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出入库检验作业办法

2024-06-09

成品出入库检验作业办法(精选10篇)

成品出入库检验作业办法 第1篇

成品入、出库检验作业办法

1.目的

为防止不合格品流入成品库或客户手中,确保入、出库之成品能满足客户要求;减少客户抱怨或退货,使作业条理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作业办法.2.适用范围

本厂入、出库检验作业均适用之.3.参考文献

参考本厂之「测量与监视控制程序」.4.权责

4.1品保部:负责成品入、出库前之检验判定及标示.4.2仓储部:负责合格品入库、出库作业,仓储之不合格品处理.4.3责任单位:负责成品线材入库前之摆放、标示,并放置于成品「待验区」内及不格品的处理.5作业程序 5.1成品入库检验

5.1.1现场单位放置于成品「待验品」之成品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5.1.1.1须附有内容完整、正确的标签及成品入库标签.5.1.1.2按不同的品名规格、颜色、印字内容分别摆放整齐.5.1.1.3所有成品入库标签均需注明操作员姓名.5.1.2成品检验员按<检验抽样>进行抽样,依或「产品检验规范」等进行检验、判定及标示,并将检验结果记录于「成品入库检验报告」上。

5.1.3对于判定合格之成品,在成品入库标签上盖合格章或签名;判定为不合格品者,以「不合格品单」或「不合格品标签」标示.5.1.4仓库依据成品检验员的标示加以确认,将盖有合格章或签名之产品入库;不合格品由成品检验员通知责任单位,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5.2成品出库检验

5.2.1成品检验员接到「出货通知单」后,对仓库所备之产品按照「检验抽样计划」进行抽样,依「QC工程图」或「产品检验规范」及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记录于「产品出货检验报告」上。

5.2.2在库品之检验,若属不合格品,需及时标示并通知仓库或责任单位接「不合格品之管制」处理.6.附记事项

6.1所有成品不得先入库或装车后再检验.6.2对于入库“待验区”内经判定为不合格品者,责任单位应于当天把不合格品拉出“待验区”,进行处理.若三天内仍放置于“待验区”内,一律按内部抱怨处理.6.3出错货或未经检验之产品而装车出货者,一律按照内部抱怨处理.6.4对于客户要求提供出货检验报告之产品,必须附有检验报告方可出货.6.5确因交期急需,临时到现场提货时,必须在提货前1小时通知品保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货.进料检验作业规范

1、目的

对来自于外部供方处的物料进行检验或试验,以确保投入使用的物料满足预期的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组成最终产品的物料,包括采购的生产用原料,辅材,包装物等。

3、权责

3.1品保部IQC负责对所有进料物资进行验收。

3.2品保部仪器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有物料验收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确认和维护。

4、作业流程

4.1仓库管理人员在接收到外来的物料时,对物料种类、供应商、订单号码、数量等信息进行确认;

4.2上述信息经确认无误后,仓库管理人员将物料存放在待检区域,仓库管理人员将“进料验收单”交IQC确认;

4.3 IQC对物料名称、牌号、型号、规格、供应商、包装、标识等与相应的《采购单》《采购规范》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抽样或全数检查,并依据检验结果记录于《进料检验报告》;

4.4 对于经检查确定合格的物料,IQC以绿色“合格”产品标示单予以标识,并在《进料检验报告》及《进料验收单》结论栏注明“允收”或“合格”结论;

4.5仓库管理人员凭印有检验员编号章的“产品标示单”及注有“合格”或“允收”结论的《进料检验报告》办理物料入库;

4.6 对于经检验确定不合格的物料,IQC立即以红色的“不合格标签”予以标识;

4.7仓库管理人员要协助IQC对不合格物料进行隔离,并同时将该批原料登记于《不合格品处理跟踪表》上(生产退料亦同); 4.8 IQC在对物料进行有效隔离后,立即发布《进料品质异常单》,经部门主管人员批准后发放到仓储,采购等部门会签;

4..9《进料品质异常单》由品保课主管或工程师会同采购、工程、生管或使用部门协调一致,并签署处置结论;

4.10评审结果确定物料能够使用并经(副)总经理核准,IQC以“特采标签”对物料进行标识,并予以隔离,因环境关物质含量或相关ICP报告有异常之原料不予特采,IQC须要求仓管员立即隔离;IQC将处理结果记录于《不合格品处理跟踪表》上;

