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入境报检程序

2024-07-23

食品出入境报检程序(精选6篇)

食品出入境报检程序 第1篇

进口食品报检指南及流程图

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3份)[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报检后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合格《卫生证书》方可销售使用。申请中文标签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自行制作。有关标签管理请浏览我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相关规定。

货物非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绿证)或深圳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中文标签审核豁免手续。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中文标签豁免凭证、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

三、进口特殊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获得《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同时办理中文标签审核备案,并获得《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详情请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中文标签样张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制作。货物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深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及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资料(同上款)。对使用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物质(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为配料的食品,还需提供是否有转基因成份的申明。

四、进口食品添加剂,除按普通食品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收货人出具的用途申明,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香基、香精)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复配成分目录表,按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列出复配成分清单,进口特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提供相关产品入境后使用的目的及其流向说明。

五、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联系证明》、《卫生证书》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进口食品检验监督流程图报 检 资料审核不受理报检受理报检现场查验退运抽采样销毁改作他用及分样技术处理确定放行方式扣检放行检测放行查验放行不合格处理扣检放行检测放行查验放行指定场所扣留感官检验标签检验评定处理不合格卫生证证书实验室合格卫生检验证书风险预警5检验合格2008-10-21

食品出入境报检程序 第2篇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货物。[2007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D.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答案】C 【解析】检验检疫类别为M/N,表示该进Vl货物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该批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2.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为()。[2006年第二次、2007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报检一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一实施检验检疫 B.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一实施检验检疫一报检 C.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一报检一实施检验检疫 D.报检一实施检验检疫一签发检验检疫证单

【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

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

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3.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N/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以下表述正确的是()。[2007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该企业可凭《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B.该企业可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退运手续 C.该企业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外索赔 D.该企业可凭《检验证书》对外索赔

【答案】D 【解析】检验检疫类别为N/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不合格货物需要对外索赔的,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作为对外索赔的凭证。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因生产急需,办理通关手续后未经检验检疫即用于加工。以下表

述正确的是()。[2007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该公司的行为是正常的生产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B.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C.该公司的具体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罚,该公司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D.如果该公司对该批货物立即停止加工使用,该公司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答案】B 【解析】货物通关后,报检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本题中,该公司办理通关手续后未经检验检疫即用于加工,违反

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5.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方可销售、使用。[2006年第一次、第二次考试真题]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C.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D.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答案】c 6.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货物,申请人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办理通关手续。[2006 年第二次考试真题] A.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B.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C.出境货物通关单 D.检验检疫证书

【答案】c 7.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凭()办理通关手续。[2006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B.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C.入境货物报检单 D.入境货物通关单

【答案】D 8.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A.最终销售地 B.收货人所在地 C.最终使用地 D.报关地

【答案】D 9.对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报关出境的货物,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换发()。A.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B.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出境货物通关单 C.品质证书出境货物通关单: D.品质证书,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答案】B 10.法定检验检疫的人境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验放。A.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入境货物通关单 D.品质证书 【答案】c 1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A.在到达站先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B.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C.首先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D.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答案】D 【解析】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 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检

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12.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到货后,收货人应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

检手续。未报经检验检疫的,()。A.可以销售、使用 B.可以使用,不能销售 C.不准销售、使用 D.不可使用,可以销售

【答案】c 13.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

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行检验检疫。A.发货人 B.发货人和货主 C.收货人 D.货主或其代理人

【答案】D 【解析】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二、多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选项代码填人括号内)

1.以下关于通关单的表述,正确的有()。[2007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通关单是检验检疫机构准予法检货物出入境的凭证

B.《出境货物通关单》是出境法检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准予出境的凭证 C.《入境货物通关单》是入境法检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准予销售使用的凭证 D.通关单是办理法检货物报关手续的必要凭证

【答案】ABD 【解析】c项对于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准予销售、使用。

2.关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类别为M/N),以下表述正确的有()。[2007年

第一次考试真题] A.应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B.应在目的地申请检验

C.海关放行后,即可销售、使用 D.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答案】ABD 【解析】检验检疫类别为“M/N”,表示对应的进口货物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根据规定,对于进境缀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后须及时与

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方可准予销售、使用。

3.某企业进口一批法检货物,以下表述正确的有()。[2007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货物通关放行后,企业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B.货物通关放行后,企业即可将货物投入使用 C.货物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就投入使用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

【答案】ACD 【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进境须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货物在到达

目的地后须及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入境货

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准予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擅自销售、使用的。检验检疫

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关于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以下表述正确的有()。[2006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A.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B.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放行通关,再检验检疫 C.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D.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放行通关,再检验检疫

【答案】BC 【解析】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入境货物检

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5.关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以下表述正确的有()。A.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B.发货人应在商品的生产地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地点申请检验 c.发货人应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D.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答案】ABCD 6.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到货后,收货人应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未报经检验检疫的()。A.不准销售 B.不准使用

