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创建考核评价办法

2024-09-15

文明创建考核评价办法(精选9篇)

文明创建考核评价办法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日起施行。

文明创建考核评价办法 第2篇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 人民日报 》(2016年12月23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 1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 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 2 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 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部际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地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4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地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文明创建考核评价办法 第3篇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1.各市政府;

2.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省67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3.列入我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26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市政府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省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省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省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各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千家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经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具体考核事项按照国家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省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百家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百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级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省经贸委和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节能办会同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及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企业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附表:1.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企业党委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探索 第4篇

企业党委工作考核评价的目的、

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考核评价的目的:对党委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提高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考核评价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大力推进党委工作管理和制度创新,努力把党委建设成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考核评价的基本思路:对党委在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主要内容进行分门别类归纳,构成考核指标体系,按指标的权重设置维度,设置标准分。把党委工作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对照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多少,评价党委工作,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之目的。

确定考核内容,设置评价指标体系

确定重点工作内容。根据不同时期党委工作的重点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若干项工作内容。本文归纳以下十个方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基层党组织建设;主题活动、专题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党管干部和人才;群众工作;稳定和安全;党委自身建设。

上述考核内容可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比如“主题活动、专题教育”一项,2011年、2012年为创先争优活动,2013年、2014年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5年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

建立党委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上述十项内容确定为一级考核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可根据其工作内容设置2~4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构成考核指标体系。

确定一、二级指标的权重标准分和奖励分。十大指标的总分定为1 000分(定义为标准分)。根据每个一级指标的涵盖工作内容多少、工作的重要性确定相应的权重分,以此类推确定二级指标标准分。同时为了鼓励争创先进,全面评价工作业绩,设置加分指标。对获得相应级别荣誉和上级通报表彰的,给予奖励分,按荣誉、表彰的级别给予不同的加分。标准分和奖励分构成考核评价的总分为1 200分。

详见《党委工作考核评分表一》。

考核的方式及程序

党委工作的考核评价采取党委自评、群众评价、集团公司党委(上级党委)组织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党委工作考核总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

1.党委自评分、组织考核分=标准分数+奖励分数;

2.总成绩=党委自评分数×30%+群众评价分数×20%+组织考核分数×50%。

党委工作考核结论及分类:根据评分成绩,按被考核单位成绩排出优秀、达标、一般、后进等层次,作为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改进工作的依据和参考。比如:总成绩1 000分及以上为优秀;总成绩900~990分为达标;总成绩600~890分为一般;总成绩600分以下为后进;等等。

同时引进否决制应用。在上述考核评分的基础上,还需参考生产经营、安全稳定等方面要求和情况进行一票否决。比如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优秀或达标党委:企业不能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发生重大安全、工伤或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经济案件;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发生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

考核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程序

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全系统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企业党委负责本企业党委工作的考核评价,并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工作。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党委对本单位党委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考核评分。集团公司党委对下属企业党委工作考核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考核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考核准备。考核评价可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十二月份,最好与年度工作总结结合起来进行,下属企业党委对党委工作考核进行布置,认真作好准备,使党员、职工明确考核的内容、程序及要求,党委班子要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党委自评。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党委书记向大会报告本年度工作,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与会党员对党委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党委工作考核评分表一》分别打分,对分数统计汇总,其平均值作为党委自评分数。

组织考核。集团党委考核小组深入被考核党委所在单位,以适当形式分别召开党内外人员座谈会,查阅党委基础资料,听取党委工作汇报,根据《党委工作考核评分表一》打分,确定组织考核分数。

群众评价。群众评价的指标设置与《党委工作考核评分表一》标准分基本一致(见评分表二)。组织考核时,考核小组召集部分有代表性的党外职工根据《党委工作考核评分表二》分别打分,考核小组对分数统计汇总,其平均值作为群众评价分数。

详见《党委工作考核评分表二》

分析划类。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总成绩对被考核党委进行划类,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考核评价结果。

总结经验、反馈结果。每次考核结束之后,上级党委及时向被考核党委反馈考核结果。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考核结果运用

l.党委工作考核结果纳入“三优”工程综合评价(企业发展做强做优,党的建设创先争优、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厚德培优)重要内容。(注:本人对“三优”综合评价将另文进行研讨)

