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征管中需注意的问题

2024-06-09

浅谈税收征管中需注意的问题(精选8篇)

浅谈税收征管中需注意的问题 第1篇

《刑法修正案

(七)》已于近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与以往相比,修正案

(七)对“偷税罪”定罪量刑的修改成为关注的焦点。就本次刑法修订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笔者认为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判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犯罪构成

新法弃用了列举式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的罪行结构用叙明罪状的模式进

行概括式规定,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同时,此次修订取消了旧法具体数额和比例相结合的标准,而用“较大”、“巨大”数额和比例相结合的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认为,比照原偷税罪的司法解释,上述条文中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总额的百分比,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只要其中一个纳税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的规定,即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各纳税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正确区分逃避缴纳税款和漏税、避税行为

逃避缴纳税款罪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缴或少缴纳税款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单位为了私设小金库而在财务账上少列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本罪与漏税、避税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漏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基于粗心大意、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或国家财务制度等原因,无意识的漏缴或少缴税款行为。

对于合理的避税行为,也不得作类推解释、将其按犯罪来处理。一般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以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根据税收实践,避税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转让定价避税;避税地避税。上述行为虽然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但由于其并不符合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只能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等税法规定作相应处理,不能认定为犯罪。

注意行政执法同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

新法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条文中已经完整记述了其犯罪形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凡是符合该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是犯罪;然而该条第四款却又以一个行政前置程序否认第一款的行为是犯罪。前后一系列的立法逻辑矛盾,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实际的税务执法中都给人以困惑。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理论上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第四款作立法的特别规定处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将该第四款解释为特别规定,有利于刑法内部的和谐统一;在《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也便于税务执法活动的展开。

其次,税务机关应充分保证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慎用手中权力。新法条第四款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给初犯逃避缴纳税款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教条地以是否已受行政处罚作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其原因在于,接受行政处罚不是行为人唯一的可期待结果。对于自己的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申辩和救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如果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存在重大问题,无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都不应当发生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浅谈税收征管中需注意的问题 第2篇

2014-12-19 09:33:00 | 来源:中国税务网-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税局 | 作者:呼宁平刘慧勇 田晓宁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此话道出了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征管服务质量明显增强,但是征管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现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征管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税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的现象,税收征管工作浮于表面,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征管质量亟待提高。

(二)组织结构问题影响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是上级税务机关各项管理任务下达存在分散性,基层税务机关疲于应付,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负担。二是各环节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顺畅,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阻碍了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税收征管效率低。目前,基层分局涉税数据信息量虽然较大,但比较零散、不规范,真实性不强,甚至存在很多垃圾信息,难以通过相关涉税信息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加之,当前的税收征管软件是在原有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开发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已不适应现在的运行模式,有的工作流程发生了改变;税收各类外挂软件没有实现互相关联,不能实现综合利用,在推行过程中,往往结果是征管效率没有多大提高,又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麻烦。

(四)税收基础管理不扎实,管理质量不高。部分税收管理员重视申报征收环节,忽视后续管理环节。征期申报结束后有松口气的观念,甚至存在完事大吉的想法,轻视基础管理工作。双定户管理存在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较为严格,起征点以下户和临界起征点户管理较松,未能完全做到严格执法。

(五)征管队伍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亟待提高。部分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存在“庸、懒、散”的情况,工作激情逐渐减退。一些干部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协作观念、责任观念、效率观念正在淡化,其学习精神、进取精神、务实精神、创新能力正在衰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达不到相关要求。

二、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上述问题成因剖析

(一)征管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一是税收管理员比例偏低,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地税局为例,全局在职干部职工94人,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人员26人,占27%,全局管户10,894户,人均管户419户,管理户数较多,征管难度较大。二是业务素质较低,个别税收管理员对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对征管流程掌握得不熟练,程序意识淡薄;缺乏企业财务核算和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面对当前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等这些需要综合知识的工作显得难以胜任工作。

(二)税收管理员担负的工作负担过重。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各项日常管理、申报征收和各类调查工作,就占用管理员1/3的工作量。其中程序化的事务性工作占用较多精力,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占总工作量比重较高。为了完成各级布置的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税收管理员往往只能顾此失彼,正常的税收工作受到冲击,日常巡查等工作不能按时开展,或流于表面性的应付工作,难以体现精细化管理的初衷。

(三)征管手段、办法滞后。征管手段滞后不能实施有效控管。有的规范性的文件抽象性太强,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征收管理质量的增强,税收征管手段和法制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税收管理员有时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征管基础工作不扎实。一方面,原有的一些征管制度和工作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形势和要求,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纳税评估也都不断赋予了新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和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征管基础工作的不扎实,给一些蓄意偷逃税的单位和人员以可乘之机,同时我们的税务干部也存在很大的执法风险。

(五)在依托征管软件实施税源监控过程中。一方面,现行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单纯依靠机器去加强基础工作,事实上没管好;另一方面,由于弱化了人的作用,丢弃了原来“管户制”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干部责任心呈淡化趋势,没能很好地利用科技手段,及时完善征管基础工作,管理实际效果差,执法风险大量存在。

三、加强基层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良好的学习培训机制。不断加强税收管理员的素质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执法水平。一是要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养,保持政治上的先进性,使每个税务干部真正饯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宗旨,增强他们工作的自觉性、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观。二是提高税收征管人员对业务培训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辅导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要加强与税收工作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队伍整体的业务素质,使每名干部业务上达到熟、精、硬,从而推动征管质量的提高。特别对执法第一线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树立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意识。重点培训内容应该包括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通过详细讲解,使基层税务人员能够融会贯通,提高执法素质,从而达到减少执法不规范的目的。

