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4-06-07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精选9篇)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篇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可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赠或者无偿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竞争秩序。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筹办和开业

第七条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布局专项规划;

(二)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服务场所,并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等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规范;

(三)开办经费、床位数以及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符合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

(四)有相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配备适当数量的营养师和持有岗位证书的护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开办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书;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性质、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内容);

(五)养老服务机构的固定服务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提交有关用地审批等文件)。

第十条 对符合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条件,同意筹办的,市民政部门应当核发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复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

前款规定的筹办批复书有效期为一年。养老服务机构在筹办批复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的,应当重新办理筹办手续。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前,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复书;

(三)固定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或者有关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证明;

(六)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营养师、护理人员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实地验收。符合条件的,核发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送养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

市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参考使用。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 级护理服务,其中,护理人员与自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二)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送养人公开账目;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四)定期为收住的老年人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等措施,并通知送养人;

(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六)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七)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进行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关爱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除经民政部门同意外,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住非老年人。

第十七条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市民政部门和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停业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终止服务的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做好清算 工作,并依法向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扶持和优惠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对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给予适当优惠。

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其他优惠方式取得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未经依法审批,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管道燃气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类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可以采取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

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补贴:

(一)城镇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赡养人的;

(二)农村中衣、食、住、医、葬等方面由政府给予保障的;

(三)低收入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

有关扶持和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向民政部门报告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的情况。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场所、设施、人员配备、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考评制度,推行等级评定。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情况,组织进行综合考评,公布养老服务机构的考评结果。

养老服务机构考评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视情暂停、取消、追回其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应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筹办、开业、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服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

(四)不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提供养老服务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视情暂停、取消、追回其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2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府办〔2009〕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的精神,为全面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 长:潘世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卓锦绵(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建福(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刘绍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洪路平(市委老干部局副巡视员)?

倪志荣(市委农办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潘力方(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江汉(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培军(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俊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庄志杰(市财政局副局长)?

洪和平(市地税局副局长)?

林权水(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耀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

林树枝(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林旌扬(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李云丽(市文化局副局长)?

姜 杰(市卫生局副局长)?

董金英(市广电局党组副书记)?

耿永胜(市体育局副局长)?

刘勇杰(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胡 盛(团市委副书记)?

吴亚汝(市妇联副主席)?

于清莉(市老龄办常务副主任)?

陈秀蕊(市残联副理事长)?

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与市社区办合暑办公,负责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办公室主任由张培军兼任,成员由市委老干局、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等部门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并负责与专家组和顾问组工作的协调和对接。?

二、各区要相应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老干局、农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团区委、妇联、残联、老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各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3篇

1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结合国家和福建省提出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通过对厦门市养老设施需求和供给的分析, 提出“9073”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目标, 实现养老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让全市老年人安享晚年, 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加快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之健康生活行动计划, 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建设。

(1)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指以家庭为核心, 以社区提供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 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需求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应是今后我国老年人养老方式的主要发展方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2) 社区养老设施。通过社区公共设施为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此类设施有一定的专业化程度, 数量多, 建议由政府提供政策标准, 采用政府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3) 机构养老设施。通过集中供养老人, 对其提供住宿、照料、护理、娱乐等服务。按功能类型可分为社会福利院老人部、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此类设施专业化程度高, 主要服务于失能老人和缺乏家庭照料的弱势老人。

2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根据《福建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及配置导则 (试行) 》要求, 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 以构筑城乡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 重点分析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城市发展带来的影响,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体现养老设施内容, 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科学合理的提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供应和城市更新实施政策, 从规划和土地管理上为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供保障。

《厦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中提出, “十三五”期末,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实现每千名户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40张、非户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35张的标准, 分区分级的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按市区级、街道、社区等三个层级分别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会福利院老人部、养老院、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

2.1确保养老用地指标

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用地指标在分配上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的岛外倾斜。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 积极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需求。市、区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2.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 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 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小旅馆、小招待所等, 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

3厦门市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3.1机构养老设施

根据《福建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及配置导则 (试行) 》, 结合厦门实际提出机构养老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如下: (1) 养老院。基本配建内容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及室外活动场地, 建设规模宜为每处养老院150~500床, 建筑面积为35㎡/床, 用地面积为45㎡/床; (2) 老年养护院。基本配建内容包括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及室外活动场地, 建设规模宜为每处养老院100~300床, 建筑面积为35㎡/床, 用地面积为45㎡/床。

