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同协议范文

2024-08-14

养殖合同协议范文(精选9篇)

养殖合同协议 第1篇

出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养殖场土地房屋院落(以下简称养殖场)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养殖场坐落于 ,面积平方米,养殖场内现存 结构房屋 间。(上述情况甲乙双方均予以确认);如今后房产证及土地证面积登记变化,该转让款都不予调整。

二、甲乙双方确认,养殖场土地房屋院落转让价款共计为 万元(大写 万元),于 年 月 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条;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对该养殖场拥有合法完整独立的所有权,具有履行本合同义务、责任的能力,具有能合法独立出售养殖场的权利;除甲方之外,该养殖场无权利人或者权属争议;

2、甲方确认:该养殖场所占土地属于国有用地,系阿勒泰市南区建设中征收甲方原有养殖场置换取得,能够合法给乙方办理产权证书。

3、甲方确定,养殖场房屋土地证书于20_年房管土地部门办理之后过户至乙方名下 ,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承诺在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乙方同时获得养殖场所有人身份,同时甲方将养殖场院落土地实际交付给乙方,甲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干扰乙方行使所有人权利;同时甲方将养殖场所有手续和证件原件交付给乙方,不得留存;

5、甲方授权乙方有权利代表甲方前往房产土地等部门办理收取该养殖场的权利证书,有权利获得相关资讯信息;甲方承诺如甲方获得产权证书,将原件全部交给乙方,自己不予留存,并在收到证书当日即刻通知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6、甲方承诺,该养殖场不存在任何欠款、债务或者争端纠纷,不存在任何影响或者降低乙方所有人权利的情形;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全部转让款,不得逾期;

2、乙方应当合法用地,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

3、乙方对于甲方交付的养殖场证照及手续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或者从事违法行为;

4、乙方享有所有人权利之后,可以自由对该场地进行经营使用收益,甲方不得干扰。

五、保证人条款:

1、甲方为保证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特提供作为甲方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甲方对本合同确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及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同等义务;

六、免责除外条款:

1、本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养殖场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双方均不得解除本合同;

2、除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签订协议之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无论情节严重与否,无论乙方是否产生损失,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全额返还转让款,并承担转让款同等数额的违约金。(且该违约金在任何条件下,甲方不得要求递减或免除),如不能弥补乙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甲方还应当继续赔偿直到完全弥补乙方损失为止;

2、如乙方签订本协议之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无论情节严重与否,无论甲方是否产生损失,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全额返还转让款,并承担转让款同等数额的违约金。(且该违约金在任何条件下,甲方不得要求递减或免除),如不能弥补甲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乙方还应当继续赔偿直到完全弥补甲方损失为止;

3、上述违约责任承担中,还包括任何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责任时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用等合法支出。

八、合同签订及生效: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保证人签字之后,保证责任依法设立并生效。

甲方系维吾尔族,但是要求该合同用汉语书写,甲方对于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意思及法律后果非常清楚,没有任何异议。特此说明。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养殖场转让合同协议范文

养殖合同协议 第2篇

土鸡养殖合同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满足急需,扩大销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执行。

养殖合同协议 第3篇

(一)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

养殖行业中“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种畜、禽生产及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产业化龙头公司, 为扩大自己的饲养规模进一步赢得市场, 依其优良的种畜、禽和饲养管理技术, 以及终端产品的回收和加工能力与农户建立代饲养的契约关系, 开展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1]。从其合作模式的本意可以理解为:公司具有技术资源和产品的加工销售能力, 而缺少大面积的饲养场地和充足的劳动力。农村则具有土地优势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 而缺少好的致富项目。双方优势完全互补, 通过完善的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 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是其初衷。

(二)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 国内一些大中型农牧企业为着快速发展和扩大市场占有率, 大多采取了“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其基本合作方式为:公司协助农户贷款并指导建养殖场, 公司与农户签订赊销 (产品) 回收合同, (有的根本不签合同) 统一供应畜禽种苗, 统一供应饲料, 统一防疫 (程序和疫苗) , 统一用药, 统一屠宰[2]。每只 (头) 多少钱药费, 吃不够也按规定钱额计算, 超过不再供应, 农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体重范围内向公司销售成禽 (或成猪) , 公司按其质量标准定价, 然后扣除农户的欠款后的部分返还农户。 (另一种是公司投资部分资金让农户建场, 其它与公司+农户相同。谓之“公司+基地+农户”) 。