2.党委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委的主要依据。

3.集团公司党委可将考核结果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对评为“优秀”的党委所在单位和党政负责人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评为“一般”或“后进”的党委所在单位和党政负责人作出适当经济处罚。

4.集团公司党委要及时总结推广“优秀”党委的好做法、好经验,认真分析“一般”和“后进”党委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胡 正)

文明宿舍创建考核办法[定稿] 第5篇

为提高职工公寓文明水平,提升广大职工生活质量,创造整洁、舒适、文明、和谐、健康、绿色的生活空间,促进员工养成讲文明、爱卫生、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培养员工团结协作的集体观念,经公司研究,决定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努力将单身宿舍打造成员工快乐温馨的家园。

一、成立文明宿舍创建领导机构

1、文明宿舍创建管理组 组 长:戚传水 副组长:毛洪刚

成 员:李 峰 吴成高 徐 静 张传礼 鲁 强

周志鹏 倪玲玲 基层各单位党支部书记

文明宿舍创建管理组负责文明宿舍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2、文明宿舍检查督导组

组 长:王 成 薛 峰

成 员:杨庆飞 孙中堂 张 伟 王 杰 惠长德

黄培荣 万 波

文明宿舍检查督导组负责单身宿舍文明创建结果的复核验收。

二、评比和奖惩办法

1、按照“文明宿舍”检查标准,由文明宿舍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检查人员以文明宿舍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主,分期分批邀请党支部书记参加。检查对象为1至5号公寓所有单身宿舍,每周检查一次,所有单身宿舍普查一遍。

2、每月进行一次评比,由文明宿舍创建管理小组综合每周检查分数,报文明宿舍检查督导组复核验收,评出“文明宿舍”。

3、“文明宿舍”检查结果由物业科负责兑现奖罚。获“文明宿舍”称号,颁发“文明宿舍”流动红旗,给予宿舍每名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不合格宿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月度党群工作考核中给予扣分。在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按“文明宿舍”检查标准打分,作为“文明宿舍”评比依据;罚款按《地面安全文明环境创建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4、对周检查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文明宿舍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周检查结果和月考评结果要在公司网站和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5、评比标准为:90-100分为文明宿舍;80—89分为达标宿舍;80分(不含80分)以下为不合格宿舍。在月度党群工作考核中,一间“文明宿舍”加1分,一间不合格宿舍扣1分,累加计算。

5、创建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公司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一定奖励。

三、“文明宿舍”检查标准

1、衣物、饮水机、书报、电视、电脑、餐具、洗漱及其它物品都要按照“线化、净化、亮化、美化、定置化”五化标准,摆放美观、大方、整齐、有序。物品摆放杂乱处扣1分,共10分,扣完为止。

2、公司统一配置的家具和个人携带的大件物品要按指定位置摆放,禁止私自乱挪乱放,同时要爱护公物,因不爱惜而造成损坏,每发现一次扣10分。

3、每天都要进行保洁,做到“”地面干净无痰迹、无果皮、无纸屑、无烟头和其它杂物,墙角无蛛网,墙壁无污渍,家具无灰尘,卫生无死角,室内无蚊虫。达不到标准,每处扣1分,共10分,扣完为止。

4、保持门前清洁,无垃圾、杂物,违者扣每处1分,共5分,扣完为止。

5、严禁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堆乱钉现象,违者每处扣2分,共5分,扣完为止。

6、床上用品及时换洗,被单平整干净,被褥叠放整齐,达不到标准扣2分,共5分,扣完为止。

7、严禁“长明灯”,长时间离开房间,必须关闭电扇和空调,违者每发现一次扣5分。

8、严禁私接电线、插座,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热水器、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扣10分。

9、严禁从窗户向楼下泼水、乱丢垃圾杂物,严禁从窗户或阳台上向外晾晒拖把,违者每次扣10分。

10、严禁豢养宠物,违者扣10分。

11、严禁在公寓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打球踢球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和活动,违者每次扣10分。

12、严禁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违者每次扣10分。

四、几点说明

1、单身宿舍实行轮流值班制,由室长安排好值日人员,宿舍内公共卫生由当天的值日人员负责,个人卫生区由本人负责。

2、对文明宿舍将采用现场会的方式,组织单位科区长、支部书记进行现场学习观摩,以促进创建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防考核考核评价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支行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县级支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防控案件的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指导意见》以及银监会、农总行和省分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目标:通过量化考核评价,强化县级支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落实防控责任,解决“抓案件防控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到位不到位一个样”的问题;达到县级支行领导班子管控能力不断提升、员工遵章守纪意识不断增强、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逐步减少,防控案件取得实效。

