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行为规范

2024-09-19

医疗行业行为规范(精选8篇)

医疗行业行为规范 第1篇

龙泉市医疗卫生行业及工作人员

行 为 规 范 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行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责任意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群众、舆论的监督,促进行业作风进一步好转,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规范对象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章卫生行政部门行为规范

第四条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五条坚持依法、公开、公正、效率、回避的原则。卫生管理与执法工作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和惩罚相结合。

第六条加强对卫生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第七条廉洁行政、秉公执法,不循私谋私,假公济私,严禁卫生执法单位以各种名义借用或占用被监督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报销各种费用。

第八条严禁卫生执法单位以出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

第九条严禁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擅自组团出国出境、在国内旅游和在风景名胜区开会。

第十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建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严禁利用部门权力违反国家规定制定部门性规定、政策,谋取部门利益,加重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严禁卫生执法单位利用权力与被监督单位进行利益交换,谋取部门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三条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卫生执法形象,为保障全市人民的健康尽职尽责。

第十四条卫生执法单位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评议考核、损害赔偿等制度规范,自觉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错误。

第十六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一)进行全面或专项执法检查;

(二)定期进行执法情况汇报总结;

(三)进行行政复议;

(四)根据有关组织、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调查;

(五)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和执法行为有错误时,应责令改正或直接撤销。

第三章医疗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价收费。

第十八条严禁医疗机构私设“小金库”,取消科室经济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第二十条严禁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避集中招标或不按合同采购、使用招标药品。

第二十一条严禁医疗机构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卫生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代理商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严禁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或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第二十三条严禁医疗机构出租、租赁科室,违规合作经营医疗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大型医疗设备。

第二十四条严禁医疗机构非法融资、拆借,或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委托转借款等。

第四章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卫生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做到懂专业、会管理、办实事、求实效。

(二)严格执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即: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四)严格执行“八项要求”即:(1)要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第二十六条卫生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循私情。执法中应当做到: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取证及时、完整,方法科学,手段合法;

(六)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八)不与被监督者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九)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被监督单位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到:

(一)认真执行医师查房制度。严格执行首诊、首见、首问、首接负责制。

(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单病种额度控制和辅助检查规定。

(三)对待病人无论亲疏,一视同仁。避免发生因工作不到位、服务不周到、措施不及时、违反操作规程 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认真负责,精心诊治,严格执行医疗规程。

(五)实行保护性医疗,保守病人秘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宴请、物品和“红包”(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

(二)医务人员故意刁难、推诿病人,滥开处方、滥开检查单。

(三)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卫生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代理商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离岗、下岗、解聘、停职、清理出执法队伍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国家财产,行贿、受贿的;

(四)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财产影响恶劣的;

(五)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意见,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旷工,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完成工作的;

(七)滥用职权,向被监督单位索取财物、吃、拿、卡、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八)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嫖娼、吸毒、赌博、搞封建迷信、色情活动的;

(九)拨弄是非,造谣诬告,破坏团结,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的;

(十)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十一)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办理各种许可证、证明,符合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故意刁难、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给予警告,并做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执法岗位。

第三十二条办理各种许可证、证明,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或未办理完成的,给予警告,并赔礼道歉。

第三十三条不认真审核有关手续、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有关许可证、证明的,做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评为不合格公务员、调离执法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许可证、证明的,做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不及时受理群众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做公开检查,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为不合格公务员。

第三十六条卫生执法人员作风蛮横,冷硬推拖,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视不同情节给予书面检查、评为不合格公务员并调离卫生执法岗位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不执行有关收费标准,私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费用,视不同情节给予责任人警告、评为不合格公务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要对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四十条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或不出据收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为牟取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或以罚代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根据不同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卫生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认错态度不好,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拒不改正错误的;

(四)包庇同案人的;

(五)屡教不改,已因执法过错给予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违反本《准则》第三章和第四章二十九条规定的,做出下列处理:

(—)医务人员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晋升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开除公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二)执业医师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

(三)对个人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不足100元的在本单位进行通报批评;1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定职称资格;3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停职、待聘、解聘;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吊销其执业证书;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撤职、党内撤职、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吊销其执业证书;5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上处理附带退还钱财,并对主管人视情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四)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药店购药,从中提取费用的,以收取“红包”、回扣论处。

(五)医疗机构或科室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全系统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是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齐抓共管,要置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团体、公民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准确、高效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发放调查问卷,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投诉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召开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行风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对《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第五十条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行风责任制,成立专项工作领导组及办事机构,形成党组(委)统一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医政、监督、计财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纪检组织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准则》认真实施。

医疗行业行为规范 第2篇

各科室: 根据怀化市卫生局、怀化市物价局、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怀化市公安局、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行业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怀卫[2014]2号)的要求和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齐抓共管的原则,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反感、最强烈的、影响和制约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顽症痼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精神,严格落实责任,严管严查严惩,着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着力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深化医改,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坚决整治医疗服务不规范行为。

1.治理挂号难、候诊难。根据我院实际继续推行电话预约诊疗,复

诊预约等适当模式,继续实行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切实保障患者及时挂号就诊,提高服务效率。

