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检验鉴定书 范文

2024-09-09

笔迹检验鉴定书 范文(精选10篇)

笔迹检验鉴定书 范文 第1篇

文件检验案件,一般都需要有符合鉴定要求和条件的、能与检验材料(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本文就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文检案件中的笔迹检验案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墨水、印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等时间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的收集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做简单介绍。

(一)笔迹检验案件,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笔迹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不但要有可比性,即相同字 还要有足够的数量,有条件的相同字一般不少于三个。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 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

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 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 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收集的笔迹样本,即实验样本,要由法官亲自收集。如果检材笔迹较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法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

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我们曾经受理过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称合同上的落款签名是被告书写的,但被告则否认。此案经过三次鉴定,都认定合同签名是被告所写。此案送到我中心后,我们认为该签名笔迹有一定疑点,但不能完全否定签名笔迹是被告书写的,经研究后我们决定当面提取被告人笔迹。在提取时,我们询问原告,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原告称是,问是怎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当时站着,合同垫在手臂上签的名,我们让被告按照原告说的姿势书写。

4.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二)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和书写时间鉴定案件的样本材料必须为原件。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 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文件检验还包括其它内容,如污损文件检验、印刷文件检验、言语识别和书写工具检验等等。由于这些案件或在审判中不经常遇到,或不需要收集样本、或样本较好收集,所以这里不再做介绍。

笔迹检验鉴定书 范文 第2篇

【笔迹时间鉴定】关于书写时间的问题综述(笔迹鉴定)

一、书写时间的鉴定分得很细,对各色圆珠笔、蓝黑墨水、签字笔、碳素墨水、普通雕刻印章、原子印章、复写纸等鉴定方法各不相同,鉴定成功率、准确度各不一样。对每一种色料的时间鉴定,各个地方均有所长,甚至所依据的理论都不一样,更不用说检验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理解为有些单位、有的人对某一种书写色料做得较能得到同行认同。

对于涉及最多的圆珠笔,目前国内主要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书写材料处(010-63264488转书写材料处)使用薄层扫描法,具体是要求委托单位必须同时提供检材文件的落款时间附近和怀疑真实书写时间附近的同种类、相同保管条件的圆珠笔笔迹样本。比如:某文件落款2000年5月,而怀疑其真实书写时间是在2002年3月。就要求提供2000年4、5、6月,同时提供2002年2、3、4月同种类圆珠笔书写的字迹,最好是写在相似的纸上,有着相似的保管条件。他们采用的方法是剪取少量笔画,溶解后进行薄层层析,一般能分出五个以上斑点。用薄层扫描仪比较检材与两个时间段样本的斑点分布和大小,如果检材与2000年5月的样本笔画斑点相近,就认为检材是2002年5月书写;如果和2002年3月相近,就认为是2002年3月书写。刑警学院文检教研室(024-86982331)采用的方法是弱-强溶剂提取法。具体操作是采用打孔针(直径小于1mm)在笔画中提取定量圆珠笔油,用弱、强溶剂依次定量提取后进行薄层扫描,计算弱、强溶剂提取油墨量的比值。比值越小,书写时间越长,实验室误差为7.8%。当然也对样本有苛刻的要求(同公安部的要求)。司法部鉴定中心(021-62042957)和西南政法大学(023-65382655)采用的好像也是薄层扫描,但具体方法未见披露。江苏省检察院(025-3798177)在媒体上有报道,但具体方法也未见披露。安徽省公安厅方邡(0551-2801095)于2000年公布了多次测定法,此方法已在安徽省公安厅立项。具体是根据圆珠笔油的干燥过程,在较新鲜时颜料分散度较大,容易被溶解;时间长久后颜料逐渐聚集,连接料中的树脂固化,便不容易被溶解的原理,对检材圆珠笔画进行分时段多次溶解测定,比较溶解度的下降数据。如果几次测试数据呈下降性变化,则检材一定是近期书写;如果没有测出变化,则不能确定书写时间(而不认为书写形成时间较长),因为不能排除保管在暴露环境下或人为老化。该方法是国内唯一不需要比对样本的检验方法,对怀疑是

一、两个月内书写的检验成功率及准确度都是相当高的。针对该方法局限性太大、实用性不强的缺陷,我们现在研究新的多次测定法,已在安徽省公安厅立项,预计2003年底之前能完成鉴定。

对于蓝黑墨水,传统的硫酸盐扩散影像检测法源于前苏联专家提出,国内基本都能做。主要原理是根据蓝黑墨水中的硫酸根离子被写到纸张上后,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超越笔画的边界向外扩散,通过显色,能将硫酸根离子以黑色硫化铅的影像显现出来。书写时间越长,硫化铅影像越宽,直至轮廓消失。但具体操作不易,且对扩散影像与时间关系的判断难以掌握。文件保存的湿度对该方法影响很大。1996年,重庆市公安局夏莉琳(023-63750268)发表了热分析法检验蓝黑墨水字迹的书写时间,曾在领域内引起广泛关注,但该方法对比对样本的要求也很高,目前只进行相对于样本的比对检验。对于纯蓝钢笔、碳素钢笔、签字笔、复写纸等书写色料字迹的时间检验,国内目前正在积极研究,但目前尚无公开公布的研究成果。公安部使用薄层扫描的方法对有机类签字笔有所研究,类似于对圆珠笔的检验方法。安徽省公安厅方邡使用多次测定法,对复写纸、色带打印机及签字笔字迹均有过成功的检验案例。但目前尚在扩展研究之中。