C.可以使用,但不准销售 D.既可使用,也可销售

【答案】AB

三、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报检手续应在报关前办理。()[2007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答案】√

【解析】我国检验检疫机构与海关已建立了“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协调机制。自2000 年1月起,海关一律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2.入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收货人可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对外索赔。()[2006 年第二次考试真题] 【答案】×

【解析】检验检疫机构若发现入境货物残损、短少或与合同标准不符时,签发检验证书,买方凭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索赔或换/退货。若关系保险人、承运

人责任的,买方凭检验证书向保险人、承运人索赔。有关方面也可依据检验检疫证书仲

裁。所以,检验检疫证书才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重要凭证。

3.某公司进口一批电子仪器,货物从广州口岸入境,目的地为西安,该公司应持入境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到西安办理通关手续。()[2006年第二次考

试真题] 【答案】×

【解析】该公司应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到广州办理通关

手续。

4.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须经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方可进口。()[2006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答案】√

5.《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是进口商品已报检并准予销售、使用的有效凭证。()[2006 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答案】×

【解析】《入境货物通关单》才是进口商品已报检并准予销售、使用的有效凭证。6.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006年第一次考试真题] 【答案】×

【解析】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7.云南某市举办园艺博览会,荷兰一公司有一批郁金香种苗参展,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境。()【答案】×

【解析】入境展览物品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入境。

8.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答案】√

9.出口货物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时,可持《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复印件办 理。()【答案】×

食品出入境报检程序 第3篇

关键词:出入境报检,课程改革,小组协作式,教学方法

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教的法子要根据学的法子”。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在教学过程设计中备教的方法很多,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课型,精心准备不同的教法,但备学生的学法则很少,对学生的“学”考虑不够,而学生的学法实际上是教师指导下的学习方法。教法制约学法,并给课堂教学效果带来重要影响。科学的学习方法能提高学习效率,让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把知识转化为能力,而拙劣的学习方法,不但不能提高学习效率,反而会降低学习效率,阻碍学生智慧的发挥。研究如何提高课堂效率,必须从教师的“教”开始,教师的教法要讲究科学合理,教学过程设计应考虑学生如何学,根据不同的内容确定不同的学习目标,优化组合教学方法以达到学习目标。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高职经贸类课程”协作式“教学模式研究及实践探索”课题研究取得了积极进展,绝大部分经贸类课程采用了“小组协作式”教学模式。本文以该校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核心课、国际贸易与国际商务专业选修课《出入境报检》为例,探讨“小组协作式”教学方法的优化设计。

《出入境报检》是学生形成报检职业能力的核心课程,以报检员国家职业标准中的能力要求作为确定课程能力目标的主要依据。课程内容主要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检验检疫标准、认证、一般货物及特殊货物的报检知识等,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涉外性和技术性。具有如此特征的课程,要让高职学生乐学、愿学、易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传统的教学方法肯定做不到,那么就需要教师采用先进的教学理念,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

1 提高教师自身素质,转变教学观念

传统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就是教师教,学生学,教师讲,学生做,把学生当作消极、被动的接受知识容器。而现代的教学观认为:教与学是互动,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交往互动与共同参与、启发的活动。教学应从学生的特点和就业实际出发,创设有助于学生自主学习的工作情境,引导学生通过职场角色扮演,思考、探索、交流,获得知识,形成技能,发展思维,学会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生动、活泼、富有个性地学习。

2 教学内容情景化,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参与

课堂教学的关键在于发挥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作用,让学生自愿地、积极地、主动地参与学习。教师应紧紧抓住90后高职学生的特点,他们自我意识强,表现欲望强,对新知充满了好奇与渴望,但自控能力比较弱。如何将枯燥的专业知识转化成学生的职业能力,是教师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针对他们自我意识强,可以设计让学生走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以学生为中心;针对他们表现欲望强,对新知充满了好奇与渴望,可以将报检知识编成真实报检工作的多幕情景剧,让学生分小组自制道具、将知识要点制成PPT背景字幕,学生分角色扮演职场人士,活灵活现地再现报检业务和报检现场。情景剧排练过程是由学生自主完成的,教师在旁边只是给予指导性意见,学生作为演员还可以提出创造性建议。学生记台词、表演的过程就是吸收、消化、输出知识的过程。排练后组织公开课让学生汇报演出,教师将“课程演出”制成录像,回放给学生看,整个过程让学生学习新知、满足表现欲、体验成功,自检能力,学生情感体验无比快乐,在快乐中提高了能力、素质和知识水平。

实践证明,只有当学习内容与其形成、运用的职业情境结合时,有意义的学习才能发生,所学的知识才易于迁移到其他情境中再运用。只有在真实情境中获得的知识和技能,学生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才可能在真实的工作或其他学习环境中解决实际问题。

