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安全生产制度

2024-07-14

林场安全生产制度(精选6篇)

林场安全生产制度 第1篇

红星林场机关人员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职能人员工作和办事效率,提高整体工作人员素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二、要热爱本职工作,相互团结,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三、积极主动参加机关的义务劳动和各项有益活动;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日点名,林场派驻阿里河工作的每月点名不少于10次;

四、不得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处理;

五、事假达5天或旷工2天,病假10天以上的当月奖金不予计算。(特殊事假除外);

六要求机关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一经发现漏岗现象严肃处理;

七、防火期间执行全日制点名,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宿制度。(春防火期、木材生产期间另行考核)。

红 星 林 场

红星林场后勤辅助人员

工 作 制 度

为了切实加强后勤辅助人员工作作风,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增强后勤保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假公济私,使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和林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

二、在工作和劳动中,一切行动要服从领导,听从分配,顾全大局。

三、有事必须向主要领导递交请假报告,说明请假理由和原因,返岗准确时间。

四、每日实行考勤点名。

五、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如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工资扣除,离岗按漏岗计,扣除当日工资,并给予100元罚款。

六、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次,一次不超过两天,一旦超过规定按旷工计,不予支付工资,超过三天以上者,调离原岗位,交劳资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七、事假或旷工累计20天扣减年终奖金30%,累计30天扣减50%,30天以上者取消年终奖金。(病假不予计奖)

红 星 林 场

红星林场机关人员办事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管理效能建设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强化机关各人员工作职能和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办实事,干成事,模范带头自觉,遵守机关纪律,特作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各项制度。

二、要有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各项工作要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做好各项记录。帐、表、卡、原始野账齐全完整。

三、因公办事必须向主管主任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说明办事理由和事项,完成期限,数量,质量。

四、全场人员参与管理效能建设活动,按岗位分工抓好本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效能,制定办法实施考核,做到人员、机构、制度、考核一一落实到位。

五、机关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离岗,不空岗,勤奋扎实有效工作。不管是下基层还是办公事,每人每日都要填写工作信息回执单。回执单填写要字迹工整、内容清晰,每周将填写好的回执单及时报林场企管进行汇总,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减发当月奖金,年终不得评先进。

六、工作要积极主动,工作有互相扯皮,推诿,存在“拖、等、靠、要”现象,应付了事,如果发现,累计超过3次,按不胜任该岗位工作,将进行人事调整。

红 星 林 场

林场后勤主任岗位说明书

管理愿景、防火、林政、防汛、企管、行政后勤、单位工作达标。

一、职责:

1、管理创新:

(1)组织督导林场管理效能建设活动,每月初十日前通报上月的情况。

(2)积极实施管理创新,力争每年有一项管理方法创新并形成制度。

2、管理目标:

(1)协助主任结合林业局指标和林场工作,监控林场经济责任指标的实施,每月进行分析。

(2)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森林防火、消防工作计划,并实施考核检查,人为火情控制为零。

(3)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行政后勤工作计划,并实施考核,做到出满勤,上满岗,合理使用办公经费、招待费,控制费用支出。

(4)组织督导增收节支工作,增收节支指标100%实现。(5)组织林场资源节约工作的开展,综合能耗下降要5%,并实施监督控制。

3、质量管理:(1)林场工作质量监督,和原条质量及伐区作业质量监控。(2)组织督导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每年至少一项成果推荐参加林业局发表会。

4、职工培训:

(1)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督导定期举办各类人员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素质。

二、管理职责

1、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政相关规定,责任范围内违规违纪案件零。

2、团队建设:班子成员,员工协作,合作满意率100%。

3、岗位协调:职责范围内各岗位与其他岗位协调配合满意率100%。

4、提升素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学习专业和政治知识,参加集体学习缺席率为零。

三、个人能力

1、学习能力:除日常学习外,做好学习笔记,至少有学习心得体会或学习感想。参加单位政治学习出勤率100%。

2、工作能力: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内容,工作失误率为零。

3、创新能力:工作思想有创新,有突破,得到单位和林场主管部门的认可。

红 星 林 场

林场主任岗位说明书

管理愿景:全面完成林业局下达的责任经济技术指标和工作任务,各项管理水平要到林业局同行业前三名。

一、工作职责:

1、创新管理

(1)带领全场积极发展管理效能建设活动,每月初5前通报上月开展情况。

(2)组织实施管理创新,每月要有一项管理方法创新形成制度。

2、管理目标

(1)根据林业局木材生产指挥和林场工作,组织全场经济指标的实施,每月进行分析,实现年度合同兑现。

(2)掌握并控制全场的经济收支,生产成本,各项费用,合理分配场内支出消费,成本不超。

(3)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劳动用工、用工制度,落实定岗定编并实施考核,做到用人到位、用工合理,层层签定岗位责任状。

(4)组织落实职工工资和增收节支工作,工作兑现率和增收节支100%实现。

(5)负责抓好行政事务工作,主抓财务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并实施考核,做到管理有序、纪律严明、效益最佳。

3、质量管理(1)负责林场工作质量和各项管理质量的控制。

(2)督导有关人员制定质量工作计划并实施考核,每月进行质量分析。

4、职工教育

督导有关人员编制职工培训工作计划,实行全员培训,提升全体员工素质。

二、管理职责

1、安全防火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的防火管理规定,安全做到人为火情为零。2、3、4、廉政建设:严格控制廉政相关规定,单位违规违纪率为零。本单位内员工协作、合作满意率100%,不团结现象为零。单位协调: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本单位与上级各部门间协调配合满意率100%。

5、提升素质:组织本单位每月定期进行专业技术业务学习,参加学习缺席率为零。

三、个人能力

1、学习能力:除日常学习外,每月做学习心得一篇,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出勤率100%。

2、工作能力:具有驾驭全面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职责范围内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内容。

3、创新能力:有创新工作方法,得到林业局和林业局主管部门的认可。

红 星 林 场

林场副主任(营林生产)

岗 位 说 明 书

管理愿景:木材生产、营林生产、资源、安全、天然林保护等工作达标。

一、工作职责

1、管理创新

(1)组织督导职责范围内管理效能建设活动的开展,每月的五日前通报上月的开展情况。

(2)积极实施管理创新,在木材生产上有一项创新管理方法。

2、管理目标

(1)结合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指导书和林场木材生产,监督木材生产任务完成时间进度,并实施考核检查,每月按时通报完成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处理意见、下步安排和打算。

(2)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木材生产工作计划,场地落实并实施考核,下山原条符合林业局标准规定。(3)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实施考核检查,安全事故控制为零。(4)负责抓好调度和统计工作,并实施考核检查,做好调度生产指挥科学管理,统计数据准确无差错。

(5)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实施考核检查,做到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原条达到最大经济价值。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营林工作计划,并实施考核检查。

3、质量管理

(1)林场从事生产全体人员工作质量,伐区作业质量,下山原条质量,幼林抚育更新造林质量监控。

(2)实施质量管理考核,每月定期检查,原条合格率达97%。

(3)主伐伐区作业质量达95%,抚育伐伐区作业质量达90%,造林成活率达93%,原条每月按《林业局木材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执行。

4、职工培训

(1)组织全体从事木材生产各类人员培训,生产前组织学习班,提升生产人员素质。

二、管理职责

1、生产管理:木材采伐量不超指标,生产量100%完成。

2、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为零。

3、资源管理:无乱采盗伐、号外作业,不超资源采伐限额。

4、廉政管理:严格执行廉政相关规定,林场木材生产战线违规违纪累计为零。

5、团结建设:本木材生产战线内员工团结合作,满意率100%。

6、提升素质:组织本生产战线在木材生产期间,每月至少两次学习业务和政治,参加集体学习缺席率为零。

三、个人能力

1、学习能力:除日常学习外有学习笔记,每季有一篇学习心得,参加政治学习出勤率100%。

2、工作能力:有独立组织木材生产和水平,结合生产任务,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内容,失误率为零。

