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安全分析会

2024-06-27

广东省公共安全分析会(精选6篇)

广东省公共安全分析会 第1篇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管理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设备设施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六章 处 罚

第七章 附则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长卢瑞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层工业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及单层主体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自防自救为主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本规定由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下同)以及设计、施工安装、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管理责任

第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使用单位分别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规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第七条 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施工或使用单位的,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或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统一管理消防工作。以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应当建立以建设单位为主、各承包或承租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四)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五)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六)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八)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十一)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变更用途的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专篇,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第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当设在首层或2、3层。确有需要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确有需要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应当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2、3层,并应当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消防设计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核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本条第一款的验收内容与第二款的检查内容一致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可与消防安全检查同时办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在工地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举办大型文化、经贸、体育和庆典等群众性活动,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建设或使用单位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建设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同意。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遵守电气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期检查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二)不得违章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三)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超过负载和负载平衡的安全标准,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四)按照防雷等级、技术规程和技术参数,定期进行电气设备设施的防雷检测;(五)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和维修,应当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建筑物的防火功能。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第四章 消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其他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室内外消火栓及防排烟等系统以及应急广播、消防电梯、疏散照明、供电、消防控制室等设备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停用火灾报警、固定灭火和消防给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

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高层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二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清洗、调试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由已经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消防设施和防火材料应当使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消防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的灭火演练。

工作人员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掌握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高层公共建筑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服从公安消防队火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紧急疏散。第三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对不履行消防义务和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共安全分析会 第2篇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发布日期】2009-02-25 【生效日期】200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七条第七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

第十条第十条 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与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论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通过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范围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可以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有关设施、设备,但应当在拆除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第三章 管理与应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建立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三)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及其监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五)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源整合,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提供条件。

负责具体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应当经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时,无须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文件。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一)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规范,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不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时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关设施、设备后不按时报送备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保障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违反信息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其他视频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中,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资源整合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审批或者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六)接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警情报告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共安全分析会 第3篇

1 公共科研机构异化的含义

1.1 公共科研

1.1.1 公共科研的含义

公共一词是与私人相比较而呈现的公共的边际范围。公共始终是在与私人相对而言的时候获得自己的原初规定性的。从这个角度讲, 没有私人, 也就没有公共;反之亦然。实际上, "公"与"私"显现出不同时候不同内涵、不同领域不同内涵, 有政治的、经济的, 也有科技的, 还有概念或范畴上的不同, 如有的是公共的、有的是集体的、有的还是群体的等。

公共科技是在私人经济高度发展的美国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为了使美国产业长时间保持国际上的竞争优势, 提高整个国家的国际影响力, 美国开始在国家层面开展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创新, 由此带来成果转化、成果管理等一系列有关公共科技的内容, 如国防科技、公共卫生科技、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及相关前沿研究等。实际上, 市场不是万能的, 公共科技也是因为市场失灵而产生的。由于存在市场难以解决的问题, 如社会公众的部分科技需求在商品市场中得不到满足;市场经济的外部性, 如环境污染、温室效应等现象得不到治理, 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一些显性经济效益不明显的科技研究活动, 特别是以知识增长为目标、以人的安全与健康为目标的研究活动, 包括基础性研究及成果的转化过程缺乏研发主体;等等, 这样, 公共科技就产生了。

1.1.2 公共科技的特征

相对应于以利益为主的私人科技, 公共科技体现的是政府主导的, 以增长科技知识、提高国家综合实力, 实现公平、公正、幸福社会目标而进行的科技活动, 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战略研究、公益性研究等。这样, 公共科研的特征必然呈现出公众共享性, 即越多公众消费, 其公共性就越强;非竞争性, 或非排他性;稀缺性, 即私人不愿介入的领域;供给多元性, 以及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 即科技的大循环, 或广泛被开发、利用的特点[2]。

1.1.3 公共科技产品的范畴

不同历史时期, 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公共科技产品都有可能不同。总体来说, 公共科技产品应该含:公众普遍适用的科学技术知识产品;通过法律保护的"有限"公共性科学技术产品, 如专利;政府科技战略选择下将私人科技产品转化为公共科技产品 (这一类产品很多) 。基于上述分析, 对公共科技的定义基本上都比较认可以下几点:一是公共科技的主体———以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 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 由政府具体的组织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二是公共科技的产品———以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战略性、保障性的科技产品为主。三是公共科技成果———越普遍、越公开, 其公共性就越强。