3 教师教法科学化,学生学法有效化

教学方法是师生为了达到教学目的而相互结合的活动方式。《出入境报检》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成为报检员,而报检员是必须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这就决定了高职《出入境报检》课程必须课证融通。考证着重于知识掌握,而高职学历教育重视能力培养,两者并不矛盾。当我们分析报检员岗位的知识、能力要求时,两者是互为条件,互相支撑的。缺乏报检知识,无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就没有报检能力;没有学习能力,无法获得有效知识,就不能取得报检员资格。因此,这门课的知识能力目标是合二为一的,我们既不能把报检课程教学变成报检员资格考证的培训课,也不能置报检员考证于不顾。课程兼顾知识能力目标,要求教师的教法和学生的学法要突破创新。可以在项目化教学每一个工作任务完成后,设立知识竞赛,题目就是报检员考试的相关考题,学生分为小组参赛,回答规定题和抢答题,计团体分。这样的教学方法兼顾到知识能力目标,并且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锻炼学生的学习能力、反应能力,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竞争意识,关心学生的就业考证。

4 合情使用辩论、小组讨论,使课堂结构高效化

在经贸类课程的教学中,教师经常会组织学生辩论,以达到学生之间和师生之间的互动目的。辩论形式生动活泼,有良好的效果,值得推广。但也有一些时候,老师为互动而互动,为活跃而活跃,实质性内容触及不深入,学生在辩论中所得甚少,教学目的模糊,目的不能达到。还有些时候课堂里的一些讨论、辩论、探究、合作正在使课程变味。例如:不论是否存在合作的时机,是否有合作的必要,教师都采用分组方式让学生小组讨论,一节课甚至进行多次讨论,似乎小组讨论等于合作学习。其实,课型不同,其课堂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手段等均不相同。小组讨论是学生根据教师所提出的问题,集中相互交流个人的看法,相互启发、相互学习的一种教学方式。小组讨论能很好地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培养学生如何听取别人的意见,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容忍别人,优点很多,但它并不等于就是合作学习。有教师认为课堂上将一些内容放手给学生讨论交流就是合作学习,甚至有时课堂上教师出现困惑时,也让学生小组讨论,这样的合作学习是无效的,是不能达到合作学习目的和教学目的的。在教学过程中,要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选择有利于产生争论的、有价值的、而且是个体很难完成的内容,让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交换意见。若问题过于简单,讨论将变成一种形式;若问题过深,则会影响教学任务完成。在小组讨论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讨论前,师生做好充分准备;二是讨论的议题简明扼要、有争议、有价值;三是适当的引导。比如,在《出入境报检》课程中,我们可以设置这样的讨论问题,严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到底是保护国境还是阻碍自由贸易?学生分成“保护”和“阻碍”两大阵营,分小组搜集大量的案例和数据,进行辩论式讨论,学生用PPT、图片、数据、案例、视频等多种手段表达各自的观点。这样一个本身具有讨论价值、有争议的命题,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越讨论越明白。所以,合情使用辩论、小组讨论等方法,使课堂结构高效化,首先教师在教学上要深入了解学生,认真备课,在课堂上始终发挥引导作用,把握上课的内容与节奏;围绕教学目的,知识由浅入深有梯度地传递给学生。其次让学生在学习中成为汲取知识的主体,从对概念的理解、利弊得失的分析,到案例、数据的提出和论证,都由学生通过自己寻找资料、独立分析、学友间讨论而完成。在教师的启发下,学生对讨论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理解是透彻的,教学目的才可以完全达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只有教师素质提高了,教学观念转变了,教学内容职场化后,优化教学方法,在教师的精心组织下和学生有效的学习方法下,科学合理地利用多种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发展学生综合能力,才能取得显著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杨建国《.进出口报关》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课程改革探析[J].管理观察, 2010 (11) (下旬刊) :168-170.

食品生产许可优化办理程序文章 第4篇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十多年来,对食品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食品行业的发展水平,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也稳步提高。但生产许可制度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品种范围、换证审查、有效期限等方面,必须进行进一步改革创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北京市食药局按照市局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经过梳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提出了优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意见。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办理程序。一是简化新建企业许可检验要求。对于新设立企业,在按照新办程序要求申请时,按照对应产品细则要求提交所申请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对于增加申证单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实地核查的企业,在按照变更程序要求申请时,按照对应产品细则要求提交所申请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一个申证单元对应一份检验报告),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二是取消换证企业许可检验要求。对于期满换证的企业,取消许可检验的要求,经实地核查合格后直接予以发证。对于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企业,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与增加新品种的每一品种相一致的检验报告,直接经审核后在附页中载明。三是保留换证企业许可证编号。对已获证企业,只要该企业在所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提交申请并受理,可按照期满换证办理程序要求执行,在原有证书到期之前审批完毕的,保留其原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细化获证产品品种明细要求。一是明确获证产品品种明细。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仍按照总局确定的28大类食品分类实施,企业申请继续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中的《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细化表(五级目录)》要求填报,但在具体品种明细(第五级目录)中不再要求具体的不同风味馅料以及不同口味等内容。二是明确品种明细变更时间。对于在申证单元内增加新品种的变更事项,经审核后在附页中载明,载明内容除了具体的品种明细之外,增加每次变更审核时间。

