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2024-07-31

商标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精选5篇)

商标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第1篇

商标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

1、(B)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工商局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C、知识产权局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A)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A共同 B单独 C可以单独也可以共同

3、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B),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注册标记 B显著特征 C注册商标字样

4、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B),不得在市场销售。A未经申请 B未经核准注册的 C未经初步审定

5、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商标(A)A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B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C经审核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B)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A 15 B 10 C 57、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A)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A 必须 B 可以 C 无需

8、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C)

A 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B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罚款

C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9、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由(A)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A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C商标评审委员会

10、下列行为那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A)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B 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部分;

C 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

11、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B)

A 商标使用违法行为 B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C 商标使用不当

12、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A)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A 任何人都可以 B 必须是商标注册人 C必须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A)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以下。

A 3倍 B 5倍 C 2倍

1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B)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

A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B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 C 国家工商局

15、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A)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同一种 B 类似商品上 C 同一种类别

16、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作为(B)商标

注册。

A著名商标 B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C特殊标志

17、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A)A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A仅可以查封 C仅可以扣押

18、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之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B)

A所有开支 B合理开支 C侵权人认可的开支

19、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B)申请商标注册。

A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 商标局 C 商标评审委员会

20、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A),需要取得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A 服务项目 B商品 C集体商标

21、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A)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A经商标局核准后,公告之日 B转让合同签订时 C 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之日

22、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A)时间限制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A 5年 B 1年 C 10年

2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A)注册申请。

A 应当另行 B 无需另行提出 C 视具体情况提出

2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内三十日内向(C)。

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 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复审

C 人民法院起诉

2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A)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A 属于 B 视情节而定 C 不属于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A)起施行。

A 2002年9月15日 B 1983年3月10日 C 1993年7月15日

27、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是(A)

A 集体商标 B证明商标 C服务商标

28、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B)

A 证明商标 B商品商标 C集体商标

29、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经第九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自(A)施行的A 2001年12月1日起 B 1982年8月23日起 C 1993年2月22日起

30、真皮标志属于(A)

A 证明商标 B 集体商标 C 服务商标

31、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

(A)

A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 可以罚款放行 C 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3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

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A)处理。

A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 知识产权局 C 商标评审委员会

3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B)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A 所有用于生产 B仅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 C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4、(A)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A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B 公众知晓 C 市级以上行政区划

35、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A)的宽展期。

A 6个月 B 12个月 C 3个月

36、就(A)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A 相同或者类似 B 相同 C 类似、37、就(A)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A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B 不相同 C 不相类似

38、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A)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A 与侵权活动有关 B 所有 C 与生产相关的39、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C)行为。

A 商标使用不当 B 商标使用违法 C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0、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保全证据申请后,必须在(A)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A 48B 24C 36

二、多选

1、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ABC),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A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B 颜色组合C 上述要素的组合2、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ABC)

A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B 集体商标、C 证明商标

3、(ABC)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A自然人

B 法人

C 其他组织

4、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AB)

A 有显著特征

B 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权益相冲突

C 可以与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权益相冲突

5、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AB)

A 询问有关当事人

B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C 可以扣押全部生产工具

6、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ABC)

A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

B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其所受到的损失

C 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商标法和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ABC)

A 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

B 商品交易文书上

C 用于广告宣传、展览

8、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条例的规定,(BC)申请注册。

A 著名商标

B 集体商标

C 证明商标

9、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AC)

A 责令限期改正

B 处以非法经营额4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4倍以下罚款

C 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继续有效。(AB)

A 集体商标

B 证明商标

C 著名商标

1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AB)

A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B 缺乏显著特征的C 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1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AB)

A 国旗、国徽

B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C 海尔

13、下列各项中哪些是关于注册商标续展的正确说明?(B C)

A 在期满前6个月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12个月的宽展期

B 在期满前6个月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C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1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的(BC)

A 联系方式

B 名称

C 商品产地

15、集体商标是指以(ABC)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A 团体

B 协会

C 或者其他组织

商标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第2篇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原则,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引言