第三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对象和范围:主要是考核评价县级支行(含各二级分行营业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履行防控案件责任制及内部控制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遵循行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和全面、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预防为主,并采用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班子总体评价与班子成员履职评价相结合,防控过程与防控结果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案件,严格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未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案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工作由二级分行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评一次,考评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分行(监察部)备案。

第二章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分别是对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评价。

第八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内容由防控体系建设、防控措施落实、防控制度保障和防控结果四个部分构成。

(一)防控体系建设(占总体权重分的5%)。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支行领导班子是否重视案件防控工作,是否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行长每年是否亲自组织召开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案件防控工作;是否认真部署案件防控工作;是否与基层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订案件防控责任书;有关人员配备是否到位。分管领导是否对防控体系的建设积极建议和作为。

(二)防控措施落实(占总体权重分的40%)。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行长每年是否定期听取案件防控情况、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十亲自”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员工行为排查情况的汇报,是否亲自主持一至两次案件分析会、是否认真组织对重要信访件的查处,领导干部交流、重要岗位轮换、近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等四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分管领导是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抓好分管业务、基层营业单位日常案件防控制度、自律监管职责的落实,是否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发现的案件隐患、内外部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报告、认真组织整改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查处和消除,对上级行新出台案件、风险防控的有关制度是否及时、认真贯彻执行。

(三)防控制度保障(占总体权重分的5%)。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支行领导班子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涉及责任人的追究是否到位,是否重视制度建设,对制度落实中出现的操作风险是否积极报告并安排制定必要的操作办法,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领导班子成员能否带头遵守各项制度,并建立案件防控考核办法,将案件防控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四)防控结果(占总体权重分的50%)。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是否发生了各类案件、违规违纪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是否主动发现案件、消除风险隐患,有效防控各类案件、违规违纪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九条 防控案件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法。对领导班子按百分制计分;对领导班子成员按实计分,再按责任比例进行折算。在各项计分上,好的只得满分,不增分,差的按规定扣分,直至零分。

第十条 在防控案件考核评价时,如发现以前评价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在本次评价中仍然存在,则应在相应环节内加重扣分,最高扣分值不超过原评价点分值的一倍,直至扣完本环节全部分数为止。

第十一条 非现场评价是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被评价行日常动态的监督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行已有的各种内外部监督检查成果,结合整改情况,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十亲自”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录像监控检查情况等,按照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的计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价和打分。第十二条 现场评价程序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总结报告和后续跟踪检查等步骤。

(一)准备阶段。包括收集评价资料、非现场评价结果汇总分析、制定评价方案、组成评价组、下发评价通知、提供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等。

(二)评价实施阶段。听取被评价行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防控案件相关资料,评价指标分析、填制百分量化考核表、综合评价等。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当年内控综合评价检查成果。

(三)总结报告阶段。草拟汇总报告,在向被评价行反馈检查总体情况的基础上,下发考核评价通报。通报主要包括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行防控案件基本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被评价行防控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分析、防控案件建议等。

(四)后续跟踪检查阶段。二级分行组织对评价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登记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发现问题台账,并适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后续检查。

第四章 防控案件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防控案件考核评价按照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被评价行防控案件状况定量打分的基础上,结合评价期内被评价行是否发生经济案件、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等级。在案件防控过程中,对敢于坚持原则,认真落实制度,主动发现案件、风险隐患,有效防控案件发生的,给予表扬或奖励,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扣分或不扣分。对评价后发现评价年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扣回已发放的奖金。

第十四条 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等级分为四类:

A级:综合评分95分(含)以上。被评价行防控案件体系健全,防控案件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防控案件成效显著,当年没有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各二级分行每年评定为A级支行的机构数原则上控制在本辖区县级支行总数的10%以内,并报省分行(监察部)审核同意后确定。

B级:综合评分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被评价行防控案件体系比较健全,虽然存在个别缺陷,但未对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和防控案件的有效性产生较大影响。防控案件规章制度得到比较有效执行,防控案件成效较好,当年没有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

