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372号文件

2024-07-18

物价局372号文件(精选6篇)

物价局372号文件 第1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鄂价费[2005]266号|发布日期:2005-12-1

5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5]97号)收悉。鉴于近几年人事考试项目逐渐增多,参考人数和规模不断缩小,考务工作成本明显提高,基层人事考试工作运转困难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调整

(一)统计、国际商务(包括国际商务执业资格考试、外销员、外销员口语)、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出版专业、质量专业、注册税务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土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0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三)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专业题(主观题)仍执行每人每科110元。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65元和70元。

(五)审计专业中初级考试每人每科60元,高级考试每人每科120元。

(六)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90元。

(七)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的基础科、专业科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90元和110元。

(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费15元,基础(知识)科、专业(作图)科执业资格考试仍执行每人每科60元和120元的标准。

(九)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十)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费仍为15元,客观题、专业题考试分别为每人每科70元和130元。

(十一)职称外语考试每人每次60元,经济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0元。

(十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60元/模块。

(十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专业岗位和工勤岗位均为每人150元。

以上考试收费标准为全省最终统一收费标准,均包含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的相应费用。

二、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自行设立项目和加收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规发[2001]278号)的规定,考试费收入的逐级分成比例,由省人事厅提出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四、凡之前所发文与上述相应考试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均以此通知为准,其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物价局372号文件 第2篇

文号:浙价服〔2009〕172号 颁布日期:2009-6-24 时效性:

浙价服〔2009〕17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企业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14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二、招标代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三、测绘机构为企业提供定线放样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四、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五、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降低50%。

上述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暂行一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收费单位认真执行。各地要重点组织开展涉企价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各项价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

涉农“一号文件”精选 第3篇

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实施重点区域动物疫病应急防治工程, 鼓励乡村建立畜禽养殖小区。

2005年

实施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 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加快建设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2006年

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 推广健康养殖方式, 安排专项投入支持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试点。

2007年

扩大对养殖小区的补贴规模, 继续安排奶牛良种补贴资金,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2008年

继续实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建立健全生猪、奶牛等政策性保险制度, 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 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2009年

启动猪肉储备, 保持农产品价格合化健康养殖, 采取市场预警、储备调节、增加险种、期货交易等措施, 稳定发展生猪产业;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

2010年

物价局372号文件 第4篇

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近日走进北京西城月坛街道,跟家庭主妇们面对面畅聊柴米油盐等物价上涨的热点话题。彭森表示,百姓的生活时刻牵动中南海。国务院曾先后下发170余道文件给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直指物价上涨问题。

看了这则报道之后真是感慨!国务院居然先后下发了170多道文件控制物价,我们却居然感受不到。

如此关注价格当然是关注民生的具体表现,问题是咱老百姓始终闹不明白:究竟是文件缺乏效力呢?还是物价这头犟驴不听使唤呢?怎么就不见物价下降的任何苗头,反倒是“东西更贵了”呢?

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点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怎么发挥?当然要靠市场机制而不是政府文件。市场机制当然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其中价格机制可以说是第一机制,任何商品的价值和供求状况都可以通过价格灵敏地表现出来。

譬如早两年养猪的多了,市场上供大于求,猪肉价格就猛跌,一直跌到有的养猪人亏得一塌糊涂,于是连猪仔和母猪一齐宰杀;结果养猪的少了,市场转过来又供不应求,随之猪肉价格猛涨。肉价的涨和跌都是供求关系的具体表现,似乎和政府的文件关系不大。

价格问题说到底就是价值规律的表现。按照大胡子马克思的说法,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总量是不变的,如果多了商品供应就多,市场就表现为价格下降。猪肉是这样,其他商品也是这样。

但是,马克思所说的货币价格还是黄金作为货币的价格,一旦国家以纸币取代黄金而独自表现商品价格的时候,纸币数量发行的多寡就直接影响物价水平了!

我不知道这170多道文件是一年之内发的,还是两年来发的。我只知道为了抵御国际金融危机,我国2008年10月之后,开始实施过度宽松货币政策,大量增发货币。

特别是2008年12月新增信贷量呈爆发式增长,2008年12月末的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47.52万亿元,同比增长17.82%;2009年12月末进一步增长到60.62万亿元,同比增长27.68%;2010年末再增至72.58万亿元,同比再增长19.7%;2011年在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的政策环境下,第一季度还是新增信贷达4.58万亿,如此天量的货币投放被央行的银行家们用一个“流动性过剩”就轻描淡写地概括了。

咱老百姓不懂什么叫流动性过剩,就知道水多面少和得稀,钱多物少价格涨;票子发多了,物价必然上涨。这物价的全面持续上涨就是通货膨胀,任何文件也控制不了,就像大雨下多了,河水必然上涨是一个道理。