商标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驰名商标制度是对易被假冒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然而, 近年来一些企业有意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 使之与“大品牌”“优质产品”等同起来, 这种现象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加以扼制。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 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 专门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 将驰名商标在认定上一直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写入法条, 并且生产经营者不得再将“驰名商标”用于包装和宣传上。这样的修改在实践中将使得众多企业的商标策略受到重大影响。本文将从修改前后法条的对比入手, 分析我国商标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针对企业该如何应对“后驰名商标”时代给出若干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认定意义

驰名商标的区别力和价值功能因依赖于公众的看法而尤其脆弱, 易受破坏。这使得商标法有必要特别加以保护。但是我国《商标法》中一直未对驰名商标有明确界定, 导致驰名商标的认定意义并不明确。

(一) 驰名商标的含义

我国仅在司法解释中对驰名商标下了定义, 即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在2013年《商标法》出台前, 驰名商标由国家商标局或人民法院认定, 受商标法的特殊保护。在学理上,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并为相关领域中的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从国外立法看, 欧盟、德国等法律中对未对驰名商标在立法中定义, 具体认定标准都交给了司法实践。日本商标法也未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规定, 但对“在需要者之间广泛知晓的商标”做出了规定, 即包含两个层次, 一是周知商标, 二是著名商标。实践中, 通常将二者统称为周知和著名商标, 如果在某一区域或者为特定的交易者和需求者所熟知, 应属于“周知”;“周知”的程度很高, 在日本全国范围内被熟知的情况, 则为“著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只有著名商标才能注册防护商标。对应两国立法及学理解释来看, 日本的“著名商标”对应的是我国的“驰名商标”。

(二) 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

近些年, 一些地方和企业将驰名商标与商标的美誉等同起来, 驰名商标认定被企业作为一种荣誉称号, 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上标注“驰名商标”的字样, 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宣传和广告的重点。但这很容易出现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一些企业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 就要求所有相同或不同行业的经营者禁用, 这种滥用驰名商标特权的现象异化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意。驰名商标认定在法律上的意义, 旨在让某些商标在纠纷或者侵权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中的可获得更多的弥补。根据利益平衡理论, 驰名商标市场影响力有着更广泛的深度和广度, 且极易受到公众看法的影响, 因而遭到侵权或者争议时更容易受到损失。新法中通过具体条文增了加“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的原则, 即特定主体只有在特定的商标争议或纠纷中才能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防止驰名商标的泛滥导致的不当使用、企业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抢占市场引起不正当竞争, 对凸显驰名商标的认定意义有着很大作用。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 也是驰名商标认定机关依法确认驰名商标的基本前提和依据。2013年《商标法》在第十四条中第一款明确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并在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情况详细规定了各种情况的认定机构和环节。即在具体案件中相关人申请之时, 认定部门才介入驰名商标的认定, 采取“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的原则。

(一)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的发展

相比于2001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 即“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第二款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 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三款规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 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第四款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 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以上新增内容着重体现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当事人请求和事实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出, 并且认定的结果仅着眼于有关单位负责处理的个案。

(二) 驰名商标的认定的规制原则

国际和国外的商标立法在驰名商标的“驰名”时间上有着严格的界定, 并不是“一次认定, 永久驰名”, 也不是将“驰名”作为一种荣誉。所以, 我国对驰名商标认定加以原则上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1、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认定”。

通常情况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分为两种, 驰名商标的积极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消极认定。而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大部分国家采用消极认定, 即一案一认定。

(1) 国外立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在TRIPS协议中对于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驰名商标的消极认定标准即不得不认定标准, 是指在具体案件中该商标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无法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也有人称之为“案情需要原则”。无论是欧共体商标法指令还是德国商标法, 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 一切都留待司法实务加以解决。即在司法实践中, 概括性的以商标知名度作为认定标准, 在具体操作时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 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换句话说, 法院在每个案件发生后时都会做详细的社会调查, 得出当时的百分比, 并根据百分比和当时社会的情况进行认定其是否为驰名商标。

(2) 我国司法实践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2009年《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司法解释树立了我国驰名商标的消极认定标准, 严格限制驰名商标的认定, 这不仅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 也符合立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本意。