2.严禁不合理检查。认真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制度,严格遵循医疗仪器检查的适应症,提高检查的阳性率;决不实行检查收入与绩效工资挂钩,也不允许开单提成。

3.严禁不合理用药。加强处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处方点评、不当处方公示制度,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对不合理用药人员予以警告谈话、医德考评扣分、通报批评、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处理。

4.严禁不合理治疗。重点防止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小病大治及无指征检查、无指征用药等过度医疗行为发生。

5.治理违规收费。杜绝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加强对收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收费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度,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促进合理收费。

(二)坚决整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

1.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进一步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将考评结果与岗位聘用挂钩,与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和执业再注册挂钩。

2.进一步规范药品、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程序。严格遵守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机制,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特殊药品确需网外采购,须到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坚决杜绝无正当理由的网外采购行为。

3.加强廉洁风险防控。运用“制度+科技”的办法,切实加强医院的采购、诊疗、用药、检查、收费等执业行为的廉洁风险防控。逐步建立完善医院廉洁风险实时防控平台,加强医疗信息系统管理,严格权限和审批程序,杜绝商业目的的统方行为。认真落实重点科室负责人定期轮岗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交流制度。

4.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对在医药购销过程中有收受回扣等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暂停处方权、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坚决整治套取骗取医保、新农合基金行为。

1.建立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制度,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个人自负费用比例、总额费用控制等指标纳入医生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者,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即时结报回付款、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等措施。加强动态监测,严格控制费用增长速度、规范诊疗行为及时查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以及重复检查行为。

2.建立诚信管理机制。对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履约诚信”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医德考评内容,医务人员违规行为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医德考评结果挂钩。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疗秩序的整顿。

1、规范执业行为,坚持按要求持证上岗。不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不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不使用未取得处方权(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2、不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业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3、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坚决反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危害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非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部署(2014年1月16日完成)

1、党政联席会讨论制定方案。

2、1月16日下午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开展自查自纠(2014年3月底前完成)

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科室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建立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及时报医院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迎接市卫生局检查评估(2014年6月底前完整)

医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严肃处理危机违规行为,形成全院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四、组织领导

根据坚决纠正医院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医院党政联席会决定,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举报联系电话:0745-2480326 各职能部门,各科室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明确科室负责为科室负责认为科内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人,切实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违规行为。

整治内容

(一)医疗机构向科室、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分配与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医疗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医务人员利用号源、病床等医疗资源收取提成。

(三)医疗卫生机构不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重复收费。

(四)医疗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违反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 以内设部门或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不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以交流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

(五)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违反规定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医疗行业行为规范 第3篇

按照规定,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根据分级管理的规定,不同的机构可开展的美容外科项目不同,一般而言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可以开展一级项目;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可以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美容医院可以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三级整形外科医院和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可以开展一至四级项目。

然而,分级制度的出台在实际生活中又是怎样呢?到底这些医疗美容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美容机构有没有按着《通知》的规定来规范自己呢?对此本刊记者进行了实地暗访。

首先,记者在网上随机搜索了数家民营整形医院,随后“按图索骥”。

第一家:搜索很容易,但找寻的过程颇费周折。建筑物的外面根本没有招牌,记者只得进入到写字楼内询问前台,好不容易找到这家隐藏在楼宇内的民营整形医院。这样的安排似乎不太符合常规的营利性机构,区位优势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显眼”,调查之后记者才了解这样做的“特殊意义”。

进去之后,前台向记者引荐了该医院的非手术部主任高主任,交谈之后发现其实她的行业身份就是“医疗美容咨询师”。一上来高主任就拿出所谓的专业气势对记者假扮的求美者抛出的问题一一作答,你有来言,她有去语,回答问题自如言语中夹杂着不屑,完全是一副行业专家的架势。比如,当记者担心某类手术的安全问题提出怎么来尽可能的确保不出问题?她给出的答案是:“任何手术都有风险啊!但是想要回报就得付出不是?我们这里请的都是专家级的人,你就放心好了。”记者又问:“是要想得到就要付出,但我们可不想以健康为代价的付出啊?能不能看看贵医院的手术资质呢?这样才放心啊。就刚才谈到的下颌角的那个手术,这里可以做么?”高主任首先给出十分肯定的答复:“能做!现在某卫视的当红一姐就是在我们这儿做的,只不过她们这些娱乐界人士都不愿意公众知道他们做了整形方面的手术,所以找到我们这里,你看我们外面都没有招牌的,就算记者跟拍也不会知道他们是来整形的。”原来这家整形医院之所以“隐匿”在写字楼中的原因在这里。高主任又说:“肯定是能做,你放心。”之后,她便顾左右而言它,支支吾吾地不谈资质的问题,到最后也并没有拿出来。

在此次暗访中间,高主任以前的顾客要做手术了,发现手术项目少填了一项,如此工作,怎么能相信她们的专业水准呢?