俗话说:家有万贯, 带毛的不算。在没有大的疫情、或是在初次饲养, 场地没有污染, 畜 (禽) 未染病的情况下肯定挣钱, 盈余部分基本上够场地费用和人员工资。可如果一闹疫病, 轻者保本, 重者赔的一塌胡涂。往往是第一批挣钱, 第二批保本, 第三批赔钱 (特别是冬季) 。一个饲养周期下来, 挣钱的户了了。部分农户转产了, 部分农户奔着“撞大运”的想法, 继续作着试验。公司也就不得不猎取新的合作农户。

纵观养殖行业中的“公司+农户”模式十几年来的发展, 合作初期往往是公司得到了飞速发展, 但“公司+农户”模式中的“平等主体”的另一方——“农户”确是怨声载道, 连呼上当。最后多是不欢而散, 甚至对簿公堂。有学者认为这种合同“显失公平”, 是“霸王条款”。可这种观点没有充足的证据佐证。因为当初无论贷款, 还是赊销都有“契约或借据”, 甚至很多价格都是“透明的”, 事前“约定的”, 因而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农户心里尽管不服, 但仍难免还债之责。其实从合同的性质和关系方面分析, 结合法学、畜牧兽医学专业的有关知识, 综合起来拷量, 又怎一个“显失公平”了的?笔者认为养殖行业中所谓“公司+农户”的合同关系, 掩盖了平等主体的合作关系, 和技术 (服务) 合同的性质, 是一种合同欺诈。个别公司的所谓合同, 完全具备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是公司转嫁“技术风险”和“疫情危机”的一种形式, 是骗人伤农的把戏。

二、“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分析

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 表面上看起来似乎平等, 但是, 公司一般都是采取五统一 (统一供应禽 (猪) 苗, 统一供应饲料, 统一防疫程序, 统一用药, 统一屠宰) 的形式, 向农户赊销畜、禽种苗、饲料和药品, 并派技术人员全程指导。尽管这些畜、禽种苗都是“赊销”来的, 但农户并没有自由处分地权力。这样高度垄断的五统一地做法, 直接导致了公司变相地独立拥有畜、禽种苗的所有权, 而农户只是参预了饲养和日常管理过程[3]。也就是说五统一加赊销的形式混淆了畜、禽种苗的所有权, 农户不但无权参与产权领域的利润分配, 而且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所谓管理风险, 特别是技术管理风险。

有的公司宣称:公司承担经营风险, 农户承担管理风险。其实公司承担的所谓经营风险是零风险。因为, 公司拥有畜、禽种苗、饲料、药品、产品回收等级标准、回收价格等等, 全部地定价权和处罚权。农户是公司最稳定的、高额利润的生产资料 (种苗、饲料、药品) 和技术的 (种苗、饲料、药品和疫病防控) 销售对象。也就是说公司在任何情况下, 只要农户把最终产品交给公司, 哪么, 无论农户的盈亏与否, 公司都会只赚不赔, 无任何风险可担。

农户是全部风险的承担者。因为农户在饲养过程中的无论什么风险, 超期、体重不达标、超重、超料、超药费、药残超标等等都要承担。甚至发生了重大疫情, 公司 (技术人员) 也无能为力时的损失也要农户承担。因为公司把这类问题归属于“管理问题”。管理问题严格化分, 应包括技术管理 (特别是疫病的防控) 和一般性日常管理 (饮水、喂料、温度、湿度、饲养密度、通风、消毒等) 两类。也就是说这类合同混淆了技术管理和一般日常管理的概念。公司将技术风险和疫情危机统统混淆在一般日常管理责任中推给了农户。农户在“合同”履行 (饲养) 过程中承担着无限责任。农户在自己土地上建起的养殖场是公司不付任何费用的“生产车间”, 农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 (一般规定饲养多少批或饲养多长时间) 沦为公司没有“卖身契”的“打工仔”, 不开工资的“农民工”。

