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建设整改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2024-09-21

“违法排污建设整改计划”政府工作计划(精选5篇)

“违法排污建设整改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认真贯彻国发〔 〕39号文件和第六次全国环境维护大会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

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联系和综合协调,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 兼任。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污染控制科、开发监督科、法制稽查科、环境维护监测站和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1名科长作为联席成员。

三、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密切配合,要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确定工作任务,环保部门负责召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组织监督检查。

对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为群众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解除供电合同,供电、农电部门对政府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查封供电设备。

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销毁设备等强制措施。环保部门要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维护罪的案件,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及到其他部门处置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提出处置意见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四、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维护区整治

取缔维护区内所有工业排污口,要在 月底前完成我市饮用水源 水库、水库维护区专项整治工作。清除垃圾堆放场和畜禽养殖场。严格依照《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规定,对 年以来在饮用水源维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或关闭。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水平安。

(二)集中开展危害群众健康的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

1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要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督导。一律断水断电,撤除设备,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企业化学草浆生产线。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

2全面清理整顿糠醛企业。依照《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维护工作推进糠醛工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 〕13号)精神。生产废水未达到排放规范的对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律停止生产。

3加强对粮食深加工、屠宰、酿造、水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监督。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超总量排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分别采取停产治理或责令关闭、限产限排、取缔等措施。

4集中整治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规模养殖业的环境监管。促进养殖废物综合利用,切实推动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的解决。

(三)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在 月底前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维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维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全面纠正。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临时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工业园区未建配套的污水处置厂,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对园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并征收超标排污费。

(四)开展松花江、辽河流域重点排污企业专项整治

完成松花江、辽河流域重点排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对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月底前。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对未建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并依法予以处分。要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五、工作方法

(一)动员准备阶段

结合我市实际,依照《 市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证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确定我市整治重点,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

确定 年挂牌督办企业名单(月 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维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重点兴业、饮用水源维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 月、月、月中旬保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

查找问题与不足,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效果。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领导机构,强化部门责任,落实联席会议、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等制度。要针对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二)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要将拒不执行环保法规、临时违法排污、群众反复投诉临时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作为重点。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确定一批市级重点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还将实行区域限批政策。

(三)加大惩治力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涉及财富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接受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业或关闭决定而继续生产的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或虽建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的擅自撤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四)加大督查力度。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重点整治对象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将落实《环境维护违法违纪行为奖励暂行规定》作为推动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庇护、纵容,使环境问题临时得不到解决的对应予关停而未下达关停决定,下达关停决定而没有执行到位,继续违反排污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要高度重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确定宣传重点,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媒体,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保证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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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排污建设整改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第2篇

着力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努力塑造“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新形象,促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学习年”落实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十届五次全委会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的中心工作,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以“作风建设我先行,工作服务上水平”为主题,以建设服务型机关、学习型机关为目标,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机关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实效,为建设富而美的新章丘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

今年机关作风建设要解决问题的主要内容: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局具体情况及老干部工作的特点。全面履行职能、创新工作思路的情况;二是为发展基层和为老干部服务,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三是坚持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方面的情况;四是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个别单位,以及干部办事效率低、工作作风差、不够廉洁等问题的情况。

改进作风方面要取得明显效果:思想不够解放、观念更新不快的情况明显改观,通过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转变职能有新举措、新成效;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明显改进,工作程序、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调查研究、思考问题的动力明显增强,为基层和老干部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实际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个别机关干部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态度生硬的现象,特别是个别人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甚至不够廉洁的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实施步骤

1深入宣传发动。召开局机关作风建设动员大会,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动员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提出局机关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排查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对全面落实机关作风建设的各项任务进行部署。会后,全局各部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通过深入进行思想发动,统一思想,端正态度,使全局干部职工明确机关作风建设的重点内容和方法步骤,形成人人投身机关作风建设、个个为老干部部门争光的良好氛围。

2组织学习教育。从现在至年底,分阶段、不间断地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增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责任感和依法行政、文明服务的自觉性。健全老干部局学习制度,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十届五次全委会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与精读、专题研讨与大会交流、职学习与脱产培训结合起来。开展“两个务必”和“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革命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澄清模糊观念,提高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通过学习,每人必须撰写一篇学习体会。

3细化机关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把机关作风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4广泛征求意见。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基层单位和老干部系统的意见和建议,虚心倾听社会各界的呼声,诚恳接受群众监督,着重排查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月份,全局各单位要分类梳理存在问题,深入剖析思想根源,明确落实整改的重点和方向。