事实上,就记者了解以现在的规定看任何一家民营医疗美容机构都没有资格做下颌角手术。因此上,即便高主任拿出来了资质,也是没有意义。

第二家:这一家,招牌大大方方地放在了街头显眼位置。接待记者的依旧是冠以非手术部主任名头的医疗美容咨询师。待记者说明了来意,咨询师较为耐心且细致地为记者介绍了他们医院的各种项目,也给了记者不少建议。在整个这个过程中,边上还跟随了两名年轻的工作人员,她们的工作是“帮腔”,另一方面也是跟着较老资格的咨询师学习。当记者谈到,不用考虑钱多钱少的问题,唯一担心的就是质量和安全,所以想要看她们机构的资质证书时,得到的反应依然是各种理由的搪塞、推托,任记者怎样要求就不拿出来,同时也没忘安抚说:“我们一定是有资格的,放心。”记者所要求的或者说是所被要求的手术项目,有很多都是该级别的医院不能操作的,他们敢做只能说明违法违规的成本很低,才无所顾忌。

同样,美容院的医疗美容项目越级行为也普遍存在。

美容院讲究“床头销售”。意思就是只要消费者躺在了床上,放着音乐,点着熏香,加上轻柔的话语,这时候,无论销售什么都会达到非常好的效果。因为在这个时候,人的警戒心理线是最低的,判断力也随之下降。

记者暗访时也体验了“床头销售”。记者要求只做一般的护肤,于是乎躺在了美容床上。随之,音乐响起,熏香点上,在美容师柔和的语言中记者处在半梦半醒状态。看时间差不多了,美容师开始向记者介绍激光祛斑、嫩肤的相关产品。当记者问道:“这些你们美容院都可以做么?”的时候,得到了肯定的回答。按规定,激光祛斑、嫩肤都属于医疗行为,美容院是没有这个操作的资质的。但实际的情况是,这样操作的美容院数量还真不少。这样美容院的“非卫”人员实施医疗行为,在安全上就很难得到保障。他们之所以能顺利的操作而无人问津,说明监管上可能存在漏洞,或者是力度不够。

带着这样的调查结果,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秘书长赵振民教授。

对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通知的发布,赵振民秘书长认为,这是规范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不仅是对中国医疗美容界的指导和划分,还是对消费者手术质量甚至是生命的负责。

“分级制度出来以前,消费者可能对医疗美容项目的大小以及医疗机构的手术资质不清楚,这就会导致消费者到一些小型的机构做大的美容项目,由此就会引发很多问题。当然,我们最重视的还是生命安全问题。比如,如果消费者到小机构做类似丰胸或者下颌角磨除手术,一旦手术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小机构的抢救措施跟不上,送到大型综合医院又来不及,那么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就会有危险,所以像规定中的四级手术项目,必须是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另外,据赵秘书长介绍,今年3月,为了进一步探索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的有效途径,协会领导和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召开了医疗美容机构评审工作的讨论会。会上达成了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若干决议,3月底卫生部医管司下发了《卫生部医管司关于委托起草<整形美容医疗机构评价标准体系>的函》,旨在通过起草相关法规文件,规范整形美容机构的行为,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从而提高整个医疗美容行业的医疗安全以及医疗质量。

评价体系的出台,不仅是作为一种对那些滥竿充数的医疗机构的关卡,它还是医疗美容机构升级的希望,也就是说在将来,医疗机构的的评级是变化的,是实时的。不再是从前那种“一锤定音”的模式。“也就是说,以后大家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只要医疗设备合格,医师资质合格,评审过关,就有可能在机构的等级上提升一级,这对于民营医疗机构来说是好事,也更利于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赵秘书长说。

其实,未来中国整形市场的前景还是令人看好的,像伊美尔、丽都等医疗整形机构都在以身作则,在行业里起着龙头示范作用。越来越多的监管条例的出台以及市场竞争的自然规律势必会加速行业洗牌,推动行业走向成熟和稳定。在这样的制度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医疗整形产业一定能走出中国,走向世界。

医疗行业行为规范 第4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广告不再是“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而是随时能见,随处可见。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自制的宣传册、网络等,都时常有医疗广告的身影。可见,不管其影响和社会效果如何,医疗广告都已经在广告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规范医疗广告最直接最具体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其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其所指的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广告法》中所指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1 深圳市医疗广告的现状

据深圳市卫生监督局提供的《深圳市医疗广告监测报告》(2012年第4期)显示,2012年4月1日-4月30日,深圳市卫生监督局通过“医疗广告自动监测系统”对32个电视频道、16个广播、5家平面媒体,共53家媒体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共监测到25家医疗机构通过24家媒体发布医疗广告8152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310次,违法率28.34%,涉及16家医疗机构和19家媒体。其中从违法医疗广告载体分析来看,按发布次数统计,电视媒体发布医疗广告4955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05次,违法率为4.14%,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8.87%;广播媒体发布医疗广告3111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2054次,违法率为66.02%,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88.92%;平面媒体(报纸)发布医疗广告86次,其中违法医疗广告51次,违法率为59.30%,占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总次数的2.21%。