3.2社区养老设施

社区养老设施配置标准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2015) 设置。标准街道 (十万人) 公共 (服务) 设施配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处, 建筑面积1500㎡, 宜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合设, 宜设大于300㎡的室外活动场地;配置老年人服务中心1处, 建筑面积600㎡。标准基层社区 (一万人)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处, 建筑面积750㎡, 宜设大于200㎡的室外活动场地;配置老年人活动室1处, 建筑面积150~200㎡。

3.3农村幸福院

(1) 农村养老服务站。基本配建内容包括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等, 可结合村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每处配置5~10床, 建筑面积≥100㎡。

(2) 村老年活动室。基本配建内容包括活动室、阅览室、室外活动场地等, 可结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置, 建筑面积≥50㎡。

3.4其他养老服务设施

(1) 老年学校 (大学) 。老年学校 (大学) 建设标准参照《福建省城镇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及配置导则 (试行) 》设置。基本配建内容包括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阅览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配建规模应为5班以上, 市级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建筑面积为≥1500㎡/处, 用地面积为≥3000㎡/处。

(2)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参照《福建省城镇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及配置导则 (试行) 》设置。每个区应至少设置1所老年人活动中心, 可不独立占地, 与其他公共设施合建, 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

4结语

全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呈速度快且不断高龄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 社会老年供养系数上升, 家庭养老能力明显弱化。在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 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和经济情况的老人在内容、档次、等级上对养老服务的多层次需求, 制定多种类型并存、功能完善的养老设施体系。以城市总体规划、各相关规划为依据, 科学预测老年人口规模, 确定合理的养老设施床位数及用地规模需求量, 预留发展空间, 并适度超前, 适当提高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是应对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在土地供应方面, 应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 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结合城市改造与更新, 整合资源, 做到养老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配套, 同步建设, 同步运行。

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不仅能够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互动发展, 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也是惠及群众、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全社会共同建设的头等大事, 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参考文献

[1]曹煜玲.中国城市养老服务体系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 2011.

[2]董红亚.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解析和重构[J].社会科学, 2012 (3) .

[3]张建兰.中国城市养老模式研究[D].南京大学, 2012.

厦门:调整养老办法降低门槛 第4篇

景德镇:

工程公开竞争采购

景德镇在珠山区二十小学校屋面翻修工程政府采购招标会上,区政府采购部门首次引用了政府采购工程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给采购单位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该区政府采购办准确把握《采购法》,针对区域经济中,由于采购的对象并非单一,采购情况也千差万别,采购对象的价值较小,采购时间的急迫等情况,采用政府采购工程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以达到最佳采购效果。

深圳:社保卡“联姻”银行卡

为了给参保人和医疗机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即将推行社保卡与银行卡并联,将社保卡和银行卡进行信息对接。参保人只需办理相关手续,将社保卡与银行卡“挂钩”,支付费用时,医保部分费用仍从个人医保账户中支付,而自费部分将自动从“并联”的银行卡账户中扣除。整个支付过程只需要几秒钟,安全、卫生又快捷。

青岛:5000人享免费培训大单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青岛市22所技工学校和部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将免费为青岛市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职工和青岛籍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在5个月内组织公益性培训5000人。 此次公益性培训费用由各培训机构承担,青岛市财政将给予鉴定费补贴。

宿豫:设立政府采购“评议员”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在严格执行“管采分离”的同时,实行“评议员”制度。今年初,该区从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5名政治素质好、做事公道正派且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为“政府采购评议员”,每季度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一次书面“评议”。评议内容包括:采购范围、投标报价、数量质量、售后服务等。评议结果和建议报区政府、区纪委,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

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作房租

从今年10月1日起,上海职工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出台,规定了可以享受这一政策的三种条件,即职工享受上海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满足其一就能申请。

武汉:设百万“青年创业担保基金”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5篇

厦府[2009]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九日

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厦府[2009]1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

(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

(二)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同一个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根据各自实际,在统一集体补贴金额的基础上,由个人自愿选择不同参保档次。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三)实行低门槛准入,多种档次选择;

(四)被征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

第五条被征地人员参保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汇总初审公示,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二章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第六条对不同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参保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O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月缴费基数

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O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月缴费基数60%—10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待就业后参保,也可按从事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