下一步,北京市食药局还将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一步更新理念、完善政策、创新方法,研究许可和监管配套的方法,把重点放在对企业和生产过程的监管上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食药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第5篇

本单位与委托人___________协商后达成本委托书,将本单位进口/出口如下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办理报检手续的所有单证均真实无讹: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数(重)量:_____________

外贸合同号:_____________提(运)单号: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性质: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

法人代表(印章):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委托人确认声明

被委托人(印章):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2

本单位与委托人___________协商后达成本委托书,将本单位进口/出口如下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办理报检手续的`所有单证均真实无讹: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重)量:_____________

外贸合同号:_____________ 提(运)单号: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性质: 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

法人代表(印章):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委托人确认声明 本单位完全接受本委托书,将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规定, 办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上述货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并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如在所委托事项中发生违规或违法行为, 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被委托人(印章):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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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入境报检程序 第6篇

一、代理报检工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入境预检

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前,依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和预报资料预先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

(1)在国际航行船舶入境靠泊4小时之前,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特网向边防检查站提出船舶入境预检申请。

(2)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对确定可以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并将不予受理的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公司人员通过因特网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时,应注意进行电话确认辖区边检站是否收到了上述办理船舶入境申请的单证。

(2)在代理向边检站发送或送达预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如遇港、澳、台船员的尽量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号码。

(3)有下列情形的,边防检查站不予办理预检手续: ①总申报单主要项目内容不齐全的;

②《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内容模糊不清或主要项目不全的; ③属于登轮办理手续范围的;

④边防检查站认为不适合办理预检手续的。

未办理预检手续的,船舶到港后不得开工作业,不得上下人员,监护队执勤民警实施梯口监护。如果预检资料出现重大失误的,边检站将按规定对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二)入境正式检查(窗口办理)又称正检,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入境船舶抵港后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入境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个小时内,按要求携带有相关单证到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检查手续。边检站将根据船方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若有旅客的提供《旅客名单》、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注意事项:(1)船舶抵达口岸后,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在正式检查手续办妥前,边检机关对船舶进行监护管理。对已办妥预检手续的船舶,靠港后即可开工作业,港区作业工人可以上下外轮,待正式检查结束后,船员、其它登轮人员方可上下外轮。

(2)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正式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确保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边检站将按规定对其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采取相关措施。

(3)外国籍船员登陆或住宿,凭船方申请,边检机关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外国籍船员因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登陆证件的,经边检机关同意后,可先登陆后补办证件;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免办《船员登陆证》;已办妥签证的船员由代理申请在其有效证件上加盖入境验讫章,然后凭其加盖入境验讫章的证件登陆;外国籍船员凭有效的证件和登陆证可在船舶所在城市登陆住宿(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凭其有效《海员证》登陆住宿)。

(4)中国籍船员直接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台湾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

(三)入境正式检查(登轮办理)

是指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人员直接登轮办理船舶入境正式检查手续。工作程序:对需要实施登轮检查的船舶,边防检查人员将提前告知船舶代理,并于船舶靠泊前15分钟到达码头。检查人员登轮后,船方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到场协助检查。边防检查人员将询问船方或其代理人相关情况,并视情要求船方提供相关书面情况报告,外国籍船舶携带自备枪支弹药的,应填写《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不需填写此表),载明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存放地点。在对上述特殊情况进行处理后,边检机关对船方或代理人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检查,比对船舶资料、船员和旅客名单,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船员进行人证对照检查。

提交单证:《总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的不需提供)、船员和旅客有效国际旅行证件、船长签字盖章的《船员登陆申请表》,《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船舶已在《总申报单》中注明,可不需填写此表)。

注意事项:

(1)以下情况需登轮办理入境检查手续: ①不靠岸的海上作业船;

②载有偷渡人员或在控人员的船舶; ③有情报表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船舶; ④携有枪支弹药的船舶; ⑤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船舶;

⑥上级通知或边检站认为需登轮办理边防检查手续的船舶。

(2)登轮办理检查手续的船舶,在办理手续期间,由边检站进行监护,未经边检站允许,除口岸检查检验机关办理检查手续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3)船舶载有枪支弹药的,由边防检查人员登轮进行清点、核实后封存;船舶出境时,由出境港边防检查站予以启封。

(4)中国籍船员直接凭有效海员证登陆;港澳船员凭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登陆;台湾船员除持加盖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均依申请签发《台湾船员登陆证》;美国船员凭有效护照和签证登陆,不签发登陆证,无我有效签证的美国籍船员禁止登陆。

