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2024-06-1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精选6篇)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第1篇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第六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的牵头审批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为共同审批部门。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八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部门组成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拟定的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一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四)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部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监督指导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审议准予、暂停、恢复或者撤销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意见;

(四)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调查研究,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五)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开展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保密资格认定工作培训和审查专家管理;

(四)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重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承担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办理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保密资格认定政策、规定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三)组织推荐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人选;

(四)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行政、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

第四章 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以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十九条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共同审批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建立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经培训合格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确定;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 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 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程序为:

(一)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三)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五)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七)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结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

组织专家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第二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格等级;

(六)发证机关;

(七)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第二十九条 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重新提交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职责,对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保密资格标准落实情况自检报告。

第三十二条 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取得保密资格后满2至3年,复查工作原则参照保密资格现场审查程序和要求进行。

未通过复查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告、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或暂停保密资格,并限期整改。3个月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于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相关情形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

(一)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

(二)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五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一)单位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密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或者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有关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保密资格,收回其保密资格证书,并责令限期整 改:

(一)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二)复查不符合要求的;

(三)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自检的;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暂停保密资格的单位,由作出暂停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作出恢复保密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二)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

(三)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

(四)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

(五)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六)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七)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八)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九)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第四十条 被注销、暂停、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行政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已签订有效合同的,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任务合同甲方单位监督下,将合同任务移交给其他具备相应保密资格单位承担,对有关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设备等载体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审查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撤销其审查资格,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不取得保密资格,按照任务合同甲方单位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印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同时废止。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第2篇

(2002年7月18日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总装备部印发 国保发[2002]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工作,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按本办法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第四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依据《标准》组织和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省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市级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审查认证工作。

第五条 经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在工作需要的范围内定期发布。

第六条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总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的法人单位必须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未列入《名录》的单位,不具有获取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第二章 审查认证机构职责

第八条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

(二)对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聘任审查认证专家;

(四)受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

(五)审批一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发布、变更《名录》;

(七)受理保密资格申请单位提出的建议;

(八)取消列入《名录》单位的保密资格;

(九)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审查认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审查认证工作的规定,制定有关工作细则;

(二)聘任省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查认证专家;

(三)受理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

(四)根据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的要求,承担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工作;

(五)审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六)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的审查认证工作。

第十条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绝密级项目总体和分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审查、审批工作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承担绝密级项目配套任务的,审查工作可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承担,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特殊情况,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直接审查和审批。

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审查、审批工作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和审查认证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中央直属企业(院所)、部委所属院校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有关电子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地方单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须经省级地方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同意。

以上负责审核的部门称为审核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达到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的填报内容限定在秘密级范围内。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负责下列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书》的填写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内容是否属实;

(三)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是否适当。

第十五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向有关审核部门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书》审核部门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印章,退回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向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报送《申请书》(一式四份)。

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书》审核部门意见栏目中说明理由并加盖印章,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审查组组长在《申请书》审查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报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

经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组织审查后,须报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批的,由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人在《申请书》审查意见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

经审查批准获得保密资格的,《申请书》发送申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各一份,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各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未予批准保密资格的,应在《申请书》审批栏目中说明理由,将《申请书》退回申请单位一份,发送有关审核部门和承担审查工作的审查认证委员会各一份。

第十八条 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接到申请单位《申请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现场审查形式,特殊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形式。现场审查由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组织的审查组进行审查,审查组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审查实行评分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总份值为500分,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400分(含)至450分为基本符合标准,400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提前一周通知申请单位;

(二)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介绍,要求其按照《标准》和《申请书》的内容逐项作出说明,并对审查组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

(四)向申请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审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六)审查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审查组成员应作详细记录;

(七)审查组成员对审查情况进行评分并研究形成审查组意见,审查组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审查组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查组意见表》)中,并由审查组组长在签名栏内签名;

(八)向申请单位说明评分结果和审查组意见,并对存在的差距提出整改要求;

(九)申请单位对审查组意见和评分结果的意见,应填写在《审查组意见表》中,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在签名栏内签名。第二十二条 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简况;

(二)依据《标准》和《评分标准》,逐项提出评分结果和审查意见;

(三)总评分结果和审查组意见;

(四)指出存在的差距,提出整改要求;