同时公司和农户又是“非安全食品”的联合生产者[4]。农户饲养的畜禽发生疫情后, 无论公司能不能治疗, 让不让用药。农户为减少损失, 抱着用药就比不用强的心理, 都会偷偷用药, 甚至是一些违禁的药物。因为公司的监督是有限的, 再说有一些疫情连公司 (技术人员) 也无能为力。如禽流感 (高致病性) 、猪变异美洲型蓝耳病等等。有时公司明知农户饲养的畜、禽药残超标或带有某些病原体, 也要压级、压价回收, 否则, 公司所赊销的全部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将化为泡影。况且, 公司还可以从中进一步降低成本, 提高利润率。如此恶性循环, 到头来倒霉的还是农户和消费者。外贸出口的严重受阻就是明例。

总之, 农户倾其财力或借贷建起来的养殖场, 在公司不付任何费用、不开工资、产权 (禽、猪苗) 不明晰、合同性质模糊、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 使用公司的技术和服务, 养着高价赊来却又无权处置的禽 (猪) 苗, 承担着全部的技术风险和疫情危机, 而怀着发家致富的美好憧憬, 到头来却血本无归。这就是养殖行业中公司加农户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真实写照。

三、“公司加农户”合同关系的实质, 是一种“技术服务”合同关系

首先, 科技产品和技术服务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养殖行业必竞是一个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公司赊销的商品——某优良品种的畜、禽种苗和饲料, 是特殊的技术产品, 其技术服务是整套地“××优良品种的饲养 (管理) 技术”。农户使用公司提供的科技产品和技术服务与指导, 并按公司提供的技术要求饲养和管理, 公司按一定的价格回收最终产品。没有公司的技术服务承诺作后盾, 农户是不可能饲养的, 公司也不可能回收产品, 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其次, 公司“打包”赊销的是技术和技术服务, 而非一般商品。公司赊销的优良品种地畜、禽种苗、专用饲料、特定的防疫程序、疫苗和药品等等, 这些都是含有大量技术 (信息) 的载体。在合作初期, 公司就对农户的建场给予了技术指导和咨询。公司在整个饲养过程中对疫病的防控和诊治, 以及饲养管理的指导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性服务, 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有关“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 是公司+农户的“赊销”或“饲养”合同内的法定义务。

再次, 公司是以畜、禽种苗、饲料、疫病的防控技术和药品为载体的技术投资, 农户以场地和劳动力形式出资。农户在合同的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只是一个“打工者”或“农民工”的角色。农户与公司的关系仅仅是一个“代 (饲) 养”关系。因为农户既改变不了优良品种的遗传基因, 又不能左右饲料配合, 更不懂疫病的防控。而恰恰是疫病的防控是这类合同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技术上的不成熟或瑕疵, 却让一个出卖劳动力的农户承担责任, 这恐怕是天下最不讲天理的事情了。

最后, 技术是合同成败的关键。合同是否顺利履行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焦点, 仍然是技术的成熟与否。而事实上农户使用公司制定的防疫程序和疫苗, 防了“新城疫”照样发生“新城疫”, 防了猪瘟, 照样发生猪瘟, 用公司提供的处方和药品, 竟然连常见的“大肠杆菌病”都治不了。似乎是大肠杆菌到了公司+农户的养殖场里, 就变成了什么药物都治不了的“癌症”[5]。大肠杆菌病是细菌病而不是病毒病, 既便是对一些药物不敏感, 但总是有药物可治的, 为什么在条件这么好的养殖场内防不胜防呢?为何在公司“五统一”的情况下屡屡发生?难道就没有误诊的可能吗?再说用公司提供的防控方法, 用公司的药物都治不了的病, 造成损失为什么也要农户承担呢?