(四)入港检查

是指从国内其他港口开往上海的国际航行船舶靠泊后,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施的边防检查。

工作程序:入港(国内来)船舶靠泊后,船舶代理人员应在4小时内至辖区边检站检查队办理入港手续。

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经监护队执勤民警拆验并签名的《边封》(内含《船员名单》、《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注意事项:

(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开放港口间进出的,无需办理边防检查手续。

(2)入港的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抵达口岸后,即可上下作业人员、开工作业。

(3)对入港国际航行船舶为其船员申请办理《船员登陆证》的,代理人员或船方出具情况说明,边检机关核实后视情予以补发。

(五)出境检查

是指国际航行船舶从我国境内驶往境外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人员实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境手续。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和人员有效证件。中国籍船舶和全部船员为我外派船员的方便旗船舶,还应提交经船长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出境检查的有关单证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未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

(2)为了确保船舶检查质量,对于本航次非入境边检站办理入境手续的中国籍船舶出境检查时,船舶代理人员需要在网上报检的基础上,携带船员出入境证件和有关申报单据来边检站办理出境边检手续。

(3)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境手续;对于超过24小时、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境手续。

(六)出港检查

是国际航行船舶从上海港驶离我国境内另一港口前,边防检查站依法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的检查。

工作程序: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办理船舶出港手续。所需单证:《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注意事项:

(1)船舶代理人员在向边检站提交有关单证时,应确保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的准确。按照有关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的代理及船舶负责人将处以10000至30000元的罚款。对该单位的代理资格也将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罚。

(2)对于出港的国际航行船舶,由边检站制作《边封》(内容包括《外国籍船舶、船员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加盖边防检查站业务专用章的《船员名单》),交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转交或通过边检机关内部网络发送至下一港边防检查站。

(3)中国籍船舶出港、入港时,边检站可不进行检查,也不制作《边封》。(4)对于船舶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预报开航动态与原计划未超过24小时,在征得边检站的同意后,可免予重新办理出港手续。对于超过24小时的、船员发生变动、开航方向变化等情况的都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七)核查与抽查

核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对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申报情况、边防检查手续办理情况的准确性进行的核实。其主要目的是核对申报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准确申报航线、航程、航期、各类单证,是否有隐瞒未报事项等;核实代理人在申办边防检查手续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或差错。

抽查,是指边防检查站在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停留期间,对交通运输工具、上下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口岸限定区域进行检查。主要目的在于检查交通运输工具是否认真落实了自管措施,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人员是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注意发现各类违法违规案(事)件。

(八)新船交接

工作程序:代理人员应当在交船前24小时将计划交接的新造船交接申请向边检机关书面报告,其中应注明船舶名称、国籍、吨位、呼号等。

注意事项:

(1)由本厂新造的船舶一般在本厂办理交接手续,由外地造船厂新造的船舶计划安排在上海港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当安排在上海港内的具备造船资质的船厂进行交接。

(2)交接时,造船厂保卫处或生产科主管人员,船长、代理应在场,船方须提供船员证件和船员名单等材料。(3)新船交接后(即挂旗之后),如果是外轮,非船员的登轮人员须事先办妥《登轮许可证》方可登轮。

(4)在国内新造的外国军舰交接后一般由造船厂自管。交接手续同一般船舶。如有开航计划,代理或船厂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

(九)船舶换旗

工作程序:书面向边检机关报告船舶换旗的申请,换旗的申请应当注明该船舶的船名(中英文对照)、营运状态(内贸或外贸)、国籍(中国或外国)等船舶规范变更前后的对照内容以及船舶更改国籍的时间,并与辖区边检站检查队联系确认检查方式(登轮或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1)船舶换旗后船东更换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的,需办理船员调动手续。

(2)船舶更改国籍后(即挂旗之后),如果是外轮,非船员的登轮人员须事先办妥《登轮许可证》。

(十)船员调动

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对于靠泊上海港船舶上服务员工的调换工作按照区域划分,分别由外高桥,金山、上海、吴淞、洋山等五个海港边检站负责管辖;各边检站辖区内的船舶管理由各站负责,不得跨站办理船员调动手续。

1、外国籍船员的调动。

(1)船员离船的。一般要求代理人员提交离船船员名单两份、办有我有效入(过)境签证的出入境证件(有乌克兰、波兰、罗马尼亚三个国家船员持《海员证》离船,免办签证,俄罗斯、立陶宛船员离船仍需办理签证),到边检站办理船员离船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2)船员登船的。一般要求代理人员提交离船船员名单两份、外国籍船员入境我国时所持证件到其服务船舶所属边检站办理登船手续。