(五)对是否同意给予申请单位的保密资格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将《审查组意见表》报送审查认证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审核部门对审查认证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请复议。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列入《名录》的单位,在《名录》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保密资格的,须按照申请审查认证程序,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注销;其法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向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报送变更申请和有关变更文件,并抄报审核部门,经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变更。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将变更和注销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名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专业;

(五)保密资格等级;

(六)列入《名录》时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新列入《名录》的单位名单,每季度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军队系统装备部门发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 保密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按照审查认证程序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保密工作部门、总装备部保密工作部门及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列入《名录》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列入《名录》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或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每两年检查一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已获得保密资格的,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取消其保密资格。

第三十二条 列入《名录》的单位,如违反《标准》的要求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及有关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由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取消其保密资格。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保密资格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提出保密资格申请。

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被取消保密资格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四条 审查认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审查认证工作中,徇私舞弊,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第3篇

内容试题

标准答案

一、填空题

1.审查认证

2.涉密相应

3.一级二级三级

4.一级

5.二级

6.审查认证保密资格

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8.相应等级

9.列入《武器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

10.项目产品

11.1年

12.非法获取持有

13.研制项目产品的密级

14.合同意向密级

15.书面现场

16.评分制500450450

17.涉密人员保密知识

18.重要事项重大涉密隐患

19.3个月恢复

20.6个月

21.5

22.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通过之日

23.自检

24.审查认证机构自检

25.2

26.重要事项违反保密规定泄密隐患

27.3个月撤销

28.重新申请

29.企业性质

30.隐瞒1

31.不具有撤销

32.非法获取持有撤销

33.外商外籍

34.出租转借

35.重大泄密

36.1年内

二、判断题

1.√2.√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三、单向选择题

1.A2.D3.C4.A5.A6.D7.B8.D

四、多项选择题

1.ACD2.BD3.AC4.CD5.ABC6.BCD7.AC8.BCD9.ABCD10.ABCD

五、简单题

1.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2.答:经审查认证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表明该单位具备参加军队系统装备部门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招标订货和承包单位分包相应涉密合同项目的必要条件。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合同项目招标订货和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

都应当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3.答: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4.答:审查和复查中发现被审查、复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涉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和复查。

5.答:①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②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进行复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6.答:保密资格有限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当在保密资格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7.答:①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第4篇

认证管理办法》内容试题

(共96题)

一、填空题(共36题)1.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2.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保密资格。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4.承担绝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一级保密资格。5.承担机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二级保密资格。

6.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都必须是经 过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

7.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都必须是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

8.单位分包涉密任务,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9.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10.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 涉密。

11.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在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12.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不得存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13.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

14.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应当提供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

15.保密资格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16.现场审查实行评分制,总分值为500分,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450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17.现场审查中,审查组应当组织被审查单位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闭卷考试。

18.中止审查的情况是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点泄密隐患。

19.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20.对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未予通过审查的单 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21.保密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

22.保密资格的有效期自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2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2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检报告。

25.对取得保密资格满2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26.被复查单位如果存在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并要求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27.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行复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消其保密资格。

28.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等级的,应当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2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其涉密场所或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

30.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31.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选择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撤消其保密资格。

32.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撤消保密资格。

3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擅自引入外商投资或雇用外籍人员的,撤销保密资格。

3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出租、转让、转借保密资格证书的,撤销保密资格。

35.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撤销保密资格。

36.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保密资格申请不被受理。

二、判断题(对下列各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35题)1.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3.己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可以不申请保密资格。(×)4.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条件。(√)

5.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6.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7.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8.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都应当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9.军队系统装备部门涉密武器装备采购可以在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但不具备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

10.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

1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2.申请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进行现场审查。(×)

13.凡是雇用了外籍人员的单位都不能申请保密资格。(×)

14.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1年内未发生严重泄密事件,才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

15.某公司具备申请保密资格的基本条件,但2007年1月5日发生过一起泄密事件,因此,该公司只能到2008年1月5日以后才能申请保密资格。(√)

16.凡是已经被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决定受理的单位,都必须接受现场审查。(√)

17.现场审查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的单位为符合标准。(√)

18.现场审查时应当抽取10-30名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开卷考试。(×)19.现场审查时,审查组应当对被审查单位的所有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考试。(×)

20.现场审查结束时,审查组应当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1.现场审查时发现被审查单位在重要事项上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并要求其采取整改措施。(√)