月缴费基数为2413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月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基数的11%,一次性记入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缴费部分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下称“参照退休年龄”),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当月办理退养手续,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待其达到参照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被征地人员的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特区补贴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按月缴费基数60%—100%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月缴费基数×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二)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第十条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法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被征地人员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被征地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个人缴费。第十一条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

第三章缴费资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个人缴交部分,先从征地补偿款中的劳力安置补助费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缴交;集体承担部分,由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积累

(包括盘活集体资产)和其他集体收入中列支;区、镇(街)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被征地人员,特别是困难家庭对象的参保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后期养老金。

第十四条对部分土地已被征用,但尚未实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组织及尚未达到参保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其征地补偿费应按一定比例,由镇(街)和村(居)共同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准备金制度,防止分光用光。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十五条征地或“村改居”前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其原向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可选择按参加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比例折算为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的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在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进行划解。不愿意折算缴费年限的,仍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已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低标准”参保的国有农场职工被征地后,改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缴费。原来按照“低标准”缴费的年限,按规定补缴统筹基金的差额部分后,可与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职责分工和管理

第十七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全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

第十八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所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等业务经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做好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工作以及信息反馈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确认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承办工作。

第六章附则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6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9〕2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31号)的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厦门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⒈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以建立“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为重点,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增加社区定点药店网点,方便就医购药;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引导老年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⒊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籍等服务;到2012年,街道(镇)、社区(村)全面建立老年学校,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有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健身场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达60%以上。?

牵头单位:市委老干部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

⒋对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巡察等方式,并组织志愿者或义工结对帮扶,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办?

⒌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逐步建立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信息化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

协办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⒈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牵头单位:市建设与管理局?

协办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⒉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

⒊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市里继续支持区社会福利中心和镇敬老院建设,到2010年,在岛外4个区各建成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中心,新建养老床位1300张。?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⒋探索建设老年宜居社区。?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⒈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居家养老提供高素质人才,切实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⒉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⒊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团市委?

协办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四)积极培养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⒉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⒊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⒈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

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2009年,在全市选择14个城乡社区开展试点,探索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各区人民政府?

(三)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协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地税局、市电力公司、市老龄办?

(四)在区、街道(镇)和社区(村)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五)各级政府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使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协办单位:市老龄办及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19日印发

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支出财政资金。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统一管理,规划建设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统一管理,专业物业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标准参照办公用房建设及配置等有关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建设、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办公室设施设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配备和购置。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行政运行成本。

第八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效能考评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本单位、部门公共机构节能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用能状况,制定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9〕3号)精神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通知》(闽政管综〔2009〕181号)的规定和要求,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和季报制度,年报于次年4月25日之前,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之前,分别汇总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市直机关、各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汇总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

从2009年开始,三级以下的直属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各级能耗管理机构以在线网络编报的形式报送。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机构应当每年逐级上报,落实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上级提供一份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现象发生;

(八)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减少行政运行投资,加强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国家、省、市节能名目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建、装修、加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跟踪问效,对建筑节能目标和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

交通工具出行。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公务车辆编制和使用管理,对公务车辆予以统筹安排,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由本级公共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审查中介或服务机构,对本级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实行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审计;能源审计为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监督和保障”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通报未能及时整改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资金。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合理规划节能资金用途,加强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评价成绩列入单位绩效考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不得评选先进单位。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分析 第8篇

随着中国人口结构步入老龄化社会,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社会化养老, 养老服务机构也不断发展。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不平衡, 卫生状况也参差不齐, 其中部分养老服务机构情况不容乐观。目前, 全国无专门系统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养老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医疗服务监管都处于空白地带。为让老年人拥有一个饮食卫生安全、居住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 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迫在眉睫。

1 法制建设情况

1.1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是全国最早的养老服务机构立法。规定了卫生许可的前置审批及医疗机构配置要求:开办养老服务机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消防安全、卫生防疫证明;与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的提供医疗服务协议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1.2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预防性卫生监督、餐具衣物消毒进行了要求。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 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 定期给老年人使用的餐具消毒, 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1.3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将养老机构纳入消毒管理。规定了消毒要求和罚则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机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卫生监督管理:托幼、养老机构;托幼、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1.4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涉及多个方面的卫生管理要求。规定了健康档案、定期体检、传染病精神病人的隔离和转诊措施, 餐具、衣物、环境卫生的消毒要求:养老机构应当为收住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检查身体,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不得接纳患传染病、精神病的老年人。对入住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的老年人,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并通知其托养人或亲属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卫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 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 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1.5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规定了医务人员资质, 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医保审批, 卫生监督的责任: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 经审查合格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卫生监测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维护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确保安全。