红 星 林 场

林场安全生产制度 第2篇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服从管理者的分工安排,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战线上的工作能及时上传下达,并认真搞好协助配合,林场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妥善处理,并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按照既分工又协作的原则,全体林场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要发扬协作精神,集中做好各项中心工作,作好“攻坚战”,推进林场场工作。

3、上班期间不准带私活,做私事;不能搞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准打牌赌博,一经发现,在林场员工大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二、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严格请假、销假权限。所有工作人员的请假或是销假必须通报林场负责人。

3、全年无故旷工5天以上者,无评优资格。

三、林业生产制度

1、加强苗木培育、种植、管护工作,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坚决制止乱砍乱挖,严厉打击不法犯罪分子。

2、苗木养护员在责任区应坚持巡护。及时报告、制止各种违章违法行为,做好巡护工作日记,应及时采用书面或口头汇报工作情况。

四、安全生产制度

1、各作业组应成立设立兼职安全员,灭火设施配备到位,经常

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生产安全、用火安全。

2、各员工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宣传和教育。

3、林场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经常下到苗圃地进行防火、防汛、防盗宣传,杜绝事故发生。

五、职工福利及奖惩办法

1、为鼓励职工多做事,做好事,林场对职工实行绩效工资,在义务劳动、苗木扑火、宣传报道等临时性工作上实行绩效奖励工资制度。年终当年奖励根据出勤情况考核计算。

2、干部职工工作期间从事工作之外的家务和娱乐活动,如打扑克麻将等。对违纪人员每次扣50元。

3、由于工作失职造成集体、个人合法财产重大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参与年终考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ND

国有林场制度创新研究 第3篇

关键词:国有林场,制度缺陷,制度创新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林业建设和发展的主战场, 承担着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双重任务。是巩固和发展林业的基础, 是建立林业产业体系和生态安全体系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林业建设中起着示范和骨干作用。发展国有林场事业, 繁荣国有林场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林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国有林场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市场, 参与市场竞争, 在竞争中发展自己。由于林业生产的特殊性, 国有林场承担任务的双重性, 就多数国有林场来说, 普遍受到“两危”问题的困扰, 即森林资源危机和国有林场经济危困。具体表现为多年来经济效益持续下滑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 林场债务负担沉重, 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甚至有的林场水、电、通信问题也未得到解决, 资金、科技投入严重不足, 人才严重缺乏, 职工素质整体偏低, 收入水平明显低于其他行业。国有林场“两危”问题的凸现有客观、历史的因素影响, 更有制度上的缺陷。下面以江西省萍乡市国有林场为实例, 分析国有林场的制度缺陷, 对国有林场制度创新提出几点设想。

一、萍乡市国有林场制度沿革及制度缺陷

1.萍乡市国有林场制度沿革

江西萍乡市位于江西省西部, 地处湘赣边界, 是我国南方重要的交通要道。1956年8月22日, 鸡冠山林场筹建就绪, 并在秋江、荆年二地各设苗圃一所。为了实行采育结合的林业生产方针, 1967年萍乡市林业管理局下属的4个森林站按市局指示筹办森工林场, 同时, 由市林业局直接派员在青溪筹办国营林场, 并于1983年转由市林业工业公司管辖。到1985年, 萍乡共有5个国营森工林场。森工部门从上世纪50年代的收购、采运竹木, 到60年代的收购、采运、种植竹木, 进而发展到1985年底以营林为主, 以收购、采运为辅的多种经营的生产经营企业。1987年, 为了实现萍乡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消灭荒山, 五年绿化萍乡”的战略目标, 在芦溪区、湘东区将集体荒山通过联营造林的方式, 创办了国营萍乡市玉女峰营林林场和国营萍乡市五峰营林场。199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莲花县从吉安地区划归萍乡市管辖, 至此莲花县9个国有林场也随之划归萍乡市管辖。