22.对被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23.被中止审查单位经过3个月整改后,审查组应当恢复审查。(×)24.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检报告。(√)

25.对已经取得保密资格满1年的单位,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进行复查。(×)

26.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已经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进行复查时,如果发现被复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27.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行复查时,仍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28.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把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分包给了不具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将责令其终止分包含同,并限期整改。(×)

2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把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分包给了不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30.已经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选择不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除按规定撤销其保密资格以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2.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擅自引入外商投资的,将撤销其保密资格。(√)

33.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擅自雇用外籍人员的,应解雇外籍人员,并进行整改。(×)

34.某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将证书转借给了某二级保密资格单位使用,有关领导认为这种转让不会造成泄密危害。(×)

35.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时,应当撤销该单位的保密资格。(×)

三、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8题)1.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依据是(A)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有关保密规定 D.《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和有关保密规定

2.保密资格等级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是(D)

A.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绝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B.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机密级的科研生产任务 C.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D.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3.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正确的做法是(C)A.可以择优选择分包单位

B.可以选择被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合同

C.应当从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分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

D.与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签订的涉密合同项目,可以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单位中自行决定分包单位

4.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A.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B.l年内未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C.有稳定的利润

D.有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实力

5.对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计算时间的正确表述是(A)A.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 B.按自然计算

C.自现场审查之日以前12个月内 D.自受理之日以前12个月内 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B.书面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C.只有通过了书面审查才能进行现场审查

D.只要通过了书面审查的申请单位都会通过现场审查 7.现场审查的依据是(B)

A.《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和有关文字材料

B.《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C.被审查单位的实际情况

D.《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B.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每年按时向审查认证机构提交自检报告 C.对取得保密资格满2年的单位应当进行复查

D.对于复查时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单位撤销其保密资格

四、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共10题)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B.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只能承担绝密级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 C.取得一级保密资格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D.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和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分包一级保密资格单位承担的绝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B.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分包机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C.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如果想分包绝密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必须先申请一级保密资格

D.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国有企业改制成非公有制企业后,不再具有一级保密资格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

A.对决定受理的保密资格申请单位都必须经过现场审查

B.对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可以先进行现场审查再进行书面审查 C.对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审查应当先进行书面审查,然后再进行现场审查 D.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书面审查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D)A.现场审查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B.现场审查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

C.审查组应当组织预审

D.审查组应当先了解申请单位对现场审查的意见,再宣布审查意见和结论 5.审查组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况是(ABC)

A.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B.被审查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C.被审查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D.被审查单位对审查组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D)

A.对被中止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

B.对不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未予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C.通过了现场审查不等于已经取得了保密资格

D.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应当根据审查结论和有关材料,在60个工作目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7.对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提出下列哪些要求是正确的(AC)A.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 B.每年应当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保密工作计划

C.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检报告

D.提交单位保密工作总结 8.复查制度中规定中止复查的情况是(BCD)

A.被复查单位的一些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B.被复查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

C.被复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D.被复查单位严重违反保密规定

9.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撤销其保密资格的情况是(ABCD)A.转借保密资格证书 B.出租保密资格证书

C.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 D.转让保密资格证书

10.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被撤销保密资格的情况是(ABCD)A.以欺骗、贿赂不正当等手段取得保密资格 B.擅自引入外商投资 C.擅自雇用外籍人员

D.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五、简答题(共7题)1.保密资格分为几个等级?取得保密资格后可以承担哪种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取得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取得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和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取得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2.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作用是什么? 答:经审查认证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表明该单位具备参加军队系统装备部门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招标订货和承包单位分包相应涉密合同项目的必要条件。

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合同项目招标订货和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都应当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选择。

3.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人员的条件要求是什么? 答: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4.现场审查和复查中遇到什么情况应当中止审查? 答:审查和复查中发现被审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审查和复查。

5.对中止审查和复查的单位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1)对中止审查的单位,3个月后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查;(2)对中止复查的单位,3个月后再行复查,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消其保密资格。

6.对保密资格有效期及继续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有什么规定? 答:保密资格有效期喂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当在保密资格有效期满前9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

7.采取不合法的手段申请或取得保密资格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1)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第5篇