(3)美国籍船员持一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乘飞机抵沪后,要求办理登轮手续的,边检站不加盖验讫章,可根据船员申请为其签发《船员登陆证》,允许登陆,待其随船出境时再加盖边检验讫章。

2、中国籍船员的调动。(1)船员离船的。

对于中国船员外国(含港澳台)籍船舶的,由代理人员制作好一式两份《船员名单》并携带好船员的《海员证》及《海员出境证明》,船员本人随代理人一起前往边检站办理登船手续。对中国籍船员登中国籍远洋船舶的,需在船舶出境港办理船员登轮手续。办理方式同上。

(2)船员登船的。

中国船员办理离船入境手续时,对服务于外国籍(含港、澳、台)船舶的中国船员,在该船停泊港所在边检站办理入境手续。对于在中国籍远洋船舶上服务的中国船员的离船手续由入境港负责办理,特殊情况下船员办妥入境手续后又决定离船的,代理人员可将该情况向边检机关报告,由边检机关视情处理。

3、港澳船员的调动。港澳船员的调动一般凭《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由代理人员制作两份《船员名单》到辖区边检站办理。

4、中国台湾船员的调动。

要求代理提供两份《船员名单》和加盖有有效签注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与其本人一起,到登轮港边检站指定地点办理。

5、“船过船”的办理。

“船过船”是指外国籍船员在上海港内因服务不同船舶同时办理登、离船的调动手续。

(1)本站辖区内办理船员“船过船”手续。代理人员应制作一式两份(船厂三份)的离船船员名单和船员证件,到边检站办理手续。船员登陆证需重新申请。

(2)跨站办理船员“船过船”手续。代理人员应制作一式三份(船厂四份)的调动船员名单,到该名船员离船所属边检站先办理离船手续,后由代理人员持加盖有“准予离——船”和业务专用章字样的船员名单到该船员登轮所属的边检站办理登轮手续,重新申请《船员登陆证》。由代理人员负责将一份船员名单送交梯口执勤民警或护船队员,执勤民警或护船队员凭单放行。船员无须办理过境签证。

6、签证的办理。目前持普通护照的旅客、船员签证都由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或浦东机场口岸签证处负责办理,对于持因公,公务、特殊、官员护照的旅客、船员的签证办理一般由上海市外事办牵头并出具函电,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边检检查机关不负责签证的办理。

二、网上报检

1、船舶网上报检概述 随着国际航运业务的不断扩大,对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的任务量逐年上升,提高检查效率,不但是边防检查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口岸“大通关”的必要条件。目前,部分边防检查站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上海、深圳、厦门、大连等地边防检查站均已初步建成网上办理船舶检查手续的工作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从目前的实践看,网上办理船舶边防检查手续还只是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网上报检这一环节上,即船方负责人或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向边防检查站进行申报或申请,边防检查站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反馈。2004年11月1日,上海边检总站在上海港推行了船舶网上报检制度,船方代理人在船舶抵港前通过互联网向辖区边检站提出报检申请,边检站通过船舶代理网上提供的报检单据对船舶进行预检,已通过预检的船舶,到港后即可装卸货物,大大缩短货物在港滞留时间,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也避免了船舶代理人员在边检站和港区码头之间的往返奔波,有效提高了通关效率,得到了有关企业的一致好评。

2、船舶网上报检资格的取得

代理公司到上海边检总站业务处进行备案,填写申请表后即可开通网上报检功能。

3、船舶网上报检基本程序

各代理公司在船舶抵(离)港前4小时将该船舶本航次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如无旅客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发送至辖区边检站报检邮箱。边防检查站根据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以及提交的各类单证情况确定出入境正式检查方式。对确定可以办理网上预检手续的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预检手续。

对因不能提供《总申报单》、《船员名单》及《旅客名单》的船舶或者上述资料项目不齐的(船员名单中船员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不完整的),以及经检查属登轮办理范围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边检站检查队及时通知相关代理公司。

4、特殊情况办理

(1)报检网络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申报的,可由代理到各辖区边检站办理入境预检及出境(港)手续。

(2)停泊在锚地的船舶,如减载后进上海港的,由代理向船舶辖区边检站办理网上入境预检手续,待船舶进港后到船舶辖区边检站办理正式手续;如减载后开国外或国内其他港口的,出境手续可按规定网上办理,出港手续由代理到辖区边检站办理。(3)对于本航次非本站办理入境手续的中国籍船舶,出境检查时,船舶代理人员应在网上报检的基础上,携带船员出入境证件和有关申报单据到边检站办理出境边检手续。

5、各边检站报检信箱

上海边检站: shbjshanghaizhan@vip.163.com 金山边检站: shbj-jsz@vip.163.com 吴淞边检站: shbjwsz@vip.163.com 外高桥边检站: waigaoqiao_bjz@vip.163.com 洋山边检站: yangshanbianjian@163.com

三、违法行为处理

(一)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的四种情形

1、未持出入境证件的;

