变观念, 要求每位护理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以患者为中心, 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所谓人性化服务即在提供护理技术服务中, 增加精神的、文化的、情感的服务, 把“人性化”融入到护理工作的全过程。人性化服务要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 如果护士能从患者及家属的切身利益出发, 体会患者及家属就诊时的心理, 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就能赢得患者的赞誉与信赖;其次, 护士要有爱心, 要学会包容。有了爱心就能视患者如亲人, 急患者所急, 为患者排忧解愁, 学会包容争议, 护患纠纷就会减少。服务态度不好, 解答问题生硬, 缺乏与患者的沟通与交流以及缺乏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 均可导致护患纠纷的发生。因此, 护理人员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是减少护患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3.3 加强护患沟通, 注意语言艺术

护患沟通艺术和技巧, 是避免护患纠纷的缓冲、调和剂, 对防范护患纠纷至关重要。首先, 应注意护理人员的外表形象。如衣着清洁、整齐、佩戴胸卡等, 可以增加患者的信任感;面带微笑, 态度和蔼可亲, 可缩短护士和患者之间的距离, 消除患者的紧张情绪, 使之有亲切感, 从而有利于相互沟通和减少摩擦的发生。其次, 要注意语言艺术。在工作中, 护士语言要规范, 根据患者的具体特点、疾病种类及文化背景的差异, 掌握沟通的分寸, 注意措词、语气、语调, 做到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耐心细致地回答患者和家属提出的问题, 切忌使用深奥的“专业术语”, 以达到患者和家属的理解与合作, 避免“命令性”、“宣判性”、“试验性”等语气对待患者与家属, 减少因语言及态度不当而引起的护患纠纷, 将护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后, 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护理工作是一种到风险的职业, 在法律上医护人员无法承担这种高风险的责任, 应加强事先告知, 让患者明白要接受医疗服务, 就要接受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 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侵权行为的必要免责条件, 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所以, 护士应将每项护理操作的目的、过程、风险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属, 特殊治疗、护理、检查应征得患者的同意, 必要履行签字手续, 这既是尊重患者的权利也是护士自我保护的需要。

3.4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强化法制观念

本组投诉案中有2例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 说明加强护理队伍的法制教育, 提高护理人员法制意识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我院护理部积极在继续教育中开展, 对在职护士的法律知识规范化培训, 举办“护理与法”学习班、“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 引导广大护理人员学法、懂法、执法、依法行护, 使护士认识到自己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护理法律知识和防范医疗纠纷讲座;科室护士长经常利用晨会、交接班或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学习、讨论报刊或杂志上刊登的医疗纠纷案例, 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科室工作中出现差错及患者反映不满意的方面, 组织护士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差错或不满意的原因, 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3.5 提升业务素质, 规范护士行为

护理工作具有工作环节多、操作多、交接多、技术性强、服务要求细、时间连续性强等特点, 护理管理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保质量, 保证患者的医疗护理安全。要认识到法律不会因为我们工作辛苦与繁忙而免去我们应承担的责任, 要合理配置人力, 对工作容易出现差错、发生纠纷的环节加强管理, 学会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抢救, 遇事要沉着冷静, 在患者和家属面前切忌大喊大叫、手忙脚乱;医师与护士之间, 护士与护士之间切忌互相埋怨。这些言论患者和家属都清楚地听在耳里、记在心上, 一旦手术、抢救效果不理想, 就会引起家属误解为是手术、抢救器械、药品准备不充分、医师护士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 由此引起医疗纠纷。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护理操作规程及部门规章制度, 认真执行查对制度, 并做好查对记录。要养成随时进行认真、客观、全面记录的良好习惯, 字迹要清楚整洁, 杜绝涂改。进行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前要履行告知义务, 维护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 对患者拒绝执行的原因及医师最后的处理意见进行客观、详细的记录。特殊的治疗、护理项目还应该让患者或其直系亲属核实后签全名, 方可放弃执行该项目。

在医疗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 护理人员应当认识到:患者对医疗护理的需求在不断提高, 如只靠服务态度好而缺乏过硬的业务技术水平, 也无法满足患者的要求, 甚至可能因差错事故而引起护患矛盾和冲突。所以, 临床护士应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操作的练习, 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 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和技能, 提高护理工作质量并加强法制教育, 严格履行法律程序, 保证医疗护理的安全, 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利, 努力培养出自己的综合素质, 以表现出护士良好的修养并体现出护理工作的艺术, 才能使之防患未然, 从而减少因业务技术或沟通障碍问题引发的护患纠纷, 从而促进护患间的心灵沟通, 最终达到增进患者身心健康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宗林.用自律和诚信服务重建医患关系[J].中国医院, 2006, 8 (3) :26-27.