C级:综合评分75分(含)以上85分以下。被评价行防控案件体系虽有明显缺陷,但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防控案件规章制度基本得到执行,当年没有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

D级:综合评分75分以下。被评价行防控案件体系存在严重漏洞和缺陷,防控案件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风险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屡查屡犯的违规违纪问题较严重,业务经营安全性面临较大的风险,且当年辖内发生了案件或责任制规定追究责任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监管部门规定对高管人员追究责任案件的,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工作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对二级分行、县级支行内部控制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与被评价行当年的综合绩效考核、授权和转授权、班子成员个人工资收入、奖罚及评先评优挂钩,并作为对被评价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支行行长年工资收入的15%、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年工资收入的10%与所在支行每年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结果挂钩(薪酬制度改革后视情况对挂钩部分进行相应调整)。二级分行人事部门从每位支行班子成员核定的年工资收入中预留挂钩工资额暂不发放,待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由监察部门将各支行考评结果书面通知人事部门兑现挂钩工资。

对支行班子成员的奖励或经济处罚由二级分行监察部门书面通知人事、财会部门进行兑现,奖励从各二级分行的奖励工资或表彰费中列支,经济处罚一律进营业外收入。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二级分行纪委书记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支行领导班子及行长的考核得分情况反馈给支行行长,将其他班子成员的考核得分情况直接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 对被评价行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A级”的支行,由二级分行给予表彰,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全额兑现支行班子成员挂钩工资,并奖励支行行长5000元,奖励其他班子成员每人3000元。

(二)对于“B级”的支行,督促其进一步加强防控案件建设,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和案件防控能力。全额兑现支行班子成员挂钩工资,并奖励支行行长2000元,奖励其他班子成员每人1000元。

(三)对于“C级”的支行,对领导班子进行诫勉,督促其采取措施改进防控案件状况,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和案件防控能力;加大内部检查监督力度和频率,取消当年支行主要领导、负有重要责任的分管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对支行班子成员挂钩工资按扣分比例给予兑现,其中若有班子成员 未被扣分的,则按被扣分的班子成员中扣分最少的50%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于“D级”的支行,一是将该行列为案件防控重点联系行;二是加大内部检查监督力度和频率;三是降低相关业务授权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四是按照有关规定对支行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取消当年支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先评优资格;五是支行班子成员挂钩工资不兑现,并对支行行长经济处罚3000元,其他班子成员每人经济处罚2000元;六是根据案件(或责任事故)性质、涉案(涉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后果以及影响等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因管理混乱、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案件的,责令支行主要领导和负有重要责任的班子成员引咎辞职。

第十八条 对支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防控案件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案件防控工作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较轻的,由二级分行纪检监察部门报经本级行党委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诫勉谈话、批评教育、问责等方式进行告诫。

(二)对抓案件防控工作不力、不作为,制度不落实,检查不到位、问题屡查屡犯、违规违纪行为较为严重、发现风险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支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要严肃追究责任,由二级分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它处理的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责任追究。

(三)支行若发生经济、刑事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支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责任追究,实事求是,行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实施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工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凡发现二级分行在考核评价过程中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严格考评,出现考评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弄虚作假的,将降低该二级分行内部控制评价等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解释、修订。各二级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分行(监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文明科室考核办法 第7篇

创建文明科室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手段,是把三个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为使我院创建“文明科室“工作札实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条件

(1)、加强领导。科室领导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把创建文明科室工作列入本科室工作议程,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底有检查、有总结。科室人员创建意识强,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2)、政治学习好。能按照局党组和院党支部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任务,科室具有良好的理论学习氛围。学习有笔记、有纪录,学习效果好。

(3)、思想品质好。能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文明办公、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科室形成健康向上的风气。

(4)、廉政建设好。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我院各项承诺。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5)、民族团结好。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教育,认真贯彻执行党有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干部职工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没有发生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本院稳定的现象。

(6)、同心协作好。科室领导之间、科领导与职工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同心协作好。科室内部团结、凝聚力强、互助合作、工作协调。

(7)、事业发展好。科室工作高效,职能到位,全面完成科室工作任务和院领导交办的工作,无重大差错的事故。

(8)、遵纪守法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局、院的各项规定;对本科室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管理。加强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治安状况良好;严守国家机密,无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9)、集体活动好。积极参加局、院、街办的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职工参与热情高,没有无故不参加的现象。