(二)探索和推行税收风险管理。将现代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实行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督察,成立统一的税收风险评估部门,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规避执法风险,降低征收成本。一是加强事前预警。通过分析来识别和定位税收风险,依托信息平台,有效采集内外部数据,梳理各项税收风险点,设置预警指标,为实施有效管理提供指引和方向,提高各级税收管理层的税收风险预警能力。二是加强事中监控。在通过分析确认税收管理风险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根据风险提示和相应的疑点数据,采取不同的应对管理措施,实现常态化、动态化的监控,三是加强事后督察。因事前、事中税收风险管理中无法识别、控制或者人为因素造成税收管理中存在漏洞、不当或者过错的,通过事后督察的方式,对税收管理全过程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补救,同时落实责任追究,防止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

(三)上下联动,切实提高基层行政效能。要按照“税务机关为基层服务”的要求,精减会议,减少检查次数,杜绝重复检查,精减上报报表,共享信息资源,进一步增强征管大系统的查询功能,提高查询速度,优化查询设计,节省查询时间,提高查询效率,发挥其信息强大的优势,上、下级税务机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让基层及税务管理员腾出手脚和时间,外出巡查巡管,了解管户情况,摸清税源,为做好征管工作打下基础。

浅谈基层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 第3篇

一、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意识淡薄

一是税法知识普遍匮乏。个体业户文化水平及其素质参差不齐, 依法纳税的觉悟不高。有的搞不清楚税费的区别, 认为交了某些费就是交了税, 有的则抱有“不查不交, 查不到最好”的侥幸心理。二是部分个体业户基本情况不真实。由于个体经营方式多种多样, 经营手段灵活多变, 导致税收管理员采集信息时很难完全掌握业主真实的经营情况, 造成部分税款流失, 偷税现象依然存在。

2.税收征收成本较高, 税源监控力度不强

一是个体经营涉及面广, 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 相对于企业税收而言, 个体税收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多, 单位税收耗费的征收成本高。二是征管监控难度大。每组管理员都要管理百户以上, 加之个体经营者纳税观念不强, 出现“征管力量薄弱, 税源监控水平不高”的现象。特别是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户的税收征管机制还不健全。三是个体工商户虽然与工商、国税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制度, 但信息比对上还存在不一致。与工商信息共享部分是针对有证、有照户, 没有证、照的很难核对。另外, 由于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不同, 对个体经营者的开停业时间、营业收入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控的因素, 导致漏征、漏管户的现象时有发生。

3.核定税额有失公平

一是个体纳税户虽然有大户、中户、小户、地段、面积等区分, 但这些数据都是粗放式的, 核定方法也基本流于形式, 加上依然存在一定的“关系税”, “人情税”等人为因素, 所以核定出来的营业额和实际营业额还有一定差距。二是由于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 致使临界点上下的个体经营者的税负相差悬殊, 造成行业间、纳税户之间存在着税负不均衡, 出现税负核定不公平现象, 引起其他纳税人不满, 产生拒缴税款的逆反心理, 给个体征管工作带来阻力。

4.发票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是不愿开具发票。有的个体业户担心如实开具发票会导致核定税额增加, 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 不愿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甚至出现索要发票就提高劳务或商品价格的现象。二是消费者不主动索要发票。虽然实行有奖发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大部分消费者由于嫌麻烦或消费数额不大, 再加上维权意识不强, 不主动向商户主动索要发票。这些都给以票控税带来了重重困难。

5.税管员执法意识、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税收管理员认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量大、税收收入小;有的税收管理员则认为个体征管难度大, 特别是农村税收这一块, 偶尔会出现征管“空档”现象。二是对个体税收征管时采取的工作方法还存在一些不足。有的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检查和催缴、催办时, 工作方法过于简单, 服务态度不够文明礼貌, 只注重收缴有时会引发个体业户抵触情绪。

二、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的几点思考

1.加强税法宣传, 提高诚信纳税意识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不要只局限于“税收宣传月”搞活动、促宣传, 还要把税法宣传贯彻到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二是要注重宣传实效。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各种媒体, 通过交通标语、现场讲解、发放资料等形式, 大力弘扬和树立“纳税光荣, 偷税可耻”的观念。对农村等边远地区, 还可以采取税法送上门的方式。三是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立体税收宣传体系, 使税收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引导个体经营者学法、懂法、守法, 提高个体业户按期足额缴税的思想认识。

2.加强控管力度, 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一是对个体业户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规模等综合情况, 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措施, 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节省成本, 提高效率。二是加强各部门之间联系, 建立多方协作机制。工商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执照的办理情况, 国税提供共管户的纳税管理情况, 随时掌握个体经营者的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等情况。还可以与银行及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密切联系, 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做到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的良好局面。三是建立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 可以委托社区等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代征工作, 同时成立以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体业主为主的协税队伍, 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3.加强电脑定税, 科学核定, 公平税负

一是严格采用“参数定额法”, 全面执行电脑定税。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经营情况的变化, 不断调整相关参数。要科学地进行典调测算和基本信息采集, 完善逐级上报、逐级审批制度, 坚决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的出现。二是实行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 实现个体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提高核定工作的透明度。对新开业户的定额实行定期公告, 个体业户根据公告可以提出异议。公开税负核定程序, 实行公开办税。三是加大处罚力度, 保证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对申报不实、逾期申报、假停业等违法个体业户“黑名单”管理, 重点巡查, 查管互动。对发现的偷税户、群众举报户稽查部门要及时介入, 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4.加强以票控税, 推行有奖发票的使用