(3) “个案认定”的效力及意义。“个案有效”要求商标确权或侵权的案件中, 当事人提出认定请求, 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具体证据, 依照标准, 确定是否符合“驰名”标准适用特殊保护, 而这种认定仅仅对于个案有效, 既没有溯及力, 也不对任何第三人直接发生效力。该商标的若再次遇到纠纷或者需要认定时, 可以将此作为曾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 作为后一案件的参考依据, 但是不能直接作为驰名商标来对抗其他权利人。

商标的声誉与商标所有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 并非一成不变, 其来自于经营者的努力, 也可能因为经营者的不当经营行为迅速地失去。因此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衡量来认定驰名商标, 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也应仅限于个案, 案件一旦结束, 驰名商标的相应法律效果也不复存在, 该商标又变为一件普通的商标, 这样更利于社会公平和纠纷解决。此外, 一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 不可能同时在世界任何地方或者在一个国家所有地区都驰名, 因此, 在不同的商标争议或纠纷中, 不同地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仅仅凭借一次认定即“打

2、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被动保护”。

纵观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一般有两种: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在未发生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 由有关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的方式, 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如韩国、泰国的商标注册部门就掌握着一份自己主动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名单, 这种名单一般对外不公开, 防止此类认定会演变成为企业之间的变相评比活动而偏离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本意, 只是以备日后审查时参考。被动认定是指在发生实际的商标侵权纠纷之后由商标权利人向有关部门主张对商标是否驰名而进行的一种认定方式, 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要求, 即视为其主动放弃该项民事权利, 认定机关不得主动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2009年《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中规定了法院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才会考虑是否进行认定。此次将“被动保护”归入立法并作详细规定, 在立法上有效地防止产品一旦拥有驰名商标即被夸大地奉为“免检产品”, 造成商标滥用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危害公共利益。

三、我国企业应对“后驰名商标”时代的相关策略

此次新《商标法》在十四条第五款中还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旨在转变企业观念, 防止驰名商标被企业当作一项荣誉而被滥用。而企业针对这样的立法修改, 也应当对自己的商标战略进行调整, 对此, 笔者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一) 转移商品宣传重点, 注重增强商标显著性

立法中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作广告和包装, 是让驰名商标回归了“本源”。企业必须及时改变观念, 消除商品及包装、网页宣传资料上的“驰名商标”字样, 将宣传重点从突出“驰名商标”转移至突出商品本身特点和商标的显著性上。

商标作为一种商品区分于其他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 其最根本特征即是具有显著性。商标要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就要求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 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要注重对产品的商标设计, 创造符合产品的极具吸引力的标识。但新商标的创设过程并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 而那些本身构造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要想获得显著性, 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 对产品进行推广销售、加大宣传力度, 从而在市场上建立较高的声誉, 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对产品的信赖和商标的认知。

(二) 注重商标保护, 合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随着市场上商品和品牌越来越多, 商品商标也越来越容易相似, 而众人周知的商标更容易被淡化, 即商标的显著性减弱、演变为通用名称或是被丑化的情况越来越多, “傍名牌”、“搭便车”现象也屡禁不止。企业为了保护自己辛苦建立的品牌, 就要及时维护自己商标的合法权益。在商标的注册过程中、商标注册后的使用中, 或是未注册商标的一般使用中等不同的阶段, 若遇到法定的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情况, 应主动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请求, 因为一旦在该案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虽不能一直冠有“驰名商标”之名、只能在本案中获得特殊保护, 但还可以在今后案件的认定时作为依据, 为企业之后的商标维权打下基础。

(三) 着力提高商品质量, 拓宽市场广度和深度

企业在商品营销中除了依靠商标显著性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 高质量的商品更是让商标成为众所周知的保证之一。商标的根本功能在于区分和推销它所指定的商品, 消费者根据商标选择商品也正是为了选购出商标所标识的高质量的商品。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因而认定是对案件发生当时的商标的事实状态的考察和认定, 因此产品的质量保证是此时驰名认定的有力说明和应证。如果质量都不能持续保证, 即使已经有了相关的驰名记录, 对于当前的驰名认定仍是于事无补的。因此, 企业平时就要通过质量、售后服务和科技创新来增强竞争力, 加大产品的创新与研发能力并提高商品质量, 以高质量产品在相关公众当中创造良好声誉, 扩大自己的市场经营的地域范围和受众层面。

四、结语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尚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2013年《商标法》中更正了驰名商标被异化的误区, 与国际规则接轨,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强调了“个案认定, 被动保护”原则, 这无疑是一次巨大进步, 对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转变企业的错误观念有很大帮助。我国企业需要及时适应新的立法, 从宣传重点、商标战略以及商品质量几个方面改进和提高, 以此才能增强自己在国内甚至国外的竞争力, 营造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Reinhard Ingerl/Christian Rohnke, Markengesetz, C.H.Beck, 2.Aufl., 2003, S832.