(10)、环境卫生好。有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习惯,仪表端庄整洁,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积极参加局、院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二、考核与评定

文明科室考核主要依据院纪检组、办公室、业务科按各自分工对平时组织的集中学习、学习考勤、劳动纪律、义务献血、法规宣传教育、廉政建设、服务承诺、优质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文体活动、计划生育、好人好事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纪录;对环境卫生、安全三防、综合治理等情况实行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院有检查或抽查情况应及时反馈各科室领导确认后用时通报。

各科室每年应及时上报创建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2月底前上报创建工作计划;6月底前上报半年创建小结;11月底前上报创建总结。

文明科室评定按量化标准(见“量化计分表”),逐项打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加减评分总分为100分。院精神文明领导小组根据文明科室考核办法和考核内容参照院纪检组、办公室、业务科等三个部门平时考核纪录进进行综合评分。(三个部门考核基础分分别为100分,加减得分后,总积分除以3为实际得分)

综合加减分达到90分以上的,方可文明科室,低于90分的不能评定为文明科室。

三、命名与奖惩

(1)、文明科室由院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命名,被评定为文明科室的,予以张榜公布;未被评定为文明科室的,予以摘牌。

(2)、被评为文明科室的,年底兑现精神文明奖,未被评为文明科室的年底不予发放精神文明奖。

(3)、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科室,取消评定资格。

1、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规受纪律处分的;

2、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

贵州出台食品流通监管考核办法 第8篇

考核评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公平、客观”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为支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定期进行排名,通过半年、年度两个周期的考核评价,对各市(州)、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

考核办法中,设置了专门的评价指标、权重及评分办法,考核评价指标分为日常监管考核指标和群众满意度考核指标两大类,其中,日常监管考核指标又分为查办案件、日常管理、抽样检验、监管经费、事故发生、材料报送和工作落实等七个单项指标。

文明创建考核评价办法 第9篇

关键词:官德;考核;评价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选拔任用干部既要看才,又要看德,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这个新要求,准确描述了当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而官德水平的好坏、高低与政权兴衰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关系到政府的效率,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执政党长期执政地位的稳固。把抽象的道德因素引入公共管理之中,来研究如何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和考察办法,代表了公共行政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笔者所在单位——西安市碑林区为例,结合前期开展的官德满意度问卷调查,就如何完善干部 “德”的考核评价办法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以期提出有建设性的操作意见。

1 碑林区近年来在完善干部“德”的考核评价办法的有益探索

1.1细化考评标准,考德内容更具针对性

当前,领导干部在岗位上普遍具有职业上的政治性、权力上的公正性、社会上的示范性等突出特征,针对这一情况,碑林区明确了以“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为内容的“四德”考评标准,将“四德”内容细化为4大类、12项指标和37个评价要素,让本身抽象化的“德”考变得具体明确、利于判断。同时,为避免参评人员因“顺向认可”的思维定式和“做老好人”心理,我们将“反向测评”体系纳入到考核评价中去,对干部工作作风浮躁、责任心差、办事拖拉等10项常发易见饱受诟病的问题列入干部测评的反向指标中,将所居住社区评价其经常与邻里发生矛盾冲突纠纷、不按照小区规定停车、违规养犬等一系列12个项目的不文明行为列入被考察对象的“生活圈”、“社交圈”等反向指标,使测评内容更加直观形象、一目了然,确保了“四德”考察内容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1.2 健全程序机制,考德方式更具操作性

一是“公示预告”。在被考察对象的单位和所居住的社区,提前张贴“四德”考察预告和民调公示函,并公布考察对象、方式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是“公开述德”。在单位的民主测评大会上,要求干部进行公开述德,并将自身德的表现如实记入个人述职报告,同时,将述职述德报告张贴于干部所在单位和所居住社区。

三是“社区评价”。制定实施了《社区评价干部办法》,要求干部结合自身所学专业、所熟悉领域等认领一个有关社区的公益性岗位,该社区的党组织结合干部在公益性岗位上参与社区建设和有关公益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领导干部社区表现反馈卡》,实行“一岗一卡”评议方式,并向区委组织部或考察组反馈。