对于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检验,分为物理方法和化学方法。物理方法是指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比较明显的有:印章的坏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我们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方法。比较不不易掌握的还有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比对样本印章印文。比如落款1998年4月的文件上印文,怀疑是2001年7月盖上的,就需要收集1998年4月和2001年7月的该印章盖印的印文样本,数量越多鉴定的成功率、准确率越高。这不涉及很复杂的技术,各地文检机构基本都能做,只要鉴定人很仔细、下功夫,往往能发现伪造证据。至于很多人提到的用仪器来检验印文盖印时间(物理检验),据我所知,这是很片面的提法。他们其实指的是用多波段文检仪,例如VSC2000,根据印文的荧光来进行检材和样本的比对。这里分两种情况:

一、普通蘸印泥印章。这种印章所蘸印泥随意性很大,就是同一天蘸两种不同印泥盖章,也很正常,即使检出检材与样本荧光不一样,也不能说明不是同一天盖印。

二、原子印章或固定印泥的翻转印章。这类印章在一段时间内(下一次添加油墨前)所用印油是相同的。但在实践中发现纸张对印油的荧光影响相当大,甚至不同机器的检测结果都不一样。我在一个案件当中对同一组检材样本用不同型号的VSC检测荧光,就遇到一台机器荧光反映相同,另一台机器反映不相同的尴尬情况。只有在检材与样本荧光明显不同时(后加的油墨与以前的油墨成分不一样),才表示检材与某时间段样本不是同一时间。这种情况是很少能遇到的。化学方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只是切取一部分(通常0.5-1cm边框)印文,利用薄层扫描来分析检材与哪个时间的样本接近。所遇到的问题及局限同物理方法。印章印文或手印印文的绝对形成时间(不要比对样本)检验,目前只有安徽省公安厅方邡提出的“油痕再扩散法”,该方法已通过公安部鉴定。它是根据多次测定印文的油痕来推算印文的绝对盖印时间。它的显著优点是由于是对同一文件的检测,纸张、印油等诸多影响因素已不存在,使检测成为理想化状态。如果油痕有变化,则一定是时间的因素推移所导致。由于油痕一般在三个月内趋于稳定,所以该方法只限于实际盖印时间是在三个月内的、有油痕扩散现象的印文检验,所以局限性是比较大的,实际检案中只有不到30%的印章印文具备此条件。

关于文件的人为老化。这里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提出。不用避讳,人人都会想到这个问题。特别是制假人首先会想到这个问题。甚至有熟人问我怎样把文件处理一下使其检验不出来。我还真仔细考虑了一下。但是觉得怎么处理都不妥,处理不好弄巧成拙,一旦鉴定人识破有人为做旧痕迹,肯定结论会往假的上靠。任何一种书写色料,尽管其组成成分有所不同,可老化程度和年限是大致对应的,虽然幅度较宽,但毕竟有个谱。一个一年前的文件,色料的褪色度、与纸张的结合牢度等却相当于一二十年前的文件,当然就有问题了。例如圆珠笔油中一般都有苯甲醇作为连接料,约占圆珠笔油墨总量的20%-30%,当圆珠笔油墨形成到纸张上后,苯甲醇缓慢挥发,用液相色谱或薄层扫描能检出剩余的苯甲醇与形成时间的大致关系。一般半年至一年后仍有少量苯甲醇,如果一个落款几个月前的文件检验发现苯甲醇全无,那则基本这个文件是经过人为老化(仅是举例)。刑警学院王世全院长使用弱-强溶剂法对圆珠笔的人为老化问题也进行了专题研究,发现从弱溶剂与强溶剂的比值过小上能判断文件经过人为老化。对于其它色料,包括有人研究碳素的表面龟裂情况等,涉及行业秘密,不再一一叙述。

总之,人为老化文件是很危险的,本来也许侥幸鉴定人可能不下结论,可一旦被发现有人为老化痕迹,恐怕就凶多吉少了。

签名笔迹检验的要点 第3篇

一、了解案情

签名笔迹案件的情况比较特殊, 了解基本案情, 占有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 对于确定签名笔迹形成方式、选择特征和评判特征价值、评断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性质等有重要意义。在受理签名笔迹鉴定时, 应该重点了解签名笔迹检材是由谁提供的, 检材可疑的依据或者争议双方围绕检材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检材内容对谁有利, 鉴定结论能证实案内哪些事实, 涉嫌范围的大小及确定嫌疑的依据是什么,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 历史上有无书面文文件往来等。

二、对检材和样本的要求

(一) 对检材的要求

签名笔迹检材的质量条件, 往往是决定检验成败的关键。由于其本身字数少, 加之大部分是伪装或摹仿书写形成的, 可供使用的笔迹特征数量有限, 因此必须要求委托机关提供检材原件。若送检原件确有困难, 如盗取存款中的银行凭条, 应聘请鉴定人亲临现场对原件字迹进行全面分析, 并对原件全貌、签名部分、单字及单字中的细微特征进行翻拍, 制作检材全貌及局部照片。

(二) 对样本的要求

由于签名笔迹字少, 加之签名笔迹与书写入的其他字迹包括与签名字迹相同的单个字迹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除收集受审查人平时书写的各类笔迹材料外, 应尽量收取其平时书写的各种签名笔迹。只有充分收取各种文件上的各种形式的签名笔迹样本, 才能为认识被鉴定人签名笔迹的书写习惯规律提供足够的资料。

若检材是摹仿签名笔迹, 或有伪造可能, 还应收取被摹仿人或被窃取人的真实签名笔迹作为对照样本。为了确定被摹仿的签名笔迹范本或底样, 或者被窃取的真实签名笔迹, 查明检材签名字迹的出处, 必须收取被鉴定人持有、保管或曾经接触过的他人签名笔迹样本, 以及被摹仿人或被窃取人手中的有其签名笔迹的被鉴定人也应持有的某些复写签名笔迹样本。