发票管理的目的是提高征管水平, 采用“定额做底线, 超额用票控, 违规重处罚”的方式, 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一是加大发票使用的宣传力度, 提高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和个体业户开具发票的意识。二是继续推行发票有奖活动, 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 以便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三是开展发票专项检查, 对个体业户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使用发票的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 并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强化管理, 文明高效, 依法征税

一是完善户籍管理, 强化税收管理员的责任。积极推广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 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个体经营者的户籍管理制度, 有效监控其从开业到注销的全过程。按照对税源“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施, 强化税收管理员的责任, 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税收管理员要树立良好的事业心、责任感, 做到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二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税收观, 与时俱进地提高税收管理员对个体税收征管的责任意识, 并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培养。一方面应加强业务培训, 努力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 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个体业户提供税前、税中、税后服务, 实行全程服务精细化, 充分体现“在管理中服务, 在服务中管理”的理念, 努力营造公平有序、文明和谐的个体税收工作的发展环境。

6.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全面提高整体税收征管水平

一是制订科学的税收工作考核、考评体系, 加大对个体税收征管的考核力度。对个体税收制订不同的考核、考评指标, 进一步深化对个体税收征管“六率”的考核办法, 严格规范正常纳税户与非正常纳税户的管理, 尽力降低人为调控征管“六率”数据的可能性。二是改进考核、考评方法, 确保个体税收征管数据指标与征管实际依据情况的吻合, 促进企业税收征管质量与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持续、协调提高。

参考文献

[1]张士民, 孙涛, 刘繁勇.深化服务打造规范化办税平台[J].中国税务, 2011 (1) .

[2]王新军.浅析机构减并后的个体税收管理, 中华会计网校, 2010.5.

[3]范然.中国税收现状及税收征管制度的几点革新[J].致富时代, 2010 (11) .

[4]任宝福.走出个体税收管理“以票管税”的误区[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23) .

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问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模式 地方税收征管 对策建议

一、长宁县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长宁县地方税务局是一个县级地方税务机构,成立于1994年9月,现有5股2室和8个基层单位,具体划分了征管科、稽查科、计会科、税政科、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负责税务稽查規章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负责稽查案源管理,承办县局税务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负责县局税务案件立案、检查、预审。该单位主要负责全县5545户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担负着全县范围内的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长宁县地方税务局征管改革举措和成效

长宁县地方税务局自成立以来,不断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在积极创新征收管理模式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和探索。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办税服务大厅。长宁县地税局各所现均已建成了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县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开具、政策咨询、宣传资料发放等工作,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大厅就可以办理数项纳税事宜。

二是征管责任体系建设。根据宜宾市地税局的统一部署,长宁县地税局先后制定了《长宁县地方税务局全员岗责体系实施细则》。在《细则》中提出如何建立科学的岗位职责划分体系,明确了工作职责,严格界定征管范围,理顺了工作关系。

三、长宁县地方税务局现行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长宁县地税局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实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将逐渐成为制约税收征管整体效率提高的瓶颈。总的来说,长宁县地税局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重任务轻征管的税收考评体制存在弊端

我国税收收入计划的制定是很不规范的,尚未形成一套制定和执行收入计划的法定程序,往往是根据财政支出的多少决定,而且由于省级以下地税部门要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基层地方税务系统往往还必须执行两套收入计划,造成税收收入计划与税收实际状况的严重脱节。

目前,上级领导部门对长宁县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是否完成了全年税收收入计划,致使当地税务机关重收入而轻征管。每年宜宾市地税局给长宁县制定的增长任务是13%左右,而长宁县政府由于经济发展和预算支出压力增大等多方面的原因,每年提出的增长任务都在17%以上。为了完成指令性计划,地税部门也只有千方百计按计划进行征收。

2、信息化建设程度较低

虽然长宁县地税局已经开始使用征管系统2.0,但在实际工作中,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甚至可能制约征管改革的深入进行。主要原因是:(1)征管软件发展不够成熟。目前,长宁县地税局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是基于征管系统2.0进行的操作。由于该软件功能开发不够全面,地方税务系统内部分信息无法共享,致使工作效率低下;(2)盲目进行信息化建设投入。当地税务机关缺乏事前规划,盲目对信息化建设进行巨大投入,忽视了征管质量与基础环境建设。税务人员系统操作能力较低。

四、长宁县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模式改革建议

1、建立科学的税收评价指标体系

要解决长宁县税收征管目标“唯收入中心论”的错位问题,应该把对税收征管工作考核的重点放在是否依法实施税收征管、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和是否有效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等方面。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彻底摒弃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是不现实的,收入计划考核还是应该作为税收指标考核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科学严密的考核体系是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实现有效征管效率的必要保证。在重视税收收入计划考核指标的同时,考虑建立一个科学的征管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多个指标综合对征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2、加强信息化建设,重点是建立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作为基层税务机关,长宁县地税局要配合总局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与上级部门联手协调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纳税申报一窗式、纳税资料管理一户式的要求逐步整合现有的税收征管软件,将征收系统2.0中的房地产、建安行业开票系统与税源管理系统、货物运输发票开票系统的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实现征管工作各环节在信息化支撑条件下的相互衔接,从而减少基层工作人员对基础数据重复录入的工作,并且可以使信息在整个系统内部快速流动,易于查询、交换和反馈;二是做好跨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如以登记信息交换为基础,构建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做好与长宁县国税、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相互交换,借助信息化网络,实现最大程度的数据共享利用,摆脱“信息孤岛”。