据2005年统计, 萍乡市共有国有林场16个, 在职职工1 232人, 离退休职工369人, 经营面积92.2万亩, 有林地面积82.4万亩, 生态公益林面积24 149hm2, 森林蓄积量1 929 733m3, 木材年采伐量26 508m3, 木材销售收入1 089万元, 毛竹采伐量47万根, 收入121万元, 年度总收入1 829万元, 上缴利税17万元, 利润亏损125万元, 累计负债5 584万元, 全市林场职工年均收入5 341元。至此, 萍乡国有林场形成完整的林场体系。

萍乡的国有林场通过几十年的建设,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其林场制度也逐渐形成, 与全国国有林场制度有许多共性和特征。其主要特征有:①从萍乡国有林场的建立和发展来看, 国有林场是在响应国家政策号召, 由国家投资并划出一定地区区域进行规划而建立的, 其经营目标有的是作为林业教育或科研实验场使用, 如萍乡市青溪林场等;有的是为保障国家工农业生产需要而建立的用材林基地, 如莲花县的几个国有林场;有的是通过国有林场重点管理一定区域的森林资源, 或涵养一定区域水源和水库, 如萍乡市南坑林场、萍乡市源并林场等;有的是为了更好地绿化荒山, 提高本区域森林覆盖率, 发挥良好的生态安全屏障作用, 如萍乡市玉女峰林场、萍乡市五峰林场。②国有林场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归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 分别为副县级或科级建制。③国有林场大多数处于边远地区或生态重点地段, 其生态公益林占经营总面积的39.29%, 承担着重要的保护森林资源任务。④国有林场社会地位边缘化。如国家落实城镇最低保障政策时, 林场职工虽然吃商品粮, 但民政部门认为林场职工不是城市居民;国家出资开展“村村通公路”, “农村电网、电讯改造”工程时, 有关部门认为林场不是农村。几乎国家所有的优惠政策, 林场均不能享受。⑤林场产业结构单一, 经营规模小, 分散在三县二区, 主要以木材、毛竹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此, 萍乡市国有林场大部分是贫困林场, 当前只有靠有限的间伐或皆伐木竹销售收入来维持职工的工资和正常办公费用。上世纪80年代建立起来的国有林场, 都是靠银行贷款建立的, 而目前无偿还贷款能力。近十年大部分林场进行了世行贷款造林, 并且进入还贷期, 目前还贷主要靠政府补助和以贷还贷, 林场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状况严重, 个别林场处于半瘫痪状态。

2.国有林场的制度缺陷

国有林场实行的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制度。政府对国有林场的投入逐年减少, 甚至几乎没有财政上的支持, 又由于林业本身经济外部性的存在, 而国有林场经营规模小, 林业资源分散, 因此, 国有林场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也相对缺乏。在这种情况下, 外界对林业行业的投资也提高不多, 作为林场主营业务收入的木材销售价格也逐年下降。因此, 从国有林场现状来看, 发展资金的缺乏甚至是生存资金的缺乏是制约国有林场发展的“瓶颈”。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原因是国有林场的制度安排问题。现有制度的缺陷主要有:国有林场的产权不明确, 国有林场的定位不准, 国有林场经营目标不明, 与政府关系不清楚, 国有林场的激励制度缺失, 国有林场管理业绩评价制度不合理等。

二、国有林场制度创新建议

1.理顺关系, 分类经营, 建立符合经营目标的国有林场管理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将逐步把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两大类”。这无疑为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 可根据两类林场划分的实际需要, 对不同林场现有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经营管理范围作出适当调整。如生态公益林面积占绝大多数的国有林场, 可定位为国家或地方的公益事业单位, 不以商品生产为目的, 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提供经营经费。这样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服务, 是生态公益型林场的主要任务。这类林场要把主要经营活动放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 强化资源保护和森林经营措施, 提高森林质量, 完善森林的多种功能上来。如果拥有一定面积的用材林林地, 则可定位为以商业经营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公司) , 按市场经济制度运作, 而国家和地方财政仍应根据其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 给以相应的经营费用补贴。

