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4-07-12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精选6篇)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1篇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0年12月16日省应急办【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1总则

1.1 目的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树立农业自然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2.2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2.3 农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和风雹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病虫害的,按照省级相应突发灾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

农业厅设立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灾害工作的副厅长担任组长,厅办公室、发展计划处、种植业管理处、省农机局、省畜牧兽医局、省果业局等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种植业管理处。

2.2 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

2.3 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与省直有部门、各市农业部门联系协调,及时收集、核查灾情,督导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并报告灾情动态。

3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厅的水情、汛情信息,各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3.2 信息采集

3.2.1 采集途径。省农业厅与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的会商;农业厅与各市农牧业局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网络系统。

3.2.2 采集内容。气温、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自然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农业机电设备、基层农业事业单位和农牧三场损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

3.3.1 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3.2 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3.3 一般性农业自然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3.4 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厅协助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民政厅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需对外发布的,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

3.5.1 收到气象、水文等部门以及流域管理部门的灾害预测预报。

3.5.2 易受风雹影响的地区,当接到气象部门发出的可能受影响的信息。

3.5.3 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5.4 其它突发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

3.6 预防控制

3.6.1 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工程准备。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农业机电设备的加固和防护措施,并配合水利等部门做好相关基础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饲草等救灾物资。积极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督导各级农机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设备、配件及救灾用油的贮备和供应。

3.6.5 适时防控

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防护。风雹、洪涝灾害前,协助当地政府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转移,通知农户做好应急准备。各级农业部门建议本级政府并协助当地气象部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和防雹作业。

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喷施植物抗寒剂、覆盖以及喷灌等相应防范措施。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农业厅在主汛期(6—8月),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抢救和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1 农业厅一级应急响应

4.1.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600万亩以上。

(2)某一个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且受灾面积达到300万亩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 一级响应行动

(1)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厅内各成员参加。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农业部及有关部门。重大问题报请省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主动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及时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和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必要时动用省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市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2 农业厅二级应急响应

4.2.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400-600万亩。

(2)某一个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20%—25%,且受灾面积达到200—30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 二级响应行动

(1)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农业部及有关部门。

(2)加强灾情调度,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及时下拨灾后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市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3 农业厅三级应急响应

4.3.1 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10%—15%,且受灾面积达到200—400万亩。

(2)某一个市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耕地总面积的15%—20%,且受灾面积达到100—200万亩。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 三级响应行动

(1)农业厅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厅内各成员单位。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派出专家指导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组织动员,指导各地农业机械参与抢险救灾,实施灌溉、排涝等服务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商财政厅下拨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备荒种子。

(5)对灾区的动物疫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疫情严重时,按《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

(6)监督省级农业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规范使用。

4.4 应急解除

当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农业厅宣布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加强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及时调动机电排灌设备和农业机械,进行堵口复堤、农田排涝,疏浚渠道、渔塘淤泥,抢整、修复损毁农田和各类农业基础设施。

5.1.2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

物。

5.2 协商救助

5.2.1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

5.2.2 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2 物资保障

在自然灾害易发期,相应级别的农资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单位应优先保证各类农业救灾资金的落实和农业救灾应急物资的供应。

6.3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培训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

6.5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畜牧业、果业及相关农业行业基础设施,不包含林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含高温热害、干热风)、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雪灾等)和风雹(含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陕西省农业厅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评审。由农业厅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评审,并作相应修改,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陕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2篇

1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及依据

1.1目的。为建立指挥统一、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农作物冰雹、干旱、洪涝等引发的突发性重大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抓好灾后恢复生产自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树立农业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所属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

编制依据。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生产自救。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成立以县农业委员会主任为组长、分管副副主任为副组长,委属农技推广中心主任、作物栽培站站长、植保站站长、土肥站站长及各乡(镇)农技站站长为成员的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统一指挥全县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时准确做好各种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制定防治方案,快速传递信息,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农民

掌握防治技术,适时开展科学有效的防治,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控制危害,尽可能减少损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2.2