[2]李明德:《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2008年5月第1版, 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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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辉, 刘丹冰.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限制规则.知识产权, 2009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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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从珍:“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载于蒋志培主编:《专利商标新型疑难案件审判实务》, 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第7页。

[7]九正建材网:《陶瓷企业将步入裸拼时代“驰名商标”或消失》, http://zhongshan.jiaju.sina.com.cn, 访问时间:2013年12月27日。

“三美”论与商标翻译分析 第3篇

[关键词]三美 商标 翻译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经贸往来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将涌入国内市场,而更多的国内产品随着竞争力的增强,也将逐渐打进国际市场。因此,如何正确地翻译进出口商品的商标,确定一个恰当的译入语名称,已引起人们的日趋重视。更有美国学者艾·里斯强调商标译名的优劣,“在销售成绩上能有千百万美元的差异。”。翻译界人士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技巧,对商标的翻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拟就许渊冲先生的“三美”论为标准(许渊冲 2006.),解析商标翻译,探求更加完善的商标翻译方法。

二、“三美”理论

许渊冲先生是译学界的泰斗,他提出了很多独创的理论,尤其是他的“三美”论,即译文要做到“三美”(意美、形美、音美),对当代译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先生在翻译上的“三美”论,源自鲁迅《自文字到文章》:“……邃具三美:意美以感心,一也;音美以感耳,二也;形美以感目,三也。”他把“三美”提升到了翻译标准的高度,即从源语到目标语要尽可能地传递原文意美、音美、形美。后来又补充说明“三美”之间的关系:“意美是最重要的,音美是次要的,形美是更次要的。也就是说,要在传达原文的意美的前提下,尽可能传达原文的音美;還要在传达原文意美和音美的前提下,尽可能传达原文的形美,努力做到三美齐备。如果三者不能得兼,那么,可以不要求‘形似’和‘音似’,但要尽可能传达原文的‘意美’和‘音美’。”他认为翻译的最高境界是“神似”,要作到传神,并提出“得意忘形”说(得其意而忘其形),许先生做诗一首以证:

译可译,非常译。

忘其形,得其意。

得意,理解之始;

忘形,表达之母。

故应得意,以求其同;

故可忘形,以存其意。

两者同出,异名同理。

得意忘形,求同存异,

翻译之道。

许先生的“三美”及“译可译,非常译;忘其形,得其意”最先是应用于文学翻译, 尤其是适用于诗歌的翻译。许先生以其深厚的语言功底和极高的文化修养翻译了大量的中国诗词,“三美”及“神似”的翻译标准也不仅仅局限于文学翻译,越来越多的译者开始将其运用到其它领域的翻译,商标翻译就是其中之一。而笔者以为,在翻译商标时,最重要的是音美,然后是意美,最后是形美。这是因为,一种产品的对外畅销,除了其本身的质量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它能否为消费者所了解和接受,能否赢得他们的喜爱,并广为传唱。所以译出的商标,首先应该最大限度地让消费者听起来悦耳,产生一种美好的听觉享受,其次应该看起来醒目,读起来顺口,从而激发他们的购买欲望。

三、 商标的特点

商标(trademark)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同时,商标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它不同与古代的印记,现代标志承载着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标志作为企业CIS战略的最主要部分,在企业形象传递过程中,是应用最广泛、出现频率最高,同时也是最关键的元素。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概于标志中,通过不断的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地留在受众心中。

鉴于商标的特殊性,在设计时,将具体的事物、事件、场景和抽象的精神、理念、方向通过特殊的图形固定下来,使人们在看到商标的同时,自然地产生联想,从而对企业产生认同。商标与企业的经营紧密相关,商标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广告宣传、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必不可少的元素,它随着企业的成长,其价值也不断增长。

