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法律部分

2024-08-04

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法律部分(精选4篇)

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法律部分 第1篇

2018年长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责任考点汇总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一)饮酒和醉酒等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链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

1.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且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2.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二)其他违法驾驶情形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

1.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5.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法律部分 第2篇

程序之考点汇总

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一)调查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2.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4.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二)决定

1.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3.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4.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7.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8.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9.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执行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2.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真题演练】

1.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A.扣押 B.收缴 C.追缴 D.没收

【答案】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根据本条第二款可知,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故本题答案为C。

2.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下列关于询问笔录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询问笔录是在询问过程中制作的

B.记录人员一般应当一字不差地记载被询问人的原话 C.如果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询问人应当向其宣读 D.如果没有问题,被询问人核对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故本题答案为B。

3.(判断)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故本题说法错误。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法律部分 第3篇

专利法律

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论

超高频考点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细则12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本条所称的“单位”,包括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发明人、设计人是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发明创造的自然人。本条所称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完成产品、方法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但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任职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讲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条件,包括单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尽管不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应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外,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

四、对专利权的归属约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原则上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本单位订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从双方的约定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高频考点

1、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所有、如何行使、如何转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等内容。正确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法律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之所以规定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基于其具有财产性权利决定的,而对于精神权利如署名权,则不能约定;另外法律之所以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获得是研发人的创造性劳动实现的,但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又规定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定义

发明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同时,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

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最本质的属性是由他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的创造性的贡献。因此,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贡献方便的人、或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3.署名权

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规定(关于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该条主要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在职务技术成果被使用或转让情况下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要义基本一致,但相比较该条除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职务技术成果时应给予完成人奖励或者报酬外,还规定了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 也要 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在专利事务中应是职务发明人的“转让报酬权”同时还规定了在 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还可优先受让的权利。

优先受让权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

C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汇总:法律部分 第4篇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5.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6.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7.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二、证券法

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③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债券发行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

5.债券上市的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7.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8.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9.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操纵证券市场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基金法

1.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②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

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4.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10~15年。

5.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后,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或未实行分账管理的,处5~5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7.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款;没得或不足100万的,处以10~10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①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

②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人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

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报送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报送月度报告。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监机构应当责改。

5.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3)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

(5)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6.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认购、受让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

(2)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5)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六、从业资格

1.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①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②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在发生10日内向协会报告。

③从业人员收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2.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①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在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中,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或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由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③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3.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②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③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④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全为3)

①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②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③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得行政处罚。

七、执业行为

1.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2.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3.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4.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①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③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④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八、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十、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条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3.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十一、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3个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

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三、证券资产管理

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十四、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②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3.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上一篇:七年级英语上期教学总结下一篇:强直性脊柱炎中医治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