建立健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测报工作岗位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主要农作物高温热害、低温冻害、干旱、洪涝等灾害的预测预警,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确定专人负责各类灾害的测报工作,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充分调动测报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技推广中心要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制定防灾抗灾技术措施,指导生产。

2.3

经费保障。为保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测与防治,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工作专项经费。如遇突发事件,相应安排救灾、抗灾、减灾经费。

2.4

物资保障。由于高温热害和低温冻害、干旱、洪涝灾害具有暴发性和突发性等特点,县农委应安排好相应的农用物资(种子、化肥等)储备,一旦灾害发生,要及时组织调供相应的农作物良种,确保改种补种需求。

2.5

办公室职责

2.5.1配合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民政等有关部门汇总、核查突发农业重大灾害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在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牵头实施应急预案。

2.5.2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提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2.5.3经常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2.5.4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防灾减灾技术。

2.5.5了解和督导灾区落实农业防灾工作措施。

2.5.6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预防、预警

3.1

预警信息。包括县气象局低温冻害、干旱、洪涝等预警信息,各乡(镇)农业重大灾害发生情况的传真电报、报告等。

3.2

信息采集。采集内容包括农业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等。

3.3

信息报送。灾害发生后,由县乡农业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重大灾害信息做到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4

预警报告。出现下列情况时,立即发出农业灾害预警:收到气象部门的低温冻害、高温热害预测预报,干旱及洪涝预报。

3.5

预防控制

3.5.1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单位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5.2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受灾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5.3技术准备。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3.5.4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接到低温冻害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覆盖、灌水等相应防范措施。

临灾和灾后应急措施

根据我县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一旦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前兆或灾害发生时,主要采取的措施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县政府请求立即做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实施防灾预案;办公室迅速组织力量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为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决策提供准确情报;根据受灾程度制定救灾、减灾措施,并帮助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报请县政府采取有力的措施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组织生产自救,减轻灾害损失。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Ⅵ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1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5.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1)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

(2)灾害发生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1.2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Ⅰ级)响应行动:

(1)县领导小组启动县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抗灾工作,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2)县领导小组派出技术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减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5.2

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5.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Ⅱ级)应急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5—20%。

(2)灾害发生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2.2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Ⅱ级)响应行动: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抗灾应急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申请启动应急预案。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派出技术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农业救灾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5.3

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5.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Ⅲ级)应急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0—15%。

(2)灾害发生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3.2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Ⅲ级)响应行动:

(1)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灾情动态,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根据灾区抗灾工作的要求,提请领导小组派出技术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5.4

一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5.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Ⅳ级)应急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

(2)灾害发生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5%以下。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5.4.2一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Ⅳ级)响应行动:

由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汇报受灾情况,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向受灾地区派出技术组帮助指导工作。

5.5

应急解除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研究 第3篇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活动有如下特点:

(一) 审计主体复杂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的主体是审计机构。依照《审计法》第24条的规定,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对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后发生的救助活动中, 非营利组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非营利组织内部构建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 并进一步完善社会审计机制, 聘请或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也迫在眉睫。从这个意义上讲,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的主体应包含政府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

(二) 审计对象范围广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对象是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中所发生的经济活动以及反映活动的经济资料, 具体包括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发放、使用情况。从当前我国灾害救助活动的特点来看, 参与应急资金物资处置的部门有筹集、分配、拨付、管理与使用中央、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及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的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委、民政、交通、建设、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人民团体等职能部门、单位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团体, 这些部门的经济活动及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资料均构成了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的对象。

(三) 审计方式非常规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的审计方式不同于常规审计的事后审计方式, 而是采取提前介入、即时监督与全程跟进、跟踪监督相结合的事中审计方式。常规审计往往是待项目完工后进行的审计, 这种审计明显无法对审计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致使资金使用失控, 一旦出现不法行为或不合理的行为都会造成管理混乱,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应对救灾款物筹集、分配、拨付、管理、使用及其效果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督, 及早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促进救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工作理念