参考文献:

[1]于志成等.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理论.模式.法规.新世界出版社,1995年6月

浅谈税收征管中需注意的问题 第5篇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嘉峪关市地方税务局 宋会礼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地产开发市场日益活跃,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税源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由于房地产业具有项目审批计划性、经营方式多样性、开发产品固定性、开发周期长,对税收政策的敏感性强,资金需求量链条长,清算难度大,涉及的问题点多面广,加之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意识不高,给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税务机关虽然想方设法加强征管,进行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通过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发现该行业税收现状仍不容乐观。

一、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入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房地产税收计税依据掌握难度大。目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特殊方式分解收入,采用售后返租的方式,即将所售网点、场地其前几年由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购买者在购买网点时若能一次性交纳款项就可以将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分期返还给购买者抵顶返租租金。

2、收取的价外费用未并入计税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将代其他单位收取的闭路电视初装费、取暖费、各种接点费等代收、代垫款项并入计税依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收售房款变成了“无息贷款”,购房定金和首付款长 期挂“预收账款”,甚至还有企业将定金和首付款、银行按揭收入以虚假的借款合同形式挂“短期借款”,支付利息,虚增财务费用,不及时结转收入。

4、商品房抵顶工程价款和材料款,少计或不计收入。

5、多头开户,账外设账,如将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的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而是列入账外账,少计或不计收入,进行多头核算的现象比较普遍。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凡架空层高度未达到2.2米的车库、杂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为由,将车库、阁楼这部分房屋的收入列入租金收入或账外账。

7、其他地方税种计算难度大,税款缴纳不尽人意,如企业对开发的商品房在产权转移之前未缴纳土地使用税,对追加投资的建安合同未及时补缴印花税,商品房销售不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而是按购销合同贴花等。

(二)集资和合作建房,采取将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的方式分配房屋,然后把分得的房屋进行转让。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不在账上体现销售收入。

(三)房地产经营企业的成本、费用核算混乱,收入与支出不相匹配,相应的成本费用难以确定,增加了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等。房地产从开发到竣工,到楼盘发售等,涉及的环节多、结算复杂。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由开发土地成本、基础配套设施费和建筑工程成本及应缴税费等组成,开发商在开发成本中列支 的成本、费用摊销比较混乱,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成本预算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较为突出,长期用 “白条”代替建安发票入账,造成建筑成本不真实,施工企业的税款大量流失。甚至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多开建安发票加大建安成本,以支付3.3%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的代价,规避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纳税意识淡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抓住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利用税收监管的空档和漏洞,采取各种复杂隐秘的手段千方百计偷逃国家税收。

(五)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目前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部门有规划、建设、土地、房管和税务机关等,但大都各自为战,不相往来,信息不能共享,缺乏行之有效的协作配合,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强征管的对策及措施

(一)强化税法宣传,力求社会广泛支持。税务机关应改宣传月活动为经常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方式、宣传场合、宣传手法,大力开展宣传,提高全民的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收监督意识,获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外部环境。

(二)全面落实以税源管理为核心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解决 “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全面疏通征管各环节,优化征管流程,堵塞征管漏洞,真正搭建起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的新型专业化征管平台,为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经济税源信息,不断提高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征管机制。实行项目登记和以票控税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以及工程施工备案制度,加强对税源的源头控管,对工程开工报验、项目登记、价款变更、进度验收、税款缴纳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四)要形成综合治税机制。加强与计划、建设、规划、房管、土地等职能部门的配合,真正实现信息共享,从一个项目的立项、招标、建设、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诸多环节入手,进行全程监控。

(五)要建立税务房地产评估机构。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自己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作为税务机关的非常设机构,聘请房地产管理部门人员,资产评估事务所人员参加评估机构,对全市的房地产进行评估,以此来作为对收入、成本核算混乱,核算不真实的开发商采用核定法对其进行征收税款的依据,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的征管。

(六)征管工作深入化。

1、深入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动向、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日常检查;

2、开展纳税评估,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对有疑点、收入、成本明显不符的业户要反复调查核实,就评估出的问题和疑点与纳税人进行约谈,按评估结果查补税款,纳税人如不能接受评估结果,将评估资料转稽查部门立案稽查。

3、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等。

(七)加大对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依法治税,核心是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化。税收稽查作为税收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活动,增强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针对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入流失的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在检查中要在深入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动向、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日常检查。

1、实地查看、了解楼盘开发、销售情况,核对房源销售平面图,调查询问阁楼、地下室、停车位的销售情况;

2、调取售楼处资料,收集销控台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资料;

3、调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协议,与企业的销售收入对比,寻找差异。调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等资料,并下户调查部分买受人和拆迁户,进行核实情况,检查企业有无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

4、核对企业的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到金融机构调取企业开户信息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个人的银行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信息;核实企业有无多头开户,账外设账隐匿收入情况;

5、采取工程成本总量控制法,调查了解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平均建筑成本,进行工程量和工程成本评估。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工程监理部门的监理记录,核对工程内容,解决企业收入与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相匹配,多列、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的问题。

6、提高税务稽查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规范化,保障纳税人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净化税收环境,从而保证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第6篇