2.转变观念, 科学创新, 建立科学的国有林场经营制度

作为林业经济组织的国有林场来说, 其培育和生产的林产品和林副产品以及一切有影响的可以准确计量的产品, 同样可以作为私人物品推向市场参与竞争, 对这类产品可以采用相应的私有产权制度安排, 这将有利于国有林场提高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和有效避免“搭便车”现象。而对于国有林场在培育、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的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环境资源、生物资源等无形且难于计量的产品, 则可以作为公共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对待, 采用公共产权制度安排进行处理。

3.明晰产权, 合理补偿, 建立国有林场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制度

为了加快国家整体森林资源的培育, 可以仿效一些先进国家的做法, 制订优惠政策和配套政策, 包括经营资金补贴、税收减免、贴息贷款、生产物资支援等, 以减少投资风险, 保证经营效益。加强森林生态社会效益评估方法及标准和补偿机制的研究, 征询和综合各有关方意见, 在条件成熟时, 作为一种政策来推广执行, 以便于国家、地方和社会大众所需求的生态社会效益, 转化成对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补偿, 改善原投资回报偏低的状况, 提高经营效益。

4.依法治场, 深化改革, 建立国有林场的法律制度

为了尽快规范国有林场的管理和经营, 在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性质的基础上, 要依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政策、制度, 规范管理程序, 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通过严格考核和培训, 提高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水平, 科学规划, 不断拓展产业领域, 真正使我国国有林场走出“两危”困境, 实现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 获得国有林场生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1].唐湘萍.话说萍乡[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 2000

[2].萍乡市林业局营林科.国有林场情况统计表 (全市汇总) [R], 萍乡:萍乡市林业局, 2005

林场安全生产制度 第4篇

【关键词】会计诚信;财务管理;健康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林场会计诚信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国有林场会计工作诚信缺乏现象非常严重,会计诚信缺乏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的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不利于我国林业经济的平稳和快速发展,不利于我国林业政策的正确制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国有林场会计诚信制度非常必要。

“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会计工作的最重要的要求是准确、真实、客观。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为企业、政府管理机构、金融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完善,国有林场的改制工作也不断深入,目前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在这种状况下,国有林场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表现的更为明显。会计信息失真则违背了会计工作的最基本原则——真实性原则。尽管客观、真实性原则是会计工作中最根本的工作原则,然而在我国,由于财务制度的管理混乱,由于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复杂,造成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常见。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完善,国有林场的改制工作也不断深入,目前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在这种状况下,国有林场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表现的更为明显。随着国有林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林场资金的投入主体不断多元化、投入的资金量不断增加、投资项目复杂性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国有林场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林业会计信息对于国家林业经济政策的制定,对于林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减少和避免国有林场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建立和完善国有林场会计诚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1、社会环境的原因

会计诚信的缺失不仅仅是会计行业本身的因素,也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缺乏的表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环境诚信原则的滑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而社会价值观却呈现了多元化的变化。一些商家、一些个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获取利益。而我国目前既缺乏建立诚信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更缺乏遏制虚假的价值体系建设。人们没有因为违反诚信原则而受到任何惩罚,相反还因此而获利,这就会对其他人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而坚守诚信的人则成为异类,从而造成社会环境诚信的进一步缺失,恶性循环造成诚信越来越缺乏。

2、会计人员迫于领导的压力,职业道德失范。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属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有了这种天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关键在于单位负责人的影响。而这种从属性又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密切相关。