利用电视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6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37.5%;利用广播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3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18.75%;利用平面媒体(报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有14家,占违法医疗机构总数87.5%。统计表明,平面媒体(报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涉及的医疗机构数量最多,违法率低;电视媒体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涉及的医疗机构数量次之,违法率最低;广播媒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机构数量最少,违法率最高。

当然,上述数据只是表明深圳市2012年4月份的医疗广告的整体情况,由于医疗广告的发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不同时间段的数据会有所不同,所以,如要给深圳市医疗广告市场作个整体性总结性的评价,必须结合全年甚至近几年的数据方可进行。

2 违法医疗广告存在的原因简析

2.1 部分单位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见利忘法,特别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非法医疗广告有推波助澜的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广告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广告经营者更改经过批准的广告样件;一些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者随意提供未获得广告批准文书的广告样本、虽经批准但广告主私自更改的广告样本、或者根据广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许更改的广告样本;不少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提供的广告样本,未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审查就予以发布,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2.2 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关于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部门规章第一条中说明该规章的立法依据是《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种类,此规定由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操作性不强,现实中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條的规定对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实行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多。另外该部门规章虽然规定了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对有关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职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不能不说是另一重大瑕疵。当然,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告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对有关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深圳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近些年对有关当事人因为非法医疗广告处以罚款的案件鲜有报道。

另外,《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确废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又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据此授权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4年制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个行为多个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现状,既不利于执法部门操作,也不利于行为规范通过法律来调整的统一性、有效性。

2.3 有关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较低。现实生活中卫生行政机关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广告主处以罚款的案件不多,处以警告的最多,处以责令其停业、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很少。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微乎其微,媒体报道2006年11月2日,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中的两名直接责任人杨国坤、杨文秀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正式执行逮捕,二人均涉嫌虚假广告罪。据了解,以此罪名批捕犯罪嫌疑人,在浙江省乃至全国都属首例。虚假广告罪形同虚设,不能有效震慑违法者。医疗机构利用非法医疗广告获得的利益通常远高于其违法成本,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的“繁荣”。

2.4 审查监督体制不能适应当今医疗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1)存在监管权部门分割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照此规定,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但现实中更多的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管。这种多重监管、多头执法模式客观上造成了监管职权的分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与卫生行政部门相比稍显逊色,在日常监督中对医疗广告是否违法进行判断会遇到一些障碍,加上多部门协作执法的力度还不够,对非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和查处仍需要加强。(2)存在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部门分开的局限。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医疗广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但日常监管部门却是县级和地级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很少。此种设置不利于医疗广告和规范化管理。

3 加强和改进医疗广告监管的建议

3.1 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分工。一是建议修订我国的《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法律的作用之一是规范社会管理的,当法律难以或者不能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时,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增设对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处以罚款的规定。二是建议对医疗广告的审查权设在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三是建议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和警告、罚款、停业的处罚集中在工商行政部门,能有效避免出现同一非法医疗广告案件的违法当事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部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若医疗机构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需要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卫生行政部门再进行查处。

3.2 加大对非法医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和查处力度。目前,医疗机构因为发布非法医疗广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最多的仍是警告类处罚。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只能处罚医疗机构而不能处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加上缺乏强有力的协作机制,卫生部门处罚医疗机构后并没有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得本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常常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由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成本低甚至没有违法成本,势必导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少有顾忌。要重点加强对非法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如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处罚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文件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3.3 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的辨别能力。医疗服务事关广大市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广告的社会影响力不容小觑。受公立医疗资源相对有限、医疗机构知名度认知度大小不同、医疗技术水平存在高低之分、医疗设备有先进与落后之别等原因的影响,市民会因个人病情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医疗机构进行求医问药,在就诊选择医疗机构时可能会受到医疗广告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医疗服务公益广告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市民自觉抵制和区分非法医疗广告的意识和能力,使其不被非法医疗广告宣称的服务所蒙骗。

3.4 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查处手段。医疗广告用铺天盖地来形容似乎并不过分。這就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创新的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大查处的力度。深圳市卫生监督局目前能够对32个电视频道、16个广播、5家平面媒体,共53家媒体开展医疗广告监测,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时社会的发展变化,建议在此基础上适时扩大监测的宽度和广度,网络等新媒体、杂志、刊物等平面媒体也应纳入监测,监测的媒体数量适时增加,才能更有力地震慑医疗广告方面的违法行为。若有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还要请求工商行政部门对违法印刷非法医疗广告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大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力度,加强信息互通和案件移送工作,把非法医疗广告的发生率降低最低,直到其无处遁形。

医疗行业行为规范 第5篇

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2、在执行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工作中,有对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而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或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不问不管等情形之一者,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上报组织处理。

3、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以上的处理情况的有关资料和手续装入该干部廉政档案。

4、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在进行考核和监督中,对认为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制的干部职工,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医疗行业行为规范 第6篇

通过医院组织开展树立医疗卫生行业新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我进行了深入的自我剖析,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二、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自纠工作,看到我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正,关心群众疾苦,勤于思考,更新观念,大胆工作,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第一标准,促进我院工作健康发展。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干好有利于发展,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和谐的事,为我院发展、群众满意、社会和谐进步作出自己的努力。