内容摘要:新税制施行后,各地税务机关从自身税收征管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本文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稽查制度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经过几年的运行,新的征管模式的作用和成效已初步显现,税收环境得到了初步改善,偷逃骗税得到了一定遏制,税收收入连年超额完成,强化征管的地位得到充分体现。但在征管模式转换中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综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有几个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主要有:

1.管事不管户,管理出现空档按照统一登记、集中征收、分类检查“三线分离”的征管体制,将税款征收任务下达给征收分局,查补税款的任务下达给检(稽)查分局。表面上看,征收分局任务确实很重,管户很多,管事也不少。但由于执法权限有限,担负征收重任的征收分局却是管事管不了户,纳税人的基本状况、财务核算等只能从计算机中获得,管户也只是依靠电子手段催报催缴,其余变成盲区。检(稽)查分局由于压力不大,形成了年初抓大户、年中抓收入、年底抓户数的三步曲,轻轻松松完成检查任务。结果管户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户。征收分局坐等上门,片面地认为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就是隔断税务人员同纳税人的直接联系,把管理限定在税务机关内部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报表上,忽视了对纳税人具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掌握,造成新征管模式运行链条中断,在一些管理环节出现空白。2.管理质量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改革后,出现一种偏见,即电脑代替管理。因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计算机系统建设,而忽视了征管质量与基础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缺乏开发高质量征管业务软件的能力,计算机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税务人员忽视基础工作,对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录入不全,现代化设备只扮演初级管理角色。这种状况下,再过分依赖计算机,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必然形成人机脱离,造成“三率”(申报、登记、入库)考核实际达标率低。

3.考核不落实,税源监控不力岗位职责划分不合理,考核指标不够科学,业绩考核与奖惩挂钩不紧密,兑现不及时。改革的初衷是想依靠计算机监控和“三线分离”制度互相制约来达到监控目的,结果硬件比较超前,软件未跟上。从机关到基层对于纳税人的税源流向心中无数,税源失去有效控管,偷逃骗税居高不下。

4.以查代管,重查轻罚在改革初期有不少同志认为,纳税人之所以不依法自觉申报缴税是稽查力度不到位造成的,只要增加检查力量,强化检查,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尤其是强调稽查是“重中之重”之后,有的单位将60%的力量放在检(稽)查,37%的力量放在征收和管理,只有3%的力量放在登记和清查漏管户,形成以查代管的局面。从实践中看,由于平时放松管理,对纳税人底数不清,缺乏适时监控,往往电脑上有记录的纳税户实地找不到,而又有大量经营业户未进行税务登记,电脑上根本没有记录。另外,相当一部分人对偷逃税纳税人从严处罚态度暧昧,稽查到位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罚款及滞纳金加收比率很低。重查轻处,助长了偷逃税者的冒险心理。

(三)地方征管过程出现的问题

新税制运行几年来,在保障中央财政收入,调动地方理财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地方利益、局部利益的不断强化,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在征管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日益突出,应认真研究和解决。

1.“协税”(即通过各种渠道到税源充足的外地引进税额)现象出现,且数量逐年增大,“协税”面有扩大的趋势。有的乡镇国税部门也参与了协税;有的乡镇税务部门不仅自己协税,还牵线搭桥为其他乡镇协税。“协税”虽然在短期内对地方财力增长有利,但长此下去,随引税成本的增加,势必导致税收买卖“交易”,滋生腐败行为。另一方面,“协税”对于税源薄弱、税收任务大、征收难度大的地方而言,工作量相对较小,从而出现了“挖别人的地,不耕自己的田”的怪现象,造成地方小额税收跑、冒、滴、漏,国家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地方财政收入流失。

2.“调税”(“调税”即调节所征收税种的行为。)重新抬头,且日趋普遍,方式更隐蔽,造成税收统计信息失真。新税制取消了集贸市场分成,将税务经费改为垂直管理,使以解决自身经费不足为目的的调节征收税种的行为一度得到扼制。但随着国家税收管理力度加大,部分税种实行单项征收考核和税务部门消费基金的不断增长,调节所征收税种的行为又重新出现。从我们审计的三个乡镇财政决算来看,均有调节所征收税种的行为。调节手段由原来从帐表上集中调节税额,转为在向纳税人征收税款过程中,在开税票环节分散调节为所需税种,即“什么税未完成就开什么税”。从源头掩盖真相,逃避各项检查和对真实税种、税额的认定。调节税种,不仅使部分税收通过合法渠道直接转化为税务部门的经费来源,造成部分财政收入流失。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国家税收统计信息失真,影响国家宏观调控。

3.“垫税”(“垫税”即年终以财政资金、其他资金借贷完成税收任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收入“水份”增加,从而出现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增长,而可用财力相对缩小的不正常现象。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对财力的需求,各地对经济指标的考核由原来“完成总产值”、“完成国内生产总值”等虚指标,转变为“以财政收入论英雄”。部分单位、部门和企业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和政绩的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垫付垫缴完成税收任务。审计发现有的乡镇以财政资金垫付,或从农村合作基金会以高息借贷垫税,有的企业直接借入财政周转金还税,再申请财政挖潜改造拨款归位等等,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虚假现象,而实际可动用财力没有多大增长。

4.“留税”(“留税”即滞留、转压和不及时解缴税款)令行难止,给税款的管理和监督留下隐患。由于经济要发展,税收增长成为一种硬性指标,年年加码,致使一些税收征管部门为了保障下任务的完成,在当年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层层滞留、转压税款。