[2]卢金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防范护理纠纷[J].中华护理杂志, 2004, 35 (10) :611.

[3]朱小华.浅谈护患纠纷的原因及对策[J].河北医学院学报, 2007, 18 (3) :107.

如何避免股权纠纷 第4篇

一股独大是否需要打压?

对于备受争议的一股独大,专家也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一股独大有利于公司稳定,保证公司的决策,但另一方面,一股独大也容易导致小股东利益受损。

“一股独大并不是问题,中国的文化适合于家长制,需要有一个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股东,如果走美国的模式,经常出问题。”南开大学现代管理研究所所长、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亚向《经济》记者分析称,一股独大在中国利大于弊,反过来,平均股权非常分散,弊大利少。

而在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看来,一股独大肯定不好,但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适度的股权集中对于中国目前有好处,但一股独大不好。

“一个企业刚创建的时候需要一股独大,因为股权相对分散往往很难决策,这时候需要创业者的智慧。但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不合适了,企业规模越大、越成熟,股权就越复杂,单靠一个人的智慧是不行的。”高明华称,股权制衡,是中国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市企业的一股独大问题,尤需解决。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向《经济》记者称,对于上市公司,就必须治理一股独大,“因为他们占用了公共的资金和渠道,这个只能靠股东会,治理结构必须公平合理。同时可用更严格的减持办法限制这些超过30%以上私人大股东在高点位上的恶意抛空套现”。

那么一股独大该如何解决?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刘春彦向《经济》记者表示,关键是建立一套机制,保证大股东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一股独大不构成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但还要从法律上出台一些政策保护小股东,比如推出累计投票制,可以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另外,现在是占股超过10%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我认为可以降低这一比例。”

同时在邱翔看来,也不能单纯强调小股东利益,因为也有小股东拿着股份要挟公司的情况。

关联交易如何控制?

一股独大很容易出现关联交易。“如果一个人同时是两个或三个公司的大股东,那就会造成内幕交易,可能把一个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另一个公司,这种情况在中国还是比较多的。”高明华称。

邱翔称,如果发现大股东有关联交易现象,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就可以由公司起诉大股东,如果公司不起诉,小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

但是如果小股东拿不出证据证明怎么办?邱翔表示,小股东可以先提出一个股东执行权的诉讼,就是查账。

“一旦出现关联交易,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要回避,即便是对小股东进行交易,小股东也要投票回避。这也可以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刘春彦称。

李亚认为,关联交易要从惩罚上做文章,形成一个威慑机制,毕竟现在违规成本还是比较低。

高明华则表示,关联交易在中国的相应法律支持不够。“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对于违规有三种处罚方式,一个是民事处罚,涉及违规交易可能会有5倍以上的罚款;二是刑事处罚,如果达到某个界限,可能就要被收监,比如内幕交易在美国最高可以判处25年有期徒刑,但中国没有这样的刑期;三是行政处罚,一旦违规,可能永远不得入市。而中国远远没有达到这个力度。”

如何维护小股东利益?

在维护小股东利益方面,最主要的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保护小股东,一是权利的平等,每一位股东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应该得到权利的保护,不能说大股东就可以侵犯小股东利益;二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中国小股东受到侵害没有诉讼的渠道;三是从行政方面进行保护。”

在李亚看来,小股东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从最开始就做好准备。“几个人开始签合同的时候就要重视这样事情,很多企业刚开始不重视,用得都是免费的法律服务,难免有不周之处,不愿意花费成本,没出事没关系,一旦出事,这个成本就相当大。”

对此,邱翔也很赞同,认为投资人之间一定要相互了解和认可,“这种公司本来就是资合和人合,如果相互之间不了解就不要合作,并不是说我们两个人出资就完了,有信任基础才能开公司,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最终还是要靠人。”

同时,小股东也要避免做不合规的事情。“股东就不应该动用公司的资金,包括从公司借款本身就不合规,股东占用了公司的资金就要承担责任。”邱翔表示。

如何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民营企业在股权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大的就是股权激励问题,很多民营企业想做或已经做了,但做得效果都不是特别好,并没有发挥股权激励应有的作用。”李亚称,很多公司对股权激励了解不够,擅长经营但不擅长管理,所以这方面还需加强。