三、判断检材签名笔迹的性质, 确定其书写是否正常

在签名笔迹检验过程中, 分别检验阶段的首要任务是分析判断签名笔迹检材的性质, 确定其是正常签名笔迹、变化签名笔迹还是伪造签名笔迹, 不同性质的三种签名笔迹在实际案件中均有出现, 分析判断的具体方法是:

(一) 依据签名笔迹检材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 发现伪装迹象

应仔细研究签名笔迹检材的单字结构、笔画形态、笔画间的搭配比例、连接方式等是否自然合理, 有无明显的反常现象。如笔画有抖动弯曲、重描修饰、运笔不自然、中途不适当停笔和另起笔、笔顺紊乱等特征。如果无不正常现象出现, 可以确定为正常签名笔迹。如果发现反常现象, 应依据检材自身特点并结合案情, 进一步确定是否某些客观因素影响形成的, 主要注意书写签名笔迹时的书写环境、书写姿势、书写工具及衬垫物是否正常, 心情是否过于紧张或忧郁, 书写时是否处于病中、是否醉酒, 有无他人引导执笔签名的可能性, 书写人是否书写水平过低而书写运动不稳定等等。有反常现象存在的签名笔迹若能排除相关客观因素的影响, 就应考虑主观故意伪装或伪造签名的可能。

(二) 将检材与被涉及的当事人的真实签名笔迹进行对照研究, 发现伪装或伪造签名迹象

观察签名笔迹检材与真实签名笔迹的签名格式和签名方法是否相同, 在全面对照研究的基础上, 重点比较两者单个字迹的细节特征是否一致。如果比较过程中发现了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形成的差异, 应考虑签名笔迹检材是伪装签名形成的可能性。

(三) 根据各类伪装签名的规律特点, 结合与签名笔迹样本的比较, 以及案件基本情况, 判明签名笔迹检材的具体伪装或伪造手法。随意性伪装签名多是单纯为了隐蔽自身签名书写的习惯, 逃避责任;摹仿签名则是为了取得“合法”的形式而嫁祸他人。

1.随意伪装签名

这类手法常见于冒领汇款、存款、包裹、工资等案件中, 书写人与受害人一般无直接联系, 只图掩盖自身的书写习惯, 无需摹仿他人签名笔迹。但是其使用伪装文件时往往需经业务办理人员审查, 所以过分伪装是不允许的。

2.摹仿签名

摹仿签名在贪污案件、渎职案件、侵犯财产案件及民事纠纷中是一种伪造证据的常用手段。分析签名笔迹是否摹仿书写形成, 应从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分析签名笔迹检材自身是否具有摹仿笔迹的基本特点。第二、比较签名笔迹检材与样本, 确定两者是否存在摹仿关系。如果检验过程中发现两者有“形异实同, 异在明显处, 同在细微中”的关系, 不仅说明签名笔迹检材是摹仿形成的, 还可直接认定摹仿人。第三、结合案情判明有无摹仿迹象, 如检材上签名是否涉及有审批权的某领导人或主办人, 内容是否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是否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家、他人财物。

四、比较签名笔迹检材与样本, 确定检材真实的笔迹特征及其与样本的异同

签名笔迹检验过程中, 受签名笔迹检材字少、单字重复率低的影响, 分别检验阶段无法从书写运动的规律特点方面分析其笔迹特征, 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 应在比较检验阶段, 对分别检验阶段发现的签名笔迹检材与签名笔迹样本特征进行比较甄别, 去伪存真, 确定签名笔迹的真实特征。

签名笔迹的比较检验应根据分别检验阶段所选的两者笔迹特征进行全面比较, 从一般特征到细节特征, 从明显、醒目的特征至细小、隐蔽特征, 从单个特征到整体特征, 以确定相同的和不同的特征, 并分析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所占的数量和质量, 从而确定其特征价值。

应特别注意摹仿签名笔迹案件中, 被鉴定人是否占有或有条件获得被摹仿人的真实签名笔迹;检材签名笔迹特征与样本签名笔迹特征之间是否存在摹仿笔迹的互补关系。

笔迹检验鉴定书 范文 第4篇

在这起签名笔迹鉴定中,由于摹仿人的书写水平较高,摹仿签名的迷惑性较强,摹仿笔迹与被摹仿人的笔迹在文字的布局、字的笔画形态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如:“X”字的最后一笔,竖较长,而且收笔都带有明显的反射勾。给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是,我们通过收集大量的原始笔迹样本(共收集了21份)与检材笔迹进行认真细致地比对,发现送检的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反映出两种不同的书写习惯特征。属于他人摹仿签名笔迹。

正常情况下,人们书写的字迹,多数具有形态正常,运笔自然,笔画连贯,转折笔画、起收笔动作运行自如,同时墨水层次清晰,墨迹与笔压痕协调一致等明显特点。而摹仿笔迹,则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或练习摹仿时,欲使被摹仿的字迹的形象写得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地少流露,必须竭力抑制自己固有(但只能是局部)的书写动作,运用反馈运动调节原理,不断地调节运笔方法,这就容易失去书写运动的灵敏性和灵活性,由于摹仿人必然要受到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局限和对被摹仿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被摹仿字迹特点全部反映出来,因此,在摹仿笔迹中,通常会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连笔特征异常,形快实慢

摹仿签名是以仿为目的伪造他人签名。由于被摹仿的正常签名,多是运笔自如的快速签字(多为行草体字),摹仿的签名为了追求形态逼真,以假乱真的目的,必然都是有“形快实慢”的特点。