5.“奖税”愈演愈烈,税收成本不断加大。为了完成上级考核任务和适应地方收入增长的需要,从税务上级管理部门到基层税务所,从本级政府到下级政府,均实行税收任务考核,层层物资奖励的措施。如:完成半年任务,上级有半年奖,区局有匹配奖、有的基层所自身还有配套奖,年终本级政府有积极性奖、下级政府有分成奖等等。名目繁多,有的重复奖励、重复补贴,所有这些,加上各项税收提退,使税收成本大大提高。

6.征收教育费附加搞“包干留成”,使教育经费来源成为税务部门的预算外开支渠道。地税部门利用其征收职权与教育管理部门搞“包干留成”,使本应用于教育的经费大部分被税务部门用于了自身开支,也为其调税为费提供了渠道。

(四)依法治税环境较差 1.税务机关执法不严。我国目前尽管实行了纳税申报制度,但有些税务机关却擅自改变税款征收办法,如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扩大了核定征收范围,把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税款,也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征收,甚至出现了企业所得税附征现象。这种做法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虽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规定了对违反税法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的处罚办法,但由于某些执法者素质不高,因而执法不严、处罚不力。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稽查中发现偷逃税现象只做一般补税处理,这就在事实上使纳税人偷税的风险小于其收益,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

2.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意识是人们对纳税问题在思想观念上的反映。纳税意识的强弱,一般与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以及税收法律环境有关。如果纳税人综合素质较高,且该地税收法律环境建设较好,纳税人就会对纳税问题有一个正确认识,因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因惧怕违法受罚而依法纳税。某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自觉性较差;有些纳税人存有偷逃骗税心理,自行申报不实,更不愿让代理人介入,结果,难免会有偷漏税现象发生。

二、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修订税收征管法

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为保证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税收征管法》必须尽快修订。应确定税款优先的原则,降低滞纳金;明确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税责任,明确征纳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扩大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实施范围,尽快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二)强化税收征管

在征管模式转换中,税收管理工作已从专管员式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专业性、集约性的间接管理,这就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税收管理既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又是实现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保障。1.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有效监控税源。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及纳税户的大量增加,在征管模式转换中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规范征管资料的管理。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情况实行分户分类管理,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征管机制。二是监控税源。在尚未完全实现计算机网络监控之前,通过建立税源资料信息库,扩大稽查面,与工商部门共建信息网络,加大重点税源户的监控,加强税源调查,建立税收管理考核办法等措施,努力实现对所有纳税人实行有效的监管。通过机构监控、稽查监控和计算机监控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2.规范纳税申报管理,建立纳税评审机制。规范申报方式,适当增加纳税申报表的经济财务指标,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栏应增加“尚未支付款项的购进货物”及“尚未入库的购进货物”两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增加“视同销售”一栏,以提高纳税申报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纳税人税务代码制、存款实名制,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尽快建立评税机制,制订相应的纳税申报审核评审办法,通过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审,对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调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实行重点稽查制度。配和评税制度的建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现行的稽查制度改为重点稽查制度。稽查对象通过电脑选案系统生成,数据来源于评税系列录入的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检查过程采用税务检查底稿,建立规范的审理程序;缩小检查面,加大处罚力度,对所有结案的偷税企业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暴光,从而达到有效打击偷、逃、避税行为和降低税收成本的双重目的。

4.设立清查失踪户、漏征漏管户的职能部门。失踪、漏征漏管现象是制约当前税收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瓶颈”,有效的管理办法是成立失踪户清查的职能部门,长期从事漏管户清查工作,根据从工商、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获得的资料和实地检查,对未登记的业户及时催办。(三)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过程监控

1.在税票设计上进行改进,逐步建立一种既能与分级财政相适应,又能明确体现属地纳税原则,便于征纳双方相互监督的税款约束制度。即:征税和纳税双方应能在所征税款的最终流向上相互监督,达成一致,从而杜绝不同属地税务部门之间为私利进行的“协税”或“买卖税收”的现象。2.全面取消除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以外的其他各项手续费的提取退库,改变现行的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从收入中直接提取退库的办法,实行由各级财政以专项资金渠道列支出解决的方式,从而杜绝税务部门为自身利益,任意调节税种的现象。

3.引进成本效益考核原则,实行税务经费与税收增长挂钩,采取核定基数,比例增长的方式,由地方财政审核后全部上划税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拨,防止税务经费来源渠道过多过滥,造成消费基金膨胀,税收成本上升。

4.进一步加强对弄虚作假、虚报政绩的垫税及调税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处罚结果与税收征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的考核和任用挂钩,使其自觉遵守有关政策法规。

5.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按税征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同时加快实行税收征管电算化,逐步形成申报、征管、解缴、入库全方位监督的税收征管体系,减少征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三)依法治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要加强税收法律环境建设,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税法,使纳税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为什么要纳税,纳什么税,如何纳税,不纳税要承担什么责任,增强其纳税自觉性。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充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加大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构成涉税犯罪的个人和集体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惩,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到税法的威慑力,增加纳税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陈秀金,《税收征管改革中几个实践问题的思考》,载于《福建税务》1999.9 2.余忠友,《改制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及解决办法》,载于《福建税务》2001.12 3.郭影,《新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山东税务纵横 》2000.7 4.郭烈民.,《税收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税务研究》 2000.6 5.李中良,《当前税收征管质量存在问题及对策》,载于《河南税务》