4.11仓储部指定使用部门作业人员对特采物料进行挑选或修整或克服使用;必要时,经挑选或修整后的物料由IQC(或生产线IPQC)重新进行验收; 4.12仓库凭“特采标签”及签有“特采”结论的《进料验收单》办理物料入库;

4.13经确认不能使用的物料,仓库管理人员予以拒收; IQC对拒收的物料用“不合格标签”有效标识及隔离,IQC将处理结果记录于《不合格品处理跟踪表》上,采购部凭拒收结论通知供应商退回物料; 4.14采购单要及时将协调一致后的结论以《进料品质异常单》的方式传递到供应商处,供应商必须在被要求或指定的日期内针对不合格现象分析原因关制定相应的改善对策;

4.15SQE对供应商提出的改善对策的实施情况及实施结果进行跟踪,并将跟踪的结果在《进料品质异常单》改善追踪栏内报告给主管人员及采购部;

4.16只有当跟踪结果证实供应商所采取的措施已经得到有效的实施,并且通过验证证实供方实施这些措施的结果有效,才能关闭该项目,否则SQE要以《纠正/预防措施报告》方式通报给采购部,采购部将结果通报供应商,供应商必须按SQE提出的要求重新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SQE继续跟踪验证,直到项目得到关闭。

5、抽样方案

5.1进料检查按《检验抽样计划》进行抽样,采用一般Ⅱ级(其它指导文件中针对某一具体物料另有的规定除外);

5.2 AQL值(合格质量水平)按相关检验要求的规定执行,若相关检验要求没有规定或没有相关检验要求时,所有致命(严重)缺陷(CRI)的AQL值为0收1退,主要缺陷(MAJ)的AQL值为0.25,一般缺陷(MIN)的AQL值为1.0。

5.2.1同类物料采用正常一次抽样方案,连续5批抽样(不包括送样及小批量试样批)达到允收标准后,可采用放宽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当连续20批以上达到允收标准后可采用特宽检查一次抽样方案。5.2.2 同类物料在任何情况下出现1批量产品CRI(严重缺陷)或2批物料MAJ(主要缺陷)或3批MIN(次要缺陷)时,均采用加严一次抽样方案检查,若仍不符合,下批起采用加严检查二次抽样方案。5.2.3 同类物料在任何情况下连续2次采用加严二次抽样方案检查的物料批合格可转入加严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查,连续2次采用加严一次抽样方案检查的物料批合格可转入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查,但若IQC或其他部门提出其它要求时,经品保部主管批准后按提出的要求检查。

5.2.4数量小于50PCS/m/Kg的,且属于送样试用的物料,IQC进行全数检查。

5.2.5硬件产品(指有形产品,其量值具有计数的特性),以供方提交的一批次(同期交付,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供方提供)为一交验批,流程性材料(指有形产品,其量值具有连续的特性)经供方提供的一独立包装为一检验批。

6、取样:进料物料由IQC检验人员采用随机取样的方式进行取样,取样后,检验人员要对样品进行标识。

7、检验和试验 7.1检验人员抽取样本后,先进行外观和尺寸等无须破坏性试验或试验周期较短的试验项目,待这些项目全部完成后,再进行破坏性及周期较长的检验项目。7.2检验和试验工艺

7.2.1外观检查环境要求:采用常态照明(40W日光灯使光线充足),待测量物品测量面与检验人员肉眼距离25~35cm,观察角度要求垂直于待测量物品被测面的±45º角,观察时间为10±5秒;

7.2.2 监视和测量装置要求:卡尺精度等级不低于0.02mm,分厘卡(千分尺)精度等级不低于0.01mm,其它或自制的检具等装置要满足相关的工艺、检验文件或工程图面上的测量要求;

7.2.3 当现有条件不足以对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能确定是否能够接收时,由IQC通知材料使用单位或生管安排对物料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工艺验证,工艺验证时取样按生产单位使用需求通知IQC取样,取样后进行标识并在24h内交生产单位试用,经工艺验证后的工件由工艺验证部门IPQC确定结果,IPQC将结果以《联络单》形式反馈于IQC。

制程检验作业规范

1、目的:规范制程过程检验方法,以保证产品质量及提升员工品质意识。

2、范围:公司制造车间适用

3、权责:

3.1品保人员:负责产品首件检验、制程中检检、产成品检验,追踪异常改善措施;

3.2生产人员:负责各个质量控制环节自检,及时知会IPQC首检,分析并实施异常改善措施;

4、作业流程: 5、4.1首检:

4.1.1首检须首先确认产品指令的有效性,内容包括《生产工单》、《SOP》、《生产排程表》等要件,各指令文件须一致方可执行生产其指令。

4.1.2原材料的确认,IPQC须依据《生产工单》、《SOP》等文件资料至上线原料暂放区确认原材料的规格型号等内容,无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4.2制程中巡回检验

4.2.1产品在制程中车间物料员又领入新的原料亦须按原料领用规定执行,操作人员须及时知会IPQC;如原料有异常须以《联络单》写明原料型号,规格,数量,供应商等内容通知IQC处并要求车间及时退回仓库;

4.2.2产品在制程中IPQC须定时对各机台生产之产品进行巡检,操作员、包装员亦须进行自检;

4.2.3车间班长、QC须定时对IPQC、操作员的检验项目、过程进行稽查;

4.3完工成品检验

对于完工之成品IPQC须按抽样计划抽检(如有特别要求之产品须全检),合格后方可盖“QC PASS”章放行入库; 4.4异常处理

4.4.1制程中不合格产品IPQC须以“不合格标签”标识,并要求操作员隔离;同时IPQC须开立《品质异常单》经QC审核交由生产部门分析不良原因及改善措施;对改善措施QC须现场跟进并上报,确认改善措施有效后方可在《品质异常单》签名确认关闭该文件; 4.4.2 IPQC判定之不合格品如因与相关方讨论后可特采处理,特采须生产、品保主管人员审核,(副)总经理核准后IPQC方可放行; 4.4.3对于特采之成品出货QA以核准后的《特采申请单》接受并放行,否则不予接受放行;

成品出入库检验作业办法 第2篇

成品出入库及库存破损管理办法

一、责任划分

1、销售部通知客户和客户提货司机,要求客户提货司机积极配合公司工作。在提货时负责监督检查装车工作,查验验收尺寸规格、色号、等级、数量,不允许破损箱及破损砖上车,并在提货单底联上签字确认。

2、成品库严格产品入库验收。收库库管员收库时应逐车逐件查验,破损砖不得上垛入库。发现破损砖应做“入库破损登记记录”(入库工和包装主任签字确认)。破损数量与包装主管核对后每日上报。破损砖不计入当班入库数和当班产量。对已入库产品发现的破损,其责任由成品库承担。

3、装卸队装车时发货员和装车工应检查准备发货砖的完好情况。发现破损砖不得装车并作“成品库破损登记记录”。出仓后发现的破损应作“装车破损登记表”。出仓破损由装卸工负责。

二、破损砖的处理办法

1、在入库、库存、出库过程中出现的破损砖必须按成品库指定的门口托架上堆放。由后勤负责过磅清理进行核数销帐,每五天一次。

2、破损砖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三、考核办法

1、按月考核。

2、成品打包车间破损损耗(含入库破损)定额为0.15‰。每降低0.025‰奖励车间100元;每超过0.025‰处罚车间50元。

3、成品库破损损耗定额为0.75‰。每降低0.1‰奖励成品库入库员工30元;每超过0.1‰处罚检砖打包车间30元(含上垛),罚库管责任人员每人20元。

4、装卸队破损损耗定额为0.15‰。每降低0.05‰奖励装卸队50元;每超过0.05‰处罚装卸队30元。

四、其它

1、每日由公司统计公布破损情况。

2、每月末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核算检验(入库)、成品库、装车破损情况。由财务部根据考核办法实施考核。

本办法从2010年12月25日起执行。上述规定,望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成品检验作业指导书 第3篇

SC/DC-8.2.4-JY03

1. 目的规范车间作业,保证成品检验的有效实施,确保成品质量、数量与交货,防止未经检验的不合格品入库和使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的各种模具零部件及产品。