根据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的特点其审计工作理念是:

(一) 跟踪审计理念

按照“救灾款物运用到哪里, 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 以救灾款物流向为主线, 以承担救灾款物管理责任和最终使用单位为重点开展审计工作。事前审计往往有利于真正使救灾资金物资的收入和开支得到有效地控制, 发挥出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 从而达到预期目标。

(二) 绩效审计理念

捐赠款物是高压线, 贪污挪用情况应占少数, 在这种情况下对款物的绩效审计更应成为审计重点。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阶段, 应急审计重点在于对救助款物使用的及时性、救助性进行监督。通过评价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揭露出浪费、管理不善等现象, 并找出影响效益的原因, 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从而保证灾害救助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 服务于救灾理念

在灾害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 灾民的紧急救助和临时安置任务非常紧迫, 这就要求在确保不影响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 根据救灾的进程和需要, 有步骤、有间隔地安排审计工作。如果审计过早介入或全面展开, 不但不会取得应有效果, 还可能会分散救灾工作的精力, 影响救灾工作效率。因此, 审计监督应有序进行, 把支援灾害救助与审计工作开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时, 在审计过程中为更好的服务于救灾工作应将审计的重点放在如下方面:一是全面掌握财政专项拨款和国内外捐款捐物的实际情况;二是关注相关部门是否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制度;三是关注救灾资金物资是否及时拨付到位, 是否存在滞留、截留、转移挪用等问题;四是检查救灾资金物资的收入、支出、管理、分配和使用是否合规合理, 帮助和促进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

三、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组织体系

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不能仅靠政府审计机关, 还应吸纳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参与进来, 形成以政府审计机关为主体, 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为辅的三位一体的应急审计组织体系。

(一) 应急审计领导机构

应急审计领导机构是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工作的指挥机构。该指挥机构应主要由政府审计人员组成, 应急审计领导机构设立的级次应根据应急活动的范围来确定。若应急活动在全国范围开展, 应在最高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成立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应急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全国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若应急活动在某一局部地区开展, 应在该地区审计机关内部成立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应急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该地区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审计工作。应急审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根据灾害发生及救灾实施情况及时作出救灾款物应急审计的安排部署;组织整合审计资源, 协调厅各业务部门及有关地区审计机关及时开展救灾款物应急审计;研究解决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必要时派出工作 (督导) 组赴灾区指导应急审计工作;负责与纪检、监察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审定审计情况报告, 以及向社会公开的救灾款物审计结果报告。

(二) 应急审计日常工作机构

应急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的日常工作机构, 一般设在政府审计部门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办理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应急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应急审计工作;加强应急审计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整理上报工作, 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应急审计工作的监控, 督促各业务部门、有关地区审计机关落实厅应急审计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根据应急审计领导小组的授权, 组织协调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工作;组织承办应急审计资料汇编及各类会议、培训;定期收集、汇总救灾款物审计情况, 代拟向政府部门等的报告;组织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公开电话、互联网址及上级领导机关转来的举报事宜的核查办理;承办救灾款物应急审计结果对外公告、组织新闻发布会等相关事宜;负责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后勤保障工作的协调联系等。

(三) 应急审计执行机构

应急审计执行机构一般由以下机构组成。

(1) 应急审计政府执行机关。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中, 政府执行机关一般由审计组、技术与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等部门构成。根据需要, 上级审计机关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从下级审计机关抽调审计人员, 组成若干审计组, 对应急阶段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 完成救灾款物审计任务。也可以由各级审计机关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对救灾款物逐级实施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应急领导小组。由政府审计机关办公室、计算机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的相关人员组成技术与后勤保障组, 负责为救灾款物应急审计工作人员提供信息技术支持、设备和车辆调配、业务经费保障。由政府审计机关监察室和法制处相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 负责对应急领导小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及审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内部审计执行机构。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助活动中, 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等非营利组织迅速投入紧急救援活动, 在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发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面临着一些舆论的质疑和压力。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构建起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 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中的作用。非营利组织应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并在章程中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权利义务、职责、薪酬等做出明确规定。可考虑邀请捐赠款物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内部审计, 对款物使用进行监督问责, 保证救灾款物使用的合法性和绩效性。