由于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产品、宣传产品、激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等,最终目的是说服接受者产生并实施购买行动,理想的商标应具备五种特性:识别性、传达性、审美性、适应性、时代性。这五种特性里面的“审美性”是指商标应该简洁、易读、易记,应具有简练清晰的视觉效果和感染力。它是我们把“三美”论运用到商标翻译的依据之一。

四、“三美”论的应用

1.采用音译,传递音美。原文命名无词义者,可取其音,译其音而得译名,即所谓音译。翻译后的商标发音响亮、节奏分明、富有乐感,给人以听觉上美的享受。而且翻译时,会在读音相近的前提下运用一些寓意好的词来表示。一般来说,以人名和地名作为英语商标的,常用音译的方法。例如,西门子(SIEMENS)、诺基亚(Nokia)、飞利浦(PHILIPS)、康恩贝(CONBA)、沙宣(SASSOON)、迪斯尼(Disney)、卡迪拉克(Cadillac)、林肯(Lincoln)、桑塔纳(SANTANNA)、波音(Boeing)、佳能(Canon)、福特(Ford)等等都是用其英文商标的对应汉语发音所构成的商标。另外一些品牌会在原始读音的基础上进行轻微的发音改造,使得其英汉的对照商标很容易辨识又增加了引申的含义。

在翻译时把源语商标中的音,用发音相似或相同的目标语表现出来,使其保持原有的音律、韵律,同时所具含义与产品发生密切联系。如:牛仔服饰“真维斯”(Jeanswest)、运动鞋“耐克”(Nike)、“奔驰”汽车(Benz),洗涤产品“舒服佳”(Safeguard)、电脑芯片“奔腾”(Pentium)的翻译均保持了原文发音,而汉译又与产品性能作用密切相关。

而国产商品的商标英译时,如果采用音译可以借用汉语拼音的变体或是英语词的近似读音,如上海生产的护肤品Maxam(美加净)、海尔电器Haier(海尔),使优美的音节同美好的意义联系起来。

家喻户晓的Coca-Cola,这两个英文单词双声叠韵,念起来非常顺口,中文译为“可口可乐”,也是双声(可、口)叠韵(可、乐),且在顺口之外,即可口又可乐,听到或是看到名字,就能使人遐想联翩。无怪乎“可乐”现已成为一些饮料的通称。此外,译名与原商标词在发音上很相近,节奏也相符,并且形式上也具有同样的美感,可谓绝妙之译。

2.采用直译,传递意美。原文命名凡有词义者,应取其义,译其义,即直译。它是把一种语言的商标直接翻译其字面的意思而形成另一种语言,使得翻译之后的商标更加生动,产生更多的想象空间,激起人们对美好事物的向往和追求,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美感,从而乐于接受该商品。如:Nestle译为“雀巢”则让人充分感受到了舒适温馨的意境。Sunflower——向日葵,向着太阳,迎着朝霞,给人一种朝气蓬勃之感。Crown——皇冠(汽车),其主人的高贵不言而喻。在我国的出口商品中,有不少商标以花、鸟、动物、名贵物品来命名,这些商标大多采用意译。如金杯——Golden Cup,每个人梦寐以求的目标。熊猫——Panda,中国的国宝,以此作为彩电的品牌,显然表明了它不容怀疑的质量。

3.音意合译,音美、意美兼备。所谓音意合璧是指翻译时,商标词一部分采用直译,另一部分采用音译的方法。如驰名商标Goldlion,汉译时采取分译,Gold意译为“金”,Lion谐音译为“利来”,无论声音和意义都是一种美的享受,给人以“金子般的利润滚滚而来”的联想。合资企业Univlevel中的“Uni-”意译为“联合”而“level”的音译为“利华”。合起来译为“联合利华”,似乎暗示国人“中外合作,有利于中华”。新兴的“Starbucks”,也是将“Star”保留意译, 而将“bucks”采用音译手法,译做“星巴克”,作为汉语中是三个毫无联系、毫无意义的组合,却因为便于记忆,朗朗上口,一样获得成功。又如“海信”译为Hisense,能有效启发以英语为母语的消费者将该品牌产品与high和sense两个词联系在一起,从而联想到该产品具有“高保真度、高灵敏度”的优质性能。这种译法在再现原文发音的同时,又增加了一层有利于诱导消费者接受和认同的积极的“新”意。