1.2 公共科研机构

1.2.1 科研机构的类型

一般来说, 科研组织按照其产品特性确定其组织机构, 即第一部门 (企业) 、第二部门 (政府) 、第三部门 (非营利组织) 。第一部门是通过私人产业部门投资从事的科技研究活动, 以赢利为目的, 其特点是成果转化效率高、投资回报较稳定、风险较小, 一般是进行试验及发展研究和应用研究。第二部门是政府主导的增长科技知识、提高国家综合实力, 为实现公平、公正、幸福社会目标而进行的科技活动。第三部门是服务于公共物品或俱乐部物品的技术研究。应该说, 完全从事理论基础知识研究的组织几乎不存在。因为本来知识就是和技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技术是在知识基础上产生的, 而基础知识具有深度开发的价值, 这样, 就出现了政府、高校和第三部门共同完成的科研组织。

1.2.2 公共科研机构

作为一个科研机构, 在成立之初, 就已确定其宗旨和任务。我国早期的公共科研机构是由政府批准设立、投入建设和营运经费, 政府确立发展方向, 科研院所为政府和公众提供无偿的科研成果和科技人才等服务。这种公共科研院所自主权大、公共服务意识强, 但独立性差、依赖性强。市场经济改革给这类公共科研机构带来冲击, 科技为经济服务的意识使公共科研机构在机构的任务、目标和使命上都发生了变化, 这就产生了脱离公共性原则的异化现象[3]。

1.2.3 公共科研机构的异化

“异化”一词是来自于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使用“异化”是用来描写和揭露私有制社会。如今“异化”一词被广泛使用, 有科技异化、劳动异化、人的异化、教育异化等。从异化本意来看, 有转让、疏远、脱离之意, 即相似或相同的事务逐渐变得不相似或不相同。这可以说是一种自然甚至必然, 因为任何事物当受到环境和外界影响下变得不一样时, 这种异化现象就产生了。哲学上看, 就是主体发展到一定阶段, 由于受到外界的客观环境变化, 分裂出自己的对立面, 变为了外在的对立异己力量。

本文所指的公共科研机构异化不是马克思所论的科技异化, 而是科研组织的异化, 是指公共科研机构在市场经济发展下的一些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 其中有些是自然进步的表现, 即是公共科研机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进化;有些却是背向的, 即非公共性或丧失公共功能的。这种异化的背后隐藏着政府与公共科研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舒红娟、宁宣熙曾经对此进行了论述:认为作为科研机构, 其政府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政府, 只能说是代表政府行使政府职能, 这就是政府与科研机构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政府而言, 委托方自然想通过资金来控制代理方的研发方向, 要求其更多地体现公共性能;对于代理方而言, 受制于资金限制和从“道德人”出发, 可能会尽心尽力, 但出于“经济人”利益考虑, 脱离甚至违背公共性利益的可能性也是充分存在的。当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外界影响是正向的, 即全民全社会公共性;但在市场条件下, 外界对公共科研机构是反向的, 即扩大或增强了私欲性, 而当私欲性不断膨胀, 直至没有了道德底线, 代理人就有可能铤而走险, 特别是当委托人“寻租”时这种可能性就会变得越来越大。因为委托人也是人民的代理人, 即双重代理关系, 这时受损的一定就是最终的委托人———老百姓[4]。

基于上述考虑, 本文通过对广东省111家左右114名科技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机构, 主要调查内容有研究机构的研究经费来源、研究活动情况、研究成果情况、以及研究机构的总体评价四个大类。

2 广东省公共科研机构调研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问卷共调查111家机构, 被访人数114人, 基本情况填写详实的有92人。被调查机构的研究人员年龄不大, 92份问卷调查中, 副高以上职称有45人, 占比近50%;研究员20人, 占比21.9%;还有29%是助理研究员。被调查者年纪轻且职称高, 说明目前我国科研院所年轻化的高职称科研队伍正在形成。