3. 权责

1)操作人员负责将待检的成品送至待检区(大件可放在生产现场,但要告诉

检验人员产品摆放位置)。

2)检验人员负责成品的检验、处置,填写检验记录。

3)库房负责将合格品入库。

4. 工作步骤

1)产品检验前,应先清理检验工作台,防止不同类型的产品或废品混入待检

产品。

2)检查“工艺流程卡”,了解工序流程是否已完成,操作者是否已签字。

3)检查产品数量,是否与卡上的相符。

4)对照产品图纸,对各尺寸进行检测。

5)检查产品外观质量,毛刺、铁屑是否清理干净。

6)成品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报质量

部、技术部分管技术人员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对能够返工/返修的,及时交生产部安排返工/返修;对可直接利用的,办理让步放行手续;对报废的产品,立即办理报废手续。对重大质量问题,由质量部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交技质部、生产部主管评审;并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启动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填写《成品检验记录》,对合格品、可利用品、待处理品、返工/返修品、废品标识清楚。

8)对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采取改进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 第4篇

(2000年4月3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22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以下简称封识)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封识系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封存和控制措施而使用的专用标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封识的制定、修订、发布、印制、发放和监督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封识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封识的制定

第五条 封识的种类、式样、规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规定。封识的种类包括:封条封识、卡扣封识、印章封识三种。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如需使用其他封识,必须报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

第六条 封识应当标有“中国检验检疫”、“CIQ”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简称字样(见附件1[略])。

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封识应加施在需要施封的检验检疫物及其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或存放检验检疫物的场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加施封识:

(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检验检疫机构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验检疫的;

(二)进境货物在口岸已作外包装检验检疫,需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并由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和监管的;

(三)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禁止进境物作退回、销毁处理的;

(四)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作退回、销毁、除害等处理的;

(五)经检验检疫合格,避免掺假作伪或发生批次混乱的;

(六)经检验检疫发现进境的船舶、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和集装箱装有禁止进境或应当在中国境内控制使用的自用物品的,或者在上述运载工具上发现有传染病媒介(鼠、病媒昆虫)和危险性病虫害须密封控制、防止扩散的;

(七)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及生产、经营场所,需要进一步实施口岸卫生监督和调查处理的;

(八)正在进行密闭熏蒸除害处理的;

(九)装载过境检验检疫物的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包装物等;

(十)凭样成交的样品及进口索赔需要签封的样品;

(十一)外贸合同约定或政府协议规定需要加施封识的;

(十二)其他因检验检疫需要施封的。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物的包装材料的性质和储运条件,确定应采用的封识材料和封识方法。选用的封识应醒目、牢固,不易自然损坏。

第十条 封识由检验检疫机构加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时,应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书》(附件2[略])。

第十二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封识。

货主、代理人或承运人发现检验检疫封识破损的,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封识的启封,由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或由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执行,并根据需要,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启封通知书》(附件3[略])。

施封检验检疫机构与启封检验检疫机构不一致时,应及时互通情况。

第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提前启封,有关单位应办理申请启封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成品出入库检验作业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公章印模;

(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 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 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 报检业务

第九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第十条 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委托人授权的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二条 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检验检疫部门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报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报检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检人员管理情况、报检档案管理情况、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对报检人员实施报检差错记分管理。报检人员的差错记分情况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第十七条 《报检企业备案表》《报检人员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销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备案信息。报检企业注销备案信息的,报检企业的报检人员备案信息一并注销。

第十九条 因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注销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鼓励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报检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防止恶性竞争。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假借检验检疫部门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

(二)拒绝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拒不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三)其他扰乱报检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报检企业有其他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对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进行计分。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免予提交报检委托书。检验检疫部门参照代理报检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的活动的,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成品出入库检验作业办法 第6篇

(详细内容见附件)

附件: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检验检疫(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工作,鼓励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主动承担内部委托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综合效益,提高实验室设备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检商品内部、外部委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内部委托是指送检单位委托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的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外部委托是指送检单位委托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外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条

科技处是委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内部委托工作的开展、外部委托工作的审批以及委托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

委托原则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各检验检疫机构应自行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检验检疫商品或项目实施委托:

1、无检验检疫所需的设备;

2、设备发生故障或不能满足若干项目的检验检疫需求;

3、设备功能或检测手段尚在开发及培训之中;

4、新开验商品或项目暂无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等,购置需较长时间;

5、检验检疫工作量突增,不能在检验检疫时限内出具结果;