而对于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是否要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李亚持反对意见,“我从来不鼓励民营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原因就是风险太大,失败的多,成功的少。或者说应该从中层引入并培养,而不是从高层空降。”

在高明华看来,引入职业经理人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一个职业经理人的市场。“每个职业经理人的信息都透明,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有没有违约的经历,如果这个市场简单透明,那么找到一个合适的职业经理人就会容易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职业经理人也会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对此,刘纪鹏则表示,只有把大股东的股份降下来,形成制衡机制,才能够靠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而不是靠家族经营。“在这个过程中,独立董事必须发挥重大的制衡作用,而现在独立董事发挥不了作用,毕竟都是大股东请的,不可能制约他,所以必须改变独立董事的产生制度和激励制度,应该由上市公司协会来委派,然后上市公司协会应该成立中国的独立董事公会,敢于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大股东展开博弈。”

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避免纠纷 第5篇

上海房产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避免纠纷

在实践中通常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都是开发商事先约定好合同内容,以便在购房合同约定中争取主动权。针对这种现象,笔者提醒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认购书及定金

认购书是商品房交易时,购房者交纳一定的定金后而订立的,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书。认购书中往往约定,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对于定金是否应该退还,有些购房者并不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因对合同条款内容如何约定而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定金应当退还。

二、合同条款约定

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后,为尽早回收资金,事先约定好合同条款后把合同制成一个统一的模板,便通知购房者签订合同,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里的每条手写规定,南京鸿信提醒尤其是对开发商免责条款及补充条款,其中补充条款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而补充说明的。合同内容应该是双方约定的,如果购房者觉得不满意,千万别草草签字。

三、广告内容约定

每个开发商在推出房产时都作有广告宣传,有些广告内容对购房者是,而对开发商有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购房者有权要求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对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四、规划设计变更

如果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将原有的景观、绿化等进行拆除改为他用,就会损害购房者的利益,由于合同条款中很少涉及,如果可以,双方协商尽量把相关材料也附到补充条款中。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防范

该《解释》基于加大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为弱势群体保护力度的初衷,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扩大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范围,同时也扩大了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范围,有侧重地对商品房买受人进行了司法救济,其颁布实施对商品房买受人具有十分现实的积极意义。商品房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可充分利用本司法解释之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约定完备的合同条款(参照前述内容),尽量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规范、具体、明确,以避免发生纠纷。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纠纷,建议商品房买受人在购房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1、购房前应先验看开发商的 “五证”、“两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慎交定金,支付定金前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金处理的充分必要条件,特别应在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非买受人原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无条件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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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 http://blog.soufun.com/jm3、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前,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详阅其中是否有不公平条款或与自己购房意图不符的条款,如无异议,应要求复印作为认购书附件,以免将来正式签约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4、在商品房认购书中应约定开发商擅自将商品房另售他人的赔偿条款。

5、全面理解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谨防广告宣传的误导,避免为不具法律效力的要约引诱所惑,埋下日后纠纷的引子。

6、对商品房的质量、交房条件、交房期限、购房贷款事宜、基础配套设施、办证期限、办证费用等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显示,避免以后开发商推诿扯皮。

7、对开发商的违约情形及赔偿责任,应采取列举的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详细说明,坚决杜绝模糊性的表述,避免日后产生模棱两可的理解。

商品房是城市家庭中较为昂贵的特殊商品,这种消费应该是一种理性消费。作为理性、成熟的购房者,只有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才能在商品房买卖中避免被动,规避、化解风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拆迁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吉建明律师:***

浅析临床护士如何避免护患纠纷 第6篇

[摘要]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病人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护理质量和护理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护士应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学习法律知识、分析总结易发生护患纠纷的环节,增进与患者的沟通,优化护患关系,避免护理纠纷,维护护理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护理 护患纠纷 避免

护理工作是医疗保健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人民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患者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日常护理工作中出现了医患关系紧张,护患纠纷不断等现象。病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纷纷处于上升时期,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1]。在医疗纠纷中认真分析护理工作过程产生的护患纠纷,对完善护理服务质量是十分有益的。

1.护患纠纷的因素

1.1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法律知识的普及,文化水平的提高,社会上普遍开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使病人牢固树立了“病人是上帝”的准则,对医疗护理工作有一种戒备心理,对医疗护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或一些不理解的行为都希望有个说法,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

2、3]