2.1 异化现象之一———机构经费来源以企业性收入为主

公共科研机构的科技活动开支一般是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 政府财政资金以机构式拨款形式划拨到各个科研机构的。从财政投入科目上, 现行政府预算科目中有关科技经费的支出科目包括科技三项经费、科学事业费和科研基建费, 科学事业费中的自然科学事业费包括研究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因为现行的自然科学事业费涵盖了科技活动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科技服务等各环节, 应该说是用于一般性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的经费, 不属于公共支出范畴;科协事业费和社会科学事业费应该是公共支出。在经费投入上, 只有这些研究机构的人头费、基本运行费等采取的是机构式拨款, 而随着研究机构的改革, 机构人员日益减少, 这部分费用也在逐年减少, 大部分是采取专项投入方式, 即项目投入。由于经费投入有限, 科研院所的经常性运行经费紧张甚至匮乏, 科研执行机构的预研、小型设备等经费来源渠道考虑不全等现象经常出现, 于是, 一些公共科研机构这些年来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是走向市场。调研中, 重点访谈了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和广州医药研究院, 这两家机构的问卷调查都认为机构经费来源是以经营性收入为主;广东粤港供水环境监测中心也认为其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 其经营性收入来源占比较高, 达到67%, 政府财政资金占比只有32%, 其它资金来源的比例更小, 只有1%;还有一些机构认为几乎完全是以项目资金来源 (在问卷调查中未有选项) 为主 (如图1) 。这种情况与国外情况不同, 国外的科研机构收入来源中, 其它来源, 特别是来源于第三方机构的, 即私人筹集的资金比较多, 基本和政府占比差不多[5]。如德国282所高校2005年用于研发经费共计92.2亿欧元, 其中36.6亿欧元来源于第三方经费;弗劳恩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 (Fh G) 的研发经费每年60%来自第三方资助经费;莱布尼茨科学联合会 (WGL) 每年有30%研发经费来自第三方资助。

2.2 异化现象之二———以应用性研究为主

公共科研机构研究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基础研究、前瞻性研究、战略性研究和公益保障性研究为主。具体来说包括:新知识生成、旧知识更新、相关知识重组;企业部门还没有能力进入的研发项目;一些企业研发投入中对长期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技术环节;产业成熟技术成果的公共产品化项目;等等。从调查问卷的研究内容来看, 公共科研机构不仅研究内容繁杂不专, 且研究项目一般以应用研究为主, 从事探索性基础研究工作的很少, 一些完全以政府拨款为主的研究机构也基本上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被调查者趋向于很现实的研究, 即应用性较强的研究工作。被访者大多数是30岁左右、具有硕士学历水平且有副高职称的研究员, 他们更愿意研究所承担更多更实际的、有较高经济收益的研究项目, 而不愿意承担更多探索性的或新产品、新工艺开发, 即使是一部分研究所管理人员也是如此。

2.3 异化现象之三———科技成果企业利用和“小循环”

美国学者克劳·米切尔和波塞曼·贝尔利提出的环境背景分析法从两个方面研究科研机构的公共性:一是科技资源的来源, 二是科技成果的流向。即如果科技资源主要来自公共财政、科技成果主要供政府与公众使用, 就认为是政府强影响的机构, 也即科技公共性强的机构;相反, 如科技资源主要来自企业与私人、科技成果主要用于私营企业牟利, 则认为是公共性弱的机构, 是市场影响强而政府影响弱的市场化机构[6]。从调查中可以看出, 研究成果以应用性为主, 研究成果去向主要分为政府、企业、本机构、研讨会和个人五项, 110家接受调查机构中, 研究成果去向企业的有42家, 占比为38%;其次是去向本机构的, 有33家, 占比为30%;再次是去向政府的有24家, 占比为21.8%;其余去向研讨会和其他的只有9家左右 (如图2) 。这种现象与第一、第二异化现象相呼应, 因为机构经费来源以企业性收入为主, 所研究的项目以应用性为主, 因而研究成果大多也流向企业, 而流向科研机构的占比 (30%) 比流向政府的 (21.8%) 还要大, 流向企业或本所的占近70%, 加上其他的占比, 达到80%了, 说明研究成果的公共性是比较弱的。