总之, 公司+农户的所谓合同掩盖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 把自己的技术服务瑕疵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统统推给了农户。公司只有为所欲为的权利, 而没有任何“约定”义务。但是, 既然约定了“五统一”的形式, 公司就有技术服务的义务, 就应为“技术和服务的瑕疵”和违约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司加农户”的所谓合同具备“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6]。公司+农户模式的所谓合同符合合同欺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首先, 公司具有欺诈的故意。公司隐瞒了技术服务的性质和附随义务。尽管公司提供的畜、禽种苗和饲料技术是过关的, 但其疫病的防控技术是不成熟和不可靠的。特别是一些重大疫情它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禽流感、猪变异美洲型蓝耳病等。有的公司对一些烈性传染病不但不防疫, 甚至既便是防了也不一定管用, 因为有的疫苗的保护率本身就不高。更可怕的是疫苗研制和使用相对滞后, 往往是有的疫病流行造成重大损失后, 疫苗才研制出来, 这些作为技术实力相对雄厚的公司来说, 是心知肚明的。不是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 而是故意隐瞒不告, 否则, 农户是不可能冒着倾家荡产的风险去作试验的。很明显在合同的签订之初, 公司就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其次, 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公司将技术服务合同关系演变为购 (赊) 销合同关系, 公司+农户的大部分合同都极力突出了“赊销”关系。赊者, 延期, 预期也。赊销, 信用, 公平交易也。合同故意隐瞒技术风险和疫情危机的重要环节和事实真相, 将农户引诱到赊 (欠) 帐还钱的误区, 逃脱了技术服务不成功时的责任, 同时在其设计好的“格式条款”中故意不对技术服务的违约责任做出约定。如此“霸王条款”, 十足的圈套、欺诈合同, 哪里还有公平交易和信用可言?这是彻头彻尾的合同欺诈行为。

再次, 农户因“五统一”的形式, 过于相信公司地“统一用药, 统一防疫”和对疫病的防控技术而错误地陷入圈套中。现实中农户的普遍心理是:鸡 (或猪) 活着就会吃料, 吃料就得长肉;有病就得用药, 用药就能治病。殊不知药品只对细菌性疾病有效, 而对病毒性传染病是无效的。免疫失败、防疫程序不合理、疫苗质量不过关等等, 都会造成传染性病毒病的发生[7]。更何况公司+农户的形式下, 一般都是饲养的生长速度都很快的畜、禽品种, 公司对时间和体重都有严格要求, 畜、禽一旦染病不但不增重反而迅速“减肥”。这些农户并没有意识到, 也就不可能对这些问题提出交涉和厘清责任, 因而也就稀里糊涂地做出了意思表示——签订了这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合同。

五、涉农欺诈合同的防范与维权

1.政府应加强对这类公司和涉农合同的监管力度, 防止监管真空的出现。由于这类公司在当地都是农牧业的大型产业化龙头公司, 是地方的纳税大户, 是带领农民发家致富的龙头, 是地方政府的宠儿。他们对上可以申请争取各种优惠政策, 无息、贴息贷款, 无偿地项目投资等等。甚至个别公司的领导还具有各种社会性头衔, 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十佳、百强等等。再加上这类涉农合同的特殊性, 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都十分无奈, 无形中就形成了一个监管的真空。一旦发生纠纷, 农户往往因势单力薄投诉无门, 而多自认倒霉。因此, 政府加大对这类合同和问题的监管是尤为重要的。

2.农户间的联合是良策。公司由于受土地、人力、规模、技术、资金、市场等等问题的制约, 要想快速扩张提高竞争力, 就不可能不寻找诚实的农民为其从事占地、费时、费力、风险大地饲养环节。而农户要想在这个技术性较强的行业中不被愚弄和欺诈, 就要走联合的路子, 仅靠自己单枪匹马, 单打独斗是很难成功的。以联合社、合作社、养殖协会的组织形式联合起来, 应该是一种可行地、有效地办法。同时, 弱势群体的联合诉讼或投诉, 也往往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农户不要被“龙头公司”所吓倒, 没有躯体的龙头是“死龙”。