5组织民主评议。邀请行风监督员、服务对象代表、基层单位代表等,对老干部局机关作风建设情况进行面对面评议。完善由社会行风监督员、老干部系统监督员、局机关作风建设监督员组成的作风建设监督网络,加大监督力度,保障作风建设效果。

6制定整改方案。剖析思想要有深度,落实整改要有力度”精神,坚持边学边查、边评边改、查纠并举,查找问题、剖析根源、抓好整改上下功夫,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初期。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取信于民。

四、具体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强化责任意识,狠抓组织落实,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局长专门抓、作风办具体负责、各单位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为机关作风建设的扎实开展提供组织保证,保证作风建设取得实实在效果。

二要着力解决存在突出问题。要把整改的重点,放在解决群众、老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上,能改的立即改,对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进行专题研究,制定限期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真正做到对群众提出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全局上下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办几件群众、老干部欢迎、受益的好事,扎扎实实地办几件为基层排忧解难、雪中送炭的实事。

三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要把全局干部职工在作风建设中焕发出来的热情,引导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来,坚持作风建设与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业务工作中加快办事节奏,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帮助服务对象排忧解难,不推诿,不扯皮,不耽搁;机关作风建设中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服务意识,履行好老干部工作的各项职能。

四要以加强调查研究为重点。加快创建学习型机关。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加快培养学习型干部,重视干部职工的素质提高和知识更新。围绕增强干部职工的创新能力、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加强培训工作。要广泛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文化、管理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局领导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用2个月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领导干部每人至少撰写一篇调研报告,年底汇编调研成果。

五要以加强制度建设为核心。上升为机关干部的行为规范。对作风建设实施长效管理和目标管理,把作风建设情况与机关干部的考核挂起钩来,巩固和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成果。

“违法排污建设整改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第3篇

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无锡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6月至12月,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全省环保大会的要求,贯彻落实“6699”工程措施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方案,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整治重点

(一)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关闭、搬迁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取缔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企业排污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三是对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并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入江入湖河道附近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大江大河附近的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1对金属制品、冶金等行业产生的废酸、乳化液、磷化液等危险废物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对辖区内金属制品、冶金行业和综合利用、处置金属制品、冶金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认真排查,掌握这些单位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转移、接收情况。二是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单位,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三是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四是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没有危险废物记录台帐或台帐资料不全的,限期完善台帐资料。五是对危险废物擅自转移或转移给无资质单位的,限期办理转移申请,严格执行联单制度。六是对故意超标排放、肆意倾倒、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3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电断水,清除原料,拆除设备,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2007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前淘汰到位。三是对造纸企业治理污染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4坚决打击和取缔各类高污染、高消耗、高投入、低效率的“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防止“十五小”或“新五小”企业以任何形式在辖区内存在,祸害民众,危害环境,制造各种显形或隐形生态灾难。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屡查屡犯、群众投诉多、社会影响不好的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做出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屡查屡犯、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要通过司法手段,不仅使其在经济上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且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联合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对挂牌督办的严重污染企业,地方政府要采取断电、断水、断信贷等综合措施。应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四)加大督查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7月、9月、10月组织对全市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对1至2个市(县)、区进行全面检查;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提前组织对重点地区、行业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五)切实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例曝光力度

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各市(县)、区要在9月25日前将本级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去年成立的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今年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如有部门、人员调整,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11月)

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重点行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8月和9月上旬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2月)

各市(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为:

联系人:李秋宇

联系电话:85053316

传真:85053815

“违法排污建设整改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第4篇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25号 【发布日期】2006-06-21 【生效日期】2006-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6]2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纪委八届六次全会、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89号)的要求,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关于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批示;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对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环保违法行为明显减少、环境安全隐患显著下降;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为目标,构建以环境安全为核心的环境监管体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明确权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制定、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监察稽查、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执法行动。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属、市属重污染企业、重点区域污染源实行省环保局监察稽查、市环保局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区(县级市)属重污染企业实行市环保局监察稽查、区(县级市)环保局监管、企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分清责任,落实制度,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污染企业信用制度。

(三)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对环境安全构成隐患的行业、企业和区域进行重点排查,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监督管理;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确保取得实效;以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四)坚持严肃法纪、严格责任的原则。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发现一案、查处一案,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对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工作内容

(一)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彻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清除所有违规建设的码头、畜禽养殖场和垃圾堆放场;对流溪河、沙湾水道以及东江北干流等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源全面排查,对饮用水源区域内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对列入2006年重点整治计划内的河涌两岸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全面排查,对达不到排污标准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查处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清理,全面检查我市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排污企业,特别是沿江、沿河建设的化工、石化、冶炼、电镀、制革、印染、水泥和造纸等重污染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确实无法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联合处置为原则,对已形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细化和完善,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体系。