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应用也是源于科研人员的动力来源上。调查中发现, 科研机构的研究动力主要可分为科研、市场和产业、政策、个人兴趣和利益五个方面, 114个接受调查对象中, 以市场和产业为动力的有58家, 占比为50.88%, 排名第一;其次是以科技为动力, 有37家, 占比为32%;其余3个动力源很少, 只有10家左右。说明市场和各产业提供的研究动力最大, 也就是说, 科研机构的市场服务行为日益加重。而从所获得研究成果的来源情况看, 来源于课题、项目、研究所、研究兴趣、上级部门、职称和其他的分别占49%、20%、15%、7%、5%、2% (如图3) 。这也符合研究成果去向的情况, 因为课题、项目基本上是以企业性质为主。

综合上述研究, 我们认为, 广东省公共科研机构的公共性已经不能同日而语。新形势、新环境下如何界定新的公共科研机构, 规范科研机构科研活动行为、完善科研机构组织性质、增强科研成果的有效应用是当务之急, 特别是市场化条件下的公共科研机构应该更加重视科研机构的“公共责任”, 提高公共意识是全体科研人员的职责。

参考文献

[1]曹丽燕, 马宪民, 蔡齐祥.关于公共科技及其管理的几个问题[J].科技管理研究, 2007 (5) :5-7

[2]吴伟强, 万劲波, 陈玉瑞.共性技术R&D战略[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5:1

[3]高志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科技管理[J].中国科技论坛, 2004 (4) :60-62

[4]舒红娟, 宁宣熙.公共研发机构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J].中国科技论坛, 2008 (12) :15-16

[5]GEST.BLOG.美国现代科研体制的形成[EB/OL].何姣, 译.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Division of Science Resources Statistics. (2008-02-05) [2014-03-01].http://www.qiji.cn

广东省公共安全分析会 第4篇

1.蒙自市公共消防安全现状

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

目前,全市共有重点单位73家,高层建筑54栋(其中投入使用36栋,在建18栋),单体最高建筑高82.2米(时代天骄小区),易燃易爆场所25个,公众聚集场所452个。2010年,蒙自市辖区内共有工业企业719个,全市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共23个,完成工业总产值139.5亿元。红河钢铁厂、蒙自矿冶有限公司、红河供电局为蒙自市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

1.2消防基础设施情况

据统计,蒙自市城区市政消火栓数量为247颗,其中165颗完好,64颗损坏,18颗无水,损坏比例为25.9%。共有天然水源4个,无室外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码头等。

1.3消防队站建设情况

按照国家《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全市应建设公安消防队站4个。目前,全市共有1个消防中队,消防队站建设严重不足。

1.4消防车辆装备建设情况

蒙自市公安消防大队装备各类消防执勤车辆5台,其中水罐消防车2辆,载水量8吨;泡沫水罐消防车1辆,载泡沫2吨,载水量15吨;无库存;抢险救援消防车1辆,32米登高平台消防车1辆。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应配备特种装备209件(套),现仅配备201件(套),差95件(套),欠帐率45%。

1.5灭火和抢险救援情况

“十一五”期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全市共发生火灾307起,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财产损失220.7133万元,未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群死群死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两年来抢险救援和火灾事故呈上升的趋势。

2.公共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发现,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在消防公共基础建设、消防安全监管、重大隐患整改和车辆器材装备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与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一是消防队站数量不足。蒙自市建城区面积28.57平方公里,按照国家《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全市应建设公安消防队站4个。目前,全市共有1个消防中队,消防队站建设严重不足。二是消防水源数量不足,南湖无供消防车取水的码头。三是公共消火栓数量不足,全市应建消火栓257个,实有247个;损坏比例达25.9%。

2.2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目前全市共有高层建筑54栋,多层建筑2000余栋。根据消防规范的要求,这些建筑在建过程中,都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消防设施,但在投入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消防设施损坏比较严重,部分设施根本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2.3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失控漏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各类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不断增多,消防监管难度日趋增大。有的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擅自营业,带病营业,埋下先天性火灾隐患;有的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使建筑消防安全疏散、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有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致使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缺失严重,甚至将安全出口锁闭、封堵;还有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人为增大场所火灾危险性。