3.农户在合同的履行 (饲养) 过程中, 要注意有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以便产生纠纷后的解决。如负责人员、技术人员的谈话 (电话) 录音, 有关单证, 用药处方, 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 有关实验室的化验、诊断证明, 有关的饲养管理和疾病情况的影像资料等等。还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和条件, 以利纠纷的合理解决。

4.农户在合同的纠纷中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要依法行使合法的权力, 据理力争。在诉讼活动时要把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阐明出来;要把违约产生的真正原因和事实陈述清楚;并提供相关证据。因为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 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 (如合同中没有规定疫病防控失败——技术服务瑕疵的责任) , 当事双方无论是任何一方, 只要未能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违约方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农户在签订合同前要向本专业的专家咨询, 对整个饲养环境和过程, 以及公司的技术水平和信用做出评估。最好聘请熟悉该专业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直接参与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履行中违约纠纷的处理中来,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摘要:养殖行业中“公司加农户”的组织模式由于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存在重大缺陷, 产权不明晰, 概念模糊, 违约责任划分不明确, 同时部分公司又用赊销合同关系掩盖了技术服务合同地性质, 有向农户转嫁技术风险和疫情危机的合同欺诈之嫌, 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应引起政府和有关部门关注, 并加强对这类公司和问题的监管。

关键词:养殖业,公司,农户,技术服务,合同欺诈

参考文献

[1]林柯, 任红岩.公司加农户模式的运行缺陷与食品安全.科学经济社会, 2006 (, 24) 02:69-72.

[2]曾凯, 吴清民.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下肉鸡防疫体系分析.中国兽医杂志, 2005 (, 3) :60-63.

[3][4]陈海燕“.公司加农户”必须改革.南方农村报, 网易http://www.163.com.2007-07-11.

[5]于幼平.免疫不佳 (失败) 综合症-禽病防治的最大困惑.中国禽业导刊, 1999, 07.13-14.

[6]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12.113.

就业协议高于劳动合同吗? 第4篇

标准养殖场转让合同协议书 第5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愿将自己与文钟村委会签订的两份养殖承包协议项下在文钟村承包的养殖场转包给乙方,根据《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信守。

一、转包场地位置、面积:该养殖场位于文钟村养殖小区内,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甲方的两份养殖场共计6亩。

二、场地用途及期限,养殖场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执行原承包协议约定。

三、转包费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包费伍拾万元整。

四、标的物交付: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交付养殖场,交付后甲方不再享有养殖场的任何权益,交付前发生的债务仍由甲方承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包费。

五、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租赁土地的绝对使用权(无任何附着物、无任何权属争议),如有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由此产生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如乙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甲方概不负责。

六、由甲方负责保证本协议效力,因转租产生村委会、村民的审批、同意、签字等程序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由此影响合同履行,由甲方对乙方按投入5倍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租赁甲方土地期间,如需办理有关土地手续,由甲方负责协调,以保证乙方对所租赁土地使用权,如需甲方帮助办理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租赁甲方土地期间,土地如遇国家征收,乙方有权获得所租赁土地及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附着物进行拆除或评估折价归乙方所有。

九、土地二次流转承包,甲方自愿放弃所有权利、承包等权利归乙方所有。

十、违约责任:如甲方逾期交付场地,乙方逾期付款,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转包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文钟村委会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因两份养殖承包协议分别为:张国成、曲振才,由于张国成姐夫曲振才不能到场签字,所以甲方张国成代其姐夫曲振才签订此协议,曲振才已将身份证复印件给予乙方,如果曲振才与乙方有转包养殖场的事宜有争议或赔偿,皆由张国成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养殖场地租赁养殖协议书 第6篇

养殖场地租赁协议书

1甲方:

乙方:

一、资产:甲方将座落在(具体位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用于办公用房(写明用途)。

二、租金租期:经甲乙双方协商于二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 年,每年租金为 万元,租金为预付上交,协议签字后预付每年全年租金。在租用期间甲方对乙方租金款五年不变。

三、房屋设施使用保护要求 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做到:

(1)房屋建筑主体不得随意拆建和改建;

(2)对房屋门窗内装修格局要保护好,正常使用及时维修完善;