1.制定依据和目的。............................................................2 2.基本内容和作用。............................................................2 3.审查认证制度的建立。....................................................2 4.实施原则。........................................................................3 5.适用范围。........................................................................3 6.单位密级等级。................................................................4 7.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4 8.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规定。....................................4 9.高等院校申请保密资格的规定。....................................5 10.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规定。.........................5 11.书面审查与现场审查。..................................................5 12.现场审查的量化。..........................................................6 13.评分原则。......................................................................6 14.建立审查认证信息库。..................................................6 15.复查制度。......................................................................7 16.自检制度。......................................................................7 17.撤销保密资格。..............................................................7 18.违规分包罚则。..............................................................8 19.认证人员违规罚则。......................................................8

1.制定依据和目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主要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主要行政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办法》集中体现了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是实行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规范化和具体化。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

2.基本内容和作用。

《办法》明确了实施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的基本依据、原则、审查认证机构和职责、保密资格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体现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行政审批性质,是审查认证工作开展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审查认证机构开展工作遵循的基本要件,也是军工单位申请和取得保密资格需要遵循的前提要件。

3.审查认证制度的建立。

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有关批示要求,国家保密局会同原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等单位,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中央保密委上报了关于加强军工保密工作的报告。2001年9月14日,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军工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军工单位的保密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保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4.实施原则。

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是军工认证的实施原则。“严格标准”是指在认证工作中严格依照认证各项标准的要求,不随意变通,不缺项少项。“严格程序”是指认证工作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突出重点”是指认证工作要把重要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及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等作为重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的“基本项”也是审查的重点。当前要把签订保密承诺书和清理移动存储介质(含笔记本电脑)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公平公正”是指认证人员要平等对待不同的审查认证对象,不偏私,不歧视,不主观臆断。

5.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承担或拟承担涉密军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涉密”、“军工任务”和“企事业单位”三个要素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涉密”是指项目或产品涉密,如果项目不涉密或产品是军民两用的通用不涉密产品,仅是背景、用途涉密的军工任务,不适用于本《办法》。合同甲方分包军工任务和签订合同协议时,应要求技术性能、交付日期和数量等内容,不应将背景、用途等涉密信息透露给乙方。6.单位密级等级。

新的《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对应军工单位三个等级。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和评分标准,便于保密资格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护措施,有利于单位节约保密成本,符合保密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

7.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固定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能够反映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其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在一定的年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对于企事业单位租赁的科研生产场所,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8.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规定。

审查认证机构在受理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时,应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和股权构成进行严格审查。一是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秘密的少数核心保军企业,要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二是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分系统、特殊配套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有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三是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向证券所或中介机构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四是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等原因,致使单位资本构成和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保密资格单位,应当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9.高等院校申请保密资格的规定。

高等学校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根据高等学校环境开放、科研场所分散、教师的管理较宽松、学生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等特点,切实加强对军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控制和监督,将涉密科研场所相对集中并与开放区域隔离。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与保密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保密管理体制。

10.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保密资格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工任务,但按照“从事核心重要军工项目必须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原则,非公有制企业暂不具备上述承担军工任务的基本政策条件,目前只限定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非公有企业保密基础相对薄弱,组织机构不够健全,人员流动较随意频繁,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密环境较复杂。要针对非公有企业的这些特点,相应采取有效的保密审查和防范措施。

11.书面审查与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应通过审阅和核查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同意受理并进行现场审查作出决定。现场审查应针对书面审查中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审查程序进行现场验证和核实,依据《标准》的评分项目逐项进行评分,作出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要避免重视现场审查,轻视书面审查的现象。

12.现场审查的量化。

新一轮的认证在现场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方面增加了量化要求,如首次和末次会议时间不超过60分钟,对涉密人员的考试时间为60分钟,对考试人员中中层以上领导数量也有比例要求;检查涉密人员的比例约为单位涉密人员总数的20%,其中对涉密部门负责人的检查比例不低于30%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检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80%。另外,对信息系统外部设备,单机(便携式计算机)的查数量、比例都有明确要求;对中间机、各类存储介质、通信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抽查数量和比例也有明确规定。

13.评分原则。

现场审查应依据相应等级的《标准》及《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为保证公平合理,对被审查单位没有的项目不计得分,按照实有项目计分,总分达到实有项目分90%分值的,即为符合标准,未达到实有项目分90%分值的,为不符合标准。