教师面试中需注意的问题 第7篇

我叫**(写在黑板上),是华东师范大学生物科学师范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我认为自己已经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教师技能,现在正准备以激昂的热情投身社会,服务于教育事业,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查阅该学校的资料,适当的拍拍马屁)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由衷的热爱这个职业!因此,大学四年期间,我除了扎实的学习专业知识、培养自己的教师技能外,还积极参加学生工作、文体活动以及社会实践,力求从各个方面提高自己的个人综合素质,充实完善自己!在思想上,曾参加党校学习,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在学习上,曾获得华东师范大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专业课成绩排名年纪第*位,并曾多次参加各项科研课题和各类教师技能类竞赛,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另外,我还具备一个优势,我曾在我校的心理学系辅修第二专业应用心理学为其两年,在这两年中陆续学习教育心理学、儿童发展心理学、管理心理学等知识,我认为对我日后的教育工作会有一定的帮助;在学生工作方面,我曾在校团委寄院系学生会担任学生干部,并曾获得院系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在社会实践方面,曾在上海市市西中学及七宝中学完成见研习及实习工作,并担任组长参与管理工作,实习期间,班主任工作和生物教学方面曾获得指导老师的一致好评!(如果时间足够,可以把学习方面和学生工作方面展开说说,尤其是科研方面)

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但我坚信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以及各位前辈的指导,我一定能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人名教师!

谢谢!

面试准备的问题:

1、对教师这个职业怎么看?

2、对教师这个职业的发展有什么期待?

3、你为什么认为自己能够适合这个岗位?有什么优势?

4、对于班主任工作怎么看,该如何开展?

(1.善于抓住教育契机,营造和谐友爱的班级环境 2.以身作则,以德育人,坚持厚德载物的教育理念,同时也要及时和科任老师交流沟通,及时了解学生情况

3.最重要的是热爱学生,善于倾听和交流,尽量做到有教无类。。)

5、如何开展课堂教学?主要采取什么手段?

引导点拨式教学为主,设计一系列巧妙的问题串,以问题串构建课堂整体框架,让学生在探究合作学习中为框架添砖加瓦,建构自己的知识网络。。

6、高中哪里毕业的?高考成绩如何?

面试要点

1、投简历

简历制作简明扼要,控制在一张以内,简练的语言明确阐明自己的优势,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邮箱、政治面貌、专业、求职意向为必要,其他有位置写是次要)、教育背景(可从高中写起,如果高中很有名可以写,否则可写可不写)、社会实践及学生工作经历、奖励荣誉(先写奖学金、教师技能竞赛、后面按照奖励重量级依次写明)、简单自我评价等。

2、笔试

高考题或竞赛题

3、面试

自我介绍及回答问题,问题上一页说明了。

4、说课或试讲

试讲有可能是片段也有可能是40分钟完整教学,说课要体现一定的教育思想,要有一定深度,重点在教学过程的描述,可结合板书有逻辑有条理的叙述。这是体现语言表达能力和教师功底的重要环节!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运用经济政治、哲学常识分析解释社会现象进一步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

2、过程与方法:通过网络、书籍等途径搜集最近的时政热点,提出问题、展开研究

浅谈税收征管中需注意的问题 第8篇

1 苏州市餐饮行业税收征管情况分析

1.1 苏州市餐饮行业税收现行征管方法

2011年, 苏州市税务局、财政局等机关, 结合苏州税收征管情况制定了《苏州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希望能够建立以信息共享制度为核心、以‘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为原则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1]”按照《苏州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规定, 根据苏州市餐饮企业的规模大小, 财务制度的健全与否等方面, 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征收方式:“定期定额”、“以票控税”。第一, 定期定额征收。其主体是没有建账体系、无法衡量营业收入的餐饮企业, 通过定期定额地申报纳税情况的方法, 进行纳税。第二, 以票控税。以票控税是指通过强化财务监督, 以此加强发票的管理工作, 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监督和控制, 增加税收收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1.2 苏州市餐饮行业税收现行征管情况分析

1.2.1 苏州市经济迅速上升, 餐饮行业稳步发展

从2009年以来, 苏州整体的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模式, 在全省位居前列。由此, 对于餐饮行业发展的推动, 有着积极的作用, 这也使得苏州市的餐饮行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苏州市餐饮行业的营业收入在稳步上升, 在2012年变化较大, 达到420126万元, 与同期比增长率为55.39%。苏州市餐饮行业的营业税及附加增长率亦是如此, 2010年至2013年期间, 从9.37%到53.59%, 到2013年的16.12%, 其变化规律还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区间变化值。

为简化税收征管流程, 苏州市税务机关对于餐饮企业实行的纳税方式是餐饮行业按照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 同时按照营业收入1%的比率征收附加税, 因此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更加便捷化。而在实际工作中, 还存有税收优惠政策, 主营业务收入2万元以下的商户, 则可以享受免征税收的优惠政策, 所以二者比例稳定在5%~6%数值区间。

1.2.2 苏州市餐饮企业数量增多, 增加征管难度

经调查, 本文发现2009年到2013年中, 苏州市餐饮行业中的私营户数和个体劳动者户数不断增加。餐饮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在大幅度地增加, 尤其在2013年这一年之间, 增至到95641人次, 比同期上升了35.07%。在餐饮行业从业的人员中, 私营和个体商户的从业人数变化较大, 2013年分别达到了25192人次和50522人次。在餐饮行业税收征管的过程中, 最难征收的也是这二者。所以餐饮行业私营和个体商户的增加, 无疑是给税收征管又增加了难度。加之, 苏州市在税收征管的人员配备中, 人员数量变化浮动小, 但餐饮业需纳税的商户增多, 这也为税收征管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2 苏州市餐饮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尽管餐饮行业的快速发展令人欣喜, 但是餐饮行业在税收征管的工作中, 由于餐饮商户众多、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等问题, 加之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意识淡薄, 致使餐饮税收不实的举报案件数量有增无减, 为税收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