形快实慢,就是快笔的形态,慢笔的动作,或者连笔强,运笔慢。尤其是连笔,既不同于正常的连笔,又不同于伪装的连笔,正常的连笔是快速的,属于自如型;伪装的连笔是慢速完成的,属于强化型。而摹仿的连笔是形快实慢,具体形态,似连非连,断而不连,先断后连,不该连的硬连,以及方向与形态不一致。形快实慢现象多出现在横折笔划,或者快速书写的上下笔划连接的过渡部位。

连笔特征的特殊性较强,是个人书写活动中的高难动作,最能反映个人的书写水平和特点,较难仿写,所以连笔特征的异常是识别签名笔迹正常与否的关键。

二、运笔呆滞,笔力平缓

正常的书写动作,是一个自动化的连贯动作,它包括上下笔的照应,虽然落在纸上两个笔划间是中断的,但是两个笔划的书写动作是连续的,并没有中断,运笔自然流畅,有浓淡过渡,笔力有轻有重,有快有慢,有一定的节奏变化。而摹仿签名,无论是临摹还是套摹,由于书写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书写动作不协调,签名的某些主要笔划呈现粗细不均、墨迹浓淡不匀、上下笔划间照应关系矛盾、运笔无轻无重、无快无慢、缺乏节奏变化,特别是勾、挑、连笔不是快速轻提而是环转、拖送而成,没有笔锋。如上述鉴定中的“轩”字的收笔反射勾就是这一特征的具体体现。

此外,摹仿笔迹还有中途停顿、修饰重描、笔画抖动、弯曲等特点。摹仿签名时,由于被摹仿的签名大都是快速书写的行草体字,摹仿人短时间内难于掌握,仿写时边看边写或边看边描,常常会出现停笔待摹现象,一些不应停笔的部位出现停笔,局部笔划变粗,有的笔划还出现另起笔。当摹仿人发现仿写走样时,还要进行改、描、添、涂,以便仿写的签名更加“真实”。这种停顿重描现象常反映在笔划的开头、结尾的有意增补或延伸笔划,或者通过修饰重描改变笔划转折角度。

上述特点,有时在一份材料中同时出现,有时也可能出现一个或几个特点不等,为此,我们在检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深入细致地考查签名笔迹的特征。特别应注意分析连笔特征,从起笔、行笔到收笔进程中所表现出的点划形态和力度特点。检验时要求送检的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以便了解检材与样本的笔迹的形成条件。要注意连笔异常所体现的部位,分析其成因,与样本笔迹材料相比对,看总体书写水平是否相一致,如果检材笔迹的书写水平明显超过同时期的样本笔迹,那么模仿的可能性就较大。

二、进一步了解案情。对于签名笔迹的检验,不能就事论事,要善于运用签名案件特有的条件,来充实和验证检验初期所作出的判断是否正确,联系真实的案情,了解是否存在具体的摹仿条件,从客观上论证摹仿的客观可能性。如果不存在摹仿的具体条件,就会暴露出摹仿签名判断的根据不充足,促使检验人员再思考,避免可能发生的失误。

三、考查细节特征。签名笔迹字数较少,尤其是结构简单和仅有姓或名的单字签名。摹仿的签名笔迹,摹仿人容易注意对中心特征(姓名特征)的摹仿,而忽视一些不明显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倾斜等方面的细节特征。如上述鉴定检材中的“秀”字的下半部分的笔顺特征与样本不同。在与被摹仿人样本材料的比对中,上述细节特征恰恰是差异点。在签名笔迹的比对检验中,细节特征的符合与差异,是对签名检材分析判断正误的又一次验证,从而确保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公正。

笔迹时间鉴定 第5篇

文件书写形成时间的检验则是笔迹鉴定的难题,目前只能有条件地解决部分问题。书写形成时间检验可分为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检验。所谓相对时间检验,是指有比对样本的检验,通过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是在样本的先或后。所谓绝对时间检验是直接对检材进行时间检验,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不需要比对样本。目前我国能进行的多是相对时间检验。

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鉴定难度比相对形成时间鉴定大得多。国内目前对文件绝对形成时间的检验主要有传统的对蓝黑墨水的“硫酸盐扩散法”,以及在重庆市科委立项的针对蓝黑墨水的“热差分析法”、在公安部立项的针对印章印文的“印油再扩散法”和最近在安徽省公安厅立项的针对大多数墨水、印油的“多次测定法”。这几种方法的检验范围均较狭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文件才能鉴定,所以只有20%左右的案件能作出鉴定结论。

圆珠笔完全可以进行笔迹鉴定,这一点你放心。

但鉴定笔迹的形成时间就不一定了,我国最好的鉴定部门就是位于重庆市的西南政法学院鉴定中心.距今五年内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

而且纸张也非常重要,炭写纸是不能鉴定的,炭写纸就是那种不需要夹复写纸即可在第二页印上字迹的纸,第二页不能鉴定,第一页是可以鉴定的。

今天一早去了杭州中院。

中院鉴定处汪处长谈了笔迹时间鉴定的有关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离婚后发现丈夫有隐匿共同房产的情况,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共同房产。之后,第三人以前夫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据起诉当事人和前夫要求偿还。经当事人辨认,确实是前夫的笔迹,但是之前并未听说此事。怀疑是前夫事后制作的借据企图抵销共同房产中当事人应得的部分。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通过鉴定认定前夫的借据不是落款时间所签而是近期所签,自我鉴定《笔迹时间鉴定》。这个鉴定问题就是今日中院鉴定处找当事人谈话的事情。