1.2社会因素由于长期形成的社会偏见,护理人员的辛勤劳动得不到承认与尊重,人们心理仍然存在着“小护士,大医生”的观念[

4、5]不重视护理,个别人对护士不尊重,甚至进行人格的伤害,使护理人员不能从工作中体验到自我价值实现的满足感,因此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甚至出现抵触情绪。

1.3 服务态度引发的矛盾随着行业医德医风的加强,因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的护患纠纷已明显减少。但仍有部分护士工作中使用服务忌语,不注意说话的方式和语气,服务态度生硬,沟通不到位,对患者缺乏同情心,当患者询问病情或诊疗结果时,解释不够甚至极不耐烦,导致患者误解而引发矛盾[6]。

1.4沟通不到位引发矛盾当前发生的纠纷中,究其原因往往是沟通不到位造成的,这部分纠纷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和患者沟通时,根据情况灵活掌握说话的分寸和艺术,耐心进行入院介绍、健康教育及与护理相关的内容解释。而对有关患者病情严重程度、预后及治疗、检查的结果、医药费用情况等方面的知识,应请主管医师对患者进行详细交待,以免因交待不当或与医师交待不一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7]。

1.5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矛盾有些护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法律常识,存在侥幸心理,对医院的规章制度视而不见,工作马虎,平时不注重业务学习和知识更新,导致卷入护患纠纷[8]。

1.6护理知识缺乏引发矛盾很多护理人员理论知识的贫乏,当患者问及有关疾病的注意事项、饮食、用药等方面的知识时,不

能正确全面回答患者,不能达到患者的要求而引发矛盾。

1.7 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引发矛盾个别医护人员不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甚至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以致在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产生医疗差错,甚至导致医疗事故发生。

1.8 工作责任心不强护理是一项琐碎的工作,直接面对病人,如稍有松懈或漫不经心,都会引起病人和家属的不满和怀疑。

1.9护理操作中出现问题护士操作不熟练,如年轻护士不能独立操作、采血和静脉输液不能一针见血或仪器使用不熟练等。

1.10 费用问题如病人不明白收费标准,对费用清单不理解,经济承受能力较低,护士向患者催款等。

1.11 其他问题病房、走廊、厕所的灯不亮、下水道不通、贵重物品丢失、床位安排不合理、食堂饭菜不合口味都可能引发矛盾。

2.护患纠纷的防范对策

2.1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护理人员必须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服务理念,不断强化护士的优质服务意思,其次,提高服务效率,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让病人体会到最好、最全面的优质护理,须分清轻重缓急,预测可能出现的护理问题,有针对性的预防,努力避免出现护理质量问题。

2.2 加强责任心,加大对重点环节的监控与掌握护理人员应加强对制度、职责的理解,从法律高度审视日常工作,把握重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统计常发生护患矛盾的重要环节,制

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3严格执行制度,规范操作规程护士应认真执行查对制度,避免操作失误,重视床头交接,对患者及家属做好宣教和解释工作,经常巡视病人,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2.4 提高业务素质、保证护理质量提高业务水平是防范护患纠纷的关键,既要强化三基训练,又要不断更新知识,遇到疑难问题多看书、查资料或请教上级,切忌不懂装懂。

2.5弹性排班,确保护理到位以病人最需要护理的时间为护理人员的工作时间,根据病人病情、工作量等安排每日不同的上班时间和护士人数,安排经验丰富的护士和年轻护士同时上班,有问题及时有经验丰富的老师给予解决。

2.6 重视护理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工作护理文书在护患纠纷解决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应,因此护理文书的管理在整体护理过程中成为重要一环。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完整,同时注意医疗用语、文字的正确性与准确性。

2.7加强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患者沟通时,根据情况灵活掌握说话的分寸和艺术,耐心进行入院介绍、健康教育及与护理相关的内容解释。而对有关患者病情严重程度、预后及治疗、检查的结果、医药费用情况等方面的知识,应请主管医师对患者进行详细交待,以免因交待不当或与医师交待不一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8 公开收费标准、准确合理收费做好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

单工作,使病人随时了解各项收费标准及费用情况。记账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病人欠款时切忌频频存款,要找家属谈费用问题,尽量避开病人,当病人对费用产生疑问,护士要耐心解释,必要时帮助查询,化解因费用误会引起的护理纠纷。

2.9 加强医院管理,全面改善服务及时发现病房的水、电、厕所的使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后勤部门维修,注意患者的住院安全问题,做好安全宣教工作,是病人在安全、舒适、温馨的疗养环境中早日康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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