4.“得意忘形”,创新翻译,传递音形意之美。翻译的过程是一种再创作的过程,商标翻译有它的特殊性,所以一定的变异是允许的。商标译名讲求神韵,有时必须摆脱原商标字面意义的束缚,开拓新的思路,做到“得意忘形”,创造出出色的名称来。所以,有些商标的译文,乍一看简直与原文风马牛不相及,但由于有些商标常常同其图形一并出现,所以可借助商标的艺术造型和图案,采用借题发挥的方法,使得译文贴切地体现出原文商标的含义,并有效地传递音美。如MasterCard——万事达卡,英文的意思是“卡的主人”,而中文“万事达”则表示万事通达,不被任何事情难倒,这使人联想到“一卡在手,样样具有”,走遍天下不惧忧,让追求富贵吉祥的中国人求之不得,实在是精雕细琢的翻译典范。再有闻名全球的P&G(宝洁)公司旗下的洗发水品牌Rejoice译为“飘柔”,“Rejoice”意为“快乐、喜悦”。如果按这个意思翻译成汉语,则显得平淡无奇、毫无特色,而“飘柔”则打破原商标的字面意义,使之与飘逸有顺的秀发产生联系;还有Head & Shoulders 译作“海飞丝”,突出了青丝飞扬的美感。有种汽水叫“七喜”,英文是Seven-Up。它的译文保留了“7”这个数字而舍去了up这个词的意思,用一个“喜”字代替原文的向上的意思,没有拘泥于原文的单词意思。

5.“零翻译”,体现源语的形美。鲁迅先生曾倡议到:“我们要拿来。我们要或使用,或存放……”要“占有,挑选”。为了充分保留原商标名的异国特色,一些由简单字母或单词组成的商标,我们应该施行“拿来主义”,忠实移译。移译就是零翻译,“把源语中的词语原封不动地移到的语中。” 有些商标在中国消费者心中已耳熟能详,就不必再费心译成中文,如化妆品SK-II,日本电脑品牌NEC,美国的IBM以及韩国的LG等。又比如化妆品UP2U,该商标名本身就十分巧妙,讀起来即是up to you(由你决定),只要略懂英文,都能体会商家想在心理上拉近消费者的深长意味。

五、翻译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文化差异。我们不论音译或直译,译名一定要符合译入语国家的风俗习惯,不能引起文化上的冲突,我们传递音美,也要传递意美。如果可能可根据产品的接受对象,来确定不同的译名。比如中国的化妆品品牌“芳芳”的翻译。“芳”在汉语中有很好的意义,使人联想到美丽、可爱的少女,但是音译名“Fang”在英语中的意思却是“犬牙,蛇的毒牙”等意思,这样的化妆品在说英语国家里怎么会有人敢用呢?而“白象”牌电池,最初翻译成“White Elephant”,可“White Elephant”是英语中的固定用法,表示“费钱又累赘的东西”。

2.商标译名的有效性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有专有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所以品牌翻译中一定要首先顾及该译名在目的语国家是否已经被占用或此译名是否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比如“联想”牌电脑的译名,一开始译为“Legend”(传奇),一度成为译界的佳话、国内业界的巨头,但是打入国外市场才知道“Legend”早已被别的商家注册为商标名称,后来“联想”集团只得改译为“Levono”,这种情况应引起商标翻译者注意。

六、结束语

在当今商品经济发达、商品品牌竞争的时代,作为商品代言人的商标及其译名在营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对社会产生间接的精神和文化的影响。作为译者,我们要灵活运用商标翻译的各种方法和技巧,借鉴已有的商标翻译的成功经验,吸取他们的教训,将商标译得“意美、形美、音美”,尽可能使译名达到“三美”结合。

参考文献

[1]艾·里斯.广告攻心战略——品牌定位[M].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4.