(3) 社会审计执行机构。国际慈善组织接收外部审计已成为惯例, 捐款前先浏览慈善机构的财务报告, 在欧美捐款者中已形成习惯。在我国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后, 大规模的救助活动呼唤着作为“市场经济的监督者”的注册会计师们也积极地参与到应急审计工作中来, 为救灾工作出一份力。同时, 我国非营利组织机构除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之外, 也应完善社会审计机制, 聘请或邀请灾害发生当地或救助活动开展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审计, 对非营利组织接受和发放的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开展专项审计, 对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状况、管理效益以及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独立的审计意见, 以保证救灾资金款物使用的安全与效益。

参考文献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4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擴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電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響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5篇

目录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指导思想..........................................................1.3 工作原则..........................................................1.4 编制依据..........................................................1.5 事件等级..........................................................1.6 适用范围..........................................................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2.2 领导小组职责......................................................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2.4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2.5 专家顾问组职责....................................................3 监测和预警........................................................3.1 监测..............................................................3.2 信息发布..........................................................3.3 预警的级别........................................................3.4 预警发布和解除....................................................3.5 预警响应..........................................................3.6 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4.2 响应升级..........................................................4.3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协调救助..........................................................6 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6.2 信息保障..........................................................6.3 物资保障..........................................................6.4 应急队伍保障......................................................6.5 职责保障..........................................................6.6 宣传保障..........................................................7 附则..............................................................7.1 名词术语..........................................................7.2 预案管理..........................................................7.3 预案的衔接........................................................7.4 预案解释..........................................................7.5 预案生效..........................................................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保障都市型现代农业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北京农业造成的损失。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最大限度减轻农业自然灾害损失,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1.3.2 坚持生态治理与防灾减灾相结合,预防与抗灾相结合,以预防为主。

1.3.3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抗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4 依靠科技,充分发挥农业与相关减灾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农业灾害预警水平和应急能力。

1.4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农业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事件等级

依据农业自然灾害造成或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1)发生涉及半数以上区县的区域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50%以上,且其中大部分可能成灾,部分农田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30%以上。

(2)一个区县发生特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且其中大部分可能成灾,部分农田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50%以上。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80%以上且绝大部分可能受灾,大部分可能成灾;或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已在本市大范围发生并迅速蔓延。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特别重大(Ⅰ级)的农业自然灾害。1.5.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50~100万亩,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30%~50%,且其中有相当部分可能成灾,少部分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20%~30%。

(2)一个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50%~80%,且其中有相当部分可能成灾,少部分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30%~50%。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80%,且大部分可能受灾,少部分可能成灾;或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已在本市多个小片区域发生并继续蔓延。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重大(Ⅱ级)的农业自然灾害。1.5.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30~50万亩,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20%~30%,其中一部分可能成灾,个别地块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10%~20%。

(2)一个区县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30%~50%,其中一部分可能成灾,个别地块可能绝收;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达20%~30%。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30%~50%,部分地块可能受灾,个别地块可能成灾;或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已在本市多点发生。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较大(Ⅲ级)的农业自然灾害。1.5.4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1)发生涉及两个以上区县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10~30万亩,或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10%~20%,少数地块可能成灾;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5%~10%。

(2)一个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区域耕地总面积的20%~30%,少数地块可能成灾;或饲养动物或鱼类的因灾损失率10%~20%。

(3)重大作物病虫害发生面积占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30%,少数地块有可能受灾;或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鱼病的传播源已接近本市。