14.建立审查认证信息库。

新一轮认证要求,除上报《申请书》、《审查(复查)意见书》纸质材料外,同时要上报电子文档,建立国家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信息库,便于日后查验和日常管理。审查认证人员现场审查时要填写《审查记录表》,并由审查人员本人签字,《审查(复查)意见书》由组长签字,逐级负责,以体现审查认证“谁审查、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上述审查认证相关材料及批准文件要上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复核备案。

15.复查制度。

对保密资格单位实行复查制度,是审查认证工作的重要监督形式,不应忽视。一是复查可根据实际,简化程序,精简人员,缩短时间,突出重点,切实掌握被复查单位执行《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现场审查时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检查。二是复查中发现被复查单位重要事项达不到《标准》或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当中止复查,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三是复查工作应在被复查单位取得保密资格第3年内完成。

16.自检制度。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自检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标准》执行情况自检报告,自检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不按期提交自检报告和自检报告内容不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同时作为保密资格复查的扣分内容。

17.撤销保密资格。

严重违反《办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必须撤销保密资格,以确保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中“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情形,是指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由于单位疏于保密管理,保密责任制不落实,存在重大泄密隐患,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情形。

18.违规分包罚则。

《办法》从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的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既是对涉密军工任务招标订货的甲方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对承包分包任务的乙方保密管理的强制性约束,违反本办法,甲乙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认证人员违规罚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第6篇

(2009年新修订)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复查的依据。2实施原则

2.1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2.2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3具体标准 3.1保密责任

3.1.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 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a)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b)保证本标准在本单位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c)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3.1.2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责任: 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a)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 b)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c)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3.1.3其他负责人责任: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a)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b)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c)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3.1.4涉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责任: 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a)掌握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情况; b)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单位保密工作部署; c)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1.5涉密人员责任:

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a)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 b)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3.2保密组织机构

3.2.1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3.2.1.1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有明确的职责。

3.2.1.2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分工。3.2.1.3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每年不少于2次。3.2.2保密工作机构 3.2.2.1单位应当设置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专门处室,在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单位涉密人员200人以下的,可不设立专门处室,确定一部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3.2.2.2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向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b)组织指导制定保密制度;

c)组织指导涉密人员的审查界定和保密教育培训; d)组织保密检查工作; e)监督指导定密工作; f)组织协调保密审查工作;

g)监督指导重要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 h)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i)监督指导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 j)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的实施;

k)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l)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3.2.3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

3.2.3.1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2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2人;2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涉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3.2.3.2专职保密工作人员2人以上的,应当配备1名保密技术管理人员。3.2.3.3保密工作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b)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c)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情况;d)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保密工作资格证书。3.3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健全、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保密制度包括基本制度、二级制度和专项制度。3.3.1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是单位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的日常保密管理总的工作规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保密教育; b)涉密人员管理;

c)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管理; d)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e)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f)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 g)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h)宣传报道管理; i)涉密会议管理; j)协作配套管理; k)涉外活动管理; l)保密监督检查; m)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n)责任考核与奖惩。3.3.2二级制度

二级制度是单位内部涉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基本制度,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保密管理措施。应当按照业务工作流程,明确保密要求和保密责任,做到简明扼要,易记易懂易操作。3.3.3专项制度

专项制度是针对重大涉密工程或项目、外场试验等制定的专门保密管理措施。应当按照专项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做到密级划分清楚,责任明确,措施具体。3.3.4保密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3.4保密监督管理 3.4.1定密管理

3.4.1.1单位应当成立定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审核工作。定密工作小组由单位有关业务工作负责人,业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3.4.1.2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及时确定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3.4.1.3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本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单位应当及时解密。3.4.2涉密人员管理

3.4.2.1单位应当按照涉密程度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做出界定。

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3.4.2.2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4.2.3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

3.4.2.4单位应当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及享有的权利等基本内容。

3.4.2.5单位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不少于15学时。

3.4.2.6建立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对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应当进行监督考核。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

3.4.2.7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

3.4.2.8涉密人员脱离单位,应当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单位应当对其实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至2年。3.4.2.9单位应当及时将涉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审批。出国(境)前应当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3.4.3涉密载体管理

3.4.3.1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3.4.3.2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及其过程文件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3.4.3.3密品研制、生产、试验、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3.4.3.4严格控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3.4.3.5机密级(含)以下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3.4.3.6涉密人员辞职、解聘、调离涉密岗位,应当在离岗前清退保管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3.4.4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3.4.4.1单位日常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单位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密品研制、实验的专门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3.4.4.2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3.4.4.3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防护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视频监控和电子门禁系统。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相对集中的建筑物,应当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外周界应当安装防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安全值班人员。