(3)对附表内设施要正常使用、保管,损坏后及时维修和更换,但不能丢失,丢失的由乙方按样赔偿。

四、租用责任:乙方在租用期间对甲方的所有财产负全部责任,第一是保护,第二是不能发生火灾,如出现一切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价格双方协商,请法律仲裁部门鉴定。听说房屋转让合同范本。甲方对自己的财产有权随时检查,并对乙方提出要求,但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权,乙方对饭店的用途继续经营饭店,改变用途时提前和甲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乙方租用期间对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如:工商管理费、税费、卫生、防疫、水、暖、电等等。第四,取暖甲方负责提供天然气开口,开口费由甲方负责,其他乙方自己负责。第五,乙方在租用期间属自己增值的物品,由自己保管使用,到期后自己带走。

五、上述条约双方共同遵守,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具有法律保护权。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养殖场地租赁协议书

2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办公房屋及场地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的办公房及场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房平方米,场地平方米,用途以甲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三条 租金

本合同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标准为: 元/年;租金每 年支付一次,首次租金于 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2、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

3、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经营费用,包括税费,水、电等生活费用。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6、将办公房及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8、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乙方所用,乙方可用于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租金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5、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

6、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月租金的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电话: 电话:

紫菜养殖收购协议 第7篇

需方:

为加快优良紫菜品种的推广,促进我县紫菜品种的更新换代,提高养殖紫菜的产能和品质,建立紫菜养殖加工一体化产业体系,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品种

供方应需方要求养殖“申福1号”紫菜品种,养殖面积______亩,供方所需紫菜苗种由供方按每亩______元向需方购买,搪苗前付清。

第二条 养殖及采割要求

供方应根据紫菜养殖的合适时间采用插杆式方式养殖紫菜,并自觉接受需方技术指导。在紫菜采割期内,供方应在紫菜生长至______公分时采割,并保证将所采割的紫菜全部供给需方,不得自行销售或加工。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如需方因生产能力不足,主动要求供方延期采割,导致产品超过规定标准的,则不受本条限制。

第三条 产品计量、定价,交货地点及方式

鲜紫菜采用机械脱水计量,脱水时间不少于_____分钟,脱水后价格为每公斤_____元。交货地点为需方生产地,并由需方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紫菜养殖地至交货地的运输由供方承担。

第四条 货款结算办法

供方交售的紫菜经验收合格后,需方出具收购凭证,作为货款结算依据,需方应在______天内,通过银行转帐向供方支付货款。

第五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1、在紫菜采割期内,供方若将需方提供的品种所养殖的鲜紫菜自行销售、加工的,或其提供的鲜紫菜无正当原因明显少于其养殖面积所能提供的紫菜数量的,其自行销售、加工部分所取得的收入归需方所有。

2、供方不得夹入其他紫菜品种或杂物,供方如故意掺杂,造成需方未能及时投料生产,导致加工设备闲置,供方应赔偿需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供方采割的紫菜超过规定标准,需方如仍愿意收购的,可予以打折,折扣率由需方确定。如需方认为供方的紫菜已无法加工生产,需方有权拒收,并可向供方收取超标紫菜总价值的20%的赔偿金。

第六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

4、需方无故拒收供方提供的鲜紫菜,应向供方支付拒收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需方未按协议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每日按延期付款金额的0.05%,按日计算滞付金。

6、需方不及时提货或运输已采割的紫菜,或不及时验收计算,导致鲜紫菜变质的,应全额赔偿损失。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气候原因,导致供方不能按时交货、提供的紫菜品质下降或可交货的数量减少,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可免除违约责任。供方采割的紫菜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需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 需方

身份证号 代表

电话 电话

养殖合同协议 第8篇

迄今为止, 世界上几个主要经济体国家虽没有“垄断协议”的法定概念, 但对其实质均有规定。如美国《谢尔曼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禁止垄断法》等。而我国《反垄断法》则是有所突破, 直接运用“垄断协议”这一概念。《反垄断法》第13 条第2 款直接界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此外, 该法第13 条第1 款和第14 条分别对横向垄断协议及纵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从法律条文来看, 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以及虽无竞争关系但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但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 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1]依照垄断协议主体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区分,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2]