商标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第4篇

关键词:立体商标;显著性;商标认定

由于商品侵权问题越来越严重,现代商家都开始对商标的显著性形成了重视。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多的立体商标取代了平面商标,成为了各商家和商品的独特标识。但是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标准,各大商家推出的立体商标设计方案经常会被国家工商局以显著性不足为理由不予批准使用。这说明我国立体商标在显著性认定上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弥补。

一、立体商标及相关立法

立体商标,是相对于平面商标而言的。平面商标往往是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组合的形式,而立体商标则是由长、宽、高三维所组成的立体实物。立体商标比起平面商标具有更加强烈的显著性,一经产生就被各个商家所看重。立体商标具有三种形式:首先是一些与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图形,比如麦当劳的大写“M”型标志,奥迪汽车的四环标志等等;其次是一些特殊形状或者带有文字、图形的商品;最后是一些形状特殊、带有文字和图形的商品包装物。

我国在2001年修订《商标法》的时候,首次出现了关于“立体商标”的规定。该修正案中的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开的显著标志,比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国家工商局对商标的认定和审查工作也要随之发生调整,为立体商标的审查制定了专门的制度体系。但是,我国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审查和使用仍然沿用了平面商标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造成大量商家推出的商标设计方案不能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批,投入到使用当中。

二、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

1.出现争议的立体商标类型

上文说过,立体商标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与商品和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的装饰性图形;特殊形状或者带有文字、图形的商品本身;形状特殊、带有文字和图形的商品包装物[2]。在这三种类型当中,第一种类型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往往比较顺利,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其本身也具有相当强烈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标志。而后两种立体商标类型以第一种不同,经常会在显著性的认定上产生争议。比如近年来可口可乐公司推出的芬达瓶立体商标和费列罗公司的外包装立体商标,都因为在显著性认定上出现了问题而未被工商局所批准。这些立体商标在显著性上出现的争端,焦点在于商标的显著性与商品本身关联不大,一些包装物形式的商标甚至可以被其他商品所利用,损害行业的公共利益。

2.显著性的认证具有主观性

立体商标之所以在显著性认证上会出现争议,是因为显著性认定这一活动本身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工商管理部门与商家对于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不同。从种种商标显著性的争议案件上总结出来的经验表明:我国工商部门对于立体商标的认证,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了立体商标的内在显著性上。立体商标的内在显著性,就是商品自身具备的、能够让商品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特征。消费者可以通过商品的内在显著性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比如生产厂家、质量特点、保质期等等。如果工商部门和商家对于内在显著性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就容易导致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被批准,这也是我国司法界所面临的尴尬之一。

三、对我国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一些建议

1.以获得显著性为主

在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证过程中以商品的内在显著性为主,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组成有获得显著性和内在显著性两种,二者的区别在于显著性的来源[3]。内在显著性是商品本身具有的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将自己与其他商品区分开的特性;而获得显著性则是通过其他手段额外获取的。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在对立体商标进行显著性认证时,要在具备内在显著性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获得显著性。但是,对于一些小型的企业,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很难具有“获得显著性”。如果在这一问题上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小型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较晚,在竞争中占据不利地位。所以,显著性认定要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认证标准。

2.借鉴其他国家的认证经验

我国关于立体商标的规章体系是从2001年开始形成的,总体来说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对于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就开始形成立体商标的相关法律体系。这些国家关于立体商标的各项规章制度比我国要完善的多,我国可以从中吸取发展经验,借鉴一些制度成果。以美国为例,在认定立体商标的显著性时,对于商品本身类的商标和商品包装类的商标,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也有共同点,就是首先要确定商品除了具有内在显著性,还要申请人提供商品在市场当中具有“获得显著性”的证据,否则不予以注册申请。如果是商品包装类的商标,除了要具有内在显著性,还要从外形上能够判断商品的一些信息,比如生产厂家、生产场地、保质期等内容。

四、结论

商品的商标是商品的独特标志之一,具有吸引消费者注意力、与其他商品进行区分的重要作用。在现代商业中,越来越多的立体商标取代了平面商标,成为商品的独特标识。但是,我国在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证上还存在很多争议,这是因为显著性认证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我国应该在进行显著性认证时,更多以获得显著性为主,内在显著性为主,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证规章体系,加大商标显著性认证的客观性,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维护各个商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小丽.立体商标实用功能性的认定标准[J].学术论坛,2015,12:63-67.