6、不可预见的原因。

第六条

委托必须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凡要求委托的,应首先选择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内有检验检疫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内部委托。系统内实验室均没有能力时,方可委托系统外实验室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依据《辽宁检验检疫局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内部委托须按照逐级送检的原则选择承检实验室。送检单位可首先选择本区域内的二类管理实验室或特色实验室,也可就近选择有能力的三类管理实验室;本区域二类管理实验室无检验检疫能力时,可就近选择其它区域有能力的二类管理实验室或一类管理实验室。大连地区的送检单位也可直接选择本地区一类管理实验室。

第八条

确需外部委托的,须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委托。选择承检机构应遵守以下原则:选择省内检测机构时应选择已获得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实验室资格的第三方实验室,并在其备案项目范围内进行委托;选择省外检测机构时应选择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实验室。

第三章

委托流程

第九条

内部委托按以下流程实施:

1、送检单位依据主管部门发布的“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检验检疫能力范围一览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选择承检实验室。承检实验室检验检疫能力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主管部门予以更新。

2、送检单位将委托内容填入“辽宁检验检疫局内部委托检验检疫任务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表1),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送检样品交承检实验室。大连地区的送检单位可省去负责人签字及公章,待季度汇总时再行签字确认。

3、承检单位审核“确认表”内容及样品状况,合格后安排检测任务。若对委托原因有异议时,可提请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4、承检实验室完成检测任务后,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计费,填入“确认表”并留存。

5、承检单位每季度将上季度计过费的“确认表”统计汇总,填入“辽宁检验检疫局内部委托检验检疫任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表2),经送检单位签字确认,报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

外部委托的须履行审批手续,按以下流程实施:

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送检单位实施对外委托前须填写“辽宁检验检疫局对外委托检验检疫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3)及“辽宁检验检疫局对外委托检验检疫商品/项目清单”(见附表4),上报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受主管部门的委托作技术确认,提出确认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对外委托理由,核查系统内相关实验室的检验检疫能力,确认拟承检实验室是否获得辽宁局备案实验室资格或是否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获批准的,方可实施对外委托。

第十一条

遇有紧急检验检疫任务需要对外委托的,或者急需使用省内非备案实验室以及在备案范围之外使用备案实验室的,经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安排对外委托任务的同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实施委托的要求:

1、内部委托应按照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外部委托应与承检实验室签署委托协议,内容应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2、承检实验室不得实施再委托。送检单位有责任对承检实验室所承担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出具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

3、送检单位按照有关标准扦取并保留一定样品,送样数量应满足实验室检测、复验以及保留样品要求。

4、承检实验室自收到样品之日起在规定的检验检疫流程时限内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5、送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中应明确注明委托项目。

第四章

委托费用的支付

第十三条

实施内部委托,送检单位不直接向承检实验室支付检测费用。主管部门在辽宁局安排预算经费前,将各单位“汇总表”的统计结果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增加承检单位上年承担委托任务所需检测经费,同时核减送检单位的相关预算经费。

第十四条

实施外部委托,送检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审批表”审批意见自行支付委托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申请稽查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全系统委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送检单位违反外部委托流程,擅自将辽宁检验检疫系统有检验检疫能力的商品或项目实施对外委托的,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提请财务部门加倍核减送检单位预算经费,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承检实验室无故不接受委托任务的,或送检单位具备检验检疫能力仍实施内部委托的,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送检单位违反内部委托流程,擅自让外贸关系人自行委托系统内承检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的,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发生金额提请财务部门加倍核减送检单位预算经费,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制定次年实验室发展规划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等投入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成品出入库规定 第7篇

目的:建立成品入库、养护、出库工作程序,保证产品质量。范围:本企业的成品。

职责:成品保管员、养护员。

内容:成品的入库

1.1 成品的入库必须有质管部出具的药品检验报告书与成品审核放行单。严禁将无合格标志及不能确认为合格的产品置于合格品库(区),未办完检验手续的成品可放在库房待检区。

1.2 车间包装组填写成品请验单,仓库保管员核对请验单并签字,将请验单送质管部QC人员,将待检的成品放在待验区挂待验标志。

1.3 保管员接到合格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和成品审核放行单确认成品检验合格后,按车间填制的成品入库单与车间进行成品入库交接,认真检查成品的代码、名称、规格、批号、入库数量、包装等,经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签字。