签名:

医疗行业行为规范 第7篇

李和

当前,我国医疗界正处在一个非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我省“湖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暂行办法”的出台,加上《执业医生法》,逼你没商量地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入严肃的考场,面对这场并不陌生的考试,我们能否过关,能否赢得农民群众的满意,能否找准解题的角度。不难看出,这几道题的共同点:就是要求医务人员尽可能地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们真正要做到这一点,法律和《条例》就会帮助我们免受损失,战胜无情的挑剔者。下面,本人试从如何抓好重点医疗环节质量的角度,就如何防范医疗争议,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医疗环节质量是医院全面质量管理的重点,衡量一所医院的质量水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基础质量:

1、基础设施:①医疗用房②医疗设备(诊断设备、治疗设备、配套后勤设备)。

2、医院文化:即全体干职工的精神面貌,科学文化素质和价值观念的综合体现,提倡“诚、勤、严、精”。

3、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三基水平。

(二)医疗环节质量

医疗环节质量就是病人走进医院所接受的医疗服务流程中的各种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地说就是医院的各个岗位的工作。重点内容有:

1、诊断:问诊、体查、常规检查、特殊检查、会诊、三级查房等。

2、谈话:向病人或家属通报病情、诊断、看法和建议。

3、治疗:药物治疗、非药物治疗。

4、态度:语言、音容笑貌、服务流程设置等。

(三)终末质量:

1、病人满意度

2、病案质量

3、可持续发展迹象:服务半径扩大、社会声誉好,有积累。

不难看出,以上三层面的质量中,医疗环节质量存在于医疗服务全过程,是病人及陪人能亲身感受到的,直接决定着终末质量的好坏,有了好的基础质量,假若环节质量跟不上,基础质量就无从体现其价值,更谈不上终末质量,因此,医疗环节质量是医疗业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

二、狠抓医疗环节质量是防范纠纷的关键。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质量在评估上产生分歧,进而引发责任追究和经济赔偿等纠葛。分析我院几起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病人一方的原因:

1、本能地在就医过程中有既挑剔又服从的双重心态,严格审视着医疗环节的工作质量,平时发现了问题,忍气吞声地服从,一旦出现不利后果,就揪住医务人员不放。

2、日益增长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普通医学知识缺乏相矛盾,正常的疾病转归;正常的药物反应,甚至医务人员的一片好心得不到病人及家属的理解。

3、新闻媒体过份的甚至不切实际的炒作,使医患关系紧张,有些病人及家属走进医院大门

之前就形成了纠缠医院的心理准备。

4、对医疗职业缺乏神圣感,认为所有医院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单位。

(二)医院一方的原因:

从我院处理医疗纠纷情况来看,只有少数是病人一方无理取闹,其他绝大部分是医疗环节存在缺陷,有的是很明显的差错导致纠纷。

1、诊断失误:主要表现在误诊和漏诊,导致小病形成大病,轻症转为重症,一旦发生意外,成为病人一方揪住不放的焦点。形成诊断失误的原因常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三基知识贫乏,临床经验不够,不能深刻全面地认识疾病。

② 检查病人不仔细,技术不过关,不能发现病人已经存在但症状不典型的病变。③ 轻视必要的辅助检查,或对辅助检查报告单提及的问题视而不见。

④ 只作大体诊断,不作精神诊断,忽视并发症和合并症的危害性。

⑤ 违反或不执行医疗规章制度。

2、治疗失误:

① 诊断失误直接导致治疗失误。

② 避重就轻,药不对症。

③ 只注意药物及措施的治疗作用,轻视其毒副作用。

④ 违反手术导致治疗不到位。

3、谈话沟通不到位(方式不到位):

① 不及时发病危通知。

② 你不问,我不讲。

③ 继续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必要性不讲。

④ 本人态度未表明。

4、服务态度差:

服务态度差最易激发病人一方的反抗和痛恨,几乎半数以上医疗纠纷是因服务态度所引起,也没有发现服务态度差的医生成为一个很出色的医生。

① 思想上没有把病人当作“人”,没有用“心”去体贴病人。

② 对工作目的和岗位职责认识不够,有为院长完成任务的思想。

③ 把家庭中人际关系中烦恼发泄到病人身上。

④ 错误地认为服务态度好像是“低三下四”,我不求人,没有必要对所有人态度好。

5、医疗文书(病历、登记本)书写失真或书写不及时或内容空洞或流于形式,医疗文书不

讲究,不客观地给医院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以上形成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中,病人一方的原因是社会问题,其中有些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形成的。这些社会原因不能单凭卫生系统一方面的工作能够消除和杜绝,而医院或医务人员的工作缺陷、差错或者态度等方面的因素是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消除的,无论从社会发展规律的角角,还是执行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角度看待医疗纠纷,狠抓医疗环节质量肯定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

三、突出重点,抓好医疗环节质量。

医疗服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防范医疗纠纷应针对容易发生矛盾,容易诱发医疗纠纷的地方入手,在完成医疗服务的诸多环节中,应对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医疗环节质量:

(一)诊断:要提高诊断水平,防止误诊漏诊。

1、诊断要求:①“准”就是诊断要准确。所谓“准确”就是要以这个诊断直接解释患者的诸多病情。②“精”就是要精细,精确,不要满足于大体诊断或主要诊断,要继续考虑在此基础上是否有电解质紊乱等其他并发症或合并症,要精确到分型分类。③“全”就是诊断要全面,诊断不公要求病因诊断、病理解剖诊断、病理生理诊断,而且要对患者

疾病程度和体质进行全面评估,是否存在多种疾病;是否存在多器官系统病变。

2、防止误诊漏诊的措施:①重新制定临床各科的诊疗常规。②详细问疹——学会倾听;细

致体查——程疗和动作规范;辅助检查——除常规检查外,其它辅助检查针对性要强。③培养鉴别诊断思维和习惯。④建立三级查房、会诊、下级医师报告上级医师制度,尽早明确诊断。⑤建立门诊留观会诊制度。⑥重视辅助检查的诊断结果,学会分析这些结果的临床意义。

(二)谈话:

1、重要性和目的:①通过谈话达到沟通。②使患者方对疾病有足够的思想认识和

心理准备,如果对疾病没有足够的认识和心理准备,病人及家属就会将非医疗

过失的医疗意外、并发症、疾病的自然转归误认为是医生的过失所致。③消除

患者方认识上的两大误区:一是盲目乐观,对疾病可能向坏的方面转化缺乏认

识;二是对医院期望过高,认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任何疾病进了医

院都只能好,不能坏,更不能死。④建立风险共担,相互信赖的新型医患关系。

2、要求:①对每个病人均认真谈话。②体现水平和艺术。

3、程序和内容:①通报病情。②说明患者目前所处的状况。③目前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措施。④措施的必要性。⑤诊疗期间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并发症。⑥表

明态度——我会尽力的。

4、注意事项——三忌。①一忌:谈话“绝”,我国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由于应当

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采取措施造成的过失都应追究责任。”同时

现代科学对疾病的认识还有不少的未知领域,更何况病人的病情变化十分复杂,意想不到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谈话时切忌大包大揽,那种要么使病人盲目乐

观,要么使其极度恐惧的谈话方式是切不可取的。②二忌:谈话“粗”,介绍病

情要精,应根据病人不同的文化素质、医学知识水平、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实

施不同的谈话方式,目的是要使对方能理解。③三忌:谈话“迟”,必须坚持事

先原则,病情变化要及时谈话通报,以取得理解和配合,事后谈话往往是无效的,谈话的最佳时间是:诊断后治疗前、术前术后、对危重病人边抢救谈话,下病危通知同时谈话是必不可少的,普通病人的谈话可由经治医师直接完成,对C、D型病倒是谈话要由主治医师、科主任主持。

(三)治疗:

1、目的:尽量为病人解除痛苦。

2、要求:做到以下几点:①医护力量到位,落实三级查房、会诊讨论、手术分级权

审批等基本工作制度是使病人得高质量治疗的有效保障,严格非技术人员上岗。②治疗措施要到位,对每一位病人均制定治疗规划,明确到措施的具体实施步骤,对危重病人要维护首诊负责制,争取第一时间迅速实施治疗。③药物选择要对症,药不在贵,对症则灵。④重症高危时段的治疗,节假日、午休、夜班、交接班。⑤克服治疗上用药机制教条,满不在乎,盲目下药和单纯的追求经济效益的用药。

(四)态度:

1、改善服务态度:首先要转变服务理念尽快转变服务理念,这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增强医疗机构自身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的需要,特别是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和杜绝医疗纠纷及事故,切实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需要。

2、改善服务态度要注意心灵美、语言美、形象美。心灵美就是要有一颗一切以病人为

中心的心,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是现代医学模式的特征性反映,是医院生存发展的唯

一途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以病人为中心已成为全国各地大小医院的办院宗旨,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就是医院的办院思想,要尽量以病人满意为出发点,一切工作要以病人满意为标准,医务人员的一切工作要有益于病人的身心健康,这是一种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一个医务人员只要真正具备有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境界,就一定会在语言上、行动上、形象上主动讲究,就一定会在心灵深处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与病人的心贴近了,病人及其家属一定会欢迎你,医生关系会因此而融洽。

3、改善服务态度,除了医院每个干职工必须具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外,具体要注意

以下几点:①克服漠不关心的生硬语言,提倡关心病人,尊重病人,文明服务,这既是行医的道德准则,也是处理好医患关系的前题。②克服应答反应迟钝,提倡应答反应灵敏,雷厉风行。③克服“等待”思想,提倡主动接确病人,主动问候病人。④医疗程序设备尽量方便病人,必要的医务人员要亲自接送,病人检查代替病人办手续。⑤创造条件,推行整体改进。⑥后勤:场地整洁卫生,提供热水、开水、热饭菜等。⑦收费、划价准确,保证药品质量,叮嘱和写明药品使用方法。

(五)医疗文书的书写:

医疗文书与医疗法律文书,在医疗安全管理以及纠纷的处理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医疗文书主要有各类病历:切理文书、医疗登记本、辅助检查报告单等是医疗环节的真实记录,狠抓环节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就要突出抓好以医疗文书。具体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医疗文书均必须做到记录及时,描述准确,分析客观,务必真实,经得起病人

和法律的检验。

2、所有医疗文书内容均必须体现医疗规章制度的落实,特别强调三级查房会诊、抢救、手术制度,病人家属甚至病人本人签字的医疗文书的书写。

3、医疗登记本要格式化、规范化。

4、对治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一时难以解释的现象,在没有肯定性依据前,不要书写肯

医疗行业行为规范 第8篇

GB/T 16733-1997把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为9个阶段: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和废止阶段。238号文对每一个阶段给出了详细、明确的要求。

“十一五”和“十二五”以来,放射治疗、核医学和放射剂量学设备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SAC/TC10/SC3)标准化工作得到快速发展,目前,SAC/TC10/SC3负责归口并已发布的国内标准共44项,其中国家标准22项,行业标准22项,自主起草14项,涵盖了放射治疗、核医学和放射剂量学设备3大领域,为产业发展和监管充分发挥了技术支撑作用。

目前,无论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陆续开展了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价和巡视、督查等工作,强化各TC从标准立项到报批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同时,随着技术更新发展,标准数量增加,SAC/TC10/SC3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的系统性、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根据238号文,通过对本标委会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研究,从标准立项开始,到标准报批、宣贯整个过程,增强规范化,系统化,避免问题重复发生,从体系到过程实现良性循环,保障SAC/TC10/SC3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顺利开展和提高标准质量。

1 预阶段和立项阶段

238号文规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全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提案”。

对于放射治疗、核医学和放射剂量学设备3大领域所征集的立项提案,SAC/TC10/SC3按照医疗器械标准项目的立项要求,举行立项讨论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与放疗标准体系的协调性、配套性,调研产品注册等情况,征求委员及相关单位意见,确定可以提交的立项提案。对采纳的立项提案向标管中心提出立项建议。由于立项的严格性和严肃性,项目立项确定后,项目名称、范围、第一起草单位的改变须向标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批准后方可变更,因此在立项提出时,要求提出人/单位明确项目名称、范围、第一起草单位,初步确定起草工作组成员,避免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出现编辑性以外的变化。

2 起草阶段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项目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批准下达后,进入起草阶段,直至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SAC/TC10/SC3在起草阶段,首先确定起草工作组组长、主审专家,秘书处组织举行标准启动会,明确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及各起草工作组成员任务分工,并签订任务书。初步讨论标准编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疑点及应对措施。

起草工作组根据工作进度,着手标准编写工作,形成工作组草案。秘书处组织举行起草工作组成员、验证单位、主审专家参加的工作组讨论会,就工作组草案进行讨论,起草工作组根据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3 征求意见阶段

238号文规定:“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为技委会委员,有关生产、使用、科研、监督和管理单位以及大专院校。若标准内容与其他部门相交叉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阶段是标准制修订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征求意见的单位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代表性,SAC/TC10/SC3秘书处除了按照规定向社会分发征求意见稿,还组织全体委员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征求意见会议,广泛征求意见,详细填写意见汇总表要,记录反馈意见。原则上对征求意见的处理主要有四种结论:采纳、部分采纳、审查阶段讨论、不采纳。对于结论为“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对于需要上会讨论的,体现在审查会的会议纪要中。对于重大的修改意见是否采纳,需要上会讨论,听取各方意见。

4 审查阶段

238号文规定:“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对标准送审稿组织审查,分会审和函审两种审查形式。”为了确保标准文本质量,SAC/TC10/SC3一般采用全体委员和相关单位参加的会审方式。会上,由起草工作组组长介绍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及对征求意见的处理、验证等情况,重点讨论标准全部条款。会上由全体委员对标准稿件进行投票,填写投票单,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可以进行报批。进行讨论能准确地解释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内涵及采用依据,对各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如实准确地进行解答,并积极采纳合理的部分。

5 验证阶段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238号文规定:“由技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选择有条件的单位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进行验证,并对验证结果进行分析,给出结论”。依据该规定,标管中心发布了《医疗器械标准验证工作规范》(试行),给出了验证每一阶段的具体要求。

依据上述要求,SAC/TC10/SC3对验证工作做出了规范。形成工作组讨论稿后,起草工作组制定验证方案,包括验证范围(需验证的项目和不需验证的项目)、验证目的、验证方式、验证步骤和验证要求等。原则上对标准所有条款的合理性、可行性、可靠性进行验证,包括所有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无需验证项目,起草工作组要给出充分的理由进行说明。每个试验验证项目,原则上由不少于2家的验证单位进行验证。

起草工作组对各验证单位提交的验证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分析、讨论,完成验证工作总结报告。对于验证数据低于标准要求的情况,工作组进行重点讨论,分析原因,明确是标准技术指标不合理还是产品自身的原因无法满足标准要求。验证报告要与送审稿一起提交审查会,进行审查。