[2]赵一旭,徐浩男,梁波.商标显著性判定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7:52-54.

商标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第5篇

地理标志的注册商标保护是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的商标法上的保护。河南省认识到商标注册在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申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取得了一定成果,2002~2014年12年间,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共计46件。

为了总结经验,更好地开展河南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现对河南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地域分布、类别分布、年度递增以及与其他省份对比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河南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特点及不足,为进一步促进河南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河南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情况统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共获得地理标志注册商标46件,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河南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年度分布情况。2002~2014年,河南省共获得地理标志注册商标46件,每年注册情况如下:

第二,河南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区域分布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18地市中有14个地市获得了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第三,河南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类别分布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十大地理标志产品类别中均取得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第四,河南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主体情况。截至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共计有6类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具体情況如下:

第五,河南省和主要省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情况比较。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累计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2790件,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数量排名前6的省份及注册数量如下表所示:

二、河南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情况分析

从上述各表数据分析,就河南省地理标志产品商标注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年度分布情况分析,从2002年就开始注册并获得河南省第一件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开展较早,开始注册的时间并不晚于其他省份。但是,随后的注册工作开展得并不是很顺利,其间中断注册年份较多,2004年、2006年、2007年三年没有一件地理标志获得商标注册。在有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其他年份,每年的注册量也不多,除2009年、2014年外,其他年份的注册数量均未超过5件。

第二,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区域分布情况分析,河南省18个地市中有14个地市获得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获得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地市比例不低,但仍有4个地市处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空白状态。已经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地市,在注册数量上分布不均衡,最多的南阳市有8件,最少的新乡、周口、驻马店、平顶山、开封,均只有1件。比较而言,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注册数量较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注册数量较少。这反映出,河南省各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商标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正相关性。

第三,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类别分布情况分析,河南省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主要分布在粮油、果蔬、禽畜和中药材方面,工艺品以及其他类产品的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较少。

第四,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主体情况分析,绝大多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是以行业协会为申请人,也有部分商标是以政府机构,比如办公室,作为申请人进行注册,还有一些是以学会、研究所等研究机构名义申请,只有个别是以经营实体,比如服务中心名义申请。

第五,经济比较发达的农业大省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数量遥遥领先于河南省,河南省作为拥有数量众多地方特色产品的农业大省,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上已经落后于其他省份,尤其是和有相似地理、人文条件的山东省、湖北省相比,河南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数量太少。

三、关于河南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对策与建议

基于对河南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情况的统计与分析,针对河南省地理标志注册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注册工作,迎头赶上,补上历史欠账。由于对注册商标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认识不够,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导致河南省在注册时间本已领先的情况下,丧失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大好时机,使得随后的年度内注册数量较少,处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保护的被动局面。因此,应从省级层面制定政策和措施,细化具体注册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和推广,普及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识,提高商标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各地积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将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使地理标志产品享受商标法的保护。

第二,河南省地理条件十分优越,各地具有很多符合条件的特色农产品能够成为地理标志产品,并可以被申请为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各个地方政府应切实担起职责,加强引导社会组织和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尤其是目前没有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地市,应寻找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滞后的原因,加大工作力度,实现地理标志注册商标零的突破。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地市,应进一步深化注册工作,强化工作思路,寻找突破点,争取大幅增加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数量。

第三,河南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在产品类别分布上存在的问题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还主要集中在粮油、果蔬、禽畜等传统的产品上,事实上,特色产品并不限于传统农产品,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品也是符合地理标志注册条件的产品,因此,应在特色工艺品上多做文章。河南省具有许多特色工艺品,诸如朱仙镇木版年画、洛阳手工牡丹瓷、南阳玉器、浚县泥咕咕、驻马店麦秆瓶等,这些都是宝贵的资源,应将之申请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

第四,引导、鼓励合作社、公司等经营实体作为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河南省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主体上主要是由行业协会、研究所、学会等机构申请商标注册,这些机构尽管是法定的申请主体,具备申请资格,但由于这些机构的松散性,以及利益获得的有限性,使得这些组织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能力和积极性大大受限。比较来说,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能够为公司、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带来直接的利益,而且公司、合作社等经营实体的运作能力较强、手段和方法较多样化,由公司等经营实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更容易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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