1.4 仓库保管员将待验区的成品移至合格品区,并按不同品种、规格、批号、分区、分类码放整齐,登记货位卡、记录明细帐。

1.5 需低温、阴凉储存的品种置相应库中存储。

1.6 入库的成品安全由仓库保管员负责,严禁非本区域工作人员随意入内,注意库房内安全与卫生。成品的储存养护

养护员每日到库房巡检温、湿度记录情况并适时调节温湿度。对库存12个月以上的成品每月进行质量巡检,并做好仓库巡检记录。如发现质量有变化,应悬挂“暂停发货”标志将问题物料移至待验区,并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单给质管部QC,质管部抽检后确认处理。对需采取降温、干燥、熏蒸养护措施的,要及时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3 成品的出库

3.1 保管员凭销售部出具的成品出库通单备货,将备货品种移至发货区。

3.2 备货完成后,按实际备货品种核对货与单是否相符,送货人员与保管员交接出库单与成品,交接双方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3.3 保管员凭出库单记货位卡登记成品分类明细帐,每月28日向财务部提供月报表。

成品出入库及发货工作流程 第8篇

1、销售内勤在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到期前5-7天向生产计划部和生产管理部

下发《发货通知单》,生产计划部和生产管理部在接到《发货通知单》后应在半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能按期完工的签署生产完工日期。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交货期前完工的,生产计划部和生产管理部需给出新的交货建议期。销售内勤需立即向业务员报告。业务员与客户进行沟通,重新确认交货期。销售内勤将客户重新确认后的交货期批注在《发货通知单》上,并下发至生产计划部和生产管理部签署完工日期。

3、销售内勤将签署完工日期的《发货通知单》抄送质检、仓库、物流部门做好

相应的发货准备工作。

4、产品完工后,生产管理部申请成品检验工作,质检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书。生

产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贴唛。销售内勤负责跟踪货物的包装过程,对装箱过程进行拍照留存。销售内勤需跟踪装箱清单、合格证等随货文件的齐备。

5、产品完全达到发运状态后,生产管理部填写《入库单》申请办理成品入库手

续,仓库确认质检已经合格后实地查看货物并加贴仓库标签。随后仓库管理员在ERP中做入库单。

6、货物发运前,销售内勤制作《发货审批表》,提交仓库和财务进行审批。审

批通过后销售部门在ERP中录入销售出库单,仓库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发货审批表》交物流部门安排发货,货物出厂前仓库开具仓库发货单作为出门凭证。

7、货物发出后,物流部门在《发货审批表》上签注发货日期,并按月存档。

产成品出入库管理规定 第9篇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公司产成品出入库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管理和控制。本着“交前交方负责,交后接方负责”的原则,消除出入库程序不规范、单据缺失、入库主体不明确以及产成品在出入库工作中只见单据不见实物或只见实物不见单据的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对产成品在入库前和入库后的保管主体和管理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产成品出入库工作流程;对产成品出入库交接手续的办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成品的出入库管理和控制。

2、管理职能

2.1【生产部】负责产成品在入库前的保管;负责与综合管理部仓库办理产成品的入库交接手续;负责销售部在包装现场提货手续的办理。

2.2【综合管理部仓库】负责与生产部办理产成品的入库交接手续;负责产成品出库提货手续的办理;负责产成品入库后的实物保管和账务处理。

2.3【销售部】负责与生产部或综合管理部仓库办理产成品发交提货手续的办理。

3、管理要求

3.1生产部在办理产成品入库时必须向综合管理部仓库提供《产成品入库单》,入库单应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所列品名、型号、数量、包装及批号应与入库实物相符。在办理产成品入库时必须单、货同行。

3.2综合管理部仓库根据《产成品入库单》对入库实物的品名、型号、数量、包装及批号进行清点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产成品入库单》上签字。

3.3销售部在发交提货时,必须出具有效的《提货单》,提货单应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所列品名、型号、数量、包装及批号应与所提产成品的实物相符。

3.4无论是产成品入库或是发交提货都必须单、货同行,不允许出现只见单据不见实物或只见实物不见单据的现象。

3.5《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综合管理部成品仓库(收货方)做入库凭证并凭此录入K3系统。第二联入库部门(交货方)留存,做统计凭证,第三联财务联。

4、具体操作规定

4.1产成品入库前的管理

● 生产部在包装区附近设置【产成品待入库保管区】,用于产成品入库前的保管和

存放,由生产部包装班当班班长负责管理,白班和晚班交接班时以《生产部产成品包装记录》对照实物进行交接。

● 产成品的入库交接工作由生产部统计员负责。当批产品全部包装完毕,由包装班当班班长以《生产部产成品包装记录》为依据向生产部统计员进行实物交接,生产部统计员以此为依据生成《产成品入库单》。