(4)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定为一般(Ⅳ级)的农业自然灾害。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危害农业生产的各类自然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区域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北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突发事件的,按照《北京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农委、市农业局成立“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农委主任任组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农委、市农业局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农委办公室、产业发展处、发展规划处,市农业局办公室、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粮经作物管理处、蔬菜管理处、畜牧管理处、水产管理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村能源生态处、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各郊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应急处。

各郊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本区县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部署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农业灾情和生产恢复情况,及时做出启动或解除应急预案的决定;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参与国家和本市农业救灾资金的管理,负责救灾种子储备和调剂,协调救灾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3.1 编制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筹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2.3.2 密切与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分析对农业生产的可能影响。根据灾情及时提出应急预案启动或应急解除建议。

2.3.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信息及动态。

2.3.4 在灾情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2.3.5 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和分配。2.3.6 负责组派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和专家组。

2.3.7 督导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防灾减灾工作。2.3.8 负责处理农业防灾减灾的其它日常工作。2.4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2.4.1 市农委、市农业局办公室:协调委、局各成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做好值班人员安排和后勤保障。

2.4.2 产业发展处:负责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自然灾害的有关政策措施。

2.4.3 发展规划处:负责了解灾后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情况。2.4.4 应急处:承担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职责。

2.4.5 粮经作物管理处:负责粮经作物的灾情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粮经作物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协调救灾物资(含救灾备荒种子)的分配调剂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灾后耕地质量监测、农田修复与土壤改良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具体工作。

2.4.6 蔬菜管理处:负责蔬菜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蔬菜作物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7 畜牧管理处:负责畜牧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畜牧养殖业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8 水产管理处:负责水产生产灾情的收集、核查和反映;负责组织协调水产养殖业防灾减灾、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

2.4.9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督导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农机人员和农机具参与抗旱、排涝、抗灾抢险和灾后恢复生产服务工作。

2.4.10 农村能源生态处:负责与防灾及灾后恢复有关的农业生态工程建设;组织对因灾损毁农业可再生能源及农业生态工程设施的修复。

2.4.11 农产品质量安全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因灾受损可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和指导处置。

2.4.12 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解除;安排部署本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本区县农业抗灾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参与国家和市政府下达本区县的农业救灾资金管理,负责救灾种子储备和调剂,协调救灾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组织重大病虫害的统防统治。

2.5 专家顾问组职责

成立农业减灾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

(1)为编制北京农业减灾有关规划和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等提供咨询、建议。

(2)在发生农业自然灾害时,协助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分析判断灾害类型与特点,评估灾害形势与可能造成的损失,为确定预警和响应等级提供建议和咨询。

(3)协助市农业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技术难点的攻关研究和农业防灾减灾的技术培训等。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健全和完善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气象预警信息、水情、汛情、旱情、地质灾害等农情信息,加强对农业病虫灾害的监测,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适时监测,确保有效监测、及时发现并逐级上报灾情。

3.1.1 信息采集

(1)采集途径。市农委、市农业局与气象、水务、地质等部门定期、不定期会商灾情;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农业报告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情况。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要与区县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确保农业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2)采集内容。降水、水文、汛情等资料;气温、光照、风雹等情况;农业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畜禽损失程度;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程度;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1.2 信息报告

(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情况后,统一向市应急办或市政府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县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灾情状况。

(3)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在发生后24小时内补报详情。

(4)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1.3 信息研判

收到气象、水务、地质及其它部门的黄色或橙色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或收到农情信息部门的自然灾害上报信息后,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会商和研究灾害形势,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产量和经济损失,初步判断灾害等级,提出发布灾害预警及其等级的意见。

在灾害发展过程中跟踪采集信息和动态研判,为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和响应行动提供依据。

3.2 信息发布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确需对外发布的,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发布。

3.3 预警的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3.3.1 蓝色预警(Ⅳ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或预警信息,事件即将临近,可能造成局地农业受灾,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农业自然灾害;或已轻微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发展趋势,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黄色预警(Ⅲ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件已经临近,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农业自然灾害;或已轻度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发展趋势,可能造成较明显的农业灾害损失。