3、会计法制观念淡薄,监督制约机制乏力。

不少会计人员缺乏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总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忙,事情多,不关注、不学习会计法规,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了。有的会计人员思想上竟然没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对职业道德规范和政策法规似懂非懂、十分模糊,这是现实中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的严重缺失。另外,在实际工作中折射出会计监督机制相当不完备。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林场会计诚信制度的对策

建立和完善国有林场会计诚信制度需要从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加强会计工作中的审计监督与独立审计准则建设等方面入手。

1、加强对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会计诚信教育应把重点放在职业道德、会计理论、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学习上,熟悉掌握会计法律和财会知识,能够主观上自觉地遵法守法。只有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才能使会计人员从内心上树立高于原则底线的务实求真的精神。各单位主要领导也应参加会计诚信教育,将会计诚信机制建设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会计人员,让更多的人接受并理解会计诚信制度。

2、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是增强会计诚信的必要手段,重点在立法技术上,会计道德与会计法律互为补充,相互依赖。当今的法律制度执行和司法实践仍然不断受到人情关系、权力的干扰,因此会计法制建设还有赖于社会文化环境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还要加强对市场监管,完善我国相关法律。

3、加强会计工作中的审计监督与独立审计准则建设。

加强对惩罚性监管体系与相关制度建设是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有效途径。在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外部监督层次,将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保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配套协调一致,才能为会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确保会计监督的有效性奠定科学的基础。加强独立审计监管机制建设,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贯彻实施独立审计准则,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审计执业队伍建设,强化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总之,我国国有林场会计工作诚信缺乏现象非常严重,会计诚信缺乏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的市场经济改革进程,不利于我国林业经济的平稳和快速发展,不利于我国林业政策的正确制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国有林场会计诚信制度非常必要。会计诚信的缺失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也有会计人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原因,也与会计人员受到领导的压力有关。建立和完善国有林场会计诚信制度需要从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加强会计工作中的审计监督与独立审计准则建设等方面入手。

参考文献

[1]岳上植.会计诚信评价体系构建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5(4).

[2] 续淑敏.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探讨[J].农业经济,2005(2).

[3] 李心和.会计制度的信誉基础,会计研究,2002(4)

[4] 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会计研究,2002(3)

作者简介:

刘兆蓉(1971-),女,大专学历,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会计师,主要研究会计管理方向。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 第5篇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治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治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治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场圃应发该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并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建立与治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治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治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治理的职责,参与经济猜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

第十三条、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五条、场圃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难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减少林木资本。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以及林木资本增减变动的具体处理办法,另作规定。

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治理。

第十七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关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转增林木资本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第十八条、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治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第十九条、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治理。

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

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包括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林木资产应转增林木资本,完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实收资本。

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弥补场圃生产周转的资金不足而拨入或借入的资金。拨入的生产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借入的生产周转金属于负债,增加借款。

第二十条、场圃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拨入事业费、专项拨款以及从成本、费用或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育林基金、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等,作为流动负债治理。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如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住房周转金等。

第二十一条、场圃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场圃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是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二十二条、场圃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三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承包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场圃可以在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预备金计入治理费用。

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预备金。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预备金。

不计提坏帐预备金的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治理费用。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治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治理及挑选费用和应计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材料、自产的在产品、产成品按制造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和应计税金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二十六条、场圃库存的各种材料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场圃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七条、场圃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八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治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治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役畜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场圃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治理制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出单位的帐面价值或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场圃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场圃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役畜、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

公路、码头、未使用及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项目,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场圃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以前,由场圃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场圃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六条、场圃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场圃多余的、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准可以出售。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场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查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第五章 林木资产

第三十九条、林木是场圃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场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圃应在核算当年营林生产作业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计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帐面价值。

第四十条、林木资产一般可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大类,并分别核算。

一、用材林、薪炭林核算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二、经济林核算到正式投产可采收林产品时的累计成本,投产后比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投产后继续发生的培育治理费用,列入当年林产品成本。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核算到达到培育目的或更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