2.1 苏州市餐饮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 逃避税收, 私设两套账。因餐饮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餐饮行业的消费形式以现金结算为主。为了逃避税款, 大多数企业往往会采用电脑打单给消费者作为消费凭证, 而非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通过调查发现, “特别是个体经营的餐饮商户一般都采取收入不计入账目或设置‘两套账目’的形式, 隐匿应该纳税的收入, ”而所进行自行登记的应纳税的营业收入, 竟只有总收入的15%左右, 这使得大量税款流失[2]。

(2) 不根据规定开发票, 隐藏真实收入。虽然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意识和积极性等方面逐步提高, 但是众多餐饮企业都会以“发票开完了”、“没票了”等借口, 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甚至会购买假发票, 隐藏真实收入”。更令人担忧的是, 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偷税漏税的举报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不容忽视[3]。

2.2 苏州市餐饮行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税收征管机制未健全。目前的税收制度, 已无法适应目前苏州市餐饮行业的发展情况, 而税收征管机制存在未完善之处。第一, 税收征管制度有改进空间。税收制度仍不够完善, 其本身存在的缺陷是根本原因。我国现行的餐饮业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源自于1994年, 而2003年进行的税制改革, 也仅仅是简单的修补, 并未涉及根本之处。第二, 税收征管队伍中的工作人员, 业务素质的水平参差不齐。有一些作为税收征管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的业务能力不够强, 对于基本的工作流程操作不熟练, 对于服务纳税人的意识不强。

(2) 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纵观整个社会, 纳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 对于税收是能逃避则逃避, 能少缴则少缴, 能不缴则不缴, 其心理处于消极状态。第一, 利益所趋。以金钱为主导, 以利润为唯一目标, 这是一种错误的价值观, 君子爱财, 应取之有道, 而非靠偷税漏税等违法手段。第二, 纳税人存有侥幸心理, 认为税务机关无法真正掌握其真实收入, 从而对于应缴的税款数额无从核查。因此, 就想尽一切办法, 隐匿收入。第三, 经营者在采购成本时, 往往多数情况下不能获得正规的发票。尤其是一些个体经营者, 既不能向消费者提供正规的发票, 又不能在采购时获得正规发票, 常常以消费凭证代替, 或仅以口头协议达成共识。

(3) 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淡薄。多数消费者在用餐完毕后, 没有向经营者索取发票的习惯, 而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 整个社会并没有形成索要发票的良好氛围, 使消费者在潜移默化中有这样的误区——消费后, 不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也是理所当然。第二, 当消费者索取发票时, 经营者经常会以“发票开完了”或者是“所消费金额还未到可以开发票的数额”等借口不开具发票, 而往往这时消费者会处于一个妥协的姿态, 索取发票一事不了了之。第三, 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贪小便宜的消费心理, 以赠送免费券、小礼品或者优惠消费金额等形式, 而不开具发票。

3 加强苏州市餐饮行业税收征管的措施及策略

3.1 深化建设, 加强税源管理

针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税收收入申报不实等问题, 在税源管理中, 应提倡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效率优先原则, 二是团队相互协作原则。效率优先原则, 是指在提高工作效率之际, 注重工作的质量。以流程为基础导向, 在严格规范执法和分权相制衡前提下, 推进税务机关的实体运作, 并对于餐饮行业中常常税收收入申报不实的个体商户, 进行重点税源监督。

对于团队相互协作原则, 每年的餐饮业商户在不断增加, 但是相对应的税务机关人员人数却变化不大, 所以, 如何更科学化地进行岗位配置、优化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提升税务机关人员业务能力、增强其协作意愿和协作能力, 更是不能小觑。

3.2 诚信纳税, 营造良好氛围

餐饮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不单只是依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对于纳税主体的餐饮企业也有其义务与责任。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应加强其队伍的建设;针对餐饮行业纳税企业和消费者群体, 应加强税收管理的宣传工作。

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 完善学习机制, 注重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的提高;进行人才团队的培养, 加强专业团队的业务素质提升;努力打造高素质、高效率、重协作、专业化的人才体系。同时, 餐饮企业是纳税主体, 消费者的行为也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所以, 重视宣传工作, 争取消费者的积极配合;对于餐饮行业, 大力展开宣传工作, 让他们了解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对于餐饮企业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 能够让他们进一步了解、理解、支持和参与税收征管, 形成全社会诚信纳税的氛围。

摘要:现如今, 苏州市税收收入正处于稳步上升的态势中, 餐饮行业的税收税额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要求税务机关管理精细化、科学化, 纳税服务水平逐步规范化;随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建设的推进, 纳税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因此, 税收征管问题在当今的社会, 更加不可忽视。本文对于苏州市近年来餐饮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 作了基本的介绍, 结合餐饮行业存在的特点, 建议税务机关应不断前进探索, 加强餐饮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为人民服务。

关键词:餐饮行业,税收征管,对策

参考文献

[1]杨帆.苏州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N].苏州日报, 2011-6-25 (5) .

[2]赵书博.我国餐饮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特区经济, 2009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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