汪处认为这个鉴定属于笔迹的时间鉴定。目前难度很大,西南政法大学在做这方面的鉴定。

它的基本原理是不同时期的笔迹的光谱和色谱有所不同。

基本条件是提供落款时间点和可能的实际时间点在同一种纸张上的笔迹。时间间隔越长越有利于鉴定。

这个鉴定受纸质、墨水、保存条件等各方面的影响。

鉴定的启动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

就鉴定机构而言,是否可以鉴定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其鉴定结果,法院是否采信具有不确定性。

汪处指出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对当事人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否申请鉴定,当事人具有最后的决定权。

后来,当事人考虑到不鉴定也没有别的办法,还是决定鉴定。做了笔录。

【扩展阅读篇】

笔迹.指纹鉴定申请 第6篇

申请人:王志,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市上海花苑11号,身份证号码:35190 联系电话:134802 被申请人:韩,男,1980年日出生,汉族,住西市青岛路1,身份证号码:3519021508。

请求事项: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起诉书关于“韩”的手印指纹进行鉴定。事实和理由:

贵院已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名义上被申请人提交实际完全是是伪造的,被申请人在起诉书中无本人亲笔签名,仅有手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沟通其均表示无奈,起诉并非其本意,表示并没有在起诉书上签过字并暗示手印也没按捺过,更何况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已经通过陈收回了借给申请人的50万元借款,所谓的“被申请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公然伪造被申请人按捺的手印,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本案的司法审判,应追究行为人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及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请予以准许!此致 00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笔迹鉴定申请 第7篇

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了309号环球置地广场11-13层。

负责人:刘中秋,总经理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单号为***的《人寿保险电子投保单》和编号为***的《电子投保确认书》中的签名“王东青”三字是否为王东青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于春凤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对单号为***的《人寿保险电子投保单》和编号为***的《电子投保确认书》中的字迹“王东青”是否为王东青本人所签产生异议,而该事实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

为查清案件事实,使本案得以公正审理,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签名笔迹的检验分析 第8篇

一、签名笔迹类型和特点

( 一) 类型

签名笔迹主要包括三种常见的类型: 其一, 伪造和伪装的签名笔迹; 其二, 在变化书写习惯基础上的签名笔迹; 其三, 正常书写习惯的签名笔迹[1]。根据是否是本人书写的签名笔迹, 可以分为伪装签名和真实签名; 伪装签名包括摹仿签名和随意伪装签名; 摹仿签名包括记忆摹仿签名、套摹签名和临摹签名; 随意伪装签名包括伪装亲笔签名、伪装他人的真实姓名签名和随意伪装假的姓名签名。

( 二) 特点

1. 真实签名

真实签名的字迹特征比较少, 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笔划书写流畅, 具有防伪性和审美性,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 真实签名的某些笔迹特点会发生一些细微变化。书写人平时书写和书写签名时存在较大差异, 通常情况下, 签名笔迹的书写水平相对比较高。

2. 摹仿签名

摹仿签名往往看似比较正常, 高水平的摹仿签名字迹有时候可以以假乱真, 在文字的连笔特征、搭配关系、字形、结构、基本写法等方面摹仿的非常相似。并且摹仿签名在笔力、复杂笔顺、笔划形态、折笔形态、角度和动作、起收笔位置、形态和动作以及运笔方向和弧度等方面容易暴露出一些和真实签名不同的书写习惯’。

3. 随意伪装签名

有些签名笔迹伪装程度较小, 书写速度减慢、书写水平下降, 但是基本可以反映出书写人日常的书写习惯; 有些伪装程度较大的签名笔迹, 笔迹特征多变、复杂, 没有真实签名状态下的协调性和连贯性。

二、签名笔迹的检验方法

( 一) 全面了解案情

为了提高签名笔迹检验的准确性和效率, 应全面了解案情, 了解嫌疑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平时的书写习惯以及作案的动机和客观条件。

( 二) 采集样本

签名笔迹检验时, 尽量采集受审查人日常生活中熟悉的签名笔迹, 采集检验材料种类、用途、性质不同的文件中出现的签名笔迹, 为签名笔迹检验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通常情况下, 签名笔迹检验都会要求采集嫌疑人的签名笔迹样本, 从而可以有效补充平时签名笔迹样本的缺陷或者不足, 客观、公正、全面地进行综合评断。

( 三) 分析签名笔迹性质

签名笔迹检验过程中, 首先要仔细分析签名笔迹性质, 是伪装签名笔迹、摹仿签名笔迹还是真实签名笔迹, 通过排除法对签名笔迹逐一进行筛选和排除。例如, 利用特征比较法检验摹仿笔迹, 如停笔另起、形快实慢、笔迹弯曲抖动等反常现场, 摹仿人经过长时间的反复摹仿练习, 往往可以达到以假乱真, 这时可根据签名笔迹样本和检验材料的特征进行分辨, 签名笔迹具有再现性, 虽然不同时间地点的签名笔迹会存在一些差异, 但是签名笔迹的一些基本点是相同的, 具有动态同一的特点, 而摹仿签名笔迹的外在形态虽然很像, 但是其只是纯粹外形方面的同一, 具有虚假性。

( 四) 抓住签名笔迹的特征

每个人的签名笔迹的布局、章法等风格都不同, 其作为整体化、规范化的文字组合, 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书写人的气质性格和文化水平, 并且和书写人的职业、年龄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书写特征和签名笔迹风貌是书写人签名笔迹最重要的外部表现。签名笔迹检验过程中, 应仔细观察签名笔迹, 分析签名笔迹是否是摹仿笔迹和伪装笔迹、书写风格是否相同以及整体书写效果怎么样等, 对签名笔迹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