1.6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健康档案、定期体检、传染病精神病人的隔离和转诊措施, 餐具、衣物、环境卫生的消毒要求, 医疗机构及医保审批等方面的卫生管理要求。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 定期检查身体,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并通知其送养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建立卫生消毒制度, 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 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 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 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 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经审查合格的, 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 技术规范情况

2.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 于2001年3月1日实施, 针对公共卫生、医疗服务、食品安全方面都提出了部分要求。

2.1.1 公共卫生要求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每天清扫房间1次, 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无异味;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 便器每周消毒1次;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m2;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m2;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m2;洗手间及浴室的设施配备;有必备的洗衣设备, 应有洗衣机、熨斗等;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并对其隔离、治疗;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 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2.1.2 医疗服务要求

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 每年1次;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 每天1次;根据老人健康情况, 必须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 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设医务室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能力, 并能够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任务。

2.1.3 食品安全要求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 严防食物中毒。

2.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148-2002) 于2002年6月1日实施, 对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提出了要求:制定质量控制标准, 建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或专人管理, 每年对员工进行素质和质量标准培训, 使用质量控制的方法, 对各项服务监控, 有效避免因服务提供方或服务人员的责任使老年人受到损失或伤害, 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老年护理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环境卫生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保健服务、膳食服务、洗衣服务。

2.3 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DB11/T 149—2008) 于2002年6月1日实施, 作为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的指南, 规定了院内感染管理工作中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将院内感染控制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一级以下医院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执行) , 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的管理、感染控制专业培训、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监测、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部门院内感染的管理、老年疾病感染控制和废弃物管理。

3 制度建设建议

3.1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立法和制度建设

3.1.1 国家层面

我国目前无统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立法, 仅有少数城市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地方立法, 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仅有少部分涉及卫生管理的条款,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 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立即制定有关的规定进行规范。因0~6岁儿童与老年人同属健康弱势人群, 建议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模式, 制定《养老服务机构预防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统一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要求。

3.1.2 地方层面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类似于宾馆, 建议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纳入公共场所进行管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称《细则》) 已将公共场所的设定范围交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目前各地的养老服务机构数量较多、发展快, 建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将其纳入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范围, 便于加强和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水平。

3.2 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标准和规范

3.2.1 国家层面

2001年3月1日实施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简称《基本规范》) , 实施已接近10年, 随着养老服务机构的增加和发展, 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卫生管理现状的抽样调研, 摸清现有情况。根据调研结果, 进一步细化深化修订《基本规范》, 单独设立卫生管理专篇, 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技术性的规范和要求进行全面规范, 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技术准入门槛, 逐步淘汰规模小、设施差、管理低的养老服务机构。

3.2.2 地方层面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9篇

中国老龄社会程度日趋严重,老年人经济来源不稳定和自理能力缺失,构成养老风险。清华大学养老金工作室根据《联合国人口展望报告(2011)》数据测算,中国老龄社会进程如下:

在1995~2000年间进入老龄社会,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目是8891万,占总人口比例为7.0%;按中等出生率估计,约在2025~2030年间进入深度老龄社会,在2025年65岁及以上老人达到1.95亿,占总人口比例14.01%,从进入老龄社会到深度老龄社会仅用25年,发展速度相对较快。

以世界最快的速度与西方国家同期在2035~2040年间进入超级老龄社会,在2035年65岁及以上老人为2.79亿,占总人口比例20.21%,从深度老龄社会到超级老龄社会仅用10年,发展速度最快,老年赡养负担等同欧洲国家。2012年中国劳动人口减少345万人,扣除在校学生、低收入群体、失业和提前退休人员,按实际赡养比计算,中国在2010年即进入了深度老龄社会,如果相关公共政策和综合治理能力不能改善,有可能在2020年进入超级老龄社会。

中国老龄化社会的突出问题:

一是未富先老: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社会时的人均GDP仅为1000美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每人消费性支出为1347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382元。图1显示:10岁出现第一个消费峰值点,30岁出现第二个消费峰值点;40~60岁人口的消费水平和人力资本投资较弱;70岁出现第三个峰值点,一般以医疗费用为主,此后老龄人口消费水平直线下降,形成老龄人口负消费趋势,由此抑制了中国总消费水平。

二是未备先老:中国在进入老龄社会时的人均GDP仅为1000美元,目前约为5000美元,仍处于中低水平。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是家庭成员供养(占48.8%)、国家转移支付的养老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占29.3%)、劳动收入(19.7%),财产性收入和资本利得很少(占0.3%)。家庭转移支付和政府转移支付加总占78.1%,劳动人口和企业的税负很重。与中国不同,美国等国家老龄人口的资产结构趋于三分法,政府转移支付、老龄人口就业和养老资产利得各自约占30%(见图2),社会保障工薪税率仅为12.8%,劳动人口和企业负担相对轻。

如何管理养老风险

养老风险来自收入的不确定性和生活自理能力的逐渐缺失,管理养老风险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见表1),即保证日常开支的养老金、分担老年医疗保健费用的保险计划、适合老年居住的设施和环境、老年护理服务的购买力。

养老金及替代率:养老金是保障老年日常开支的现金流,涉及个人终生(20~90岁)和两代人的赡养关系,属于长期负债管理计划,需要从长计议,通常的养老金精算模型要带入75年的相关变量。为保障老年人日常生活,养老金追求对退休前收入的替代率,较高的替代目标可以保障较高的老年生活水平。通常说,老年人不需要负担子女教育和购房负担,80%是较高水平的替代率,60%是可以满意的替代率,40%是吃饱饭的替代率。如果政府转移支付的公共养老金的功能在于保基本,其替代率约为20%~40%,其余20%~40%应当通过个人储蓄来解决,在老龄社会更是如此。

医疗保障及分担率:医疗保障即指分担居民医疗费用、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制度安排。老龄人口的医疗费用是青年人口的3~4倍,一般老龄人口的收入和资产均难以应对医疗成本的上升,应当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分担年度医疗费用的70%~80%,再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分担另外10%~20%,将个人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降至10%以下,特别是对大病特病而言。

住房保障及利用率:住房保障即指分担居民购房成本,确保人人住有所居的制度安排。在积极住房保障战略下,居民首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购房公积金计划、购房计划和以房养老计划。

养老服务及其购买力:养老服务即指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残障老人需要的日常护理和康复服务、疾病老人需求的医疗护理服务、孤独老人需要的精神慰藉服务等。社会所称“未备先老”问题,主要指养老服务供给和购买能力的不足。养老服务需求上涨,养老服务供给不足,老龄人口购买能力不足,正在构成中国社会的养老服务风险,降低中国养老保障程度和危及社会安全性。中国亟待建立福利房置换养老服务的政策和制度,解决30~50后一代老龄人口的困境和需求;建立社会护理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解决60~70后一代及其此后的老龄人口的购买养老服务的需求。

按老年经济学原理,管理养老风险的目标是实现个人收入在职业生涯和养老阶段的平滑消费,由职业生涯期积累养老资产满足退休后的养老需求,与此形成养老保障体系(见图3),走出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的困境。

中国走出养老金困境的必经之路

中国现行养老金制度碎片化、欠公平、不可持续,要进行养老金结构与制度整合,调整二元结构养老金的适用性。

一方面,强化国民基础养老金(公共品),确保老年人基本生活安全;另一方面,强化个人储蓄和个人账户管理,以自储公助的方式鼓励居民为改善老年生活管理养老金计划(准公共品),政府在延期征税、管理服务、基金保值三个方面给予促进。改革目标是实现两个50%:

第一,打破身份界限,整合各类由政府支付的公共部门退休金、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补贴,进入国民基础养老金。据清华养老金工作室初步测算,筹资水平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82%(2010年),到2035年为12.79%,最终达到社会平均收入的50%替代率。

第二,整合各类养老金个人账户,依法打造受托人制度,打造社会保障基金和个人养老基金的公立信托机构。如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40%养老基金;另60%养老基金依法委托优秀的法人机构管理,打造4:6开的养老金市场。优化养老基金投资策略,实现个人账户保值增值,实现个人养老金替代率为居民月平均支出的50%。

这是中国走出目前养老金困境的必由之路,且可以提升社会公平性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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