2.4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增大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部分老城区、小场所集中地区改造工程,牵扯到人民群众的利益,且整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直接导致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整改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使此类火灾隐患难以有效整改到位。

2.5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主要体现在农村、学校、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体集中的区域,究其原因:一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二是农村留守人口大部分为老弱妇孺,疏散逃生自救能力差;三是学校目前尚未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课程,消防宣传教育未形成长期机制;四是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的不稳定性,对消防安全关注力度不大。

2.6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相对滞后

缺少云梯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和城市主战消防车,蒙自市现有高层建筑54栋(其中投入使用36栋,在建18栋),单体最高建筑高82.2米(时代天骄小区),而现有云梯消防车最大伸展高度仅为32米;石化火灾扑救装备器材配备不足,目前全市仅有1辆泡沫水罐消防车;根本不能满足灭火作战需要;特种防护装备和器材缺口较大,难以适应日益严峻的消防应急救援任务需要。

2.7消防业务经费保障不足

全市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基本预算虽达到了57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未完全实现与经济增长同步,加之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有限的消防经费,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

3.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必须坚持以动制动,以变应变,在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推进消防队站和车辆装备建设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

3.1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一是提请市政府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在道路改造过程中,做到与城市建设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补齐旧账,不欠新帐。二是按照“利于灭火”的原则,提请市政府在南湖设立1—2处消防取水码头,以解决市区消防水源不足的矛盾。

3.2加强消防行政许可审查

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发动工商、文化、城建等部门共同参与消防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前置审批的有关规定,把好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许可证发放关和建设消防工程行政许可关。坚持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前必须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投用前必须办理消防安全审批、验收手续;特别是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定要严格审批,防止先天性火灾隐患产生。

3.3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一是建立单位内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一级管一级,一层抓一层,级级负责、层层落实。二是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即按照重点单位管理经验,建立消防设施防火档案;坚持每日检查消防安全,认真填写日查和月查登记薄;制定相应的日查、周查、月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为严格、公正执法打下坚实基础;加强对消防控制室人员的培训指导,实现操作管理持证上岗,建立一支懂管理、会操作的消防安全管理队伍。

3.4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

以消防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大力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氛围。一是开辟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阵地,在全市广泛(下转第91页)(上接第10页)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栏,开展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二是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宣传进学校活动,通过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推动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三是积极推进消防安全进企业活动,通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知识讲座等,提高广大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四是扎实推动消防安全宣传进农村活动,全面提高农村防范、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遏制农村火灾多发势头,保障农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五是做好消防安全宣传进家庭工作,以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家庭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知识,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3.5加快消防队站建设步伐

加快推进消防二中队建设步伐,提请政府将队站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切实提升城乡整体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力争把补建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十二五”规划,并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消防安全机制建设,构建牢固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同时,加快推进市综合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基地建设,切实满足应急救援培训训练需要。

3.6不断推进消防装备建设

一是强化消防车辆装备配备,坚持从实战需要出发,优先选配直臂举高云梯消防车、A类泡沫消防车及大吨位水罐消防车。二是强化特种器材装备配备,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和《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配备标准》要求,配齐各类器材装备;针对蒙自市高层建筑、厂矿企业不断增多的实际,配强消防应急救援特种器材装备,尤其是灭火攻坚组器材装备。三是强化灭火药剂贮备配备,不断加大泡沫液、干粉等灭火剂的贮备量,切实满足实战需求。

3.7提高消防经费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强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认真履行职责使命,切实赢得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力争全市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翻一番,达到380万元;争取将全市消防队站建设和特种器材装备建设列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断改善消防装备建设落后的现状,为打造“红河公安消防铁军”奠定良好的装备基础;着力解决官兵生活补助、医保统筹等生活问题,努力创建和谐警营环境。

【参考文献】

[1]蒙自年鉴,2011.