( 五) 掌握签名笔迹的特殊性

签名笔迹风格迥异、千差万别, 为正确地进行签名笔迹检验, 应仔细研究签名笔迹, 抓住可以全面反映书写人的签名笔迹书写习惯, 掌握重点、分清性质, 我国的汉字是由挑、折、勾、捺、撇、竖、横等笔画组成[2], 通过分析这些笔画的轻重变化、照应关系、转折角度、转折形式、连笔形态、起收笔的力度、方向和位置等, 可以获得书写人的很多书写习惯信息, 利用不同人书写习惯的特殊性, 来检验签名笔迹的真伪。

( 六) 分析无法伪装、稳定性强的书写特征

书写人在签名时, 有些书写特征很难进行伪装,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通过分析这些特征, 可以有效鉴定签名笔迹, 其中主要包括笔痕特征、签名后的日期和附加点笔、文件中签名的位置、错别字写法、运笔、连笔、折笔、点笔等。

三、结语

签名笔迹检验是一项非常专业又具有实践性的工作, 为了提高签名笔迹检验水平, 应全面了解签名笔迹的各种不同类型和特点, 仔细分析不同签名笔迹的特征, 分析不同点, 找出差距, 全面、准确、客观地进行签名笔迹检验。

摘要:签名笔迹检验是很多案件侦查过程中的难点, 这种笔迹的书写习惯反映和字符特征都比较少, 检验过程比较复杂, 结合签名笔迹的特点, 应加强签名笔迹的检验研究, 采取有效措施, 不断提高签名笔迹的检验水平。本文分析了签名笔迹类型和特点, 阐述了签名笔迹的检验方法, 以供参考。

关键词:签名笔迹,检验

参考文献

[1]柯秀玲.浅谈签名笔迹检验的若干特点及基本方法[J].法制与社会, 2013, 36:258+264.

笔迹检验鉴定书 范文 第9篇

关键词:摹仿笔迹;老年笔迹;对比检验

一、摹仿签名笔迹的类型及特点

1.临摹

临摹即所谓的临写摹仿,通过一边观察一边仿写的方式摹仿出来,与被摹仿签名笔迹相比,摹仿出来的签名笔迹在字的大小、搭配比例、间距以及笔画长短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由于摹仿人需要在观察的同时还要做到思考和摹写,一般会有驻笔待摹的现象产生。

2.套摹

常见的套摹为复写套摹和透光套摹两种。复写套摹是在签有真实签名笔迹纸张的下面对所需伪造签名的文书纸张放入,中间放上复写纸,采用硬性书写工具,根据真实签名笔迹的笔路用力实施描绘复写。透光套摹是运用良好透光性的纸张在签有真实签名的文书上面覆盖,然后根据下面真实笔迹所透射的光开展描绘摹写。

套摹不容易将摹仿人的习惯暴露出来,但摹仿笔迹仍有其固定的特点存在:容易有同字重叠的征象。有的会出现不一致的色痕和划痕。复杂的笔画或不易辨识的连续书写动作和简单易变的书写动作之间的书写速度、笔力等有不一致的反映。出现固定纸张的夹痕、钉孔等痕迹特点。

3.记忆摹仿

记忆摹仿是指观察记忆摹仿,也可以称之为背摹。模仿人为了对笔迹特征进行伪装,凭借自己的记忆书写出被摹笔迹形态的字迹。由于记忆摹仿所描绘出的被摹签名的特征突出、加深印象的字的构成部分,因此摹仿签字笔迹会将摹仿人自身一部分笔迹特征得到有效反映。

4.练习摹仿

练习摹仿是指模仿人通过一段时间反复多次对被摹签名实施练习之后,在大脑皮层形成临时的动力定型,从而将仿写技能的再现得到获取。练习摹仿笔迹的特点:流利的书写运笔,通常不存在抖动弯曲,中途停顿、修饰重描、笔力平缓等现象。

5.自我摹仿

自我摹仿是在特定的状况下或达到某种特殊目的时,摹仿人为了将书写笔迹与自己的一种联系得到肯定或否定,而通过自己的书写笔迹作为摹样书写构成的一种笔迹。

二、老人笔迹所表面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老年人笔迹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降低了笔迹熟练程度、减弱比压、放大字形、呆滞的运笔笔力变化、不准确的画笔起收笔位置以及丢笔少画等一般规律。对于一些高水平书写的老年人笔迹而言,通过检验可以看出,该类笔迹不仅存在匀称的单字各部分搭配、严密的单字结构,而且有良好的笔画间照应关系,具有自然流利、均匀且笔画规则的特点。在该类高水平老年人笔迹中,能够将一般将较少的老年人笔迹特点反映出来,或有相悖的笔迹特点产生。

三、摹仿笔迹和老年笔迹的对比检验

1.不同的形成机理

摹仿笔迹即摹仿人妄图通过他人的书写习惯特点将自己的书写习惯特点所掩盖。摹仿笔迹有较强的主观痕迹产生,而老年笔迹是在老年書写者在生理机能的作用下导致书写机能降低,产生缓慢的书写字迹速度以及笔迹抖动弯曲等特点。老年字迹中存在较少的主观痕迹,其产生主要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文件检验工作者通过在书写过程中的不同主观参与程度,导致两者在笔迹特征上存在的差异实施判断,通过客观事实对摹仿笔迹和老年人书写的字迹进行摹仿。