3.3.3 橙色预警(Ⅱ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黄色或橙色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件即将发生,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农业自然灾害;或已中度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蔓延扩展或明显加强趋势,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

3.3.4 红色预警(Ⅰ级):收到气象、水务、地质、植保及其它部门的橙色或红色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农业自然灾害,事件会随时发生;或已重度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有迅速蔓延扩展或急剧增强趋势,事态正在不断蔓延,可能造成特大的农业灾害损失。

3.4 预警发布和解除 3.4.1 预警发布

(1)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4.2 预警等级变更

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农业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强度、范围及农业灾情的变化,分别提出预警等级升级或降级变更的意见。

(1)由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升级为橙色或红色预警,或由红色或橙色预警降级为橙色或黄色的变更,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2)蓝色预警升级为黄色预警,或由黄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的变更,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4.3 预警解除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强度和范围的缩小及农业灾情的逐步缓解,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等级变更的程序,发布解除较重一级预警并转入较轻一级预警,直至解除全部预警。

3.5 预警响应

3.5.1 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根据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机构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专用通讯渠道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与气象、水务、地质、植保等灾害监测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密农情观测,加强农业自然灾害信息监测和采集,及时分析评估灾害形势。

(3)受灾地区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确保联络畅通。

(4)及时向可能受灾地区发布灾害信息,提出防灾减灾的措施建议。

(5)根据需要调动受灾区县的应急救灾队伍、物资、资金等应急资源。

3.5.2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各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机构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专用通讯渠道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并报送至市应急办以及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加强与气象、水务、地质、植保等灾害监测部门的会商与信息采集,相关农情信息实行日报告制度。

(3)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确保联络畅通。

(4)及时向受灾地区发布灾害信息,提出抗灾或补救措施建议。(5)根据需要调动市级应急救灾队伍、物资、资金等应急资源。3.5.3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农业自然灾害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调整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5.4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6 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

3.6.1 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 风险管理准备。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农村干部并动员农户加大辖区农业自然灾害隐患排查,评估灾害风险、找出薄弱环节、确定灾害风险对策。

3.6.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避灾与抗灾能力。

3.6.4 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的加固和防护,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基础设施的维修和加固,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5 适时防控(1)及时组织抢收灾前已成熟农作物;对没有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2)根据旱情和作物生长状况,及时组织采取中耕、镇压、灌溉等抗旱措施;建议气象部门利用有利时机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根据受涝程度与地形、土壤、作物状况及时采取排水和耕耙散墒、补肥等措施。

(3)接到低温冻害、干热风等灾害预报后,根据灾害强度与作物生长状况,必要时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覆盖或喷灌、喷药等相应防范措施。

(4)接到大风、冰雹、大雪等灾害预报后,要对果树和大棚、畜舍等农业设施采取临时保护与加固措施。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范围、危害程度、受灾面积和紧迫性,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会商,做出工作安排,指导救灾工作,并报告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4.1.2 较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1)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持会商,部署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并通报有关部门。

(2)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前往受灾区县现场检查情况,及时掌握受灾区县农业灾情。

(3)根据灾情需要,提出救灾意见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派出专家组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救灾技术服务。

4.协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物资。5.监督救灾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4.1.3 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1)提请市有关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需要,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救灾技术服务。(3)适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和措施,建议市政府从市级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4)根据救灾需求,调剂、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物资,动员社会各界对重灾区给予救助。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4.1.4 特别重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1)提请市有关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2)迅速向重灾区派出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组织指导救灾工作。组织技术人员开展救灾技术服务。

(3)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和措施,建议市政府从市级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争取国家救灾资金。

(4)根据救灾需求,调剂、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动用救灾备荒种子,协调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动员社会各界对重灾区给予救助。

(5)监督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规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4.2 响应升级

因事态发展,应急事件已超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范围,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后,启动扩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办或市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