6 报批阶段

送审稿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工作组依据会议纪要进一步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提交秘书处审核完成上报。标管中心对标准报批稿等报批资料进行规范化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予以编号,确定实施日期并予以发布;对于医疗器械国家标准上报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发布。

7 标准宣贯、培训

为了促进标准发布后的顺利实施,在标准出版后,SAC/TC10/SC3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检验机构、审评机构、用户、企业等参加的宣贯培训会,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标准顺利实施。

8 复审阶段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是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自开始实施后5年内,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进行重新审查,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的过程。

每年年会期间,SAC/TC10/SC3对实施满5年的归口标准,采用会议审查,征求全体委员和相关单位意见,确定复审结论。

9 标准编写

9.1 前言

前言是资料性要素,同时又是一个必备要素,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因此,前言的编写是每一个标准起草人所必须掌握的。前言视情况给出GB/T 1.1-2009 6.1.3条中规定的内容,顺序要正确,不能包含GB/T 1.1未规定的内容,如编制标准的意义、介绍标准的内容等。

说明与先前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时,通常使用“删除”“增加”和“修改”3种表述,不涉及编辑性修改和文本结构的变化。

前言的编写容易遗漏的内容是,当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凡是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保留引用的国际文件,如果存在与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应在前言中列出这些文件,同时在我国文件名称后加括号标示一致性程度。

9.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虽然是可选要素,但在整个标准起草过程中,出现频率很高,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章节,标准起草者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要正确,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ISO和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的顺序排列。有多个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时,按标准顺序号排列。(2)凡引用了被引用文件中的具体章或条、附录、图或表的编号,被引用文件均应注日期引用。(3)不要出现标准中未引用的文件,或漏引标准中出现的文件。(4)当所起草的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与国际文件有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代替原有的ISO和IEC等国际文件,即该国际文件是注日期引用且该国际文件等同采用我国文件;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如果国际标准注日期引用的国际文件,没有等同采用的我国文件,则应保留引用的国际文件。(5)当所起草的标准修改采用或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时,对于国际标准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凡是有适用的我国文件,应用我国文件代替国际文件,其中,所起草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用我国文件代替国际文件的,要在我国文件名称后面加括号标示一致性程度;所起草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可以标示或不标示一致性程度。(6)如果在标准中直接引用了国际标准,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列出这些国际标准时,在标准编号后应给出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7)不要列入起草过程中依据或参考的文件。(8)标准条文中虽然提及了某些文件,但这些文件并不是标准应用必不可少的,可考虑列入参考文献中。(9)“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在定义后的方括号中标出的术语和定义所出自的文件不要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10)对于自主起草的标准,如果有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对于其中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可以标示或不标示一致性程度。

综上所述,并不是在标准中出现的文件都应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只有在标准条款中被引用,而且被规范性引用,除了要遵守标准本身的规范性内容外,还要遵守这些文件的要求时,才可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

9.3 术语和定义

如果标准中以“术语和定义”为标题单独设一章,则其为该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编写此章的目的是为了交流或相互理解,其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本身。如果某个术语在标准条文中多次使用,就需要在“术语和定义”一章对其进行定义。该章的编写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1)每个术语一个条目编号,只有一个术语条目也应编号,便于提及和查找方便,并且术语条目编号单独占一行。(2)定义通常表述为陈述性条款,仅仅需要使用解释或说明的方式,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也不应包含要求。(3)术语条目应至少包括四项必备内容: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其中英文对应词全部使用小写字母。(4)应查找其他标准是否已经定义,如定义,尽量引用,如需重复,则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如不得不改写,应加注说明。

9.4 正文

除了上述容易出现的问题外,标准起草者在编写正文时,还要重视以下几点:(1)如果在标准中某个词语需要使用简称,则在条文中第一次出现该词语时,应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简称,以后则应使用该简称。(2)每个附录均在正文和前言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提及。(3)附录的顺序正确(应按从前言算提及的顺序编排,附录编号正确)。(4)资料性附录不应包含要求。(5)注应只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或对于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信息。(6)章或条中只有一个注,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章(不分条)或条中有几个注,应标明“注1”“注2”“注3”等。

1 0 结语

本研究结合238号文,从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到标准报批、宣贯,直至标准文本的编写,对SAC/TC10/SC3标准制修订全过程进一步理顺,增强每一环节的规范化、系统化,避免问题重复发生,确保增加标准数量的同时,标准质量。整个标准化工作,从体系到过程实现良性循环。

摘要:“十一五”和“十二五”以来,对于标准化工作,国家从政策到经费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放射治疗、核医学和放射剂量学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SC3)标准化工作得到快速发展,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显著增强,充分发挥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同时,无论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陆续开展了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价和巡视、督查等工作,强化各TC从标准立项到报批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现结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通过对SAC/TC10/SC3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研究,从标准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到标准报批、宣贯整个过程,贯穿标准文本编写要求,进一步增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避免问题重复发生,在增加标准数量的同时,保证标准质量,使得SAC/TC10/SC3标准化工作,从体系到过程实现良性循环。

关键词: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审查,报批

参考文献

[1]白殿一.标准的编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2]白殿一.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3]周思源.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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