3.4.4.4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要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所采取的保密防护措施应当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组织的审核,与工程建设同计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

3.4.4.5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值班、工勤服务和外来人员应当有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3.4.5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

3.4.5.1涉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3.4.5.2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使用非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存储介质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禁止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接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的远程传输应当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未经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格式化或重装操作系统,禁止删除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移动存储介质及外部设备等日志记录。

3.4.5.3应当建立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台帐;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的维修、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3.4.5.4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应当具有标识,涉密的应当标明密级,非密的应当标明用途;涉密信息设备和存储介质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

3.4.5.5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制定文档化的安全保密策略,并根据环境、系统和威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应当定期(机密级1个月、秘密级3个月)形成文档化的安全保密审计报告;每12个月根据系统综合日志,进行一次风险自评估,形成文档化的风险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风险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4.5.6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相应密级进行管理和防护;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并正确配置和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等技术保护措施,及时升级病毒和恶意代码样本库,进行病毒和恶意代码查杀,及时安装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的补丁程序;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输出应当相对集中,有效控制;未经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用户终端禁止安装或拆卸硬件设备和软件。

3.4.5.7应当拆除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中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外部设备;未经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3.4.5.8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措施;禁止使用无标识的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存储介质上存储高密级信息;信息交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并配备中间转换机。

3.4.5.9涉密信息设备和传输线路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3.4.5.10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供外出携带的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并由专人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携带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确保仅存有与外出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带回时应当进行保密检查。

3.4.5.11涉密信息系统应当配备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权限设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三员角色不得兼任;没有涉密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保密培训,持证上岗,并按照重要涉密人员管理。

3.4.5.12要建立防止涉密信息上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控制措施,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下载信息、程序和软件工具等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应当加强管理与控制。

3.4.6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3.4.6.1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禁止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禁止连接内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3.4.6.2通信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线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帐,并指定专人管理;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3.4.7宣传报道管理

3.4.7.1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当经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保密审查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3.4.7.2接受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新闻媒体采访,应当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3.4.8涉密会议管理

3.4.8.1涉密会议应当在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场所召开。

重要涉密会议应当在内部场所召开,主办部门应当提前制定保密方案,并向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备案。必要时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派人监督和检查。

3.4.8.2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并对与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

3.4.8.3会议涉密载体的发放、清退和销毁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保密要求。3.4.8.4会议使用的扩音等技术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会议场所禁止带入手机等移动通信工具,必要时设置手机信号干扰器;禁止带入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便携式计算机;未经批准禁止带入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

3.4.9外场试验管理

3.4.9.1外场试验单位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指定保密责任人。试验现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牵头单位组织协调,参试人员应当遵守试验现场的保密管理规定。

3.4.9.2对无线通信设备和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等应当采取严格控制措施。3.4.9.3对涉密载体和密品的管理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3.4.10协作配套管理

3.4.10.1分包涉密任务,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

3.4.10.2与涉密协作配套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重要涉密项目应当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执行。

3.4.10.3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合同文本中,严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内容,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需的技术要求以外的涉密信息。

3.4.10.4承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保密条款,遵守保密协议。3.4.11涉外管理

3.4.11.1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外事活动中应当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

3.4.11.2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的,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3.4.12保密检查

3.4.12.1单位应当每6个月组织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每3个月对涉密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内应当组织对单位负责人的保密检查。

涉密部门和涉密人员应当每月进行保密自查。

3.4.12.2发现泄密事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查处情况。3.4.13考核与奖惩

3.4.13.1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3.4.13.2保密责任落实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3.4.13.3对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3.4.13.4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视情给予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3.4.14工作档案管理

3.4.14.1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对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内容完整详实,并进行分类归档,有条件的建立电子文档。

3.4.14.2涉密部门对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3.5保密条件保障

3.5.1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配备。

3.5.2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单位财务预算,根据工作需要保证足额开支。3.5.3保密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按下列标准计算:

a)核心涉密人员平均每人每300元,重要涉密人员200元,一般涉密人员100元。

b)经合计高于20万元的单位,以20万元为保证基数,低于8万元的单位以8万元为保证基数,不足部分按实际工作需要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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