2、持用无效出入境证件的;

3、持用他人出入境证件的;

4、持用伪造或涂改的出入境证件的

(二)处以警告或500元罚款以下的三种情形

1、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2、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3、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登陆、住宿的。

(三)处罚10000至30000元以下的三种情形

1、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入境的;

2、未按规定向边检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拒绝协助检查的;

3、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检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

(四)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三种情形

1、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2、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

3、中国船舶未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五)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处罚标准

警告或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非法居留超过两个月的,处3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四、代理企业、代理人员管理及违规处理

(一)总体规定

对登轮人员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和总站相关规定的行为,边检站根据本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对登轮单位实行“绿、黄、红”牌奖惩管理。

(二)船舶代理人员报检工作要求及违规处理

船舶代理人员除了应当遵守有关登轮规定,在报检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办理入、出境(港)边检手续或船员调动时,向边检机关提供的各类单证不齐或项目不全、单证模糊不清或字迹难以准确辨认、单证格式不符合规定、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2、填写各类申报单证时出现漏填、错填现象或填写不规范;

3、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边检人员检查或处理与其所代理业务相关事务;

4、出现下列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通知边检机关:

(1)入境预检名单与实际申报名单在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出生年月等项目不相符;

(2)所代理船舶入出境(港)、移泊计划时间发生变化;(3)办妥船舶出境(港)边检手续后船员发生变动。

5、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办理入境(港)手续或送有关单证;

6、让非专职人员代办登陆、登轮证件申请手续、船员调动手续及其它报检手续的;

7、谎报、隐瞒情况或因过失导致申报不符,造成不良影响;

8、其它严重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和总站有关规定的行为。代理人员违反报检工作规定的,对代理人员年内发生3起未按规定报检或发生报检差错的,暂收其登轮证并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发还登轮证;对代理公司年内合计发生4起(含)以上未按规定报检或发生报检差错的,按照《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视情取消船舶代理公司的网上报检资格,一律实行窗口办理预检手续,由此影响船舶开工作业的由代理负责;对代理公司年内合计发生6起(含)以上未按规定报检或发生报检差错的,将暂停原为该单位人员签发的各类登轮证件的登轮许可效力,暂停为该单位人员办理各类登轮许可证件,情节严重的责令进行教育整顿,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原为该单位人员签发的各类登轮许可证件,禁办各类登轮许可证件。

对代理公司未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船舶变更情况信息,造成船舶未经边检机关核查提前靠泊或离港的给予警告;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的,视情取消船舶代理公司的网上报检资格,一律实行窗口办理预检手续。

代理人员变更工作后所属单位应在十天内上缴登轮证件,对未及时上缴的单位将给予警告,造成后果的将按照《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对在报检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代理人员,将吊销其登轮证件并建议所在单位按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代理报检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嫌疑经调查属实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代理人员须向边检站及时通报的情况

1、靠、抵、离等动态变更,应当在得到海事局批准后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辖区边检站传真报告,并电话确认。

2、船舶变更,包括改船名、改国籍,书面向辖区边检站通报。

3、船员受伤情况,一般办理先入后补程序,即代理首先告知船方先行离船救治,再补办相关手续的做法,代理一方面及时向辖区边检站报告,一方面尽快安排船员入院救治。事后补办手续。

4、船员死亡情况。

5、遗失护照、证件,丢失物品,失火、爆炸等突发事件,代理人员也应及时向边检机关报告。

(四)船舶代理企业备案

1、新开业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于开展报检业务前,携带下列文件到总站业务处进行登记备案并提出网上报检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2)《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3)《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5)单位情况说明及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备案申请书;(6)《国际航行船舶边防检查网上报检申请表》。

2、总站业务处收到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即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达到边检报检要求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各海港边检站。

3、《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与《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相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到期后,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应到总站业务处重新办理备案。

4、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首次到边检站办理业务,需出示《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受理业务的边检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有关业务。

(五)船舶代理人员考核

1、船舶代理培训考核工作由总站主管,总站业务处具体负责,总站业务处和各海港站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2、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员培训工作分为自学与集中培训两种,原则上以自学为主,总站业务处和各海港站也可根据代理报检工作的实际情况,视情组织集中培训。培训材料和考核范围由总站考核小组统一制定,各代理企业自行印制。

3、考核工作于每年3月、9月、11月份分三次进行,11月份的考核为考核,均不设补考,考核效力如下:新增代理人员需根据时间就近参加3月或9月的考核,考核合格的,边检站可视情为其发放一个月有效的《登轮许可证》(一个月)和《登轮许可证》(本航次);未通过考核的,不予发放登轮证件。新增船舶代理人员需办理次年《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均需参加并通过本11月份的考核。