四是“深入访调”。由组织部或考察组派专人深入被考察对象所居住的社区,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问卷的方式对其家庭、邻里进行了解,重点考察干部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相关表现。

五是“量化分析”。以各类测评、谈话、联评和调查结果为依据,采取定量汇总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同等次形成干部“四德”考评结论。

1.3 强化结果运用,考德导向更具鲜明性

干部的选任和“四德”考评结果的结合,是碑林区干部工作整体推进的重要标志。

一方面,坚持“一个优先、两个不任”原则,认定“四德”的考察结果是干部选任的首要依据,即:优先提拔重用在干部“四德”评价中得分为优秀的考察对象;对在干部“四德”评价中得分“较差”票超过30%,或“一般”与“较差”票合计超过50%的,不予任用。该项工作开展以来,碑林区以“四德”考评结果为重要依据,提拔任用了86名有群众口碑、品德优良、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树立了良好的选人用人导向。

另一方面,碑林区将干部“四德”的考评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教育警示管理当中,“四德”的考评中发现一般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以书面通报或口头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干部并限期改正缺点、克服不足,切实加强干部的个人道德修养;对考评中群众反馈较差的干部,由组织、纪检等部门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函告提醒等处理。目前已进行诫勉谈话14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从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来看,37%的受访者认为完善“四德”考察是“官德”建设最为重要的环节,干部群众对碑林区“四德”考察工作的总体认可度较高,满意率达到91.74%。实践证明,“四德”考察的实施,真正把那些品德高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进一步促进了选贤任能,形成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良好用人导向。同时,强化了干部自律意识,有效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有力推动了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 干部“德”的考核评价问題及原因分析

2.1 存在问题

①考评指标还不够具体

虽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组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对干部德的考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过于笼统、原则,没有细化的具体标准,在实际的操作中,标准感知过于抽象而导致具体工作不是很好操作,并且考核指标无法反映个人特点、难以区分高低优劣,影响了考评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从“官德建设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看,当问及干部德的考察的主要问题时,41.96%的调查对象认为最突出的是“标准模糊、要求过于笼统”。

②考察体系还不够完善

“德”的考察,是一个长期积累的工作,一个人的“德”好或者不好,不能仅凭其一朝一夕的举动,某人反映的一时一事的行为而草率定论。当前如何将有关干部的总体评价,即日常考察、提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的有机结合,而在最终的选拔任用阶段形成有效评价,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规章和具体的模式。实践操作中,传统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很难对干部的德作深入了解,而方式过于新颖、程序过于严谨,实施起来往往又费神费事。同时,考察中的评价标准里,是否根据考察对象的特点进行分层分类,是否对干部属性的共性个性进行判断,是否对干部有一个统一尺度的要求,在实践操作中,分歧也比较大。约有69%的受访者认为,应从完善考察体系入手,使考德更易操作。

③考察结果运用还不够

从实际工作中的探索结果看,在目前干部德的考察中,尚有考核指标、考察方式等多种制约因素的影响,考察尚处于起步的阶段,所以考察结果很难充分运用,仅作参考,其科学性、准确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官德建设满意度”问卷调查结果看,39.28%的调查者认为考德的结果未能充分运用。到底将干部德的考察结果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约束性指标还是否定性指标,德的考察结果在干部评先选优、提拔任用中到底应该占多大比重、如何“重德”而又不“唯德”、考德结果是否随干部实绩一起公示等,都需要在下一步的探索中整体去把握。

2.2 原因分析

①有关干部“德”考察的社会氛围并未完全形成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虽然碑林区从2010年开始,一直致力于对干部“德”考察的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此项工作持观望和怀疑态度的人不在少数,占一定比例的调查者认为,开展干部“德”考察很好,也非常必要,但此项工作要真正搞好却很难。如在居住地社区对干部进行考察过程中,不少社区居民对考察对象不了解,有的即使知道也不想说、不愿说,对整个考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远远不够。从整个社会所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来看,全国各地对干部德考察的探索实践也是态度并不统一明朗,质疑声此起彼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②有关干部“德”考察的理论基础并未完全夯实

“态度决定高度,思路决定出路”,实践一再证明,我们的工作只有理论和实践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才能够有效探索、成功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某项改革走向成功的关键和行动指南,就是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相对科学的制度设计。实践探索中我们感受到,此项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仍然是实践探索多,理论研究少,急于出成果,而少了思维理念方面的深层次思考和长远考虑,加上缺少必要的顶层设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探索的实际效果。