(四)重点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上马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逾期未申报环保“三同时”验收及以试生产为由拖延“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恢复生产的,责令关闭,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加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为确保我市2010年实现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十五”期末削减10%的目标,要重点抓好工业和生活面源污染、机动车污染、自然扬尘污染的综合防治,继续加强对我市56家重点工业企业及部分区重点工业企业脱硫设施安装及运行、脱硫剂使用和二氧化硫排放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对排放二氧化硫超标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油烟、噪声等各种污染进行全面检查;对超标排污企业要限期进行治理,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城市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六)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我市《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全面实施。完成对全市各类危险废物、严控废物产生源的普查登记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七)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放射源安全使用和电磁辐射污染检查;制定《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加快辐射安全防护应急装备及监测装备建设;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开展全市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普查。

(八)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落实责任,确保整治效果。强化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专项行动,成立广州市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监察局、卫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各区(县级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辖区内的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护环境安全专项行动,并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环保严查行动。

(二)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市环保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与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拟取缔、关闭和责令限期治理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作出决定;联合市经贸委、国资委、卫生局、安监局等部门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老大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并及时向群众反馈解决情况;按照省环保局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2.市发改委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将有关环保工程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3.市经贸委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联合市环保局、科技局开展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宣传;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协助市环保局做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市国资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令限期治理以及关、停、并、转、迁的国有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完成环保整治任务;配合市环保局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5.市监察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管理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在环保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督促法制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6.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7.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8.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对违法企业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者依法查处。

9.市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配合市环保局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宣传教育。

10.市质监局负责打击生产加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伪劣产品、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6月)。

1.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动员、组织和部署,并对辖区内的重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确定执法重点。

2.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检查,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步解决,并按照《重污染行业环境安全情况调查表》填写自查情况,于6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3.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每月5日前,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把上月的专项行动情况和重点查处情况报市环保局,由该局汇总报省环保局。

(二)监督落实阶段(2006年7―8月)。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分阶段对各区(县级市)开展稽查,重点检查各地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效果、问题和整改情况,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督促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迎接省环保局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9―11月)。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认真加以落实,并对工作进行小结,提出下阶段的工作目标,在11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由该局汇总报省环保局。

“违法排污建设整改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第5篇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47号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2005-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为搞好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和我市贯彻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抓住机遇,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与巩固我市“创模”成果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85号)和《关于综合治理北辰区西堤头镇化工污染问题的决定》(津政发〔2005〕38号)结合起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止污染反弹,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目标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噪声扰民、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

2.建设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问题。重点是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法建设、违法审批问题;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

3.加强重点污染区域整治。重点解决市政府确定的北辰区西堤头镇,西青区张家窝镇、大寺镇大任庄村,静海县大邱庄镇,大港区中塘镇赵连庄,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和北闸口镇翟家甸村等地区的严重污染问题。

(二)整治目标。

重点监管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投诉的环境违法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具体要求。

1.各级政府要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群众投诉的突出违法建设、违法排污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由各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让群众看到治理的进展和效果。

2.对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所在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项目,要立即停建;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3.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采取停电、停水措施,有关设备就地销毁。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4.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凡停产整顿的违法企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验收时达标,投入生产使用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建议,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5.对城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以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处理,并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在2005年8月中旬前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6.治理城市噪声污染。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统一协调,对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采取限制或责令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7.整治大气污染。要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凡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8.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情况,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凡违反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同时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9.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和《关于综合治理北辰区西堤头镇化工污染问题的决定》,严肃查处北辰区西堤头镇等重点污染区域的违法排污企业。

10.对于各级政府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废止一切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和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和办法。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行为。对于拒不纠正错误做法,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陈质枫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参加。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邢振纲局长兼任。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协调与合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确定督办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要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需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四)市和区县计划、经济部门,负责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凡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整治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根据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津环保监察〔2002〕70号)和《关于印发〈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法〔2005〕86号),追究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环保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及经营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为开展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八)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以防止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逐级落实到基层,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认真组织落实。群众投诉多、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的政府要制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行动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7月2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自查摸底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公开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区县进行督查或暗查。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不制止、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查处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督办处理重点环境问题,公开查处大案要案。各级政府对突出环境问题要采取挂牌督办措施,不解决不撤牌。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公开查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法律意识。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营造震慑违法者、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行动期间,各区县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每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上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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