(六)违规处理的管辖

对违法违规行为人的处理由事发地辖区边检站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人所属单位的量化考核根据“各执勤点实施、全总站累积处理”的原则,由达到处理标准的最后一次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边检站处理,其他相关的边检站应予以配合、协助。

(七)处理决定的效力

根据本规定对个人和单位作出的处理的效力不受边检站辖区限制,在全总站各海港边检站辖区范围内统一有效。

五、报检常遇问题处理

(一)关于简化家属办理登轮证手续的问题

船员家属内第一次申办登轮许可证件时,需按照《上海边检总站海港口岸出入境管理规定》规定提交申办材料;对于在上海边检总站所属任一海港边检站申办过登轮许可证件(边检机关有发证记录)的外国籍船舶(含挂方便旗全外派船舶)船员家属(以下简称船员家属),同内需再次登同一船舶会亲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船方许可登轮的函件,向边检站申办登轮许可证件;若其能提供由船长签署的《船员家属登轮会亲确认书(长期)》,可直接凭本人身份证件向边检站申办登轮许可证件,免于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二)关于船员家属随外轮出入港问题

1、载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含港、澳、台)在我境内港口间移泊时,中国籍船员直系亲属可随轮在我境内港口间航行,船舶出境时下船。

2、船员直系亲属登外轮,须由船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船员直系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报边检站检查队(科)值班领导审批。边检站检查队审批同意(审批人数以不超过外轮核定载员总人数为宜)后签发《登轮许可证》并加注“可随船至下一港口,船舶出境时离船”,同时在《边封》中予以注明。

(三)关于外国人办理《登轮许可证》(一年)问题

1、外国籍和港澳台人员申请《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原则上从严掌握,对于在沪无固定工作需要的人员,一般不予办理。

2、外国籍人员申请《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应办妥有效就业类签证、任职或就业类《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港澳人员申请《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应持有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件;台湾人申请《登轮许可证》(一年)的应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有效签注。边检站受理上述人员办证申请时,应核查其入境情况并留存上述材料的复印件。

3、外国籍和港澳台申请人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有效期较《登轮许可证》(一年)的有效期短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外国籍申请人的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台湾申请人的签注有效期较《登轮许可证》(一年)的有效期短的,可予发证,但上述人员办理签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签注延期手续后,需立即将有效居留材料报边检站备案。逾期不报的,吊销其长期登轮许可证件。

(四)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的船舶应按规定的航线驶离口岸,特殊情况下,船舶发生技术性临时停靠或回靠的情况处理。

1、经总站所属海港边检站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航行途中技术性临时停靠总站范围内其他海港站辖区锚地、浮筒,人员未发生变化,二十四小时内按原申报航线离港的,辖区边检站掌握船舶动态,禁止人员上下,并将船舶的实际离港情况通报原办理船舶出境(港)边检手续的边检站。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在总站范围内其他海港边检站辖区锚地、浮筒技术性临时停靠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船舶应重新办理出境(港)边检手续。

2、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在驶入公海前或到达目的港前当日回靠码头,人员未发生变化,计划于上次离港二十四小时内再次离港且再离港的出入类型、出境(港)人员、目的港不变的,边检站掌握船舶动态,禁止人员上下,加强船舶监管,不重新办理船舶检查手续。

3、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在驶入公海前或到达目的港前当日回靠码头,人员发生变化或再离港的出入类型、出境(港)人员、目的港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相应边检手续。

4、已办妥出境(港)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在驶入公海前或到达目的港前当日回靠码头,需要上下人员或计划于上次离港二十四小时之后再次离港的,应重新办理相应边检手续。

5、已办妥出境边检手续后离开港口的船舶,驶入公海后又当日回靠码头的,按入境船舶办理。

6、船舶在技术性停靠和回靠过程中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7、入境(港)船舶靠泊码头(船舶动态中的停靠地点)前技术性临时停靠上海总站范围内其他海港边检站所辖锚地、浮筒的,锚地、浮筒所属边检站掌握船舶动态,不办理船舶边检手续,待船舶正式停靠原申报码头后,由辖区边检站办理船舶边检手续。

(五)居住在大陆的港澳船员的配偶、子女要求登轮的问题。

须由船方提出书面申请,持其所在单位或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到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时登轮证》。

(六)外派船员要求互登外轮的问题。

外派船员可凭盖有所在服务船舶印章的《海员证》互登外轮,但不准在非本人服务的外轮上住宿;我国远洋船员到外轮上看望外派海员时,应当持有船长开具的证明,到边检站办理《临时登轮证》登轮,但不准在船舶上住宿。

(七)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协议的国家有哪些,是否需发登陆证? 与我国海员证有互免签证的国家共有五个,分别为:俄罗斯、乌克兰、立陶宛、罗马尼亚、波兰。有海员证互免协议的国家对其船员持海员证免发《船员登陆证》。如上述人员持护照申报时,仍需申请签发《船员登陆证》。

六、有关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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