③有关干部“德”考察的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由于“德”的隐蔽性和特殊性,对具体从事考德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考察人员的能力、水平、爱好、思维方式、心理品质等又各不相同,对同一个人或事的评价就会产生较大的差异,从而使德的评价结果出现差异性。同时,受访者的思想也存在复杂性,有的抱着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主动回避问题;有的怕影响同事关系,或是为了帮助“朋友”,而夸大成绩,隐瞒问题;有的出于嫉妒、报复心理或为了把考察对象推出本单位,不进行客观评价。以上各种原因,致使考察人员很多时候难以客观、真实地评价干部的德。

3 完善干部“德”的考核评价办法思考

3.1 正向测评和反向调查相结合

在测评工作中,要求单位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和“两代表一委员”共同参与,通过概念化的转化,将有关“德”的一些抽象的评测项转化为可直接感知的具体指标,要求上述参评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的4 個档次通过定性定量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以上基础上,再根据不同的行业领导岗位和不同层次的领导干部实际情况,选出测评中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负面现象作基本评价指标,按照“群众意见大”、“社会有反映”、“无反映无意见”和“不了解”4 个档次从反面作出对干部“德”的评价(有86%的受访者认为,在考察中增加反向测评指标很有必要)。最后,若有被考察对象涉及到负面言行中的某一项,通过实地调查或谈话进一步了解证实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该干部的“德”这一项就不能为优。调查结束后,通过对反向调查结果和正向测评结果的逐一对比、相互印证等,对被考察对象进行较为准确的评判。

3.2 重点解剖和事例印证相结合

在民主测评中已掌握的干部基本情况的前提下,针对干部群众反映集中、关注度高的重点和关键问题,可通过个别谈话、民意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专项考察,考察时要注意与其岗位特点相结合,有所侧重,要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解剖,理清头绪、找准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同时,为减少考察失误,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有效性,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干部思想意识和道德情操,也要通过其工作、社交、生活等多个圈子进行观察,听其言、观其行,在其居住地和服务联系的社区、在其同事、邻居、亲属、朋友等处收集其典型事例,将有关资料、现象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看干部是否言行一致,是否“圈内”、“圈外”一致,对干部“德”的表现给予充分实例印证,形成客观全面的定性结论。

3.3 点上和面上相结合

德的考察作为干部考察工作的一个点,必须与能、勤、绩、廉的考察全面融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一方面要增加述德的内容。要求在年终考核和提任考察中,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增加述德的内容,考察对象全面报告自身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存在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改正和努力的方向。根据工作需要,述职述德可采取口头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另一方面要将德的考察结果同工作实绩一起公示。可尝试在工作一线公示政治品德、向服务对象公示职业道德、在生活社区公示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将干部的德才表现晒出来,由大家来评判,表现好与坏、说的真与假,由干部群众说了算。

3.4 现实表现与过去成绩相结合

大部分的考察对象不仅仅只在一个单位工作过,对此类人员要实行延伸考察,不能只看在现在所在单位的一段时间的表现就轻易下结论,要通过对干部处事方式、成长轨迹等提取的要素中分析其性格特点和基本思想,联系过去的工作实绩综合分析。“政声人去后,民意闲谈时”,到被考察对象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进行追溯回访,原单位的同事群众此时应对其有冷静客观的心态且没有顾虑心理,再加上对前任和现任的比较,更加能够畅所欲言,得出的评价结论会更加公允。同时,深入被考察对象在前一岗位调离后的各类反映,与其在现岗位的德才表现可相互比较、互为印证,增强结论的准确性。

3.5 静态考核与动态考察相结合

要强化日常的静态监督,定期向考察干部的有关部门即纪检监察、检察院、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选聘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监督员和网络舆情监督员,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信息。建立干部“德”档案,将日常收集整理到的有关干部德的情况特别是严重影响干部形象、影响正常履职、影响提拔任用的情况及时收录在案,作为干部德的定期考察、专项考察和综合评定的重要参考,在年终考核、总体评价时发挥重要作用。考察组在考察中要注重对个人事项报告、民主测评、考察谈话、征求意见、日常及关键时刻德的表现等情况的了解,把握干部的“四德”表现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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