[2]蒙自市“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广东省公共安全分析会 第5篇

公共安全警钟

作者:刘天放

3月9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一名三个月大的女婴童童(化名),被坠落的苹果砸伤。深圳市儿童医院初步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等。昨日,童童的姥爷龙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童童仍处于昏迷状态,未脱离生命危险。警方经DNA比对,确定扔苹果的人是小区24楼的一名女孩。昨日,女孩的父亲刘平(化名)称,11岁的女儿向家里的宠物狗投食时,误将苹果从阳台扔了下去,导致此事发生。(3月21日《新京报》)虽然惹祸的11女孩的家长和亲属都认可了事实,苹果确实是他们家孩子扔的,也表示会负责到底,但目前女婴童童的医疗费已花费13万余元,后续如果能撤离呼吸机,费用大致在1天1000元左右,加上后期还需要去普通病房,进行巩固、康复治疗,费用肯定不小,更何况她能否恢复健康还是未知数。好好一个孩子,就是被一只苹果完全改变了,可以预见孩子已无法回到健康快乐的从前。

如今,人们大都居住在楼房里,且住宅楼越盖越高,这就产生了新的安全问题。有些人不讲文明,依然像原来居住在低层楼房或是平房那样,随意把垃圾或其他物品随意抛出窗外。可殊不知,高空随意抛物十分危险,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高空随意抛物造成的危害认知不足,而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人不讲道德文明,逐渐养成了随意抛弃物品的坏习惯有关。我们常说“文明点滴,从我做起”,一个细小的动作就能看出一个人的文明,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不乱丢垃圾。

近些年,由于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而被起诉的案件逐渐增多。2011年,成都一个小伙子被从天而降的陶瓷水杯砸成重伤,他用了3年时间才找齐100多名被告。随后,此类案仍然不断,最近的一次是去年12月宣判的发生于前年的安徽芜湖某小区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法院判决81户共133名被告,在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元、物业支付15.2万元,共计508671元。

实验显示,花盆落地时动能=质量×重力加速度×高度,1千克×9.8米/秒×30米=294焦耳。294焦耳是什么概念?56式步枪杀伤无防护人体的要求是65焦耳,5.45毫米小口径步枪子弹向目标传递能量为228.3焦耳。再假设,该花盆落在泥地上砸出一个5厘米深坑,瞬间冲击力=能量/形变程度=294焦耳/0.05米=5880牛顿,相当于600公斤重,这一重量足以压死一个人!物理学实验表明,一个200克的苹果从25楼落下,其杀伤性相当于一辆汽车以14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向你冲来。

由于高空抛物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车辆、设施损坏的新闻越来越多,高空抛物,成了横在人们心中的一把利刃。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人人深恶痛绝,谁都不喜欢灾难降临到自己身上。可是,如果高空抛物成为所有人的习惯,我们中又有谁能够幸免?天灾无法抵挡,但人祸我们至少可以避免,这也是近年来不少人甚至专家和学者都在呼吁,应该把高空坠物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原因。

广东省公共安全分析会 第6篇

一、单选(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1.根据本讲,坚持源头治理就是要把()作为“本”来治理。

A.城市社区 B.职业群体 C.农民工 D.社会底层人员

2.()强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A.社会统治 B.社会管理 C.社会治理 D.社会管制

3.坚持综合治理,不仅要依靠法治,同时还要重视()。

A.道德教化 B.严厉惩处 C.社会奖励 D.群众谴责

4.根据本讲,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是一个()社会。

A.基督教教化 B.差序格局 C.佛教教化 D.关系

二、多选(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1.根据本讲,中国国内社会的复杂矛盾主要表现在()。

A.经济体制深刻变革 B.社会结构深刻变动 C.利益格局深刻调整 D.严重事件持续爆发

2.根据本讲,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主要表现在()。

A.社会组织自律 B.政府部门规范其制度 C.政府部门规范其行为方式 D.政府部门对其资金来源进行管理

三、判断(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1.传统观点上的中国社会的三大构成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

正确 错误

2.根据本讲,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正确 错误

3.根据本讲,当前国际形势复杂主要表现在烽火连天的非洲大地、欧洲底层社会的狂欢以及席卷美国的占领运动。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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