当然,物价也不是一个单纯的货币现象,除了货币超量发行这个根本原因,还有局部市场的投机现象、囤积现象和大宗商品的垄断现象,以及稀缺商品的炒作现象和预期心理等也都造成物价混乱,暴涨暴跌。

如去年的大蒜猛涨、绿豆猛涨,都是在局部市场上故意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通过囤积居奇造成价格猛涨。

而汽油、柴油的价格除了国际原油市场的涨落外,国内渠道的垄断也造成涨多跌少,一路攀升。

至于房价,毕竟土地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加上开发商、投机商,以及购房还贷者都不希望房价形成大幅下跌的心理预期,要想彻底把房价压下来,恐怕不是几道文件能够奏效的。

要真正控制物价,政府要做的是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控制货币过量发行,打破行业垄断和局部市场垄断,保护竞争。

物价局372号文件 第5篇

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房[2004]286号

文号: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房[2004]286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08日

执行日期:2004年09月08日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代理销售商品房、代办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等有关手续;提供房地产评估以及有关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质价相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按照服务

内容和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实行菜单式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1、存量商品房(指二手房)买卖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提供信息、勘察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房地产权证,代办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过户手续、代办代款、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0%-2.0%收取。中介服务机构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中介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住宅按成交一个月租金的40%-50%一次性计收;非住宅按一个月租金的20%-30%一次性计收。中介机构应提供信息发布、房屋勘察、陪同看房、协助签约、费用结算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二。租赁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承租方承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费: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受商品房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向开发企业收取代理费(不包括宣传、策划费用。宣传、策划费用由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书面协商确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按不超过成价格总额的1.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只能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的商品房价格收取代理费(双言约定的宣传、策划费用除外),不得收取商品房差价等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擅自提高代理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不得炒作商品房价格。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价格评估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三)房地产咨询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书面咨询费,按每份报告书200-300元计收。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到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并按附件价目表格式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按规定应由当事人支付的税费,由中介服务机构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服务服务费中,但中介服务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凡未明码标价,或未明确告知的收费,客户有权拒付。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超过或低于收费标准上下限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物价局372号文件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村公路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特殊需求,应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附后)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适用当地的农村公路技术标准。

第六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路线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

第八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 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九条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平、纵、横要素,合理选用技术指标,保持线形连续、均衡,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第十条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

第十一条路基填筑宜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路基强度、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铺筑沥青或水

泥路面。

第十二条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工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边沟尺寸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和地形特点确定,边沟型式应结合当地材料情况确定。一般路段可设置土边沟,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第十四条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暗排型式,或采用干砌片(卵)石、浆砌片(卵)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块)等明排型式。

第十五条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段路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通客运班车的村镇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适当加宽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十七条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或泥石流流通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第十九条新建和改建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因经济条件暂不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涵洞宜采用圆管涵、板涵和拱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涵顶填土应满足最小厚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新建隧道应根据公路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路基中心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应进行明挖与隧道技术、经济和环保论证,择优选

第二十四条新建隧道应重视防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防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保证隧道结 构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第二十六条新建隧道洞内不应采用砂石路面。原有隧道采用砂石路面的应硬化。

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D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

第二十九条通过村镇的路段应加强公路用地建筑红线控制,严格控制非法建筑,不得占用公路作为集贸市场,以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人)安全。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行,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

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可按照本暂行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lokm/h;不同设计速度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

第三条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第四条受限路段停车视距不应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应小于30m,超车视距不应小于80m。

第五条设计速度采用l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第六条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lOm,超高和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15m,单车道路面加宽最小值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第七条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lo%;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第八条新建公路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l 不同纵坡坡度的最大坡长

当新建公路越岭路线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平均纵坡大于6%时,应在不长于2km处,设较平缓的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长度不小于40m。

第九条新建公路路基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4.5m,双车道不应小于6.5m;改建公路路基宽度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可保持原路基宽度不变。

第十条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

小于6.5m,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

于lom。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2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它路面结构类型。表2压实度最小值

第十二条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0m,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5.5m。第十三条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 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结构层厚度不应小于表3规定的厚度值。

表3各类路面结构层最小厚度值

第十四条新建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可采用公路一Ⅱ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

第十五条新建桥梁应与路基同宽。当利用原有桥梁时,如桥梁宽度小于路基宽度,桥头引道应设置渐变路段,渐变率不应小于1/7。

第十六条村镇行人密集区桥梁宜设置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第十七条农村公路一般应修建双车道隧道。受限路段可以修建单车道的直线隧道或大半径曲线隧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m,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om;长度应严格控制,不应过长;洞内应设置避车洞,并宜采用单向纵坡。

第十八条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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