2.对比整体特征

摹仿者尽可能将流利、正常且顺畅的摹仿笔迹表现出来,从而达到摹仿笔迹掩盖的作用。但通常情况下,摹仿者是凭借大量的练习,将一定的被摹仿者书写习惯构成,通常具有“边写边想”的特点,无法达到流畅的书写速度,则会有形快实慢、运笔平缓等现象产生,通常在折笔处容易有非正常的折笔、停笔、重描等书写特点。老年字迹大多数由老年人书写产生的,由于身体机能出现下降,与年轻人相比,书写速度相对较低,存在较慢的整体字迹书写速度,运笔过程中有大量的断笔、停笔等特点,同擦很难过在整体书写过程中产生停笔和断笔,并非存在于折笔和连笔动作中,分析和研究各处停笔、断笔等书写特征,会对文件检验工作者产生较高的要求。因此,应多分析文件检验工作的细部特征,与笔迹的整体特征相结合实施综合分析,才能对鉴定结论正确做出。

3.细部特征在分析细节特征中存在的差异

由于摹仿人在摹仿笔迹时都将精力集中在字体、形状上,主要表现在“形似”,而老年字迹则是由老年人长期书写产生的习惯动力性定型。在笔顺上、连笔动作上都处理的相对恰当,通过对比细部特征,能够很好地辨别摹仿笔迹和老年笔迹。

4.收取样本

目前,摹仿字迹或老年人字迹检验的案件较多出现在赠与合同或遗嘱中。该类检材不仅仅是当事人签名字迹,还包括检材的正文部分,可以通过分析签名字迹及检材中的其他字迹,为检验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在案件检验过程中,收集样本工作也显得极为重要。通常情况下,老年人赋闲在家,不会有较多书写字迹存在,可通过对老年人人事档案字迹特征的查找,则能将老年人书写自己的年代发展特征变化找出。该年代的发展特征并非当事人通过多次重复练习可以达到摹仿效果的。

四、结语

总之,摹仿笔迹与老年笔迹作为变化笔迹的表现形式,在笔迹特征上,两者有较多相似之处存在,例如:平缓的运笔、弯曲抖动等。实际检验中,很容易将两者产生混淆,从而有错误的判断结果产生,导致文件检验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因此,在笔迹鉴定工作过中,最为关键的则是解决摹仿笔迹和老年笔迹的特征差异。

参考文献:

[1]张娟,朱祯学.老年人笔迹变化的形成原因和特点[J].中国司法鉴定2009(2)

[2] 邓绍秋,谢滨键. 老年人遗嘱笔迹及签名的检验研究[J]. 广东公安科技. 2006(02)

[3]邓绍秋,谢滨键.老年人遗嘱笔迹及签名的检验研究[J].广东公安科技,2006(2)

司法笔迹鉴定 第10篇

“笔迹”一词在我国出现最早,又称“手迹”、“手书”、“笔”、“书”、“墨迹”、“墨宝”等等,司法笔迹鉴定。《辞源》对“笔”的解释有二。其一,“书具,古用简牍,笔即刀锥之类。秦蒙恬始用鹿毛为之。”其二,“述事而书之曰笔”。概括起来,“笔”有书写工具和书写结果两重含义。《说文解字》将“迹”解释为“步处”,即行走后留下的脚樱古人将“笔”和“迹”叠用则表示用书写工具书写形成的印迹。将“笔迹”一词与“笔”、“书”、“手迹”、“墨宝”、“墨迹”、“笺”等等表示书写结果的词、字进行比较,显然“笔迹”一词更为恰当。经过历史长河的淘汰,“笔迹”一词被中华民族世代相传,充分体现了“笔迹”的辉煌生命力。由于笔迹的适用范围扩大,研究笔迹的专家、学者增多,笔迹的定义也相应复杂起来。

有的从笔迹的特性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原因和特性两方面给笔迹定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是每个人写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从笔迹形成的条件和结果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人们借助于书写工具在承受客体上书或画时留下的书写动作运行的痕迹”。

有的从笔迹的范围和形成的原理给笔迹定义:“笔迹是书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是书写动作的反映。即根据文字符号的书写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在书写面上形成的痕迹”。

英美国家法庭科学工作者给笔迹定义为:“Hand Writing”,意即手写文字。与我国传统的笔迹定义一致。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 文件检验》将“笔迹”定义为:⒈“笔迹是按个人所理解和掌握的文字符号的规则,运用书写工具,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书写动作痕迹。”⒉“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性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

在我国,用笔迹解决诉讼纠纷、决狱断案已有两千余年的历史。历代司法实践中,“对笔迹”被列为传统的办案手段之一,笔迹鉴定可堪称为一项古老的鉴定技术。我国在公元前119 年(西汉)就有了汉武帝识伪书斩少翁的笔迹鉴别实例, 到东汉建安时期(196~220 年)的“国渊比书”形成笔迹检验破案的完整案例。笔迹学起源于我国,但初步形成一门技术学科则是在欧洲。1622年意大利的卡米洛•巴尔迪发表《根据人的字迹判断人的性格和气质》。1872年法国米尚发表《书法的秘密》,论及笔迹与心理关系,提出“笔相”一词,继之在1891年出版《笔相学体系》、《笔相学的方法》。1895年意大利的龙布洛梭发表《笔相学指南》。德国汉斯•布塞于1896年发行《笔迹学月报》,主张“笔相”是笔迹鉴定的基础,在近代的欧洲普遍认为笔迹是书写人的气质、个性、才智、情感、道德、社会能力以至于好人和罪人的表现。在鉴定技术方面,法国的阿•贝蒂隆将其所发明的人体测量法引伸用于笔迹鉴定,发表《笔迹的比对和同一认定》一文。主张将字的字行方向、字的间隔距离、字的倾斜度、字的大小作为比对的依据。法国的埃•洛卡尔在其《犯罪侦查学指南》一书中也主张“笔迹经常不变的不是绝对大小,而是改变自己笔迹的比例关系。”并认为笔迹鉴定从定性过渡到定量检验的方法就是精确测量。19 世纪末期笔迹学在欧洲问世后,近代笔迹学的理论和方法才相聚传入我国。欧洲近代笔迹学技术流入我国之后发生了融合,在旧中国,由于多种原因,这项技术长期裹足不前。新中国诞生后,它与其他技术一样获得了新生。从20 世纪初起到20 世纪50年代为止的50左右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笔迹检验与欧美等国相比,处于落后状态。这个时期,笔迹鉴定虽已具雏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30年代以后出版了一些刑事侦查方面的著作,基本上是效法欧美,理论和实践上存在许多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东西。新中国的成立为我国笔迹检验鉴定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最近50余年来,我国文检笔迹工作者努力奋斗、自强不息,写就了文检笔迹检验鉴定的光辉篇章。在学习前人和国外理论的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文检笔迹鉴定体系。