4.3 应急结束

4.3.1 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农业生产基本恢复正常时,应急处置工作宣告结束,并在1周内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4.3.2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3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应急办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与民政部门协调开展区域自然灾害的农业产量损失、农业设施装备损失的调查评估与核实,准确掌握灾情信息。

5.1.2 主动与水务部门沟通,及时掌握农田灌溉、排涝,损毁农田和各类受损农业基础设施的修复情况。

5.1.3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和畜牧生产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调救助

5.2.1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5.2.2 积极与金融部门协商,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5.2.3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灾害保险理赔工作。5.2.4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生活与生产救助。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根据灾情程度,积极向上级申请专项救灾资金。6.2 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证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3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为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等救灾物资。应急预案启动后,应优先保证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和调运。每次救灾动用后,应在下一内补齐缺额。

6.4 应急队伍保障

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6.5 职责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消除隐患,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推广普及农业防灾减灾技术。

6.6 宣传保障

各级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和手机等信息手段,加强农业防灾减灾技术与法律知识的科普宣传。附则

7.1 名词术语

7.7.1 本预案中的农业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前者包括粮油等大田作物和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等园艺作物及食用菌生产,后者包括畜牧业、水产养殖、养蜂和其他养殖对象。

7.1.2 本预案中的农业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冻害、雪灾等)、风雹(含雷雨大风、寒潮大风、龙卷风等风灾及冰雹)、高温(含干热风)、沙尘暴、阴害、重大动植物生物灾害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本预案中的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农业自然灾害中的干旱、渍涝、冷害、冻害、阴害和许多植物病虫害属累积型灾害,并非突发;但在灾害事态严重发展时,同样会出现紧急事态,也应纳入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范畴。

7.1.4 本预案中的农作物受灾面积,是指在遭受上述自然灾害的受灾面积中,农作物实际收获量较常年产量减少10%~30%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成灾面积是指在遭受上述自然灾害的受灾面积中,农作物实际收获量较常年产量减少30%~80%的播种面积。绝收面积是指在遭受上述自然灾害的受灾面积中,农作物实际收获量较常年产量减少80%以上的播种面积。受灾面积不得重复计算,在同一播种面积地块上如先后遭受几种或几次灾害,只按其受害最大最重的一次计算受灾面积。

7.2 预案管理

7.2.1 本预案由市农委、市农业局编制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相应修改,报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7.2.2 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区县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3 预案的衔接

具体灾种的应急响应等级与行动应与北京市相关部门已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中与农业有关的内容衔接,如北京市地震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北京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北京市气象应急保障预案、北京市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解释。7.5 预案生效

陕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6篇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52号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2005-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甘政办发[2005]1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甘肃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甘肃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

3?2信息采集

3?3信息报送

3?4灾情信息发布

3?5预警报告

3?6预防控制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4?1一级应急响应

4?2二级应急响应

4?3三级应急响应

4?4四级应急响应

4?5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协调救助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物资保障

6?3信息保障

6?4职责保障

6?5宣传保障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7?3预案生效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突发性重大低温冻害、农作物病虫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树立农业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2?2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首长负责制,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1?2?3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低温冻害、农作物病虫害等农业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副秘书长和省农牧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气象局、省供销社、省环保局、省农牧厅主管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组成。

2?1?2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由分管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有关处、站和省财政厅农业处、省民政厅救灾处、省扶贫办计划审计处、省气象局业务科技处的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2?2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召开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农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省突发性农业重大灾害应急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突发农业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决定启动和解除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或专家组等,查看灾情,及时了解和督导各地的农业防灾救灾工作;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及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和应急工作等有关情况;协调涉及其他部门有关农业抗灾救灾的工作。

2?2?2省农牧厅牵头组织实施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农业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报结果,组织统防统治,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2?3省民政厅负责安排农业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和缺粮户的口粮。

2?2?4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位,监督管理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确保救灾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