从上述界定的概念来说, 垄断协议明显符合商事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 但又有其独特特征: 一是主体。从概念可知, 垄断协议的主体须是独立的企业, 且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一般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二是意思表示。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明示, 还可以是默示。除此之外, 它还包括“拟制的合意”。这也是垄断协议最核心最鲜明的特质; 三是对社会的影响力。相对于其他合同, 垄断协议是一种可以直接影响商业竞争秩序的合同。在有些国家, 签订垄断协议必须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登记或批准, 这在事实上往往会造成两种法律后果:有效或者无效。有效是因为垄断协议虽然妨碍公平竞争, 但却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发展, 一般来讲, 只有实现这样的社会效果时, 垄断协议才有可能被通过; 而其无效的理由也很显然, 便是严重损害了竞争机制, 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易引致认识错误。正因垄断协议易造成负面效果, 人们容易对垄断协议产生是违法破环竞争秩序的观念, 引发认识错误。其实, 垄断协议并不全是违法的。判断垄断协议违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 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二、以垄断协议视角看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

( 一) 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通过上文对垄断协议概念特征的分析, 想要从垄断协议这一特殊合同视角入手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首先要区分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其中, 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商主体是区分民事与商事合同的基本前提; 二是合同签订目的不同, 由于世界各国均没有“商事合同”的法定定义, 因此, 本文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界定认为, 认定合同是否为商事合同的核心标准即为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这项认定标准也符合商主体与商业活动营利性的特性; 三是合同表现形式不同, 众所周知,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合同可分为双务或单务合同、有偿或无偿合同、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一般来说, 商事合同多为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而民事合同多为单务、无偿、非要式合同; 四是归责原则不同。从主体来看, 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知识、交易经验、信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 因此, 对民事主体适用较为宽松的归责原则, 即过错归责原则。而一般商主体不仅在知识、经验、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 且极为精明, 一般对于商事合同适用严格责任来保障市场秩序稳定。此外, 商事合同在合同解除权、默示的效力等方面与普通民事合同均有不同。

( 二) 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颠覆

在大民法的背景下, 将合同划分为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并进行比较区分本是痴人说梦。但垄断协议这种商事合同中的极端类型使得和传统民事合同进行区分存在逻辑上的可能。经过上述论证, 我们综合分析一下垄断协议作为特殊的商事合同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

一是主体不同。从上文可知,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以及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其他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这是由垄断协议本身的合同属性所决定的。而这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两个, 特殊情况下为三个以上有所不同;

二是对传统民事合同“合意”的突破。垄断协议与传统民事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便是合意包含“拟制的合意”, 而这就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共同意思甚至共同行为的界定。

因笔者能力所限, 以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为基点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关系只是进行了极简的初步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事合同也会更加多元化、新型化。对垄断协议这类极端商事合同的研究更显必要。而普通商事合同纠纷, 在民商合一的大前提下, 应发挥民法对商法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将商法内容与民法内容进行充分整合, 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法和商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 在不与民法一般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事法规, 在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民法的规定。

摘要:作为商事合同的类型之一, 我国对垄断协议这一法定定义其概念内涵与外延已经突破了我国大民商法合同概念的桎梏, 对传统民事合同进行了颠覆。

关键词:垄断协议,商事合同,民事合同

参考文献

[1]周昀.从垄断协议的特质看其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的突破[J].比较商法学, 2010 (5) .

口头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第9篇

王某2004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7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王某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与王某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王某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王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王某于2007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发放2004年到2007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2004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

1、补缴社会保险;

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法理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及时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公司2007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

王某从2004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王某2004年4月进入公司,2007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

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仅仅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

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

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

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

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

双方得失的思考

(一)劳动者的得失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企业的得失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3、发生劳动争议后,聘用专门的劳动人事顾问是必要的。本案中,如果聘请专门的劳动法律顾问,也许根本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毕竟作为职工也是不愿意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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