文书检验,又称为文检、文件检验,是指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心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所涉及的可疑文书物证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其与一定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司法鉴定进行了明确界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17条第二款规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笔迹鉴定是一门科学,是文件检验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两部分的笔迹特征,亦即书写习惯特征,进行比对分析,鉴别两者的总体特殊性是否同一,以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方面,书写习惯的客观反映性、相对稳定性、总体特殊性是进行笔迹鉴定的客观基储基本条件和鉴别依据;另一方面,书写习惯又具有绝对的变化性和一定的普遍性,这些特性则是进行笔迹鉴定时必须鉴别认识的特性,是需要过滤掉的特性,不能作为同一认定的依据,司法鉴定《司法笔迹鉴定》。

1.2笔迹鉴定的科学原理

我国笔迹鉴定的对象主要是汉字笔迹。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形象系统。它的本质是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笔迹分为正常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条件变化笔迹和绘画笔迹等。笔迹鉴定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比较鉴别,确定是否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其原理可阐述为: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矗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笔迹鉴定主要依靠对笔迹特征的判断。凡是与标准写法(印刷体)不一样,或与大多数人写法不一样的都是特征。笔迹共分为八大特征,八大特征中又分为若干细节特征。每个人的笔迹都有大大小小无数特征,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伪装变化影响的特征是有价值的特征。书写人想通过伪装来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检人员自己想掩盖自己的笔迹特征都是不可能的,这在文检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笔迹鉴定的过程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影响的特征,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现率来具体衡量。比如某个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当中只有一人会出现这种特殊,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较高。得出这个“价值较高”的认识,鉴定人员第一要做到发现该处特殊,这和鉴定人的业务素质有关;第二要正确判断该特征在一定群体内价值约为千分之一,这和鉴定人的检案经验有关。

1.3笔迹鉴定的功能与作用

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由人的证据为主的自由证明制度时期、法定证据时期发展到现在的依靠审判人员自身具有的“人类普遍的认识能力”来评断的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

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然而自由心证发展到现在又为法官专断或恣意带来了可乘之机。“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的认定的科学化的问题。”现代科技的发展在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的同时也丰富了我们认识社会的途径。在审判中越来越多的对于法律程序非常重要的背景信息已非“人类普遍的认识能力”所能解决,需要通过科技手段加以证明。司法鉴定人员(英美法系称为专家证人)以其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的专业技术知识解决了科学技术对审判技术的冲击,弥补了审判人员认识能力的不足,是其认识能力的延伸。

证据证明力以证据能力为前提和基础,是指证据资料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证据的证明力,一般由法官自由心证原则作出判断,法律并未加以任何形式的限制。鉴定结论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融自然科学与法学于一体,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法院的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以鉴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内容主要包括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意见和依据。

与英美法系将鉴定结论作为意见证据归入证人证言不同的是我国三大诉讼均将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查证犯罪而进行的刑事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申请进行的鉴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进行的鉴定,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取相关证据,都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

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判断那些需要具备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才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审查其他证据材料,以确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的真伪,如对有争议的借据、收条进行文书鉴定。

从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提供的正是法院所缺乏的专门性知识而言,它就决定着鉴定结论常常具有支配或左右整个诉讼及审判结果的影响力。这一特殊的鉴定技术在同各类犯罪行为作斗争及处理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显著作用。笔迹鉴定是以科学原理、自然规律为依据的认识或认定某种案件事实。这一事实的存在不依赖于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的证言而客观存在,具有自身的独特的证据功能及作用:

⑴、笔迹鉴定结论是鉴定技术人员利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特定的证据材料证明价值的提示。实践中,笔迹鉴定结论常见的功能就是提示其他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或对其他证据材料证明价值作出判断。比如:鉴定可疑借条或收条落款签名的真伪,这些结论涉及借条、收条是否具有相应的证据价值。而审判人员对这些问题如不具备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是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因此,为了帮助审判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必须借助鉴定人员所具有的专门知识揭示特定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并将其展现出来。在此意义上鉴定人员补充了法官认识能力的不足,延伸了法官的认识能力。

⑵、笔迹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员利用其专门知识就特定的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所作出的判断。鉴定结论是意见证据,笔迹鉴定结论也不例外,是笔迹鉴定人员利用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特定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这种意见是鉴定人员依据其个人知识技能所作出的判断,而并非对客观事物的描述。这种判断意见直接影响了其他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价值。如:鉴定人员通过对可疑文书检验,得出不是“xx-x”书写的鉴定结论,那么可以据此排除该可疑文书的证明力。鉴于此,审判人员对于笔迹鉴定结论虽不能对其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判断,但也不能盲目崇拜、甚至依赖鉴定结论,更不能以存在鉴定结论为由,取代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判断,以此来推卸责任。

上一篇:阅读雷锋车的故事下一篇:读《鸡毛信》有感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