第四十一条、林木资产按制造成本法计算累计成本。其成本范围包括造林、抚育和管护费用,不包括场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对天然林和未入帐的人工林原则上均按人工林的实际成本水平计价。历史资料不全的,可按近期(如近三年)人工林的实际成本资料分析、测算,制定计价标准,估价入帐。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林木资产治理,必须建立林木资产的核算制度,场圃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价值量的核算和治理;资源治理部门负责实物量的核算和治理,双方要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统一核算口径,加强基础工作,及时正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共同做好林木资产的核算和治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场圃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化,自然灾难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对重大灾难性损失可以冲减林木资本。第六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一般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入治理费用、制造费用。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场圃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有偿转让未入帐的土地使用权净收入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入营业之日起,按照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治理费用。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治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第七章 对外投资

第四十八条、场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预备随时实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实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四十九条、场圃对外投资的计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五十条、场圃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场圃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额中应分摊的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对外投资。在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场圃的对外投资。

第五十二条、场圃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场圃收回对外投资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第八章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场圃的木材采运、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等生产性经营项目,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产品和劳务的成本;场圃的营林生产也应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林木资产的成本。

第五十四条、场圃应建立与治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规模较大的场圃,可以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基层核算单位和场圃进行;规模较小的场圃可以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场圃进行。

第五十五条、场圃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场圃为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工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直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造林含种子、苗木,木材生产含消耗林木的实际成本或林价)、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除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外的其他直接支出,如职工福利费、委托生产费等。

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包括场圃基层生产单位为组织和治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治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六条、场圃的营业费用、治理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场圃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场圃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经费等。

二、治理费用是指场圃治理部门为治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场部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治理费。

在上述费用中,税金是指场圃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是指场圃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治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三、财务费用是指场圃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照场圃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缴纳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八条、场圃营林生产的成本核算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种子、苗木生产实行独立核算的,应计算盈亏,造林耗用的种子、苗木按购入价格计价;自产自用的种子、苗木可按实际成本,分配计入造林各核算对象的成本。

二、营林生产的核算对象按林种划分,林种以下,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树种、地块和主要的作业方式划分,其中用材林应分作业项目,其他林种可适当兼并。

1.造林: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应按照下列作业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1)整地(hm2)。

(2)栽植(hm2)。消耗的种子和苗木应列入此项目。

(3)幼林抚育(hm2/次)。抚育至林木郁闭或达到验收标准。

2.中成林抚育(hm2)。

3.次生低产林改造(hm2)。

4.森林保护(hm2/年)。

(1)护林防火费。包括护林人员经费、防火设施、林道和通讯线路的维修费、扑火费等。

(2)病虫害防治费。

5.营林设施费。包括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防火线、了望台、林道及其他简易设施等费用。

6.良种试验费。指为引进良种进行试验发生的直接费用。

7.调查设计费。指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设计费用。

8.基层生产单位的治理费用(hm2/年)。

9.场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入当期损益。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九条、营业收入是指场圃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场圃一般应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

第六十条、场圃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产品利润+综合利用产品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治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综合利用产品及多种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育林及维简费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多种经营和其他业务的划分,按《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场圃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是指承包者按照合同规定实际上交给场圃的收入扣除应分摊的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后的数额。

补贴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拨付的定额补贴及其他补贴。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场圃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处理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数、组织群众抚育伐治理费收入、入山养蜂治理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中小学校经费(有拨款补贴的场圃应扣除拨款补贴)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救支出、被没收的财产损失、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流转税退税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林场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第6篇

一、各林区在森林防火期,必须每天有领导值班,随时联络,及时传递信息,并做好各种记录。

二、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可由值班领导指派他人代替值班,但决不允许空岗和随意替班。

三、值班人员保证做到二十四小时不离岗,电话随响随接,随叫随到并负责处理好当日值班的承上启下的一切正常工作。

四、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接到森林火警报告时,除做好有关记录外,要立即把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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