● 销售部在包装现场提货时,直接与生产部办理提货手续,向生产部包装班当班班长出具《提货单》。如果该批产成品已移交给生产部统计员,则销售部直接与生产部统计员办理提货手续,《提货单》同时交生产部统计员。

● 入库前的《提货单》视同产成品实物,是《产成品入库单》中所列实物的一部分,即:《产成品入库单》=待入库产成品实物 《提货单》已提(发交)产成品实物

4.2产成品的入库

● 入库时间原则上为每天上午,如有特殊情况由生产部统计员与综合管理部成品仓库仓管员具体协商后确定。

● 入库时生产部统计员先将《产成品入库单》交综合管理部成品仓库仓管员,综合管理部成品仓库仓管员根据《产成品入库单》上所列品名、型号和数量安排货位并据此对入库后产成品实物的品名、型号、数量及包装进行核对,无误后在《产成品入库单》上签字。

仓储半成品出入库管理规定 第10篇

1.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半成品的搬运、储存、包装、保管及发料管制,以达成公司品质目标,确保在库成品的数量准确及满足客户关注的需求,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成品的搬运、储存、包装、保管及发货的所有活动的控制。

3.职责

3.1 品技部负责产成品的检验工作,并作好检验标识;

3.2 生产部负责《产成品入库单》的填写,并确保数据的正确。3.3 成品仓仓管员负责所有成品的入库验收、储存、保管及发货。

4.作业流程

4.1 成品入库流程: 4.1.1 生产车间包装完成的产成品,作好产成品的相应标示(名称,数量),在品技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到成品仓库入库。

4.1.2生产车间在成品入库前手写一式三联的《产成品入库单》,产成品和《产成品入库单》一同交到成品仓仓管员手中,否则不予入库。《产成品入库单》上应首先有品技部检验员和生产车间入库人员的签字。

4.1.3 成品保管员应认真核对<产成品入库单>上的客户产品编码、产品名称、定单号、箱数/每托盘、制造单号和检验员签名等是否齐完;是否与《产品入库单》上的名称、数量相符。保管员签字确认后,交仓库记账员进行审核。

4.1.4 在成品保管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对成品中的所有标识予以保护,防止包装破损或产品损伤。4.1.5 成品仓库内在成品保存期间,按不同客户、不同品种分区域分类保管。

4.1.6 除非两种产成品可以很容易区分开,否则不允许放在同一托盘上入库,对在同一托盘上的物料,应分开作好标识,严格区分。

4.2 成品出库流程:

4.2.1 客服部或市场代表将〈发货清单〉交给仓库记账员,由记账员在ERP系统中核对是否有对应的销售订单号。

签字确认后交成品保管员发货,发货准备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4.2.2 成品保管员按《发货清单》要求,将产品存放到待发区准备发货。在准备过程中应认真核对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客户等发货信息的正确性,并应认真核对总发货件数。同一规格产品放在一起。

4.2.3 在出货、装车过程中,现场应有订单经理、OQC现场监督(缺一不可),方可进行发货。在成品发货装车时,由保管员和OQC最终确认出货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和发货地点等内容,在搬运中用叉车和手铲车把箱子堆码整齐,并小心搬运,使包装箱上的标签等不受损伤。

4.2.4 对于货物的装箱和堆码,应事先询问订单经理有无特殊要求,确认后方可进行装卸和运输。在装箱时,应遵循“同一物料一次性装箱完成。不要分箱装。”的原则。

4.2.5 发货前应认真核对包装箱上的包装数量,同《发货登记表》进行核对。

4.2.6 发货时保管员应登记装柜时的托盘数量,每一个托盘上的箱数,并统计总箱数和件数.4.2.7 发货后,保管员将《发货清单》连同《发货登记表》一起交仓库记账员打印《销售出库单》。出库单应有订单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4.2.8 具体详见<成品出货管理办法>。

5.参考文件

项目 名称 a)b)仓库管理程序 成品出货管理办法

文件号

6.记录

项目 名称 a)<产品入库单>

b)<销售出库单>

表单号

7.附件

领料单

产成品入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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