2?2?5省发改委负责争取落实农业抗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2?2?6省交通厅负责将农业救灾所需的救灾物资及时运往受灾地区,修复灾区道路,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2?2?7省水利厅负责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维修农业受灾地区水利设施,负责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2?2?8省林业厅负责落实林业防灾救灾措施及遭受重大低温冻害后林业生产的恢复和灾区林木病虫害的防治。

2?2?9省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2?2?10省扶贫办负责安排受灾贫困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扶贫项目。

2?2?11省供销社负责受灾地区改种补种农作物所需化肥、农膜、农药等农资的调供。

2?2?12省环保局负责灾区土壤、水域等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与保护,确保受灾地区灾后生态环境不被污染。

2?3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汇总、核查突发农业重大灾害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后,牵头实施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

2?3?2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召开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2?3?3经常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2?3?4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暖棚等设施养殖,推广应用防灾减灾技术。

2?3?5负责向农业部、财政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2?3?6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种子等抗灾救灾物资。

2?3?7了解和督导受灾市州和县区市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2?3?8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9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开展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抓好各项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

3预防、预警

3?1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低温冻害等预警信息,全省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信息及病虫情报,全省农情调度系统网络信息,全省农业信息网络信息,各市州和县区市农业重大灾害发生情况的传真电报、报告等。

3?2信息采集

3?2?1采集途径:省农牧厅与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定期、不定期地会商;省农牧厅与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信息网络系统。

3?2?2采集内容: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作物主要病虫害的越冬和越夏情况、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发生危害面积、损失程度和防治措施;渔业受灾面积,农作物、畜禽、饲草、水产品损失程度,畜禽缺草料情况,农田及农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3信息报送

3?3?1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农业灾害发生后,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农业损失的突发性农业灾害,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农牧厅,并同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3?2农业重大灾害信息应立即上报。因不可控因素一时难以掌握详细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3日内补报详情。

3?3?3一般性农业灾害信息定期逐级上报。

3?4灾情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由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部门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自行发布。

3?5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发出农业灾害预警:

3?5?1收到气象部门的低温冻害预测预报。

3?5?2收到植保部门的病虫情报和预测预报结果。

3?6预防控制

3?6?1组织、思想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6?2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养殖鱼塘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利部门做好相关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6?3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指导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适应性种植,提高农业生产的避灾抗灾能力。

3?6?4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饲草料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3?6?5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接到低温冻害等灾害预报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立即组织、指导农民采取熏烟、覆盖、灌水及喷施植物抗寒剂等相应防范措施。对牲畜圈舍、鱼塘加盖保温设施,准备好饲草饲料。

及时组织机防队和群众对农作物病虫害进行适期防治。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四级启动应急响应。

4?1一级应急响应

4?1?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10%以上的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业预计因灾损失5000万元以上。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1?2一级响应行动

(1)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并报告省政府。同时将灾情上报国务院及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

(2)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达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并根据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建议省政府从省长预备金中安排部分救灾补助资金。同时,省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国家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监督市、县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2二级应急响应

4?2?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5―20%,或畜牧业预计因灾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2?2二级响应行动

(1)召开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向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申请启动省级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省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国家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农业救灾工作,是否下达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3三级应急响应

4?3?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0―15%,或畜牧业预计因灾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三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3?2三级响应行动

(1)受灾市州政府立即召开市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做出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市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3)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牧厅申请省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市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农药、肥料等。

4?4四级应急响应

4?4?1一次突发性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下,或畜牧业预计因灾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以下。

(3)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4?4?2四级响应行动

受灾县区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受灾县区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加强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县区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市州财政、农业部门申请农业救灾补助资金。

4?5应急解除

当农业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同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加强受灾牲畜和渔场管理。

5?2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等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农业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物资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以备救灾应急。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市、县财政也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市、县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四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信息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职责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6?5宣传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7?1?2本预案中农业重大灾害,是指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寒露风等)、农作物病虫害(小麦条锈病、粘虫、棉铃虫、马铃薯晚疫病、蝗虫、农田鼠害、草地螟、苹果蠹蛾等)等危害农业生产的突发性灾害。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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